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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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文1

办理结婚证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文2

民政局上班时间

2022兰州民政局周末不上班,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办理婚姻登记(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中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榆中、皋兰、红古、永登县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兰州民政局联系电话

1、兰州市城关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4663796

2、兰州市七里河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2662590

3、兰州市西固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7527534

4、兰州市安宁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7757504

5、兰州市红古区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6211652

6、兰州市永登县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6422216

7、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6441496

8、兰州市榆中县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5238945

9、兰州市皋兰县婚姻登记处 电话:0931-5726220

申请结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集体户口人员须持单位户口证明;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及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明)。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其婚姻状况的证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需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身份证明,安置部门出具未分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退伍证。

3、再婚者:婚姻状况为“离婚”者需交回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原件);婚姻状况为“丧偶”者,需交回结婚证;

4、男女双方2寸免冠红底合影照片4张。

结婚登记的要求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

5、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6、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文3

    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

    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

    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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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程序

    离婚协议书格式

    协议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文5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人按诉讼离婚 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协议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协议离婚程序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δ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范文6

离婚协议范文

协议人:黄,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李,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 黄与李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黄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李所有,由李给付黄房屋折价款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万元-未还贷款本金万元/2。李给付黄的折价款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李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黄有义务配合李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黄 不予配合李办理房产转移而给李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黄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黄支付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黄由李抚养,由黄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黄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2、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4、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5、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