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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范文1
论文提要:本文介绍了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新会计准则下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分析新会计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优点,并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
财政部于2006年2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称新准则),该新准则已经在2007年1月在上市公司正式实施。第33号准则全面推行后,将取代以《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为主体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规范。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及其分析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以下称国际准则)认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企业集团视为单一企业编制的集团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包括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企业。我国新准则中的表述为: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新准则强调控制,并且是被母公司控制的全部子公司,这与国际准则的表述基本趋同。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反映的对象是通常由若干个法人(包括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或者编制主体是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消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
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一些母公司利用控制关系,人为地粉饰财务报表情况的发生。
二、新准则下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是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对象,主要明确哪些成员企业应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内,哪些成员企业应排除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之外。正确界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而要界定合并范围,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合并范围的标准,才能合理地规范企业的合并范围,有效地防止母公司通过任意变更合并范围来操纵利润的行为,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相关性,为企业集团的利益相关者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新会计准则已经注意到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动对于报表信息的影响,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增、处置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新准则明确指出应以控制为标准来界定合并范围,因此在具体实施新会计准则时应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控制。
三、合并财务报表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复杂持股合并的问题。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没有就如何计算间接拥有比例的方法做出明确规定,选用的方法既可以依据加法原则也可以依据乘法原则,因而容易造成对于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业务会因不同会计人员的不同理解而做出不同的合并处理,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最后提供的合并财务信息不一致。
实际上,由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所以建议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乘法原则来计算母公司对“间接拥有”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但是,由于加法原则更能真实地反映实质性控制。因此,在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建议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数。
(二)关于暂时性控制的问题。财政部1995年2月9日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并未将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内。而新会计准则强调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操作性不强,使得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有理由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不将某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这样便留下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建议明确“暂时控制”的含义,可将其界定为短期投资,使之与企业会计准则概念一致,即通常是易于变现、持有时间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的投资,在期限上可规定为“一年内”。
(三)实质控制存在与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新会计准则只是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并且列举了母公司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半数以下的表决权,却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从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会计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因此,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作。
(四)完善“控制”的定义。新会计准则将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为了更深刻地认识“控制”的内涵,建议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也可能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者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者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那么就应该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
合并财务报表范文2
关键词: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中图分类号:F235.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165-02
1 我国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
从20世纪80 年代起,合并财务报表就被称为欧美国家财务会计的难题之一。我国第一个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专门准则是1995 年2 月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一直沿用至今。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会计准则国际趋同步伐的加快,2006 年2 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并于2007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该准则对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同时指出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应纳入合并范围。对比新旧准则对合并范围的规定,新准则最主要的突破是更加强调“控制”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这一点在整个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中都有具体的体现。新准则还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特点
2.1 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企业集团是会计意义上的“主体”
从合并会计报表的概念来说,在投资方以对外出让资产、形成对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权为代价而形成集团的条件下,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整个企业集团为单位,以纳入企业集团合并范围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它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抵销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整个机构内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股权关系为纽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但是,并不存在一个支配合并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源、并通过对着这种资源的有效运用或支配来谋求经济利益的“集团”这一会计主体。这种会计意义上的“主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并不反映任何现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个别会计报表反映的则是单个的独立企业法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企业法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会计主体。
2.2 合并财务报表的外在表现具有弹性
一方面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理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的影响,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企业有可能选择不同的合并范围和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另一方面现代企业为了分散风险,往往走多元化的经营道路。跨行业、跨部门的投资大量涌现,使得在一个集团内部出现业务性质完全不同的子公司。
2.3 合并财务报表具有其编制过程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以合并范围内的母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除了对投资、债权和债务、所有者权益项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外,对其余大部分项目都是进行直接相加)。在个别报表的条件下,企业的会计报表与账簿、凭证以及实物等有“可验证性”的对应关系,会计报表编制的正确与否,可以通过这种“可验证性”来检验。但是,在合并会计报表条件下,由于在编制过程中集团内部交易的抵销,合并会计报表与分散在企业集团各个企业的账簿、凭证以及实物不可能存在个别企业会计报表的那种“可验证性”关系,合并会计报表的正确性也仅仅具有逻辑关系正确与否的意义。
2.4 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通用性欠佳
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报表应该同时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然而作为合并会计报表,其服务对象却仅仅局限于集团母公司管理层和母公司的股东,而对于外部的报表使用者,甚至于各子公司的报表使用者却意义不大。
3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合并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3.1 多层控股下合并范围确定的问题与建议
虽然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对合并范围以拥有的表决权是否过半数为判断的依据和标准,并明确了这种拥有包括直接拥有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两种情况。但对间接拥有的表决权如何计算,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而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计算方式,即“加法原则”与“乘法原则”。加法原则处理纳入母公司合并范围的某一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是其直接持有和通过另外的控股公司持有的该子公司股权之和。乘法原则的处理方法则是母公司直接持有的股权比例加上母公司持有其它控股公司的股权比例与这些控股公司持有的该子公司股权比例的乘积。选择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对同一股权关系是否拥有过半数表决权资本产生不同的结论,从而直接影响合并范围,使企业确定合并范围时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同时,由于加法与乘法计算原则本身也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也使得企业在具体把握合并范围时陷入困惑。所以建议:
(1)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采用乘法原则来计算母公司对“间接拥有”的子公司持股比例。在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对具有实质性控制的子公司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资本数。
(2)增加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对于多层控股关系的披露。即对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多层控股关系的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资料进行披露,并披露公司间的控股比例,以便报表使用者能清楚的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的内部情况并做出自己的判断。
3.2 合并范围变动的问题与建议
近些年来,上市公司购买、处置子公司等行为而引起的产权结构变动事件频频发生,使得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合并范围也频繁地发生变动。而合并范围的改变,使各期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主体范围不一致,从而导致各期合并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失去了可比性和一贯性,这就使本已可能失真的个别会计报表在合并后再一次产生信息失真。虽然我国新准则的制定中已经注意到合并报表范围变动对于报表信息的影响,对报告期内子公司的添增、处置事项做出了具体可操作性规定,但其规定都属于原则性的,弹性很大,留有较大的会计操作空间。如存在通过收购其他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使其成为控股子公司,来扩大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通过转让所持有控股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来缩小会计报表合并范围;通过资产置换,换出业绩滑坡的子公司,换入业绩优良子公司或优质资产以及采用新设立子公司,将子公司关停、清算、注销、拟出售、拟清算、拟减持股份或形式上不符合纳入合并范围的法定条件等,来增减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再者合并范围的变动必然会对整个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的一贯性、可比性和质量。如果合并范围被肆意变动、变更操作被滥用,将会加剧已经非常严重的会计报表信息失真问题,由此会产生极其严重的信誉和信用后果。为此建议:
(1)合并报表准则应对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的操作空间必须加以限制,增加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的披露内容。例如,披露所有新纳入或退出的子公司的相关经营和财务资料,合并范围变动对合并利润的绝对数和相对数的影响,以便报表使用者能对变动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判断。
(2)新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在具体实施时,必须强调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控制,以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严格把关。同时,应从理论上研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动时如何界定其中存在的会计操纵和会计造假,怎样对合并会计报表信息进行修正,并制定相应的规范以确保各期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符合一贯性和可比性的质量要求。
3.3 “控制”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新准则中控制定义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鉴于我国关于合并范围的准则制订过程已经认识到“控制”的重要性,建议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原则是对“控制”概念的补充。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因此,建议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以对合并范围进一步规范。又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列举了母公司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例如,当前股权分散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企业即使不满足拥有多数表决权或者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但仍然实质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以期更好的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作。
3.4 持续经营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合并问题与建议
新准则对于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要求。根据会计持续经营的基本假设,从理论上讲不应将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在实务中会碰到持续经营的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可能是母公司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经销商或配套厂家,或者具有“壳资源”重组价值,母公司会千方百计支撑这类子公司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该类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如果超额亏损可以不合并,在采用不完全权益法的情况下,母公司就可轻而易举地通过内部交易将成本、费用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承担,从而人为地夸大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因此,建议将持续经营又资不抵债的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准则的合并范围。
3.5 非营利性组织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与建议
大多数国家的准则规范的是营利性组织的报表的范围合并问题,而没有涉及非营利性组织。但是,与美国等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很大的比重。在我国这种大环境之下,公有制企业控制非营利性组织的背后往往有各级政府的左右,这就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与控制其的公有制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复杂,很可能成为这些地方政府或公有制企业操纵的工具。此外,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逐步脱离财政核算体系,提倡自给自足,自己搞创收,甚至投资办企业。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合并准则中规范非营利性组织的合并问题,如果企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控制,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事盈利活动,则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并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林淑雯.合并财务报表编制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07,(1).
合并财务报表范文3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核心内容是抵销分录的编制。
《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合并财务报表抵销的处理是按照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阐述的,这种抵销处理虽然便于理解合并财务报表的结构等内容,但一些相同业务的抵销重复出现,读者会感觉很繁琐。如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既涉及到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也涉及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项目,教材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均涉及到这项业务的抵销;再如存货业务的抵销既涉及资产负债表项目,也可能涉及利润表项目,还可能涉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教材中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均涉及与存货有关业务的抵销。
从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应抵销的业务进行分析,教材中涉及的抵销分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
借:股本(子公司)
资本公积(子公司)
盈余公积(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年末(子公司)
商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投资持股比例)
未分配利润―年初(合并当期为“营业外收入”)(贷方差额)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等,因此不会产生借贷方差额。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项目
借:投资收益
少数股东损益
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本年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本年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未分配利润―年末
应说明的是,“未分配利润”项目是通过抵销影响未分配利润的具体项目(如利润表中的项目)的抵销计算确定的。本期合并财务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的金额应与上期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的金额一致。因此,上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涉及的影响未分配利润的具体项目,在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均应用“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代替。如:上期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的抵销分录为: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在本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借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贷记“未分
配利润―年初”。
三、内部债权与债务项目的抵销
(一)内部债权债务项目本身的抵销
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主要包括:(1)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2)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3)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4)持有至到期投资(假定该项债券投资,持有方划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也可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原理相同)与应付债券;(5)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6)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抵销分录为:
借:债务类项目
贷:债权类项目
(二)内部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抵销
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可能发生持有对方债券等内部交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在抵销内部发行的应付债券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内部债权债务的同时,将内部应付债券和持有至到期投资相关的利息费用与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相互抵销。应编制的抵销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三)内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抵销
在应收账款采用备抵法核算其坏账损失的情况下,某一会计期间坏账准备的数额是以当期应收账款为基础计提的。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随着内部应收账款的抵销,与此相联系也需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其抵销程序如下:
首先抵销坏账准备的期初数,抵销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然后将本期计提(或冲回)的坏账准备数额抵销,抵销分录与计提(或冲回)分录借贷方向相反。
即: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或: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四、内部商品销售业务的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期初(期初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营业收入(本期内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
贷:营业成本
存货(期末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上述抵销分录的原理为:本期发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收入与本期发生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之差即为本期发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成本。抵销分录中的“未分配利润―年初”和“存货”两项之差即为本期发生的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笔者将上述抵销分录分为:
(一)将年初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年初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贷:营业成本
(二)将本期内部商品销售收入抵销
借:营业收入(本期内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
贷:营业成本
(三)将年末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年末存货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五、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处理
一方的商品,另一方购入后作为固定资产
(一)将期初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贷:固定资产―原价(年初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二)将期初累计多提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年初累计多提折旧)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三)将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抵销
借:营业收入(本期内部固定资产交易产生的收入)
贷:营业成本(本期内部固定资交易产生的销售成本)
固定资产―原价(本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原价中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四)将本期多提折旧抵销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本期多提折旧)
贷:管理费用
【例题】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05年起拥有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60%的股份并自当年开始连续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甲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为报告年度次年的3月20日。甲公司和A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2008年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如下:
(1)2007年度有关资料:
①甲公司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存货中包含有从A公司购进的X产品1600万元,A公司2007年销售X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15%。
②A公司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期末应收账款中包含有应收甲公司账款1400万元,该应收账款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为150万元,即应收甲公司账款净额为1250万元。
③甲公司2007年1月向A公司转让设备一项,转让价格为800万元,该设备系甲公司自行生产的,实际成本为680万元,A公司购入该设备发生安装等相关费用100万元,该设备于2007年6月15日安装完毕并投入A公司管理部门使用,A公司对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
(2)甲公司2008年度按权益法调整后的会计报表有关项目和A公司2008年度调整后的个别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金额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3)2008年度有关资料:
①甲公司2008年度从A公司购入产品10000万元,年末存货中包含有从A公司购进的X产品2000万元(均为2008年购入的存货),A公司2008年销售X产品的销售毛利率为20%。
②A公司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年末应收账款中包含有应收甲公司账款1800万元,该应收账款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为200万元,即应收甲公司账款净额为1600万元。
③A公司2008年年初盈余公积为500万元。
要求:编制甲公司2008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抵销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答案】
(1)抵销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和A公司所有者权益:
借:股本 2000
资本公积 700
盈余公积 800
未分配利润500
商誉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800
少数股东权益1600(4000×40%)
(2)抵销甲公司投资收益和A公司利润分配项目:
借:投资收益 960
少数股东损益 640(1600×40%)
未分配利润―年初 400
贷:本年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300
本年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200
未分配利润 500
(3)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150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50
借:应付账款 1800
贷:应收账款1800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50
贷:资产减值损失50
(4)内部商品销售业务的抵销: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240(1600×15%)
贷:营业成本240
借:营业收入10000
贷:营业成本10000
借:营业成本 400(2000×20%)
贷:存货 400
(5)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20(800-680)
贷:固定资产―原价 120
借:固定资产―累计折旧10[(800-680)÷6×6/12]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10
合并财务报表范文4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入,国民经济突飞猛进地发展,出现了大批巨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尤其是我国现已加入WTO面对国际国内巨大的竞争压力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企业集团化经营已是大势所趋。1995年2月9日,财政部了《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国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1999年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2001年1月1日实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方法和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财务会计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对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新准则合并范围有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或简称合并范围)是指可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范围,以控制为基础进行确定。要明确哪些子公司应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哪些应被排除在编报范围之外。确定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前提,合并报表的信息含量乃至其所披露信息的相关性,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合并范围的直接影响。随着并购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合并范围存在的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的探索和改进。
1.控制的定义不完善
新准则中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新准则中把控制定义为: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但本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基础仍需改进, 新准则中对控制的定义仍不完善。
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中对于控制的有关规定,可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即“控制”不仅可以获得利益,而且还可以限制自身的损失。主要受益方可能为向可变权益实体转移资产的一方,或为设立可变权益实体的一方即发起人,或是根据法律文件能够替可变权益实体做出投资决策的一方等。如果主要受益方承担了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可变权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就应要求主要受益方合并该可变权益实体。因此,补充“主要受益方”原则可以对合并范围进行规范,能够明确哪些可变权益实体应纳入合并范围,增强准则的指导作用,给企业合并政策和将那些实体纳入合并报表提供更有力的依据。
2.复杂持股合并原则的选择
新准则规定,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持股情况,如间接拥有及直接和间接共同拥有等。新准则中规定没有就如何计算比例的方法做出明确的规范性说明,由此容易造成对于同一持股关系的合并业务会因为不同的会计人员不同理解而做出不同的合并处理,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最后提供的合并会计信息不同。
例如,假设有甲、乙、丙三家公司,甲持有乙60%的股份,乙持有丙60%的股份。那么按照加法原则甲持有丙的股份是60%;而按照乘法原则,甲持有丙的股份是60%×60%=36%,两者相差24%。可见在实际中相同问题,由于采用方法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实际上,由于乘法原则得出的实际持股比例体现的是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比例,比加法原则的结果更为科学合理,但加法原则更能真实的反映实质性控制,因此,在确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时建议采用加法原则计算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的表决权资本数。
3.股权控制和实质控制的关系不明确
新会计准则强调以控制为标准界定合并范围,但对暂时控制并未明确说明。从字面上理解,是不满足股权控制的情况下,才适应于实质控制。但是,股权比例仅是一种形式,实质控制才是合并基本前提,合并报表应反映母公司所能控制的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规模和实现程度。因此,相对于股权控制来说,实质控制才是真正的控制,母公司不应当将其不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但由于有关时间规定比较含糊,缺乏操作性,按照这条规定,上市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可能以暂时控制而非实质控制为借口,不编合并报表,这样无法反映企业集团真实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因此建议应该明确“暂时控制”的含义,可将其界定为短期投资,明确与企业会计准则概念一致,即通常是易于变现、持有时间短、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的投资,并且在新的准则中最好隐含该条款。对于期限,可规定期限为一年内。
虽然新准则中规定列举了母公司虽然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却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四种情况:(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占多数表决权。但是,新准则并未给出在会计实务中应如何判断实质控制是否存在的标准。仍有企业不满足准则中所列示的四种情况,但仍然实质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的现状。建议完善准则中关于实质控制的判断标准,以期更好的指导有关合并范围的实务操作,提供更合理准确的合并会计信息。
4.特殊经营企业是否纳入报表合并范围
(1)非营利性组织。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很大的比重。在我国这种环境之下,公有制企业控制非营利性组织的背后往往有各级政府的左右,这就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与控制其的公有制企业的关系更加密切,更加复杂,很可能成为这此地方政府或公有制企业操纵的工具。此外,一些非营利性组织逐步脱离财政核算体系,提倡自给自足,自己搞创收,甚至投资办企业。有必要在合并准则中规范非营利性组织的合并问题,如果企业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能够实施有效的控制,或者非营利性组织的活动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从事盈利活动,则应该纳入合并范围,并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这些非营利组织是否有必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怎样确定合并范围?可以说,我国很有必要对涉及到非营利性组织的报表合并问题进行规范。
(2)合作型法人企业和合作项目。合作型法人企业的法律性质更类似于合营企业,其权益分享方式接近于:共同控制资产,如输油管道;共同控制经营,如合作开发石油;共同控制实体,如合营企业中的一种或其混合体。而合作项目是那些不具有法人性质、独立核算、采取一定方式分配收益的组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房。对于前者,应按照合作合同、章程的约定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不论分享权益比例是否超过50%,都应参照合营企业采用比例合并法进行合并,而对于合作项目,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问题,应由合作方各自单独核算或成立非法人企业独立核算,在编制合作方个别财务报表时再还原为各自的经济业务,相当于汇总报表。该项目类似于共同控制经营一样,不涉及合并财务报表问题;也不存在权益法问题,因投资和投资收益均是抽象项目,反映不出其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承包、承租和委托经营的企业。对于这类企业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问题,从两个方面探讨。一方面,当一个公司承包、承租和委托经营某母公司的子公司时,如果该公司不承担子公司经营风险,只是向母公司按照约定收取固定的承包费、租赁费或托管费时,说明母公司对这些子公司的经营仍然进行控制,承担主要的经营风险,因此母公司仍将这些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对于承包、承租和委托经营的公司来说,可视为向这些子公司提供劳务而收取的收益,可作为其他业务利润,而不纳入合并范围。另一方面,当母公司向承包、承租和委托经营收取固定的费用时,母公司对子公司不再承担主要的经营风险,缺乏了对他们控制的实质条件,不纳入合并范围。而对于承包、承租和委托经营的公司来说,盈亏风险均由他承担,,而且承包,承租和委托经营的期限较长,预期在期满时支付一定的费用即可取得这些子公司所有权时,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这些子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5.提供分部报告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7年了第131号财务会计准则《企业分部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对14号会计准则的修订,用以规范分部报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4年《国际会计准则》第14号《分部报告》(1997修订),要求上市公司与正处于上市过程中的公司,应提供分部报告,同时鼓励其他非公开交易企业自愿提供分部报告。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一分部报告》是首次全面的对分部报告有关问题进行的系统全面的规范。
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可能涉足不同的行业,跨越不同的地区,经营不同的产品,在这样一个集团内就产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的盈利水平可能差距较大,面临的风险类型和风险程度可能复杂多样,潜在的成长机会也会有很大不同,而一张合并报表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只是反映该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情况的综合信息,而难以提供从事不同行业子公司的总体经营状况,给财务分析和财务预测带来许多困难。
针对以上情况,可将分布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作为合并报表的组成部分,与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供给报表的使用者。因为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或跨国公司,仅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已不能满足某些报表使用者的需要,因为汇总合并的过程会掩盖掉一些重要信息,使合并报表存在不少局限性。同时提供分部报告,可以时报表使用者清楚的了解到集团下独立法人实体分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揭示出一些业绩欠佳的投资结果,尤其是在与集团的主要经营没有太大关系的行业方面的投资。而且,当一个集团具有多种经营时,提供分部信息有利于评价这个集团的风险或预计它将来的收益和现金流量情况。
6.合并范围其他相关问题研究
(1)合并日的确定。合并日是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和经营控制权实际转让给购买企业的日期。合并日是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许多会计事项都要依据合并日来确定,如企业合并调账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日、合并企业确认被合并企业损益日期等。目前,我国确定的合并日确认标准是:并购协议已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购公司和被并购公司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并购公司已支付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超过50%);并购公司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从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
企业合并涉及的重要日期还包括:协议日、董事会批准日、股东大会批准日、评估基准日、产权交割日、营业执照变更日等。根据上述确认原则对以上日期进行分析确定。其中,股东大会批准日,是股东大会批准企业合并方案的日期,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批准合并方案意味着合并方案可以正式施行,所以股东大会批准日应当被确认为合并日。
(2)合并范围变化时年初数的调整。按照我国相关的规定,合并资产负债表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时不调整年初数,但要对购买或出售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披露。但本人认为合并范围变动时,变动年度合并报表年初数是否调整,应视合并报表范围变动的原因而定。
①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引起的合并范围变化。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引发合并范围变动,应当调整变动年度合并报表的年初数,就如同新的会计政策一直在执行和会计差错从未发生过,追溯调整报告年度合并报表所列示的年初数,以增强会计信息纵向上的可比性。
②由于发生亏损或经营规模扩大引起的合并范围变化。由于发生亏损或经营规模扩大,原先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按规定纳入合并范围,年初数不必调整。此项变动不属于企业会计差错更正,只是因为子公司本年度内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根据重要性原则或为了加强对亏损子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③由于增加子公司或减少子公司引起的合并范围变化。由于增加子公司或减少子公司,或由于母公司控制权受到限制引发的合并范围变动,实质上是母公司控制范围的变动,合并报表的年初数不应当调整,以保持会计主体的延续性,而这种会计主体正是以母公司控股能力来界定其空间范围的。如果不区分具体原因一律调整年初数,忽视了不同时点上母公司控制范围的不同,实际上恰恰破坏了同一会计主体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合并财务报表范文5
关键词: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盈余管理
合并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同个别报表相比,合并财务报表又有其明显的特殊性。合并财务报表在盈余管理上,在目的、手段、程度等方面都有别于个别报表。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与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与旧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明确、体系完整,并与国际惯例趋同。笔者拟就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手段进行初步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合并范围进行调整,缩小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一)明确并扩大了合并范围
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已关停并转”等共计6个条件的子公司,可以不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并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于盈利的子公司,当其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的比重在10%以下的,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对于特殊行业(银行和保险业)的子公司,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这些规定使得相当一部分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且旧会计准则规定的6个条件具有一定的弹性,为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这些规定。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在合并子公司利润的时点上进行了控制
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旧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要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时点受控制的公司就是子公司。在这个时点上是子公司的,其全年利润就有可能都被并入合并利润;在这个时点上不是子公司的,其全年的交易就都不是内部交易了。在此规定下,母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或出售,增加或减少子公司,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从而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新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上,除了有空间上的限定外,还有时间上的限定。其规定,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并且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这使得当年减少的子公司在被处置前的内部交易未实现利润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被抵销。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盈余管理的漏洞。
二、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入合并利润,缩小了盈余管理空间
在子公司超额亏损即子公司已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的负值即超额亏损部分,旧会计准则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设立“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分别作为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减项和合并利润表的增项。使得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部分只减少合并股东权益,不减少合并净利润。这一规定便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母公司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将成本、费用及不良资产转嫁给子公司,使子公司发生巨额亏损。
新会计准则去掉了旧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如果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否则,该项余额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这一规定表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必须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中反映,而且在多数情况下超额亏损全部由多数股东承担。新会计准则将子公司超额亏损并入合并利润,缩小了盈余管理的空间。
三、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使用做出规定,但存在不足
我国的旧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合并应使用哪种会计处理方法,但从具体规定看,其允许使用的是购买法。可是在权益结合法制造“瞬时利润”的诱惑下,许多公司违背会计规范,滥用权益结合法,这是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上市公司采用换股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基本上都采用了权益结合法。
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规定是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规定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核算。这一规定使得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能再随意使用权益结合法了,从而有助于遏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也会增大盈余管理的空间。
在新会计准则下,只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无论是否采用换股支付方式,都应采用权益结合法,而权益结合法是有助于盈余管理的。另外,这一规定也会诱导企业设法将合并"做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使用做出规定,但存在不足,就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会在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增大盈余管理的空间。
四、改变商誉处理方法,增大了盈余管理空间
旧会计准则有关商誉的规定不够系统、清晰,严重滞后于实务,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与国际惯例都存在很大差异。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商誉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与旧会计准则相比较,变化很大。新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一个项目应单独列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商誉”项目中列示。并且,新会计准则对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规定对商誉不再进行系统摊销,而只采用减值测试法。
在经济体制转型并没有完成和非市场化的因素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处理方法会扩大盈余管理的空间。减值测试需要确定测试单元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有赖于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最近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或预期未来净现金流量的现值。而我国的经济体制转型并没有完成,非市场化的因素依然存在,活跃市场还会受到种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或负债缺乏完善的交易市场,投资者难以通过交易市场取得有关公允价值的完备信息。减值测试中还需要运用估值技术,这必然要依赖主观判断。而目前我国公司治理还存在许多缺陷,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的道德观和诚信意识缺失,会计人员的道德水平和执业能力也参差不齐,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在减值测试中出现会计选择、会计估计的滥用。
五、加大了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难度
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改用成本法核算,加大了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难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再按照权益法调整。而旧会计准则规定应采用权益法。这种变化加大了母公司利润与合并利润之间的差异,并且使二者之间的差异复杂化。
合并财务报表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利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复杂程序操纵利润(包括盈余管理和盈余造假)。个别报表是根据原始的业务记录、完整的记账凭证和账簿体系编制而成的,而合并财务报表是在集团各子公司和母公司个别报表的基础上,经过抵销、合并等程序编制而成的,有时对往年的内部交易还要进行抵销调整。这些都为企业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
合并财务报表范文6
由于甲公司有着丰富的酒店经营管理经验,因此A公司成立后,将酒店分公司承包给甲公司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20年。甲公司对酒店分公司经营、管理拥有独立权,酒店分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由甲公司委派人员进行组织核算,并按照甲公司集团母子公司财务管控制度进行管理。
酒店分公司的收益分配根据承包经营协议,甲公司保证每年实现一定金额的营业利润,超过部分作为承包经营收益归甲公司所有,不足指标部分由甲公司补足。对根据承包经营协议确定由甲公司上交的的营业利润,并结合考虑A公司本部损益后计算出的当年损益,由A公司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
在上述承包经营情况下,甲公司是否需要对A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笔者认为,在实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1、A公司整体财务报表需要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2、A公司酒店分公司视为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而需要纳入甲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下面我们就针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在该种情况下,采用那个合并报表范围更符合甲公司的实际情况: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关于合并范围的规定,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一)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三)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四)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而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公告[2008]48号文件要求在正确理解“控制”的涵义时,公司应充分关注持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的比例对控制权的影响,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构成、日常经营管理决策以及所处行业特点等因素,判断是否具有决定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权力,并以此为基础合理确定企业合并的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如公司将持股比例低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应当充分披露具有控制权的相关证据。如公司未将持股比例高于50%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范围,应当充分披露不具有控制权的相关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的实质控制权是在股东会,而并非董事会。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甲公司只拥有A公司25%的股权,通过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对A公司的经营决策的控制也仅仅限于对A公司酒店分公司,对A公司除酒店分公司之外的经营业务无法具有决策权力,甲公司是无法对A公司整体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控制的,因此,甲公司对A公司整体合并财务报表是不合适的。
那接下去,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甲公司是否可以将A公司酒店分公司视为控制的特殊会计主体而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讲解(2008)》,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母公司为了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二)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三)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