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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务:岑溪市扶贫办副主任,项目管理股股长,综合管理股股长
触犯罪名:
判决结果:廖某获刑十一年,李某、霍某、黎某分别获刑七至五年
案件回放:
岑溪市扶贫办有很多产业开发项目,其中有一项就是发展瘦肉型猪的养殖,这是由扶贫办负责采购后无偿提供给农民养殖的。从2005年开始,岑溪市扶贫办就和岑溪市永业瘦肉型猪场签订合同 ,向其购买种猪以及商品猪。一直到2009年都是永业猪场中标,扶贫办的霍某、廖某等人经常下乡为猪场做工作,如组织养殖培训,养猪过程中一些问题纠纷的处理等等,他们亲眼看着通过他们的工作永业猪场的老板赚了不少的钱,开上了好车,心中很是羡慕。
2009年岑溪市扶贫办又要组织实施瘦肉型猪产业开发项目,需向猪场采购种猪及商品良种猪。霍某把廖某、李某、黎某叫过来道,我们整天骑摩托车下乡给猪场做指导,风里来雨里去,这么辛苦,虽然这是我们扶贫办工作人员的份内工作,但也没少给猪场帮忙,再说,永业猪场这几年养猪赚了不少钱,如果还想和我们扶贫办合作下去,就要给我们一些辛苦费。其他几个人听了后想想也确实在理,平时下乡检查指导,风吹日晒的,真的是很辛苦,让永业猪场给点辛苦费也是应该的。
当天晚上,廖某打电话给永业猪场的韦某,让他去扶贫办。韦某虽然不知道是什么事情,但是永业猪场经常得到扶贫办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现在廖某亲自打电话给他,他只好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去了。在扶贫办办公室,廖某便开门见山地讲道:“今年扶贫项目要购买猪苗735头,总价是55万元,往年都是你做,今年你还愿意做么!”韦某马上赔笑:“廖副主任,你看这些年扶贫猪苗一直都是我们永业猪场提供的,质量也好,免费提供给老百姓的猪都长得壮壮的,今年当然还想继续做啦。”廖某又讲道:“今年有好几家猪场都想争取这个项目,如果你想继续做的话,就要从中回一些钱给我们做辛苦费。”韦某心想这些年他们猪场通过这个项目也确实赚了不少钱,现在扶贫办的两名副主任、办公室综合股和项目管理股的股长都在场,如果自己不同意的话,这个项目肯定是轮不到自己了。心里盘算后,韦某道:“这个辛苦费是必须要给的嘛,谢谢领导对我们猪场的关照。”
后来经过讨价还价,大家商定这个项目由永业猪场继续做,韦某在签订良种猪苗供应合同后,从中拿七万元给他们做辛苦费。在这批扶贫猪苗供应完成后,扶贫办把款项全部拨到了永业猪场的账户,廖某便打电话催促道:“猪苗款已经到账了,之前讲过的钱你也要尽快给我们!”当日,韦某就去农行提了七万元现金,并用胶纸袋装好,递给等候在车内的廖某、霍某、黎某、李某,他们接过钱点够了七扎,确认无误后便开车走了。
尝到了第一笔好处费的甜头,在2010年的“扶贫猪苗”项目完成后,廖某等人又继续以“辛苦费”的名义向韦某索贿五万元。
贪欲的闸门一经打开便再也关不上。2011年,扶贫办又组织优良猪苗采购项目,招标采购猪苗630头,按“惯例”还是永业猪场中标。但这次廖某心想平时下乡经常都是他去的,做工作也是他做得多,前两次分辛苦费大家都是平均分,这次自己要多分点。其实他不知道岑溪市检察院已经接到群众举报,对此事正进行着调查。项目完成后,廖某向韦某约定把该项目所得利润的一半给予自己作为好处费。韦某心想廖某是负责分管扶贫猪苗项目工作的,他们卖猪给扶贫办都是廖某做代表签订合同,在猪苗验收、款项拨付等环节都由他管,为了以后继续卖猪给扶贫办,就同意了。2012年8月20日早上,韦某从银行取了三万元到市财政局门口递给廖某,廖某接过钱,并讲了一句“大家顺利”。可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他,公然索贿历时三年之久,又怎会一直顺利?等待他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拍案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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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的“全球2005税务负担指数”调查,度量世界52个国家及地区雇主及雇员的综合税务负担,所用指标有5个,即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富税、雇主及雇员社会保障金及销售税。该调查显示,中国在上述5个指标中,除了“雇员社保金”高于首位的法国外,其余指数均低于法国,总指数为160,全球位列第二位。接下来的分别是比利时、瑞典和意大利等,中国台湾地区列49位,中国香港地区列55位,即倒数第二位,税务负担仅重于阿联酋。
自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一直持续高速增长。
1998年来,我国连续7年GDP(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均在8%至9%左右,而同期税收增幅年均为19.3%,尤其是2004年,同比增长高达25.7%,税收增幅相当于全年GDP增幅的2.5倍。1999年我国税收突破1万亿元大关,2006年达到37636亿元,2007年高达近5万亿元。
在我国各阶层中,工薪阶层的税负负担最为沉重。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1994年,我国工薪项目个税32.13亿元,占个人所得税的44.21%;2000年全国共征收个人所得税660亿元,其中工薪阶层缴纳的就有283亿元,占42.86%,高居各个应税项目之首;200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65%来源于工薪阶层;2005年,工薪阶层为个人所得税总收入贡献了60%的份额,而富人的纳税份额却不到10%。2005年,有媒体把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2004年纳税百强排行榜”与2004年《福布斯》公布的“中国富豪排行榜”对比发现,“私营企业纳税百强排行榜”中仅有12位富豪上榜,人数比上年增加1位,但进入“纳税百强”的富豪人数仍然不多。
(摘自人民日报出版社《通货膨胀下的老百姓生存法则》作者:李爱民)(图片 201103-14-1)
链接:个税改革要为工薪减负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从5%到45%的9级累进税率,而国际上多为4到5级税率。据说此次个税改革可能将税率级次缩减到5~6级,虽然级次缩减、级距扩大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之上,也可使中间收入人群不会很快跨入高收入税率中去,但如果个税起征点依然“原地踏步”,那么众多中低收入者、工薪阶层依然难逃个税“雁过拔毛”的尴尬。
中国财政部的数据显示,我国工薪阶层税收占个税总税负的50%。而在美国,将近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5%,10%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60%多。由此可见,我国个税被奚落为“杀贫济富”、“逆调节”就不足为奇了。从报道来看,45%的最高税率的下调将惠及高收入者,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的扣除标准由800元调整到2000元,收入来源多元者也会减轻税负,但一般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的所得来源非常单一,工资几乎是其唯一收入来源,唯有提高个税起征点,方能惠及他们。
对于调高个税起征点,有两种反对声音颇具代表性:一是减少税收带来财政压力,二是调高起征点后缴纳个税者减少不利于“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目前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约为7%,在财政收入增幅高过CPI(消费者物价指数)和GDP(国内生产总值)增幅的语境下,调高起征点带来的个税收入减少不过毛毛雨而已。在个人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中,税几乎无处不在:去餐馆吃饭,内含营业税和城建税;买包烟,至少内含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可谓税不离身,“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干吗只盯着个税“死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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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朝阳而想起
惊起
一群慌乱的鸟儿
树儿
低低哀求
伐木人,无言以对
一斧,一
砍进树里,砍进自然里
砍碎
人们的良知,鸟儿的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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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过去的两年,中国股市已经历了太多的风风雨雨,连续五年的大牛市行情一去不返,到2002年底总市值缩水已达三分之一多,证券市场上积重多年的各种问题也都逐一显现,随之而来的是大规模、全方位的监管风暴,监管部门各项法规、政策出台之密集,修正之频繁,各大案、要案查处之决心和手段,也都是前所未有的。中国股市运行10多年后,终于进入了第一轮结构性的深幅调整期,这一调整仍在进行之中。
尽管如此,我们的股市距离一个规范、健康、创造合乎期望的真实价值的资本市场到底还有多远?继2001“监管年”之后的2002年,曾被业内称为“价值回归年”,这其中是饱含了期冀的。当2003也即将过去时,我们且回首在这个“价值回归年”中,真正有多少价值得以回归?又有多少价值被创造?又是谁,在创造价值?
总体表现:价值湮灭
中国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五年来不仅没有为股东创造任何价值,反而是在毁灭价值
从会计报表上看,2002年1214家中国上市公司平均主营收入15.36亿元,比2001年增长15%; 平均会计净利润为6428万元,也实现了近10%的增长。然而,在这会计指标增长的背后,是否意味着中国上市公司真正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呢?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从真正的经济利润,即EVA的角度来看,中国上市公司2002年继续在整体上毁灭价值,平均EVA为-1564万元。尽管相比2001年的糟糕水平(-2802万元),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持续三年的下降趋势也得以终止;但同时EVA为负的公司却占到了66%(804家),为历年来最高,就是说,只有1/3的上市公司在2002年真正创造了价值。
由于EVA、会计利润和主营收入的绝对值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公司的资本规模。因此为消除资本规模的影响,我们进一步用资本效率(EVA率)、净资产收益率(ROE,Return on Equity)和每股收益(EPS,Earnings Per Share)三个指标衡量公司的经营效率状况。从图2中可以看到,这三个指标的演变趋势是一致的,中国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的业绩下滑趋势终于在2002年得到控制,止跌回稳,并比上年略有改善。然而,也必须看到,自1998年来,资本效率始终为负值,至2002年也只达到-0.94%,这表明上市公司未能达到足以弥补股东资本成本的回报水平,换言之,中国上市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五年来不仅没有为股东创造任何价值,反而是在毁灭价值。
市场有效性:仍然背离
中国上市公司的市值依然在很大程度上脱离基本面所支持的公司内在价值
中国股市在2000年达到一个高峰,自2001年后由于市场原因和监管的日益加强,中国股市持续低迷,整体平均的市场增加值MVA因此一直处于下降通道,从2000年的35亿元直降到2002年的18亿元,简单讲就是,这两年间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直直掉了五成,这与上市公司平均EVA连降三年的基本面状况是内在统一的。因此,我们看到,中国股市有逐渐回归基本面的趋势,经济增加值EVA和市场增加值MVA的背离状况从2000年起开始有所改观,即MVA与EVA的相关性三年来逐步提高,2002年达到14%。然而我们也必须知道,同期美国、日本等成熟市场的MVA与EVA相关性长期保持在70%以上,这之间的差距依然是巨大的。
再看中国上市公司市值MV的构成情况。我们知道,市值可分解为当前运营价值COV和未来增长价值FGV两部分,COV是投资者基于公司当前EVA水平,对该公司当前营运价值的评估,而FGV代表市场对公司未来EVA增长部分的预期。可以看到,中国上市公司市值中FGV的比例以2000年为界,之前是一个增长的过程,也可以讲是市场信心乐观而膨胀的过程,直到将整个中国股市市值的3/4都建立在了对未来增长的美好预期之上;2000之后则是一轮大调整,FGV比例随之不断下调,至2002年已低至53%,表明市场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增长预期正逐渐趋于理性。
但是,即便如此,53%这个比例仍然要高于成熟市场。同时,我们更关注的问题也在于,中国企业在未来到底需要表现出什么样的增长能力,才能满足市场目前的预期呢?
从公司资本回报率的角度来分析,假设上市公司2002年底的平均资本额及其资本成本保持不变,那么,作为一个整体,中国的上市公司必须保持15%的年度资本回报率才能支撑现有市值,而在过去三年里,中国上市公司的平均资本回报率仅仅为7.5%。很显然,即使抱着最乐观的态度,目前的市场预期也是难以真正实现的。
行业投向:投资? 投机?
在中国股市,资本的行业投向正好是逆效率而行的,这也正解释了为什么上市公司整体的资本效率在逐年下降
从行业的情况来看,电力、金属冶炼、汽车零部件、陆运交通、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石油天然气、通信设备等几大行业的资本效率为正,可见这些行业的企业能为其股东创造价值。而医药、航天和建筑业,尽管进入了行业排名前十,资本效率却是负值,仍然无法弥补股东投入资本的成本。在资本效率最低的行业中,医疗保健设备、广电传媒、应用软件、以及汽车、化工等行业排在了最后,从整体上看,这些行业内所有公司加权平均后的资本效率却是非常的低,其中的原因值得深入探讨。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去探究2002年市场预期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即对各个行业平均的未来增长价值比进行排序分析。可以看到,医疗保健设备和广电传媒两大新兴产业成为市场追捧的宠儿,未来增长价值均占到市值的90%以上;同时,应用软件、汽车、房地产、酒店旅游等板块也赢得了相当投资者的青睐,可见市场对这些行业未来的盈利能力信心很足。然而,这种信心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
对照前文的行业平均资本效率(EVA率)最差排名,不难发现,FGV比最高的行业几乎全部榜上有名,尤其是医疗保健设备和广电传媒,竟然有如此巨大的反差!
与之相呼应的是,在2002年,通信设备、金属冶炼、电力和石油天然气几个行业的前景最不被看好,而陆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汽车零部件、建筑工程等几大传统行业的市场吸引力也相对不足。不可避免地,反差又一次出现,上述几个行业恰恰就是中国股市上为数不多的几个资本效率为正,同时在实体经济增长中也举足轻重的行业。
一般来讲,有效的资本市场上,资本效率必然引导着资本流动的方向,但是在中国股市,资本的流向却正好是逆效率而行的,特别是在FGV比率较高的行业,上市公司多为易于炒作的小盘股,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总之,这一系列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中国股市的资本配置的低效率和浓重的投机气氛,这也正解释了为什么上市公司整体的资本效率在逐年下降了,因为在资本市场资金分配的整体层面上,资金流向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大量的资本被投向了资本效率低下的公司,这个“投”不是投资,而是投机。
2002年度中国上市公司中的价值创造者与毁灭者
不同指标交叉对比之下,产生了意料之中与意料之外的结果
EVA是一种能帮助投资者判断企业是否在当期,通常是一年内,真正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衡量标准。如果EVA为正,公司才在当期真正为股东创造了价值,反之,公司毁坏了价值。
2000年排名第二的宝钢股份于今年跃居首位,为股东创造了24亿的价值。同时,在过去两年持续进入前十甲的华能国际、粤电力、中国石化、广州控股、上港集箱也仍稳居前列,体现了其持续的创造价值的能力。与之相映衬的是,过去两年列EVA最后十名中的科龙电器、马钢股份、仪征化纤、四川长虹以及ST吉林化工仍位于价值毁灭的前列。
由于EVA是绝对值指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资本规模,不能据以认定公司的经营效率状况,因此,我们还应该考虑EVA的另一种表现形式EVA率,即资本效率:EVA=资本效率×资本。
直观地讲,资本效率是每单位资本所能产生的超过单位资本成本的利润,它是资本回报率和资本成本率的差额,代表了单位资本创造价值的能力。当资本效率为正时,公司在创造价值;反之,则在毁灭价值。
TCL通讯以87.33%的资本效率高居榜首,同时出现在前十的还有两家手机生产商,厦新和波导,这不得不让人想到国产手机在2002年手机市场上的不凡表现。
ST东方在2002年毁损的价值达到其股东全部投入的9倍,长江控股又一次出现在后十名,其毁灭的价值无论是规模还是效率,都让人触目惊心。
市场增加值MVA是股票市值与累计资本投入之间的差额,它反映了资本市场对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MVA直接表明了一家企业累计为其投资者创造了多少财富。
2002年,经济利润表现好的公司的市值表现也不错,如中国石化、华能国际、宝钢股份、粤电力都有不错的市场收获,股东财富也相应有数百亿元的增值。
但是,投资者仍未认识公司的真正经济利润,相当一部分EVA表现不好的公司的市场表现却不错,典型例子是ST吉化,连续3年毁灭价值最多,2002年毁灭价值10亿元的却同时赢得了10亿元的市场增加值。如此之高的MVA应该来自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美好预期,但计算表明这种预期并不是理性的:ST吉化必须长期保持20%的增长率,才有可能实现其112%的FGV,但事实却是,过去几年中,ST吉化持续亏损,并没有任何业绩改善的迹象。由此我们只能推测,市场对ST吉化的看好出于短期的投机目的。
排在最后的是东电B股,损害了2.3亿元的股东价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B股公司的市场表现整体上都不尽如人意,这主要与B股市场的资金供求关系相关,并不能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可以说,相当一部分B股公司的价值被严重低估。
看看市场都对什么样的企业予以最高和最低的未来增长预期吧。
长江控股再一次上榜,其未来增长价值FGV达到市值的10.82倍!别忘了,它过去连续3年的负的EVA,并且在2002年EVA排名倒数第六,资本效率倒数第二。投资者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判断,才给了长江控股如此特殊的礼遇?而得到如此礼遇的,又何止长江控股一家?在我们的“价值毁灭排名”(见后)中,前100位价值毁灭者的FGV竟悉数为正值!
同样,TCL通讯又一次出现,成为中国股市1214家公司中最不被市场看好的一个,尽管TCL的资本效率是这1214家公司中最高的。它的FGV比为负值,-5.99!换句话说,就是TCL的当前运营价值COV就已经是其市值的6.99倍,2002年的市场又为什么对TCL如此看跌呢?仅仅是因为国产手机目前的高盈利水平难以持久么?
如果我们将EVA、MVA、FGV等各个指标的排名进行联动交叉分析,会发现更多矛盾而有趣的组合。下面就是集多个指标和两年排名结果于一体的中国上市公司价值创造和毁灭排行榜,在此仅只列出前100名及最后100名,全部1214家公司排行榜将刊登于思腾思特・远卓网站 (省略 )和《财经》杂志网络版。
【资料】
什么是EVA
传统的业绩衡量以会计利润为核心,但会计利润只考虑以利息形式表现的债务融资成本,而忽略了股权资本的成本,从而严重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企业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在这种标准下,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增长成为企业追求的首要目标;企业过度投资和追求短期利益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疾。
而在现实世界,投资者的股本投入也是具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从理论上来说等于股东投资于其它风险程度类似的企业所获取的利益,即经济学中所谓的机会成本。只有企业所创造的投资回报高于这笔投入的机会成本,才能说企业为股东创造了价值,不然投资者就会将资金投向其它企业。如果企业的长期投资回报长期低于投入的机会成本,该企业将迟早被资本市场抛弃。
为了解决传统业绩衡量标准的问题,产生了EVA的概念。EVA是从股东的角度定义的利润,EVA测算和关注资本占用成本,同时通过一系列调整消除了会计制度中的某些缺陷,被认为是衡量公司价值创造的非常有价值的指标。
EVA可以用公式表示为:EVA=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资本回报率-资本成本率)×资本,其中资本成本率的计算与风险相关。EVA指标正日益被众多投资者采用为股票估值的重要方法,这将引导资本市场的正确流向并帮助企业建立以EVA为核心的衡量标准,从而真正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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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底陈某出生仅四个月的儿子冬冬(化名)被拐卖,人贩在贩卖途中又将冬冬遗弃在A市火车站,被人捡拾后送至A市福利院。2003年底,陈某得到冬冬被送至A市福利院的消息后,即找到福利院要求认领冬冬。A市福利院却称,早在2000年初福利院将冬冬登报公告,待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后,作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A市民政局登记后合法送养给吴某,同时A市福利院以替收养人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吴某的详细资料。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遂以福利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冬冬的抚养权。
这是一起因子女被拐卖后又被合法送养而引起的纠纷。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有人认为,根据《收养法》的规定, 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A市福利院经公告程序推定冬冬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并经民政局登记后将其合法送养给吴某,故吴某与冬冬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并且有效。自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冬冬与陈某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更何况陈某起诉福利院时,冬冬已被吴某合法收养三年多,从维护现有社会关系稳定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法院也不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看似无情,但却是情与法碰撞后的理性取舍。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
评析:
笔者认为,A市福利院应向陈某如实告知收养人吴某的情况,并由陈某选择是否撤销该收养关系,如果陈某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则吴某与冬冬间的收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陈某行使了撤销权,法院应判决撤销吴某与冬冬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撤销之后,陈某与冬冬的父母子女关系自行恢复。当然,收养关系撤销后,吴某可以要求陈某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是收养关系的撤销。
所谓收养,是指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由法律创制的拟制亲子关系。收养作为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创设的本旨是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的,大体经历了“为家之收养”(即为承继血统而收养)、“为亲之收养”(即为了安慰晚景或增加劳力而收养)和“为子女之收养”(即为子女的幸福而收养)三个阶段。
其中,“为子女之收养”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争使得无数家庭破碎,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无父无母、无家可归的弃婴和儿童,加之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化、非婚生子女的增多等情况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战后各国普遍开始重视收养立法,最典型的要属英国,在一度废除了收养法后又重新颁布实行。现代各国收养立法均以保护未成年养子女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我国《收养法》第2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收养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即: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关于收养的法律性质,通说认为收养是一种身份契约,因此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有:
第一,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收养法》第4~6条对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作了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本案中,冬冬便是作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而被送养的。
第二,须对收养达成合意。
收养系一种身份处分行为,不适用,不能让他人代为表示。收养的意思表示,在成年人应当自己为之,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人代为之。
第三,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收养除需满足以上实质要件之外,还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要件,我国《收养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第一,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第二,协议收养;第三, 公证收养。
如此,收养关系始之成立。
可见,收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契约,即然是契约便自然会发生无效或者撤销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内容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时,则收养关系无效;如果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胁迫、受诱骗而为之)或因其他原因有重大瑕疵时,则属可撤销的情况。撤销权人在得知撤销事由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该撤销权有一定限制,即行使撤销权时若子女已满10周岁,则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收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行使撤销权,则收养关系归于无效,撤销权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自行恢复。我国《收养法》对收养的无效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该规定并不完善,亟待修正,因不属本文讨论范畴,在此不再赘述),但对收养的撤销未作出任何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援引《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规定,以弥补《收养法》的缺失。
本案中,福利院将冬冬登报公告,待公告期满无人认领时将其作为“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送养给吴某。现在陈某找到福利院,要求认领冬冬,可见陈某作为冬冬的法定人没有将冬冬送养的意思表示,福利院送养冬冬的意思表示有重大瑕疵,该收养关系属可撤销范围,陈某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销该收养关系。如果福利院不提供吴某的详细资料,则陈某可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冬冬的抚养权。笔者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血统绝对主义”,而是在分析了收养的法律本质后得出的必然结论。现在,拐卖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有的地方还相当猖獗,如何切实地保护未成年的人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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