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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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论文

医疗机构论文范文1

1现存问题

1.1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在调查分析中了解到,基层医疗机构均使用一次性的医疗用品,但是在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相关证件过期、证件缺乏审核等方面,其中一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对于一次性的用品存储缺乏规范性管理,甚至个别基层医疗机构存在使用过期产品以及违规使用的情况[1];对于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的情况并不存在,而在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的无害化处理方面落实较差。1.2基层医疗机构消毒器械管理以及消毒隔离执行的具体情况。在调查中了解到,基层医疗机构对相关消毒药械进行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有关工作落实较差,没有及时的索证,且证件过期现象也较为常见,除此以外,有关消毒隔离方面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在执行相关规范中缺乏科学性,营销相关管理工作的开展,如个别的消毒液浓度配比不正确、工作中对于各种用具没有及时更换、消毒标识不明确、在应用过程中没有登记等相关问题[2]。1.3无菌物品应用管理以及无菌操作执行问题。在基层医疗机构对相关无菌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其合格率相对较低,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无菌包与要求不相符,在工作中存在包布破旧、相关无菌包标识不清以及湿包等问题,其实际的贮存条件与既定的标准不相符,没有单独存放等相关问题[3]。1.4在基层医疗机构人员问题。这一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相关工作人员的年龄差距相对较大,其教育程度也是不尽相同。其中在一些村级的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个体诊所中,其实际的医疗设备以及环境因素相对较差,其医务人员的流动性也相对较为频繁,缺乏系统的培训计划,专业素质相对较低,对各种消毒知识以及技能掌握较差,影响消毒管理工作的落实[4]。

2问题探究与对策制定

医疗机构论文范文2

1.1评价指标的设置

被调查人员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单独对问卷中每项指标给予重要与否的评定,回收问卷并对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结果分为卫生监督机构及医疗机构两组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1.2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对两组数据进行分析。等级资料采用两个独立样本的非参数秩和检验。

2结果

本次调查共向卫生监督机构发放108份问卷,回收102份,有效问卷为102份;向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发放108份问卷,回收103份,有效问卷为103份。2.1基础质量类别(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的各项指标重要性的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表1)。2.2重点科室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ICU)、手术室、血透室等重点科室人员配备及科室管理的大部分指标重要性的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只对预检护士工作年限大于3年等3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P<0.05)(表2)。2.3重点项目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手术分级管理等9个重点项目的大部分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只对建立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并开展技术审核等15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P<0.05)(表3)。2.4重点环节类别的各项指标比较结果显示,两组对手术室安全核查情况等重点环节的各项指标重要性认识无显著性差异(P>0.05)(表4)。

3讨论

3.1评价指标得到认同

在本次的评价指标设置中,我们对目前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和因素等进行研究,抽取全市部分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及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了详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本次设置的100项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中,卫生监督部门及医疗机构对82%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无差异,均认为该类指标可基本反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的好坏,可作为评价的指标,其中,二级指标中的核心制度、病历质量管理指标等12个二级指标被一致认为是衡量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及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对核心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管理的各项指标的重要性认识显示出了绝对的一致。

3.2两组认识差异的指标及原因分析

在100项监控指标中,只有18%指标两组对其重要性认识存在差异,主要涉及急诊、医疗技术、药事、院内感染、输血方面的管理指标,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造成了对指标重要性的认识侧重点不同。卫生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行为进行依法监管,对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认识程度较高[4],但对专业方面的要求和可操作性了解相对较少。而医疗机构被调查人员中除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临床一线的医护人员,他们则更偏重于对医疗专业技术的要求,对一些医疗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重要性认识相对不足,且不同专业条线的人员对自身以外专业内容不甚了解也是其原因之一。

3.3评价指标的完善和利用

医疗质量管理不仅是医院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更是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5]。因此,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不仅可评价同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衡量成效、纠正偏差,更为卫生行政部门掌握全市医疗质量管理现状,对医疗质量管理开展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奠定了基础[6]。依据指标开展卫生监督管理及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提高了卫生监管的质量和内涵。

3.3.1完善指标,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次调查中一些指标没有得到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共同认可,除上述分析的认识差异原因外,指标本身还可进一步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设置权重和评分标准,探索出针对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最终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并实验性地应用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监管中,为医疗质量管理的监管信息化建设打好基础。

3.3.2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动态监管。卫生监督工作需要不断的创新与改变,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管理的内涵和质量[7]。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目前主要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举报投诉调查、许可或处罚后的事后监管等手段。利用医疗质量管理评价指标,可创新监管模式;以信息化为支撑,运用政府信息在线互动平台,对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通过预警平台进行风险预警,即可为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自身管理提供服务与参考,也能实现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实时、动态监管[8]。

医疗机构论文范文3

康复医学于20世纪80年代引进我国,康复机构建设起步更晚,机构运营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其绩效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康复机构的发展进程及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1.1绩效指标缺乏科学导向与明确标准我国大多数康复机构隶属于残联系统,是国家事业单位,主要依据政府制定的管理法规、行业标准和部门规章运行,康复机构没有自己明确的绩效管理目标、科学的绩效测评指标体系。绩效考核过程中,不论是医疗专业科室还是职能管理部门,都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并完全采用一样的考核标准,缺乏考核周期的具体绩效目标,使执行绩效考核的人员难以操作,降低了考核结果的可信度。

1.2绩效管理缺乏全员参与意识有些康复机构的管理者,尤其是业务科室的管理者与专业人员错误地认为,绩效管理是绩效管理部门的事情,与医疗业务科室无关。事实上,绩效管理是一个全员参与的管理过程。绩效管理部门只是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各医疗科室负责人才是绩效管理的主角。全体医务人员是在绩效管理过程中改进问题、提高绩效的主体,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只有全体医务人员共同参与到绩效改进的过程中,机构的绩效才会从本质上得到提高。

1.3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混为一谈有些机构管理者认为,绩效考核就是绩效管理,两者没有什么区别,在观念与实践上混淆,甚至把绩效管理作为约束控制员工的手段,这是绩效管理的方向性错误。事实上,科学的绩效管理是围绕着组织目标的完成开展管理工作,包括了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和结果使用4个环节,绩效考核只是一个中间过程和手段。绩效考核是一个点,而绩效管理是一个面。

1.4绩效计划制定欠缺沟通目前许多康复机构在制定绩效计划时缺乏考核对象部门的参与,只是由职能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康复机构管理层的意见制定绩效计划,然后以院内文件的形式下发各科室。在具体制定绩效计划中,往往由上至下布置任务,通过考核评出业绩结果,缺乏上下互通的环节。

1.5绩效考评结果反馈不及时甚至不反馈考评结果反馈是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绩效结果必须与各考核对象部门和员工及时进行沟通反馈,让考核对象知道自己的工作水平和以后需要努力的方向。但事实上,很多康复机构管理者仅仅把绩效考核作为一种例行的形式,不及时反馈绩效考核的结果,使考核对象对自己的绩效表现和考核结果不了解,考核对象无法改进绩效。这对康复机构绩效管理相当不利。

2医疗康复机构全面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

医疗康复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应在立足于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为伤残者提供有效的医疗康复服务,帮助他们尽可能地恢复躯体、心理、职业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功能,融入家庭和社会;同时实现医疗康复机构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围绕以上目标,以全面绩效管理为整合平台,让各项管理,如制度管理、文化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服务管理等都通过这个平台,形成一个互为促进的整体,产生整体效应,从而形成医疗康复机构的科学管理体系。

2.1绩效管理实施机构设置

2.1.1领导者——康复机构绩效管理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绩效管理委员会作为绩效管理领导机构,成员以康复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核心,主要成员有康复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等,主要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①决定绩效管理的重大事项,领导、支持职能处室和业务科室的绩效管理工作;②听取各部门的初步考评意见和总结报告;③纠正评估中的偏差,有效控制考核尺度,推动绩效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④仲裁员工申诉,对员工的大功、大过事件予以审定,确保绩效考核的客观和公正。

2.1.2主管部门——运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配合)绩效管理工作应有运营管理部主管,并设置绩效管理专员岗位,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完成。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和完善绩效管理相关流程、制度;②拟订每年度绩效管理各流程工作时间进度表,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对各部门绩效管理实施人进行培训;③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与绩效管理总体工作情况,对总体结果提出初步分析意见,供绩效委员会讨论;④针对绩效委员会平衡和纠正后的考核意见,建立员工绩效管理档案,为员工的发展、绩效工资计发、激励、合理调整岗位提供依据;⑤针对某些部门或某些专题,如目标设定、面谈技巧等,进行咨询和辅导;⑥接受、处理员工有关绩效考核的投诉;⑦分析、总结每年度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为改进机构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创新性意见和方案。

2.1.3具体执行者——各科室和各岗位员工绩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应为各科室和各岗位每一位员工。各部门在执行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确定绩效目标,制订实施计划;②执行绩效计划,科室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辅导;③实施绩效考核,进行绩效反馈面谈;④制定改进措施,持续进行绩效改进;⑤严格执行绩效管理制度和流程,向康复机构绩效管理委员会提供改进建议。

2.2绩效管理流程设置

医疗康复机构的全面绩效管理体系涵盖绩效考核和绩效改进系统,将贯穿在绩效计划—绩效实施—绩效考核—结果应用的不断循环中。

2.2.1绩效计划

2.2.1.1开展战略研究明确医疗康复机构的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策略和最终要实现的愿景。

2.2.1.2确定目标从下至上分别开展各层级研讨活动(基层员工研讨、中层部门研讨、高层院级研讨),确定全年重点工作与任务目标。

2.2.1.3制定计划对全年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解,由各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内容与完成时限。

2.2.1.4任务细分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细分各岗位工作目标,明确科室负责人与员工的考核指标。

2.2.2绩效实施

实施阶段是整个绩效管理的关键阶段。科室负责人应持续关注员工的绩效工作执行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资源支持,进行绩效实施过程管理。

2.2.2.1绩效管理方法的选择在拟定了工作计划与绩效指标之后,如何选择合适恰当的方法,获取真实可靠的绩效信息,仍是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目前,管理学界有多种绩效考核方法可供选择,如简单排序法、强制分配法、要素评定法、目标管理法以及平衡计分卡法,每种办法各有千秋,医疗康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一种或多种考核管理方法,其中目标管理法(MBO)是一种综合性的绩效管理方法,在各行业中应用最为广泛。

2.2.2.2绩效管理中的培训辅导在确定了计划目标和绩效考核方法后,管理者的工作重点就是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对员工进行培训辅导。培训辅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会议式,通过正式的会议实施培训辅导过程;二是非正式,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和方法实施对员工培训辅导。

2.2.2.3绩效实施过程的监控在绩效管理实施过程中,医疗康复机构必须保持持续不断监控,防范实施细节偏离计划。对实施过程的监控主要做好两件事:①认真及时收集、分析和汇总数据信息;②持续不断开展绩效沟通,积极稳妥地推进绩效管理的实施。

2.2.3绩效评估在阶段性工作结束时,运营管理部应组织开展阶段性业绩评价,通过实际实现的业绩与目标业绩的比较,明确描述并总结业绩的发展表现趋势。绩效评价的内容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量度,包括量度的原则与方法;②评价,评价标准和评价资料的来源;③信息,过去的表现与业绩目标的差距,需要进行业绩改进的地方。

2.2.4结果应用科学有效地利用好绩效结果,是绩效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结果应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4.1绩效分配、奖优罚劣一方面,将绩效考核的结果用于绩效工资分配;另一方面,年终对所有科室考核结果进行排序,业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对绩效结果不理想的科室与个人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

2.2.4.2推广经验,调整策略绩效考核结果优秀的科室要总结经验,对认为是成功的做法要在整个机构推广。绩效考核结果低于要求者,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2.2.4.3分析总结,改进提高运营管理部对阶段性绩效管理成效进行总结分析,并与各科室合作,共同制定新的、可行的绩效工作计划,作为下一阶段绩效管理工作改进的依据。

医疗机构论文范文4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构建;路径

一、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难,看病贵”是当今最受关注,也是最棘手、最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牵涉多个领域,构成因素纠葛复杂。虽然对其改革路向众说纷纭,但一致的观点认为,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所在,形成一个覆盖面广的医疗保障体系是解开看病贵难题的第一把钥匙。

经过长期的探索,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已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17983万人,其中参保农民工人数为3131万人。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医疗保障能力和职工的健康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各项工作的扎实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制度框架及运行机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合作医疗人口7.3亿,占全国农业人口的85.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220亿元,累计受益2.6亿人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现象的发生,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村稳定、保障广大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总体来讲,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日臻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顺利实施。但是也应该看到,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其他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风险的困扰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带来的分配不均等,广大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就开展试点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组织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有城镇人口5.9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44.9%,其中就业人口2.94亿,非就业人口3亿。城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约2.21亿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4068万人),占全体城镇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万人①。尽管取得了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许多城镇居民仍然徘徊在医疗保障体制之外。因此,构建健全完善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实践中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就成了当前的应势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实现全民医保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欢迎。但也应该看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毕竟还处于试点时期,难免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当中不断加以完善。

1.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许多群众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都持欢迎的态度,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试点地区并没有实现全覆盖,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之外。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许多已经参保的居民对城镇居民医保的真正内涵和一些具体细节也缺乏了解。部分群众对报销补偿费用期望过高,对设立的起付线不了解,对医疗费分段计算补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对报销程序还不是完全清楚。这就有待于各试点地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工作做实、做细,使广大群众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基础上,积极踊跃地支持和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局部试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一般为县、市级统筹。统筹层次低,不仅不利于进一步分散风险,也不利于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和发挥更大的互助共济作用。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许多试点地区还是以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为主,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今后,各试点地区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加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门诊大病风险的同时,要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探索统筹解决城镇居民门诊费用问题的办法。

3.监督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健全

从试点地区的情况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仍有开大处方、开用药目录之外的药和不合理的大型检查等情况,导致部分群众获得的补偿金额降低,也导致了参保居民对医保制度的误解和不信任。个别定点医疗机构把门诊病人转化为住院病人,诱导病人过度消费医疗资源,造成参保居民住院费用增长。有的医院审查不严,个别患者冒名顶替套取资金,严重侵害了参保居民的权益。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给付方面,也没有建立包括基金运行分析制度、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和常规基金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在内的基金的收支监测预测预警系统,还没有形成包括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制度监督、行政监督、业务监督、审计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在内的内外部双重监督体制[1]。

4.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需进一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无论是在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应该看到,这与广大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许多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意识、医疗人员的业务素质还颇有微词;就医环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镇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还很薄弱,亟待加强。

当然,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今后,要加进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务。

三、新时期健全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路径选择

被誉为“国民保健服务之父”的贝弗里奇曾经说过:病人因没钱而拒绝医疗,这是任何文明社会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个公民病有所医,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是每一个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总体来看,我国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以民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实践当中不断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1.加快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立法工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近年来,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医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但毕竟还处于试点阶段,许多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会保障法是关系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没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法》,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将之严格纳入到我国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之中,明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

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在政策设计上必须考虑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筹集多渠道、费用缴纳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样化、保险服务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筹集机制

首先要完善筹集机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坚持“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能力与医疗待遇之间找到个平衡点。在实践当中,一方面应加大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宣传的力度,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缴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稳定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将各级配套补助资金固定下来,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提供财政支持。同时,中央、省级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城镇居民的财政补助力度,以实际行动促进和保证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要积极拓宽筹集渠道。在将政府财政拨款和救助以及城镇居民缴费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的同时,应不断在实践中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积极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外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断充实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体制

应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严谨长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进高效的管理网络,构成科学简约、调控灵敏的医疗保障管理体系,以实现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调控灵敏、服务周到的管理目标。在组织管理方面,受经济条件限制,我国广大县级城市可以借鉴河南舞钢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借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个现实性的制度体系进行监督和管理。较大的城市和条件具备的地区,应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专门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同时加强对制度运行的社会监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安全[2]。

(3)规范运行机制

首先要合理确定参保范围,明确保障重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中的广大城镇居民。在保障的重点方面,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整体上还不够发达,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应因地制宜,确定不同层次和级别的保障标准。其次要科学制定费用支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以确保支付待遇与缴费水平相适应,做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医疗保障评价系统。针对医疗保障的运行特点确定一套全面、科学的评价指标,对参保情况、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医疗机构的服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等进行深度研究和评价,以便为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要按照管理社会化、服务人性化的原则,建立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有效、简捷方便的医疗保障服务网络[3]。积极发挥社区医疗保障制度平台的作用,依托社区平台,建立医保机构同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制度,为广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要加快社区医疗体制的创新,形成社区医疗服务、专业医疗服务和综合性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协作的医疗服务网络[4]。通过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要想健康发展,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的同时,还要积极推动医疗卫生、药品流动体制改革。这三个方面同时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今后我国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它们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在医疗服务市场上,要把供需双方由“信息不对称”变为“信息对称”,增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与数量进行事先判断的能力,提高其选择的主动性;通过建立医药专营制度,逐步实行医、药经营分离,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5.建立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

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当中,要把对城镇特别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作为促进城镇居民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合理结合起来。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专项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基金,交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过成立基金会,由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运营。通过此项基金,对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进行适当救助,以使比较困难的城镇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缴费参保、减免医疗费用、建立社会福利医院及实行定额补助等办法解决。同时,要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办法[5]。总之,要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城镇困难居民群体因病返困、因病致穷,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平.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探[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10):p677~678.

[2]许勇胜.关于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管理的探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1):p35.

[3]郑秉文.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攻坚[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p79.

医疗机构论文范文5

关键词:医患沟通 问题 对策

医患沟通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健领域中,坚持以医生为主导,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医患双方围绕着疾病、健康、心理、服务、诊疗等社会心理因素,将人文与医学紧密结合,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全方位的交流与沟通,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并建立一种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最终以维护健康、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医学发展为目标。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及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医患沟通逐渐成了医疗服务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临床实践中,不再只是单单注重知识、注重医技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关注人文情怀、关注态度的问题,要弘扬和继承人文精神,讲究人文关怀。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医学教育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医学的人文教育方面尤为突出,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要想真正实现有效的医患沟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医患沟通不畅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分析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医患沟通不畅的成因,主要概括为以下的方面:

一是医患沟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到位。目前,我国对医患沟通适用和调整的法律尚未建立,临床过程中所面临的履行告知的标准、要求、界定及范围,医疗特权的免责及范围,具有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地位的排序等问题,都还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是明确的法律条款,以至于造成医患双方在临床实践的司法过程中常遭遇到困惑及尴尬的场景。

二是医患双方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及主体地位平等权有所规定,但是,就作为医疗主体的医院及医务人员来说,他们对患者的主体意识依旧落后,缺乏对现行法律中有关医患沟通问题规定条款的清晰认识,缺乏主动沟通的意识,仍以“家长式”、“权威式”的行事方式为主,为医患沟通不畅埋下了隐患。

2.医疗体制分析

目前我国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经费投入难以保证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医疗机构为了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行,必须依靠医疗收入来弥补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以“利”为主的观念,即医务人员的收入增加,患者的费用就增加,医务人员的收入减少,患者的费用就降低。除此,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国家不能分担患者的过多负担,在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的比重较大,患者的经济负担沉重,这种医疗制度导致医患双方在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往往处于对立面,以至于患者可能将矛头指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作为自身发泄的对象,成了当前医患沟通的主要障碍。

二、研究促进医患沟通的对策或可行性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医患沟通的立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完善医患沟通的立法和行政工作。通过立法或法规的形式来完善现有制度的缺陷,建立“患者安全和医师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立有关患者诊疗中安全的原则以及医生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必须马上报告的原则等。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患者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制度,培养患者的医学知识,缩小医患间的认知差距。吸收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监察人”制度,在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加入医疗机构的“监察人”制度的设立,即由法律指定的第三方中立者,依法收集信息,定期通告给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是改革司法诉讼制度。首先要控制诉讼频率,初期可将医疗案件交给专门设立的医疗仲裁委员会来处理,最后再通过设立诉讼前检查机制或法院立案机制,对医疗事件进行审查,避免患者滥用诉讼权,遏制案件的数量。其次要控制诉讼赔偿额,取消法律中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确立实际损失赔偿额及限额赔偿的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必须修改法律中关于知情同意权的部分规定,对医疗义务的标准进行修改,以减轻医务人员的压力;通过立法保障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决定患者或受害人需要多少必要的信息的相关权利的行使。最后O立简易审判程序,由专门审理案件的法官组成医疗事故法庭,通过其积累的经验、技巧、知识等,加快案件的处理;另外经被告、原告的同意,可遵循简易审判程序,双方采取和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

三是通过法律设立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目前解决医疗事故的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效率低下、费时费力等缺陷,为弥补这一缺憾,有必要通过法律设立关于医疗仲裁及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即引入第三方---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ADR)。除此,还有一种综合性ADR方法,虽然ADR的方式多样化,但主要的还是以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为主,综合性ADR方法即多种ADR方法的混合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例如在“调解仲裁中”,必须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功才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

2.完善医疗体制

一是全面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和保险法律,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消除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面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商业保险为模式,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与赔偿责任挂钩,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费由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蓄金和医疗机构固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加了医保药品品种,优化了药品的结构,医生给药更加的方便,有利于解决患者“看病贵”的问题,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为医患沟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扩大新农合和医保的覆盖面,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卫生服务的供给量,平衡医患之间的供求矛盾,尽力解决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提升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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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春燕,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制体系构建:理论与路径选择,[期刊论文],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期

[3]李沛然,刘永忠,刍议当前医患沟通中的困境与对策,[期刊论文],中国卫生产业,201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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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昆利,1993,汉,云南省曲靖市,硕士,就读于云南大学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医疗机构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 过度医疗 侵权 法律责任

由于近年来医疗费用上涨,看病贵、看病难成为社会热门话题,《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更引发大家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思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在确定过度医疗行为之后如何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医疗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疗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也可以表述为,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违反伦理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或者治疗。?主要具有两个特点,一个是与道德相违背;一个是具有不必要性。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但过度检查仅仅是过度医疗行为的一个方面,过度医疗行为不仅包括过度检查还包括过度治疗,过度治疗从专业上也可以细化分类为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介入治疗。从《侵权责任法》上所规定的构成侵权责任的过度医疗行为来看,其认定标准应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检查和治疗以及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两种情况?。

(一)违反诊疗规范检查和治疗

违反诊疗规范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规章、诊疗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指南等规范文件。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所实施的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所持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为了多得奖金、多拿回扣,刻意违反诊疗规范给患者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便可构成过度医疗行为。但患者强烈要求做某项检查和治疗,例如因恐癌而要求做CT检查或病毒性感冒要求开抗生素等,医务人员劝阻无效或默许,虽然是一种过度诊疗,因医疗人员并不存在非法获利的主观意图,并未对患者进行错误引导,故该行为难以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

在医疗活动中还有大量的医疗行为没有成文的诊疗规范规定,即在专业范畴没有具体规定该医疗行为的操作模式。但事实上,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有大量的医疗活动虽然没有成文的技术规范,但在该学科专业内却已形成了大家公认的技术操作规范。这些行业内形成的技术操作规范也属于诊疗规范。如果医疗人员在治疗时,背离了该些公认的技术操作规范,其行为当然应认定为违反诊疗规范,继而认定过度医疗。

(二)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

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实施的检查和治疗,换言之,这些检查和治疗是诊断和治疗疾病所必须的。但在诊断方面,如果患者的病情复杂,诊断上存在困难,为了鉴别诊断,有可能实施了一些与最终确诊的疾病不相干的检查,而该些检查项目仍然应当被认为是必须的。相反,如果某一项具体的检查和治疗不是出于最终确诊的目的,而是出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观上非法获利的故意,就是属于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必要检查和治疗,应当是从检查和治疗实施的目的来判断。但有时因患方受医疗广告、科普宣传或其他原因,自认为某些检查对自己的疾病非常合适而要求医务人员实施超出其诊疗范围的项目,在此情况下,也不存在医疗机构人员非法获利的故意,无法确定为过度。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在患者身上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就认定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分析该检查或治疗是否出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强烈要求,据此综合认定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是否应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

鉴于目前我国诊疗技术规范尚不完善、造成过度医疗的原因复杂,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或属“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的认定,应当交由地市级及以上医学会设立的医疗技术鉴定机构予以评价。在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时,可以要求专家组出具相应的司法意见,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专家的意见,认定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但是对过度医疗行为的判断有一基本的准则,即该行为对病人的治疗总体上是有利还是伤害。考虑治疗过程中医疗人员的采取措施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积极的预防作用,是否减轻病人的痛苦或者直接延长病人的寿命。当然在考虑医疗人员目的的同时应考虑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是否充分考虑到病人的权益。

二、过度医疗行为之法律认定

(一)过度医疗收费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

医疗活动的开展是医生在患者的委托之下,对患者的病症进行诊断和治疗。但由于疾病的情况比较复杂,患者的身体状况又各不相同、千变万化,因此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治往往没有固定的套路和模式可以遵循,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会有很大的自,该做什么检查和如何治疗,都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理论、诊疗经验自主决定,在这种诊疗委托关系中,患方一般不会具体约定医生得以实施的具体医疗行为的范围,而是笼统地认为委托医生诊治疾病,以治愈患者疾病为最终的最理想的目的,为达此目的,医生可以进行一切可能的医疗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实施过度医疗是双方约定为前提的,是属于医方滥用了患方的授权。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过度医疗的过程中,有设备、原料和人力成本的投入,其获利与患方的财产损失并不对等,医方的获利一般情况下要小于患方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过度医疗中的收费,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患方不能以不当得利纠纷主张权利。

(二)过度医疗行为属于医方侵犯患方财产权的行为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中,损害结果就包括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民事权益,就包括财产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过度诊疗,由于这是没有必要的检查,患方没有必要支付该费用,如果患方已经支付了该费用,就直接造成了患方的财产损失。从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来看,完全符合该四个要件的要求:一是医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二是患方出现了财产方面的损失;三是患方的财产损失与医方的过度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医方对患方财产损失上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三)过度医疗行为属于医方对患方的违约行为

从民法理论上,医疗行为被视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指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以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及其他可调动的医疗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技术和操作规程,为解决患者特定的健康问题而与患者订立的协议?。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医疗是医师超越了患方委托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属于医师超越职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违约行为。

由于医疗保健范围的广泛性,民众健康需求的多样化,使得医疗服务合同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因为在合同关系中强调医患双方的约定,故对于患方主动要求的过度医疗、应行政指令关系铸成的过度医疗或因有患方或者代表患方利益的人的指示所造成的过度医疗,医方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过度医疗行为认定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对患者的赔偿范围及医疗机构人员应负担之法律责任的思考

(一)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经济赔偿

由于过度医疗行为可以认定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那么患者因该行为进行的不必要的支出,医疗机构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过度医疗行为发生之后,患方及其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相应的医疗费。在认定某行为系过度医疗行为之后,患者的诉请将得到支持。另外,因过度医疗行为可能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行为提讼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或者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进行赔礼道歉也是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的,但是建议相应机构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对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