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资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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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文明黑板报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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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型医院建设发展催生新的理论,需要对整体架构、信息模型、专业系统以及各个系统内在联系与流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本人从事医院信息化20多年,有幸参与并见证了我院医院信息化波澜壮阔的发展过程,福州总医院抓住全军统一推广国家金卫工程“军字一号”这一契机,得益于以刘雄飞院长、王海林院长为代表的医院管理层的高瞻远瞩和有效组织,在这场医疗信息化的发展变革中先拔头筹,有不少系统在国内、军内率先实施,这让我们能够对数字化医院理论和实践进行更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这几年有机会出国参观、考察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信息系统,也参观、考察和指导了国内不少医院,总体上我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不小差距,无论是理念、技术还是应用。当看到有些医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系统,却没达到预期效果时,感觉很痛心。我国数字化医院建设在面向全面和智能时代急需理论的提升与指导,因此觉得有责任、有义务把多年总结的经验撰写成书。当我把这一想法向时任院长王海林少将汇报时,正好他也有此意,可以说是不谋而合,促成此书能够成行。

从2010年就开始酝酿撰写本书,无奈工作太忙,只能断断续续进行,迄今还不能说很满意,但丑媳妇总要见公婆,只是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启迪就心满意足了,期待能够对我国数字化医院建设和医疗信息化企业产品研发有所帮助。

本书主要想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进行论述:一是总结数字化医院建设的阶段规律以及各个阶段的主要特征;二是揭示数字化医院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重构数字化医院信息模型和系统构成,特别是贯穿全业务过程的知识库和智能化应用;三是按照“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为核心、以医嘱为主线”解剖各个系统之间业务流程和数据关系;四是用人性化理念介绍各个业务系统的最新发展和未来趋势。

感谢总后勤部秦银河副部长亲自为本书题词,他为军队数字化医院建设倾注了大量心血。2010年全军数字化医院建设研讨会上,秦银河副部长亲临福州总医院视察指导,对福州总医院数字化医院建设给予高度评价,并指出:“这次会议是对福州总医院经验做法的肯定和推广,会议宗旨、规模、内容和质量,可以说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感谢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总后勤部卫生部原部长张雁灵将军亲自为本书作序,他的远见卓识让军队数字化医院有了新一轮的腾飞,也让福州总医院深受其益,不仅自身数字化医院建设有了更大的进步,还承办了2010年全军数字化医院建设研讨会,为全军数字化医院建设提供了基本模式和标准规范,也在医院数字化建设中有了更大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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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使得医疗质量控制发生革命性变化,它能够对设置好的质控点实现自动质控。医疗机构中的质控办、医务处和各科质控员随时可以调阅所有在院患者的病历信息、医嘱信息,进行环节质控,增强了质控工作的实时性、全面性、互动性。

国家对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要求是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专业手段,通过建立信息资料数据库方式,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与管理;逐步组建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拟定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

目前相当多的医院还是以终末医疗质量管理为手段,靠病案检查评价医疗质量,这种质量评价已经落后于医疗质控的需要。医院定期审核病历,既有书写层面的问题,也有诸如不严谨、用药不合理的问题出现。但是在审核时发现后者的问题为时已晚,患者的治疗已经结束了,只能警告医生下不为例。因此,严谨的医疗质量管理应该是质量过程管理结合质量终末管理,终末管理应该是过程管理的客观反映,而不应该成为医疗质量管理的唯一,而且,新形势下的客观要求也决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应以过程管理为重点。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实现医院焦点管理,为医疗质量定时控制提供了基础条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推动医疗质量管理观念更新,提高卫生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医院管理科学化水平,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而提高医疗质量。

“抗生素的滥用已使其成为新的‘鸦片’,抵制抗生素的滥用就像是在打一场新的!”专家表示,抵制抗生素滥用,要杜绝超时间、超剂量、超级别使用抗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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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立医疗自主计划是自愿地沟通与回顾的过程,它促使个人在有决策能力时,根据现在的情况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有意向,可以制定一份文件,记录他对未来医疗照护方式的选择和/或在特定的情况下拒绝某治疗。当他失去决策能力时,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尊重个人意愿的医疗决定。理论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都可以制定预立医疗自主计划,本研究主要以临终者为对象进行分析综述。制定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过程是以病人为中心,讨论他的医疗照护、安置地点、相关经济和法律等问题。当病人意识清楚,有决策能力时,是这个过程的主体,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主义,不是一个完全的家长制的行为,也要考虑个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如何减轻他人负担等问题。所以,主要照顾者、医护人员和相关法律人员也应参与其中。如果病人愿意,他的亲人、朋友可以一起参与讨论。

2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意义

2.1保障病人医疗自,减少医患矛盾

自是医疗唯一的授权者,但预立医疗象征着医疗赋予病人权利,并且将病人的自延长到未来不能参与医疗照护决策时。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强调以病人为中心,要求医生与病人经常沟通,视病人为制定医疗护理计划的合作伙伴,共同做出最佳临床决策。避免了多个家属意见不同时,医护人员无法抉择,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2.2促进临终关怀的发展,提高生命质量

中国传统观念重生贵生、恶死避死,对人们影响深远。这种死亡态度让许多人对临终和死亡缺乏科学与理性的认知,成为潜在制约临终关怀发展的不利因素。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实施的前提是对临终和死亡开诚布公,使得病人及家属正视死亡,规划生命的终末期。Bischoff等采用队列研究,调查近22000人,比较多组临终生命质量指标,得出制定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能提高终末生命质量。相对于这样的生存状态:身上插满管子,身体极度衰弱,鼻饲管供应着营养,呼吸机提供着氧气,拒绝不必要的侵入性治疗,可以减少不必要痛苦,更有尊严地面对死亡。

2.3减少不必要的医疗投入,减轻医疗负担

生命宝贵神圣的观念得到古代医家的认可并被强化,认为保全人的性命就是医学的全部。所以,当生命面临死亡时,医者全力保存生命、延长寿命,几乎成为带有必然性的道德选择。现代演化为不惜消耗大量资源,人为延长濒死期,维护低质量的生命。英国一个回顾性研究表明,完成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病人在医院外去世比住院治疗花费更少。说明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可以减少经济负担,避免医疗资源浪费,减轻医疗负担。

2.4减轻家属的各种负担

很多人认为放弃治疗对长者是一种不孝的行为。王丽英等发现,家属对临终生命决策呈现矛盾心理。如果不尽力治疗,自己内心不安,还要承受外界压力。很多家属为了获得心安及社会认同,不得不“牺牲”病人的生命质量。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让病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接受死亡,减轻了那些“不愿看他受苦”的亲人心理负担,同时也避免了选择放弃治疗而需承担的心理和舆论压力。Detering等发现,干预组(接受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家属的压力、焦虑、抑郁均少于对照组。在制订计划的过程中,要与病人不断交流,让家属有一个接受死亡的心理过程,减轻丧亲之痛。还有研究表明,约20%的家庭有成员不得不放弃工作或者改变生活方式去照顾病人,1/3的家庭会面临一些经济问题。可见,预立医疗自主计划避免了家属在长期无望治疗中的情感消耗以及照护病人带来的身心负担。

3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实施策略

3.1倡导政府立法,打好基础

法律支持是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发展基础和推动力量,国外已有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环境。美国《患者自决法案(1990年)》规定医院、养老院等医疗机构必须在成年病人入住时提供有关预立医疗指示的信息。1998年英国立法机关在推行欧洲大会通过人权法案时,也将生前预嘱的相关法律条款包括在内。规定任何形式的生前预嘱都是有效的,包括口头的、书面的、甚至是以含蓄的词汇表达的方式。中国台湾于2000年6月7日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并多次修订,鼓励20岁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制定预立意愿书。中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医疗上的代作决定及预前指示》咨询文件(2004年)中,探讨在中国香港推广预前指示的法理依据和实施办法。中国大陆还没有关于预立医疗自主计划明确的法律法规,但有一些规定保障病人的自。《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医师应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加强与病人交流与沟通。《中国医师宣言(草案)》规定了病人自主的原则,明确医师必须尊重病人的自。医师必须诚实地对待病人并使病人在了解病情的基础上有权对将要接受的治疗做出决定。我国仍需进一步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促进预立医疗自主计划的推行。

3.2动员社会力量,选择试点

预立医疗自主计划不是医疗机构与病人双方的交易,它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可以成立专门的“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小组”,小组成员应涵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其他专业团队,如法律顾问、信息技术人员等以及一些民间组织。这样有第三方的仲裁,可以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发相关网站,普及预立医疗自主计划及相关的基本医学术语,如人工营养、维持生命治疗,无效医疗等。还可在公民知识水平、文化素养较高的地区开设试点,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为向全国推行以及相关人员培训做好准备。

3.3了解实施过程,大力推广

3.3.1前期准备

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要求病人必须“称职”,了解自己的真实病情,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医护人员必须理解并接纳预立医疗自主计划,能够管理自己悲伤的情绪,掌握基本的沟通技巧,如沉默、移情等,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并准备一个单独的、舒适的空间,预留充足的时间。

3.3.2多次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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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事故、病历、技术鉴定、知情权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资料是医患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所以对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必须得到切实的保证。国务院颁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则对上述相关行为作出了予以处罚的规定,并且《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方面有权复印相关病历资料以落实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如《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配套文件更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的保存、修改等进一步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规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更好地客观公正地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病历资料进行简要分析:

一、病历资料的法律属性和分类

病历材料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材料其内容不仅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事实,而且能够直接证明该医疗行为的主要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整个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可见病历资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根据《条例》规定,病历资料可分为两大类: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1]。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客观性病历应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根据该条规定,患者及其家属所能复印的病历资料只能是客观性病历资料,无论是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方面都有权利行使这项权利,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

二、病历资料的封存和启封

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地位,决定了一方面要求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另一方面也要有相关规定,以保证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以保证原始病历的真实性。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可见,虽然《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有权复印和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但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和复制的,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治疗进行分析讨论的主观认识及其医疗行为事实的主观动机,不同的医师、病程的不同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可以出现完全相反的意见和观点。但不可否认,主观性病历资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对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责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主观性病历资料不仅可以成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证据,也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凭据。对该部分病历资料封存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涂改、隐匿、抢夺病历等行为的发生,也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条例》同时也强调了必须是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只有双方共同在场,才能保证所封存病历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充分体现医患双方权利的对等,确保技术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必须强调的是在场进行封存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冲突。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此时便需要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启封过程同样也需要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同时也规定:"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故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承担的责任一般属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按照《条例》,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包括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的义务,所以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被认为是不完整的,会导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根据该原则,医疗机构就可能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推定为存在过错。可见,无论是对病历资料的封存、还是启封,医疗机构在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三、存在的相关问题

随着《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的相继颁行,对于病历资料书写、保管等事宜较以前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瑕疵,对患者方面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及病历的封存产生了一些影响。

(1)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范围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患者对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诊断、治疗具有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也承担告知义务,患者有权了解其疾病情况,有权了解对其实施的检查治疗的方法、内容等,由此患者也应有权获得与自己利益相关的病历资料。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患者可以复印或复制相关的病历资料只是客观性病历资料,而包括病程记录在内的主观性病历资料是不能复印或复制的,其目的是防止患者方面根据主观性病历随意猜测,而带来对医疗行为认识的偏差包括可能的负面舆论效果,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对患者认知不认可的基础上的。但从病历资料的诉讼法属性而言,属于书证的一种,书证的证据效力体现在,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2]。所以,病历资料无论是主观性还是客观性的,都应该是对患者诊疗过程的一个真实记录,而且无论是医患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还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客观病历都可以作为或必须作为一项证据提交,对于患者而言,也应有权利了解例如医务人员对自己病情的分析判断而使用某种药物的权力,只同意患者复印或复制客观性病历资料,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使医患双方无法真正体现平等的地位,患者方面在调查取证中也会出现很多困难,并且有可能因此承担更多的败诉风险。所以区分病历资料的主观和客观,并不一定能有效地维护患者方面的权利,同时也有违证据真实性的属性要求。

另外,《条例》规定只有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场复印病历资料,这可能成为医疗机构不允许患者方面人如律师参加复印病历过程的理由,也可能会使本身在医学上处于弱势的患者更加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同样也有失公正。

(2)病历资料的复印件是否能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疗机构须提交相关病历资料的原件,所以如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就难以启动鉴定程序,司法鉴定也同样如此。因为只有原件才能反映整个医疗诊治过程的真实情况,如病历内容是否被涂改的,而对此复印件是难以真实反映出来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复印件,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其均予以认可或者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如果出现某种原因(排除患者方面的因素),医疗机构只能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患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于病历资料复印件不认可,由于鉴定缺乏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病历资料),鉴定工作无法进行,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承担保管病历资料职责的医疗机构承担。

所以,病历资料的复印件启动鉴定程序,只有确实不存在影响鉴定过程及结果的因素存在且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但对此《条例》并未有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这就可能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提交病历资料原件的规定存在某种冲突,也可能给实际鉴定工作可能产生一定的障碍。

(3)封存病历资料程序的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依法定程序封存患者无法复印或复制的主观性病历资料,但《条例》并没有规定发生医患纠纷时是否对客观病历资料也一并封存,尤其是患者没有行使复印或复制病历这一权利时,司法实务中也常常出现患者后要求证据保全,查封病历资料,以及审理中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篡改病历要求鉴定等情形。《条例》同时规定了主观性病历资料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那么封存主观性病历资料是医疗机构应履行的义务还是可选择的权利?如果是应尽的义务,就涉及到如果医疗机构不履行,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对封存病历资料不配合,如拒绝在场,那么封存程序如何进行?其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方面要求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予以封存,可以说封存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但以上这些还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进一步规范,以保证封存程序的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对于公正判定医疗事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病历资料不仅需要书写记录的规范化,还要保证保管制度的规范化。而对于涉及患者方面的知情权、技术鉴定工作及封存病历程序等问题,同时也需要有权部门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对病历资料的要求加以进一步的考虑。

参考资料

礼仪资料范文6

【关键词】资料管理; 工作态度; 专业技能; 工作职责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对建筑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进度等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项目,针对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隐蔽性因素进行整顿,所以,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建筑工程资料作为记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整个过程的一项重要资料,它即是建筑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同时,在检查、验收、移交、使用、管理、维修、改建和扩建起着重要的作用。建筑资料的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它直接或间接的反映了一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能力,所以,对建筑管理资料的要求与管理工作非常关键,任何一个工程,如果技术资料不够,很难达到标准化需求,甚至无法保障质量上的跟进。所以,建筑资料管理工作在整个建筑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

一、建筑资料管理的态度

很多人都认为,资料管理是一项非常轻松的工作,其实,做好建筑资料管理工作并非易事。资料管理人员即要完成项目交给的每一项工作,同时还要对每一份资料进行了解。通常,资料管理人员要做到及时、整洁、完整的配合好技术号做好施工组织、方案、技术交底等工作。但是,作为资料管理人员,如何配合好工作,首先就要从施工组织设计入手,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要从用字上做到恰当与规范,同时还要做到与监理和业主等规范用语,确保沟通顺利。对监理,业主等提出的建议与意见要虚心接受,同时还要从施工图中找到原因,并第一时间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保与各层管理人员做好衔接工作。当然,针对是否能够做到完善,还要根据建筑资料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来决定,即要做好资料管理,又要以积极、认真、踏实的态度考虑资料与建筑工作是否衔接有序。

由于建筑工资资料管理工作比较复杂,任务非常艰巨,因此,会给资料管理人员带来很多麻烦。而如何做好项目资料,就需要平日里多思考,多与主管部门交流,通过协调与沟通会增加管理方面的认识。并借助认真的态度进一步落实。作为一名管理资料的管理人员,要时刻明确自己的责任,确保对工作的认真对待,对公司交待的工作要保障认真做好,不断加强自身学习能力以及对资料管理的能力。即要提升管理资料的业务水准,又要提升自身的个人修养,确保在总结中找问题,在工程资料中找路子,真正让资料管理工作做实,做好。

二、如何管理好建筑资料

做好建筑资料管理工作并非易事,不仅要从思想上具备能动性,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建筑专业知识,由于建筑工程资料工作是一项集工程建筑管理以及档案管理双层知识的一项复合性工作。所以,在建筑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还要确保档案专业知识以及操作计算机的能力足够。随着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转变,建筑资料管理人员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现在做好建筑资料管理已经成为必须品。因此,管理好建筑资料首先要熟悉国家、省、市城市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准; 能看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施工图,能编制修改工程竣工图(包括重新绘制基础竣工图);了解各种建筑结构施工技术和方向。能正确填写各种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及竣工技术资料表格;了解工程测量有关知识,熟悉工程定位测量、施工测量、竣工测量,并能填写相应的工程测量技术文件及表格;了解文秘基础知识,熟悉城市建设活动的报告、批复、通知、纪要等应用公文的编写方法;熟悉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范围。掌握工程档案收集、编制、整理的方法;了解计算机在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及基本知识。只有熟悉工程,掌握资料,才能管理好建筑资料。

三、明确资料管理职责

做好资料管理就要明确资料管理职责,对于工程资料管理人员而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才能做好事项工作。很多建筑资料管理人员由于没有一个很好的职责分配,所以,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差错,给工作进度带来一定的影响。工程资料管理不同于其它工作,要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专业归类,认真书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表格应统一采用本地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的统一格式。工程资料应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而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则有本单位资料员负责。在管理工作中,要明确负责工程项目资料、图纸等档案的收集、管理;规范工程开发、施工期间的各类图纸、变更通知、工程合同及其他工程项目方面文件资料的收发、保管工作;检查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进度计划的制订及调整的审批情况;检查工程管理人员在施工管理工程中的各管理资料的记录、整理情况,并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资料收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种工程资料进行科学的编号、登记;检查工程部人 完成工作计划情况以及工程部人员的《施工管理日记》;检查施工单位的资料完成情况;做好技术资料的收文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送监理、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工程部和公司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协助工程管理人员做好与设计公司的联系,工程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要做好收支登记并及时交分管人员会签;对工程部的联系单、通知单、工程图纸的发放记录进行登记整理;严格控制工程部用印审核制度,加盖工程印鉴的文件、工程资料等,须经工程部经理确认后盖章;做好图集、规范、标准文件保管工作,并做好借阅登记;所有工程部内部资料,未经工程部经理同意,不得借或复印外单位;经批准借阅外单位的文件,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到期归还时,须双方签名确认;不允许将公司内部资料透露他人;为保证文件资料不外泄,资料员有责任控制人员进出资料室;认真做好工作笔记,完成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资料员发送的图纸资料必须留一份连同发放清单一起存档。

建筑资料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同时还要在工程建设中落实好自身的职责。工程质量是离不开建筑资料管理人员的,所以,在汇总与整理方面要做到随时跟进,确保工程质量得到保障。

四、结束语

通过上面的论述,大家对建筑资料管理人员的工作范畴以及工作意义有了进一步了解。此外,建筑资料管理人员还要确保自身能够以身做责,真正将资料管理工作做到位,做实,做全。众所周知,建筑资料管理工作看上去非常复杂而且涉及到很多细节问题,因此,建筑资料管理人员要从细节入手,不能随便应对。资料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在建筑行业,凡是关系到安全,质量以及技术和现场全面管理的东西都与建筑资料管理有关。因此,法律法规、施工质量规范、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规定等等内容均需了解和掌握。作为一个优秀的建筑资料管理人员不能单纯了学会哪个内容,而是要全方位的掌握,只有资料管理人员把工作做完善,整个工程质量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谢咸颂、陈锦平;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9月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