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条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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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条件

监管条件范文1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多个领域政府监管屡屡失灵。本文对乳品行业质量监管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为:初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公众对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预期,消费者对违规企业的信任能迅速恢复;但财税分权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利益的高度契合,质检机构纵容、偏袒、保护违规企业是经济生活的常态,只有爆发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政府才会对违规企业进行运动式打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导致消费者不断修正对政府治理的预期,最终导致消费者对政府和企业都丧失信任。政府监管频频失控比市场自发调整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更为严重。

一、引言

近年来在衣食住行领域,“房价居高不下”,“假药”、“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轮番爆出。治理机制有多种,但由于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转轨路径依赖,公众对政府依然具有强的依恋情结,所以每当爆发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时,公众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会应运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显著。以近几年频繁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颁布了新的乳品标准、下发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阴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来。

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彻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这将会对消费者信任修复起什么作用?本文通过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业“毒奶粉”的治理为例,探寻政府在不同阶段所出台的政策措施对消费者信任修复、乳品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影响、最终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适应性预期与政府调控效果的关联性分析

预期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经济主体对与其决策有关的未来经济变量所作的预测或估计。预期成为影响经济活动的重要变量,在现代经济研究中,它经常作为一个内生变量被纳人到经济模型中。预期根据形成机理的差异分为静态预期、外推性预期、适应性预期和理性预期。按照适应性预期理论,经济主体在对经济变量进行预期时,不仅会考虑他们以前对该变量所作的预期,而且还会对他们过去的预期误差进行修正。以价格预期为例,pte=pt-le+η(pt-l-pt-1e)

式中,pte代表经济变量p的预期,η为适应系数(0<η<1)。该式表明,经济主体对经济变量所作的预期是在上期预测的基础上,通过修正上期预测误差而实现的。经济主体可以不断地通过学习、积累预期经验,调整预期使之接近于实际情况。如果被预期变量一直处于平衡变化中,[论文之家:]修正机制将有助于形成正确预期;反之,如果被预期变量发生了系统性变化,经济主体的预期将会发生失灵。

适应性预期与政府调控效果的关系为:只有公众预期的价格和实际的价格变化不一致时,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才能起到作用;如果两者相一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失效。如图1中的C点,如果实际的通货膨胀率为6%,而公众预期的通货膨胀率只有3%,在短期内由于企业和工人并不能观测到其他人的价格变化,企业会觉得价格上升是来自公众需求的增加,同时由于工人实际工资的下降,企业会增雇工人,增加产品供给。

图1:适应性的政策效果

本文以实证的方式,以乳品行业的政府调控为例,说明由于政府目标函数局限,政府并不能对食品行业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只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高发期通过运动式的、间歇式的打击使得食品安全事件暂时得以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将频繁发生;只要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不变化,政府治理效果必将处于平衡变化中;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将导致公众不断调整对政府治理效果的预期,最终公众将不再相信中央政府的食品监控,进而陷入对乳品行业、政府的低度信任陷阱;由于政府无效的治理,公众对乳品行业的信任将坠人更低层次。

三、政府监管效果与消费者适应性预期的逐步调整

(一)初期公众对政府监管具有良性预期,政府监管促成消费者信任的迅速恢复

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公开曝光。在事件初期,消费者对国产乳品企业的信任降至冰点,消费者拒绝购买任何国产乳制品,各大知名企业由巨额盈利转为巨额亏损,一度面临破产、被收购的威胁。严重的产品质量危机后,消费者信任修复本是件极为困难的事情,但是,非常奇怪的是自2009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国产乳品行业竟然起死回生,多家企业出现了过10亿元的净赢利(表1),消费者重新恢复了对国产乳品企业的信任。

表1:大型乳品企业的净利润(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奶业年鉴》(2010)的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消费者信任修复是外界诸多因素通过影响消费者心理而起作用的。从2008年9月到2009年9月,各相关利益主体都作出了反应。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追究三鹿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在全国开展查处销毁问题奶粉的专项活动、启动行政问责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企业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公开生产视频邀请公众监督、加大产品质量宣传、开办自己的牧场、整顿奶站向奶站派驻质检员、企业领导的公开道歉和承诺、扶持奶农鼓励奶农更换奶牛品种等)。

表2:样本特征信息

为了确保每个多重量表测量特性概念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本文在做主成分分析之前,还做了模型内部一致性信度与效度检验。(1)KMO检验。KMO检验是取样适当性度量参数,KMO值越大表示越适合进行因子分析。KMO检验结果为0.875(表3),大于学者Kaiser给出的0.5取值标准,适合因子分析。另外,从巴特利球形检验给出的相伴概率为0.000来看,非常显著,适合因子分析。(2)信度检验。信度检验是为了测度量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经检验所有变量以及整体模型测量量表的克隆巴赫内部一致性系数a都大于有关研究建议的可接收水平0.7,显示了很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

表3:KMO检验和巴特利球形检验

根据主成分分析方法的原理,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计算出了各因子所对应的特征值、贡献率、累计贡献率与各指标变量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表4为计算得到的影响消费者信任修复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前四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达到86.095%,所以原来的15个变量反映的信息可由前四个主成分来反映。通过删除各变量的因素载荷阵表中loading≤0.5的小载荷量后,变量与因素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清晰,然后,通过直角转轴法把载荷阵表中交叉、重叠的变量剔除后,可清楚地看到第一、第二主成分的累积贡献率达到了67.600%(表4),这说明2008年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对大型乳品企业的信任能得以迅速修复,第一、第二主成分起到了最关键的作用。

表4:影响消费者信任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

在主成分分析中,问项(可测变量)的相关系数的大小可以表示可测变量的重要性。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反映了问项对所研究目标的贡献,该值越大说明问项与所研究问题的关系越密切。本研究的第一主成分为:中央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主抓领导负责制和《食品安全法》及新标准的颁布。它表示了在2008年食品危机后,中央政府向公众展示了中央政府强力打击的决心。长期的集权制管理体制使公众依赖于相信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强力打击的决心和态势给了公众食品暂时安全的预期。

表5:旋转成分矩阵

(二)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决定了监管的局限性和公众预期变量的平衡性

中国的食品监管检测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但绝大多数产品的检测是由地方政府质检机构进行。在检测技术可得的条件下,检测结构是否严格检测,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及时的前提条件是各级政府质检机构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在财政分权的财税体制下,两级监管机构的目标函数都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不相吻合。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质检机构的目标函数是通过执法投入和执法方式的变化使总成本最小,即min:c=h(e,u)+c(h(e,u),u)+e(其中h同时考虑到损害者、受害者利益和损失后,事件所造成的净损差,e为执法投入,u为执法方式,g为地方经济增长率,c为总成本),而处于官僚层级结构中的地方质检机构的目标函数则是职务晋升。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绩效成为官员晋升的最重要影响变量,即地方短期GDP增长率的最大化是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max:g=g(h(e(u)))。

(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促成公众预期不断调整,公众信任水平走低

l、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公众不断调整预期

通过分析可知,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爆发后,消费者信任迅速修复的主要推动力是政府的大力打击,是公众对中央政府的信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与公众祈求食品安全目标并不一致,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利益高度契合,宽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必为常态,食品安全事件必将频繁发生。2010年初期和2010年7月份“三聚氰胺”奶粉再次流入市场就是见证。反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效果的预期不断降低。

2、公众调低预期导致消费者对企业信任进一步降低的验证

消费者购买国产奶粉、进口奶粉的愿望的前后变化可验证消费者信任的再次走低。笔者在2010年的4月份和2010年7月份(最近的一次“三聚氰胺”事件后)两次对消费者对进口奶粉和国产奶粉的购买愿望、奶粉品牌的更换频率、如果国外知名企业进驻中国生产液态奶且价格相同,消费者更换液态奶的愿望三项内容做了调查。

表6:消费者对奶粉的购买愿望(单位:%)

从消费者对奶粉购买品牌的更换状况对消费者信任走低进行验证。持续购买是衡量消费者忠诚度的最重要的指标。2010年4月份的数据显示,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发生后,消费者在国产与进口、国产与国产奶粉品牌的更换率大幅度上升,经常更换品牌的比例竟然高达41.46%,而经常更换品牌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竟然是“还不相信奶粉的质量,经常更换可以避免风险”,其比例高达74.47%(表7)。这么高的更换率充分说明了消费者内心深处潜在的不信任。2010年7月份的数据显示消费者经常更换的比例又上升为53.2%。

表7:对国产奶粉和进口奶粉的更换比例(单位:%)

从消费者液态奶的更换愿望对消费者信任走低进行验证。目前液态奶由于还没有国外企业进行本土化生产,并没有形成实际竞争,是大型乳品企业赢利的主要支撑点。消费者可能是考虑到液体奶的保鲜技术、并没有切实体验到国外本土化生产的液态奶等原因,所以目前消费者愿意更换的愿望比例并不是很高,在2010年4月份的调查中,有30.02%的消费者表示愿意经常换成国外的液态奶,在2010年7月份的调查中,该比例上升为41.06%(表8)。这说明频繁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消费者内心最深处的安全也被触动了。

表8:对外国液态奶的更换愿望比例(单位:%)

四、实现公众良性预期的监管条件的构建

(一)中央政府应进行一些根本制度改革,改变公众预期的系统环境

信任重建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信任危机后低信任度的企业除了应受到政府的严厉惩罚外,还应受到市场的惩罚,即长时间退出市场;高信任度的企业能够享受品牌、或信任溢价。市场强的硬约束才能使企业重视质量,对企业形成正向激励。要实现地方政府对违规企业的有效监管、从根本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在财税制度、官员考核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彻底改革。

监管条件范文2

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以及中国加入WTO促使中国金融业的逐步放开,使得商业银行要同时面临来自国内银行业之间和来自国际金融巨头的激烈竞争。针对这种形势,商业银行应把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来抓,严把信贷质量关,加强对信贷风险的管理,保证信贷资产业务的健康发展。高莉(2009)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水平不高,信贷资产存在比较大的风险隐患,其直接表现就是银行体系中(特别是四大国有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积压下来的大量不良信贷资产给商业银行盈利带来了压力,甚至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制正常运转的主要障碍。本文着重关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分析与控制问题。通过分析商业银行信贷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出了加强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建议。

二、信息不对称在信贷市场中的体现

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是万能的,通过自由竞争可以实现市场资源的自由配置。但是信息经济学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观点。信息经济学认为,现实世界中信息是不完全的,或者是不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市场价格机制不再是使市场均衡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性,必定导致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这种行为在理论上就称作“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未必能带来最高的效率,也即“不仅要有产品的市场方式,信息本身也要有市场”。其特征如在旧货市场上,由于买者出价过低,卖者又不愿提供好的产品,从而导致次货的泛滥,其最终的结果是旧货市场的萎缩。

而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买旧货的人难以完全信任卖旧货的人提供的信息的情况,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刘芳,2008)。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银行信贷市场也同样存在。在高莉(2009)的研究中,其指出金融系统在经济中扮演关键的角色,是因为当它正常运行时,可以将拥有富余储蓄人的资本导向需要资金进行生产性投资的人,从而对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基础作用。在商业银行信贷活动过程中,商业银行和企业获得的信息是不相等的。这很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结果产生不良贷款。在信贷市场上,商业银行和企业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分别扮演着委托人和人的角色,两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面临着贷款回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作为借贷者的企业处于信息优势位置,作为放贷者的商业银行处于信息劣势位置。企业是否会履行偿债义务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及还债能力,同时企业为了个体的利益,往往倾向于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些有利于借贷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借贷的信息,这就产生了利用虚假的承诺来谋取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

三、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

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别导致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李宝莹,2011)。逆向选择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

(一)信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信贷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是商业银行与消费信贷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与借款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源于企业在信息中处于优势地位,而银行则处于信息中的劣势地位。企业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状况,而贷款银行却只能凭借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判断企业的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的信息给银行,骗取贷款。当银行接到企业的借款申请和提交的资料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为了避免承担较大的信贷风险,银行只好减少贷款投放量。双方博弈的结果导致银行出现所谓的“惜贷”现象,致使一些收心履约的企业反而失去了活的贷款的机会。商业银行与消费信贷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商业银行不能全面地掌握信贷消费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银行对消费信贷者的收支状况、偿债能力等无法全面掌握。为了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只好设置高消费信贷的门槛,这也是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能完全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和费用以及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价结果。一是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保障信贷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贷款人对消费者的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也没有法律的形式保证消费者有权利进行审查。

(二)存款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商业银行评级制度,银行也没有定期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大多数存款人只能从银行的网站上等获取有限的公开资料和信息。这使得存款人在选择银行时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但是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显然比存款人处于信息优势的地位,商业银行了解自身的信用状况、财务水平和盈利情形。上述分析体现出在存款关系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四、减少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建议

信息不对称对银行、企业交易行为的不利影响,在每一种经济体制中都存在。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在长达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解决办法,如利用同业的信息共享来查询,采用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资信进行评级等,努力减轻这方面的负面影响。在我国这两个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一直未能很好得到解决。由于银行无法克服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障碍,也就导致了不良贷款产生的必然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面对信息不对称现象可能给信贷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就必须在日常工作中解决好信息的问题,应该在形成“多采集、快传递、重分析”的工作模式,注重信息流中各个环节的效率,解决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保存)、分析(采用)工作,扭转过去的重采集、乱传递、轻分析的非理性工作模式。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指企业应将其资产处置、财务状况、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按照法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投资者、债权人或社会公众进行报告或公示。首先,必须要建立起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现在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很不统一,各个地区,各个部门都有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关规定,多重标准给信息披露制度带来不规范性,这也造成同一企业因需要实现的目的不同,而向不同部门报送不同数据信息报表的情况。所以应该要求信息披露统一,要求报表的统一设计,达到统一指标口径。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对债务人信息披露的监管,把打击欺诈放到重要地位。企业的信息披露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披露企业的资产质量状况、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承担方式、企业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的情况等;二是借助社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信息部门,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和报告,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公开程度;三是要着重披露与主要业务风险有关的指标及其变化情况,敏感会计科目的定义、运用和变化情况,以保证对资金应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渠道

面对社会信息化的巨大挑战,中国的商业银行应学习借鉴外国银行的先进经验,区分大、中、小型客户采取不同的信息收信策略。对大客户委派客户经理专人管理,搜集企业全方位信息同时向专家咨询,注重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该客户的信用评级,对客户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进行专门研究等。对小客户采取联行征信方式收信信息,注重小客户的信用记录及非财务因素情况。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求在软硬件方面都有一个保证。首先,就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这个网络的组成应该包括内外两个部分,其中内部网络应该是一个向全体成员开放的公共网络,在这个网络上可以键入或下载各种信息;外部网络应该包括Internet和银行征信查询系统,包括从企业了解情况的同时应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情况,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公告,行业市场状况分析等途径获取外部信息。同时一级分行应充分利用信息汇总的优势,及时向二级行信息,形成信息共享信息联网局面。并可在可能的情况下委派知名或业内等级较高的专业机构进行信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三)改进信贷风险等级评定制度

监管条件范文3

一、银行资本结构分析的理论回顾

根据Modigliani and Miller(1958)提出的MM定理,在不存在破产成本和税收的完美资本市场里,企业的价值与其资本结构无关。如果放宽MM定理的假定条件,就可以推导出最优资本结构。当引入税收和破产成本时,最优资本结构是增加负债的税收规避效应正好等于破产成本的上升;在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最优资本结构是股东和经理人与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成本的均衡。综合起来,负债经营企业(杠杆企业)的价值PV可以用成本/税收规避模型表示为:

PV=[PV无杠杆企业价值]+[PV税收规避]- [PV破产成本]+[PV外部股权成本]-[PV外部债权成本]

对银行来说,不仅存在问题、税收、流动性危机成本、交易成本和不对称信息,而且有政府担保和监管约束等因素,资本结构的决定更为复杂。

1. 免费保险与银行价值。按照Buser,Chen和Kane(1981)提出的论点,假定存款保险涵盖所有的存款,并且这种政府担保的保险是可信的。如果存款保险是免费的,即银行不支付任何形式的存款保险费,包括公开收取的保险费和隐含的由于监管干预而产生的资本管制成本。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公司会在银行破产时向存款人全额支付存款,而银行不需负担任何成本。由此可以推出的结论是:存款保险降低了银行的破产成本,从而导致银行股权资本比率的下降;免费保险相当于增加了银行的价值[1]。

2. 收费保险与银行价值。默顿(1977),夏普(1978)等人主张政府存款保险公司应对银行征收公开而明确的保险费,费用幅度应足以抵消增加的价值。由于免费保险带来的价值将完全被附加的收费所抵消,曲线Vf将与曲线V重合。在此情况下,无论有无存款保险,要最大化银行价值,管理者必需将债务与资产比率(D/A)定在(D/A)*,这时银行的价值为V*。

在上述方案中,如果政府担保的存款保险公司仅从事保险一项业务,那么在一个竞争性的存款保险市场里,会存在一个对银行价值没有影响的中性保险合同。但政府监管当局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对银行业实施监管而不是存款保险,为了顺利履行监管职能,政府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对保险合同的定价和管理,为投保银行提供机会,以使其价值能够超过没有投保时由市场所决定的价值V*。另一方面,由于存款保险往往采用统一的费用比率,对采取过度风险行为的银行并没有收取较高的保险费,从而鼓励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为限制这种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政府的监管当局往往采用资本管制的方式对所有银行,尤其是高风险或存在问题的银行收取隐含的保险费,其目的是要银行改善股权资本资产比率或债务资产比率。资本管制迫使银行将资源耗费在应付监管干预上,这种资源转移的机会成本代表了存款保险的隐含成本的一种形式。

图1描述了收费保险和监管干预(公开的或隐含的存款保险定价)对投保银行价值的影响。曲线VI+R(I+R表示保险加管制)位于代表免费保险的曲线Vf和代表不保险且处于存款负债的安全范围之内(资本充足)的曲线V之间。当存款负债过多(资本不足)时,曲线VI+R下降到曲线V之下。这两条曲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代表固定隐含费用和可变隐含费用之和。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投保银行同意支付公开而明确的保险费,但要接受日后可能的监管干预。曲线VI+R和曲线V之间的垂直距离表示保险合同,即政府担保给投保银行带来的净利益。当监管者认为银行资本充足时,这个净利益为正;反之,则这个净利益为负。这个净利益体现了银行在未投保时可能发生的破产成本与监管干预之间的权衡结果。如图1所示,在同时存在公开和隐含费用的条件下,资本结构在(D/A)**达到最优。相应的银行价值为V**,它大于V*。由于V**大于V*,以最大化价值为目的的银行愿意参加存款保险。

3.缓冲资本与银行价值。Berger,Herring和Szego(1995)[2]研究表明:考虑到破产和成本、与存款相联系的流动和交易成本,以及存款保险,银行的市场价值与融资结构是相关的,并且在监管资本的约束下存在最优资本结构。Victor E. Barrios和Juan M. Blanco(2003)[3]进一步研究证实,不存在资本监管时,银行最优资本比率的选择依赖于银行规模、流动性溢价、经营成本、资产收益的方差以及信贷的非流动性风险;在资本监管约束下,最优资本比率的确定是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加一定的缓冲资本率。缓冲资本的数量取决于处罚成本和现有资本比率的波动性,其作用是减少由于资本比率降低到监管比率以下可能产生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

从银行资本结构理论来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状况,可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银行资产规模的扩张,要求资本保持同步增长,使资本规模与资产规模相匹配。国际上许多大银行在资产规模扩张的同时,资本充足率稳定在8%以上。根据《银行家》杂志的统计资料,全球前10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2002年平均为11.36%,2003年为11.8%。而我国在2002年公布的1000家银行排名中,已公布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该指标的平均值为7.62%;2003年底注资后的中行和建行的资本充足率是6.98%和6.91%,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是6.18%和5.78%。与银行业发达的国家及地区相比差距更大,如2003年底美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为13%,一级资本充足率达10.47%。虽然2004年以来,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在资产规模大幅扩张的情况下,资产的风险权重很高,不良资产比重较大,资本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

2. 资本结构单一。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中,绝大多数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即核心资本;附属资本的比重很低。而西方国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大银行发行了长期次级债券,提高次级债务在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巴塞尔委员会对10个成员国1990-2001年间发行次级债券的情况进行研究发现,10个国家的银行共发行了5600笔金额高达4380亿美元的次级债券,发行银行的总资产占所有国家银行资产的50%以上。美林证券公司的分析显示,在国际大银行的资本结构中,普通股股本所占比重平均为60%,次级债券所占比重达到了25%。相比较而言,我国商业银行较少运用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混合资本工具补充资本。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偏低,附属资本的比重过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3. 资本来源渠道过窄。在我国,政府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所有者,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重要股东大部分也都是地方财政部门。在这种产权模式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注资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已成为一种主要方式。就国有商业银行而言,1998年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补充资本金;2003年底政府又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此外,还采取了剥离不良资产、降低营业税等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是,由于政府的控制和干预等体制上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未能建立起动态的、以市场化为基础的资本补充机制。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例偏高、盈利能力低以及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情况下,主要依靠行政注资补充资本金的方式远跟不上资产规模发展的需求,也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银行资本来源不足的现状。

4. 资本结构管理的技术滞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基本没有资本和资本约束的概念。在体制转轨之初,“存款立行”的口号随处可见。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银行工作的重点是贷款质量和不良债权。银行业内外基本上是以规模的增长为标准来评价一家银行和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甚至还有部分银行的管理者认为中国的银行没有资本照样可以发展。高息揽存、通过循环开具承兑汇票虚增存款、不计风险和成本放贷等经营行为在国内银行界司空见惯。但是,在运用现代金融技术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计量并据此配置资本方面几乎还没有起步,也就不能在技术上主动运用资本结构的调节、优化来引导银行各业务线的合理扩张与收缩并覆盖银行总风险。

三、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建议

在一个成熟市场体制中,银行的资本数量和构成是由监管约束和市场力量共同决定的(Rose,1996)[4]。从市场经济运行的常态看,市场力量对决定银行的资本结构起着主导作用。在资本监管约束下,对资本结构决策最有意义的是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安排。从银行经营的实践看,充足的资本是商业银行吸收风险、稳定公众信心和适应监管要求的基本条件,但过多的资本不仅会加大银行的经营成本,还意味着向社会传递了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信号。因此,对银行来说,要从安全、盈利和资本管制的多个角度来考虑最优资本比率,通过银行价值的最大化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在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约束下,最优资本比率决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最优资本比率R*≥8%,这时银行的资本结构管理不会受到监管当局的干预,可以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实现价值最大化。

(2)最优资本比率R*<8%,这时银行必须以监管要求为基点,采取资本调整措施,使最优资本比率上升到8%以上。主要的调整方法包括:①按照综合资本成本最低原则增加资本量;②调险资产的总量和结构;③增加资本量和调险资产同时进行。通过调整,银行可以在新的资本结构下实现价值最大化。

面对经济转轨的制度环境和入世后的全面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如果只是为了应对监管要求而进行资本金补充,没有建立基于市场力量驱动的资本结构管理机制,就可能出现一种“注资-消耗-再注资”的恶性循环。所以,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优化不单纯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融合。

1. 发展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券及可转换债券等混合工具作为附属资本的核心品种在国际先进银行中得到广泛的运用。2003年底,银监会准许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并允许符合条件的次级债计入资本。在规定出台后,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通过私募方式发行了次级债,接着是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在银行间以招标的方式发行次级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明确地将长期次级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列入附属资本的范围。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状况来看,发行次级债券具有独特的功效:一是可以高效、快捷、灵活地提高商业银行附属资本的比重,解决其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二是改变银行资本来源的单一渠道,有利于降低资本成本;三是次级债券的无担保、固定收益、期限长、后偿还等特点决定了持有人对银行具有较强的监督激励,有助于改进银行的治理结构。

但必须注意的是,次级债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具有资本的属性,并非银行的自有资本,最终是要偿还的。因此,次级债券对银行资本结构的优化功能是有限的,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它只不过给银行提供了一个改善经营状况、调险资产结构的缓冲期。如果过度依赖次级债券,可能出现次级债券对资本不足的暂时掩盖,形成新的风险积累,最终损害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从国外实践看,发达国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已不完全局限于满足监管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次级债券的适度规模,适应国际银行业创新的要求,开发和运用更具资本性质的混合资本工具。

2. 引入外资战略投资者。向国内民营资本和外资银行出售一定数量的股权是优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可选路径。从制度演进的视角看,外资要明显优于国内民营资本,这是因为:

(1)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技术特点决定了易于产生三大风险: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社会危害风险(王一江、田国强,2004)[5]。因而,银行业的发展对外部制度环境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只有相对完善的外部制度环境才能保证银行业的健康、高效运行。在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国内法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经济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较为普遍,银行业已经积累的风险相当严重。如果将一定数量的股权转让给来自制度成熟国家或地区的外资银行,则这些银行的经营行为会受到母国的制度约束,将以全球利益和自身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很小。而国内民营资本脱胎于现有制度环境,并且受政府行为的控制较少,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利用现有制度的不完善从事短期高风险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大。

(2)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一直是制约银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将适当比例的股权转让给外资银行,不仅直接补充资本金,优化银行的资本结构,更重要的是改进银行的治理结构,加快商业银行的制度创新。“通过促进与本国体制相异的体制交流,摆脱体制的帕累托劣势状态,使之向更优制度进化成为可能”(青木昌彦,1999)[6]。如此,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

(3)技术模仿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重要特征,但一般性的考察很难学到深入、细致的内容,尤其是核心的资本管理技术。在外资参股或者合资的银行中,中方可以学习到全面、系统的先进金融技术,可以培养一批掌握先进技术的高级金融管理人才。

3. 建立以经济资本为基础的资本结构管理体系。在操作层面,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优化要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以最低成本取得实际资本;二是根据银行的风险敞口,实现资本与风险的匹配。这就要求建立一个基于经济资本概念的资本结构管理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1)风险度量。在全面衡量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础上,确立各种风险达到概率分布、估计风险敞口的额度,并根据各家银行的具体情况确定对风险的容忍度。(2)计算经济资本量。经济资本是银行覆盖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其数量由银行业务面对的实际风险量所决定。在RORAC模型中,经济资本=风险盈利/无风险利率。(3)按照实际资本的构成和比重,计算综合资本成本,筹集最优实际资本量。(4)以监管资本为基点,调整实际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总量。当银行风险超出容忍度时,就补充实际资本或降低风险资产数量。(5)确定恰当的缓冲资本区间值。缓冲资本(Capital Cushion)是银行在最优资本量的基础上增加的资本储备。由于最优资本比率的波动性和风险度量的精确性问题,建立恰当的缓冲资本区间可以增强银行应对意外损失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约瑟夫・F・辛基(潘功胜等译):商业银行财务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p401-408

2. Berger, A.N., Herring, R.J., Szego, G.P.. The role of capital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1995, 19 (3-4), 393-430.

3. Victor E. Barrios, Juan M. Blanco. The effectiveness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pproach.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03, 27, 19351958.

4. Rose, Peter. S. Commercial Bank Management,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996, p527.

5. 王一江、田国强:中国银行业:改革两难与外资作用[M],《比较》(第10集),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p157-176

6. 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p273

监管条件范文4

关键词:安全价值网络监管 网络伦理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economy has brought about a series of problems. Especially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conflicts in QQ software is not compatible with the 360 software, how to regulate the network has become the primary problem.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ree exploration to reflect the value of safety in computer network,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network ethics, trying to determine the network development and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network ethics.

Key words: safety value; network monitoring; network ethics

中图分类号:TN7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2010年底发生QQ软件与360软件不兼容的冲突之后,对于网络软件规范的呼声就不断响起。不曾想到的是过去人们曾经一度认为计算机的使用权在用户手里的看法从此将打上问号。那么,让我们重新审视的问题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网络监管的意义、网络伦理的探索。 

一、安全价值在计算机网络中的体现 

在网络处于突飞猛进的今天,给网络立法已经成为了众多法律专家、学者的头等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人的现实外在行为,网络法律面对的是网络行为虚拟性的一面。

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人类的基本价值依然显现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笔者认为在以上三种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还应该存在更高一层的理念——安全。 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的危害的隐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这也就是说安全应该是能够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以及更进一步的可能遭受的风险。同时,安全又是相对的。我们常常理解的安全就是能够处于一个暂时的远离风险的可能。

当安全的概念迁移到网络中时,人的整体概念作为安全的主体仍然存在,只是这时人的一切安全表征都信息化了。这里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隐私的保护。现实生活中盗窃一只手表与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从刑法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如果这台笔记本电脑中有所有者的隐私?而且因为盗窃者将隐私公布了呢?结果将会大不相同。亦或者,电脑使用者将自己准备发表的重要电子文件利用网络软件发表到自己的网络空间。然而由于软件的错误,电子文件遗失了,同时作者又没有备份。作者将陷入不能及时发表带来的一系列危险之中。的确,计算机网络技术本身给人类带来了免于现实交流的不便,但同时没能给人们带来更多的安全,反而拓展了不安全的范围。你在使用电脑的同时遭受着辐射的侵害,你发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经被黑客截获,你所使用的系统可能已经由于没有及时更新补丁而陷入危险中。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设计过程中,关于物理设备、网络结构、系统稳定等因素都是有漏洞的。这些漏洞带来的危险不亚于现实生活中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险。因此,技术不仅由于它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环境和生态危机等问题对人的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技术还由于其对自身自然地干预也对人构成了威胁。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明确“安全”这一理念无时无刻地影响着现实与虚拟的生活。在虚拟网络中,即便我们希望构建一种充满秩序、保护权利以及能够自由的分享的世界,首要的因素也应该是让网络用户体验到对其安全的切实保护。 

二、网络监管的意义 

网络监管,即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以达到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上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经历从萌芽到繁盛,互联网也不例外。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从1987年第一封“越过长城,走向世界”电子邮件到2009年12月底,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中国手机网民则达到了2.33亿人。网络的发展必然带来诸多问题的显现。从个人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散布非法言论等。从企业行为上看,主要有通过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进行诋毁其他企业的行为等。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外已经有了值得我们借鉴的方案。例如,韩国设立有信息安全署(KISA),负责打击垃圾邮件、钓鱼网站、网络攻击,甚至是网络犯罪。新加坡的网络管理在法律上则更为严格,单从法律条文上看,在新加坡设立任何网站,原则上需要部长签名同意。即使在你建立了网站之后,如果了涉及黄、赌、毒的内容,则会被政府强制关闭。严重情况时,开办网站的当事人也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相对于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网络监管,就是要基于国家的强制力对网络中新问题加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不仅是针对个人的网络危害行为,也是针对企业之间由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对用户权益和整个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危害行为。要实现经济增长并不能单纯依靠相对滞后的法律,而必须辅之以政府出台的网络监管政策以及互联网民间协会的协助。也就是说,网络监管本身蕴含着来自网络法律的出台、国家政策的导向以及网络企业间互相监督的综合,而它的根本目的则是共同维护网络中安全、秩序、权利和自由这些价值。

三、网络伦理的探索 

信息时代的伦理学应该如何建设?“新工业革命是一把双刃剑。它可能造福于人类……它也可能损害人类,如果不能明智地使用它,他将朝着这个方向越走越远。”罗伯特•维纳的话给了读者很深的印象——任何技术都要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使用!那么,在不断扩张的信息时代,特别是网络技术和应用与日俱增的时代,我们如何更好的使用网络将是一个问题。特别是当网络法规的影响力还不足以覆盖所有网络领域的时候,计算机伦理就显得如此的重要。 

为什么会存在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伦理学的形成来源于20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麻省理工学院罗伯特•维纳教授奠定的基础。然而,他的工作却被埋没了二十多年,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被重新发现。在发现的过程中,沃尔特•曼纳、黛博拉•约翰逊、詹姆士•摩尔、特雷尔•拜纳姆和唐纳德•哥特巴恩这样一批人的观点重新梳理了计算机伦理学的研究路径,并给出了不断完善的定义。既有曼纳利用传统伦理学的应用的影响,又有拜纳姆对社会价值与人的价值的遵从。

同时,按照摩尔的思想路线,我们可以发现计算机伦理学不能简单的套用常规伦理学去理解。主要是由于计算机具有逻辑延展性,即它们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几乎可以在输入、输出的形式下完成任何工作。因此它们最接近通用工具,这会使我们习惯性的将因它们的使用而产生的伦理问题与日常的工具不加区分。计算机的另一个特征是它的信息丰富性。这一点可以很好的解释当今日益盛行的网络购物与电子信用的发展。在过去,我们还习惯从银行取钱,然后进行消费。然而,今天一切都不同了。我们可以用装有电子芯片的信用卡进行即刷即购的活动,也可以直接敲击键盘对我们心仪的商品进行线上购买。这种网络连接上的芯片或是计算机或多或少的携带着用户的个人信息。在这种买卖过程中我们会面临信息交换的情景,这种信息的交换将不再像传统买卖活动那样容易隐藏。然而,问题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将自己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在技术主导的时代,恐怕不是某个人可以决定是否将信息泄露出去的。另一个让人担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的例子是百度文库的侵权事件。网络用户将具有版权的资料上传到百度文库,然后所有利用计算机网络的用户都可以免费看到。这将使版权的保护面临更大的困难。在强调了计算机伦理的特点之后,如何解决则主要分为专业责任和伦理准则。专业责任主要是计算机职业者的责任。他们的责任如果律师、医生、教师和会计人员一样,在拥有与专业身份相称的特殊资格和技能的同时,专业协会和组织是维护计算机职业者伦理的重要因素。因为,单纯依靠技术的专业能力将可能回避对社会公众的责任。这种责任的缺失问题已经在最近的“3Q大战”中通过隐私的可能泄露与软件的不兼容而暴露出来。这之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互联网协会草拟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都是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解决和计算机伦理的重视而的。这就说明,无论一款功能上多么有利于用户的软件,都不应该是公然或是隐蔽的违背用户自由使用的意志,即使那是“免费”的软件。虽然现在的网络使用者大多没有形成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在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过程中,人们在使用计算机时的伦理问题将必然包含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这当中自然就有隐私的保护问题。

计算机技术是具有发展潜力的技术,同时,发展计算机技术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也逐渐凸显。然而,我们在对待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应用与解决它暴露出的问题这两方面上却不能同步发展。归其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计算机所具有的逻辑延展性带来的广泛适用与信息丰富性带来的问题多元化。因此,计算机伦理作为一种道德制约因素,将为解决计算机法规滞后导致的规范缺失问题提供很好的途径。 

参考文献: 

[1] [美]特雷尔•拜纳姆 [英]西蒙•罗杰森 主编 李伦 金红 曾建平 李军 译《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梅绍祖 《网络与隐私》 清华大学出版社

监管条件范文5

入世对于我国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是深远的。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的。就我国业而言,这种挑战,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监管等多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

目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加入WTO之后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1.传统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2.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3.市场环境和监管体系面临挑战

4.监管队伍面临挑战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2、完善央行监管体系

3.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法律环境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全融监管方式应以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为主

6.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7.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8、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9.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0.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11.加强监管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管水平

监管条件范文6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

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潮流冲破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同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两大基本职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职能中分离出去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英国是其主要代表。而与此同时,美国不仅仍将银行监管职能保留在联邦储备委员会,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被打破,银行混业经营的推行,美联储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于一身而使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模式的比较分析,探寻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借鉴意义。

一、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一)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改革

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增强和金融混业趋势的抬头,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随之展开。更高一级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冲击波,许多国家为此修改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即在银行、证券、保险三部分监管职权之上建立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1997年5月20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注:长期以来,英格兰银行是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中少数不具备独立制定货币政策权利的中央银行之一。进入20世纪90年代,英格兰银行由于对银行业及金融市场具有精湛而透彻的了解,经常对政府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方针给予技术性的建议,其在整个金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强,独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始于20世纪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监管职能才被《1987年银行法》所规范与定位,权力得到加强。英格兰银行和证券投资委员会分别负责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监管。此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简称FSA)。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注:《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ServicesMarketsActs),将现行若干法律中所确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协调和革新,对金融服务和市场的监管重新作出规定。该法于2001年4月1日生效。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2000余次,创下修改记录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1979年信用协会法(theCreditUnionsAct1979)、1982年保险公司法(theInsuranceCompaniesAct1982)、1986年金融服务法(theFinancialServicesAct1986)、1986年建筑协会法(theBuildingSocietiesAct1986)、1987年银行法(theBankingAct1987)、1992年友好协会法(theFriendlySocietiesAct1992)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按照该法,英国于2001年建立了FSA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其结果是,英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银行分离的。

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其金融业的单一监管机构FSA享有广泛的法定监管权力。它有权制定并公布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所有被监管机构的法令,例如“监管11条”。该法令要求被监管者一定要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FSA的监管,一定要将必须及时通报的情况报告给FSA.(注:乔海曙:《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和评价》,《金融与保险》2003年第8期。)从业务上看,FSA除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注:如从英格兰银行手中将银行业监管的权力接过来;与英国财政部签订协议,将原由财政部拥有的保险立法的职能移交给FSA;对上市公司的审核责任也从伦敦证交所转到FSA手中等等。)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这样,英国用立法的形式强化了FSA的统一监管权,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监管职能的整体移交得到了法律确认。

FSA作为目前英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将英格兰银行中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转由FSA综合行使,使英格兰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进一步强化。

“分离”式的金融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

其一,中央银行兼任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冲突。因为“监管当局基本上是通过对银行行为的控制(颁发许可证、管制、规定银行的经营范围等),对银行偿债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与管理审慎监管比率),对银行流动性的控制(管理货币市场从而保证足够的流动性)来监管银行体系的。正是在第三个领域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产生了撞击。在大多数国家,货币政策当局主要通过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来实现其内部(物价)与外部目标(汇率)。”(注:[美]查理士??恩诺克、约翰??格林:《银行业的稳健与货币政策》,朱忠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英国中央银行职能之所以最终分离,就是因为双重职能一直受到各界指控:一方面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注意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货币膨胀指数;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这双重职能必然使英格兰银行陷入两难选择。事实上,英格兰银行主要关注货币政策的稳定,客观上存在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加强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为突出。(注: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其二,监管当局的独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风险。中央银行出于维护社会支付体系、经济政治稳定的目的,往往在银行发生挤兑之前出资救助,使之免于倒闭,避免社会动荡,此乃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当中央银行兼具银行监管职能时,商业银行往往存在“太大而不能倒”(注:如果监管当局不是独立的,银行相信中央银行将在他们出现困难时给予援助,银行就不会有动力去遵守审慎原则和市场约束。陷于困境的银行规模越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他们的倒闭对整个银行体系将是异常灾难。这就是所谓“大得无法倒闭”的论据。)的心理,为追逐利润一味扩大负债,忽视审慎原则,从而使道德风险问题突出;同时中央银行也因为可以启用“

最后贷款人”而存在疏忽监管的可能。相反,将银行监管脱离中央银行,使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与监管机构的银行监管行为相互独立,那么,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便不再存在因最后的援助而掩盖监管失职之责的机会,被监管者也不会因为可以得到资金救助而纵容道德风险的积聚。

其三,实现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分离,有利于推动金融深化与创新。一方面,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直接监管,实质上为银行提供了大量“隐性担保”,使得银行在金融竞争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为对于公众来讲,商业银行的可信度高于其它金融机构,再加上监管强度、管制力度的差别,这些不对称的外部环境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发展是极为不公平的;商业银行也会因得到特别的庇护而怠于创新、丧失竞争力,这无疑阻碍了金融业的公平竞争,降低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

(二)美国“整合”式的监管改革

在1999年以前,美国对银行体系的监管是支离破碎的,仅对存款金融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就有5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美联储(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监理署(OCC)、联贷监理署(OTS)、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除OCC和OTS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此外,由于美国实行双轨银行制,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银行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州银行(DFI),美国存款性机构往往处于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之下。美国对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应该整合的争论已经持续了60年,直到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GLBA)(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后文本,同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这部法案。至此,迄今为止美国金融法制建设史上分歧最大、争论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的法律终于问世。)后,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才得以明确。

该法案是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转到混业经营的标志。它一方面废除了《1933年银行法》第20节和第32节规定的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的“防火墙”,鼓励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联营,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联合经营提供机构、人员上的保证;另一方面修改《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凡是金融业务或附属于这些金融业务的活动,符合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都可以依法经营,从而为创立具有新的组织结构特征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保证。但是,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原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已难以维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1)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联储必须尊重存款机构、证券、保险等功能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般不得直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附属机构,而应当尽可能采用其功能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以免形成重复监管而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3)美联储在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从附属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中抽取资金给附属的存款机构时,必须通知相应的证券、保险监管部门。(4)规定只有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对注册投资公司进行检查,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可从前者处获取必需的监管信息,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确定已投保存款机构的情况而检查其关联的投资公司除外。(5)要求联储、银行监管机构与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协调与合作,相互提供关于银行控股公司和附属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和经营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交易信息,并要求适当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在批准银行控股公司、存款机构与保险公司合并前,与州保险将官部门协商。同时规定各监管当局有义务为所获得的对方信息保密。(注: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175页。)这样,该法赋予美联储对金融持股的监管权力。由于美国的金融机构已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得银行、保险、证券行业高度混业,这实际上使得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监管职能进一步集中整合到美国的中央银行中。

中央银行可以身兼两职的理论依据在于:

第一,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本身就需要监管职能的配合。理由有三:(1)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统计数据和其他金融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这是制定正确货币政策的前提。(2)强有力的金融监管能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这是建立货币政策有效传导机制的关键,是有效实施货币政策的关键。(3)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可以使其利用自身的权威性和超然地位全面充分地获取制定检验货币政策所必需的信息,降低其货币政策职能的信息收集成本。

第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又有利于银行监管。货币政策的一些工具或手段,如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为金融监管所利用,同时,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促进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兼容式监管有助于银行监管摆脱行政干预。凡是那些在中央银行以外成立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一般要通过立法解决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以及通过向监管对象收费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发展中国家很难做到这点。相比之下,由于货币创造功能,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总能得到最起码的保证。这种超然独立性可以使银行监管摆脱财政预算的压力,资金的独立使得其监管行为不必受行政干预,从而保证监管的中立性、客观性。

最后,统一的监管结构有利于银行监管的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在与其他各国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之间的往来与合作,会促进各国在银行风险管理、监管文化、监管技术、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并由此加强本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超前性,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英、美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有益积淀

正如美国学者斯古勒所言:“美国和英国显然在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上发生了分歧。”(注:H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23(2003)。)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前和现在始终保持其联邦银行三个监管者之一的地位。随着GLBA法案的通

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职能不可否认地得以提高;英格兰银行以前曾是主要的银行监管者,现在却基本丧失这一职能。英国由于合并性监管和大胆的中央银行职能分离而为世界瞩目,同样,逆向而动的美国GLBA方案也被公认为精妙绝伦的举措。毫无疑问,相互对立的英国模式和美国模式都证实为高水平的金融变革。笔者认为,两国改革的以下积淀应该是有益的:

其一,尽管英国“分离”模式和美国“整合”模式的形成各有其不同的直接原因,但两国都以变革金融监管制度的方式来应对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增强本国银行业的实力与竞争力,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英国FSMA法案是在银行大量倒闭凸显自律监管难以应付金融超市的经济背景下出台的.1984年,英国约翰逊??马修银行(JohnsonMatthey)的倒闭暴露了1979年银行法案所建立起来的监管框架的弊端,其结果是该结构为一个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1987年银行法案确认了银行作为监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强了它的监管权力,开始建议建立一个新的“银行监管委员会”执行英格兰银行的监管职能。雪上加霜的是,1991年另一家银行的失败——国际信用与商业银行(BCCI)再一次把英国银行监管框架置于详细审查之下,英格兰银行由于未及时干涉BCCI欺诈行为而遭受严重批评。由上诉法院本汉姆法官(LordJusticeBingham)主持的官方质询,发现英格兰银行过于依赖基于信赖和坦白的自律监管,同时也检测出英格兰银行权限之间的间隙过大。1995年引人注目的巴林银行倒闭促使了英国由银行委员会主持的另一项官方调查,巴林危机大量损失仅仅由巴林集团新加坡分行的一个委派员引发,其倒闭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银行管理的失误和缺乏适当的内部管理。此外,也发现英格兰银行作为巴林集团主要监管者的一些过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闭一样,巴林银行一案也提供了国内监管者难以应付复杂的多国银行集团的问题。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职能分离的基础上建立银行与证券监管者之间的合作,达到获得对金融超市(其业务早已跨越这些部门的模糊边界)有效监管的目的。(注:EilisFerran,Symposium:FinancialSupermarketsNeedSuperRegulations?ExaminingtheUnitedKingdomsExperienceinDoptingtheSingleFinancialRegulatorModel,28BROOKLYNJ.INT‘LL.,257,261(2003)。)

美国则是顺应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相关法规的需要导致GLBA法案的问世。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导致了成千上万家银行破产和经济萧条。1933年3月6日罗斯福总统不得不下令全国银行业停业。为了重建银行业信誉,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的出台对恢复当时的金融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经济一直快速增长,通货膨胀率很低,每个金融行业均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增长率和利润率,银行基本上按照3—6—3规则运行,很少有人产生“侵犯”他人“地盘”的动机。但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和工会管理的退休计划增长的需求,将市场参与者带入到了一个崭新的金融服务领域:“脱媒”的出现,客户将资金从存款机构撤出,进入了更具市场敏感性的投资市场,购买诸如国库券、商业票据以及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使存款机构的存款大幅下跌;先进通讯设备和计算机技术为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迈向新领域,实现全球金融一体化化更多有效地机会。(注:JosephJ.Norton,Tribute:“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AnIncreasinglyImportantComponent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MICHIG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33,140(1999)。)尤其在60年代以来,美国大的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控股公司法》的规定几乎都建立了银行持股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可以拥有若干家不同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业银行。通过这种形式,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除商业银行业务以外的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其他业务,如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信用卡服务、发行商业银行票据、租赁、不动产评估等。近几十年来,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金融业、旅游业等既合作又竞争而相互融合。也正因为这样,有不少金融案件,在美国法院引起争议甚至久拖未决。GLBA法案的出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解决上述悬而未决的问题或经济生活中业已存在的“踩红线”问题。

实践表明,英、美的金融监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国为拓展其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率先通过“大爆炸式”的变法,(注:1984年10月2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实行酝酿已久的重大改革,称为“大爆炸”,主要内容包括允许交易所会员可一身兼任经纪商和中间商,二者业务可以交叉;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的会员等等。)放松对银行业分业体制的法律管制,商业银行业务涵盖存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各个领域。美国不甘落后,为确保其金融实力与竞争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以GLBA法案出台为标志,使混业经营模式从法律上在美国正式确立。两国后来的金融监管改革,都是在对银行分业经营监管松绑之后,为解决原有的监管体制不适应“超市金融”的问题而推行的。

其二,无论英国还是美国,中央银行监管职能的整合与分离都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区别仅仅在于运用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监管权力。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虽肩负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双重职能,但它并不是美国唯一的金融监管者。联储是州特许会员银行的主要监管者,(注: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将商业银行划分为会员银行和非会员银行。作为国民银行,必须加邦储备体系作为会员银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州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联邦储备体系成为会员银行。原来任何会员银行都必须按自有资本6%认购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获得6%的固定利息。由于会员银行要受到中央银行的严格管理,最初几年州银行加邦储备体系的很少,20年代以后才逐渐增加。参见张贵乐:《金融制度国际比较》,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页。)而不是州特许非会员银行或者国立银行的主要监管者。当然,如果一个银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联储的监管,包括检查和报告。显然的例外情况是联储将依赖于FDIC和OCC对有关银行监管的工作。在这一假定下,联储直接监管8,005个商业银行中的955个。这些银行的资产总和在总计为6,504,593百万美元银行总资产中只占1,706,559百万美元。在联储监管的955个银行中,仅仅只有26个银行资产超过10亿美元,而其他929个的资产均在1亿美元以下。(注:H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

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38(2003)。)可见,所谓美国联储的监管职能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然,目前联储作为美国央行比英格兰银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监管权力。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当英格兰银行在失去正式地监管银行的权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继续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内,这一倾向还将真实存在。例如,许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员就是前英格兰银行的雇员.(注:Id.,28BROOKLYNJ.INT’LL.411,415(2003)。)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国家,中央银行无论是独自垄断全部金融监管职能还是完全脱离金融监管,都是不现实的.

其三,英、美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间具有互补性。

美国在一体化监管方面与国际化趋势保持了距离,不仅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之间相分离,甚至在每一传统的领域中,都存在多重监管者,例如多个银行监管者、多个证券监管者以及多个保险监管者。如果说这种体系有优势的话,那就是存在监管者的潜在竞争;缺点即昂贵的重复监管成本和模糊的责任界限。英国统一监管则恰好相反,FSA继承了原有9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金融监管权高度集中。它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统一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缺点是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与监管职能的脱节以及缺乏监管者之间的竞争。事实表明,无论哪种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鉴。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

目前,我国已经顺应中央银行职能分离的国际潮流,设立了银监会将央行监管职能剥离出来。但仍有学者对这一分离举措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在人民银行之外成立“银监会”,目的是要解决“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兼具金融监管职能的角色冲突问题,角色冲突的确存在,并且可能引发央行的通货膨胀倾向,以及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监管捕获’效应,但通过机构分立将角色冲突外部化,并不能使监管职能也同步分立,并带来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协调难题,以及央行在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的非中立性姿态。”(注:钟伟:《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分立的有效性前提》,《金融与保险》2003年第5期。)仔细分析,其中某些观点的确值得关注。笔者认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国顺应国际金融改革的潮流、独立探索一条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的过程中,英、美的有些做法是可以借鉴的。

首先,在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之后,重建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廓清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成为当务之急。在这方面,英国的做法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后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分工协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注:黎和贵:《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及启示》,/lldx/200309290074.htm.)我国自银监会成立以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十分重视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建设,于2003年6月初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起草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并于9月18日讨论通过了该《备忘录》。《备忘录》内容包括指导原则、职责分工、信息收集与交流和工作机制等几个方面。主要是:(1)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2)建立了三家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规定各金融机构负责统一汇总、编制各类数据和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3)明确了就重大监管事项、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以及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及时进行磋商的做法。(4)规范了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和讨论、协商具体专业监管问题的经常联系机制。(注:参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yaowen/detail.asp?id=155.)可见,我国已经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稳定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多边紧急磋商机制通过立法方式有效固定下来,这是十分可喜的。但现在问题是,人民银行与上述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还缺乏制度性建设,这既不利于金融监管,也不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因此,笔者建议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上建立一个类似于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统一监管机构,并在该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建立起制度性的协调合作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促进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次,银监会成立之后,担负着监督管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安全运营的重要职责.为了达到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之目标,采用美国的某些灵活做法,是较好的选择。在美国银行监管中,存款保险制占据着不同寻常的地位,有人甚至认为“随着美国在FDIC(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参于银行监管的广泛化和必要化,人们会质疑美联储的有关机构直接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如果FDIC对银行败战负根本性的责任,那么是FDIC,而不是其他机构为逻辑上的银行监管者的位置。”(注:H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41(2003)。)实践表明,美国“近年来虽然出现了大的经济冲击,却并未出现银行挤兑现象,其原因在于储蓄者对于存款保险系统的信任。即使像美国这样经常出现大的银行破产,储蓄者也总能得到全额补偿,虽然明确的存款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注:M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银行监管》,石磊、王永钦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可在银监会之外,成立存款保险机构,并强制有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保险。银监会负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监管,其实施手段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检查、稽核;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计管理;对金融

市场主体的处罚强制等形式来实现。其中对金融经营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与贷款集中度的监管尤为重要。而存款保险机构则能在减少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倒闭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成为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信用的一道重要防线。此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多元监管主体制度,(注:多元泛指以联储(FRS)为代表的银行监管系统、以证券委员会(SEC)为代表的证券监管系统、以国家保险委员会(NAIC)为代表的保险监管系统分别在各自的行业内行使联邦监管权,再往下细分,各个行业监管系统内部又可以分为多元的监管主体。程宗璋:《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研究》,/html/institute-chunjiluntan/lun-tan-biao-txt.asp?)它可以确保每家金融机构随时处于严密的监管之下。一家金融机构同时受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助于监管者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及时发现银行在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或漏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