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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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42.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需要将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整合起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这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近几年江苏省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并加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江苏省从实际经济、社会条件出发,积极探索与实践,提升了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城乡与区域差别越来越小,提升了社会的安全感,让人口流动更加频繁。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问题

(一)制度覆盖易,人群覆盖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江苏并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一体化后强制参保难,导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实现制度覆盖,但很难覆盖到所有人群。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

目前,江苏的养老金计发政策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金2016年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是每人115元/月,个人账户终身有效。养老金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多少。然而,制度一体化虽然让机会与权利均等,但是城乡差距仍然存在,且居民选择低缴费档次,导致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不高。

(三)衔接制度未能有效实施

当前,“新农保”与“城居保”被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在政策层面上支持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1]。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与其他问题的实施意见。然而在转移接续不同险种时,涉及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都不一样。而在制度衔接上,虽然出台了文件,但不同地区、不同险种如何衔接,细则不太明确,也由于诸多原因,衔接不畅。

(四)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缓慢

目前,我们有专门的、以全省数据大集中,省、市、县、镇、村五级区域联网的江苏省城乡居保管理信息系统。城乡居保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政策规定,但资源不能共享,碎片化,需要加快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建设信息系统,能够促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完善劳动市场,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有良好条件。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路径

(一)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

当前,江苏省已经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覆盖,然而因为实行“自愿参保”的方式,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还是存在很大数量的未参保人群。自愿参保是防止对农民搞强迫命令,把好事办坏,纯自愿参保缴费不利于制度长期稳定发展,也不利于培养公众互济保障意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分100~1200元12个档次,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收入水平选择相应缴费档次。所以,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是可行的,能够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实现参保率的提升,这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

(二)缩小城乡差距

在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长期以来城乡差距都很大,必须多措并举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距[2]。一是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高缴费、长缴费,通过提高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提高整体的待遇水平。二是保证可持续性的前提下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

(三)提高一体化层次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以市、县(市、区)等地区为主,还不能实现省级一体化管理。若是能实现省级一体化目标,则有利于落实《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在城乡流动过程中能够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加快城乡之间人员的流动,为今后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打下基础。

(四)有效落实衔接制度

对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江苏省已经制度了相关实施意见,然而是否能够真正落实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还需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影响因素[3]。不仅要提升一体化层次,还要将现有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与其他公共服务资源整合起来,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

江苏省要根据“两个率先”,在建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时,应力求一体化和一卡通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共享信息资源。此外,后要在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能力上做工作,加大社保卡的拓展应用,进一步加大金保工程建设,建立互通互联的覆盖城乡的社保网络。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管理,积极探索“互联网+城乡居保”新模式。

三、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必须尽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应对城市化与人口流动的挑战。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拉近城乡居民之间的距离,让养老保险体系更加公平,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王帅,杜艳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研究[J].企业导报,2013(13):17-1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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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睢h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07):38-4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OL].中华新闻网,2011-04-28.

[6]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11):49-52.

[7]阳代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4):186-188.

[8]罗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安徽省四县市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1,(01):67-73.

[9]李时宇,冯俊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效应――基于多阶段世代交叠模型的模拟分析[J].经济评论,2014,(03):3-1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本地农民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①农民工在转移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偏低,但转移接续需求巨大从2008年至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9.8%、7.6%、9.5%、13.9%和14.3%。近五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虽然从9.8%提高到14.3%,但是参保比例仍然较低。根据农民工数量测算出,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约有2336.05万人。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114.7万人次,转移基金约178.6亿元。②从以上对比可看出,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量巨大。

(二)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2年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③2011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

二、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工重复参保,转移接续利益受损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允许重复参保,但由于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在城镇工作时被强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又自愿参加了新农保,并且两种制度的缴费规定不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缴费,而新农保是按年缴费,这些因素会使农民工重复参保难以避免。在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如果不知道重复参保只能按照一种制度享受待遇,会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受到损害。

(二)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并轨中的问题

新农保与城居保能否顺利并轨影响着农民工流动就业的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其一,关于财政补贴的问题。新农保与城居保缴费档次不同,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并未明确与缴费档次相对应,要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需处理两种制度的财政补贴标准保证公平的问题。其二,关于经办管理的问题。新农保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暂实行县级统筹,全市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城居保也实行的是县(区)级统筹,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纳入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两项制度独立运行,并轨时需处理两个系统的融合问题以及市级信息系统与省级信息系统的融合问题。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

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面临着一些问题:其一,两种制度政策规定不统一,缴费方式、待遇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其二,基层社保经办机构人少事多,信息系统的建设还相对滞后,社保各级经办部门的管理体制和信息技术的运用,难以满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

三、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遇到障碍的原因

(一)两项制度的基金筹集方式等方面差异大———政策原因

新农保与城居保已并轨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缴费标准、账户管理及待遇标准等方面均不同。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过程中,这是最直接的原因。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农民工养老保险利益的影响因素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养老金待遇计算方式,二是缴费年限的折算方式。其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待遇包括每年70元基础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财政给予30~50元的补贴。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者,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职保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多缴多得的原则设计。其二,职保个人累计缴费时间要满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对宽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年缴费,积累额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月缴费,积累额多。这使得农民工在转移接续过程中会衡量养老保险利益的得失。

(二)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及农民工的道德风险———经济原因

目前职保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制,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没有及时消化,个人账户出现空账运行的状态,统筹账户部分的基金实际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制。由现收现付制导致的代际效应表现为,农民工的缴费标准与待遇享受标准并未对应,即养老金待遇与当地统筹账户的贡献大小无关。当农民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可以全部转移,但统筹账户的基金只能部分转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剩余的大部分统筹账户基金则为转出地的社会统筹基金做贡献。转入地接收少量基金,却要承担长期的养老金待遇发放及调整责任。此外,农民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时,有可能产生去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办理退休关系的道德风险。这会增加转入地的养老金支付压力,造成参保者之间的不公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考虑,地方政府会在农民工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时,出台不同政策来设置障碍或提高门槛,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护本地社保利益,另外还可以克服农民工的道德风险。

(三)社保部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技术原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需要高效、快捷的信息系统支持。《宿迁市社会保障卡建设实施方案》中提出,到2013年底面向全市发放社会保障卡110万张。宿迁市社保部门信息化管理程度还不高,社会保障卡普及程度较低。目前的金保工程二期对于城乡统筹及城乡居民纳入到社保覆盖范围的信息化支持还需进一步增强。在跨地区用卡方面,社会保障卡在适应流动性方面的灵活性不够,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地区业务办理平台。还存在网络不畅通、应用系统不统一、经办流程不衔接等制约因素,对于农民工跨地区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监控效果也未体现出来。

四、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精算制定公平的养老金待遇方案

首先,应明确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使农民工从新农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标准的财政补贴与养老金待遇。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消除户籍制度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影响,让农民工真正融入任意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其次,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是影响养老保险利益的重要因素。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农民工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职保时,可以尝试通过公式计算折算年限。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各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An)占相应年度统筹区域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比例乘以12个月(Bn)的比例,折算成职保的缴费年限为N1。由于两项制度缴费差距较大,故采用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折算基础。其中,Cn为当年职保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Dn为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职保的缴费水平高,缴费周期短,账户积累额多,因此选取职保个人与企业缴费总和的50%作为折算年限基础,一方面保证农民工不因回乡养老而待遇太低,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统筹层次,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宿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县区级统筹,统筹层次较低,要逐步提高各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并且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职保为参照基准,逐步将各项制度合二为一,向全国公民发放统一的基础养老金,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在此基础上实行个人弹性缴费,与享受待遇相挂钩,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性。长远来看,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局面的实现,也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题。另外,要充分发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充、调剂作用,协调不同统筹区域的利益关系。

(三)推广社会保障卡,提高社保部门信息化程度

宿迁市到2013年底推广110万张社会保障卡,预计到2015年全市持卡人数达到340万人,覆盖60%以上的人口。其一,要加快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应用步伐,加大社保领域的信息化投入,推动实现在全省范围的社会保障一卡通。同时积极推进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逐步实现全国系统联网,加强地方财政和银行的合作。农民工在流动就业时,可以只转移社保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时,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在参保人享受养老金待遇时,由各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数额占个人总缴费数额的比例,将基金分别汇入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其二,要加强社保部门信息化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技术水平。在数据整合迁移的过程中,确保数据的准确、安全,在不同系统间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保障城乡统筹制度的有效实施,为农民工自由流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利益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公平享受待遇。

五、结语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一、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决定在新农保试点基础上,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省政府已批复我市新扩大4个新农保试点县(市),启动6个县(市)区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至此,我市成为全省唯一新农保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履盖的城市。此举涉及到我市约230万城乡居民,分别占到全市农业人口的81.59%和城镇居民人口的50.76%。实现上述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我市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5项基本保险为主,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为辅,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对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项制度已覆盖城乡居民。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项制度也正不断完善。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标志着我市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全市广大城乡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的愿望已初步得到实现。

(二)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新形势下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受我市经济状况的制约,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土地和家庭。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农民的养老保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同时,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家庭保障功能日益弱化,特别是一些无固定职业人员由于缺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支撑,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标的具体举措。

(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实施“一核三带”富民优先战略的具体要求。近年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特别是在国民经济二次分配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对缓解收入差距矛盾和保障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以来,为加快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我市加快转变、加快赶超、加快隆起目标,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一核三带”富民优先战略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富民优先,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而从基本养老保险入手,通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放普惠性的基础养老金,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对于实现“富民”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准确把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政策要点

2012年,省政府印发了《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今年又新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我市先后于09年和10年分两批在铁西区、铁东区进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下一步,各县(市)区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深入研究,尤其是在座的各位,要带头吃透省里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试点政策要点,将中央和省里的工作要求与各县(市)区的实际紧密结合,使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确保成功。

(一)关于制度模式。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新农保一致,实行的都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筹集方式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二者模式一致,有利于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制度衔接。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这一要求,出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关于资金筹集和缴费标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由于存在村集体的特殊性,要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多一个“集体补助”的筹集渠道。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保留了新农保集体补助中“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的做法,作为政府提倡的辅助渠道。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铁东区在试点过程中,增加了800元—1000元两个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考虑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经济状况上的差异,为满足其多缴多得的需求,城居保缴费标准增加了5个档次,即100元到1000元十个档次。试点县(市)区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三)关于财政补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均由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补贴标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一致,为每人每年最低30元,同时每提高一档缴费,补贴增加5元;新农保补贴最高为50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最高为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在具体实施中,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适当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四)关于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记录终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两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五)关于养老金待遇及领取。实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制度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新农保未缴费而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老人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要引导其子女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参保人符合领取条件的,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采用同样的计发办法。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

三、要全力抓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各项重点工作

根据前一阶段我市试点的启动和实施进展情况,明年春节前,各试点各县(市)区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新扩大的新农保试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明年6月前实现全覆盖。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准确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政策宣传。要认真总结铁东区、铁西区新农保试点工作中的宣传经验,按照省里下发的宣传提纲,大力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具体政策内容,真正把政府支持、资金管理和支付办法宣传到位,把制度带给城乡居民的实惠和好处宣传到位。宣传政策要从人民群众的实际出发,算细账,说实话。要向群众讲清、算明基础养老金账、财政补贴账和个人缴费与领取养老金的对比账,使群众搞清楚参保的好处,做到每一项具体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让广大群众消除疑虑,踊跃参保,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宣传标语、宣传单、开辟专栏、现身说法等形式,以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宣传工作。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美德,引导子女依法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二)要抓好养老金发放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拨付办法,在中央资金没有足额到位前,各试点县(市)区要提前准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到养老金,坚决杜绝拖欠和挤占挪用养老金的问题。随着前两批试点参保缴费个人账户的积累,参保人员到60周岁时还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规定准确计发,不能因工作不到位让广大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产生疑虑。

(三)要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当前,各县(市)区都有部分适龄参保人员外出务工,这对提高和巩固参保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各试点县(市)区一定要转变服务方式,抓住当前农忙及入冬季节和春节前农民工返乡之机,组织基层干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归乡农民的参保工作。要指导承担经办服务工作的金融机构认真签订好服务协议,规范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发放环节不出问题。对偏远地区或居民分散居住点,一定要深入居民家中,做好上门服务工作。

(四)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各试点县(市)区要统筹安排,采取补充调剂、资源整合、重点保障等方式,尽快设立新农保经办大厅,确保开展试点工作的人员、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三落实”。要注意发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的作用,充实整合经办力量;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好参保、缴费、发放等项工作。要建立好统计、档案、基金管理等制度,使经办工作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加快信息平台建设,为综合经办管理和便民利民提供硬件支撑和技术保障。同时加强金融服务,合理规划新农保服务网点设置,实现金融服务广覆盖,力争做到“数在网上走,钱在银行流”,确保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优质便捷的社会化服务。

(五)要切实做好基金监管。保障基金安全,既是职能部门的重要责任,也是取信于民,巩固和发展新农保试点成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把基金监督工作贯穿到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专项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金的筹集、划拨、上缴、发放工作进行全方位监控,做到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实现公开、公平、透明。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收缴的基金要及时纳入财政专户,坚决防止发生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等问题,确保基金安全。

四、要统筹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各级党委、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试点工作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已经调整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两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筹集政府补贴资金,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试点县(市)区是养老保险试点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把试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作为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抓到底,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要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上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加强配合,切实做到认识统一、工作协调、行动一致,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市(县)区的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抓好业务培训,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市(县)区的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补贴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客观准确地提供相关户籍信息;民政、人口和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低保户及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及重度残疾人的相关信息及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工作职能,全力支持参保工作,努力形成推进试点工作的强大合力。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集

基金项目: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与运营机制”(SKL-2015-2704)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12日

2014年2月7日,在听取了各代表的建议后,决定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此,新农保制度终结,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格局也不存在了。除在校生以外,凡是年满16周岁的居民,不属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其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的特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由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这与新农保基金筹集的来源一致,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就缺少集体补助这个部分。

(一)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划分与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所区别。新农保划分5个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和500元。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则分为10个档次,在新农保100~5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600~1,000元这5个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则是在10个档次的基础上增设每人每年1,500元、2,000元。虽然档次划分有所不同,但都允许参保人所在地政府依据当地现实状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状况等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关于集体补助部分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了鼓励村集体给予补助之外,还对有条件的社区鼓励其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三)政府补贴。不管是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符合养老金领取标准的参保人,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并且对中部、西部这类欠发达地区,中央政府将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缴费档次偏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各省市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目的是为了达到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但事实却未达到预期,相当大部分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时只愿意选择最低缴费档次每人每年100元,只有小部分参保人愿意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即使最高缴费档次,满足15年最低缴费年限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也是微乎其微,不足以维持老年生活。

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可领取的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其中的基础养老金则是由省及地方各级政府养老补贴共同组成。当前,郑州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假如参保人缴费能力较低,只能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那么缴费15年,该参保人满足养老金领取标准后,每人每月可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足200元。微薄的养老金难以满足老人的生活所需。那么,假定参保人的缴费能力较强,选择了最高缴费档次5,000元,满足领取条件后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也只有5000(元)÷139+120(元)+260(元)=415.97(元)。相比之下,郑州市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调整后人均每月养老金2,395.52元,差距依然很大。

不难发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真正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作用。追根究底,主要在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机制设计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对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的吸引力缺乏,那么即使具备缴费能力的投保人也更愿意选择低档次缴费,这就与鼓励多缴多得的原则相违背,使得缴费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另外,居民的参保意识不高,尤其是年轻人,相当一部人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生活,普遍参保积极性不高,加上现阶段工作生活压力大,即使参保也不愿意或者很难选择高档次缴费。并且,即使选择了高档次缴费,可领取的养老金也难以解决养老问题。

(二)集体补助能力弱。基金筹集来源的三个部分,即个人、集体和政府。只要个人参保,政府补贴是能够落实的,但集体补助部分就难以实现。我国各地区一直以来经济发展不均衡,其中农村地区的不均衡尤为突出,那就容易使集体补助落空。当前,除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良好以外,相当部分的农村集体经济较为薄弱。这些地区很多都是长期以来的贫困县、贫困村等,居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同地区的人均水平,子女上学、生病就医等问题已经让他们不堪重负,更别提养老问题了。这些“空壳村”的集体补助能力也较弱,甚至完全丧失。选择低缴费档次的农民并不能得到集体补贴,使得“集体补助”成为一句空话而已。那么,养老金的来源就只剩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个部分,必然加重财政负担,尤其是当地政府的责任更重。这种仅靠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集体经济无作为的筹资方式,造成养老金资金来源不足,降低保障标准,加大了农村养老保障工作实施的难度,也难以起到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作用。除了村集体和社区以外,集体补助的资金还可来自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等,但相关的制度并未完善,很难依靠社会力量筹集巨额养老基金。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机制的建议

(一)提高缴费档次,增强保障性。要想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首先要做的是增强缴费意识。只有城乡居民都有较高的缴费意识,对于多缴多得有足够的理解,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会更愿意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获得较高政府补贴,从而领取相对较高的养老金;其次要做的是提高居民收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稳步提高,但差距却逐渐加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62。较低基尼系数让全社会的收入分配相对公平,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等等,这些改革措施才是突破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困局的有效途径。2015年宏观经济数据显示,GDP增速为6.9%,略低于年初7%的预期,创25年新低。在当前这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要想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就得大力度改革,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突破瓶颈。因此,政府也先后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经济增长;最后是增设缴费档次。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应增设缴费档次,满足城乡居民的需求。

(二)发展集体经济,落实“集体补贴”。经济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良好,能够给居民带来补助,但欠发达地区的集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难以落实,这就使集体补贴成为空话。无论农村还是城镇,都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更应该引导居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能生搬硬套其他地区的成功模式,选择适宜的具有当地特色的集体经济模式。比如,各地开展的农村特色旅游就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江西婺源被称为是中国最美的乡村,年接待游客逾1,000万人次,生态农业年产值逾10亿元。另外,鼓励社会各类团体、企业、基金等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一定的支持,政府也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补助标准,明确其在基金筹集过程中的监督责任。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该制度,这样才能为城乡居民,尤其是低收入群体,提供一个能够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J].社会保障研究,2009.2.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促进制度公平、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颜令帅等,2012)。[1]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呈自我封闭并缺乏协调性的残缺体系,转移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吴君槐,2011),[2]特别是在项目设置、指导思想、项目的具体设立(包括选择模式、覆盖对象、缴费标准、支付水平)方面(刘苓玲,2008)。[3]这种城乡断裂的保障状况,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侵蚀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资金大量涌向城市,广大农民无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黄英君、郑军,2010);[4]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流动,特别是跨区域就业群体的流动,造成人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因此,检讨目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失,寻求实现城乡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和路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钢,2004)。[6]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方案及路径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潘怀明,谢娟娟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接提出了见解,认为包含平行对接和纵向对接两个方面的含义。他们认为平行对接就是城乡分制的相同项目的制度对接问题,即指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城乡分别实行的相同社会保险制度(项目)之间在资金筹集、账户转移、待遇给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转接、对接直至统一的过程(潘怀明、谢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实现转移接续,徐旭提出了衔接的两种方案,一是两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衔接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将参加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不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相对应的新农保缴费标准(档次)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参加新农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的本息总额,并按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按照城保的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按城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城保待遇;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算法,这需要用城保的统筹养老金的算法替换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则提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的模式:国民年金制度(制度 A)+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国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工薪劳动者强制缴纳,其他人员自愿缴纳,可以自由转移(何文炯,2010)。[9]

3.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障碍性因素

利益冲突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现行制度之下,缺乏一个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财政“分灶吃饭”,独立核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终承担养老金的发放义务,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统筹账户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动”,导致各地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户籍等种种门槛,并引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所需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额相比要高,为避免支付较高水平养老金,部分地区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动机也设置了种种限制以减少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二、国外研究现状

依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定义,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界定为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因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受保人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来说是要小的多,这也就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竞争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满足年龄及缴费等方面的法定条件,就可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收益,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参与,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据缴费水平等来确定,并不会因为参加的人多了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每个受保人无法调节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数量和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竞争性。因而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实现其均等化提供是对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盖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也就是说,城市和农村具有同样的资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根本缘由所在。

罗尔斯在他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阐述了自己的公平观,提出了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原则要求国家设计一种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们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变得高贵或卑贱,不因先天素质或后天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富有或贫穷。社会保障正是国家所设计的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养老保障领域,其公平性就表现为:无论城市的公民还是农村的公民都应该平等享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障,不应出现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2]吴君槐.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城乡统筹医疗保障体系的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4).

[3]刘苓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4).

[5]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6]樊小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模式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4(4).

[7]潘怀明,谢娟娟.贵阳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平行对接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4).

[8]徐旭.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探讨[J].中国劳动,2011(11).

[9]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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