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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试题范文1
全国201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商法试题
课程代码:00091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古代国际商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希腊法
C.万民法 D.商人习惯法
2.下列不属于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的是
A.国际投资法 B.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
C.商事主体法 D.商事行为法
3.现代意义的商法起源于
A.法国商法典 B.商人习惯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商法典
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5.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国家是
A.法国 B.日本
C.瑞士 D.英国
6.下列关于英美法的隐名,正确的表述是
A.合同责任归属于本人(被人)和人
B.合同仍被认为是本人(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C.合同被视为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除非人明确披露本人(被人)
D.第三人一般无法判断人是否为本人,但人对合同不承担责任
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CIF汉堡的买卖合同,下列正确的是
A.货物须运至汉堡港
B.货物风险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
C.甲公司负责办理进口手续
D.甲公司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乙公司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
8.中国山东Finlant海产品公司向美国Hyundai公司发传真:“××3000公斤,每公斤30美元,FOB青岛,7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6月20日前复到有效。”美方6月17日传真到达:“若单价为28美元则可接受,仲裁机构改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中方回复:“仲裁机构可接受,但价格不可减少。”之后因国际市场价格下降,25日中方去电称“接受你方6月17日的条件。”以下正确的表述是
A.Finlant公司不负责办理保险,但需办理出口海关清关手续
B.6月17日Hyundai公司的传真是反要约
C.本案合同没有成立
D.若6月17日美方仅就仲裁机构提出变更,而中方未作出回复,合同应成立
9.在CFR条件下,办理货物运输的投保责任的是
A.买方 B.卖方
C.双方共同承担 D.由双方协商确定
10.《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一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
A.100英镑 B.10,000金法郎
C.835个SDRs D.666.67个SDRs
11.海上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下列属于推定全损的是
A.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B.保险标的丧失且无法挽回
C.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D.保险标的修理费估计超过保险标的修复后的价值
12.按照《日内瓦本票、汇票统一法公约》的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载明付款日期的
A.视为无效汇票
B.应补充规定日期
C.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D.以出票日后合理的期限作为付款期限
13.关于支票与汇票的区别,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支票的付款仅限于金融业者,汇票的付款人则不限于金融业者
B.支票均为见票即付型,汇票则可以有远期型
C.支票仅作为支付工具使用,汇票则还可以有信贷工具的作用
D.支票必须载明受款人,汇票上是否载明受款人并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1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仲裁程序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但最终起制约作用或支配作用的还是
A.仲裁地法 B.法院地法
C.合同缔约地法 D.当事人本国法
15.在我国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可向下列哪一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A.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B.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C.被执行人住所地中级法院
D.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无分。
16.下列关于两大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判例法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B.大陆法系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C.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公法和私法
D.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它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性
E.英美法中所有的判例都可以成为以后法院判决的“先例”
17.下列属于大陆法系区域的有
A.印度 B.新加坡
C.英国的苏格兰 D.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
E.加拿大的魁北克省
18.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有
A.法国 B.德国
C.意大利 D.瑞士
E.荷兰
19.下列关于公司组织结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A.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B.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管理和执行机构
C.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D.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E.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属于任意性机构,是否设立因各国而异
20.大陆法一般将分为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 D.直接
E.间接
21.以下属于《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的有
A.火灾、海难、天灾 B.战争、公敌行为
C.检疫限制 D.罢工、*和*
E.管理货物的过失
22.下列属于我国人保公司货物险条款中的主要险别的有
A.一切险 B.平安险
C.水渍险 D.综合险
E.第三人责任险
23.关于汇票的以下表述,正确的有
A.汇票是一种书面支付命令
B.承兑是汇票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C.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D.汇票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一般来说,远期汇票均需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
24.本票与汇票的区别主要有
A.本票是允诺式票据,因此一般只有两个当事人
B.汇票是委托式票据,一般有三个当事人
C.本票的出票人自始至终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
D.汇票在出票前主债务人是付款人
E.汇票在获得承兑后,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25.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叙述,正确的有
A.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会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B.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
C.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
D.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可以受理,但作出的仲裁协议有被撤销的风险
E.若有仲裁协议,法院则不应该受理,即使受理了,作出的判决也是无效的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DAP
27.清洁提单
28.要约的撤回
29.汇票的承兑
30.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31.简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2.简述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33.简述《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34.简述代位权与委付的区别。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5.试论述违约及各国常见的违约救济方法。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36. 甲国的A公司向乙国的B公司发出要约:某机器2000台,FOB价格条件,4000美元/台,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
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丙国C公司购买该机器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B公司发出撤销通知,而后与C公司签约。
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同意A公司的要约,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法试题范文2
自20世纪70年代西方市场国家放松管制以来,各国银行监管立法出现了一些全新的特点和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银行监管立法涵盖的范围呈扩大化趋势。传统的银行监管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监管主体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和被监管对象的义务、责任等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往往借助一部中央银行法就可以明确。随着银行业务品种的多样化,银行业务范围日益向证券、保险和投资领域延伸,以及随着银行业的国际化、全球化和银行风险的跨国蔓延,银行监管法律的一是呈现扩大化趋势,二是出现了专业化的迹象。以美国为例,美国1956年出台了《银行持股公司法》,规范银行持股公司与其银行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1968年出台了《消费信贷法》,明确银行与银行产品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980年出台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为取消存款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1年的《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法》专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法律要求;而1994年《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专门对银行经营地域范围作了法律规定。可见,与传统银行监管立法相比,当今的监管法律调整与规范的范围已明显扩大,立法形式上也体现了用专门法律系统规范银行的一些特定业务或行为的倾向。
银行监管立法原则发生重大变化。银行监管立法原则的变化是随着银行监管原则的变化而变化的。传统的银行监管原则着重于一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强调银行间公平竞争和对存款人的保护。而的银行监管原则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即不仅仅是强调银行体系本身的安全稳健,而且强调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强调银行监管自身也有成本,银行监管当局应当把这一成本最小化,以此促进银行体系运营的效率;对银行存款人的保护应当是对存款人整体的保护,而不是强调对某一银行存款人的保护,由此就出现了存款保险公司或基金等制度安排;基于国际金融全球一体化快速发展的背景,强调银行监管应当放到国际层面上来看待,通过国际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和协调,保持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减少国际金融风险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以此促进一国金融安全和稳定。在处理银行运作的安全和效率问题上,也出现了在保证银行系统安全的基础上,鼓励银行创新、混业经营,提高银行经营效率的趋势。随着银行监管原则的变化,银行监管立法原则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银行监管立法应当顺应放松管制、鼓励竞争和创新的需要;监管立法应当顺应国际金融全球一体化的需要,在立法思想和法律内容方面向国际社会最好的法律思想和规定靠拢;银行监管立法强调监管成本的最小化和监管效率的最大化原则,减少监管当局的审批环节和高成本的检查活动,赋予银行自身监督管理的法律义务,授予中介机构适当的监督管理权限,明确银行信息披露责任,发挥市场纪律的作用等。
银行监管立法出现趋同趋势。银行监管立法的趋同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监管立法趋同主要表现在:一是由非制度化监管向制度化监管转变,对监管当局的职责和权限都以成文法的形式授予,但也保留了监管的灵活性。传统上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并不以严格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而是依据与银行的“君子协定”,通过一种“非制度化监管”的方式来实现。而美国,对银行的监管,事无巨细,都可以通过法律文件找到依据。但随着美国对银行放松监管,在监管方式上灵活性也越来越强。因此,目前两种监管制度安排正在走向融合。二是从监管立法的内容来看,各国监管法律几乎都有关于银行市场准入、持续监管、市场退出等全程监管的规定,也有关于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利用中介机构加强监管公正性的规定和通过信息披露、利用市场力量强化监管的规定。
银行监管的区域化国际化。从严格意义上讲,除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贸易组织1997年的《服务协议》外,与银行监管有关的国际法少而又少,但是,银行监管法律的区域化国际化趋势正在出现。在这一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欧盟、世界贸易组织等。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成立以来,了一系列规范银行监管的文件,这些文件规定的原则,有些已被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所吸收,成为这些国家银行监管法律的组成部分,有些体现在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签订的监管双边协定中,有些已被国际广泛认可,有望成为未来监管法律的组成部分。此外,欧盟也了许多关于统一银行监管制度的法律文件,北美自由贸易区也有关于协调银行经营和监管标准的文件,它们对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示范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
我国银行监管立法的现状
自1984年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就肩负起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出台,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我国的金融机构。以此为起点,我国的银行监管也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到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的、各种银行监管规章制度相配套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功不可没。
但是,我国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远远没有达到至善的程度,还没法满足我国银行业迅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银行监管与国际接轨对银行监管法律的需要。
具体来说,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对银行监管的负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从银行监管角度看,《中国人民银行法》解决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授权,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商业银行法》,从本质上讲,是一部既规范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又规范商业银行业务行为的金融法律,但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如何依法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该法的实务意义并不大。
现行银行监管法律涵盖范围太窄,不能适应综合监管的趋势。综合监管是国外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通行做法,其基本做法是:除了对银行机构实施全面风险监管外,金融监管当局也对银行的母公司(通常为金融持股公司)以及银行的境内外附属机构实施风险监管。而在我国,除了市场准入过程中审查股东(或出资入)资格外,法律并没有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股东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义务对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但从防范风险角度看,实施综合监管实属必要,
银行监管强制措施不适合风险监管的需要。目前我国的银行监管强制措施包活: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撤销等。在实际执行中、罚款是用得最多的监管措施。从合规性监管层次,上述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也是适当的。但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现行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由此也使监管当局陷入了监管措施不少,但真正管用的不多的两难境地。
未来我国银行监管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完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为银行监管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银行监管对法律的基本要求是:银行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通过立法赋予监管当局必要的监管权力,并为其提供有效使用的法律保证。在总体法律规范下,监管当局应当制定具体的监管规章和指导原则,对监管对象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以杜绝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监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从上述要求出发,当前银行监管立法应当在系统当前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对照国际社会先进的监管经验,确定现行监管的范围、监管手段、监管权力和措施是否符合未来监管的需要、并制定出制定或修改监管法律制度的计划,分期分批实施。目前完善监管法律的重点应放在银行持续监管和银行市场退出立法方面。对银行持续监管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早期预警措施的法律效力以及实施程序,重点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法定基本原则,灵活处理存在流动性问题的商业银行。银行市场退出方面,需要制定一搅子的退出法律规定,包括接管规定、重组规定、撤销规定和破产规定等。
国际法试题范文3
关健词: 体育经纪人 体育产业 经济危机
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从此,使中国将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参与全球经济化进程。中国体育事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面向市场,更多地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特别是在目前经济危机的形势下,更需要体育经纪人来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访问、收集大量的资料,阐明体育经纪人在体育产业化道路上所起的重要的作用。
一、体育经纪人的产生与发展
1.经济的发展是体育经纪人产生的土壤
资料表明体育经纪人产生在商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这说明体育经纪人与经济高度发展有着必然联系。经济发展早的国家,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就早乡经济发展快的国家,体育经纪人发展的就快。如美国很早就产生了体育经纪人,到70年代已经发展成熟,并且向国外发展,已形成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2.市场经济是体育经纪人的摇篮
市场经济是按照市场的经济规律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体育进人市场经济以后,整个体育产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经。体育经纪人可通过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寻找委托人并取得委托权,如找赞助、签订合同、组织商业比赛、赛后处理等。有了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化,体育经纪人就会随之产生。如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根本不存在体育经纪人。
3.职业比赛是体育经纪人产生的前提
体育进人市场后,为了经济利益,各种职业联赛随之诞生。如美国的NBA职业联赛、棒球联赛,意大利和德国的足球联赛,我国甲A足球联赛等等。职业联赛的竞争性在客观上要求运动员形成一种流动机制,而职业运动员转会是靠体育经纪人来完成,从而为体育经纪人开启了服务空间。
4.运动员的自由转会制度是体育经纪人发展的根本原因
职业联赛主要是由各项俱乐部之间进行联赛,具有很强的观赏价值和经济价值。运动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合同允许的范围之内可自由转会。由于运动员精力有限,只有通过体育经纪人作为中介,使他们与俱乐部取得联系,才完成转会的目的;而各俱乐部为了要成绩,需要通过体育经纪人招兵买马。例如美国NBA、NHL和MLB先后实行球员自由转会制度,均由体育经纪人来运作。
5.市场的需求是体育经纪人成长的基本条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比赛对推销产品具有较高的广告价值,目前大小企业或集团公司都体会到了体育比赛的广告价值。投资商和赞助商需要有中介为他们联系适宜的投资对象。所以市场的需求量越大,就越需要更多的体育经纪人。在美国企业公司利用体育做广告的需求量很大,故体育经纪人相对较多。
6.体育商业化是促使体育经纪人繁荣的重要因素
体育商业化体现出体育的经济价值和体育对商业的发展有很强的推动作用。如以电视为主体的大众传媒将体育运动送人千家万户,并对观众产生很强的吸引力,特别是明星级的比赛。所以各大电视网不惜高价购买体育比赛的转播权,吸引更多的广告费。另外,大的企业或公司出巨资养一支球队,参加职业联赛,为产品做广告扩大影响。赞助商对某一比赛提供赞助,为产品扩大销路等等。体育市场化加速了体育的商业化进程,使体育经纪人拥有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二、体育经纪人的作用
1.极大的方便了运动员
体育经纪人以其特有的协调、组织、管理和投资能力,为运动员、体育组织、体育比赛主办者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运动员可以把一切事物交给体育经纪人去处理;体育经纪人受运动员的委托联系比赛、转会、拉广告、找赞助、签订合同、安排运动员的衣食住行等,使运动员可以把主要精力投人到训练和比赛中。就象我国田径运动员李彤说的那样:“雇佣体育经纪人相当于用个管家”。
2.促进了体育职业化和商业化的进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体育更多的依靠社会的力量承办各种赛事,使体育职业化成为现实。商业化的表现形式是大奖赛、邀请赛、表演赛等,使运动员有更多的比赛机会,增加更多的收入;使赞助商得以推广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使人们欣赏到高层次的比赛。这些都是由体育经纪人在中间运作的结果。
3.促进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
提高运动员的流通,增加比赛次数和体育科技的交流是促进体育运动水平提高的主要方面。这些工作大都通过体育经纪人来完成。如李彤在国际上的比赛,有三分之二是靠体育经纪人操作完成,李彤说:“体育经纪人是运动员出成绩、提高水平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体育经纪人的作用,对运动员而言,就如同拥有一位好教练一样。”
4.体育经纪人可以帮助运动员形象开发
运动员尤其是一些著名运动员的形象是一笔巨大的财富。通过经纪人的策划、包装,再利用媒体的宣传,运动员就可以为自己、为俱乐部创造很高的价值。例如美国著名的田径运动员刘易斯、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等,就是通过经纪人对其形象的开发,使其获得了数以千计的财富。
5.促进体育产业转向市场化、社会化
体育经纪人随着市场经济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又推动经济发展。通过体育经纪人运作,把国家投巨资变成利用社会资金举办各种比赛,使比赛社会化、市场化。例如我国的各种联赛、成都举办的“世界女飞人”商业大赛、天津举办的“世界体操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都是由经纪人运作、社会集资来完成。
三、体育经纪人目前的发展趋势
1.从经纪方式上看,由全面向单项委托方向发展
体育比赛很复杂,千头万绪,需的方面多,并且体育经纪人精力有限。所以可只转会事物或只比赛等。另外,全面由于运动员把所有事务都委托给一个经纪人易造成经纪人控制运动员或比赛的现象。所以一个经纪人可以多个运动员,而一个运动员也可以有不同方面的经纪人,这样更合理、更安全。
2.从组织形式上看,个体经纪人向经纪公司的方向发展
个体经纪人精力有限,而经纪公司规模大,可以多方面,统一协调运作。如美国经纪公司占据本国体育中介行业的垄断地位。我国目前经纪人也大都由体育经纪公司的形式出现,如广东鸿天体育经纪公司、我国男子跳高世界纪录创造者朱建华为总经理的希望国际体育经纪有限公司等。
3.从职业特征上看,由兼营向专营的方向发展
兼营即顺便经营,经纪的结果自然要被专营所取缔。专营是针对体育中某一个项目的经纪。例如美国著名的个体体育经纪人唐·金,专门经纪拳击运动;经纪人大卫·法尔克专营篮球比赛;经纪人杰瑞·卡普斯泰因专营棒球赛事;经纪人雷·斯坦博格专营橄榄球比赛。专营的质量高,成功率也高。
4.从体育经纪领域上看,国内运作向跨国发展
随着体育的发展体育赛事必然要跨出国门走向世界体育经纪人在满足国内需要的基础上,努力向国外拓展业务,扩大国际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在我国虽然体育经纪人是新生事物,但现在也努力向国外发展。
5.从经纪规模上看,单数受托向多数受托发展
随着体育的发展和体育经纪人作用的显现,经纪人不但接受一个运动员的委托,而且接受多名运动员的委托,尽量扩大委托的数量。
四、结论
从体育经纪人的产生、发展和它所起的作用可以看出,体育经纪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促进了体育资金的流动,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们互相影响,互相发展。有了体育经纪人,运动员就可以专心训练,不愁出路;有了体育经纪人,办比赛就可以资金充足,正常运转;有了体育经纪人,体育和经济的通道就可以畅通无阻。在目前全球处于经济危机的形势下,体育经纪人能更好的促进资金运转和流通,起到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减少经济危机对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影响。经济危机的复苏需要体育经纪人。
参考文献:
[1]黄文卉.美国体育经纪人制度之研究[J].体育科学,1999(2).
[2]杨文萍.体育经纪人是“大力士”[N].中国体育报,1999(4).
[3]杨文萍.体育经纪人的能时越来越大[N].中国体育报,1999(4).
国际法试题范文4
关键词:体育权利;人权;宪法权利;私权;国家义务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8)05-0033-05
1 人权及公民体育权利界说
1.1 国际人权的基本涵义及其发展
人权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的产生来自人对自身生存的尊严意识的觉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其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就谈不上人权。因此,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是个人的权利,又是集体的权利,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国际人权的发展是一个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前法律顾问卡雷尔・瓦萨克博士1979年提出了三代人权概念。他认为: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即从自然权利运动提供理论准备,到把人权理论上升为一种政治主张的美国《独立宣言》,以及将政治理念固定为法律条文的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主要是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对全球相互依存现象的回应,主要包括和平权、环境权和发展权。他把第一代人权定性为消极的权利,第二代人权定性为积极的权利,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
1.2 大众体育及公民体育权利
1.2.1 体育及大众体育的概念
探讨体育权利必先探索体育的基本含义。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体育界就曾对体育的概念进行过讨论,如:肖正先生在《体育文史》(现更名为《体育文化导刊》)1996年第2期上发表《体育是什么?》的文章后,熊斗寅先生就以《什么是体育》为题在《体育文史》上对肖先生提出的课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并提出一个原则性的体育概念,即:体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以身体与智力活动为基本手段,根据人体生长发育、技能形成和机能提高等规律,达到促进全面发育,提高身体素质与全面教育水平,增强体质与提高运动能力,改善生活方式与提高生活质量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熊先生对体育的本质功能与非本质功能进行了区分,阐明了体育的基本性质、手段、目的、目标。虽然体育的概念在我国甚至在国际上众说不一,但体育作为人类独有的社会文化现象,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已是不争的事实。从文化的角度看,体育不仅使人类的生物能量得以开发和释放,还能促进人体的全面发展,完善人的身心,使人的生物性与社会性走向和谐。
“大众体育”一词在我国广泛应用,是在20世纪60年代翻译国外资料时直译的一个词,当时认为群众是有阶级性的,大众是没有阶级性的,所以对西方的群众体育直译为大众体育。实质上与我们常讲的群众体育没有差别,从字义上可以直接理解为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体育,也可以理解为公民体育或全民体育。体育与大众体育是有区别的,体育一般分为竞技体育(用熊先生的观点就是高水平竞技体育)和大众体育。竞技体育以“更高、更快、更强”的技艺性为主要特征,而大众体育则以“自娱、自乐、自我陶醉”的娱乐性为主要表征。
1.2.2 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
什么是公民体育权利?在国际公约及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的回答,公民体育权利在学术界一般是通过引申生命权、健康权、文化权等基本人权来进行确认的,而且对体育权利的涵义没有统一的认知。法学上确认某种事物是否具有某种权利,需要从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等多向度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我们在探讨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时,也应该从体育权利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自由这几个构成要素予以全面理解和综合考察。
体育的功能突显了体育权利可以使人们获得一定的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物质或精神的利益。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余暇时间增多、人口都市化和老龄化、体力劳动减少和脑力劳动增多、文明病的蔓延等现象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体育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实践中起到重要作用,无论是个体人还是集体人甚至国家和人类都将在体育活动中收获“身心健康”的利益;其次,体育作为文化事业,在产业化的体育经济中也将获得经济利益;再次,如奥运会等体育竞赛,将使一个国家和民族获得荣誉和民族复兴的机遇,为国际文化的交流与融合提供平台,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事业。人类在体育中获得的利益既有物质的又有精神的,既是个人的又是民族的甚至是人类的。
体育权利意味着公民可以提出获得某种利益或某种法律地位的主张。“法定的要求权必然是以其他人对权利拥有者负有义务为根据的,一种法定权作为一种要求,都是针对他人的……也是要国家加以承认和实施的要求。”体育权利的主张主体双方往往不是单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是双向的对立与统一。公民可以向掌握体育公共资源(时间、体育器材、场地)的管理者提出体育主张或要求,参与体育公共事务的决策,而管理者有义务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障公民体育利益的实现。
权利之要义是资格,获得体育权利利益主张必须具有体育参与的资格。在两千多年前的雅典城邦就将体育锻炼、比赛、在竞争中取胜视为一种神圣的自然权利,这种源自古希腊的自然体育权利观,已成为现代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史及有关体育权利的法规文献中,我们处处可以感受到“体育面前人人平等”。体育活动带来的利益对于每个人不可或缺,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参与资格或者参与机会。体育权利中的资格要素与人的生存权利中的资格要素一样普遍。体育是大众的,作用于人的一生,体育权利伴随每个人的全部生命过程。
体育利益、资格的成立必须以权能为前提。公民的体育权利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对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予以了确认,使体育权利成为了法律权利,虽然《体育法》存在可操作性差等缺陷,但《体育法》的颁布实施,说明我国在法律上已明确:任何侵犯公民体育权利的人和事,都将导致法律后果,公民对于任何妨碍自己行使体育权利的个人或组织,都有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和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这必将增强我国国民的体育权利维护意识。
公民在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时具有自由选择权。即权利
主体在法律和客观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还是放弃参与体育活动的内容、形式、组织,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强迫和干预。从体育的形式特征看,体育运动具有技能要求的层次性、运动项目的多样性、活动组织的自治性,为体育权利自由要素的实现从客观条件上提供了保障。在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三个问题:一是,体育权利主体的自由选择必须符合客观条件,不是无限扩大的自由,体育活动总是受到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除非义务方有不作为行为;二是,权利人已经通过契约形式对体育参与自由权进行过处分的必须遵守契约约定,如职业运动员拒绝正常训练是违约(劳动合同)行为,得不到保护。三是,我国学生在校期间上体育课和参与体育活动是教育活动,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是权利也是义务,也可以理解为学生的体育权利已通过契约进行了处分,学生必须上体育课和参加体育活动,并按要求达到一定的考核标准。
在国际人权理论的指导下,通过以上对体育权利构成要素的阐述,结合对体育的内涵、功能的认知,我们对公民体育权利内涵的理解可以用如下文字来表述:公民体育权利就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它受到社会经济条件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制约。
2 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
公民体育权利至今仍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在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还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公民体育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对完善公民权利体系及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为体育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2.1 国际社会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
体育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文化现象,始终以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需求为其价值取向。从17、18世纪洛克等一些人文主义政治思想家倡导“天赋人权”学说,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到美国“独立宣言”中系统阐述天赋人权主张:“一切人都生而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到现代社会各国立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都作出专门的规定予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已被确认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章程中提出:健康是每一个人最基本的人权,不论人们的种族、宗教、政治、经济或社会地位如何,实现每一个民族的健康目标是赢得全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最基本保证;1948年,在巴黎召开的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应有任何区别(第1、2条),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第27条);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11中的三个文件之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规定:各缔约国应承认和保障个人的工作权(第6条),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第7条),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的权利(第12条),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第13条),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第15条);1978年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该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1989年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以尊重和实现公约所载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儿童固有的生命权,存活与发展权(第6、7条),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第24条),有受教育的权利(第28条);1996年经过国际奥委会(简称IOC)修订的奥林匹克也增加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活动。”13这些国际条约和非政府国际组织的规章,或站在人类自身发展的高度,或从生命健康权和文化及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角度、或从体育涵义及其功能的角度,阐述了体育权是天赋的应然权利,确认了公民体育权利是基本人权,规定了公民体育权利的平等性及法律保障性等公民体育权利构成要素,说明体育权利已纳入国际立法体系。
西方国家对公民体育权利非常重视,为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1937年英国通过了《身体锻炼和休闲活动法》,其后意大利、加拿大等国也都颁布了自己的体育法律;20世纪50年代的瑞典号召国民参与体育运动,政府提出了“大家都来做体操”(体育)的口号;前西德从1959年开始实施为期15年的《黄金计划》,该计划把大众体育运动视为提高国民健康和福利的长期计划,是政府推行体育运动的行动计划,也是一个保障所有国民享受体育权利的大规模体育设施计划,计划中把培养一流的竞技运动员称为“第一路径”,把国民参加的大众体育称为“第二路径”;1967年4月,挪威体育联盟了《体育振兴15年计划》,该计划提出了“使每一位国民都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利用身边的体育设施参加有规律的体育活动,使整个社会健康而充满活力”的理念;美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制定了很多保障体育权利的重要原则;1975年3月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欧洲评议会(CE),在有21个加盟国参加的体育内阁会议上通过了《欧洲大众体育》,该第一条就规定“人人都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1975年欧洲理事会体育会议通过的《欧洲体育运动全员》和1992年修订的《新欧洲体育运动》都明确指出:每个人都具有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并直接包含保护公民体育权利的专门条款;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家为建设“健康国家”,迎接21世纪的到来,纷纷制定大众体育发展规划,如:美国卫生福利部于1990年制定了“美国2000年健康目标”,英国也制定了“九十年代体育战略规划”。公民体育权利作为一项人权被纳入了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国家的立法体系,大众体育的发展和大众体育权利的保障得到了最基本的体现。
2.2 我国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
中国已经参加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作为缔约国,中国必将履行公约所设定的国家义务,这就意味着公约所确定的人类体育权利受到中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保护。我国《宪法》对公民的体育权利做出多方面规定。“国家发展体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第二十一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第四十七条)。虽然在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体育权利,但我们认为作为生命健康权、教育、文化等的引申权的体育权利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1995年我国颁布了《体育法》,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是指导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纲领,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权利的法律保障,为公民实现参与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为各级人
民政府依法管理体育事业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体育法规及规章,如:《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314等。为保障公民的社会文化权利,国务院于2003年通过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条例具体规定了“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27条)等极具可操作性的条款,体现了国家加强监督、维护公民体育权利的决心。各省市及自治区还颁布了地方性法规规章,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如上海市在市民健身条例中就指出“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经常涉及体育方面的内容,如:《教育法》中规定“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44条)”。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保护了公民体育权利。
应该说我国对体育权利的保护经过几十年法制实践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体育法制建设在不断加强,并正在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体育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为基础,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较全面的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体系。15但我国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护与发达国家比还存在缺乏明确的公民体育权的规定、立法措施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
3 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学性质定位
3.1 公民体育权利是~项基本人权
学术界长期以来将体育权利概括的定位为基本人权。我们之所以说公民体育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主要是基于体育权利是从生命健康权、社会文化权、社会经济权和社会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的引申权利。
3.1.1 公民体育权利作为生命健康权引申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人权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而变化的权利,其内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在物质不断丰富的实际生活场景里,人总是希望健康的活着,健康是生命致力追求的目标,是生命的内在价值。因此,在这里生命权自然引申为健康权。自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健康权后,健康权就被视为一种社会权而区别于传统的自由权,健康权是一种基本人权的观念便逐渐成为全人类的共识。生命权与健康权存在必然联系,没有生命就谈不上健康,没有健康,生命将失去意义。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生命健康权不仅是指人在这个世界上有不被杀戮的消极意义上的权利,而且包括提高生命质量,保证身心愉快和健康长寿的积极意义上的权利。
国际上对健康的理解观点不一,生物医学意义上的健康观念认为“健康是一个有机体或有机体的部分处于安宁的状态,它的特征是有机体有正常的功能,以及没有疾病。”16社会学意义上的健康观念认为“健康可以解释为社会化的个人完成角色任务的能力处于最适当的状态。”17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健康包含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三个方面。有研究认为,根据现代健康的概念和标准,目前大约有半数以上的人处于健康与疾病之间的亚健康状态,这部分人无临床疾病,但处于衰弱状态,其原因多归于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环境等影响因素。有人对死因做过调查,美国70年代人口死因构成因素中,生物因素23.2%,环境因素17.6%,医疗卫生服务因素10.3%,生活方式因素高达48.9%。可见不良生活行为因素的危害之严重。在生活方式影响因子中,更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体育锻炼。“生命在于运动”这句名言在这里不仅是号召人们去参与体育锻炼,更包含了生命健康与体育锻炼之间具有密切联系性的深刻哲理。
在谈到健康权时,人们大多把注意力集中在医疗卫生权的保障上,其实从健康手段上讲,医疗卫生是消极的健康权保障手段,而体育锻炼是积极的健康权保障手段。体育锻炼是保持健康的积极因素,公民的体育权是健康权的重要内容,体育权源于生命健康权,健康权必然延伸和扩展为体育权,是下位概念。体育权利是关乎公民生命与健康的重要权利,而生命权与健康权是国际人权法保护的最基本人权,国际人权公约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因此,体育权与生命健康权一样属于基本人权是毫无疑问的。
3.1.2 公民体育权利作为社会文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啊,体育,天神的欢娱,生命的动力。你像是容光焕发的使者,……,你像高山之巅出现的晨曦……,你就是美丽!你塑造的人体变得高尚还是卑鄙,……”,取得成功的关键,只能是体力与精神融为一体……”这是现代奥运会之父顾拜旦在他著名散文诗《体育颂》中优美的诗句,很显然,诗人是把体育放在精神文化层次上加以赞美的。体育是以身体动作为表征,以净化心灵为内涵,突显其文化特质,她在本质上是文化的,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具有文化的传承性、传播性、阶级性、群体性等一切特性。人天生有追求幸福的欲望,这种幸福不但要求物质生活的富足,更重要的是过一种有德性的生活,即享受并参与创造精神产品。北京奥运提出的“人文奥运”,正是基于体育能创造高聚能的精神文化产品这一特征,以奥运为交流平台,使中西文化在北京交融,以鸿扬中华文化,推动民族复兴进程而提出的。社会文化权利作为国际人权确认的基本权利,体育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体育权利在逻辑上理应属于人权范畴。
3.1.3 公民体育权利作为社会经济权的支撑点和组成部分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体育与经济是相互作用、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人的体质决定生产力,在科技发达的今天,良好的体质和情感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更好的发展经济,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又必然推动体育的发展,人在体育中增强体质、享受快乐、焕发精神,反过来为经济发展服务。另一方面:体育本身并不是纯粹的社会活动和消费性的活动,也是经济活动,是第三产业。目前世界体育产业的年产值高达五千多亿美元,NBA早在80年代总产值就超过了600亿美元,超过了同期的石油化工业(533亿)和汽车业(531亿),成为第三产业的支柱性产业。18这充分说明体育不仅使人身心健康,而且可以形成产业,给人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实现人民的就业权和休息权,直接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再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发展,体力劳动逐渐减少,脑力劳动增多,造成人因为缺乏合理的身体锻炼而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数越来越多,各种类型的疾病严重威胁人们的劳动能力,医疗支出越来越成为人们的一大负担,给国家公民个人造成经济上的困难,因此,“健康就是财富”的理念也被人们所接受。由此可见,公民体育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同体育与经济一样是密切联系的基本人权,应当受到保护。
3.1.4 公民体育权利作为公民的社会发展权的重要指标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从人类学的视角看,体育对人类的自身发展、维系人种进化、人的社会化和现代化中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19《全球21世纪议程》中指出:“如果没有健康的人,也许不可能有健康的发展。”20当今社会发展体育事业,无非是因为体育是关系到人民健康、民族强盛和国家荣誉的事业,在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体育已逐步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必需内容。国家发展、民族发展需要体育,个人生存、生活和发展离不开体育。体育已经成为关乎人权中公民社会发展权是否真正得以实现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公民的体育权利应当成为公民的应有权利。
3.1.5 公民体育权利作为自由权利属于一项基本人权
自由、平等是人权的基础,生命、健康及自由是最高的人身利益。正如前面所述“公民在行使自己的体育权利时具有自由选择权”,体育运动和锻炼本身就是人对自己身体、意志的自由支配,体育权利也是自由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体育权利体现了对人的自由利益的维护而具有基本人权的属性。
3.2 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是一种宪法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律规定的人的权利的基础和原则,普通法律规定的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都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是宪法所确认并保护的权利。21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说明我国作为国际性人权公约缔约国,以宪法的形式确认履行公约所设定的国家义务(特别约定不适用条款除外)。因此,作为生命健康、社会文化、经济、教育等公民引申权利的体育权利在我国属于宪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体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正是体现了我国通过间接确认体育权利达到保护生命健康权的目的的立法思想。体育作为一种文化,人们在体育运动的搏弈中尽情宣泄享受,使人从中得真、善、美的洗礼,精神得到升华,使我们的生活充满生机和活力。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进行……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之中的“其他文化活动”和“其他文化事业”就包含了体育文化活动和体育文化事业,规定了公民享有从事包括各种体育活动等文化活动的权利,证明体育权利是我国《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宪法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经济权利主要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社会保障和物质帮助的权利等。随着我国体育向职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保护职业运动员日常训练和比赛的权利就是保障他们的劳动权利。休息权是使劳动者的身体和精神得以放松而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在现代人们的生活中,参加体育锻炼已成为一种休闲生活方式,是积极的休息,劳动者在体育中放松身心,积蓄精力。宪法对于休息权的保障亦与体育权利的保护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体育法》作为我国《宪法》下的专门法,主要通过规范体育市场秩序、促进体育产业化和市场化、规定各级政府对体育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确保各级政府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规划并合理布局等法规措施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护,使公民的体育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使公民的体育权利从法定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因此,体育权利可以看作是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而具有《宪法》性质。我国《宪法》和《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体育教育作为现代教育制度体系中及德、智、体全面发展教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育权利无疑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当体育权利被视为公民的受教育权时也就具有了宪法性质。
3.3 公民体育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
权利是私法概念,是一种“自我权利”,它为社会个体所享有,社会个体则具体表现为平等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权力是公法概念,是一种“非我权力”,为国家所掌握并通过国家机构来行使。22权利的运行方式表现为社会个体之间横向的、平等的、自愿的关系中对自由和利益的主张和要求。私权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应当是自主、自由、平等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要严格保护私权,公权不得介入。实际上,我们在讨论基本人权时主要是从权利角度审视的,也就是说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均属于私权。对它们进行最直接保护的法律部门是私法的核心――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属于私权,从法理上讲,民事自由权理应属于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公民行使体育权利是为促进健康、协调身心,其目标与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命健康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体育权与生命健康权具有相同的私权属性。
4 公民体育权利――公民权利,国家义务
从法定权利本义上讲,公民体育权利是公民权利,国家义务。公民权利表示通过法律规则授予人以好处或利益。23一个人拥有的权利是他免受他人随意伤害的一道坚固的屏障,他的权利构成了他人的行为不可逾越的约束边界,表示某人应当拥有做某事的自由或获得某物的机会。权利具有“正义”的含义,“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给予每个人他自己应得的东西。凡是通过法律确认的权利,都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根据人权代际概念,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公民健康权被定性为积极权利,积极权利的实现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对于消极的权利,积极权利要求政府采取措施确立和促进实现的某些方面的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的这些权利必须借助于政府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24作为健康权下位权利的体育权从逻辑上讲也属于积极权利,因此,宪法意义上的体育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负有推动体育活动和提供开展体育活动必要条件的责任和积极义务,以保护国民身心和谐发展的权利。当然,国家对公民体育权利也有消极义务,即政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否认、非法干涉、阻挠和剥夺某一群体或某一公民可以充分享受体育服务的权利。
从法律实践上看,公民体育权利是公民权利,国家义务。《体育运动国际》强调“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欧洲大众体育》第二条指出,“体育作为人类的重要部分在受到阻碍时,公共机关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财政援助。”我国《体育法》中的很多条款都规定了政府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义务。如: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国家确认公民享有体育权利,就意味着承认公民可以从国家或社会那里获得有利于参与体育活动的必要条件,国家和社会应该向公民提供这种保证和条件,意味着公民有资格提出享有这种利益的要求。
从体育的功能价值看,国家有义务提供实现公民体育权利的必要条件。由于我国各地区各民族的具体情况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使大众的体育权利保障在相同的时空里存在着很大差异。因而政府必须承担应有义务,发挥国家资源调节作用,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对体育的需要。与此同时,体育作为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整体进步,并从根本上有利于每一个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生活幸福。民族复兴需要整体推进体育事业,因而从国家、民族发展的角度,国家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义务。
5 结束语
国际法试题范文5
【关键词】发现学习;超媒体;学习过程;设计
一、发现学习
发现学习是美国布鲁纳提出的,他指出,发现式学习法注重学习者的思维过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自己不断尝试、不断修正错误,来实现知识的重新构造、再生成,进而达到学生头脑中对知识的理解、记忆和保持。
由于发现式学习强调的是学习者主动探索知识、发现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过程,因而发现学习的要素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让学生明确“发现的对象”――问题。(2)设计问题情境,给学生提供相应的“线索”资料,引导学生提出“假设”。(3)指导学生探索和发现的“方向”。(4)适时地对学生获得的新关系进行“评价和验证”。(5)促使学生得到知识重构的“新的结论”。
二、超媒体系统学习环境
在超媒体学习环境下,学生可以提高学习效率。超媒体系统允许学习者根据需要非线性地访问信息,并根据个人特点同时对多条相互关联的信息进行并行加工,能提高学习者工作记忆中的信息量和信息滞留时间以及长时记忆中可利用的与任务有关的信息,有助于提高认知加工的深度和效率。
三、利用超媒体网络进行发现学习的要素模型
基于发现学习的超媒体环境构成要素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设计好的学习情境、浓厚兴趣的学生主体、教师的发现式引导、帮助发现学习的资源,各个要素间都是紧密联系、交互的。
1、设计好的学习情境
学习情景设计。一般的情景设计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与主题紧密联系、趣味性、实践性。特别是针对发现学习所创设的情景还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情景必须是学习者所了解的。由于学习的过程主要是学习者去主动探究,自主发现,因此情景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学习者的认知水平,不能脱离学习者已有的学习经验、生活经验与认知结构。②情景必须具有探索的可能性,给学习者以自主发现的空间。
2、浓厚兴趣的学生主体
学生是发现式学习的主体,只有激发出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才能在教师的指引下,利用超媒体环境下的各种资源,高效率的实现发现式学习。
3、教师的发现式引导
有经验的教师能够根据学生的背景知识,积极地看、积极地听、积极地分析,观察学生在发现过程中的表现,给予及时而有效的指导,比如当学生的思维偏离学习的目标时,教师要及时指导,纠正学生的思考方向。
4、帮助发现学习的资源
学习者利用教师已经提供的相关资源(例如:教师存放在服务器中的相关知识,学校的资源库等)以及通过搜索引擎、智能、神经网络技术等先进技术来自主发现和获取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查找和过滤,确定哪些是有用的信息,哪些是无效信息,对自己认为是有效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同化。
图一:基于超媒体的发现学习过程设计模型
从上面这个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到,学生在超媒体环境下,利用设计好的学习情境,充当某个角色。同时获得确定的任务,接受任务,并且运用联想学习法、同伴们的在线讨论学习法、质疑学习法,在教师的及时引导下,做出进一步的总结。通过超媒体的电子跟踪记录,给出提示,从而纠正思考的方向。在下一步的结论出现之前,还需要利用超媒体的资源和向导,包括良构的网络学习资源、在线的学习同伴、同构的学习案例解析,在教师的进一步指导下,对初步的结论进行科学逻辑性的排查、逐步分析,剔除错误分析,得出结论,最后实现学习目标。
四、总结
在超媒体环境下,开展发现学习,不仅需要充分利用超媒体环境下的各种网络学习资源,还要在线同伴的集体讨论、各抒己见的人文环境中,运用联想法、质疑法、讨论法。在教师的正确指导下,不断分析问题,逐步剔除错误的结论,得出正确的结论,进而实现学习目标。随着超媒体技术的不断进步,支持发现学习的超媒体技术表征手段也会越来越丰富,基于发现学习的过程也会越来越形象而有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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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慧敏,傅德荣.发现式学习[J].中国电化教育,1999(2).
国际法试题范文6
关键词:国际贸易;作用和建议;发展平台
一、我国县市级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在当前在我国县市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际贸易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笔者将通过促进商品流通、扩大就业、提高区域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加强县市级经济发展的联系四个方面对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行分析。
1.促进商品流通
县市级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业品的流通买卖,同时县市级经济发展中的产品只有通过流通买卖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的流通,通过发展国际贸易流通业,保证农副产品及其他工业产品的流通买卖,可以增加人们的收益,从而促进县市级经济的发展。
2.扩大就业缓解社会矛盾
在县市级经济发展中,随着我国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我国的农村存在着大t的剩余劳动力.同时很多县市又没有足够的工业来提供就业机会,因而解决县域中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就只能寄希望千以国际贸易为主的第三产业。我国县市级经济发展中要鼓励个人或集体通过发展开店铺、搞运输等投资成本少、风险低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这不仅可以加快商品流通,繁荣社会经济,同时也可以很好地解决就业问题,这样就可以缓解大量失业人口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和谐等负面现象的存在。
3.提高区域城镇化发展水平
相对于北京和上海等大型城市的城镇化发扎,县市级的城镇化发展道路有自己的特点。大城市的发展是由大规模的工业投资和城市建设扩张来进行的,而县市级小城镇的发展不可能依靠大规模的投资建设。目前我国小城镇最主要的两种形式就是工贸型小城镇和商贸型小城镇,其中又以商贸型的小城镇为主,我国商贸型的小城镇正是依托县市级的国际贸易的发展来发展商贸流通业,从而使使人口聚集形成以商贸业为主的小城镇。
4.加强县市级经济与外界的联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专业化社会分工不断加强,这就使得各地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县域内的农副产品必须通过贸易销往大中城市,同时大中城市的成本较低的工业制成品也要销往县域地区,以实现优势互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发展县市级的国际贸易,可以加强县市级经济与外界的联系,从而通过与外界经济的优势互补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建议
要实现显示及国际贸易的新发展,就要把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长期稳健性和短期灵活特性相结合,加大市场主体反应的灵活性,从而实现国际贸易的新发展。为了实现县市级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新的市场观念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多年,社会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贯性依然存在,企业模式也并没有完全的专为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政府的职能也并没有实现完全的服务型转变,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买方市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县市级经济的发展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政府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市场观念。首先是要更新人们的消费观念,使人们从即期消费迅速的走向超前消费的转变,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再就是要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政府要引导资金高起点、高水平投放从而实现自己投资的高效益回报,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转贴于 2.促进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进步
我国县市级经济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要想促进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就要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实现农业促进工业,工业反哺农业,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这是我国现实及经济的基本发展模式。在县市级经济的发展中,通过发展生产,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实现分享型的经济发展政策,增加人们的收入,从而促进人们的消费。消费水平提高了,商品流通才能真正的实现,国际贸易才能实现正真的发展。政府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充分的就业,同时促进小规模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企业和个体经济、独立服务者、社区服务自我就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从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拓宽农业增收空间进而推动县市级经济中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是立国之本,要充分重视农业的生产。通过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
3.不断的规范市场活动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也在不断的改制,企业改制进一步激活了县市级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潜力,因此,要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实现工作重点的战略性转移。政府要树立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管你那,不断的开拓市场,促进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政府要打破垄断,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经营和发展特点不断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不同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政府要倡导建立多种形式的行业协会组织,通过民间团体来进一步规范市场,搜集和全方位的市场信息.发挥民间的整体功能和联动效应,实现上档次、上规模高效经营。要进一步加速市场建设,认真贯彻落国家有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县市级经济发展的精神,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接和县市级经济农业经济比重较大的特点。政府要加强引导,引导农民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维权意识,通过提高农民的素质实现农产品的市场化流通,加快农业市场化的水平。这样通过多种措施来规范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和上平的流通构造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