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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优势、高效、规范、完善”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标准,求真务实,步步推进。在提升审批中心功能,规范审批中心运行,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全面实行了集中审批。为了创建便民利商的服务平台,按照市政府所有具有审批职责的部门和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中心”的要求,我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54个单位,除公安局所属交警支队和市检验检疫局就地规范、设立分支机构、纳入中心管理外,其余的53个单位全部进入中心设立了审批服务窗口,市政府集中审批的部门达到了100%。在审批中心全面推行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为了保证集中到审批中心的部门窗口人员有效行使审批权,统一刻制了“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启用,在审批工作中与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2、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通过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狠抓项目精简和程序简化,实现了项目大量减少、程序规范简便、办事时限缩短等审批制度改革目标。市级原有行政审批事项1273项,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几次大规模清理和精简,精简幅度近70%,加上上划和新法律设定事项,现共保留审批事项413项。办事环节普遍减少,办事时限平均缩短了60%以上,即办件比例上升到40%左右,审批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几年来,相继出台了《*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规定》和一些相关办法,使各类行政审批行为逐步得到规范。把可有可无的程序和环节一律砍掉,将大量承诺件变为即办件,办事时限比原来普遍缩短40%左右,当场办结件数占50%以上,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3、积极推进机制创新。主要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一审一核”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要求,把审批程序由“多审多核”简化为“一审一核”,并在具备条件的部门,推行了“一审核准”制,即由窗口人员依法全权办理,不需经领导审核把关,这样责任具体明确,方便快捷。二是“绿色通道”制。对事关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协助办理,为客商市场准入和重点企业提供快速的“绿色通道”。三是节假日预约制。企业或群众如有急需节假日、双休日办理的事项,都可以提前预约或临时提出,审批中心都会安排相关人员加班,帮助在最短的时间给予办理。
4、强化公开与监督。采取全面公开与多种形式监督相结合,通过新闻媒体、明白纸、触摸屏、中心网站等形式,对审批职责、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了“十公开”,便于群众查询和投诉。完善了监督机制,制发了评议卡,设置了意见箱,并经营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社会各界代表为监督员,明察暗访,通报曝光,实施监督。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违规操作、搭车收费、“吃拿卡要”等现象。
五年来,市审批服务中心共办理各类审批事项63.7万余件(含市交警支队审批大厅),各类审批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99%以上。共收到锦旗牌匾198面,表扬信、感谢信168封。窗口服务工作许多典型事例多次被省市新闻媒体报道。市审批服务中心年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去年又被市精神文明办公室授予“文明示范窗口”称号,所属多个窗口被授予“文明示范窗口”、“行风示范窗口”和“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办事成本,增强了行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解决了投资者和群众“路难找,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但是,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未能彻底解决“事难办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探索解决。
1、“体外循环”问题依然存在。由于部分单位领导对集中审批工作仍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愿把审批事项放到审批中心办理,或对市政府集中审批的要求存有松懈麻痹思想,造成工作被动,“体外循环”、授权不到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中心窗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部门在选派人员时,并不是按照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到中心,而是抱着“应差”的想法,把中心的窗口工作当成“守摊子”,将不符合中心工作要求的人员派驻到中心工作。一些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得过且过,对工作没有积极性;一些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无法直接办理业务工作,致使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3、部门没有专门的审批机构。部门的审批职能分散在多个科室,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不便于整体进入中心,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4、中心的监管功能“先天不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各职能部门集中办公的地方,审批权力仍属于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工资福利仍在本部门。即“一变四不变”:地点变,审批主体、审批权力、审批责任、审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在这种体制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每前进一步,都会遭遇巨大的阻力。中心对行政许可事项和窗口人员的管理、对中心以外办事的协调,都有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1、设立相应的机构。在各部门将分散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归并到一个科室,建立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入中心,以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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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是最重要的课程资源,是进行课程改革的主力军,是课程改革成功实施的基本保证。
1 崇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决定着教师素质的优势、教师职业活动的方向、职业活动的态度和教师工作的效益,同时,也影响着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教师必须把教书和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自觉加强道德理论学习,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处处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觉地投身到课程改革中去,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改变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才能培养出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
2 对教育事业的爱心与责任心
爱心与责任心是教师必备的、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这一素质具体到教师身上就应该表现为对教育事业的热爱和高度的责任感。教师通过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进而热爱学校,以欣赏的眼光去看待学生,尊重学生,宽容、善待学生,针对学生不同的情况,对教学方式、课程内容等进行改革,循循善诱,因势利导。教师有爱心和责任感,就会主动刻苦钻研业务,积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从多方面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课程改革。
3 过硬的业务素质
教师只有具备高水平的业务素质,才能教出一流的学生。教师要想具有高水平的业务素质,首先教师要有自我发展和自我超越意识,要树立终身学习、向时代学习的观念,永远保持积极进取的心态,关注本学科发展和课程改革动态,熟练掌握系统、扎实、渊博、精深的专业知识,这是教师应具备的知识结构,也是教师参与课程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还要熟悉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知识,以便更好地对课程内容进行改革。其次,应构建多元化智能结构,提高教师的课程素养和课程开发能力,提升教师的创新能力,积极投身到课程改革中。最后教师应具备教育教学综合能力,如语言表达艺术,教育教学组织监控,现代化教育技术等能力,还要学会创造性反思,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思考并提炼出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积极主动地寻求自己的专业发展,去研究自己的教学,使课程改革更加有效。
4 过硬的教育科研能力
教育科研是学校不断前进和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是教师对教育教学规律深入研究、对教育教学现象由感性上升为理性的必由之路,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推动课程教学改革,促使教师由“传授型、经验型”向“科研型、学者型”转变,只有坚持走教育科研之路,才能促进教师队伍的建设,使课程改革向纵深推进,素质教育才能真正得到贯彻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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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法院诉讼证据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诉讼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目前本市三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总的来讲,我国的诉讼证据制度基本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社会对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则显得比较突出,主要有:
第一,当事人举证没有时间的限制。举证期限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法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但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审判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提出证据,使相当一些当事人在庭前故意不提交证据,而在庭审中突然提出新证,或只在二审中才提交关键性证据,以达到“突袭”对方当事人、限制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权或上诉权的目的。由此往往导致遭受“突袭”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由于对“新证据”缺乏了解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进而有可能影响到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二是拖延诉讼,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增加诉讼成本。当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突然提出“新证据”下,对方当事人自然不愿处在被动地位,其通常要考虑用一定时间对对方的“新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力求找到能够作为反驳意见的相关证据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而这一要求应当讲是合法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个别情况下诉讼就有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这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降低了审判效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第二,举证责任不清,法院职权主义较浓,直接影响群众对裁判的公认度。目前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项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弹性较大,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调查取证、何种情况下由当事人举证的标准不够明确。实践中,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过多地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甚至包揽调查取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使不少案件在收集和提出证据方面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其结果,导致在此案中法院主动收集和调取证据,在彼案中又不这样做,或者只主动收集和调取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这不仅造成了个案中当事人之间心态的不平衡,而且使一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一方,进而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同时由于法院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尽管审判人员疲于奔命,而案件仍然大量积压;另一方面,助长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惰性和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依赖性,从而导致诉讼责任不清,使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
第三,鉴定的效力认定比较混乱,存在着多头鉴定和重复鉴定的问题,常常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存在着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问题;二是鉴定结论互相矛盾,造成众多案件难以及时下判,有的案件陷入了鉴定的怪圈,使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内不能审结;三是鉴定、勘验人不出庭接受质询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开展;四是鉴定的提起程序混乱,有诉讼前的鉴定,也有诉讼中的,有法院提起的鉴定,也有当事人委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鉴定效力的认定。
第四,证人不出庭问题严重。目前法律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只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但对其出庭的费用如何补偿,对其人身安全如何保护等等,均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或即使作证,出庭率也极低。据统计,目前在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仅8%;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出庭率也只是10%左右,通常是由当事人或者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一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这些证人证言或者讯问笔录在法庭上也仅是出示而已,无法在质证中进行询问,导致一些证人证言存在着虚假和证言反复等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认定效力,在有些情况下,审判人员为核实一些比较关键的证人证言,又不得不作一些调查工作。这也成为制约我国落实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第五,法庭质证与认证等做法不统一,有损法庭审判的严肃性。各法院对法庭证据的出示和质证上标准不一样,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部出示,有的是有选择出示;在质证方式上有的采用一证一质,有的采用综合质证;证据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一,有的详细表述,有的综合表述,有的仅仅列举了证据名称便得出“足以认定”的结论。这样做弊端很多,不能反映庭审情况、不能反映法院对证据的分析和采纳的过程,使当事人难以相信裁判是公正的,不能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诉讼。
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的紧迫性
第一,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迫切需要。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全市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其结果是直接制约着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诉讼证据工作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法院的当务之急。调研中各法院对此呼声很高,反应强烈。
第二,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现代诉讼机制的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要参与市场经营和活动,就要求主体必须是平等的,交易是诚实信用、公平的,出现纠纷就应当有一个公平、公开的解决机制去裁决。而我们的诉讼证据还不能适应,法院的职权主义打破了当事人在举证方面的平衡,有失法院作为中立裁判者的地位;证据的公开的力度不够,使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产生不信任感等等。因此也造成社会和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结果还不能完全认可。
第三,改革与完善证据制度是我国诉讼机制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即将加入WTO,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实现市场经济的最终到位。WTO是在市场经济基本原则基础上运行的,它将一些共同的和先进的以及最能体现市场经济精神与自由平等市场经济观念的基本法治原则、观念确定下来,作为各成员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指导,世贸规则要求各国的司法裁判与之相适应,建立“平等、统一、独立、透明”的诉讼机制,而目前我国的审判独立性问题、法院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问题、司法的透明度问题、裁判的统一与执行问题都不适应要求。
三、诉讼证据制度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对原则。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相关的证据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而三大诉讼法对证据问题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单独规定仅有8条,民事诉讼法有12条,行政诉讼法有6条。这些条文都比较原则,不能适应审判的需要,即使最高法院对三大诉讼法的证据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操作起来,还是不解决问题。
第二,诉讼理念上的偏差。法律规定的原则并没有对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实现构成障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是我们在旧的思想认识基础上造成的。我们对公正的主流理解是实现绝对的客观公正。表现在诉讼制度上,特别是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设计是追求案件的客观事实。一个案件的审判,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举证,二审还可以举证,甚至案件终审后,还可提出新的证据予以进行再审。当事人举不了证的,法院也有权、或者有责任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案情的真实,否则就不是公正。这样一个案件的反复审判,导致社会对司法审判失去了信任感,有的人就质问法院,法院判案还有没有谱?且不说最终结果的公正与否,即使是绝对的公正,但也难以说服社会。最终败诉的当事人会指责法院不公正,有关社会各界及新闻舆论也会根据自己的公正价值观对生效或未终审的裁判进行评论,甚至指责。其实质是当事人及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的不认可、不认同。
事实上,案件时过境迁,案件的真实情况很难再现,只能靠一种诉讼规则去认定一个强制性社会接受的事实。人们常说,空口无凭就是这个道理。诉讼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只能是一种相对性的追求,只能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分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行不通的,是违背诉讼规律的。其结果导致让社会实现不了的东西抱有起了过高的希望;特别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当事人常常会将此归于法院裁判的不公。
第三,法院职权主义色彩较浓,对当事人的合意尊重不够。诉讼是控辩双方的诉争,法院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诉讼法的任务不是让程序当事人沦为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相反,应赋予对程序的进行有利害关系的人以相当的程序保障,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保障其能适时、适式提出证据、陈述意见,或进行辩论的机会。但目前在诉讼证据制度中还存在着法院职权主义,没有把诉讼双方置于平等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对抗。
第四,法庭审理的证据公开性不够。尽管本市法院采取了一些措施,实行了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旁听案件的审理,可以查阅有关的法律文书,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与诉讼结果直接相连的、当事人十分关注的证据问题的公开性相对不够。目前法官有一个心理,认为“这案件我判的没有问题,就不怕你不服”,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着较大的随着性,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全部接受,而是按照其主观认为而定,对于哪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对于哪些证据被采信,哪些证据没有被采信,从法庭上没有给当事人以明确的说法,一纸判决下来,对于证据的采信情况也是十分简单的概括,甚至看不出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情况,更不用说证据采信中的认证与否,常常被当事人或者社会嬉为不讲理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法院判决不讲理,而是法官裁判的根据和理由不被当事人所理解。
四、关于改革与完善诉讼证据制度的调研建议
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改革和完善诉讼证据制度当务之急是,转变诉讼证据的观念,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制定本市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规范全市法院不统一的诉讼证据行为,改革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与高效的传统做法,通过操作规程,予以调整,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
根据我们对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调研,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的学习研究,现对制定本市法院证据规定提出一些建议性意见:
(一)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指导思想问题
证据规定应当着眼解决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的认可度问题,主要是转变诉讼证据理念,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从操作上倡导一种现代诉讼的意识:对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裁判者地位进行定位,在此定位下对证据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操作上规范法官的诉讼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民主、公开。
第一,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证据上的平等地位。公正是按照一种科学的诉讼规则得出的一个诉讼结果,其不仅仅表现在诉讼结果上,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的平等、公平,参与诉讼的各方共同遵守,并获得对等的机遇。在证据规定中,一些证据制度应围绕这要求进行设计,平等在赋予当事人的举证权、质证权、知情权等。
第二,法庭要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要被动的提起。从诉讼理论上讲,诉讼就是诉讼双方,或者说是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法院只是居中的裁判者。我们必须按照这个定位设计诉讼制度、诉讼证据制度,法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中立,淡化职权主义,有限的职权将被动的提起。
第三,树立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法院认定的并不一定是绝对的客观事实,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恢复案件的客观事实,实际上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不能一味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在查实、查清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才能下判,这是不符合实际的,也是违背诉讼效率和效益原则的。鉴于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应当遵循现代诉讼证据理念树立了“法院审判案件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的现代诉讼理念。
第四,突出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另一方面也能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二)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
关于制定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宜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理由如下:一是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二是目前全市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诉讼证据问题还存在着许多认识模糊和运用混乱的地方,分别制定三大诉讼证据规定,有可能会出现基本原理上的不一致或相通问题的重复规定;三是既便于审判人员学习掌握,也便于审判领域之间的相互了解。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这样,可以使全市法院在诉讼证据的基本理念上统一认识。
(三)关于制定证据规定要结合国情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市场观念已深入人心,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已成大势所趋,现在只不过是处于一个过程之中;我国加入WTO后,又对我们的诉讼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现代国际规则办事,必须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现念。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毕竟并不十分发达,国家并不富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正在进行之中,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公民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从本市来讲,地区社会状况差异较大,在远郊区县,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便,群众法律意识淡漠,一些当事人能出山“打官司”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有的要走上一天的路。因此,我们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必须考虑我们的国情,必须坚持和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此相适应的诉讼制度,特别是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必须有一个过程,在个别地方,这个过程可能还会比较漫长,有些条款必然具有过渡性质,如我国的证人制度还不能完全与国际接轨,必要限制的人民法院司法调查权还须保留等,这些反映国情的规定在一段时期还必须有所体现。
(四)关于证据规定中几个主要具体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和要求,应当明确:在观念上,根据时代的发展、具体的法制环境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大方向,应当淡化法院调查取证的职权主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院的职权调查取证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只有在当事人已充分举证,对于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仍无法认定其效力的,法院方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不得超出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对此条件,应当明确。
第二,关于举证期限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必须明确诉讼双方向法院提举证据应有时间的限制,法院不得因当事人举证而影响审限。在具体操作上,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解决:一是由当事人对举证期限进行协商,法院确认后,由诉讼各方共同遵守,当事人协商的举证期限应在开庭日之前;二是在当事人协商不一致时,或者根据案情的需要,由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定举证期限;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同时处理好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时的一、二审之间的关系,应充分保护及时举证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鉴于我国国情和目前法律依据的欠缺,我国的证人制度还很难一步到位。为在全市法院最大限度地解决证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目前我们所能尝试的方案只能是尽量增加证人出庭作证的操作性:一是将证人出庭作证作为当事人举证的一部分,规定证人除正当理由外,均应当出庭作证,并将“正当理由”予以了明确限定,加重提举证人的诉讼方的责任;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尽量落实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证人要求补偿的,由法院审查决定,并计入必要的诉讼费用,由申请证人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先予支付,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予以判定”。
第四,关于鉴定、勘验问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现状,我们无法真正解决审判实践中鉴定内容正确与否的实质性问题,只能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鉴定的程序问题,增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主要是通过尊重当事人合意意志、减少法院职权的方式实现,规定鉴定机构的确定由诉讼双方共同选择,同时增加对有争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规定。版权所有
第五,关于建立证据交换制度,突出证据公开性问题。近年来,全市部分法院积极实践,在知识产权、民事、经济和行政审判的普通程序中尝试适用,取得了一定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使诉讼各方对对方的诉讼证据情况在开庭前能有基本了解,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诉讼一方在法庭上搞“突袭”;二是有利于法院裁判的公开透明,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判案的信任度;三是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四是促进了当事人间的和解,使相当一些纠纷在开庭前可以得到解决。应该肯定,证据庭前交换制度是实现诉讼民主和公开的一种有益探索,我们应在总结各法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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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有机化学实验;考核;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8-0232-02
0 引言
有机化学实验教学是化学化工类各专业的一门独立且重要的必修课,是训练学生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础知识,验证有机化学中所学的理论,培养学生正确选择有机化合物的合成、分离与鉴定的方法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验中所遇到问题的思维和动手能力[1]。同时他也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与良好的工作习惯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初步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然而目前的有机化学实验教学还存在许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①学生存在重理论轻实验的现象,认为实验考试好过关,在上实验课时常因参加学院或系上的各种活动请假缺课;②实验课教学照本宣科、学生“照方抓药”,只知其然不知所以然、对实验过程及现象不认真分析思考、只投完成任务走过程;③认为有机实验课耗时间、毒性大、即使来做实验,也是慌慌张张草率完成;④由于在中学大部分学校给学生不做实验而是应付高考背实验,因此学生本身的实验操作能力和经验缺乏;⑤一部分学生在实验时报学校的公选课,为了上公选课而放弃实验课。基于上述问题,我们探索和实践了对有机化学实验课考核的新办法,以求的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1 有机化学实验课考核必须与时俱进
以前的实验课考核是在期末出一个合成实验题目一次完成,即让学生在4h内完成一个未做过的有机物的合成实验,该实验题目提前告诉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教师在提问每个学生的同时认真观察学生的实验操作过程,最后教师根据学生的操作是否规范准确给其操作分,根据产品的产率和质量给效果分,根据随机口头提问给回答问题分,再加上实验报告的批改分和操作安全问题最终给一个综合分。这样做虽能检查学生的实验能力,但只能检查一个实验的,平时不认真实验的学生充分准备一个考试实验可能会取得好成绩,而平时认真实验的学生可能由于偶然失误反倒不及格,因之这种方法有片面性和偶然性,会使认真学的学生和不认真学的学生成绩颠倒,从而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出现了考核不公正、不全面、不科学的现象,影响了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故实验考试改革势在必行[2]。
2 改革实验考核方法,调动学生做好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实验教学中教师起主导作用,学生是主体。为了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做好实验的积极性,我们打破了以往以考勤和实验报告为主进行成绩评定的旧体系,构建了新的实验教学考核体系。首先我们从源头上遏制了一部分学生对实验课的应付偷懒现象,将原来的平时实验和考试2人一组进行实验均改成单人单做,这样避免了在2人一组实验中一主一副,副手可以不动手甚至离开的现象,制度强迫每个学生必须单人单做,使每个学生学到了实验操作的真本领。其次,新的实验考核方法是采用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即平时对每次学生实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预习报告、实验操作、出勤、实验报告的书写、是否经常损坏仪器、实验台面整洁及值日等。再次期末组织专家组再进行操作技能与基本理论知识考试。期末考试由3-5名教授组成专家组全面考察学生的整个实验过程,并随时提问学生相关实验的理论知识。这样给学生造成很大的压力,促使学生平时重视实验做好实验。学生实验能力的培养必须在学生平时的实验操作中不断训练。因之教师必须在平时对学生进行严格要求和大胆管理,而期末考试只是一种检验手段。平时实验考核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实验、重视实验,促进学生掌握娴熟的实验技能,训练学生的的基本功。平时实验成绩以实验预习报告及实验记录报告、实验操作过程、实验报告等来进行评分。实验过程考核包括:实验操作的规范性、实验安排的合理性、实验基本操作能力及创新能力、实验现象及数据记录等。平时考核占60%,期末考试占40%。这样既保证了整个实验教学的有序有效进行,也避免了最后一次实验考试的偶然失误。实践证明,多方位多角度的实验考核方式的实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它彰显了学生对参与实验的重视程度的增加,从而使学生在实验预习和操作过程中更加注重独立思考和自身技能的提高,同时其积极性、主动性、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也得到了显著地提升。
3 重视平时实验预习考核,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查阅文献能力
学生在每次进行实验前,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实验报告,无预习报告不能进行实验进行实验,并依据实验预习报告的要求和口头提问合理评定成绩。为了使实验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要求学生在实验前要做充分的预习和准备,预习时除了要求学生反复阅读实验内容,领会实验原理,有关实验步骤和注意事项外,还需查阅所用药品试剂的理化性质,写出预习提纲。其预习提纲的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含主副反应方程式)、原料产物和副产物的物理常数、正确美观的装置图、用图表形式表示实验步骤、挖掘实验成败的关键问题和注意事项,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做到有的放矢,为做好每个实验奠定基础。通过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和口头提问,促进了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做好实验的热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网络化学资源不仅可以帮助学生了解有机物的理化性质、解释实验现象、预测实验结果和选择正确的合成方法,而且还可以使学生了解相关科研方向的研究现状与最新进展。并使学生掌握了文献查阅的基本方法。从而为培养了学生综合能力、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和初步科研能力。
4 加强实验过程考核,培养学生娴熟的实验操作能力和综合能力
过去学生的期末实验总成绩一度时间也实行过主要由平时实验成绩决定,平时实验成绩主要根据学生的预习、操作、结果、报告及出勤决定,由于在整个实验成绩的评定中考试环节,使学生对实验课重视程度不够,很多学生认为只要马马虎虎完成平时实验就能过关。为此我们实行了平时严格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给学生期末总成绩。
为了使学生重视平时实验,掌握娴熟的实验技能和基础知识,我们对实验考核进行了大胆改革。在平时实验考核中,预习报告和提问占20%,实验操作过程占60%,实验报告占20%。在平时的实验操作考核中,教师在讲授后主要考核学生的仪器安装使用操作是否规范正确、操作的熟练程度、仪器安装是否合理美观、实验过程是否有序安全、产品的产率和质量、实验是否按时完成等。在考核操作过程的同时还要对每个学生口头提问2-3个问题。并要求学生对固体产品测熔点,液体产品测折光率,以检验产品质量。通过平时对每个学生的每个实验进行严格考核,极大的激发了学生做好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了学生娴熟的实验技能和基本功,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以及初步的科研能力,从而提高了教学质量。
5 规范实验报告的书写方式,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
规范的编写实验报告是完成整个实验教学的结束语,实验报告是学生对整个实验工作的全面总结。实验报告的编写内容包括实验的目的要求、反应式、主要试剂药品的规格、用量、理化性质、毒性、实验步骤和现象、产率计算、讨论等。要求实事求是填写实验报告,文字要精练、装置图要准确美观,讨论要认真。在报告中必须对实验进行总结,总结该实验的重点难点及实验成败的关键问题,讨论观察到的现象,分析出现的问题,整理归纳实验数据等。关于实验步骤的描述不得照抄书本,要求对所做的内容作概要描述,这样也是把各种实验现象提高到理性认识的必要步骤,是对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初步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环节。
6 组织专家进行期末考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在有机化学实验期末综合考试中,我们组织以3-5名教授组成的实验课考试专家组,通过专家组的考试,每个学生班总会有5个左右的学生考试不及格,这样对学生产生压力,迫使学生在平时的实验课中不得不认真学习。期末综合实验考试内容包括实验基本理论与实验基本操作,采取笔试、口试、实验操作三种方式先后进行。笔试是在1h内完成一张考卷,着重考核有机化学实验的基本理论(包括一般知识、安全自救、实验技术、实验原理、问题解答等基础理论),主要考查学生对实验基本技能和实验原理等有关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实验操作是在所开设的实验内容中;每个学生各自抽一个不同的合成实验内容,单人单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个合成实验,实验过程中专家组在一旁仔细观察学生的整个操作过程。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就学生实验选材是否合理,仪器安装操作是否规范、实验细节处理、现象观察、问题解决、实验是否按规定时间完成等方面进行考核;口试是专家组教师在实验前和操作过程中,随机提出的包括操作和实验装置方面的理论性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实验原理、实验注意事项等问题,要求学生在最短时间内随机回答。最后教师根据学生对问题回答的正确性、熟练程度、灵活运用能力进行综合打分。进行这样的实验考试,避免了给人情分,将原来的全及格变成每个学生班总有5人左右不及格,对平时实验不认真的学生进行了准确地鉴别和显现,其中不及格者多为平时实验不认真的学生。与此同时,通过这样的考试,使学生经历了一次知识、技能、心理素质等全面的检查,学生学习优劣和成绩的差距明显加大和显现。在创新方面的差距也清楚地反映出来,分出好坏优劣。这样的考核形式虽然费时费力,但对部分不重视实验课的学生是鞭策,对好学生是鼓励。促进了教风学风的转变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21世纪是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高新技术产业突飞猛进的新时代,要培养适应新世纪的急需人才,就必须转变教学观念,更新教学思想,深化教学改革。因此,有机化学实验教学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才能与时俱进。正由于我们在有机化学实验教学中实行了大量的改革,使有机化学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因此使我系学生考研率由原来一直持续的20%以上猛增为41%,有机化学课程(含有机化学实验)还被评为陕西省精品课程。
参考文献:
[1]孟庆祥.改革实验考核办法培养创新型人才[J].实验室科学,2007,4: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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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革的指示精神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对促进生产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作用,我们认为,从一九八三年起,调整工资必须实行调改结合的方针,把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把调整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的大小挂起钩来,并在国家计划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企业的多数职工能够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增加工资,部分工资偏低、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
(一)调整工资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结合。企业是物质生产单位,不能不分生产经营好坏,都同样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好,即完成了当年应缴纳的税金或上缴利润计划(包括减亏计划)和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从一九八三年第四季度开始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管理紊乱,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扭亏为盈,创造调整工资的条件。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
(二)调整工资必须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具备调整工资条件的企业,职工能否调整工资应与本人的劳动成果挂钩,不能学不学技术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因此企业调整工资时,应对职工的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工人必须是劳动表现好,达到了上一级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并且按质按量完成了生产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干部必须是工作表现好,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符合本岗位的要求,并且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任务的,才能调整工资。这次企业调整工资,也不搞群众评议。
(三)企业调整工资所需的增资指标,国家将按照计划安排,在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从第四季度开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平均每月增加工资三元五角计算,分配给各地区、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逐级往下分配时,可以在地区(市)之间、主管局之间、企业之间作适当调剂。一九八四年国家计划安排的增资指标,也同样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除按照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使用外,还可以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在一九八三年给多数职工调整工资。企业用于调整职工工资的自有资金,来源仅限于:(1)企业当年税后利润或利润留成中按规定可以提取的一部分奖励基金;(2)企业历年节余的一部分奖励基金;(3)整顿和压缩不合理的工资支出而节余下来的工资基金;(4)压缩一部分或大部分奖金。用于调整工资的自有资金,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负担能力。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以及其它自有资金,不得挪用。更不得借用银行贷款调整工资。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
为了保证企业不减少上缴国家的税金和利润,今年调整工资,允许摊入成本的,只限于国家计划安排的增加工资的部分。企业用于调整工资的一部分自有资金,属于企业奖励基金开支的,暂不摊入成本,待今后国家计划安排企业增加工资时,再相应地摊入成本。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调整工资,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银行、税务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挪用其他自有资金和乱摊成本的,要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企业调整工资要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企业经过整顿验收合格,自有资金较多,今后财源也有保证,有条件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的,可进一步研究方案,如简化现行工资标准,实行职务工资,建立岗位津贴,调整某些工种的定级工资,建立正常的升级或增加工资的制度,改革某些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规章制度等。今年改革工资制度,主要是改善企业内部的工资关系,至于产业关系、地区关系留待以后再改革。改革工资制度,要进行试点,经过实践确实看准了,条件成熟了,再组织实施。改革方案,要经过劳动人事部批准。
这次和以后职工升级,应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凡是升级的,都暂不固定,升级后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考核不合格的降回来,连续考核合格后再予固定。
(五)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不论调改结合的程度如何,也不论在一九八三年或一九八四年进行,都必须对起骨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多增加一些工资。
(六)对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增加工资的幅度应有适当控制。调整工资的企业,用于增加工资的金额,包括国家计划分配的和企业自有的资金在内,按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人数计算,平均每人每月增加的工资,一般为七元,级差较大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平均级差。具体的控制金额,由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根据企业不同情况确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的企业,除调整工资增加的金额外,用于改革工资制度增加的金额,平均每人每月一般不得超过一元五角,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国家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调节税。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如何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我们认为,按照上述意见实施,把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的劳动好坏挂钩,与改革工资制度相结合,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能够促进企业整顿,促进劳动制度、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能够充分发挥地方、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符合改革的方向。而且允许企业使用一部分自有资金按国家计划规定给较多的职工调整工资的办法,就可以把“压力”和“动力”结合起来,有利于发挥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现在,企业的潜力都很大,只要真正发动群众,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就能够解决好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的资金,这是许多企业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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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外业核查意见的函》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督察核实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求,由州(市)、县级二调办及作业单位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查整改,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二调办外业核查结果,有我省部分县区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地类认定不准确,错误率较高,导致建设用地增加数量较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存在建设用地扩大化倾向。部分县(区、市)存在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综合过大,将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周边的耕地和林地等调查为建设用地;存在将森林公园的林地认定为建设用地等地类认定错误;个别地区将工业园区内或用围墙、栅栏或铁丝网包围或部分已推土,现状表现为荒草地、裸土地或耕地的地块认定为建设用地。
(二)存在耕地地类认定错误,存在将实际耕种的耕地错误认定为荒草地或裸土地等用地的现象。
(三)存在“批而未用”图斑认定错误和违反规定现场补充 “批而未用”土地审批手续的现象。
(四)存在地方复核敷衍了事,未到实地进行复核拍照等现象。
(五)存在部分县干扰调查,擅自修改调查成果或借地方复核人为更改调查成果的现象。
三、整改的要求
1、各州(市)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二次土地调查办和作业单位根据各县(市、区)外业核查存在问题,认真分析查找错误原因,对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检查,将影像和数据库成果一一对照检查,并实地核实,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确保全面整改。
2、各地要重点对国家内业核查提出的疑问图斑认真落实整改,原则上不允许对非疑问图斑进行大范围的修改,现场核实确认为非疑问图斑的,必须要逐一列表说明修改原因并附实地照片,表中记录应与数据库修改情况一致。
3、各地要以县级为单位形成外业自查整改报告,州(市)汇总后,形成州(市)自查整改工作报告上报我办。
4、对比各地已上报复核成果,自查修改率在5%以下的县(市、区)无需重新上报成果,可在报告中说明修改情况,并于统一时点更新时上报。对经自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应将修改完善后的调查成果重新报送我办。各地要将自查整改成果应用到统一时点更新数据库中。
四、整改的方法
1、各县二调办应督促作业单位认真总结调查的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做到“心中有数”。对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举一反三,找出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2、各作业单位应结合国家提出的疑问图斑,对照影像图对数据库成果进行全面核对,提出“自查整改疑问图斑”并进行核实;
3、对地方核查时未到实地进行核查的,必须切实到实地进行核对,真实记录核实情况;
4、重点核对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周边的林地、耕地、园地等其他地类,确保建设用地范围的准确性。对故意扩大建设用地范围的必须进行更正;
5、重点核对耕地,对耕地内部的非耕地类,达到上图面积的必须调查上图。耕地内部零散分布的非耕地类,达到一定比例的,也应按《××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细则(农村部分)》的要求按百分比调查。对故意将耕地更改为荒草地、裸土地等非耕地类的,必须进行更正;
6、认真区分“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必须有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一律按现状调查;
7、认真清理“补测地物”,属补测地物的图斑应在数据库的“地类备注”字段中标注“b”并填写“补测地物图斑记录表”;
8、认真清查地方复核成果的汇总表格、报告、数据库、复核照片的一致性;
9、根据汇总表格全面审核各地类面积的逻辑合理性,对逻辑合理性进行分析,找到“异常”地类并针对异常地类进行检查。
五、整改成果的检查要求
(一)数据库部份
1、 检查数据完整性;
1) 目录齐全、结构及层次规范,目录内的内容齐全、命名规范(除技术文档目前可暂时不提供外,应提供所有规定的文件);
2) 空间要素层齐全完整,必选图层内均应有内容;
3)vct、mdb数据库命名必须按规范命名(如20xxg20xx530100.mdb)。
2、 检查空间参考的正确性(y坐标统一加带号);
3、 检查空间要素的拓扑正确性;
4、 检查要素属性的正确性、逻辑合理性、填写规范性。
一、 汇总表格检查
1、 检查汇总表格是否齐全;
2、 检查汇总表格格式是否正 确;
3、 按二级类检查汇总数据主否异常(符合本地情况)。
二、 地方复核情况检查
1、 检查地方复核的成果(疑问图斑图层、汇总表、报告、复核照片)是否齐全;
2、 检查疑问图斑图层内的疑问图斑与汇总表及报告中的数量、类型是否一致;
3、 检查实地照片是否齐全、清晳、命名是否规范;
4、 在数据库中叠加疑问图斑图层与影像,检查复核是否真实可*并佐以实地照片;
5、 检查“疑问图斑复核记录表”是否填写正确、规范;
6、 根据检查情况,填写附件中的表格(放在各县“地方复核”目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