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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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

村民自治条例范文1

《新财经》:北京市50个挂账村的方案基本上都用的是“腾退”,这与“拆迁”有什么区别?

赵云涛: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腾退方式,即以村委会为主体,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在村民代表民主决策、监督等基础上制订腾退方案。这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村民自治。

《新财经》:石榴庄的很多村民都以出租房屋为主要经济来源,拆迁之后将失去这部分收入,国家政策对此是否有相关规定?

赵云涛:没有。但一般国家在征地时会给予考虑。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相应的,农村村民转为非农业户口,转非劳动力在征地时被单位招用的,征地单位应当从征地补偿款中支付招用单位一次性就业补助费;转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就业补助费支付给本人。

《新财经》:如果村委会不支持,村民是否可以自发选举村民代表?需要哪些程序?

赵云涛:可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法律及相关法规没有对程序进行约束。只要选举真实就可以。

《新财经》:村民是否有权拒绝腾退?

赵云涛:按照北京相关法院的说法,村委会可以。

《新财经》:不光是这50个挂账村,只要有拆迁的地方就会有纠纷,中国的拆迁之战正在多处爆发。您认为处理这些问题较好的办法是什么?

赵云涛: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加大中低价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额保障,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加强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管理。

《新财经》: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哪些条款亟待完善?

赵云涛:在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不完全性,从根本上讲是国家意志在立法上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市场的垄断。但垄断是不宜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在法律上重新确立集体土地在各项权利上的内容,并赋予更完善的权利行使能力,在倡导国家在土地市场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纳入有形的土地市场。这些都有待于在法律规范、政策制度方面创新和完善。完善拆迁补偿政策,慎用或不用行政强拆。

征收公民的房产,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首先,征收必须是出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主体必须是国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其中包括必须依法给予补偿和居住条件保障)。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条例》的相关规定,无一例外都违反了上述要求。

其次,从征收主体来看,《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主体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均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的主体都是国家(具体由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来实施)。但是,《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村民自治条例范文2

一是建立自治网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指导下,村委会专门设立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建立计生自治小组,形成了“村党支部为领导、村委会为主体、村计生委具体实施、村计生协会协助实施、计生自治小组配合落实”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网络。

二是完善自治章程。古荥镇依法搞好建章立约,各村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一法三规”、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依据《章程》完善《计划生育公约》,做到依法建章、依章立约、依约定规、依规理事。

三是明确自治途径。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按照“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的原则,把计划生育的“四项民利”交给了群众。一是选举权,由村民直接选举村计生委主任、村民小组长,做到“村里的官村民选”;二是决策权,村“两委”在研究计划生育工作时,让村民直接参与决策,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定”;三是管理权,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听取计划生育工作汇报,审议《章程》、《公约》的执行情况,讨论决定计划生育重大事项,做到“村里的事村民管”;四是监督权,各村建立村民议事会,设立了村务公开栏和连心箱,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强化自治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综合服务机制,从育龄群众的需要出发,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服务好。古荥镇强化了“四个转变”,即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纯避孕节育服务向生育全过程服务转变,由盲目服务向按需服务转变,由单纯的生育服务向生育、生产、生活综合服务转变。

五是实现自治行动。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过程中,古荥镇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现代婚育观逐步代替传统婚育观,新的生育文化代替了旧的生育文化,村民更加主动地参与进来,计生国策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在实现“五个自治”的过程中,控制政策外生育是关键,也是难题,为此,古荥镇把好了“三个关口”。

一是把好新生婴儿入户关。新生婴儿入户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一道重要关口,全镇建立了出生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凭《计生优先资格证》进行管理,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古荥镇党委、政府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把关,有效提升综合管理服务水平。派出所在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时,必须核查新生婴儿父母的《计划生育证》、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相关证件一律要求出示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派出所每季向镇计生服务中心反馈一次新生婴儿入户名册,为计生服务中心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二是把好生育优惠政策资格审核关。在古荥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镇村组在发放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款,调整责任田及办理相关业务,落实民生工程,兑现奖励和优待政策时,必须经计生部门按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员资格审核把关。未经计生部门认定,凡发现拒不执行政策或私自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福利金、办理业务,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收回所发款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政纪处分。未经计生部门处理,政策外人员不得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村民自治条例范文3

案情:2011年5月,段晓兰与家住辽西某市郊区的满玉忱登记结婚。满玉忱所在的城关村户口属于市郊。近两年,城关村因不断的动迁而成了寸土寸金之地。为防止外来人口引发的动迁补偿费纠纷,2011年初村委会内部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内部政策”:凡动迁时段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必须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否则不予出具办理迁移手续。为给这一“土政策”披上合法外衣,对外村委会均以上级政府有规定,动迁期间“封户”为由,一律停止办理迁入手续。2012年8月,段晓兰为了给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找到了村书记和主任,要求村委会给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书记和主任以村民代表会没有通过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段晓兰以城关村委会为被告,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出具办理迁移手续,准予其落户。

法庭审理过程中,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有权决定村中事务,村委会早有明确规定,凡村民迁入落户手续,必须经村民代表会通过,而段晓兰落户一事未能获得通过,不予办理是符合村民自治原则的;村委会不具备该项义务。此外,村委会还提出凡动迁期间,均实行“封户”政策,但未提供任何“封户”文件。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协助原告(段晓兰)办理落户口的法定职责。

点评:办理户口迁入迁出等户籍事项,究竟是谁的责任?村委会是否有此项义务?《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第二条也规定:对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办理户口变更等手续。但同时,《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二条第3项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生产队等生产组织指定专人,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户籍事项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但同时,村委会对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负有开具证明的协助义务。本案,段晓兰系辽西某市农村户口,其夫为城市郊区户口,对于无特别规定的普通城市来说,因结婚落户到丈夫户籍所在地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村委会以种种理由强调迁入户口须村民代表会同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辽宁 杨学友)

村民自治条例范文4

二00六年度工总结

**党委、政府:

民政计生办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人大的监督下,市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民政计生法律法规,根据本部门的目标任务计划开展工作,现就一年来的民政计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民政工作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006年,城市居民低保工作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绵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坚持应保尽保和动态管理原则,财务清楚。我镇享受城市低保110户185人162660元,对全镇的低保户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数据库并每月上传数据,实现了信息化管理。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006年已有82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目前已经完成对全镇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的人员进行了摸底调查,力争在2007年对全镇困难户做到应保尽保。

三、救灾救济工作

市局已批准我镇五保对象72人享受五保待遇,其中58人散居,共解决救济款2万余元,因灾倒房新建争取12000元;做好对贫困户入户调查核实工作。及时报灾,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四、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完善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指导社区工作走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轨道。

2、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各级村民议事制度。强化村委会及其成员的民主意识、法纪意识和服务意识。

五、优抚工作

1、落实发放优抚对象的定抚、定救资金。我镇享受优待金49人,发放优抚金74054元。

2、落实好现役军人家属优待金政策。

3、利用节日,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

六、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1、殡葬工作。全年死亡96人,火化率100%。及时处理特困户家庭死亡的火化费减免。

2、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婚姻登记条例》宣传,认真贯彻《婚姻法》,婚姻登记合格率100%。今年,结婚92对,离婚23对。

3、老龄工作。一是加大了《老年法》和有关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二是办理了老年优待证。

4、残疾人工作。2006年对全镇残疾人进行了调查统计,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工作做好了基础工作,协助办证、换证及康复就业等工作。

劳动保障工作

1、对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我镇共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69人。

2、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花名册,我镇实现再就业184人,其中在启明星硅业公司实现再就业的98人,氯碱华工有限公司再就业的73人,从事个体及公益性岗位的13人。

3、完成失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我镇实地农民农转非共82人,并按市劳动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给已农转非的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61名失地农民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4、对全镇的下岗失业40、50人员进行了养老保险补贴申请。

5、完成日常性的统计工作。

计生工作

一、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2006年,全镇出生人口106人,其中一孩92人,符合政策生育92人,二孩14人,其中:政策生育12人,政策外生育2人,政策生育率达98.1%,死亡96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5‰;女性初婚66人,无19岁以下年龄办证;本期施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合计250例,其中避孕手术157例,放置宫内节育器146例,皮下埋植11例;取出宫内节育器82例;补救11例;期初人口15465人,期末人口15501人;已婚育龄妇女3427人,其中:无孩妇女213人,一孩妇女2942人,二孩妇女270人,多孩妇女2人;期末已落实各种避孕方法人数合计2953人,其中男性绝育153人,女性绝育34人,安环2297人,皮下埋植32人,用避孕药110人,用311人,不愿用避孕措施16人,综合节育率达92%。一孩安环率达78%,二孩以上结扎率69%,出生人流比在10.4%,比下达的25.0%将近低14.6%;三查一治年3次,合计应参加人数5153人,已参加人数3922人,普查率达99%;转移支付30100元,目前全部已报帐,接待生活费6530元,三查经费及过去历欠11000元,宣传和办公打字6552元,会议下村6018元。

二、完善计生目标管理责任

年初,政府把计生目标分解到各村并签定了责任书,纳入经济综合目标一起考核,驻村干部继续执行原来制订的责任制,并把业务、中心与机关干部驻村的奖惩挂钩,计生站的管理按业务目标和制订的各种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全年无医疗手术事故。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各种宣传工具,对计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举办了新婚期、孕产期、青春期等五期教育培训,开展街头咨询服务4次,发放自制宣传品,优生、优育、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还、独生子女奖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活动资料8次、70000份以上。巩固生育文化阵地建设31处,其中:场镇社区生育文化园2处,生育文化大家10处,协会中心户10户,计生村级阵地建设9处;服务室9处,村务、政务公开10处,瓷砖画10幅,固定永久宣传标语15幅。每周星期一和星期五在电视上宣传计生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狠抓计生村民自治和优质服务工作全面展开

“乡镇服务,市指导,村主为,社常抓,户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运行机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补签村民自治协议117户,建立以政策推动为核心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立以综合治理为核心的计划生育保障机制。我镇已有62户计划生育父母享受满60周岁享受养老奖励扶助金,其中二女户21户,每年600元,直到寿终为止,每年国家要支付37200元,为龙凤1773户农村或城市低保户独生子女申报了独生子女奖金年60元,兑现了102480元。建立以优质服务为核心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计生五大手术免费,安环、人流、男女结扎,要向群众减免1.0735万元的费用,九上门服务从制度化正在走向规范化。争取市局专项补助10000元,减少计生站债务10000元(购房和创国优)。

五、改进和加强村级计生干部队伍建设

全面推行村计生委主任竞聘上岗,使我镇9个行政村、1个社区的计生干部年轻化、知识化,加强了村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

六、计生三结合工作和其他工作

我镇在**村建立了三结合帮扶基地1处,新增帮扶户15户,联系户15户,帮带户20户,为新增户送去了肥料100斤,确定了帮扶项目。特别是**市**局在**村帮扶的计生三结合户成效显著,他们不但为帮扶户送去了钱每户300元,肥料200元,购买了鸡鸭55只/户,同时还为云龙村整修了沟渠700米,土渠整修为石渠投资3万余元,还给群众送去了技术科技。给帮扶户在技术上指导培训,资金和物质上给予了倾斜政策、货款优先,使计划生育户先富裕起来,达到少生快富的目的,促进了计划生育和稳定了低生育水平。

坚持三为主,每月召开计生例会,收集计生问题,解决计生问题,做到常抓不懈,做好驻村工作、中心工作、党委政府、计生局、民政局等交办的其他工作,计生工作取得了以上的成绩,并全面完成市上下达的目标任务,荣获市政府计生目标一等奖和业务目标一等奖,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流动人口管理难,齐抓共管更难,地区之间的配合协调管理更难,需加强探索和完善总结。

2、村民自治“二包一挂”要逗硬,经费不足,往往难兑现,影响村民自治,可能导致计生工作质量水平的下滑。

3、以人为本,优质服务很好,依法行政,执法力度不到位,违法生育处理难,社会抚养费征收更难。

4、村级计生委主任年轻化了,但工作能力、主动性、积极性不够,需加强培养、提高素质。

村民自治条例范文5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1、凡已婚育龄妇女一律按规定时间参加每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各村、各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每年两次的生殖健康检查率要达到99.5%以上。

2、凡已生育对象一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上环等长效节育措施;违法多生一胎对象,限期落实结扎措施;当年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要达到85%以上。

3、凡违法怀孕的对象,一律落实引、流产补救措施。

4、凡已婚育龄夫妇一律要与镇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签订率要达到100%。

5、对不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不及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和补救措施的对象,将按计生法律、法规、计生合同的规定,及时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其本人及其家属不得推荐为本届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并督促其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6、严禁非婚生育。按照《婚姻法》规定,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经审批,方可生育,否则属违法生育,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7、各村党员、干部除自身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外(如“两查”、“四项手术”等),还要做好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计划生育工作,使其按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如发现没有完成计生任务的,从严追究党员、干部责任。

8、对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凭村、镇计生办出具证明落户,村级在出具证明之前,必须与镇计生办联系,根据情况出具证明。严禁擅自出具证明。

9、各村要根据本村实际,依法制定、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明确规定遵守和违犯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奖励和制约措施。

10、对于违法生育对象户:必须从严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结扎),夫妇双方不得推荐为村级组织换届候选人,在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长效节育(结扎)措施完毕前,停止享受村、组集体经济等一切待遇和各种分红,该户款项全部由村集体统一掌握,待社会抚养费征收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完毕后,村级可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和计生合同规定给予享受。各村不得擅自发放,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严重追究村、组主要干部及责任人的责任。

11、对出现违法生育的村,计划生育率达不到考核指标的,扣拨该村奖金2万元;出现2例以上(含2例)违法生育的村,停发该村除救灾、救济、优抚、低保、五保、残疾人补助外的各类补助(含村干部报酬补助)一年,并取消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及外出考察资格。经一年整改,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可给予补发,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发。

12、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村,第一年给予村计生工作责任人诫勉谈话,连续二年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达标的村给予黄牌警告,并对计生工作责任人给予免职等处分。

13、村级党员、干部有违法生育的,除按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结扎措施外,是党员的处分,不是党员的不安排工作,责成其辞职。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违法怀孕的,停职做其思想工作直至引、流产。停职期间不安排其他工作。

14、对在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没有积极配合镇、村抓计划生育工作的,或因工作原因造成计划生育工作失控的村主要干部及计生服务员,坚决予以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5、村级计生服务员应积极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当年已生育对象长效节育措施(上环、结扎)落实率要达80%以上,低于80%的,扣除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补贴;在生殖健康检查及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情况反映不及时、弄虚作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造成工作延误或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16、加强外来、外出流动人口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居住地管理和村民化服务,对外出流动人口要摸清底数,重点管理对象要建立个案,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各村、计生办对现居住地寄回的检查证明、引流产和节育证明,要进行认真核对,发现有疑问的,要及时与现居住地相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发现假证明的限期复查;对伪造、编造、买卖和使用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和事,要依法予以查处。

村民自治条例范文6

关键词:农村民间组织;村委会;职能划分;角色衔接

中图分类号:C912.8;D927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3.03.021

农村问题实际上是超大的乡村社会如何组织和管理的问题[1]。时至今日,“以组织管理农村”已是政府以及研究界的共识。在这种共识之下,国家近年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促进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研究者也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讨农村民间组织的价值、功能及发展模式、势态等问题。然而应该看到的是,农村民间组织的生成和发展是在村民自治背景下进行的,因此,对农村民间组织的研究不应抛开这一背景独立开展。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视角探讨农村民间组织和村委会的角色划分与衔接问题,并就如何促进两者有效衔接提出对策与建议。

一、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的角色定位

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将村委会定位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通过诸多立法为这一角色设置相应的职能。通观现行法律,当前涉及村委会职能规定的既有中央立法也有地方立法,我们将这些立法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中央立法,包括宪法、法律以及各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央部门各类决定。第二类是省级行政单位,省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等所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它们当中包括了各省为实施《村组法》而制定的实施办法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类是县级政府以及乡镇政府出台的村干部管理办法[2]。从内容上看,除没有为村委会设置外交职能之外,法律为村委会设定了涉及农村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医疗卫生,乃至于军事等方面的职能。因此,在文本制度里,村委会被制度设计为全能的农民组织。

但村民自治实践中,乡村关系行政化致使村委会完全脱离了农民自治组织的性质。研究共识认为,作为农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在实际运作中角色走样,职能发生错位和偏离;并非行政机构的村委会在实践中过多地执行了行政任务,而其社区自治职能却实施乏力;村委会及村干部使用行政而非民主手法管理农村事务,日常运作严重依赖或附属于乡镇政府,因此,村委会变现成为基层政府的“一条腿”或者派出机构[3]。

与村委会架构庞大的职能立法相比,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村民间组织的立法不可同日而语。由于农村民间组织的种类繁多,各类组织有不同的设立目标和运作方式,并且不同民间组织有不同的职能,因此,我国尚无关于农村民间组织职能的统一规定,仅有关于民间组织登记、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或地方立法。2006年我国出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它主要是针对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而不是一般性农村民间组织。

立法上的空白为理论研究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一些学者从提高农民政治组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组织的角色和职能是代表农民进行利益表达,推动农村民主化,对农民进行民主化教育的[4];另一些学者从提高农民经济的组织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民间组织具有促进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市场化等方面的功能[5];俞可平教授[6]通过实证研究概括了农村民间组织的作用,认为主要包括:推进村民自治,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帮助老弱病残,维护农村安危,改善农民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等。但是,从前述村委会职能立法上看,民间组织的这些职能均已包括在其中,那么,当村级场域内同时出现两种组织时,两者角色如何区分就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二、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角色协调的实地考察

通过对辽宁、湖北、广东以及浙江等地的情况进行考察可知,当前在农村中较为主要的民间组织有三类:第一类是活动区域主要在村级场域内,以管理、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为主要宗旨的组织,其代表是老年人协会;第二类是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组织,其代表是种植协会或者养殖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实体;第三类是农村社区建设中的新型组织,其代表是社区理事会。

(一)生活服务型组织与村委会的角色区分——以老年人协会为例

浙江的老年人事业发展一贯良好,早在2007年,全省90%的行政村已建立村级老年人协会,农村老年人入会总人数达357.78万人,占农村老年人总数的73.36%,有51.73%的农村基层老年人协会已达到了“班子建设好,作用发挥好,制度落实好;有活动场所,有经费来源,有教育载体;老年人无非正常死亡,无赌博、吸毒,无参与、迷信活动的“三好三有三无”的规范化标准[7]。

观察该省村委会与老年人协会的角色划分时,我们注意到,按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村委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村委会应监督老人赡养协议的履行;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村委会调解。而根据《浙江省基层老年人协会组织通则》的规定,老年人协会的一般职能包括七大方面,比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及浙江立法中的条文可知,老年人协会的职能是村委会相关职能的具体化以及扩充,或者说,按照浙江地方立法,老年人协会代替村委会在村庄实施这方面的职能。在运作较为成功的农村中,村委会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职能基本上都是由老年人协会完成的,尤其是在家庭纠纷的处理,敬老爱老活动的开展以及老年人文化活动的安排上,村委会在这方面的工作几乎完全交由老年人协会实施。

就两者的职能区分而言,村委会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指导老年人协会工作,出面帮助老年人协会解决诸如活动场所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而老年人协会是村委会在农村老年人工作中的得力助手,两者是互助关系,老人协会的职能以及角色类似于村委会指导管理下的老龄工作委员会,彼此之间基本能够保持和谐合作,出现掣肘的情况并不多见,两者的职能及角色有明显的区分。

我们在广东的调查集中在珠海市S村。该村的老年人协会1999年成立,其主要经费是由村委会在集体经济收益中划拨一部分资金。2000年以来,老年人协会在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平房设立了一个“老人活动中心”,提供扑克、麻将、象棋、台球等给村中老人消遣,通过收取台位费的方式弥补日常支出,如水电费,设备、器材损耗等。该村老年人协会还有一个职能,就是在春节时与村委会合作,组织“舞狮子”活动,逐户贺年并获得“红包”,这是老年人协会最主要的一笔收益。除此以外,协会不具有调解家庭纠纷,监督赡养协议执行,发展老年人公益事业的职能,实践中这些职能主要由村委会依法承担。可见,S村老年人协会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较为松散,但也几乎没有摩擦和矛盾,老年人协会对村中老年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职能,基本上属于“弥补空虚型”的群众组织。

在农村,类似于老年人协会的民间组织还有诸如妇代会、共青团小组以及北方农村中常见的秧歌会等。这些团体服务于村民生活的特定方面,在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职能,能分担村委会的日常管理压力。因此,它们是作为村委会实施工作的协助者角色存在的,与村委会之间应是协作关系,但村委会作为综合性组织,对这些组织也有一定的指导和监督职权。

(二)经济服务型组织与村委会的联系及差异——以农民合作社为例

农村经济服务型组织主要是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以合作社为典型代表。自合作社在各地兴起以来,它与村委会的联系就一直为各界关注。有研究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合作社是村民在自愿互利原则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提供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职能。也有人认为,村委会是“管民”的组织,合作社是“民管”的组织,两者本质不同[8]。

在我们看来,村委会与合作社的角色划分应该建立在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清晰界定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合作社一共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合作社,其成员主要是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为主,但也不排除其他小组村民的加入;另一种是以村为单位的合作社,全村村民可以自愿加入;还有一种是跨村建立的合作社,是由不同村中种植或者养殖同类农产品的农民自愿加入。不同范围的合作社与村委会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村委会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合作社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对于以村为单位以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合作社,尽管两者的职能以及角色较容易区分,但可以发现,村合作社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可能将村委会置于尴尬境地。例如,在浙江柑橘产区的一些农村中,随着农村特色产业、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的逐步形成和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地位大有与村两委形成“鼎足”之势。一些实力强大的农村合作社甚至统领“村政”,超越村委会的角色,主导村级事务发展[9]。

同时,还应该看到,为了发展规模经济,合作社的成员往往来自多个村庄,是各村种植或者养殖同类产品的农户的联合。我们在辽宁抚顺县考察了L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L食用菌合作社是跨村农户的联合,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就不可能存在指导或者监督关系,并且合作社的主管部门是H镇政府,具体负责部门是农经站而不是成员所在的任何一个村庄。不但如此,由于L合作社是全镇提高食用菌种植者技术水平,扩大种植规模以及提升农民经济效益的重要力量,所以H镇十分重视合作社的发展,除了在诸多方面提供便利,还要求村委会积极配合其需要,具体而言,有关的村委会一般都需要承担如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宣传合作社的经营政策,动员本村食用菌种植户参加合作社;第二,配合合作社的审查要求,为本村参加合作社的村民出具相关证明或者推荐材料;第三,与合作社协商,为本村村民争取在社中的就业机会;第四,根据乡镇政府、合作社或者本村参加者和就业者的要求以及请求,参与解决本村村民与合作社的投资纠纷或者劳务纠纷;第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以及政府要求,为合作社设置在本村范围内的种植基地、研发基地、加工基地提供方便。在这一场合中,村委会成为了跨村合作社的协助者。

(三)农村社区组织与村委会的分工和配合——以社区理事会为例

就农村社区组织与村委会的角色分工和配合,我们考察了湖北省秭归县的“杨林桥模式”和浙江的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杨林桥镇位于长江牛肝马肺峡南岸,在农业税改革之后,由于村组合并以及村干部人数锐减,杨林桥镇创新了农村管理模式,撤销村民小组改建社区,建立社区理事会。就社区理事会与原有的村民自治组织的关系,在当地是这样定位的: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领导下,以议事恳谈会为主要形式,广泛听取社区农户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再付诸实施,行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能。社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协调社区农户实行规模生产、改善社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等,社区理事会成员不取报酬,但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发放一定的误工补助[10]。

“杨林桥模式”是用社区组织代替原来的村民小组,成为村民自治中的常设组织,使之形象实体化,功能具体化,进而与村两委共同形成层次清晰的村级组织框架。在这种村级自治组织框架中,村委会是社区理事会的上级组织,理事会则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村委会缓解基于村组合并、人口分散而在实施职能时出现的“鞭长莫及”的困境。所以,对于乡镇以及村两委而言,它是在原来村民小组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小小村委会”或者说是在村委会之下的“次级村民自治组织”[11]。

和上述模式相比,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省的农村社区建设呈现出不同的样态。该省社区组织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村社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农村社区内各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的职责就是协调农村社区内各类组织,在这种社区建设模式下,社区理事会负责宏观范围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村委会负责村级场域的其他具体工作。二是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主要职能是为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社区组织是综合性的服务者角色,村委会是村庄的管理者角色。三是农村社区办公室(协调小组)。主要职能是运用利益协调机制,牵头协调解一些农村居民想办的事和利益需求相同的事。在这种模式下,社区组织主要是以公益服务者角色出现[12]。

尽管以上不同的社区建设组织有着不同的职能,但是,凡在行政村范围内建立的社区组织,与村委会之间应该是协作关系,这种协作关系有别于“杨林桥模式”中的指导关系。一方面社区组织应该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对于跨行政村设立的社区组织,更多的是强调社区内部不同村委会之间要协助社区组织实施跨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促进社区建设。

三、影响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合理区分角色的因素

我国多数农村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都能协调好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但也有不少地方出现了两者角色和职能难以协调的情形。概括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对农村民间组织的定位存在偏差

在村民自治实施之初,村级场域只有村委会这一农民自治组织,但随着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农村民间组织越来越常见。研究中,不少人认为,较之于行政化问题严重的村委会,农村民间组织是真正的NGO组织,是构建我国农村市民社会建立的基础,有代替村委会之趋势,为此,村委会似乎逐渐走向没落,并让位于新兴的民间组织。但这种认识是不切实际的。

在我们看来,农村民间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和村民自治中村委会面临的困境有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使国家在农村的各种计划和安排日益密集,需要获得更多的支撑点,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组织真空”状态依然存在,从国家整合农村发展的角度来看,加强农村组织建设是为了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村委会肩负繁重的职能,而村干部人数日益减少,从理论上看,村委会应该进行职能减负,但考虑乡镇政府改革的需求及其实际负担,难以将村委会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力的职能上移至乡镇政府,只能通过其他组织承担,而农村民间组织的出现契合了这一改革背景。再者,农村社会正面临阶层分化以及利益分化,利益表达需求日益旺盛,农民仅透过村委会不能完满实现分层的利益表达,进而在组织上需要增加利益表达渠道。上述矛盾决定了农村民间组织总体上是弥补村委会的不足、配合村委会推进村民自治而存在的。换言之,农村民间组织的建立以及角色定位带有强烈的工具性色彩,而不是为了替代村委会而来。

(二)资源缺乏,规模偏小

尽管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并为新农村建设所需,但这些组织发展总体规模偏小,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主要是由人才和资金缺乏所造成的。

民间组织的发展需要人才支撑,然而,一方面,由于当前农村人才流失严重,因此,非经济性的农村民间组织往往难获得管理精英;另一方面,因为组织管理者的工资等待遇条件差,事实上也难以吸引以及留住人才。资金是农村民间组织发展缺乏的另一瓶颈,考察实际情况,多数民间组织的资金都要自筹,而且数量严重不足。就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农村中老年人协会而言,根据研究者的调查,每年费用就包括了值班费、看守费、资助特困及患病老人费、各类水电费、书报费等,一年至少需要5 000元,而农村老人大多低收入或无收入,因此这类组织难以靠会费或营业收入生存,政府目前鼓励个人和企业捐赠的措施有限,使得农村民间组织获得的捐赠量极少[13],进而限制了其发展。

为了尽量让农村民间组织发挥作用,但又要减少开支,不少地方的做法就是让村两委的干部、乡镇驻村干部最大限度地在民间组织中任职。但人事方面的过度糅合表面上是节约了一些支出,但实质上是忽视了组织彼此间必要的职能划分,使村级组织之间的职能以及角色区分模糊化。

(三)制度引导不足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具体到农村民间组织问题上,除了2006年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之外,针对其他民间组织的立法几乎是空白。

在缺乏全国统一立法的前提下,有少数地方出台了区分村级组织职能及调整彼此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以此为基础,浙江一些市、县结合自身情况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文件。又如,新疆吐鲁番地区出台了《吐鲁番地区村级组织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湖北省武穴市出台了《村级组织工作规范》。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乡镇出台了类似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如赤峰市敖汉旗长胜镇制定的《长胜镇村级组织工作规范(试行)》,除此以外,由基层政府出台类似规定的现象并不多见。

即使上述各地方基层政府制定了规范村级组织职能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就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型如社区理事会、合作社以及老年人协会等的职能却并未纳入其中。因此,整体而言,村委会与农村民间组织的关系调整或缺乏制度引导,或未能够与时俱进,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四、促进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有效衔接的对策

为实现农村社会的有效管理,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促进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在角色以及职能上的有效衔接。

(一)树立理性观念

其一,应该看到,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同属于农民自治组织的范畴。农民自治组织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包括村委会在内,所有农民自治组织的整体职能是实现对农村社会的有效治理,农村民间组织和村委会之间并不对立,而且可以实现互利共赢。以此为视角,农村民间组织的诞生不应视作为对村委会的“扬弃”。其二,就实践来讲,村委会是解体后,我国村级场域最重要的实体,从发展时间以及资源等方面来讲,当前,任何一种职能多元或者单一的农村民间组织在相当一段时间内都不可能替代村委会,这就使得农村民间组织的建设不可能脱离村委会的协助和支持而独立进行。其三,当前农村民间组织的“草根性”并非是绝对的,农村民间组织的建立过程基本上体现以政府主导的特色。农村民间组织一方面需要承担基层政府某方面的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依靠政府或者接受政府管理,因此,这些组织与村委会可能会有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生成、发展轨迹;同时,农村民间组织所面临困境的解决,也离不开政府的关注与帮助。

(二)发挥基层政府的引导作用

乡镇政府应该具有协调农村民间组织和村委会两者角色的职能。我们认为,乡镇政府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引导农村民间组织与村委会划分角色和职能:一是指导民间组织及村委会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以及政策;二是根据需要,指导民间组织及村委会建立和坚持村民自治的日常各项工作制度;三是根据需要,指导以及协助民间组织及村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四是根据需要,指导民间组织及村委会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五是指导民间组织及村委会就彼此之间的职能分工以及角色达成协议或者形成操作准则;六是调解民间组织及村委会之间的冲突纠纷,协调两者的分歧。

(三)加强村“两委”建设,限制干部交叉任职

有研究者指出,凡是村“两委”坚强有力,民心凝聚的村落,民间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就融洽,民间组织也能得到正常发展,并对村民自治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凡是村“两委”软弱松懈,民心涣散的村落,民间组织与村“两委”的关系就紧张,民间组织多呈现“异常”发展,并对村民自治产生较大冲击[14]。因此,在构建良性村级组织体系过程中,首先应加强村“两委”建设。其次,要适当限制村干部和农村民间组织管理者之间的交叉任职。应该看到,村委会与民间组织之间有不同的职能,过度交叉任职,就难以划分职能以及角色,所以应限制社区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交叉任职程度,其交叉度最多不宜超50%。

(四)加大对农村民间组织的人才以及资金支持力度

我们认为,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依据农村不同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应该鼓励农村精英分子参与当地民间组织的管理,利用本地优势,发挥农民的自我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借鉴近年有效实施的“大学生村官制度”,有条件地给予某些有需要的民间组织以人才支持。与此同时,为适应农村发展需要,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民间组织的资金支持,以保障民间组织的基本运作,发挥其农村治理功能。经济基础较好的村集体,应该在每年的经济收益中按照确定的比例,定期向农村民间组织划拨运作经费;还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向农村民间组织捐赠款项和必要物资。

[参考文献]

[1]萧唐镖. 二十余年来的乡村建设与治理:观察与反思[J].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2003(8):1223.

[2]张丽琴.村委会职能研究:立法分析与实证考察[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0:56.

[3]贺雪峰.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612.

[4]李修义.关于试办“农民协会”的若干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1992(6):5558.

[5]李惠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65.

[6]俞可平.中国农村的民间组织与治理的变迁:以福建省漳浦县长桥镇东升村为例[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夏季号:7884.

[7]沈小平.我省九成行政村已建老年人协会[N].浙江老年报,2007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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