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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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范文1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人均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保险费由其本人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第六条(征收方式)

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七条(女职工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男职工配偶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第九条(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社保机构定额结算。

第十条(并发症和医疗事故)

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部分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保险关系转移)

参加四川省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在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年限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初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为生育保险参保年限;市级统筹区域外的生育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其转入前生育保险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未间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申报期限)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保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的,作为自动放弃处理。申报时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暂停拨付情形)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社保机构暂停拨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机构备案。暂停拨付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拖欠的生育保险费补足后,社保机构再予拨付。逾期未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生育保险缴费2个月以上(不含2个月),视为重新参保。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缴费标准调整)

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及拨付生育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不按规定参保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影响缴费基数确定、延迟缴费责任)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规定,伪造、变造、故意销毁有关账册、材料,或不设账册,致使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缴生育保险费;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骗保责任)

对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个人,或协助骗取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医疗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与社保机构发生有关生育保险的行政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讼。

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生育保险范文2

金小莲却认为意见稿出台的目的就是促进公平就业,“没有生育保险,有些单位不愿意招女职工,特别是育龄的女职工。因为女工怀孕后,从怀孕到哺乳期,需要将近20个月的时间。并且在将近22个月的时间里,她的劳动能力会受到很多的限制。产假期间要离开工作岗位,产假回来上班以后,在哺乳期每天还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而且在哺乳期还有很多工作是不能做的。”新闻评论员韩承宇说:“我的朋友有一些是毕业后去服务公司工作,签合同的时候就有一个条款:两年到三年内不结婚,不许生育。因为女职工在怀孕生子期间会给单位造成一定的负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也确实是他们对于这个问题一个基本的考量。”金小莲认为生育保险不再受户籍限制能给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好处,可以减轻单位的负担:“第一,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前,产前检查的费用在北京市规定的标准额度内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而在此之前,这部分费用是由企业负担的。第二,2012年4月28日之后规定最少的产假是98天,产假期间职工不上班企业也是要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负担会增加。但是,如果有了生育津贴,那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收入是由产假津贴来支付的。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产假津贴是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性的一种补偿。所以,这部分钱不用企业负担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负担轻了,招女工跟男工差不多。那么,有些企业有比较适合女职工的岗位时就会愿意多招女工。”韩承宇还是对意见稿存在一些担心,他说他最近观察到一个现象,跟意见稿有些关系:“最近,在北京的一些餐馆等小的服务行业,男员工多了起来。而在原来,女员工尤其是非京籍的女员工较多。我觉得这是因为过去单位不用为外地员工交生育保险。但是现在需要交了,所以雇佣的女工变少了。”对此,金小莲解释说,老北京最早的餐饮业里,跑堂等工作女性很少。现在,招男员工更多不仅是生育保险的问题,而且跟现在的就业环境、劳动强度有关。“现在社会工作中的性别差异越来越小,原来很多工作岗位只适合男工做,比如重体力活;一些类似于纺纱的工作适合女工做。而现在都是自动化生产了,那么,男职工和女职工都是一样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征求意见稿出台,会尽量地减轻、减少对女性就业的障碍,促进就业公平”。防止企业不缴纳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职工个人不缴费。

那为什么好多小企业仍不愿意缴纳生育保险呢?金小莲认为,从源头上来说是部分小企业的劳动管理不规范。据她所知,不上保险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他们不愿意跟劳动者签合同,也就更不愿意上社保。另外,他们不给职工上社会保险,还在于他们觉得这是加大了管理成本,利润低了。有些小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到位,不知道意见稿实际上是对自己有好处的。没有合同、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工伤保险、没有生育保险等,员工就不会安心工作。其实,这对企业的效益会有不利影响。所以,应该防止企业规避缴纳生育保险。那么,怎样防止企业不缴纳生育保险呢?《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上生育保险,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费用。韩承宇认为,要加强员工的维权意识,五险一金是员工应得的权益。如果有人侵犯你的权益,你当然应该维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但是,有些企业可能会对举报者报复,员工可能会因此丢掉工作。对此,韩承宇建议国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说由国家现行垫付,保护举报者,然后再由国家以强制力处罚这些企业。这样,或许对举报者有一定的保护作用。

作者:姚博 吕晓慧

生育保险范文3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市财政、地税、人事、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四、生育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六、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七、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八、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变更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应当自设立、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

九、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费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己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包括中断后再次参保);

(二)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十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十二、女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产手术的,分别增加15天和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十三、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申报缴纳生育保险口径的工资)为基数计发。月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发。

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应发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四、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定额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的定额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平产补偿2000元;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多胞胎生产补偿2500元;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补偿3500元;

(二)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补偿12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产、人工流产)或患子宫外孕实施手术的,补偿800元。

补偿定额标准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人口和计生部门共同商定调整,并及时予以。

十五、职工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由生育基金按实支付。

十六、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3个月内,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

(二)申领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效证明);

(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经当地计生部门验证);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和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五)因计划生育实施避孕节育和复通手术的,提供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汇总清单、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结婚证等原始资料。

十七、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申请职工享受待遇20个工作日内,对其享受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发给职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十八、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市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追究医疗机构和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生育保险及未为职工履行缴费义务连续满6个月(中断后再次参保)期间,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二十二、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职工生育保险所需人员编制由市人事(编制)部门适当增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预算核拨。

生育保险范文4

为解决上述问题,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在今年7月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9月1日在全省正式实施。至此,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在内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在河南建立。

作为我省首个涉及生育方面的省政府规章,《办法》具有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不仅保障了在、离职女职工的合法利益,还第一次体现了对参保男职工的权益保护。

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以及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数目巨大,相关部门是否能有效管理?

答:《办法》专门规定:生育保险基金要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门用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哪些人需要缴纳生育保险?

答:根据相关规定介绍,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要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谁来缴纳?

答: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

休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由谁来发?

答: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参保后,是不是所有的生育费用都可以报销啊?

答:据了解,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除了正常生育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外,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包括: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生育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

另外,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假如职工在参保后失业,又恰恰在此时需要生育,该怎么办呢?

答:参保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者,失业一年内可享受“报销”医疗费用;参保满三年者,终身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三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男性参保有何意义?

答:配偶生育可领补助。

为保护参保男职工的利益,《办法》规定: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此外,针对参保地和生育地不在同一区域的现象,《办法》还指出,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假如单位不参加或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或无故拖延缴纳时间,职工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 《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异地借鉴:

北京:企业不参保,也要支付职工生育保险

在北京,企业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不仅要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费,还要遭受高额罚款。

据相关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此外,企业若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还将被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高额罚款。

重庆:男性做结扎手术也有补贴

据重庆媒体报道,早在2005年,山城重庆便出台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若生小孩,将获得7000元左右的生育补贴。

另外,女职工如果做计划生育手术,引产将获得500元补偿,流产补贴200元。男性做计划生育手术,如结扎也会有相应的补贴。

通辽:女方无工作,可使用男方医保证

生育保险范文5

第二条市区(含吴兴区、南浔区,下同)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区行政区域、各县行政区域为独立的生育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市区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地税、人事、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类企业、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雇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定额生育医疗费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生育补偿顺产的为25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生产的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补偿为4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生育补偿为200元。

职工因计划生育施行国家、省规定的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有关规定支付。

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费用,经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的有关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职工应在产后或术后3个月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向指定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所在单位不主动申请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

(二)**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病历和出院小结;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三)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生育保险金的;

(四)、、,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或参保人员参保未满6个月,其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范文6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保,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用的月份不计算入内。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当月有生育保险缴纳记录;

2、在符合国家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分娩、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国家基本国策,二胎也能领取。

4、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