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式乘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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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式乘法

整式乘法范文1

在学习因式分解时,同学们容易犯的错有:分解顺序问题、分解不彻底等.

基于江苏省内13市的中考试卷分析对比发现:因式分解往往是单独考查,而整式乘法渗透于题目中,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中考真题.

例1 下列计算正确的是( ).

A.(xy)3=xy3

B.x5÷x5=x

C.3x2・5x3=15x5

D.5x2y3+2x2y3=10x4y9

【考点】单项式乘单项式,合并同类项,幂的乘方与积的乘方,同底数幂的除法.

【解答】A.原式=x3y3,该选项错误;

B.原式=1,该选项错误;

C.原式=15x5,该选项正确;

D.原式=7x2y3,该选项错误.

【点评】此题考查了单项式乘单项式、合并同类项、幂的乘方与积的乘方,以及同底数幂的除法,熟练掌握运算法则是解决本题的关键.

例2 (2016・江西)下列运算正确是( ).

A.a2+a2=a4

B.(-b2)3=-b6

C.2x・2x2=2x3

D.(m-n)2=m2-n2

【考c】单项式乘单项式,合并同类项,幂的乘方与积的乘方,完全平方公式.

【分析】结合选项分别进行合并同类项、积的乘方、单项式乘单项式、完全平方公式的运算,选出正确答案.

【解答】A.a2+a2=2a2,故本选项错误;

B.(-b2)3=-b6,故本选项正确;

C.2x・2x2=4x3,故本选项错误;

D.(m-n)2=m2-2mn+n2,故本选项错误.

故选B.

【点评】本题考查了合并同类项、积的乘方、单项式乘单项式、完全平方公式,掌握运算法则是解答本题的关键.

例3 (2016・南京)分解因式:2a(b+c)-3(b+c)= .

【考点】提公因式法.

【分析】直接提取公因式b+c即可.

【解答】原式=(b+c)(2a-3).

故答案为:(b+c)(2a-3).

【点评】此题主要考查了提公因式法分解因式,关键是正确找出公因式.

例4 (2016・威海)分解因式:(2a+b)2-(a+2b)2= .

【考点】运用公式法.

【分析】原式利用平方差公式分解即可.

【解答】原式=(2a+b+a+2b)(2a+b-a-2b)

=3(a+b)(a-b).

【点评】此题考查了运用公式法分解因式,熟练掌握平方差公式是解本题的关键.

例5 (2016・常州)先化简,再求值(x-1)・(x-2)-(x+1)2,其中x=[12].

【考点】多项式乘多项式.

【分析】根据多项式乘多项式先化简,再代入求值,即可解答.

【解答】(x-1)(x-2)-(x+1)2

=x2-3x+2-(x2+2x+1)

=x2-3x+2-x2-2x-1

=-5x+1.

当x=[12]时,原式=-5×[12]+1=-1.5.

【点评】熟记多项式乘多项式.

整式乘法范文2

第二条市各级盐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盐业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制盐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含500元)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罚款;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原则。

第四条市盐务局对行业中的听证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听证由作出盐政处罚的盐业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由其盐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依法具有《省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资格证》。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与职责。

(一)职权

1、决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是否公开举行;

2、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3、决定证人出席作证。

(二)职责

1、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2、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组织取证和辩论。

3、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4、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5、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并就听证情况向所在盐业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盐业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盐业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办案调查人和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及其人;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人;

(四)证人、鉴定人;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条听证如公开举行,可就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托1—2人。

第十三条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要求的,应予以准许。

第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所在盐业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五条,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提出维护处罚建议的意见;

(二)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办案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量罚不当的,提出纠正处罚建议的意见;

(三)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但证据不充分或办案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提出责令办案调查人补充调查和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盐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听证结果进行审查后,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的盐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盐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整式乘法范文3

关键词:正当程序 自然正义 启示

历史上我国是一个“人治型”国家,强调个人的智慧和能力而忽略制度的作用,其实质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思想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脚步,尤其体现在行政执法上。鉴于此,当前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必须借鉴西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及其理念,以真正实现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渊源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起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正义”(nature justice),光大于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英国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第39条的规定:“凡自由民,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放逐或被加以任何其他方式侵害,我们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而为之。”《自由大》中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涉及到刑事诉讼领域。而在135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第二十八条法令——《自由令》第三章中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法律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这个法律文件首次以法令形式明确提到并解释了“正当法律程序”这一词语,并扩大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美国1787年的《人权法案》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这是最早用“法律的正当法律程序”取代最初来自英国大“国家的法律”措词的美国法规,并且构成了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起源。

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186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的法律保护。”“从《权利法案》提出正当法律程序一词,到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对正当法律程序的明确规定,正当法律程序从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发展到了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广泛应用于司法审查领域,体现了美国对正当法律程序的重视。

二、正当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

(一)正当法律程序对程序主持者的“正当”要求

中立性。“任何人均不得担任自己诉讼案件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原则包含的理念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与程序法律结果有牵连的人不能成为程序主持者;作为程序主持者与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任何一方不得有利益或其它方面的联系。

程序理性。程序主持者的程序行为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机。这要求:程序主持者阐明决定理由;程序主持者不应享有不必要的自由裁量权。

排他性。对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程序决定权力(包括授权)的社会主体参与程序主持的行为予以排斥,法律程序是法律结果的惟一的决定过程。

可操作性。程序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在于为法律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引。程序法律规范要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要有明确、具体、相互衔接而非抽象的行为模式、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实体法要求概念明晰,避免歧义,而程序法重在步骤明确、有序以有效地与恣意抗衡。

(二)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对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

平等参与性。程序参与表现为信息获得与传递机会,即被告知和听取陈述意见的机会。平等参与性就是保障接受程序法律结果的法律主体在相同条件下(时间、方式、内容、数量等因素相同)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

程序自治性。平等作为一项主观感受因人而异,作为权利可以放弃。对不平等的反抗即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程序的“反抗权”就是对程序的自愿参与。这种自治性是同意而非强迫。投票不得强制、听证不必非要参加、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刑事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等就体现了程序自治。

程序人道性。接受决定者被人道地对待,其隐私受到尊重。

(三)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性

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程序是对程序法律行为的时序性要求。它包含的要求是:有对程序法律行为完成的时间的明确要求,人们通常要么指责法律程序草率,要么指责程序主持者久拖不办就从反面指出了及时的价值;通过法律程序产生一项终结性的程序结果,该结果不能够被随意推翻,对该结果的修正必须通过启动另一个法律程序来进行。

(四)程序法律的公开、透明性

这是对程序法律本身的要求。现代法治原则的发展要求统治者以公布的成文法来进行统治,它要求:程序法律必须公布,这是程序法治的要求。对程序法律主体而言,公开的程序规则的存在是他们规划行为、预见结果的依据;程序法律对程序过程本身透明提出明确要求,即法律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

三、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启示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谈不上行政实体法律目标的实现,甚至还可能带来破坏和其它消极的作用。美国学者认为,“程序法是执行,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从实际的观点来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了实体法。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我国,以往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认为行政行为只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有所不足,责令予以补政即可,一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事实上,违反程序法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效力。在立法上,西方正当法律程序的成功经验给另外我们如下两个方面的启示:

其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启示。我国尚未制定出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原则,许多学者在论文、著作中多有涉及。我国学者在论述时,多把‘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等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的还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定位为“效率模式”、“权利模式”或者“权利效率并重模式”等。笔者认为,争论多、共识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一个一统全局的宪法性原则。这个宪法性原则是对中国现实的认真分析、总结中国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阶段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均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政强民弱”的格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会根本改变。因而中国行政法的任务应以拉制政府权力(“控权论”)为重点,行政程序法也应以控权为任。因而中国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价值应当是公正,以保护绝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主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就体现为“公正原则”和“权利模式”。在立法上不必将其挽定得过于评细,否则容易任化而失去原则的作用。

其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正当程序能享有今天的崇高地位,与法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美国法律界和司法界实用主义盛行,从而为“法官造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丰厚的土攘。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相比,明显过于依赖法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语义不详的部分则束手无策,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这种现象当然是多种原因形成的,但不容否认的是缺少一条具有相当弹性的宪法性原则。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而异军突起、备受瞩目就是对这种现状的一个反映。一些法院在此原则下做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判决,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知果说现在还没有一条关于行政法的宪法性原则,那么,公正原则就可以视为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帝王原则”。法官可以在此“帝王原则”之下充分发挥其对于法律的理解来灵活主动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现实中法官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官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监督制约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在行政诉讼中斌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价值。

参考文献:

1.杨海坤、黄学贤:《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整式乘法范文4

2、石螺活一天以上,勤换水,搓洗干净。

3、生姜切丝,薄荷和紫苏切碎备用。

4、石螺剪去螺尾,放姜丝,蒜瓣,盐,生抽,油,米酒拌匀稍腌制入味。

5、锅烧热油,放鸡肉入锅煸香。

6、加姜丝,抽油爆香鸡肉即可关火装起备用。

7、锅烧热油,放腌制过的石螺入锅大火快炒。

8、石螺爆香后,放入紫苏和薄荷。

9、石螺翻炒出香草味后,和入已经炒香的鸡肉一起翻炒。

10、加适量的水大火烧开。

整式乘法范文5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强化城管队伍建设

城管执法工作成效关键在于人。必须树立“忠诚、敬业、公正、文明”的城管精神来凝聚队伍。要适应新形势,城管执法的队伍建设必须有新的举措。一要严把进口关,新进城管执法人员除了应符合公务员的公招条件外,所学的专业应为法律专业。逐步提高队伍的法律素养。二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城管执法队伍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市容警察,具有半军事化的工作特点。其工作环境相对复杂,加班加点多,有时还要受委屈甚至于挨打受伤。需要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该增强他们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同时切实解决好福利待遇,执法队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业务经费必须由财政全额预算,并保证使用,使城管部门权利与责任直接挂钩,权利与利益彻底脱钩,从而增强城管工作的有效性。三要落实责任、强化管理。依法管理是实现长效管理的基本前提,要真正建立依法管理机制,必须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科学规范的考核、奖惩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四要加强业务培训。从根本上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能力;对法制宣传的语言表达能力;对违法行为分析判断和现场处置能力。

二、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理顺领导协调机制

城市之间的竞争,核心竞争力就是城市管理,高效能的城市管理能优化资源配置和扩大功能空间,同时还能降低城市运营成本,提升城市对资源和要素的聚合力。强化城市管理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平台,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都在这个平台上配置,好的城市管理有利于社会进步,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城市管理可以涵盖一个城市政府所有工作,包括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生态管理等。在目前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情况下,部门之间、领导之间、上下之间的权责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有必要建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由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辖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城市管理高位协调机构。通过相应的规定,理清各方面的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联系全面贯通,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执行。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三、研析供需矛盾,理清疏堵思路

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就很难根本杜绝。因此只有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在“堵”的同时,对一些确有市场需求、关乎群众利益的经营项目的无证摊贩,积极采取“疏导”的方法,实行分类、分级的管理,这样即可解决部分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一要区分行业:如修车、修鞋、擦鞋、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可按照“便民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形式把这些摊点从大街、闹市区疏导至社区的居住区各个点上。二要区分区域和地点:应根据我市建城区客观条件,划分严、严控区、控制区三种区域,实行级别化管理。在严域内禁止任何形式乱设摊点和占道经营。三要区分管理时间段。区分重点控制时间段,正常控制时间段,突发时间段,做到有弹性、有针对性、有重点。

四、倡导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办案程序

公正文明亲近执法是城管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日常工作必须坚持“一说服、二教育、三引导、四警告、五处罚”的工作流程。努力做到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核实案情要细心。一是发现初期违规者,首先敬礼,出示工作证,并宣传管理法规,劝说疏导,让违规者自觉改正。二是发现违章未改的违规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知违反的法规条款内容,教育其自行整改。三是发现多次违规者,确属外地小贩或进城经营的农民,则尽量提供经营条件,引导他们进入可以减免摊位费的正规市场上经营。四是发现多次纠正未改正的违规者,则做好笔录,指出未整改的事实,提出警告、限期本整改,并告知当事人,只要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可以不立案查处。五是发现多次拒不履行整改的违规者,则使用摄像、录像对现场进行取证,作好笔录,并向当事人签发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请其签收,如当事人拒签时,请现场证明人加以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同时,还可与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建立信用制度对屡次违章的人员在进行相关经营证件验证、暂住登记时作出信用否决,促使自觉遵守城管法规。

整式乘法范文6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法制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中指定。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当事人听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听证告知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请求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决定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其他听证参与人送达听证通知书。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必须准备的有关证据材料。

听证通知书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案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人参加听证,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明确人的权限,并于听证举行前将委托书送交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三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变更)、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因不可抗力的事实,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主持人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事实不清,需要继续调查取证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听证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后15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行政机关负责,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文书式样,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