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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于不见范文1
眼下,肩周炎似乎成了肩关节疼痛的代名词。其实,肩关节疼痛未必都是肩周炎惹的祸。
肩关节病误诊多
肩周炎是人们最为熟知的肩关节疾病,主要表现为肩关节疼痛、活动受限或肩关节僵硬。其实,肩周炎较为准确的专业名称应该是“冻结肩”或“粘连性肩关节囊炎”。由于多发于50岁上下的中老年人,又俗称为“五十肩”。
在普通骨科或伤科门诊,不明原因的肩痛患者绝大多数都被诊断为肩周炎或所谓的“五十肩”,服用止痛药、按摩推拿和功能锻炼成为治疗肩痛的基本手段。而事实上,肩关节疾病多种多样,除了肩周炎之外,还包括冻结肩、肩部撞击症、肩袖损伤、盂唇损伤等等,非专业的肩关节外科医生常难以准确鉴别。
在上海某大型社区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发现,真正的冻结肩,也就是肩周炎患者,在中老年肩痛人群中仅占20%,而导致肩痛最常见的病因包括肩部撞击症和肩袖损伤等。
肩袖损伤更多见
不少中老年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肩关节疼痛或僵硬,当肩关节活动到某一角度时会觉得疼痛或无力,胳臂抬不起来,夜间睡觉经常会痛醒,不能侧卧,疼痛往往持续一年以上。推拿、理疗、中药、针灸、封闭都尝试过,还遵照医嘱每天坚持锻炼,爬墙、拉吊环、棍棒操、绳操,一一尝试却不见好转,每次运动后疼痛还会加重。经仔细的专业检查后,他们都被告知患了同一种病――肩袖损伤。
肩袖损伤在60岁以上由于肩痛前来就诊的老年人中非常多见,甚至远远多于肩周炎。肩袖损伤一般可分为急性撕裂伤和慢性劳损伤两种,且并不局限于中老年人。急性撕裂伤常见于猛烈提拉重物、摔倒时肩部支撑、外来暴力牵拉等,比如公共汽车上手扶拉杆站立的乘客,突然遇到急刹车时身体失去平衡等,就有可能造成肩袖撕裂伤。慢性劳损伤常见于曾经摔伤并用上肢撑地或用力提拉重物、过度使用上肢后引起。在长期从事网球、棒球、羽毛球、游泳、登山等需要上肢举过头顶的运动人群中也比较多见。
肩关节疼痛和僵硬的治疗关键在于明确诊断,根据不同的疼痛原因,选择相应的治疗方法。功能锻炼无助于肩袖损伤的止痛,不合理的治疗很容易造成病变的加重,因此,患者应该尽快去专业医院请有经验的医生进行诊断。
走出治疗四大误区
误区一:依赖止痛药
有统计发现,在曾发生过急性肩痛的被访者中,多数人选择自己贴药膏、用跌打酒,或者随意服用止痛药。
殊不知,止痛药或膏药只起到局部暂时缓解或控制疼痛的作用,引起疼痛的根源仍然不能得到适当处理,治标不治本,反而会引发慢性肩痛。
误区二:见好就收
许多患者只要疼痛稍有缓解,就会立即停止物理康复治疗或者药物治疗。
如果不遵循医嘱,凭感觉行事,病灶处的炎症或损伤可能只恢复了部分,很容易在短期内反复发作。
误区三:按摩等于治疗
肩痛时,不少人习惯借助按摩来舒缓疼痛。专业的按摩的确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并不能除根。需要提醒的是,不恰当的手法只会弄巧成拙,容易加重病情,甚至造成损伤。
误区四:小毛病犯不着手术
虽然多数肩关节疾病可以通过各种保守治疗或康复训练来缓解或者治愈,但仍有部分肩部疼痛需要通过手术才能取得更好的疗效。目前,肩部手术大多采用关节镜手术治疗,与传统手术相比,创伤少、恢复快。因此,肩关节疼痛发作时,应及时前往专业关节科医生处就诊,明确诊断和接受适当的治疗,以免延误病情。
引发肩疼的四个习惯
许多肩部疾病的发生,除了年龄、外伤等因素外,与平时工作生活中的不良习惯也有密切关系。
露肩睡觉 夏日临近,许多人开启了空调,甚至开空调睡觉,这一习惯最易使肩部受凉,导致肩部疼痛。因此,除了严寒季节,炎炎夏季也要注意适当遮盖肩部。中老年人尤其要注意肩部保暖,避免空调或风扇直吹颈肩部。
手提包过重 不少年轻女性喜欢将化妆品、钱包、文件甚至笔记本电脑统统装进随手携带的大包里。当包太过沉重时,为了保持平衡,人会不由自主地向另外一边倾斜,肩部的肌肉会一直处在紧张状态,导致肌肉痉挛引发肩痛。
见于不见范文2
香港美食家蔡澜先生说,有一次,他到西班牙旅游,在一个风景旖旎的小岛上,他看到一个老人在垂钓。那个地方实在美极了,就连海水也澄碧到可以一眼望到底。然而,让他感觉蹊跷的是,老人钓上来的,都是很小的鱼儿。
老人家,远处不是有更大的鱼吗,为什么偏偏只钓小的上来呢?
老人微微笑笑,回答了一句让他久久不能忘怀的话:够一顿早餐就好了,多余的东西,再好,我也不需要。
另外一件事,是蔡澜先生在印度一个荒凉偏远的地方拍戏。他在那个地方待了三个月,也在那里连着吃了三个月一点荤腥也不见的素菜。他有些怀念肉的滋味,于是,就画了一条鱼。他把自己画的这条鱼给当地的一位老婆婆看,问她,您吃过鱼肉吗?老婆婆摇摇头。蔡澜觉得有些遗憾,说,您一辈子连鱼肉都没吃过,真可惜了!
哪知,老婆婆回答说,这东西,我连见都没见过,有什么可惜的?
我的朋友圆规,当年上学的时候,是著名才子。顺理成章,他考上了一所不错的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当技术员。但混了这么些年,依旧是个技术员,而且忙得没白天没黑夜的。而他的同学中,有两个已经做了地方上的某某官,还有几个发了财,据说一出门,挥金如上、颐指气使的。同学会上,大家不胜感慨,有仰慕的,有嫉妒的,也有不屑的。大家说,这几个人,原来都是狗屁不是的家伙,现在却一步登天,每一个同学的脸上,都呈现出一副没处说理的无奈和感慨。
然而圆规却不然,心底无风无雨,波澜不惊。大家都为他鸣不平,说若论才干,只有你圆规才有资格拥有这样的成就啊,可你却混到这般天地,难道你真的不羡慕这些同学吗?圆规笑笑说,来,我给你们讲个故事:
有一天中午,我歇班,外面淅渐沥沥地下着秋雨。四下里,都透着几分寒意。那天,恰好也没什么事,于是,我扯了一床被子,暖暖和和地盖在身上,一边躺着,一边听秋雨砸在窗户上的噼啪声,不久,我便沉沉睡去了。
醒来,已是下午4点多了,天阴沉沉的,雨还在下。那一瞬间,我分不清是早晨,还是黄昏,自己仿佛从那个时光隧道中醒过来,整个世界,所有的东西都消失了,只剩下了自由而无所牵挂的自己。一时间,心气通畅,筋骨舒展,周身三万六千个毛孔,无一处不熨帖,无一处不清爽。那一刻,我突然觉得,自己拥有了天底下最大的幸福。是的,那种从心底升腾起来的惬意和舒爽,是从来没有过的。
这是哪儿跟哪儿?大家都面面相觑,不知道他想要表达什么。圆规看看满脸茫然的大家,笑笑,解释说:当我每天忙得连个好觉都睡不了的时候,即便有多尊贵的官位,多少的钱财,我都不需要,因为,那些东西都太遥远了。
有时候,人只会去够那些够得着的东西。对于我来说,一觉足矣。(马德)
见与不见
一个玉石雕刻师找到一个禅师,想让他帮他解除心中烦恼:“一个顾客拿着一块玉石叫我帮他雕刻成一件艺术品。我在切割玉石的时候,因为尺寸拿捏得准,所以除了切割出一块标准的石料以外,还剩下一块比较小的石料。我当时就打算,把这一大一小的玉石全部雕刻成作品。现在,这两件作品都已经完战。但我很矛盾,我要拿着那件小的作品一起见这个顾客吗?”
禅师听完雕刻师的话,微笑着说:“其实你的行为已经告诉你该不该见。”
雕刻师纳闷:“何以见得?”
见于不见范文3
没有相逢在那条悠长悠长的雨巷
没有相遇在那家咖啡店的转角
只期盼是一场平凡不过的相遇
在我激情飞扬的篮球场
在我安安静静的文字上
二者之一,在心灵上迸出火花
遇见她,然后遇见我自己
如果,她愿走进村庄,田野和麦地
那么最好不过
然而
会不会就出现这么一个人
让孤独的麦子
这一生里
所有的阳光只为她明媚
见于不见范文4
[关键词]逮捕要件;资格要件;能力要件;两步式批捕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3—0111—07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96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学理上认为我国的逮捕要件由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三个方面构成。对于逮捕三要件的理解与把握,主要见之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逮捕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逮捕质量标准”)。
证据要件是96刑诉法60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定的内容,“逮捕规定”第二条第(一)项具体解释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同时具备三种情形,即(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逮捕质量标准”第2条肯定了“逮捕规定”有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这三个条件情形,对第一种条件情形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中的“犯罪事实”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认为“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第3条从十个方面规定了什么样的情形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4条规定了如果存在证据欠缺如何理解与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要件以及应当经过的审查程序,有学者称这一条为“附条件不逮捕”。
刑罚要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的内容,“逮捕质量标准”第5条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作了细化,指出它的意思是“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必要性要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的内容,“逮捕规定”第1条第(二)项从6个方面进行了细化,“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第(一)(二)(三)(四)(五)(七)确认了前述6个方面的规定,第(六)款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也属于具备逮捕必要性的情形,第7条规定了不具备逮捕必要性的9个方面。
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肯定了96刑诉法有关逮捕三要件说的相关规定,在法律的层面明确了“逮捕规定”第1条第(二)项和“逮捕质量标准”第6条规定的必要性要件,对“逮捕规定”和“逮捕质量标准”相关“逮捕必要性”的规定内容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提升。第二款直接规定在(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这三种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换言之,这三种情况均符合逮捕三要件,办案人员在这三种情况下应当作出批捕的决定,没有自由裁量权。第三款区分出“违反义务”逮捕的情况,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根据这款规定,办案人员对“违反义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批捕,具有自由裁量权。
仔细分析上述有关逮捕三要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现在所有关于逮捕三要件的法律规定都注重对三要件本身的含义进行细化,指出认定三要件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和情形。这其中,规定最为具体的是“逮捕质量标准”,它详细地解释了什么情况下属于“有证据证明”,什么情况下不属于“有证据证明”,什么情况下属于“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很显然,这些规定的立法意图是通过细化、明确三要件的具体含义来保证逮捕质量,尽量减少错捕和滥捕,减少司法恣意性。
可以理解这种立法上的良苦用心。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立法仅注重规定逮捕三要件的具体含义,而没有对这些要件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说明,是无法有效减少错捕或者滥捕现象的。按照96刑诉法第60条、新刑诉法第79条、“逮捕质量标准”第1条的相关规定,目前在立法上逮捕三要件之间似乎是一种“平面”结构,一种平行的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一个层次优位问题。这就意味着,立法者没有注意到逮捕三要件之间的层次关系问题,可能会对逮捕质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对此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二、审查逮捕的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
笔者认为,审查逮捕的要件应当分成两个基本层次,即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
所谓资格要件,是指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报捕条件。如果具有报捕条件,侦查机关应当提请检察机关逮捕。如果案件没有报捕条件,它的当然法律后果有二,一是侦查机关不应当将这些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二是检察机关接到没有报捕条件的案件,应当退回侦查机关补查,如果一定要检察院作出法律回应,那么就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资格要件包括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证据要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规定的内容,刑罚要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规定的内容。
检察机关对于逮捕资格要件的审查,有三个特点:首先,逮捕资格要件审查是“准入型”的审查。人民检察院对逮捕资格要件的审查目的,在于确定案件本身是否符合报捕条件,对于不同时具备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以案件没有审查批捕资格为由,退查或者不捕。其次,逮捕资格要件审查是“实体型”的审查。人民检察院确定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是否具有报捕条件,审查的对象是案件的实体法事实,即现有证据是否支持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犯罪事实发生。第三、逮捕资格要件审查是“应当型”的审查。对于没有报捕条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退查或者不捕决定的作出,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这一点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下或者缓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事案件具有特别的法律意义。
所谓能力要件,是指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批捕条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批捕条件进行审查,其前提是移送案件必须首先符合报捕条件。没有报捕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就没有进行批捕条件审查的必要性。批捕条件即逮捕“必要性”要件。
检察机关对逮捕能力要件的审查,也具有三个特点:首先,逮捕能力要件审查是“必要性”的审查。符合“必要性”,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不符合“必要性”,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次,逮捕能力要件审查是“程序型”的审查。人民检察院确定符合报捕条件的案件是否具有批捕条件,审查对象是案件的程序法事实,即现有证据是否支持犯罪嫌疑人具有持续的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妨碍案件侦查的现实可能性。很显然,这与报捕条件中的审查对象——实体法事实是不一样的。再次,逮捕能力要件审查是“可以型”的审查。对于符合“必要性”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捕的决定。但是对“符合”还是“不符合”必要性要件的问题,办案人员具有自由裁量权。
从上述逮捕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界定与特点来看,逮捕资格要件与逮捕能力要件是完全不同的。从逮捕必要性的角度来讲,审查资格要件的核心问题是提请逮捕的必要性,它关注的审查对象是“事”,即是否存在犯罪案件,这个犯罪案件是否能够判处实刑,而审查资格要件的核心问题是逮捕的必要性,它关注的审查对象是“人”,即可能判处实刑的那些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妨碍侦查的现实可能性。提请逮捕的必要性与逮捕的必要性,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关系到(批捕)案件是否成立,后者关系到成立以后(批捕)案件是否有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逮捕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具有三点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逻辑意义,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在逮捕要件体系中的逻辑地位不相同。在逻辑上资格要件是批准逮捕的必要条件,而能力要件是批准逮捕的充要条件。这就意味着,不符合资格要件的刑事案件,如果侦查机关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符合资格要件却不一定导致批准逮捕的结果,因为案件除了资格要件审查以外,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能力要件审查。另一方面,对于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符合能力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在逻辑上应当是一种一一对应关系。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当中没有规定“对不符合资格要件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退查”,因而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原因除了能力要件不符合以外,也可能是案件不符合资格要件,这就意味着,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在实务中实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但是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在实务中实际不是一一对应关系,并不能否定能力要件与批准逮捕之间逻辑上的一一对应关系。
其次是法律意义,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意味着批捕权限具有不同的法律层级,能够自由裁量的范围具有限制。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批捕的案件,资格审意味着是否需要考虑批捕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移送批捕的案件一定要即时作出法律回应,要么批准逮捕要么不批准逮捕,不支持检察机关在资格要件不充分的情况下退查的作法,因而检察机关对于不符合资格要件的案件,只能选择不批捕,不能选择退查或者补查。因此在资格要件审查问题上,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资格要件不批捕的问题,无任何自由裁量权,他“应当”作出不批捕而不是“可以”作出不批捕。而能力审意味着检察机关在法律对逮捕必要性作出刚性规定的其他情况下,都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刚性规定指新刑诉法第79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况,法律预设了在这三种情况下,均满足逮捕能力要件,因而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批捕的决定。除此以外的其他案件,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可以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判断,确定是否需要批捕。此外,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还意味着“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与承担后果的不一致。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划分,让我们很容易辩明资格要件通不过的“法律责任”在侦查机关,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没有通过资格要件审查的案件作出批捕决定,有可能构成错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通过资格要件审查后移送批捕案件,“法律责任”就与侦查机关没有关系了,检察机关需要对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是操作意义,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意味着案件批准逮捕工作应当是检警两家共同完成的工作,逮捕质量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业务水平,而且还取决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证据质量与取证水平。在我国检警职能具有明确分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权限和技术力量来完成批捕案件的侦查与证据补查工作,因而在批捕程序当中检察机关主要职能是司法审查,而侦查机关主要角色是证据调查。严格地讲,案件是否符合资格要件,是否具有提请逮捕的条件,首先需要侦查机关自行判断,侦查机关将没有报捕条件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批捕,这是侦查机关的失职而非检察机关的问题。
三、我国现行批捕方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批捕方式,从法律规定来看,并不区分逮捕的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逮捕三要件之间没有一个层次优位关系。按照实务当中的做法,只要不符合逮捕三要件之一,人民检察院要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符合逮捕三要件的,人民检察院要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这种理解与法律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分析起来具有明显的缺陷。
首先导致观念上的混乱。逻辑上讲,批准逮捕意味着逮捕措施有必要实施,不批准逮捕意味着逮捕措施没有必要实施。因而逮捕有无必要应当是判断是否批准逮捕的唯一标准,这与提起公诉有无必要、搜查有无必要、开庭审判有无必要的道理一样,在一种刑事诉讼措施实施以前,都需要审查实施这种刑事诉讼措施的必要性问题。尽管我们可以给各类必要性问题设置不同的内容,但审查与实施标准总是以“必要性”来命名,总是指审查与实施这类措施的必要性要件。批准逮捕的条件应当而且只能是必要性要件。将96刑事诉讼法第60条前半段规定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证据要件与刑罚要件,理解为审查逮捕的前提,似乎更为合理一些,注意这条本身就说明了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这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将审查逮捕中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的犯罪事实前提条件,与审查逮捕的必要性要件并列起来,认为审查逮捕应当具备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从96刑事诉讼法条文来看,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在逻辑上是混乱的。我们甚至可以说,96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不明确甚至没有规定,而新刑诉法是将没有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逮捕条件明确化。严格地讲,所谓的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只是审查批捕程序当中应当考虑的内容与前提因素,不是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的判断标准。因而司法实务中“构罪即捕”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种做法没有考虑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而是把审查逮捕考虑的前提内容当作逮捕必要性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怎么设置审查逮捕程序,例如新刑诉法对96刑诉法所作的“司法化”、“诉讼化”的修正,要求进行证据调查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都无法阻止实务中“构罪即捕”的做法。司法化的逮捕审查程序,只能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是否能够判处实刑,但是它无法明确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问题和刑罚问题在审查逮捕中有什么作用与功能。
此外,在不具备实刑处罚前提的看似明显具有“逮捕必要性”的案件中,在审查是否需要逮捕的问题更容易引起混淆,例如醉驾中的肇事司机有逃跑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在逃跑或者毁灭证据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逮捕肇事司机呢?在没有明显区分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即用平面结构的三要件来审查这个案例,不少办案人员会认为肇事司机的刑罚要件没有具备,只是逮捕要件上的瑕疵,属于可捕可不捕的问题。如果明确区分审查逮捕的前提条件与必要性要件,我们知道,这种情况不应当批准逮捕,在我国现行法律之下应当批准不逮捕。我们在无罪或者轻罪案件中为什么还存在较高的逮捕率,存在滥捕甚至错捕的现象,原因恐怕也是将审查逮捕的前提当作审查逮捕的条件。
其次带来法理上的疑难。对具有犯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什么需要逮捕,这涉及到逮捕功能的定位问题。实务中,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实际上预支了一部分的刑罚功能,因而我国刑法47条才有“先行羁押期折抵刑期”的相关规定。但是刑法第47条的规定,只是说明了逮捕这种“先行羁押”措施的严厉性质,说明它的严厉性质等同于实刑,并没有对逮捕的功能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位。在刑罚论上,逮捕或者不逮捕犯罪嫌疑人,与惩罚或者不惩罚犯罪嫌疑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换言之,在法理上,刑事逮捕尽管严厉性质与实刑一样,但是逮捕不应当具有刑事惩罚功能。如果认定逮捕具有刑事惩罚功能,认为逮捕就是处罚打击犯罪的有效措施,那么对于不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以后,很容易出现“逮捕绑架”甚至“逮捕绑架审判”的现象,即将不应判实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判处实刑,以此确认逮捕这种先行羁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逮捕,与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问题,是可以分开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程序中,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出对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必要性与进行刑事处罚、刑事追诉的必要性这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经常将这两类问题混同起来,其必然结果就是不区分证据要件、刑罚要件与必要性要件的优位顺序,认为逮捕的必要性就是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逮捕正确的功能定位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而是基于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刑事追诉的现实可能,采取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而不得已为之的与刑事处罚严厉性质类似的先行羁押手段。因此审查是否需要逮捕的唯一条件是“难于防控的妨碍追诉可能性”。这有两层意思:(1)这里的“妨碍追诉可能”不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我们知道,任何犯罪,无论轻罪或者重罪,都具有社会危险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些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具有妨碍刑事追诉现实可能性。(2)犯罪嫌疑人妨碍追诉可能性是“难于防控”的。新刑诉法明显提升了监视居住的严厉性质和可操作性,因而“难于防控”仅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控“妨碍追诉可能”。
这里涉及到如何理解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逮捕必要性条件、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以及第三款规定的“违反义务”可以逮捕的问题。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第(三)至第(五)项“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都是指“妨碍追诉可能性”,关键是第(一)项“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和第(二)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的理解,笔者认为,这两项仍然要从“妨碍追诉可能性”层面来理解,第一项明显不是指报捕罪名的社会危险性那种“即时的危险”,而是指如果不捕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这种“持续的危险”,因此需要通过逮捕防止新的犯罪对现行犯罪追诉的干扰。第(二)项中的“现实危险”指涉不太明确,究竟指报捕的同种罪名还是指报捕罪名以外的其他“新的犯罪”,需要作出解释。如果指前者,这项规定中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似乎没有大的问题,但是“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范围太宽,它几乎可以包含所有的罪名,使得审查逮捕必须审查必要性的立法努力毁于一旦。如果指后者,怎样理解与第一项规定的“新的犯罪”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此外,第79条第二款所说的三种情况,笔者认为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满足资格要件的前提之下,直接可以从量刑证据“10年以上有期”、情况证据“曾经故意犯罪”和“不讲真实姓名”确定报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追诉可能性”,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再需要按照第79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况来审查逮捕必要性问题。至于第三款规定的“违反义务”可以逮捕,仍然需要从“难于防控的妨碍追诉可能”层面来理解,“违反义务”有或者没有可能属于“难于防控”,需要办案人员根据“违反义务”的严重程度来具体判断,因而在是否批准逮捕措施的问题上,办案人员具有自由裁量权,这在法理上讲得通。综上,在法理上逮捕的非刑罚功能定位,要求明确区分逮捕的必要性和定罪处罚的必要性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这只能通过区分逮捕的资格要件和能力要件才能够办到。平面结构的三要件说,只可能“异化”逮捕功能,这是造成错捕或者滥捕在法理层面的原因。
第三是造成操作中的偏差。在实务中,由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规格和标准等问题难于把握,“很少有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会专门就逮捕的必要性进行专门的论证,而检察机关很少在审查批捕时会要求侦查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在大量的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中所看到,绝大多数都只是衡量追诉的事实可能性条件,而对诉讼保障性条件(必要性要件)几乎没有认真对待,这是一种“主次颠倒”的做法,把审查逮捕中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必要性”问题放在可有可无的地位,所犯罪事实证据与刑罚条件等前提条件却作为认定需要逮捕的主要标准来进行把握,按照本文的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的区分逻辑,实务中的做法是把资格要件看作是能力要件,或者是用资格要件替换了能力要件,这是造成“逮捕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有些实务部门的检察研究人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对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某省检察院逮捕质量标准进行了全面分析,发现三年间捕后撤案、不诉和宣判无罪的案件占逮捕总案件数的1.66%,捕后判处拘役的比例为9.14%,判处缓刑的比例为10.64%,如果抛开一些学者主张的捕后判缓刑不属于质量缺陷,有逮捕质量缺陷的案件仍然达到10%左右。
基于捕后撤案、不或者宣判无罪需要国家赔偿的现实考虑,在批捕实务中严格把握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甚至用或者审判的证明标准来要求批捕证明标准的做法,可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这种做法客观上能够抵消实务当中不考虑或者甚少考虑“逮捕必要性要件”所带来的逮捕质量缺陷问题,但是在没有区分资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利用逮捕三要件的“平面结构”来确定是否具有逮捕条件时,一个不容否认的现象大量存在,即办案人员在明显缺乏刑罚要件的情况下,仍然不愿意或者不敢于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不愿意的原因在于办案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只讲配合、不讲制约,批捕是侦查保障手段的观念大有市场,同时在基层检察院中提请批捕的案件中,无业人员占有很大的比例,办案人员难于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监管条件,因而判断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难度较大;不敢于的原因在于办案人员如果不批捕害怕承担办案不公正、甚至违法贪贿的指责,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宁可“错捕”不可“错不捕”的办案心理仍然具有支配地位,前者只是业务水平问题,而后者则有可能影响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
四、“两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构
基于现行批捕方式对逮捕必要性要件具有不同程度忽视、用证据要件刑罚要件替代必要性要件的问题,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两步式”的批捕方法,以期根本改变实务中“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代刑”的不当做法。
“两步式”批捕方法包含四个方面:(1)“逻辑观念的两步”,即将逮捕要件分为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资格要件只是报捕条件,是审查逮捕的前提,而能力要件是批捕条件,是审查逮捕的认定标准,这一点前文已述;(2)“审查机构的两步”,即将现在侦查监督部门的所有办案人员分为“案件受理”和“案件审批”两个大类,“案件受理”只负责资格要件的审查,
“案件审批”只负责能力要件的审查,这就相当于法院受理案件的“立案庭”和“业务庭”的划分,前者专司案件是否能够达到立案条件,后者则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和决定。这种审查机构的“两步式”在侦监部门可以灵活处理,例如将同一部门的侦监人员分为两个小组,进行批捕要件审查的试点,这在省级检察院系统、市级检察院系统甚至一个基层检察院的侦监部门,都可以尝试,而且不违反现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审查程序的两步”,即分别逮捕资格要件和能力要件建立不同的审查程序,笔者认为资格要件的审查,可以是“行政程序式”,需要侦检部门的配合,这是因为资格要件所要求的“实体”问题——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的审查,主要证据材料都是侦查机关在捕前收集而来的,是否达到资格要件主要看侦查机关捕前收集证据的质量与数量,而能力要件的审查,应当是“司法程序式”,需要侦、辩、检三方的协同,这是因为能力要件所要求的“程序”问题——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需要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相关证据、综合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的意见之后,才能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4)“批捕错误责任确定的两步”,在资格要件与能力要件两分的情况下,根据“逮捕质量规定”,很容易辩明资格要件的审查机构和能力要件的审查机构可能承担的错误责任,资格要件审查机构仅就资格要件的审查问题承担可能的“错捕”“错不捕”的相关责任,而能力要件的审查机构仅就能力要件的审查问题承担可能的“错捕”或者“错不捕”的相关责任。
“两步式”批捕方法对于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第79条有关逮捕要件的立法规定和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凸显了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审查逮捕中的实质地位和核心地位。如果说“逮捕质量规定”只是约束检察机关系统侦监部门而侦查机关可以不遵照执行的话,那么新刑诉法第79条第一款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案件的证据质量提出了除案件实体问题以外的程序问题要求,即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需要满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法律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其实质就是“逮捕必要性”要件的法律确认,侦查机关在报捕时必须按照79条规定送交两类性质不同的证据材料,既要确保逮捕资格要件的成立,又要确保逮捕能力要件的成立。可以想见,今后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中,一定会有警检两家就批捕材料证据规格与标准的协商与基本原则的确定,只有检警两家紧密协作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逮捕必要性要件的审查任务。倡导“两步式”批捕方法的实质,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律环境中,就是要保证第79条规定的逮捕必要性审查不能像过去一样徒有其表,而是一定要通过可操作性的程序与措施落到实处。与其说“两步式”批捕方法表明逮捕必要性要件在审查逮捕中的实质地位和核心地位,还不如说它表明了逮捕必要性问题是审查逮捕的一个独立要素。立法规定的东西在执法过程中总会有些折扣。尽管如此,“两步式”批捕虽然不能省略证据要件和刑罚要件这一问题,但是它至少表明逮捕必要性审查与案件实体问题审查是同样重要的,不能够仅看到案件事实的实体问题,“构罪即捕”,而不顾及逮捕必要性问题的审查。
“两步式”批捕方法的建构意义,还可以从新刑诉法第93条的新增规定来说明。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尽管这里需要解释“羁押必要性”与第79中规定的“逮捕必要性”是否具有相同的内涵,但是大多数学者都认同逮捕措施是一种持续性羁押措施的观点,它表明逮捕措施与羁押措施在必要性问题具有共同的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共同的审查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也许还具有共同的判断标准——是否具有逮捕或者羁押的必要。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由侦监部门一家来实施,还是由侦监、监所和公诉几家联合来完成,暂且放置一边,但是它表明羁押必要性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案件法律规定、证据和事实情况的变化,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会发生波动,因而需要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完成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笔者认为,“两步式”批捕方法所确立的能力要件审查机构,有责任或者义务来协助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完成,最低限度它应当向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构说明当初认定逮捕必要性的详细情况,以便羁押必要性审查机构确定原初情况,发现变动情况。而这些工作的完成和可操作,都需要一个前提,即资格要件审查与能力要件审查机构的进一步细分。
五、结语
逮捕三要件的理解与把握,是刑事逮捕理论与法律程序设计中最为基础的问题。从知识论的角度,逮捕三要件的理解把握有两个基本的面向:一是语义的面向,通过阐释三要件的具体含义或者说通过分析三要件的语义,来确定三要件的法律操作意义;二是语用的面向,通过阐释三要件的相互关系或者说通过分析三要件的语用,来确定三要件在法律操作中的不同功能与定位。目前有关逮捕三要件的研究,语义方面的分析比较多,语用方面的分析比较少,这会对逮捕三要件的理解与把握带来实质的影响。
见于不见范文5
科学补硒:减少男性不育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泌尿外科
郭建华 王忠 (教授)
硒作为人体必需的一种微量元素,在清除自由基和免疫功能调节等多方面发挥相应作用。但是,由于硒元素在地壳中分布不均,造成水源以及各种动、植物食品硒含量有明显的地区差异,从而硒的摄入量也各不相同。研究证实,硒元素缺乏与克山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机体免疫力下降、衰老以及男性不育症等有关。本文主要探讨硒与男性不育症之间的关系。
生殖健康 不可缺硒
目前认为,硒对男性的生育能力来说是必不可少的,雄性激素睾酮的合成过程需要硒,的形成和正常发育也需要硒。随着男性性腺的发育成熟,其中的硒含量也逐渐上升。研究发现,生育力低下男性精浆中的硒浓度较正常男性下降,而在此类男性不育症患者饮食中添加适量的硒,可显著提高活力,降低畸形率,从而提高生育能力。
1.硒是硒蛋白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重要组成成分 低硒饮食喂养的动物体部出现畸形、活力下降,并且尾部断裂比例增加,明显降低授精机会。线粒体囊中,约有50种物质为硒蛋白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硒是其重要组成成分,具有过氧化物酶活性,是构成线粒体结构蛋白的一部分,对维持鞭毛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起关键作用。
2. 硒是线粒体外膜硒蛋白的成分之一 硒还是线粒体外膜硒蛋白的成分之一,可以防止膜上的脂质氧化,对细胞膜以及线粒体均有保护作用,若细胞膜受到损害,则影响DNA复制及RNA的转录,从而影响蛋白质黏多糖及酶的合成,最终可以影响的形成。因此,硒与的生成密切相关,缺硒时功能不良。
科学补硒 食补为主
研究表明,硒的生物学效应及毒性与其浓度密切相关。某些学者提出如下论点:硒在低浓度下,以清除机体自由基为主,产生有益的生物效应,而在高浓度下,则以产生自由基(活性氧)为主,导致毒性作用。也就是说,机体在缺硒和高硒状态下都可导致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活性下降,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因此,只有在缺硒的情况下补硒才有意义,并且要在医生指导下应用。
见于不见范文6
脂肪与
脂肪“家族”的主要成员是脂肪酸、甘油三酯和胆固醇,它们是维持正常、繁衍后代必不可少的营养物质。
1.性激素是促使性器官发育、产生和生殖力的物质基础。资料证明,青春期少女,只有在体内脂肪与体重比例达到22%以上,才能出现月经初潮和女性体态美;成年女性当体内脂肪比例降至体重17%时,就可发生月经周期紊乱、明显减退、不排卵、不孕。
2.在人体所需的50多种营养要素中,只有碳水化合物(糖类)、脂肪、胆固醇和蛋白质才能为人体生理活动提供能量需要。1克脂肪产生的能量是糖和蛋白质的两倍半,胆固醇经氧化代谢产生的能量比脂肪还要多。性活动需要消耗体能和精力,只有在体力、精神状况良好时才能对异性产生审美兴趣,夫妻才能成功。一个执意追求身体苗条、弱不经风的人,不可能对异性产生“”。
3.卵巢合成雌激素,合成雄激素,既需要脂肪、胆固醇和糖氧化代谢提供能量,也需要有足够的胆固醇形成性激素的“框架”结构。蛋白质是构成性激素的主质。节食减肥长期不食荤者,性激素形成太少,不可能有正常。
4.体内脂肪组织有储存和调节雌激素的作用。过度减肥者体脂太少,体内雌激素水平很低,难以响应配偶求欢欲望。
5.胆固醇(类脂质)是合成各种肾上腺皮质激素、胆汁的主要“建筑原料”。节食和减肥摄入量不足者必然发生内分泌失调,脂溶性维生素类缺乏,新细胞再生困难。易患病,健康状况低下。这样的人很差,没有望,很难产生“”,难有正常孕育能力。
减肥消瘦造成不孕不育
1.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包括性兴奋、、怀孕和分娩),需要消耗能量。现在年轻女性长期不食肉(体内蛋白质和胆固醇的主要来源)、不沾油(脂肪),还要吃减肥药、饮减肥茶,能量的摄入与消耗经常处在“负平衡”状态,和孕育力不可能正常。
2.卵细胞成熟发育成有正常受孕能力的卵子,需要有充足的蛋白质、维生素和多种微量元素。节食减肥者缺乏这些营养要素,成为不排卵不孕、卵子基因畸变不孕和分娩残疾儿的主要原因之一。
3.受精卵要植入子宫内膜,形成正常的胚胎并发育成正常胎儿,母体必须经常保持较高的雌激素和孕激素水平。否则,胚胎和胎儿随时都会发生死亡流产、早产。所以,不食荤和减肥者难能怀孕,而且容易发生流产、早产,分娩死胎和低体重儿、先天性残疾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