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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围绕“一区、两中心、三产业”建设生态经济强区的目标。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全面促进和保障我区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行时间
本方案自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至年7月31日。
三、具体要求
(一)本方案所称的安全生产问责制,是指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镇办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向有关镇办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警告:
1.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出同期区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2.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3.发生一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民政府向有关镇办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起问责:
1.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2.30日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3.发生一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根据国家机关建议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经查证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5.其他需要进行行政问责的。
(四)区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按照本方案规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安全生产问责小组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和区监察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可以邀请区人大、政协、工会等单位列席。
(五)接受行政问责的镇办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人民政府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联合问责小组的询问。
(六)行政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3.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区人民政府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
(八)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诫勉谈话;
5.责令辞职;
6.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九)行政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十)区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改制方案范文2
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为认真做好全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6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促进我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深化改革。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二是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顺序,确保分流安排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任务
(一)科学设置岗位。各乡镇卫生院(分院)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其中医药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根据乡镇卫生院承当的主要职责,公共卫生服务岗位应占总岗位数的20%-40%
拟制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各乡镇卫生院依据核定的编制和职责任务。于年9月30日前报县医改办(设在县卫生局)设岗方案由县卫生局审核、县人社(人事)部门核准后,批复至各乡镇卫生院,并予以公示。
(二)公开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人事)监察等部门。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选择聘用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设院长1名,中心卫生院可设副院长2名,一般乡镇卫生院可设副院长1名。乡镇卫生院院长聘期3年,其中试用期一年。原则上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工作人员竞聘定岗。乡镇卫生院院长确定后。
包括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临时聘用现在岗人员中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者;年、年依据省卫生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公开招募医药卫生类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通知》皖卫人〔〕23号)规定和经县政府批准公开招募、招录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政策性安顿在乡镇卫生院的编人员,1竞聘对象。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人员。均可参与此次定岗竞聘。
不具备执业资格和相应专业学历的人员,2资格准入。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不得参与相应岗位竞聘。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鼓励各单位实行后勤服务社会化。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由县医改办按规定逐人审核、确认并公示。3确定竞聘人员。各单位将确定竞聘人员名单上报县医改办。
县卫生、人社(人事)监察等部门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4组织竞聘上岗。年10月。制定具体的竞争上岗方法,组织乡镇卫生院人员竞聘上岗。
如无相应空缺岗位,5统筹调剂。对具有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对未聘人员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县卫生局会同县人社(人事)部门视情在本县卫生系统内统筹调剂,参与竞聘上岗。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6实行全员聘用。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度。聘期3年,实行合同管理。县人社(人事)卫生部门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完成岗位设置、组织人员定岗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年11月1日起,全县各乡镇卫生院全部实行人员聘用制。
必需按规定要求在县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和县人社(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年度招聘计划内,今后乡镇卫生院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公开信息、资格审查、考试考核、竞争择优等规范顺序组织实施。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四)人员分流安顿
1分流对象
本次改革分流对象为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编人员(含政策性安排人员)二是临时聘用现在岗人员(含年1月1日以后自聘现在岗人员)包括定岗竞聘中的未聘者和未纳入竞聘范围的人员。
竞聘定岗前应按规定料理退休手续。年12月31日前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编人员。
由县人社(人事、劳动)部门料理相关手续,分流对象分类逐人填写《乡镇卫生院在编分流人员安排意愿表》和《乡镇卫生院自聘分流人员安排意愿表》经乡镇卫生院初审报县医改办审核、确认后。落实相关待遇。此项工作于年12月底前完成。
2安排措施
1编分流人员
自己自愿提前退休,①允许提前退休。截至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分流人员。可按有关规定料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可按现行政策料理病退。岗位确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执业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料理提前退休手续。
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②3年过渡安置。3年过渡期间。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与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分流人员待遇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资的80%发给,职务补贴按最低职务规范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第二年,按我县最低工资规范发给,物价性补贴照常发给;从第三年起,按县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证规范发给,不计算连续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料理退休手续。
兴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后,③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弥补金,另按自己连续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自己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个月实发基本工资的弥补金,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安全。
经本人申请,④支持学习深造。对40周岁以下(截至年12月31日)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与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50%学费。学习期满后,不再安排工作。对经学习提高后获得国家供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乡镇卫生院有相应空缺岗位,可优先聘用;如无空缺岗位,也可推荐到专业对口、有空缺岗位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聘用。
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平安时,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分流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等平安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临时聘用分流人员
享受以下待遇:此类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弥补金,①给予经济弥补。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月工资为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实发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满意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弥补金。
②落实相关安全。按规定参与企业养老安全;符合享受失业等平安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③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报县卫生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层医药卫生人事制度改革及人员分流工作涉及面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水平高。县人社(人事、劳动)编制、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二)保证工作经费。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人员分流过程中。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布置。
改制方案范文3
一、指导思想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估价机构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估价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房地产中介机构。
二、基本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保证改制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设立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办公室,办公室与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设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级和所属各市(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四、脱钩改制的内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脱钩,并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要求,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发起人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1.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有在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关系全部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其党、团、工、妇关系与原挂靠单位相应脱钩。
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人代表人。
3.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改制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定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要严肃纪律,防止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拿原则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者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职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者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脱钩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不应含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不得冠以党政机关、行业及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不得直接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机构名称。
(五)改制的组织形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改制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为投资主体设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
合伙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经国家认可的注册评估师出资设立。(县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后两年内,允许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员作为出资人。)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经国家认可的注册评估师出资发起设立。(县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后两年内,允许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员作为出资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六)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中,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安置补偿费原则上按脱钩人员上一年工资总额不低于2倍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人员的补偿额由本机构按照工龄、职称等条件进行计算。
对房地产不价格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七)人员安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包括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愿意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下岗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挂靠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步骤
(一)期限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和改制工作应同步进行。凡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取得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上报改制方案,2001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律取消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二)步骤
1.在职工自主决定去留的基础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人员安置方案。凡继续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职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协议。
2.由挂靠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脱钩改制基准日,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签定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协议书由挂靠单位与合伙人或出资人签定)。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3.妥善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有关责任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风险责任,以谁占有职业风险金,谁承担改制前的职业风险为原则,对原有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提出处理意见。
4.在上述脱钩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签定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业风险责任、业务档案、债权债务等处理结果。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合伙人、出资人。召集合伙人(出资人)会议,选举机构负责人,研究本机构的改制工作。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机构改制的组织形式、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制定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同挂靠单位签定资产处置协议书,研究本机构的改制方案。
6.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协议;
(3)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4)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名称;
(5)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
(6)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组成及出资情况。
上述步骤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持脱钩协议书和改制方案(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出具财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确认文件)逐级上报省建设厅备案和审查批准后,由省建设厅出具同意机构改制的批准文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重新申请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
六、上报改制材料
1.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
2.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签名的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制定机构章程并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名称和住所;
(2)机构经营范围;
(3)机构注册资本;
(4)法定代表人;
(5)出资人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出资额;
(6)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和方式;
(8)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机构解散与清算办法;
(10)其他事项。
合伙制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应签定合伙协议书,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点;
(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
(3)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和业务;
(5)合伙机构事务的执行;
(6)入伙与退伙的规定和程序。
3.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4.合伙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
5.合伙人出资或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件;
6.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职龄评估专业人员一览表(见附表三);
7.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后续教育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操作规程等;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证明;
9.办公场所的证明;
10.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协议,原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
七、其他事项
1.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确需保留事业性的评估机构,应该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但对该机构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该机构不得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2.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伙人、出资人按下列规定掌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龄不分男女指不满65岁。超过65岁的,不再担任合伙人、出资人。
3.脱钩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仍按建设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要求执行。
4.脱钩改制期间一律不批新增加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改制方案范文4
一、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为目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产权,置换职工身份,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改制原则: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有情操作,可持续发展,前后统一。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县搬运公司是我县港口唯一一家物流企业,1951年由县搬运工会成立发展起来的县办大集体企业,主要经营港口进出货物、砂石的中转堆放以及装卸运输业务。曾经是我县交通行业的骨干企业,为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贡献。近年来,由于港口进出货物量急剧下降,货物搬运装卸业务严重不足,公司主要业务转为砂石堆放,全员下岗,2009年起公司实行整体租赁经营。县搬运公司现有土地(包括经营场地)约120亩,房屋8栋4047.74m2,现有职工222人,其中退休职工113人,在册职工109人,按年龄分,女满45周岁与男满55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下同)6人,女45周岁与男满55周岁以下103人,享受遗补人员50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档统计,需置换职工身份109人,累计工龄约2750年,女45周岁与男55周岁以上年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生活费累计234月。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帐面反映:
1、资产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止,搬运公司帐面反映资产总计为67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机械设备低值易耗品)515.9万元,土地资产评估值待评估,其他应收款47.2万元。
2、负债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经审计局确认负债总额3.9万元(其中流动负债3.9万元)。
3、所有者权益情况:截止2010年7月31日,经审计核定,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67.6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最后以审计报告为准。
三、资产处置
按照都发文件精神,经评估确认后企业土地、房屋、设备、设施,由县政府先行收购进入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再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四、改制成本筹集
企业土地、房屋、机械设备、设施出让变现资金,未变现前由政府筹集垫付所需改制成本。
五、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根据清产核资评估报告,企业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1、银行债务由政府出面处理。
2、职工拖欠企业的款项,经核实后,在发放安置补偿费、生活费款项中扣除或用现金偿还。
六、安置办法
(一)职工身份界定和工龄计算原则
1、职工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阅本人档案确定,若档案内出现前后时间不一致时,以最早填写的履历表为准。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的年龄界定,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体查档审查为准。
2、工龄、年龄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止。
3、在编在岗职工在人事劳动部门无档案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提供真实有效依据,经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劳动部门据实建立个人档案。
(二)在册职工安置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参与身份置换,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足基本养老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限,职工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社保待遇,其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自201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按135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费至退休年龄。
(3)不享受身份置换补偿金。
(4)先由企业按规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数按2009年平均基数确定,每年递增15.1%(其中企业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九,个人负担应缴金额的十一分之二。)再由企业在改制时一次性为每人缴纳1.6万元(含大病统筹)医保费,从2011年1月1日起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2、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1)发放职工身份置换安置补偿金,标准为:职工每年工龄按300元补发。工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至2010年12月31日止。原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负担应缴社保的七分之五,个人负担应缴社保金的七分之二。企业缴纳部分在改制时一次性缴足;个人负担部分在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中一次性扣缴,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用现金缴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职工社会保险金缴足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补足15年。1995年以前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缴足15年。养老金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方法、比例同上(企业负担七分之五,个人负担七分之二),扣缴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足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用现金补足,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缴标准按企业原申报基数测算,没有申报基数的(含社保未入网人员)按逐年社保缴费基数计算。
(4)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应续接社保关系,履行缴费义务,以提高退休后的工资待遇。
(5)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住院医保。
3、对不愿参加身份置换的职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报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置换身份,将其人事档案转入县技工或人才交流中心,不享受单位改制待遇。
4、伤残人员安置
伤残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1)工伤待遇享受对象:
A、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市(含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工伤伤残等级的对象;
B、因公受伤,但未及时办理伤残等级鉴定,未认定伤残等级的,按规定程序补办工伤认定和其伤残等级鉴定手续的。(即企业认定是否因公受伤后,再由县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县人事劳动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组织鉴定并确定伤残等级,此项工作待职工身份置换后进行)。
(2)工伤伤残补偿标准:
A、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6、14、12、10、8、6个月的基本档案工资;
B、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0级依次为40、34、28、22、16、10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C、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依次为12、11、10、9、8、7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
(3)复转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不再重新鉴定,因旧病复发,本人提出申请经改制领导小组批准可重新鉴定。伤残补助1—4级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5—10级的对应上述职工伤残等级标准享受伤残补助待遇。
(4)非因公负伤,患病的职工不享受上述待遇。
5、退休职工安置
(1)退休职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金计发标准按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发放方式仍然由县社保局按社会化方式发放。
(2)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金由企业一次性缴纳2.3万元给县社保局后,从2011年1月1日起,退休职工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
5、职工遗属安置
符合国家规定的遗属补助对象,改制时由企业一次性发放遗属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已故职工未成年子女按2010年12月31日时年龄至18周岁,一次性发放,每人每月发给70元;父母配偶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每人9500元;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8000元;65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7000元;7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6000元;75周岁以上的4500元。父母的遗补费按其子女供养关系比例承担(上述中的“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合本数)。
七、职工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按照县房管局制订的《改制企业职工住房拆迁安置方案》执行。
八、其它相关问题
(一)改制后职工(含退休职工)的人事、工资档案移交县改制企业职工托管服务中心。职工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转移手续,财务帐转入主管部门管理。
(二)改制后职工确因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低保手续,享受低保待遇。
改制方案范文5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和省公安厅《关于整合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对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改进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的审批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印章业治安管理工作,提高公安机关预防、发现、打击伪造印章和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组长,治安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治安支队、科技信息化支队为成员单位。系统改造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全市系统改造建设工作。各县区公安(分)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
三、部门分工与协调配合
市公安局治安、科技信息化部门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治安部门负责系统工作的前期清理整顿、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科技信息化部门负责系统建设的技术保障工作,在确保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全省系统的联网。系统建设的规划由治安、科技信息化部门协调共同负责。
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工商、税务、银监、民政、物价、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系统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全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分为两级,即市级、县级。市公安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印章管理中心。市级系统主要负责全市印章业管理信息系统后台的数据管理、维护、统计、查阅以及对印章制作企业的管理,同时担负印章审批、变更、制作、缴销与挂失等职责;县级系统只设置前端系统(不另设后台系统),主要担负印章审批、变更、缴销与挂失职责。
需要刻章的单位持有关手续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办理准刻手续后,管理民警将有关数据录入印章业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授权终端传输至印章制作点。制作企业利用计算机规范印章图样,生产出成品印章后,将印章的有关数据用自动器传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储存。
五、系统改造建设投入、人员培训和售后服务
为便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工作,我市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交由戈德安信计算机有限公司负责改造建设,统一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南开大学戈德防伪印章软件(省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台建设方及确定的统一系统软件),并由该公司全额提供系统改造建设及印章制作点的建设资金,负责印章制作点的经营管理。
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系统改造建设、运营所需的人员培训工作以及市级系统后台运营维护和其它售后服务、保障工作。
六、系统建设的步骤
全市系统建设工作在2012年月31日前完成。整个系统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
(一)清理整顿、宣传发动阶段(月26日至月日)。各地公安机关要深入到行业中去,认真细致地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并对印章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将本地印章企业特别是原有公章制作企业的数量、规模、经营状况、性质等情况摸清底数。同时,要对本辖区的非法刻字摊点、非法承制公章的印章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取缔,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宣传发动工作要贯穿于整个系统改造建设工作的始终。在系统改造建设工作中,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预防和减少利用假印章、假文凭、假证件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社会各界和行业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工作。
改制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
借助林区棚改政策机遇,充分利用中心城区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进一步发展壮大中心城区,形成人口规模优势,集中打造辐射带动力较强的核心区,带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减轻停止主伐后各林业局棚改配套资金不足的压力,让更多的林区职工群众享受现代城市生活。
二、任务目标
在各林业局上报的移民户数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下达给各林业局的棚改建设任务,经全市统一平衡后,下达移民计划。年在中心城区建设棚改异地安置住宅50—80万平方米,移民1—2万人。2013年在林区棚改政策继续实施的情况下,再建设移民安置房50—80万平方米,移民1—2万人。
三、移民对象
各林业局(不含乌马河局、翠峦局、友好局)棚改范围内的居民以及撤并林场(所)职工居民。在坚持自愿移居原则的基础上,以林业局为单位,撤并林场(所)职工居民优先。
四、安置地点
建设安置地点为市中心城区。年建设地点初步规划以乌马河区为主,翠峦区为辅。在项目规划范围内,一个林业局一个地块,保持相对集中。
五、建设标准
新建移民安置住房户型一般以50—90平方米为主,根据移民需要,合理确定。安置小区应参照A级住宅小区标准建设,保证基本功能齐全。
六、资金来源
林区棚改异地安置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市配套资金、企业筹集资金、职工出资。中央补助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由迁出地林业局按照移民户数拨付给迁入地林业局,市补助资金直接划入到迁入地林业局。职工承担部分由各林业局参照当地上年棚改职工出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经济状况确定。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迁入地林业局垫付。
七、建设单位
迁入地林业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安置房源,具体事项与迁出地林业局协商确定。
八、优惠政策
(一)依据建设地点的区位条件、前期费用、征收成本、工程造价以及基础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移民安置房价格。50平方米以内(含50平方米)享受国家政策资金补贴。
(二)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项目中的移民安置房和公益性用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按照国家、省、市棚改有关政策执行,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三)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项目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四)市政府在补助林业棚改资金每户5000元的基础上,按移民户数每户再补助5000元。对林场(所)居民移居到市中心城区的,给予每户5000元补贴,具体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中实施移民异地安置的意见》(政发〔〕40号)中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配套建设的商服房优先向移民户出售,并在价格上适当下浮。允许已经参加棚改回迁居民与当年实施棚改且不移民的棚改户自行串动。
(六)对购房出资暂时有困难的林业职工,可由迁出地林业局按照农行给予林业棚改户的贷款办法通过贷款解决。
九、保障措施
(一)各地、各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实施棚改异地安置、加快中心城区人口集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采取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各项移民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全社会形成推动棚改异地安置工程,努力实现人口集聚的强大合力,为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