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闻先即制人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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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闻先即制人范文1

上述这段文字出自《增广贤文》第三节,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酒要同了解自己的人去喝,诗要向懂得的人去吟。我们认识的人可以很多,但真正了解、理解达到知心的人却没有几个。

的确如此。志同道合,相互了解才有可能成为知心朋友,但是人生苦短,转瞬百年,相识很多,真正算得上知心的人却不一定很多。尽管很可悲,但这是人生的真理,几千年来一直未变,以后也不大可能会变。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人生得一知己足矣!”人生何尝不是如此啊!小时候,家人教育说:“火要空心,人要实心。”但是,你诚信实意的对待一个人,将之视为兄弟,到头来却冷不妨挨他“一刀”,伤痛都不来及,只有抱头痛哭!这种情况不只是发生在电影或电视剧里。这个世界,每天都会上演这样的悲剧,甚至每个人都会遭遇这种撕心裂肺的场景。民间更有谚语说,睡断草席的筋,也不知夫妻的心。这又是何等的悲凉!

品牌也是这样的。品牌的一生,能够有多少忠诚度过硬的消费者可以视之为“知己”?当然是少之又少。为什么呢?人性使然!人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会有不同的欲望,加之品牌自身的发展变化,一个品牌很难始终满足一个人的欲望,所以,消费者会“移情别恋”。这是很难避免的。因此,很多品牌都重视创新,希望凭借创新来留住消费者,挽留“知己”。

换个角度来说,只有当消费者永远别无选择的时候,消费者才会是你永恒的“知己”。因此,要想让消费者成为品牌的“知己”,你就要不停的努力,永远要比竞争对手做得更好。只有这样,一个品牌才可能获得一定数量的“知己”,否则,一旦竞争对手做得更好,消费者必然会渐渐的离开,与竞争品牌握手言欢。例如,一些消费者以前购买过格力空调,对其印象很好,欲再购买一台。正好有一天看到格力空调的促销广告,于是嘴中念叨着格力来到卖场。但是,途径美的空调的展台时,他碰巧发现美的空调有一款性能相仿,价格更有诱惑力,促销员也更热情可爱,仔细盘算之后,其还是决定购买美的空调。消费者很多都是这样的,我们必须认清这一点。

吾闻先即制人范文2

欧阳茉

茉茉是个很活泼,善良的女孩,在一次玩的时候,遇到了魔法公主,学会了魔法,她长得很漂亮,是学校的校花哦。。服装是粉红色的泡泡裙,变身是全身粉红色的。。变身咒语:魔法精灵,闪闪发光,变身。。 ********乐之曲饰

艾艾

茉茉的魔法精灵,性格和茉茉一样。。 ********无人

冰淇凌

魔法公主一,既可爱又漂亮,是大家的开心果,服装是天蓝色的公主裙。。她最爱笑了。。变身咒语:魔法精灵,冰天雪地,变身。。 ********冰之曲

冰雨

冰欺凌的精灵,性格和冰欺凌一样。。 *********无人

火炎凤

魔法公主之二,虽然很漂亮,但是性格很冷的,服装是红色的公主裙,你烦她,她会吓到你怕的,变身咒语:魔法精灵,火焰之光,变身。。 ********火之曲

火凤

火焰风的精灵,性格和火炎凤一样。。 *********无人

爱之怡

魔法公主之三,性格和火炎凤一模一样,但是只有冰欺凌才能让她大笑,其他一律不行,变身咒语:魔法精灵,爱梦甜睡,变身… ********无人

爱梦

爱之怡的精灵,性格和爱之怡的一样。。 *******无人

花芬玉

百花谷谷主,性格是热情奔放的,容貌很漂亮哦。。以前是很冷的,后来因为茉茉变得热情奔放了。。变身咒语:魔法精灵,百花飘香,变身。。 *********花之曲

百花

吾闻先即制人范文3

一方面,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劳动者选择跳槽至其他单位从事自己最熟悉和最擅长的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工作是其行使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的体现,也是其维持生计的需要;但另一方面,原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通过诚实经营和艰苦创业形成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又不可避免地要让其员工知悉,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商业秘密权利也应依法受到有效保护。而劳动者尤其是掌握着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跳槽并继续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必然会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形成不正当竞争。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又需要限制或禁止跳槽。

纵观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妥善处理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保护与人才流动之间利益冲突的有效做法,就是建立合理、规范的竞业限制制度。在竞业限制制度建立上,应充分考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中原用人单位举证的问题。 

一、原用人单位如何举证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笔者曾数起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案件,从笔者的经验而言,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举证,原用人单位一般需要举出两类证据,第一类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或曾经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第二类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而在这两类证据中,重点需要证明的是后者,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说劳动者的就业行为是否构成竞业限制行为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案件的焦点。

(一)确定竞业范围

要证明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第一步是确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是“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单位之间的经营业务是否重合

    营业执照信息通常都会成为劳动仲裁、诉讼中的重要证据,通过比较两家用人单位在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重合,可以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登记事项和实际经营事项不相一致的情形,而且登记类别是工商局划分的大类,因此,仅仅参考营业执照信息不一定具有准确性。在宁波小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安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17)浙02民终286号)[1]中,二审法院认为除考察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业务外,还应当结合各单位实际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考量。因此,用人单位在举证时,应侧重寻找其与竞争对手在实际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的相关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竞争关系既包括同一行业的横向竞争,也包括上下游之间的纵向竞争。即使两家用人单位之间的经营范围和主要业务不重合,也只是说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横向竞争,但实际有可能存在纵向竞争的情形,这也是作为原告的原用人单位需要重点挖掘的证据材料[2]。

2、劳动者从事的具体业务

    当前,市场上现有的企业规模膨胀迅速,跨行业或跨区域的经营现象屡见不鲜。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为竞业限制的范围过于笼统,未免有失妥当,且经常会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是损害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竞业限制范围应仅限于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专门或专项业务,不包含劳动者未接触的单位其他业务,更不能扩大到原用人单位的所有业务范围。

(二)证明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

确定了竞业限制范围,原用人单位则需要搜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事实证据。一般来说,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有: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同行业)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证明;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人的名义签订的工作合同;工资证明;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名片;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网站、宣传册或单位其他载体上的记载;新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的陈述,劳动者进出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等。

上述列举的证据取证方式难简不一,笔者根据自身的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以及工资发放证明(包括签收的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由于是新用人单位保管或是劳动者私人保管的文件资料,对于原用人单位来说取证难度相当大,就算设法取得,也无法保证该类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证据,原则上此类证据除非劳动者主动提供,非用人单位及员工本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无法查询。当然,该类证据的取得可以申请裁判机构调查取证,有了司法机关的介入该类证据调取的难度大大降低,而该类证据在证明劳动者在其他竞争单位工作的证明力大。

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合同;技术以及业务输出等方面的各类证据,此方面的证据的获取空间相较于上述两类证据要大一些,取证方式也更灵活,如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原始证据,可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名片等证据。实物的名片可以直接获取,但是要证明来源。最好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对方商谈业务。如果对方的电子邮件有签名的设置,且有自动回复的功能,一定要及时保存。此类取证方式同样适用于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就新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陈述等证据,一般是通过致电新用人单位,以洽谈业务、找人等名义,寻找劳动者的联系方式,并据此可以从侧面证明劳动者已经至该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在通话过程中,应进行电话录音固定证据,保留通话记录。

在上述几类证据均无法获得或者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情况下,要想证明劳动者至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取证难度更大,一般只能采取“定点蹲守”的方式,即拍摄劳动者进出新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影像资料。有观点认为这类证据的取得会侵犯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对此,笔者认为,在公共场合的公共空间取得相应的录像,不构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合法性并无问题。这类影响资料取证的难易,主要是取决于是否已知道劳动者新入职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办公或从事业务所在的地址。在该类影像资料的取证上,内容务必要清晰、切中要害,最好是记录下劳动者多次进出新用人单位办公场所并使用指纹打卡系统,或者其正常工作状态,当然,如果有公证人员在场最好。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如前所述,如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举证证明劳动者已至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提供服务,或成为该单位的股东等情形。

如前所述,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问题是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纠纷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证明跳槽劳动者至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工作证据的获取并非易事。诸如前述证明劳动者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存在的劳动合同属于内部私密性证据,原用人单位显然难于取得,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等证据往往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协助调取。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这样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虽是遵循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本质上却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利带来可能的损害。

吾闻先即制人范文4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

答:《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蔷。

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己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3处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问:《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

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

吾闻先即制人范文5

咏春拳实战中的战略战术包括:“先发制人速战速胜”、“后发制人出奇制胜”、“避实击虚,击其不备”、“以小胜大”和“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等。其战术哲理是以柔制刚,以小挫大,以整破中,以直破横,以横破直等奇正变化。咏春拳的实战打法离不开战略战术,而稳操胜券的打法,贵在技术用劲的神速和灵变,讲求驭势、破势的攻击能力。驭势就是咏春拳中的制手、制脚;管势先失对方的重心;破势攻击就是以拳、桥、掌、指、肘连续进攻。驭势是本门古劳咏春拳之跟手入三关进攻,实战中一接手即跟手入三关,令对方先失重心手脚难出,同时发力攻击(或放)。这是以整体进攻集中打歼灭战的双手齐用跟手进攻的“来留去送”打法,是以横破直、以柔克刚、后发先至的出奇制胜战略战术。其优势在于双手同时用,以整体移动变化来手导身步,先跟手落对方中节、根节驭势失重,当对方失去平衡后发力快攻。跟手双手“一管一”落对方中节、根节,在实战中可同时发横斜力以整力管制住对方的双手,使对方无法连续发直拳,其原因是上下整体前扑用劲,以横破直。本门出拳发力只是一出一入攻防合一的半跟手力,拳出时身步不能整体前扑,并垂直身步用立体三角形运动重心,与对方保持出拳时的距离。这种攻防兼顾的打法,着重于出拳的杀伤力,而对自己的重心往往难以同时顾及周全。若用整体跟手以横斜螺旋力扑入,落点在中节占位,足可制驭对方左右发出的直拳或迂回直拳,使之失去平衡。以整破中,以横破直,对方出拳发力越猛失重越厉害,重心一失已输七八,只能任吾放击。

本门咏春拳跟手入三关失重打法,是以静制动、避实击虚的战术。实战中想先失对方重心,用的技法只能是双手入三关,若以一只手防一只手攻入首节或中节,只能制住与己一样打法的对手,在击中对方的同时亦难免被对方击中;若以知觉反复先跟手而不主动入三关在首节,这样虽然可以保持进攻出拳的距离,但是不能直接令对方失重,对方同样可以飞拳走势反攻,这样只能靠甩手后左右发拳快攻。这种以直破直的打法很易做成顶力和失漏现象,一旦被对方了解,则打起来较被动。而跟手入三关发整体横斜力打法,可弥补咏春拳一出一入打法的不足。

跟手入三关失重驭势用劲,是对抗中手导身步的知觉用劲之柔劲,实战接触时双手见虚入点,无须理会对方的拳头,只要入点正确,发横斜力,即可令对方冷不防地失重,使其击出的拳被制。道理是跟手入中节之点,在对方出拳桥手之半,虽对方先发拳达击点,但其距离在我落点两倍,我足有时间后发先至。若对方半途把出拳手变防伏手,另一只手同时出拳进攻,也难得势。道理为双手跟手入三关是同时入对方两桥手中节的驭势合力,而不是独以劲力制手不制中;即使一手制中出拳也是正面半身之力,却难敌我整力驭势扑入。若对方以身步走侧反攻,我即顺其走势迎面而转,90度跟手扇形向其走势(每个角度)重心双手发浑圆力,先打动对方重心同时发力击放之。跟手浑圆劲的发力是知觉、精神、意识、内外合一的发力方法,发出的劲力要达到脆、弹、惊及上下一紧之爆炸威力,并有穿透性和排山倒海之势。故整体跟手驭势发力可破寸劲。

跟手驭势进攻如太极拳实作灵劲相似,应属少林内功战术中的刚柔相济,软如棉、硬如铁,轻则似鸿毛,重则如泰山。本门跟手驭势进攻以知觉变化手导身步用劲,圆形卸力卸势如轴转,双手发横斜力入三关。这也是咏春拳中的沉桥螺旋力用劲,如火车轮之推动轴可随变平衡,驭势着着领先,掀动对方重心后发力击放。若以撑劲发力,可把对方放击丈外倒地而不伤;若以掌的贴身劲连续发短力,可以不断掀动对方重心;若以寸劲撑劲合一发力,可把对方放出的同时重挫对方。故此本门跟手驭势入三关之手身步用劲借力借势,是以柔克刚之战术手法,以贴身劲连续掀动对方重心是出于自然反应,使人感到用劲轻以鸿毛,合冷、脆、倏、惊等劲作用,跟手驭势失对方重后发“寸撑合劲”,则有重如泰山威动山河之势。由此得知,本门对拆中的自由跟手驭势进攻,应是咏春拳实战中的高级战术技术用劲,充分体现中华武术之以小胜大、以弱胜强拳理,是中国少林内功中的一种修炼方法。

本门咏春拳一只手跟手(半跟手),另一只手出拳进击之“一出一入”破势打法,是以拳的杀伤力达到挫伤对方要害破势失重的战略战术,这种战术虽然也包含上述跟手驭势双手进攻中的攻击要素,而且来得直接简单,较易被人理解和接受,若功力深厚,年轻力壮,技术纯熟者出拳速猛会使人防不胜防,也即是说,在实战中跟手驭势入三关倘若技法生硬与整劲不合,双手知觉导致身步不灵快,落点不准确,亦会被对方拳重挫而失重败北,这就是技术与功力的战术矛盾相克的拳道哲理关系。所以两者之优劣在于师承、领悟和苦练。也就是说,因师承的保守只能精熟咏春拳一出一入打法,而精达致用则须通过实践鉴学从中领悟变革(从咏春拳派系层出不穷足可以透知其正在鉴学变革之中)。受环境限制而无充分时间深造者或对咏春拳理法领悟较差的,可主练咏春拳的一出一入打法,原因是此打法较易出功力,明动作的用法则可用。迷学咏春拳的人会学而不止,苦心研练不断实践,对中华武学精华鉴学吸收,亦会有所领悟自成一体。

本人以为中国拳道文化是前人在千百年历史变革实践中的总结,其中禅学文化已贯穿中国武学之中,以武德为上,不轻易尽传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中华武术拳学之理是相通的,只是层次分高中低而言。“拳怕少壮”应是习武选材的关键。若能学到真功夫,则使之如虎添翼,到达至高境界。中华武术传统承传讲缘分、亲疏和机遇,在我徒中亦有迷武术之中青年人,十多年走南闯北拜师求学,最后只能随乡间咏春拳师苦练三五载,拳套打得十分有力,伸筋屈骨柔中见刚,咯咯有声,一出一入打法虎虎生威,但是用劲不灵使整劲不合,气蓄于上只重防手出拳之用劲,无法顾及重心变化。与之近体试手,吾一接手即跟手入其三关之点快攻,使之着着挨打手脚难出。其实我之进攻同样用的是一出一入打法,只是先双手跟手驭势后再进攻。由此知道,本门双手跟手驭势发力进攻,除可以放人外,还可以配合一出一入打法有效地重挫对方,这种打法虽无一出一入打法来得直接干脆,但是可以充分发挥一出一入抢攻的百分百威力而稳操胜券。亦有些人学咏春拳不注重实战打法,师承教的黍离手攻防,错误以为是实战打法,其实黍离手训练只是一种训练知觉意识的反应快速,使技术用劲奇正还原。生生不息的一种基本训练方法,但在实战中是无法按黍离手对练用上的,只能以平时黍离手过手中的知觉变意识的灵敏快捷反射作用,协调手身步上下用劲,并以咏春拳的心法:“朝面追形,来留去送,甩手直冲,紧迫快打”一气败敌。朝面追形是由远入近的接手吞势,来留去送是手身步破对方势的用劲技法,甩手直冲应属破对方势同时以拳快攻,达到一气败敌。这种打法应是咏春拳一出一入、顾打合一的实质打法,是战术中的柔中主刚,讲求功力的作用,适合青壮年学用,而且适合年轻人训练和理解。故之在训练中要打拳套和木人桩功加外物超强度训练,就如李小龙一样想方设法提高实战功力,只有这样才处于不败,从中体现咏春拳的适应性。

吾闻先即制人范文6

论文摘要:音乐发之于人之情感,又引导情感。情感凝聚为稳定的感情、道德、理想,或为欲望。音乐并非只表达一时冲动情感,更多时是由心性或欲望而发,同时反作用于心性。低俗音乐起负面作用,善乐和纯美音乐对道德和心灵有益。风俗政治酿成曲风,乐曲加固或转移风俗,影响政治。故从音乐到礼乐的转变有进步性与必要性。

音乐有两种评价标准:一谓艺术标准;二谓价值标准。中国音乐,经历了从只注重形式美的“音乐”到重视内在“仁”的“礼乐”的转变。“即使是礼的观念正式形成(原书为‘形式’)以后,通过西周文献乃至追述西周情形的资料来看,礼在人生教育中所占的分量,绝对不能与乐所占的分量相比拟。……春秋时代,在人文素养上,礼取代了乐的传统地位,不是没有道理的”。本文试探析从“音乐”到“礼乐”转变的内在逻辑与客观要求。

一、音乐与情感

音乐被创造,是为了表达某种情感。“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旎,谓之乐”。此处“心”是“情”之意。“声”指一切声音,“音”指“音乐”,“乐”则指包涵了善之意味的音乐。“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是故知声而不知音者,禽兽是也。知音而不知乐者,众庶是也。唯君子为能知乐”。若以此标准,本文前言当改为从“音”到“乐”的转变。但《乐记》作者也没有严格遵循此一标准,如他处又有“乐”、“和乐”的区分。故不从之。

《乐记》随之展开具体解说:“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是故其哀心感者,其声憔以杀……其爱心感者,其声和以柔。六者非性也,感于物而后动。音乐不同色泽表达了人不同情感。音乐发于人的情感,历来无人反对。裕康作《声无哀乐论》,主张声音本无哀乐,反对音乐对情感有反作用,但并未反对音乐发于情感。如“夫内有悲痛之心,则激切哀言。言比成诗,声比成音。杂而咏之,聚而听之”。如此,则“情”与“乐”体用分明矣。然音乐并非消极的受动者,其反作用亦巨。《乐记》云:“乐至则无怨。白居易的《琵琶行》亦是对此之形象说明,琵琶女先弹奏琵琶,后诉说遭遇,并非“哀心有主”。

儒家主“中和”,喜怒哀乐之发要“中节”。因此制定礼乐以节制情感,“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于中而发作于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悲欢过度、因人之悲而乐均不应当。故人须“节哀顺变”、“哀矜勿喜”。若逢悲事欢喜,遇喜事哭丧,不发自然之情,呈怪态,则不能“行同伦”。少数人率其特殊性情而为,素隐行怪,无可非议,所谓“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但若群起效仿,则放诞之风生矣。故孔子言“吾弗为之矣。

子曰:“关雌,乐而不,哀而不伤。”(《八情》户]此语肯定了“乐”应中和。阮籍与孔子遥契:“乐者,使人精神平和,衰气不人,天地交泰,远物来集,故谓之乐也。”困基于此种对音乐的功能定义,他批评了“以悲为乐”的乐风:“今则流涕感动,嘘烯伤气,寒暑不适,庶物不遂,虽出丝竹,宜为之哀,奈何倪仰叹息,以此为乐乎!音乐的目的是使人身心和畅,恬适平静,而不是使人悲泣也。

依此,礼乐对调节情感有其贡献。前提是须承认音乐本身有“哀乐”,可对情感施加作用。秸康反对此种说法。声音既无哀乐,音乐更无哀乐矣。如此则“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不能成立。《声无哀乐论》云:“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遇浊乱,其体自若,而不变也。岂以爱憎易操,哀乐改度哉,牟宗三先生曰:“此首标客观主义。牟先生没有明说,吾代为一解。客观,一种是声无哀乐的客观(“哀乐”随个人感受转移),一种是声有哀乐的客观(不随个人感受转移)。稽康坚持的客观是前者,声音虽发自于哀乐,一旦发于外,则有其自体。以是否具有情感为标准,他人可说是主观主义者。若以是否随人的情感转变为标准,则可说秸康是主观主义者。其实稽康认为声音本无哀乐,主词不存在,又怎会随人的情感变化?他是以声音哀乐之变化不定,哀人听之为哀乐,乐人听之为乐乐,而明其本无哀乐。二者一为根本义,一为论证时的方便说法。若以为稽康认为“音乐是客观的,不随人情感转移”,则概念模糊,似是而非。

稽康继云:“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乐之无常哉?”这里是说共同感情可发万殊之声。若说稽康此处只看到了“声”的变化万端,而没有意识到其同是“歌”或同是“哭”的一致性,以“应将局部色泽相对性与整体色泽绝对性辩证统一起来”这类浮辞去批驳他,误也。他前一句说到歌哭,不是认识不到歌哭的一致性,而是认为本不一致。其意为有的人哀伤却歌,有的人快乐却哭。前句为“夫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感。然而哀乐之情均也”。他的逻辑是:若人欢乐,听到哭声,仍然欢乐;若人哀伤,听到歌声,仍然哀伤。这至多说明声音对已“有主”的情感影响微小(实则《琵琶行》中,主客“哀心有主”后,情感不中立时听闻音乐,更助其悲,此更说明了与情属性同类时,音乐对人情感有加剧之作用),他将之扩大到声音对任何情感都无影响,已属推理过度。随之,他义谓“同样的情感,有的人哭,有的人歌”。即便A(感情不受音乐影响)是B(大家都悲伤,所以听到歌声还是悲伤)的充分条件,并不能得出C(大家都悲伤)是E(有的哭有的歌)的充分条件的结论。可以理解为前后两句不表示逻辑推论关系,只陈述观点。

音乐发于情感,但表达方式非唯一,或歌或哭皆可表达哀情。哀至极处,或有歌者。为何无悲伤者发笑声呢?稽康可说,此是假问题。我们对“笑声”的定义就是欢乐之情的派生,这等于问“为什么悲伤者不发出快乐(不悲伤)的声音?”声音既无哀乐,怎能用快乐修饰?如果以共同色泽S指代“笑声”,R指代“哭声”。怎么能保证其他人(如其他星球的人)不是用我们的“哭声”(R)来笑,用我们的“笑声”(S)来哭呢?他提出的小范围的“殊方异俗”完全可以推广至整个宇宙。

不过即使这样解释,我们也无法预测届时将修改“笑声”的定义,还是“人类”的定义。这也是哲学人类学的议题。且修改定义的权力掌握在我们手中,还是“其他空间的人”之手,亦未可知。至少在目前,声音与人情感的互动,毕竟还是存在的。吾人观赏影视,听其感人音乐,不觉泪下。他国人欣赏时,亦为其感动。国虽不同,“此心同也,此理同也”。

稽康主张“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和’,有两意,一是曲调的谐和,“八音克谐,无相夺伦”。这是中西音乐都必须遵循的;二是价值上的和,乐和于礼。裕康所理解的是纯艺术之和。可艺术之“和”并不只是抽象的“和”,如牟先生所说,“和之通性即在具体色泽中表现,具体色泽亦总附离(附丽)于具体之声而与和之通性为一,如高亢、低沉、急疾、舒缓、繁杂、简单、和平、激越等,皆具体之色泽也,秘康应承认声音对人情存在的影响,后指出此种影响没有客观的标准与先天必然性。如战场上杀敌时需要击鼓,退兵时则鸣金。此不可不谓声音对人情感有鼓动作用。《左传·庄公十年》说:“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但怎么证明其他人不会杀敌时鸣金,退兵时击鼓呢?他否认现实,遂使自己陷人了被动。

秘康其他论辩,也有不通处。如“可以我爱则谓之爱人,我憎则谓之憎人?所喜则谓之喜味,所怒则谓之怒味哉?他认为音乐亦不可由主观哀乐来评判。不过主客并非完全对立,艺术的客观非如科学,独立人之外。建立在主观基础上的相对客观,乃以众多主观的感受凝结而成。

稿康又云:“五味万殊,而大同于美;曲变虽众,亦大同于和。美有甘,和有乐;然随曲之情,尽于和域;应美之口,绝于甘境。安得哀乐于其间哉此混淆殊性与共性。味除美外,五味尚有酸甜苦辣咸;乐曲有和外,亦有具体色泽。又云“躁静者,声之功也;哀乐者,情之主也”,可情并非形而上的不动者,它的变动又受何影响呢?乐即其一也。

二、音乐与心性(真情、理想、道德)

喜怒哀乐之情感是易变的,它向两个稳定的方向发展。一向上提至真情(如亲情、友情)、理想、道德;二下降至无限的欲望追逐(爱情处于真情与欲望之间)。由此两种态度生出两类音乐。“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乐兴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音乐被创作后,反施影响于心性:“志微、憔杀之音作,而民思忧……流辟、邪散、狄成、涤滥之音作,而民。

儒家认为,道德品性的提升对国家兴旺有关键作用。《大学》云:“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故礼乐作矣。首先,儒者区分“音”与“乐”之不同,随之解释“乐’,时,分别“德音”与“溺音”,“德音之谓乐。……郑音好滥志,宋音燕女溺志,卫音趋数烦志,齐音敖辟乔志。此四者,皆于色而害于德,是以祭祀弗用也。欲不可强禁,但当节制,溺音若成为髁鳎钦匠『希浜ι钜印?/P>

然后是如何实施。儒家提倡从无美感的粗人到有审美欣趣的人,再到君子的三阶段之进步。“不知声者不可与言音,不知音者不可与言乐。知乐则几于礼矣。礼乐皆得,谓之有德。德者得也”。修习心性时,常会遇到痛苦,音乐会使人感受到快乐。“‘乐者,乐也。’君子乐得其道,小人乐得其欲。以道制欲,则乐而不乱;以欲忘道,则惑而不乐”。至此,美、善、乐三者合一于音乐。

使听者感受到美的同时接受道德的教化,比道德说教人道,效果亦强百倍。“明乎商之音者,临事而屡断;明乎齐之音者,见利而让。临事而屡断,勇也。见利而让,义也。有勇有义,非歌孰能保此?落到实践,尚有演奏具体乐器的描述,兹不赘引。这可参照礼的具体化来了解。《问丧》篇对于为何需要种种丧礼之节,进行了解释,终归于人之真情。“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实也,礼义之经也。非从天降也,非从地出也,人情而已矣”礼须适时损益,其本质不可忘。

荀子认为礼乐纯是由圣王的外定,以限制人情(他将混)。“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他基于性恶论,忽视超越的快乐,认为音乐是为了的快乐。但音乐不惟,亦可以表露真情(蔡文姬《胡琴十八拍》);可以表达理想(曹操《短歌行》)、道德情操(《诗经·卫风·淇澳》)。荀子对礼乐不是发自人情的解释,使人误以为礼乐是统治者的工具,扼杀人性。如“无论就音乐制作还是音乐欣赏来说,都不会有情感的自由抒发和审美需要的满足,而只能通过抑情,‘反情以和其志’即复情性之正和君子之志,以达到净化,提高道德”。此是割裂情与德,混淆情与欲,无视情有邪正。而儒家真精神,在充分尊重人的真情,肯定人的道德理想追求。“此礼记诸篇之谓礼乐之节文,初原自人情,则又正为与孟子言乐之有‘手舞足蹈’之节奏,原于人之‘乐生’之‘不可已’,而为其自然表现之旨相通者也”。礼乐由人情而发,却被法家发展为严刑峻法以压抑人情,可谓歧出。孔子日:“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他并不赞成只重外在礼乐形式,不重内在仁与真情的流俗。

三、音乐与风俗政治

一个地域内人们相对一致的情感与心性,可凝结为地方性风俗。古时风俗与政治联系甚为密切,故合而论之。

音乐的地方特色反映了风俗政治对它的渗透。“故造始之教谓之风,习而行之谓之俗。楚越之风好勇,故其俗轻死;郑卫之风好,故其俗轻荡。轻死,故有蹈火赴水之歌;轻荡,故有桑间、蹼上之曲(原书误为‘典’。此是“风一俗、曲风”的转化。这种曲风有了一定稳定性,广为传播,又会反客为主,引导风俗。在阮籍看来,各方的“殊风异俗”之影响,常常是负面的。“好勇则犯上,放则弃亲。……故八方殊风,九州异俗,乖离分背,莫能相通,音异气别,曲节不齐。

与风俗同类的曲风,加固此风俗。和风俗相异的曲风,则有助于转移此风俗。通过风俗的转移,又可有助于正人心性,而认可“君心正于上,风俗美于下,足以逆折奸萌,潜消祸本”。乃是儒家传统。此与西谚“一个马蹄钉导致国家灭亡”不同,马蹄钉只起偶然性的作用,音乐则具长期潜移默化之效。《乐记》有两次提到“移风易俗”,阮籍对此义更有发挥:“钟鼓以节耳,羽旎所以制目,听之者不倾,视之者不衰;耳目不倾不衰则风俗移易,故移风易俗莫善于乐也。”

生活在不同政治形态下的人,由其感触所发的音乐也相异。“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而音乐于政治亦有巨大反作用。首先便是对君臣心性之正负影响。“殷之季君,亦奏斯乐;酒池肉林,夜以继日;然咨磋之声未绝,而敌国已收其琴瑟矣。以是故,音乐运用于政治特别是对为政者心性言行之规范,可助国家免于危乱。此方面,“乐”遵循“同”、“和”之原则,“礼”遵循“序”、“别”、“异”、“等”之原则。乐重视普遍的人性,故“和”;礼注重秩序之稳定,故“序”。如:“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事也。阮籍云:“邢、教一体,礼、乐,外·内也。刑弛则教不独行,礼废则乐无所立。尊卑有分,上下有等,谓之礼;人安其生,情意无哀,谓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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