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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范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是农业大市,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全市农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进体制创新、完善组织体系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供销社要准确把握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坚持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的方针,积极推进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使供销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途径
(一)以基层社改造为契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基层社体制转型中,具有经济能力的基层社可以成为出资成员,不具有经济能力的基层社可以吸纳职工个人出资,与农民共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全市大多数基层社拥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层社的改造找准产业发展的连接点、优势资源的释放点。
(二)以社有龙头企业为支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社有龙头企业的优势资源,以“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模式,与农民共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企业化经营的路子。
(三)以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平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利用村级综合服务社这个平台,争取地方政府支持,与农民共同组建农产品购销、科技服务、信息交流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服务。
(四)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骨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培育农产品经纪人和组建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中,要充分发挥他们在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他们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贮藏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产品经营搭建市场桥梁。
(五)与社会经济组织或经济能人合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推行开放办社过程中,广揽社会精英,聚集社会力量,吸纳一切愿意加盟供销社的社会经济组织或经济能人,共同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供销社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发挥供销社应有的作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学习宣传,营造氛围。要深入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政策,准确把握其根本宗旨和主要内容。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专家讲座、开办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知识、示范合作社的典型经验及优秀带头人的先进事迹,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掌握政策,规范运作。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吸纳农民社员,选择出资形式,制定合作章程,完善工商登记,召开设立大会,承担相应义务,享受合法权益。同时,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制定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维护社员的合法权利。
农民专业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1.019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组织平台,近几年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规模偏小、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治理结构形式化、经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1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正式实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以公主岭市为例,截至到2015年9月末,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社达到4833个。其中:种植业合作社2175个,占45%;农机服务合作社1450个,占30%;畜禽养殖合作社967个,占20%;其他类型合作社242个,占5%。平均注册资金12万元。入社成员达3.9万人,带动非成员2.5万户,入社成员人均增收4000元以上,助农增收效果明显。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高了农民的合作意识,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科技化,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管理不规范
合作社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重大事项决策往往由理事长一个人或几个负责人说的算,不履行民主程序,缺乏健全的决策机制,财务管理混乱,有的甚至没有专业人员记账、管账。同时存在利益分配不透明,分红随意,不少合作社根本没有进行二次分配。
2.2规模较小
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资金不足,固定资产少,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同时,入社社员少,带动农户和辐射范围小。有的合作社实际入会的人数不足10人,联系带动农户不足50户,拥有耕地不足10公顷。
2.3产业层次偏低
从产业覆盖程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玉米、水稻、苗木等生产领域为主,从事农产品深加工、储存的合作社相对较少,更缺乏向流通环节业务和新兴产业等方面拓展的能力,带动效益不够显著。
2.4扶持政策少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和项目覆盖面小,资金少,又存在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达不到有效扶持的目的。
3意见与建议
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想方设法创新举措,促进农民增收;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形成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本地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推进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产品安全化建设。
3.1加强引导和帮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依法推进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样板合作社,让示范社带动所有合作社走上正轨。同时,加强技术指导、法律咨询、营销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高层次涉农展示会及展销会,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品牌。
3.2加强内部管理
积极引导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建立规范性运行机制,并强化执行,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改进管理方式,引导合作社主动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3加大扶持力度
扩大扶持资金覆盖面,重点用于营销拓展能力、人才培训、信息渠道建设。提高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引导农业发展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倾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活力和竞争能力。加大督查力度,落实好已有的扶持政策,督促已出台的政策兑现到位。
3.4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
农民专业范文3
在这充满收获与希望的美好季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在这里隆重召开了,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农业局副局长*、副县长*、县有关部门领导、各乡镇分管领导,以及全县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籍此机会,我谨代表县农业局对各位领导的光临指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多年来关心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县有关部门、各乡镇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今天的会议上,市、县领导还将作重要讲话,希望各合作社深刻领会,认真贯彻。下面,我讲三方面内容。(一是回顾前阶段工作;二是正视存在的问题;三是部署下阶段工作)
一、回顾前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较快,质量逐步提高,形式趋向多样,增收作用明显。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快,势头猛。从2001年我县首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诞生以来,现已发展到85家(今年新增24家)。其中省级示范性合作社3家,市级示范性合作社4家,县级规范化合作社17家,注册商标8个,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的4家(*镇蔬菜合作社、*蔬菜专业合作社、*板栗专业合作社、*田鱼专业合作社)。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类型多,涉及面广。合作社组织涉及农业各个领域,其中种植业31家,林特业25家,畜牧业21家,渔业4家,其他4家。在种植业中以蔬菜、水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产业居多,而粮食等比较效益不高的产业较少;在畜牧业中,以鸡、猪和兔业为主;渔业中,以水产养殖为主。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明显。目前,全县共有合作社社员5386个,带动周边农户14267户,联结基地5.2万亩;全县各类合作社共代销农产品总量2.52万吨,代购饲料、化肥、农药等农用资料总量1.43万吨,共培训农民0.96万人次,为推广农业技术、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真正起到了“建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提高合作社社员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农业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搞好辅导、培训和咨询工作。一是到乡镇实地指导农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讲解合作社的成立条件、登记注册流程、组织优势和发展趋势,引导有关专业户创建合作社。二是开展培训。几年来,我们共举办合作社培训班10多次,培训500多人次。组织合作社负责人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我们分发《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政策法规汇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300多份,提供他们学习,提高骨干人员的政策水平。三是实行科技入户,开展帮扶工作。每个合作社都确定专人挂钩联系,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四是组织合作社负责外出参观取经,学习外地合作社先进管理经验,开阔工作思路。如今年2次组织重点合作社负责人到温岭、乐清等地参观,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加强指导管理,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程度。
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社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对于新成立的合作社,帮助和指导其建章立制,开展业务;对于不符合《条例》规范要求的合作社,引导其逐步走向规范;对于己规范的合作社,要重点引导其不断拓展业务和提升实力,做大做强。为此,今年我们以规范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为抓手,开展了“百社五化”创建和“5?10兴农示范工程”的合作社规范化创建活动,实行定点挂钩联系帮扶制度,组织本局工作人员对挂钩合作社进行业务指导,本着“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管理规范化、社员知识化、产品安全化”的要求,积极引导合作社规范化发展。通过规范和完善合作社发展,充分发挥了的合作社的民办性、合作性和专业性优势,在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标准化实施方面,丰富和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效地补充了集体统一服务的不足,成为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今年7月份,我县成立了*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对今后我县合作社加强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发挥重要作用,促使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带动能力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实力不断提升。
二、存在问题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从合作社内部环境来看。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合作社总体规模不大,带动能力不强,服务领域不广,品牌还不够响亮,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发展规模看,大多数成员只有十多个、几十个,超过一百个的较少,规模普遍较小;从区域布局看,大多数合作社社员的分布仅限于本乡(镇),跨区域发展的比较少。同时,大多数合作社自身实力弱,服务和业务主要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以及初级产品销售的层面上,合作意识不到位,产销联接不紧密。各社员单独生产,自行营销,合作社只起到技术指导、信息服务作用。很少能开展深加工、精加工业务;合作社普遍缺乏市场开拓能力,不能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另外,一些合作社没有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必要的机构,或流于形式;缺乏科学民主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日常运作主要由少数人控制,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虽然服务收益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体现,但合作社盈余受益在总体上仍然不足,大部分专业合作社对成员二次分配比例较小,有的甚至没有二次分配。再如一些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设立帐册进行核算,同时在资金收支管理上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二)从外部发展环境开看。
虽然这几年,我县出台了不少扶持专业合作社的政策与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合作社的发展。但从我县合作社的发展环境来看,还不是很理想。主要表现在:
一是扶持不大。虽然各地的财政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所扶持,但扶持的力度不够大,扶持的方式也比较单一,扶持重点主要放在少数示范合作社上。在扶持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处理好发展与提高、发展与规范的关系。
二是负担过重。一些合作社年审收费较多,负担较重。此外,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用电量比较大,在用电价格上,目前我县普遍是按工业用电价格核算,不能享受农业用电的优惠价格,合作社在用电方面支出较大,负担过重。
三是融资困难。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但合作社兴办收贮服务设施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但由于合作社缺乏可抵押资产,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造成目前不少合作社产品有销路,手头有订单,但没有能力组织生产。
四是用地困难。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一般需要有加工或收购产品的场地以及办公场所等。但目前许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办法获得用地,从而无法顺利开展业务。
三、下阶段工作安排
下阶段,我们要继续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中的作用,真正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在内部运作上,要规范合作社的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到“八个规范”。即规范章程和制度,健全自我发展机制;规范股金设置,壮大自身实力;规范组织和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治理机制;规范会员管理,健全退出机制;规范民主管理,推行民主决策;规范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公开;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形成比较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规范盈余分配,完善分配机制。各合作社要结合自身实际,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在服务水平上,要强化统一服务和销售功能,做到“四个统一”。能否使农民增收,是合作社有没有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各合作社要积极组织社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社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一要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也可以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
二要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服务。引导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要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引导合作社注册商标,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合作社要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
四要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引导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三)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桥梁作用。合作社联合会要及时收集、农产品产销方面的政策性、动态性、预测性、价格性及供求性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设立营销窗口等形式,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及时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愿望,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沟通合作社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增进会员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建立一个上连政府,下连市场、基地,直接为“三农”服务的纽带,从而有效弥补单个合作社生产规模小、服务领域窄、市场竞争弱的不足,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范文4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功能;农村社会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研究和立法层面都将其定义为经济组织。但在实际生活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大量的社会功能。同时,对其的法律规制却是缺失的。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规定社会职能;另一方面学术研究将其作为经济组织,部分研究将其认为是一种企业形式。而农村社会现有的自治的无力和城乡交流的日益增多都对农村社会公共物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有研究注意到了合作社的政治功能,但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是社会功能的发挥。本文基于各研究机构的调研报告和新闻媒体的报道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功能。
一、农村社会的衰落与再造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农村社会逐步衰落,但宗族社会生活还是基本没有发生变化。传统的乡村自治下,农村社会是封闭的。根据李银河的研究总结出村落文化的以下特点:一是小群体中的一切信息都是共享的;二是村落的规模以一般人相互熟知的极限为其极限;三是村落成员的流动性不大;四是村落中的人有相互竞争的倾向;五是村落中的成员有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农村社会生活基本是宗族社会生活,地缘和血缘的关系是主要的社会生活范围。梁漱溟的研究认为:“中国社会秩序之维持,社会生活之进行,宁靠社会自身而不靠国家;地方自治和职业自治是相当有的。”
直到1949年建国,这种宗族社会基本瓦解。李银河总结出三个原因:一是解放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中,族权曾经被当作旧社会压迫人民的势力予以打击;二是担任宗族首领的人大多是地主、富农和乡绅,在运动中遭到了沉重的打击;三是解放以后实行高强度的中央集权体制。宗族社会的消失,继而农村社会生活进入了下的集体生活中,私生活领域开始减少。值得一提的是,这时出现大量的合作社,并为后来合作社的重新兴起提供了思想基础。虽然这时的合作社在现在历史评价中地位不高,但作为共同的记忆,也是农民解决问题的一种思路。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行,农村社会得到了发展,农村的世俗生活逐步恢复,一些发达地区出现了宗族的复兴。但二元结构下,农村的发展也慢慢陷入了停滞。
2003年农村进行了税费改革,其后又取消了农业税,这些政策在减轻了农民负担的同时也使得基层组织减少了收入,形成了财政缺口。为了解决这个财政缺口问题,进行了乡镇机构改革,各地合并村、乡等基层组织,使基层组织退出了农村社会,形成了真空。而农民对农村的公共品的需求却在不断地增长,这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和大众基础。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职能
(一)科技推广职能。合作社对农民在生产经营中进行生产技术教育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市场对食品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合作社也成为农业标准化的示范。在对浙江农民专业社的调查中发现,合作社推动当地农业科技应用。在农业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试点、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苹果套袋关键技术示范补贴等项目中,逐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示范载体。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科学生产是重要因素,这客观上将促进合作社对社员进行生产技术教育。
(二)文化职能。农村文化生活随着城乡流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民俗文化生活逐步消失,而农民对文化的需求却日益增加。合作社为满足文化需求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浙江宁波慈溪市观海卫镇高背浦渔业合作社在村民大会上提议,通过文艺汇演等方式普及“和谐社会”理念,并以合作社名义出资帮助这项活动。每逢周末或者节日,村中心都上演文艺晚会,丰富了村民们的文化生活。
(三)农村卫生职能。农村卫生条件的改善一直都是一个难题。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治理污染的基础设施无法建设,但同时各种农业污染和生活垃圾却越来越严重。合作社作为一个农民组织,对治理污染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浙江杭州市临安县,合作社为治理畜粪污染争取到国家资金,治理了8个村的污染。
(四)社会保障职能。农村社会保障的建设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尤其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结束其打工生涯时,对社会保障如何解决?在第二代农民工的问题上,这个问题更为严重。已经远离土地的他们需要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农村老龄化问题也急需解决。虽然合作社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其作用还是不容忽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社员的互帮互助,尤其是在社员患病缺钱时,合作社可给予帮助。笔者曾经到吉林省梨树县的部分合作社参观,发现资金合作中的用途并不仅仅限于农业生产和经营,在社员因患病出现急需用钱时,合作社也会借贷给社员。这与传统农村社会中的宗族帮助很相似。
三、合作社社会功能性质分析
合作社积极发挥社会功能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可以看到:一是合作社社会功能是农村社会文化和经济所决定的。农村社会虽然经历了现代化历史巨变,宗族社会已经瓦解,但农村的家庭延续并没有发生很大的人口流动,所以一个村里的大多数人都沾亲带故。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相互帮助是情感的出发点。市场经济的风险对农户来说是巨大的,合作社一定程度上能抵御一定风险;二是合作社发挥社会功能并不是说合作社有很大的社会责任。当前大多数合作社仍然弱小,只能给予社员一定的社会帮助。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合作社的确可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地区带来社会福利,但合作社本身仍是农业市场化的产物,发挥合作社在经济上的作用是最主要的。在带来农民收入上提高的同时,发挥其社会功能。合作社也只有在经济上有了作用,才能在社会功能上有所发挥。
合作社是否是农民公民社会出现的体现?从公民社会的概念变迁可以看出当前的合作社应该是一种初级的公民社会的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社会是由平等自由的公民为追求更美好生活,通过平等缔约方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这种社会区别于人们缔约前的野蛮的自然社会,是文明社会和道德社会。黑格尔和马克思将其认为是基于私人利益的结合,属于经济领域,与国家和政治社会相分离。现代公民社会概念强调‘私域’的存在。”农村专业合作社承担社会职能其实很大程度上是基层政府组织缺失所造成的。很多基础政府组织不能承担社会管理职能,从而出现了社会组织的真空,而农村社会的自发秩序的组织化恰恰以农村专业合作社这种经济组织形式体现。
四、结论
建设新农村不仅仅意味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农村社会的建设更显重要。农村社会的完善才能让农民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本身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却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功能。对这种情况,一是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承担这种职能,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支持。这样,可以无间断地完善农村社会。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村民间组织和进一步改革农村自治。这样做可以让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于经济事务。
(作者单位: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5.
农民专业范文5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一次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使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导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有机结合,推进产业化经营。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发生纳税义务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暂不用进行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及发证应尽量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三、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财政将从2004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各区、县级市也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1.对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2.组织标准化生产;3.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
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4.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活动;5.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6.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对于上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各级财政必须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截留,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依法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范围,免征增值税;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赋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涉农法规的制订、绿色农产品认证工作、行业重大项目的评审等职能。
(四)纳入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凡经组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制度管理,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号)规定执行。
(五)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摊派和组织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四、加强组织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办好试点,示范带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我市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粤府办[2003]6号文件精神,制订发展规划,抓好试点,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监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等,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任务,作为入世后加快我市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做好指导,落实扶持政策。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综合协调与服务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我省现有3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种种原因,其发展主要存在规模小和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我省农村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增强广东农业的竞争力,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是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它能把从事相同农产品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小生产、大群体”的经营格局,实现规模化产出,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科研单位及农技服务体系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纽带作用,既有利于推广科技成果,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和质量安全,创立名牌产品,又可以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知识水平和文化修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结合,形成“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有利于实现产销结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立足市场需求,突出当地主导产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政府政策引导,适当扶持,做好服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搞行政命令、“拉郎配”,不得动摇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必须做到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农民可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参加一个或同时参加几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入专业合作组织后,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影响现行的农村和农业政策。
(二)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在民办上,要突出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农民的意愿,独立自主地开展劳动合作、资本合作、技术合作、销售合作;在民管上,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应按“一人一票”进行规范,由成员大会决定;在民受益上,要坚持正确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无偿服务、保护价收购、利润二次返还等办法,给成员享受真正的经济实惠,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农民增收的原则。各地在引导组建合作经济组织时,应始终紧紧围绕和抓住提高农民收入这一主线,突出解决农民需要迫切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规定范围内想办法增加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者的经济收入,以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与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从事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自愿出资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称为“某某合作社”,县以上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称为“某某生产者协会”。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发起人在7人以上(含7人),组织成员交纳股金、会费。组织成员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经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服务手段。
(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
(三)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县级以上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协会,经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条件的,可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范畴,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应尽量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
四、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扶持力度。省从2004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业部和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各市、县(区)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金融部门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的资金。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作抵押或合作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花卉苗木业、渔业、畜牧业和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用地,以及进行农产品初加工用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均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准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根据成员的直接生产需要,从事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购销业务,实行零利润经营。
(六)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契约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自身的市场信誉。产品销售过程中,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摊位。
(七)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的申报主体,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
(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正确处理好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村级集体组织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帮助解决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经济合作的性质,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悖于其宗旨的其它活动。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
为更好地发展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在全省选定了20个部、省级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作试点,拟通过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和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做好试点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办好试点,示范带动。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经济水平地区的适应性,制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运行机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和质量监测、检验体系相联接的方式,研究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有效方法。
(二)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搞好服务设施建设。各级农业部门应重点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建农产品仓储、包装、运输、质量检验、信息管理等生产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壮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力,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农民专业范文6
我国农产品现行的完全市场化制度安排,产业链各成员都是独立的市场化组织,产业链各环节彼此分离,产加销不能一体化运作。种植业与养殖业是分离的,养殖业与加工业也是分离的,加工业与销售业还是分离的。由于产业链各成员都追求利益最大化,都追求高回报,在进行利益搏弈过程中,发生着极高的交易成本。
由于市场主体利益不一致,在产业链中地位不平等,必然产生不等价交换。农民是弱势群体,位于产业链的最底层,地位低分量轻,不掌握关键资源,没有话语权,经常被迫为过高的交易成本买单,或者被边缘化。这是当前农民种粮养畜意愿不高的重要因素,也是农产品短缺涨价的重要原因。
加工业是农牧产业链的咽喉要道,流通业是农牧产业链的制高点,在农牧产业链中的战略地位突出重要。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掌控加工厂这个咽喉要道,不占领销售渠道这个制高点,在产业链中就不能居于主导地位,没有话语权,就会成为空架子。政府应将农产品加工厂和销售渠道作为公共品,廉价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政府可以为买不起房的市民提供“廉租房”,政府也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廉租厂”。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平台,实现了种养加一体化运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我国“三农”扶持政策中需要有提供市场资源的制度供给,为消除城市中大超市对农产品的渠道垄断,比照商务部扶持农村“千村万店工程”的做法,在大中城市为农民量身定做“千村万店工程”,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水中城市社区建设绿色农产品直销店。通过税费优惠等措施,将销售渠道作为公共品,交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三农”问题的推手,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位,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发挥重要的作户日。
第一,解决我国“三农”问题,需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也需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以政府为主导民办管助,让地方政府深度介入“三农”,充分发挥了政府与家庭两大优势组织资源的作用,使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越走越宽广。
第二,加工业与销售业是现代农业服务体系的两大支柱,这样的制度安排,成功地搭建了我国农业服务体系的主体框架。靠这个主体框架的支撑,可以进一步增砖添瓦补充提高,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台,将加工销售环节利润回报给农民,让农民能够较大幅度地持续地增收,提高种粮养畜务农的积极性。
第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仍以农户为微观经营主体,为解决农户共性问题和维护共同利益,只是在加工与销售等产业链关键环节搭建互助合作平台。不破坏农民的家庭财产权与经营权,不是大一统,没有归大堆,合作社并不取代农户。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发展多功能农业为主攻方向,从事多产业形态的农业,是新型乡镇农业,实县域经济的新生长点。我国城市化创造了巨大商业空间,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个新型乡镇企业有了用武之地,可以使乡镇企业再创辉煌重振雄风。
第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主体呈前而启后,构建了微观、中观、宏观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现代农业组织体系。前段的微观经营主体是小型规模化农户,中规经营主体是“小型规模化农户+现代农业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端的宏观经营主体是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是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发挥国家宏观调控抓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