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社章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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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章程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文1

【关键词】新一代合作社 有限合作社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3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伴随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美国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直到今天依然在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然是美国农业领域最为重要的合作组织。本文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中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合作者”(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与“有限的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组织、运行、绩效及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合作社在自由经济下的困境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诞生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被视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组织,由罗虚代尔合作社所建立的一些合作组织原则在1921年得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确认,一直被视为是合作社发展的经典规则:第一,社员入社自愿及社会资格开放;第二,社会享有平等的投票权;第三,严格限制股份利息收益;第四,合作社盈余用于合作社发展及物质交易;第五,为合作展开技术、教育等培训;第六,加强与地方、国家及国际间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六条规则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一直是按照这些规则组织发展起来的。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合作社之间的商业联合趋势明显,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显然已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美国著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指出,传统合作社过于强调合作的非营利性导致了合作范围局限在成员经营活动的狭小区域,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导致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度下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萨克斯顿认为,传统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没有考虑到社员股份大小,不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合作社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导致了搭便车现象严重。①基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自由市场竞争下的困境,在坚持互助合作的前提下,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大市场、自由竞争的需要。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州,像犹他州、明尼苏达州的一些农场主,为了应对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需要,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改革股权、成员资格封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投票机制,在生产模式、资金筹措、买卖交易的权利义务等领域有了较大规模的革新,这些改革后的合作社被视为是新一代合作社的开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制度有了很大的创新,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第一,经营方式的改变。传统合作社的运营目的基本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原始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原始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成立于1989年的美国犹他州种植者面粉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就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面食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品牌。新一代合作社在提升附加值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民在消费者支付额中的分享比例,加工后农民的利润一般能增加10%,②这样,合作社成员不但能够获得加工过程中的利润还能分享消费过程中的收益,社员的收益明显提高。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过程中,新一代合作社体现了其明显优势并由此发展起来,此后广泛存在于各种农作物种植与农业生产的各个阶段,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由此看来,新一代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经济体中不可忽视的一极。

第二,股权筹资。实施附加值发展方式,意味着在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筹资方式上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迈进,这种经营模式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合作社的运行及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社员的交货股权。新一代合作社的起步资金大部分是来自于社员,但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集资形式,是通过向社员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起步资金的。这种股份对持股人而言享有独占的排他性,同时享有向合作社交付一定数量初级农产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在丰收的年份,社员自身拥有的农作物大于交货量时,合作社必须收购持股社员的农产品,这是社员权利的体现;在歉收年份时,社员拥有的农产品少于交货量时,社员有义务从市场上采购农产品来完成股权中要求的交货量,这是义务的体现。合作社收购了农产品,再进行深加工,使得原始农产品增值,增值后获得的收益按照交货时候的持股权比例向社员返利。

社员的股东权。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人合与资合的结合,社员是农民,是投资人,是股东,享有股东收益权。对这些社员而言,资金的投入是维系合作社运行的保证,同时也是他们获得农产品附加利润的渠道,合作社是社员们农场经营的延续。但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也仅仅限于此,一旦履行了交货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合作社的加工与经营活动,合作社具体的经营活动交给聘请的经理人去完成。这完全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体现,新一代合作社很好地完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权清晰,提升社员们的积极性,也保证了经理们自主经营的信心与能力。

第三,权责明确的合作社章程。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模式,合作社章程或大纲是规范合作社运作、实现交货权及投资人收益的重要连接点,也是规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其内容主要有:交货的权利与义务;交货的价格;交货的数量及质量;交货的方式;货款支付;违约救济;交货权转让等。其中,违约救济方式与交货权转让是合作社章程的核心,是自由经济竞争下规范公司制的体现。一般在章程中规定社员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通常是以其股权利益减少为代价,这样能够约束社员对合作社负责。交货权的转让是社员们的一项权利,但事先需要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只能是在合作社成员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由社员们自行协商,这种内部的股权转让方式恰恰也印证了其公司化的封闭运行机制。

第四,绩效分析。新一代合作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农业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大提升了农场主的收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升级。实践表明,新一代合作社是非常成功的,其较好地将传统合作社的优点与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有机结合起来,其良好的产权配置及治理制度安排,有效地整合了农业经济的各项经济要素。

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来说,新一代合作社也是在社员资源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与传统不同,社员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有着相同的价值观与物质追求,这样能较少地减少分歧。同时,由于社员资格的封闭性,成员比较稳定,对一个组织而言,有助于降低协调的成本,能够减少内耗。

从管理机制上看,在新一代合作社中不再局限于一人一票制,社员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认购股份的多寡,这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合作社可以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避免了投资的盲目性。从分配机制上看,社员获得的惠顾利益占到了合作社总收益的80%左右,其余20%一般作为追加股本,只有社员们股份转让的时候,才会结算这些剩余份额。这样既能够保证社员股东权的延续,还能有利于合作社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在1999年末,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俄亥俄及周边的几个州的牧场主决定成立一个加工、销售羔羊肉、羊毛、羊皮的合作社,但是,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这些牧场主发现无法按照新一代合作社那种按照农产品数目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更多的资金。这个问题引起了俄亥俄州议会的重视,2001年,俄亥俄州率先通过了“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该法明确提出了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改革,允许合作社在新一代合作社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灵活。2003年,明尼苏达州也通过了类似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5~2007年之间,爱荷华、田纳西、威斯康星等州相继也颁布了新的有限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8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正式完成了“北美统一有限的合作社团法”(简称“统一合作社法”)的起草,2008年8月,来自于美国51个州的委员们一致同意向各州推荐该法,③到了2009年底,美国的中西部及五大湖区附近各州均采用了该法,由此标志着北美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正如美国农业部的有关专家表示,统一合作社法最吸引人之处就在于新的投资者能够自由投资各种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也不再因资金而发愁。

有限合作社的特征。第一,合作社社员范围扩大。在有限的合作社中,社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有的惠顾社员,即新一代合作社中确立的交货股权持有人与投资人,与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利用关系;一是投资社员,不持有交货股权,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社员,在新一代合作社中没有这类成员。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均是惠顾社员,持有交货股权与投资证书,是合作社的股东;而现有的投资社员,则不持有交货股权,只能通过投资享有部分决策权的优先股来获取利益,成为合作社的合营者。换句话说,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方式,股东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发行股票(优先股)融资;有限的合作社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惠顾社员是创办成员,是原始股东,投资社员是购买优先股(股票)的股东,享有部分的决策权,类似于购买股份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第二,惠顾社会员有优先表决权。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优先,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惠顾社员的数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像最早的“俄亥俄加工合作社法”规定,惠顾社员的表决票数不能少于51%,“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上,如修改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解散、合并,合作社财产处分、转换等,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半。第二,惠顾社员的表决权按照整体计算,也就是说只有惠顾社员内部取得了大多数的一致,就应该视为整体同意。如惠顾社员是100名,60人投赞成票,由此确定这100人持赞成意见。④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了能够确保惠顾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保证合作社的宗旨不变。第三,在董事会组成上惠顾社员的人数及权利要占大多数。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就规定,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应该占据多数席位,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由惠顾社员选出,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代表权利应该占据51%以上。

第三,惠顾社员的利润优先。有限的合作社是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利润的来源受到市场经济行为的限制,但是惠顾社员的总利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威斯康星州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低于50%,如果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不能少于30%,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的45%。统一合作社法中规定不能少于总利润的50%。

从上述分析可知,有限的合作社是在新一代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的,是为了解决新一代合作社在融资能力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

两种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新自由主义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强调经济组织运行的自主性,由市场来调节经济组织的运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也不能随意干涉经济组织的事务,政府只能扮演“守夜人”、“裁判员”、“服务者”的角色。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有限的合作社的发展、组织、运行、效益等方面来看,完全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比较松散,政府只是为他们提供服务,而不是干预。

提供服务。美国农业部下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这个机构名为管理,实为服务,行政管理不是其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合作社提供服务,及时收集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进行研究,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及建议,同时还会定期出版一些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资助出版《美国农业合作社研究》等刊物,⑤密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农业合作社的贷款融资提供建议与指导,从而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引导扶持。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是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合作社服务机构,是美国各种农业合作社自主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其成员为各种农业合作社的代表,联邦政府的有关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吸收NCFC的代表为其顾问成员,让这些代表在政府农业决策中发挥作用,这样能够减少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能够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的需求。目前,NCFC所代表的合作社成员每年的生产总值占据全美合作社生产总值的80%以上,很好地成为了合作社与政府之间交往的桥梁,降低了政府行政与合作社经营成本。

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美国政府很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多种服务,但一般很少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联邦政府及国会只是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及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策运行、财务运作、市场开拓等事项并不干预,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这些事项,只要合作社章程通过了全体股东同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吴易风:“西方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红旗文稿》,2014年第5期。

②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

③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4期。

④卢代富,谭贵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文2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扶持;对策

基金项目:2011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定市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102026)

中图分类号:F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2月10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在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成立的互经济组织,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但是,由于农业和农户本身弱质性的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政府的扶持成为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局限性,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对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西方发达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组织原则,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国家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借鉴

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均在不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税收、财政等手段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其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

(一)法律保障。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发达国家政府都相继颁布相应的法律,确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法国政府早在1894年就通过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规范并促进了当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43年颁布了专门的农业合作社的法律,1947年制定了合作社总章程。随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其立法也不断完善,又相继颁布了《农业指导法》、《合作社调整法》等法律,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美国是最早制定合作社法的国家之一,但是美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都是在州一级颁布的,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联邦政府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条款分散于相关的法律中。美国早在1865~1870年间,就有六个州分别通过了有关合作社的立法。192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起决定性的合作社法《卡帕-沃尔斯坦德法》,鼓励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并为他们提供反托拉斯豁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1926年出台《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农业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并要求农业部进一步加强对合作社的扶持,极大地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1967年颁布了《农业公平交易法》,规定了农产品公平交易的六大标准,保障了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合法地位。

日本于1900年首次颁布了关于合作社的法律《产业组合法》,是日本合作社的基本法。该法对合作社的信用、采购和销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1947年日本政府又制定实施了《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确立了农协的合法地位、经营范围和优惠政策,促进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农业协同组合法》在实施60多年间也多次进行了修订,使其不断完善,确保了农协的健康发展。1961年日本又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推动了农协基层组织的合并、整顿和提高。

(二)税收优惠。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互经济组织,具有公益性质,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减税、低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地位。如法国政府规定: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并且合作社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合作社可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照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而美国政府早在19世纪末,就豁免了农业合作社的全部赋税,直到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美国政府才取消了合作社普通赋税豁免制度,仅对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实行税赋减免政策,但对于其他合作社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实行免税政策。另外,美国政府还对一些产业领域的农业合作社实行优惠税率,扶持该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也一直对农协实施优惠的税率政策,如所得税,一般企业要缴纳62%,而农协只缴39%;法人税,一般企业要缴纳35.5%,农协只缴27%;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要缴50%~60%,农协只缴43%。

(三)财政支持。在财政政策方面,法国政府通过发放补助金和提供优惠贷款的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例如,居马(法国共同使用农业机构合作社)在成立时,政府会根据会员人数的多少给予2.4万~3万法郎的启动费;对于居马所购买的机器,政府也会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的无偿援助。此外,政府还提供特别中长期贷款,对于山区和经济条件较差地区的农业合作社,贷款最长期限为12年,年利率3.45%;平原地区,最长贷款期限为9年,年利率4.7%,贷款的优惠利率部分由政府补贴。在这方面美国政府与法国不同,美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直接支持是很有限的,这是由于早在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政府就出资建成了世界上最完备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当农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困难时,美国政府也会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帮助农业合作社渡过难关。日本政府也对农协的基本设施给予了大量的投资和补贴,并且日本政府的支农资金大部分都是通过农协投放,有效地提高了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些国家在财政方面实施的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非资金支持。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资金支持,如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他们认为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是在微观层次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因素。如:美国政府对此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们积极地与教育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展开合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进行培训,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农民提供各种信息技术咨询,有效地提高了社员的素质,保证和深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五)实施监督和管理。发达国家政府除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各种扶持以外,还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引导,以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如,法国政府规定:合作社的建立和撤销必须经过农业部门核准审批,同时在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农业部的相关机构还要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启示与建议

(一)启示。发达国家发展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发达国家政府主要是通过以下手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提供法律保障;(2)提供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3)建立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体系;(4)在不干涉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监督、管理。

(二)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探索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府扶持政策。

1、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2007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但是,由于该法刚出台不久,所以该法的普及工作成为重点。因此政府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做好宣传工作,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工作较发达国家严重滞后,并且还存在着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制定优惠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从法、美、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来看,政府都以财政和税收为主要的政策工具,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我国政府也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制定适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促进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在财政政策方面,我国应加大支持力度,我国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金,用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发展、技术改进、贷款贴息等等,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社员的税负水平,对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实行减免政策,切实保护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4、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融资环境。我国应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有效解决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问题。另外,也应积极地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加强金融市场准入的立法管理,打破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增加竞争。

5、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我国政府应加大投资力度,逐步完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第一,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对政府工作人员、合作社管理人员、社员以及农民积极展开培训,巩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第二,建立深层次的理论研究体系。加强合作社的理论研究,提高政府指导合作社实践的前瞻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正确的轨道上健康、持续地发展;第三,建立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信息支持,政府应充分发挥现有农技系统的优势,提供技术培训与服务,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6、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政策引导。政府应在宏观层面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力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和组织效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进行政策引导。例如,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文3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机械化

中图分类号:S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145-1

齐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现行农村和农业发展需要,为了解决在基础上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难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产生于2007年9月,注册成立于2008年3月10日,现有社员133户,主要从事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作业,他肩负着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企业发展的多重重任。到2010年,齐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入社土地350公顷,农户500户,人数1500人,入社社员年人均增加纯收入4000元,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以上,高出当地纯收入平均数的70%,合作社年纯收入300万元以上,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创新机制,大力发展专业化合作组织

齐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加速农业机械化的重要组织形式,总的发展思路是以发展现代农业为方向,以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和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基地为目标,按照“强龙头、优基地、重特色、创品牌”的总体思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项目为载体,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推动建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为重点,完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为关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挥区域优势,实施农业科学化、标准化、产业化、机械化、安全化、市场化的生产和经营。

合作社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前提下,以合作的方式,将农户的小生产组织起来,共同抵御大市场的风险,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发挥合作优势,促进农民增收。并在坚持政策引导,农民自愿,优化产业,培育特色,科技创新,协调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政策引导与切身利益拉动,取信于民、让利于民、服务于民,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农民自觉地加入到农业合作社中来。采取农民用自己土地入股、投资入股或农机具等实物入股的方式,让农户成为农业合作社的股东,将农户的土地集中起来。

合作社主要以水稻产业为基础,生产过程采用全程机械化作业,向绿色水稻、有机水稻方向发展,推动标准化生产建设,实施品牌化战略,全面打造农产品加工业的特色产品,努力开拓市场,不断扩大规模,提高农民、农业、农村的市场竞争力,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2 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机械化生产水平

按照国家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股金设置、工商登记以及表决管理、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确实保障合作社社员的合法权益。齐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一是在经营方面。参加合作社的社员,以土地折资入股,入股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品种、统一生产、统一管理、统一加工和统一销售,实施全程机械化作业;合作社生产用人以内部社员优先,内部社员不愿参加生产耕作的,可选择其他就业项目,不受合作社限制。

二是在利益方面。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社员出资,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余返还,利益共享,风险由企业――长春市龙双米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市场运作机制,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凝聚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合作社采取自负盈亏利润分红的经营形式,年终统一结算。社员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给予保底收入5000元/公顷,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年终根据合作社的收益情况,按每个社员实际入股的土地面积按股分红;利润部分按合作社规定的基金提取比例提取公基金,留给合作社做为积累基金,继续发展,以丰补歉。

三是在管理方面。建立了民主管理机制,依法制订规范的章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驾驶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每年召开两次股东大会,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并吸收遵纪守法、有机械化专业特长的人入社。合作社下设5个部门,即财务部、购销部、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和后勤保障部,提高了机务管理水平,做到了车有库、具有棚、有办公室、有修理间,农机装备保养达标。同时实行社务公开,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成员民主监督,进而增加社员收入,不断提升了农业机械化生产管理水平。

3 强化服务,全面推进现代化农业进程

首先,合作社建立了由30人组成的农机作业队伍,从业人员实行合格证准入制度,并通过培训,使合作社领导者和驾驶员全面掌握农机田间操作技术,严格执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做到了懂技术、会保养,善管理。同时,聘请了省农科院和吉林农业大学的资深专家和教授做技术研发后盾,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技术指导,保证了技术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其次,充分利用国家的惠农政策,实施土地整理,建立水稻育苗基地、农机示范基地和农产品加工基地,集中连片开发,以利于机械化作业。截止到目前,已投资700万元,修筑水渠1.3公里,机耕路基础1.6公里,完成土地整理130公顷,育苗基地大棚的基础建设,农机示范基地管理房300平方米和农机库1200平方米,购进农机具49台套,农产品加工基地正在建设中,使水稻全程机械化得到了健康、有序、协调发展。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文4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在农产业运行中,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了合并与合作两种方式来加强横向联合。合作模式可以理解为在产业运作过程中,合作组织通过组织间签订协议来实现组织产业的联合。

一、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在我国,农业生产已经成为必须的一项生产,但其中散户的生产和市场化的发展出现了不小的矛盾,在散户中往往由于不集中,导致信息接收不畅,很难和市场化进行竞争,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使分散的农户统一起来,按照市场的要求,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2、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在分散的小户之中怎样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首要问题,这有利于把散户集中生产,再将农民的劳动、技术、资金以及产加销各个环节有机联合起来。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生组,实现了农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减少市场风险。

3、有利于减少交易流通环节 ,减少费用支出 ,增加农民收入

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交易活动不断,交易费用也越来越贵,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农产品和有限的市场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

二、完善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制

1、提高制度化管理力度

首先,发挥合作社自我协调的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要认真贯彻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农业合作的政策,认真领会政府的指导思想,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合作组织规范、章程与行为准则。并且定期根据章程对合作社成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合理的评定分析,在自我协调的过程中使合作社走向健康的发展轨道。其次,行业与产业协调。在市场环境中农业合作领域的竞争也十分激烈,加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与产业协调十分必要。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及经济发展的增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也不断更新,其发展领域早已从单一的合作模式,发展成为具有综合性、产业性的合作社,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组织内部要加强会员与会员、企业与社员、社员与消费者等关系的协调,开创更具有规范性与民主性的组织结构。

2、健全财务与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在财务资金分配方面要做到民主决策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坚持一人一票的投票方针,使社员们的权益得到保障,防止财政主管一人决策现象的发生。其次,在进入合作社财务部门之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将拥有优秀财务技能的人员纳入。在入岗之后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知识与技能考核,不断增加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社员服务。最后,我国的财务制度环境在不断变化,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要完善会计管理体系与财务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体系的建设。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其财务部门设立财务监管处,加大对财务部门的监察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们的监督,并对财务运营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例如收支状况、负债状况等。确保财务部门健康运行。此外,国家还应当进行二次监督,对于社员的收益、分配等,国家应给予专项资金的运营并进行调查审核。

3、完善利益分配管理机制

1)股金分红与惠顾返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按股份红与惠顾返还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里的效率优先指的是在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中,要注重资金效率的优先,即对于龙头企业与村干部、能人和大股东要给予一定的优先权,他们的资金支持是维持合作社的重要源泉,只有资金充裕了合作社才能在各领域得到拓展。但是又不能忽视公平原则的实施,为防止在效率优先中出现潜在异质性问题,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避免出现利益‘一边倒’的现象。

2)公共资金积累。公共积累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公共积累资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运用,一部分是用作积累的公共基金,一部分是用作分配的公共基金。积累公积金是为了以后的合作社产业扩充与抵御风险做准备,使合作社能够朝着更有利、更稳定的方向发展。在分配公共积累基金方面,要加强分配中的公平性,坚决避免出现社员差异性。可以采取建立普通成员个人账户的制度安排,将公共积累资金平等分配到各个社员账户中,达到兼顾规范与公平的目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社员的收支以及负债情况的监督力度,做到审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这可以尽量避免大股东吸纳大部分资金的现象。

3)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政府每年都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财政资金援助,财政安排涉及到内部管理领域,金融信贷、税收、社会化服务等领域,要把财政资金落到实处就应当加强制度规范,有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应进行循环式的财政支持,给予合作社长期性的资金扶持,在合作社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应拿出相应的周转资金,去帮助那些刚刚起步的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完善一体化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

1、坚持“一体化与经营紧密结合”方针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产业领域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形成一个横向、纵向产业间的联合已然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横向一体化也就是产业链的横向延伸过程,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可以追求规模经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市场风险与意外损失,还可以更好地控制资产专用侵占现象的发生,这样形成的联合一体化组织模式,不但解决了成员之间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解决了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一体化形成的外在动力问题。

在联合的过程中产业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力与控制力变强,但是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合作组织间仍保持独立的经济个体,在协议中充分满足成员追求共同利益的诉求。合并模式可以理解为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实力差距较大的组织采取合并的办法。面对着恶劣的市场竞争环境,规模较小的产业合作组织占据弱势地位,没有能力应对严峻的市场考验,在这种情况下横向间的组织联合成为合作经济组织最优的选择方式,实力较强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技术,信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支持使合作组织产业更加强大。

合作经济组织纵向一体化,可以理解为产业链的纵向延伸过程。纵向一体化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其制度的优越性。在经济收益层面,市场交易过程中,纵向一体化的产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农业生产状态,天生的自然与资源禀赋使我国农业发展具有农户地域分散性,资金短缺性,信息闭塞性,主体思想保守性等特点,通过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延伸将农户们组织起来,通过信息采购,市场调查销售服务等领域表现产生了产品额外增值,农户们在一体化过程中获得了产业利润。在就业层面,进行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链通过产前与产后的拓展,无形当中提供了潜在的就业机会,在产业链延伸中加工部门通过专业化带动了分工次数,每一次分工都是产业链上每个节点的开始,新的节点带动了一个新的部门拓展,同时提供了新的岗位。

2、提高组织服务与管理效能

一体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成为未来农业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一体化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产业链通过产前与产后延伸,拓展了实践范围,实现了产业利润及附加值的增加,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化力量日益增强。

结束语

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培育新型经营方式、构建多样化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任务。在激烈的竞争中起到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完善农村价值观体系等作用并产生了积极的正外部效应。

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文5

但记者近期在黑龙江、山东、安徽、江苏、江西、广东等地采访发现,目前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主体数量少、经营管理技术与水平偏低、内在质量不高等诸多“发育不良”问题。

部分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

随着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加速,许多农业主产区积极探索在坚持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新型农业经营机制,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1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目前至少有47.84万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万多家;截至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0万家。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我国农业发展真正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真正到了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转变的新阶段。今后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但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国农业主产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数量仍然不够,发展水平不高和质量参差不齐等方面。

整体数量不足,全国八成以上农户还在单打独斗。截至2011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仅为2.2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80%以上的农田仍处于分散经营中,其中百亩以上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5.3%;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为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

发展水平上,农民职业化经营程度低下。当前一些地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技术水平、市场意识和管理能力都相对不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调研组2012年7月在上海松江区、湖南湘潭市、安徽凤台县等三地调查发现,三地的家庭(或大户)农场经营者普遍处于依靠经验种植养殖阶段,从文化程度上看,初中和小学学历占90%以上,高中以上学历者不多。从经营者年龄上看,30岁以下的不足5%,50岁以上的将近一半。

安徽省天长市大地农业合作社联合社是一个以种植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为成员的合作组织。发起人宣有林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利好政策引导下,当地许多种植大户盲目扩张面积,但却对农业风险、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估计不足,结果导致一半左右的大户经营实际亏损,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大户能盈利。究其原因则主要是生产技术不成熟、管理能力跟不上、市场信息不灵、农产品销量不佳等。

部分农民合作社“有组织无合作”,质量堪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站长李东福表示,当前一些农民创办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这种合作社徒有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合而不作。同时,由于合作社经营中可以免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许多企业为了合理避税,也纷纷参与合作社。

类似现象在一些地区也比较多。记者在广东、安徽、江西等地采访也发现,一些龙头企业是一家企业两块牌子,一块是企业牌,旁边一块则是某某农业合作社牌子。

对此,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主任、中国扶贫基金会会长段应碧说,当前我国一些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成分。“合作化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要农民成为组织里一个权益完整的个体,但当前一个大户或一家企业参与所谓农民合作社,并掌握主动权,农民没有了话语权,导致合作社成为一些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这种专业组织被私人化、企业化,说明我们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十分不成熟,有组织无合作。”

基础不牢大户“不大”

记者调研发现,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中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难题,主要表现为土地流转缺乏规范,“新主体”缺乏政策扶持,导致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难长大;而监督管理、人才培训不足甚至错位等也导致一些农民合作社发育不良。

首先是土地流转缺乏规范稳定性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缺乏基础。记者了解到,目前虽然各地都建立了土地流转程序、规范流转合同文本,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江西高安市杨圩镇汉塘村的种粮大户谢任生与三个村民合伙承包了本村400多亩农田。他告诉记者,目前土地流转期限都普遍偏短,以三五年居多,甚至一年一租,短期行为多。如大户对修建灌溉设施、培肥地力等事关长期发展的项目不愿也不敢投入,使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的局面进一步加剧,影响了土地的产出率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缺乏相关政策扶持,难以做大做强。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农业补贴都是直接发放给农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拿不到或者只能拿到很少一部分。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局长戴金山说,国家一直在提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并在土地、资金、项目、税费等方面有一些扶持政策,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多政策难落实处。“拿项目来说,国家和省里的文件都要求涉农项目向农民合作组织倾斜,但事实情况是,很多项目根本不以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而是要以各级政府的名义申报。”

农业合作社章程范文6

关键词:合作经济;联社;农业产业

一、引言

从1999年底,镇江茅山镇丁庄村成立了江苏省第一家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葡萄协会,至今江苏规范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突破1万户。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合作社再联合,入社农户再入社”的合作联社也在江苏悄然发展起来。2008年12月“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正式成立,成为江苏省第一个区域性的农业专业合作联社。而后,一批各类型专业合作联社随之成立。

农业合作联社的出现是必然还是偶然?联社是一场变革还是合作组织发展的新阶段?这个变化对农户增收究竟有怎样的影响?联社的发展前景又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做出正确的评判。基于此,本文将通过案例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剖析“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以期为相关决策提供可借鉴的佐证。

二、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的发展概况与运行机制

(一)创建宗旨

联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句容市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章程》创建及运营,属合作社企业法人。组织、指导各成员合作社,联合开发句容优势农产品,通过研发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及新技术,大力开拓沪宁线高端农产品消费市场,并以此引领、推进句容市优势农产品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城乡统筹进程。

(二)发展概况

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于2008年10月注册,由天王镇戴庄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茅山百事特鸭业有限公司、万山红遍农业园、白兔镇柏生草莓专业合作社、丁庄老方葡萄合作社、后白镇二圣砂梨专业合作社和市供销合作总社7家合作社联合组建。

现已建成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研发中心现有研发人员10多人(其中高级研究人员6人),有试验基地及示范园1000亩,拥有江苏省(6项)和镇江市地方标准(5项)。农产品生产基地8000亩,参加农户700户,带动周边3000户。在南京、镇江等地设有农产品直销店,拥有万山红遍、野山小村、柏生等知名品牌,生产和销售镇江及周边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近1500种,绿色和有机产品的占大多数。2008年度联社实现销售总额2437万元,实现净利润130万元。

3年内,联社计划将开发新的优势农产品3个-5个,示范推广新品种10个-15个,新技术20项以上;成员单位将扩大到20个-30个;农产品基地扩大到1万亩,亩均纯收益5000元以上;在上海、苏州、无锡等地设立直销店;全部投产后帮助社员年增加收入5000万元,带动面上10万亩-15万亩高效农业发展。

(三)运行机制

联社管理机构由联社成员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理事长、总顾问等组成。联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联社章程及各成员合作社章程运作。联社与各成员单位都是平等的独立企业法人,联社以等国际通行的合作社模式实行民主管理。运作资金来自成员单位入股本金、公积金及公共财政或社会支持。联社根据成员会决定联合开展农产品流通、加工业务,给予非指令性生产经营指导,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提供新品种、新技术等科技服务。

联社的经营重点在两头,即产前的新产品研发和产后的加工、销售,中间的生产基地建设运行,主要由各成员单位独立自主开展。产品研发依托镇江万山红遍农业园为主组建;生产基地由各成员单位合作社组成,接受联社的生产、经营指导和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市场营销中心依托成员单位百事特鸭业有限公司组建(见图1)。

三、联社的比较优势分析

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的比较优势(相对于单个社)是基于提升区域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依靠农业科技支撑而产生的。联社通过产研结合的有效方式,组织规模的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从而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实现生产发展。

(一)对接市场,打破单社发展瓶颈

无法独自建立深入城市的销售网络是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联社组建销售中心,通过百事特鸭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运作模式和展销中心、直销店等实体,直销联社的产品,较好地克服市场营销对个体农户、小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制约,“卖难”问题可得到积极有效的缓解。

(二)延伸产业,扩大发展空间

联社在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基础上,扩大外延服务,包括研发、加工、运输、储藏、销售和旅游服务等,发挥联社的信息、技术、市场优势,不断挖掘农业、农村的潜在功能,将“产品”变成“商品”,从“无牌”到“名牌”,实现“产地型”向“产业型”的转变。

(三)规避风险、促农民增收

联社对外是买卖关系,对内则是服务关系,联社只抽取少量资金,用于构筑销售网络,所有收益全部返还合作社,再由合作社全额返还农民。采用合作联社模式,可以在较大区域范围内,把分散的农民家庭经营更有效的组织起来,发展适度规模农业,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推进区域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共同致富。

(四)名人效应,提升品味

“要致富,找亚夫”,赵亚夫是江苏省科技兴农模范、镇江农科所资深的农业专家,20多年来,他帮助指导句容农民发展高效农业20多万亩,带动了当地2万多农户走上了致富的道路。他的名字不仅在全省、乃至长三角地区已经成了优质农产品的代表,成为响当当的品牌。联社发起之初,赵亚夫无偿地提供自己的名字作为联社的名称,起到颇具影响的宣传作用,已经成为联社的无形资产。

四、联社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适用法律法规的缺失

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在没有相关的法规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申请注册的,虽然在而后江苏省委《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对联社的做法给予了肯定,但是仍然没有相关的政策性规定出台。由于适用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联社在行使某些权利和义务的时候,仍然以成员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这给联社的管理带来许多不可避免的问题,也非常不利于联社自身的规范化发展。

(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合作联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内部的管理制的尚不完善,很多规章制度都在摸索阶段。合作社本身就是一个松散型的组织,由各合作社联合起来的联社组织难度相对更大,一些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很多依靠个人权威来维持,甚至是以感情为纽带进行管理。这些问题的存在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调整、改进。

(三)融资渠道少

联社拥有加工、运输和销售实体,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联社的运作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合作社入股本金、公积金及公共财政或社会支持,而这些不足以满足联社的进一步发展。联社的非营利性使得其无法获得社会资本,而联社为了保持自己的公益性也排斥社会资本的进入;而现有的不完善的金融体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很难获得贷款帮助。资金缺乏是制约联社发展的最主要问题之一。

(四)管理人才缺乏

在联社中,社员集所有者、劳动者和管理者于一身。缺乏系统的现代企业管理专业化知识,限制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参与民主管理的深度,且这种决策极易导致失败。因此,联社面临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的严峻挑战,随着的规模扩大和民主管理成本的加大,这个问题日益突出,将制约联社的发展甚至是生存。

总之,联社在创建和发展中,必然面临着各种影响和制约因素。对此我们应该认真分析,正确加以区分和对待,以期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结论与启示

(一)联社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成熟阶段

合作社的生命周期大致分为4个阶段:引入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分化阶段。在成熟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纵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联社同时兼具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特征,因此,是合作社发展的成熟阶段,也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要经历的阶段。

(二)企业应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

赵亚夫农产品专业合作联社的研发中心主要依托镇江万山红遍农业园,该园是江苏丘陵地区镇江农科所从事应时鲜果、农牧结合、有机农业等新品种新技术研发的科技型企业。该企业是联社研发新品种新技术,并对联社成员单位提供科技服务的主体,成为科技融入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的切入口,真正发挥了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因此,只有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找到自身在农业产业中最合理的投入位点及最能实现利益的运作方式,成为推动和带动科技创新的主导力量,才能克服农业领域,农业体系层次的复杂性,提高农业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

(三)政府应为联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初生之物,其形必陋。良好的制度环境是联社得以较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法律、金融和财政制度这些配套制度的发展有利于联社的获得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

首先,政府应积极引导合作经济由分散走向集中,向成熟阶段发展。江苏省省委《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2008年11月4日)已经明确指出“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或农产品行业协会,提升组织化水平”,为联社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这也表明江苏的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向成熟阶段迈进。

其次,联社是合作社走向成熟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这就需要政府主要以协调者的姿态出现,通过出台一些政策,协调处理联社内外部的矛盾,为联社顺利健康发展清除障碍。

再次,目前联社受资金、技术、人才等制约而无法扩大发展空间,政府应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联社的政策和财政的支持,加强财政、税收、规费减免、用地、用电和“绿色通道”等方面的支持,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向联社倾斜。

(四)联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寻求更大的发展

联社多元化方向发展会进入分化期,可能出现3种趋势:进入衰退直至消亡;变异为法人企业或者公益事业;维持合作社形式并继续成长。第一种趋势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第二种趋势是一种质变,第三种趋势是一种量变,量变终究是要导致质变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市场经济不成熟的阶段,合作社变异成为企业更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更具活力;在市场经济成熟和生产力水平较高的阶段,合作社变异成为公益事业更能发挥作用,更具生命力。

在目前市场经济不成熟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对低下的情况下,建议联社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转变传统观念,引入企业经营的理念去开拓市场、获得资金、吸引人才等,融入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潮,充分发挥农民股东和生产者双重身份的作用,通过生产关系转变的优势,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带领农民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赵亚夫.办好合作社、共同富起来[Z].

2、赵亚夫.依靠科技发展现代农业新探索[Z].

3、赵国杰,郭春丽.农民专业合作社生命周期分析与政府角色转换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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