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鉴定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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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习鉴定书

律师实习鉴定书范文1

被常律师分配去跟随周律师做案子统计,在五层的档案室里,翻阅厚厚的案卷。年轻的律师问到有关大学,生活,还有不确定的未来,然后总是笑过之后说还是大学好,工作之后不比大学那样清闲自由了,说起他们那时的实习,在内蒙的一个地方,三四个月长长的时间,那些生活,听他讲起来,像是在昨天。

碰到惹人注意的案子,一页页的翻下来,工伤赔偿,劳务纠纷,刑事附带民事,国家赔偿,看当事人的笔迹,低保证明,援助申请书,家庭情况说明,案件经过——二三十个案子看下来,心情也变得复杂了,毕竟都是些让人压抑的事情,农民工,低保户,孤寡老人,各种发生在弱势群体身上不幸的事情聚集成这页页纸张,倒是也有不少办得漂亮的案子,周律师过来说,看看这些档案挺好的,知道我们的工作流程,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儿,是啊,第一天,我就接触到如此多的和这里有关的案子,也算是直接奔主题了吧。

另外,有个小小的发现,看到京鼎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京鼎——kingdom,原来是这样译过来的。

第二天。

业务科。李律师递过来四本咨询登记表,坐在办公空间里,一本本的做数字登记,李律师真是细心,怕不好翻页,特意拿了海绵过来,到了浓浓的热茶,并时不时地交代不急不急,慢慢弄,呵呵,工作量是大了点。

中午休息,和楠散步,不知不觉又走到了天安门附近,不管什么时候,这个地方总是热闹的,发现路旁有好看的不同颜色的玉兰,这个季节,阳光温和的时候走在路上,不小的享受。

一点半,陶律师带我到接待大厅,坐在律师旁边旁听案子,扶养协议,宅基地,,工伤赔偿,当处境悲惨的当事人就那么直接的坐在我对面时,心里还是有了不小的触动,因为,双目失明,流离失所,因种种原因,拿着一级伤残的鉴定书也只能唉声叹气,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每一步走得都不容易,二十年的时间,太久。

律师实习鉴定书范文2

【关键词】检察侦查职能 监督 检察一体 司法审查

一、侦查监督科主要职能

(1)笔者实习部门为检察院的侦监科,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主要业务部门之一,具有三大职能: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2)刑事立案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监督。

(3)侦查活动监督。即对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案件中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侦查机关违反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

二、实习期间接触到的典型案例展示

实习期间接触最多的就是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此法律文书展示的是公安机关在检察院作批准逮捕决定前所做的所有侦查工作,而检察院正是通过此对文书的审查决定的方式来对公安机关在批准逮捕前的侦查工作进行监督,下面的案例正是摘自笔者审查过的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的案件事实情况。

经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某村民崔某从家里走出来走到街门口时,其南边隔壁邻居闫某在门口看到崔某后喊骂走到崔某跟前与李某争论两家盖房的事,随后闫某与崔某发生争吵,并打架,李某女儿李小某,李某母亲杜某在家听到崔某与闫某争吵后就陆续从家里出来,崔小某、闫某就和李某互相厮打在一起了,犯罪嫌疑人崔某用脚往李某的胳膊上踢了一脚,将李某左胳膊踢伤。经鸡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李某面部、左臂前部损伤符合钝器致伤,左挠骨骨折,属于二级轻伤。

认定事实证据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

三、对此案程序性分析

从上述有关内容笔者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时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多,证据材料并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其提请批准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根据新刑诉法相关规定,检察院应予批准逮捕的法定情形有三,本案涉及到的是第一种的普通情形,其条件也有三,分别是证据条件、罪责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证据条件而言,在批捕阶段法律只要求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对罪责条件而言,要求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而言,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新修改的刑诉法对这里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做了具体的规定,使检察院在审查案卷时有了具体的标准,这无疑是重大的进步之一。

(一)从公安机关角度看本案

(1)提请批准主体适格:批准逮捕需要有专门侦查机关申请,并且级别要求达到县级以上,本案中的鸡泽县公安机关属于县级单位,并且是法定的侦查部门,是申请适格主体,满足主体要件。

(2)提请批准形式要件:提请逮捕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公安机关是以《提请批准逮捕书》的形式提交给同级检察机关的,并且书面附上了相关材料。

(3)提请批准内容要件:公安机关给检察院已经附了足以证明逮捕成立的证据材料。县公安机关提交给县检察院的案卷材料中包括: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并且据以描述了相关的案件事实,满足了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条件;根据案件事实判断犯罪嫌疑人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满足了刑诉法规定的罪责要件;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满足了刑诉法七十九条一款三项中具体规定的社会危险性要件

(二)从检察院角度看本案

检察院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受理侦查机关和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后,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询问犯罪嫌疑人以及核实相关证据,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需要在7天内审查完成,直接报捕的,需要在15天到20天之内审查完成。本案中笔者们负责审阅和监督的人员都是在法定期间内完成的审阅批准工作,没有延迟。接到报捕材料后,一般先由办案人员审阅案卷,然后再由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笔者们接到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后,是先由笔者和笔者的一个同事进行审阅案卷,由科长复核,最后交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批捕。

整体说来,笔者们办理整个案件下来程序合法,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内容和形式的审查情况来看,整体符合新修订刑诉法的内容,并且贯彻了新修改的对社会危害性条件的具体限制,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应该批准予以逮捕。

但是新修订的刑诉法还有一个重大进步之处就是完善了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进一步规定检察院在作批准逮捕的决定作出之前应该对相关案件情况做必要调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询问规定可以体现,并且要求检察院在作批捕决定之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此规定相较之前的刑诉法是很大的进步,过去的法律中没有对检察院批捕决定程序有如此多的限制,在批准逮捕的决定程序中,检察院扮演的更多的是类似于行政主体的角色,并非司法主体,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更多是被动采取措施对象,而并非诉讼参与人角色,没有主动权。此新规定的出台弱化了检察院的审批权,强化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权利的内在和外在保护程序,整体上来说,将检察院审查批捕程序由倾向于行政程序向司法程序转化,是对新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具体贯彻落实。

为了更好履行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贯彻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笔者院在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的基础上,还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还有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的社会危害性情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亲自询问并核实显的尤为必要,因此开启了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程序,询问的对象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询问的结果是相关人员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供述基本一致,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比较恶劣,其辩护律师还向检察院提出了对其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的请求,检察院依法应当听取,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恶劣,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因此没有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采纳。最终检察院针对本案作出了批准予以逮捕的决定。

四、从办案过程反思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刑事诉讼法新修订后对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进行了必要的完善,比如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增设了检察院在逮捕后依法仍应该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防止错捕情形发生和逮捕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些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重要体现,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检察院在具体实施的时候也是照此进行的,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任何违背,但是笔者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即使是完全遵从现有的法律也不是对犯罪嫌疑人保护的最好结果,因为笔者们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法律规定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更多的是事后监督,因而有滞后性。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与否是通过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来进行的,必要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时间为7天,直接报捕的审查期限为15到20天。对于羁押来说,公安机关有自由决定权,这就造成了在这个环节公安机关是没有监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羁押,然后调查,再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前后最多能对犯罪嫌疑人羁押长达57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依法进入逮捕程序还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如果公安机关错抓的话,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根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并非被羁押者实施的,那么这种情况就很不乐观了,因为即使在审查批捕阶段被无罪释放,那么之前被羁押者已经被无辜羁押了将近两个月时间,这对于当时人来说限制是极为严重的,因为这毕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在刑罚中已经算是最严厉的惩罚了,但是这种情况是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的惩罚,对公民来讲无疑会对其造成极为严重的身心财产损害,这时候公民要想维护自身权利只能依法启动国家赔偿,但是即使国家依法给予公民以赔偿,但是已经造成的身心损害确是难以弥补的,因此笔者们可以发现,现有刑诉法还是存在很大弊端。

五、个人对此情况的完善建议

法律应该健全现有监督机制,增设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对羁押决定的监督程序,在公安机关做出决定羁押前应该向检察院报请审查批准,此时的羁押条件门槛应该相对于提请批准逮捕而言放宽,审查程序和步骤也相应简化,以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改进侦查机关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毕竟公安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只是具有一定司法只能。相对于检察院法院来说内部机制可能与司法办案机制不太相称,外部工作监督只是有效监督的一个方面,此时更需要的是其内部机制的完善,从而进一步建立更好的内部监督体制。只有建立多层次,多因素,多参考的内部考核评价制度,才能杜绝因为制度因素导致的工作人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因为工作压力而产生的急功近利的做法。

检查监督机制虽然在笔者国已经得到了初步建立,但是到运行时还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笔者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使此机制能更加成熟,使检察院能够更好的发挥其检察监督的作用,从而保证笔者国的司法工作能够有序运行,更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