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证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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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范文1

失业保险,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是是指下列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出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离职证明样本XXX 同志于 X年 X 月X日至 X 年X月X日任职于XX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失业证明范文2

“说转型是对过去的全盘否定,我没有在否定过去”

前段时间,胡歌坐飞机北京上海来回赶场跑宣传,隔壁一位70岁阿姨拍拍他问:“你是不是明台?”刚睡醒的胡歌还有一瞬间怔忪,但很快就开怀了,以前被路人认出来的经历是“啊,明星……”然后没有然后。现在终于有人认出他是因为角色,而不是胡歌。

《伪装者》和《琅琊榜》两部电视剧先后在电视台热播,一个是超高收视率,一个是超强口碑,再也没有人质疑胡歌只能演古装玄幻偶像剧,不能演正剧了。

但这两部作品于他却有不同意义。在他看来《伪装者》的成功是团队的成功,而《琅琊榜》对他却不亚于重生。其实侯鸿亮制作的《温州一家人》和《战长沙》都曾邀请过他,但因为他彼时演话剧而错过,后来有了《琅琊榜》,这是在他向正剧逐步迈进后第一部挑大梁的作品。

“胡歌对这部戏特别认真,刚开拍时给自己压力巨大,我也是第一次拍古装,压力也非常大,于是我们俩就闷了三天。”《琅琊榜》导演李雪在采访时爆料。后来胡歌没事就半夜去敲导演房间,天南海北瞎扯几小时,熟稔之后才慢慢进入状态。“他能走到这一步,为人、能力、态度都很重要,他真的都做到了,所以能到现在是有道理的。”李雪对胡歌赞不绝口。

大众印象中只能演古装偶像剧的胡歌通过一个又一个的好作品让这些著名的制作人成了回头客。《琅琊榜》之后,侯鸿亮再次拿着《伪装者》找上他;《生活启示录》之后,王丽萍为他量身定做《大好时光》。而后,无论制作还是卡司都堪称豪华的《猎场》也找到他担纲男主角。

“我觉得胡歌前面的路走错了,其实他是应该演正剧的,他是个非常有表现力的演员,对角色的完成度很高。”一手引导胡歌转型的张黎导演曾这样评价,但关于之前是否走错路,胡歌不置可否:“其实综合来看没什么对错。在我还年轻的时候,选择那样的戏让我现在有更多选择权利。”就像他会轻微纠结于“转型”一词,“说转型好像是对过去的否定,我从没否定过,反而我还挺感激的。” 胡歌的神秘主义“我不是一个随大流的人”

基本上接触过胡歌的记者和工作人员,都对他有着极为正面的评价:“从不迟到,对采访和拍摄的需求也是有求必应,对粉丝也是特别照顾,活动结束总会留到最后耐心地和粉丝合影。”媒体人水泽明曾多次采访过他,他评价胡歌,“人特别好,没架子,有才气情商又高。”

于是在采访时,看到胡歌穿着一件松垮的浴袍,不小心就会泄露胸前一丝春光,大剌剌地解释,因为早上刚赶飞机来北京,还没化妆,表示待会可以边化边聊,真真是没什么架子。

失业证明范文3

兹有 ___________ 学校 ________ 同学于________ 年__月__日至 年__月__ 日在 __________ 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实习(/或者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部门实习)。

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有效地帮助了_________作了_____________。 (/可选)

特此证明。

_________大学生就业实习基地(/或者________公司)(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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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证明大全

失业证明范文4

姓名:张 种

开竣工时间

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本人任何职务

XX.4~

XX.7

xx建筑工程公司xx中学大礼堂项目部

中标价为:350万元,两层建筑面积700平米

资料员(xx.4-xx.12)

技术员(xx.1-xx.7)

遵守

法律

职业

道德

评价

该同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刑事处罚;没有因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或相关业务中犯错误而受行政处罚,能遵守职业道德,没有发现有违规行为

失业证明范文5

公证证明分为广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与狭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广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指公证员及公证活动的参与人运用相关证据以表明或说明有关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可以将该定义分为两个层次,一为公证证明是一个动态的活动,是运用证据证明委托的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二为公证机关出具的作为上述证明活动结果的公证文书。因此,广义上的公证证明包括了所有公证机构受申请人委托对公证机构业务范围领域内的相关事项进行公证的活动及所出具的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可能会与民事诉讼发生联系,也可独立于民事诉讼之外。从类别上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适用特别程序的公证、涉外公证以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狭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仅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由法定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及相关证明活动。狭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不包括本身仅作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公证文书,除非该类公证文书被运用于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亦不包括被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从具有的效力看,广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富含了公证的法律要件构成效力、证明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效力,但狭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仅具有公证的证明效力。

二、公证证明的特征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概念上的公证证明,均具有以下四项基本特征:

(一)公证证明由特定机构及人员出具。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可以看出有权出具公证证明的机构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或组织均无权以公证证明的形式出具法律文书,这是因为公证机构行使的是国家赋予其的国家证明职能,公证权具有公权性质。而公证员则是符合《公证法》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职业人员。我国《公证程序规则》明确,“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须亲自处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该条文明确把公证员亲自办证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足以可见公证证明只得由特定的机构和人员出具。

(二)公证证明需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均是现代诉讼所追求的独立价值。作为履行国家证明职能的公证活动,同样需要树立程序公正这一独立价值的观念。由于公证机构与公证员并非民事行为的实际参与者,其本身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以确认相关事实,而该种确认又会产生严肃的,具有公信力的法律后果。因此,公证证明需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并体现和维护公证活动的权威性。在公证领域,依照法定程序就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严格遵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受理公证申请,依法核实公证材料,依法确认公证事项,从而保证最后出具公证证明的合法性。

(三)公证证明依申请进行,体现意思自治与国家行为的结合。公证程序系由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证程序的启动一定程度上具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启动不得由公证员依职权主动进行,并且该申请的接受具有强制性,即只要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法定可以公证的事项,公证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公证申请。但同时,该意思自治是有限制的,当事人申请能否实现有赖于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公证机构的认定,而公证机构的该等认定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公文书属性。因此可以说,公证证明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体现意思自治与国家行为的结合。

(四)公证证明是信用证明。从公证证明在整个市场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和存在的意义来看,公证证明在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证明。市场经济活动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即交易双方由于能力、条件或所处位置等因素的不同造成各自对某种信息的了解程度或了解可能性是不同的。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造成交易的不平等、显失公平,也会增加交易双方调查交易可行性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来看,会减少市场上达成交易的总量,减缓经济的发展。公证证明的主要功能就是为社会、当事人及第三方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息,以供其进行市场活动时以参考。而公证证明的这种功能是通过国家赋予权威性的方式宣布某项法律关系、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从而拉近人与人的信任关系,促进交易的实现。可以说公证证明的上述功能便是一种信用证明,公证证明本身是一种公共信用产品,具有信用证明的特征。

三、公证证明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公证证明与认证的联系与区别。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在经公证的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制作国的外交部门)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的活动。公证与认证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两者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1)公证是认证的前提与基础,若没有公证,就不会有认证。(2)使公证文书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是认证的目的,若没有认证,公证文书便不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两者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1)办证机关不同,办理公证的机关是法定的公证机构;而进行认证则是由外交、领事机构进行。(2)证明内容不同,公证机构主要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证则是为了证明公证机关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二)公证证明与民间证明的区别。民间证明,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私证”,即公民以自己名义作为见证人、中间人进行的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同样常见于日常生活中,在一些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中,为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矛盾,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民事法律协议,请双方信任的人,如长辈、朋友等,参与协商与起草,并以第三方证明人的身份参与签约。虽然这种私人间的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纠纷起到了预防和调解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定的公信力,很难保证其证明的有效性不受到质疑和挑战。从“公”与“私”字样的区别上,就可知晓公证与此类“私证”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证明活动。民间证明在大多情况下还需其他证据的印证,而公证证明则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可据此直接认定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失业证明范文6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事业性收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审计、监察、银行以及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属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项目报告进行初审,分别报上一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三)负责同级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四)在同级财政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初审同级收费单位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报告,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五)负责同级收费单位执收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纠正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越权制定收费项目或标准的行为。

(七)指导、协调、监督同级各行政事业收费单位做好收费管理工作。

(八)查处同级收费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配合下,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立项工作进行初审,分别报上一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三)负责同级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的管理。

(四)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财务管理。

(五)会间有关部门对同级收费单位违反《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除中央的管理权限外实行省一级统一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制定收费项目、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标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申请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分别报省财政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初审后,分别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调整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变更收费标准,应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注明拟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理由、对象、标准、范围等。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及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发。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收费项目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或按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文件。

(二)收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接到收费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填发《收费许可证》;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填发《收费许可证》,并告知理由;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文件或资料,逾期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更名、合并、分立,需继续保留收费项目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需保留收费项目或机构撤销的,原收费单位应在收到变动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收费许可证》和未使用完的专用票据交回原发放机关注销。

第十五条 《收费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复制和借用。《收费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验同时进行。《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收费单位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二)按管理权限批准的本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三)按规定报送的有关报表;

(四)执收人员《上岗合格证》;

(五)收款收据存根;

(六)收费情况总结。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费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人员应文明执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除按国家规定或省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专用票据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按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行政性收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各收费单位不得截留、坐支。

第二十条 各项收费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不得违反财政规定用于单位福利、奖金、津贴和发放实物等。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交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不得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收费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向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与生产和生活关系密切、影响面较大的重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凡经国家、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足额缴纳。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检举、揭发。受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并对检举揭发者予以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违法所得退还缴费者,不能退还的,没收上缴财政;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超越权限核定、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

(三)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

(四)收费单位合并、分立、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五)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止后继续收费的;

(六)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收费许可证》:

(一)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收费的;

(二)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专用收款收据等资料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收费资金的;

(三)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专用收款收据的;

(四)不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款收据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处的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使用《云南省罚没款专用收据》。

第二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查处违法收费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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