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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范文1
四大类型
从全国看,地方政府组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都具有鲜明的功能特征,既是融资主体,也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公共平台,主要有4种类型:
一是融资平台类。这类平台公司大多是城市建设前期成立的,主要职责是依托政府注入的各类资源,面向各类金融主体融资,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职能,为各类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输血”,但是不参与具体项目的建设开发。
二是片区开发类。对政府规划的一个或多个片区内进行整体经营运作,按照自我平衡的初始涉及,以片区内可运作的政府资源、公共资源为依托,全面负责该区域的融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在加快片区开发的同时,实现公共资源效益最大化。
三是功能开发类。主要是为实现某个特定目标而设立的平台公司,如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型文化或体育公共设施管理运营、土地储备整治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及相关地面的投资建设平台公司,以及水利建设、教育设施或学校改造建设等支持相关事业发展的各类平台公司。
四是综合发展类。此类公司既承担政府安排的重大项目、公共设施的建设开发任务,又在多个领域经营市场化业务,如房地产等,或代表市政府持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股份,既有实业项目,也有资本管理、投融资等金融业务,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很多已发展成为大型的资产管理公司,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面临困难
上述4类平台公司,综合发展类由于经营多元化、市场化运作程度高或资产实力雄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高。其他3类公司均不同程度地面临一些困难和障碍。
一是资源分散。很多公司由于隶属不同主管部门,资源难以统筹。有的平台公司投资主体与融资主体不一致,花钱的不负责融资,管理上不好协调,资源、资金等难以统筹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务风险。同时,对融资平台公司在项目立项、融资及资金使用等方面造成了障碍。
二是资产限制。按照当前信贷政策要求,如果平台公司没有土地等有效资产,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公司无法融资。随着土地储备成本越来越高,土地交易管理不断规范,新成立平台公司受到注入土地等资源制约。同时,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影响,各级市场土地变现能力减弱,公司偿债压力不断增大。
三是项目制约。很多政府投资建设类平台公司主要承担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该类项目由于自身不能产生收益和现金流,不能满足银行融资、还本付息的需要,持续运营需要政府注入有效资产或财政给予输血,运营的难度不断加大。
四是债务负担重。各类政府投融资平台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近年的建设投入,城市基础设施的欠账已基本弥补,而由于城市建设投入产生的大量债务又到了还账的高峰,投资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自身无法产生现金收益用于还款,债务风险加大。
可行性发展
以建立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四位一体”的投融资体制为目标,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依法规范、严格监管”的要求,着力打造责权利相统一的市场化运作主体,促进投融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整合归并相关资源,构建专业化投融资主体。整合归并现有的政府投融资和建设开发类公司,统筹相关资源,按照城市发展需求,搭建功能定位清晰的专业化投融资主体。现阶段,可参照重庆等地按职能整合公司的做法,归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公司,进一步梳理明确各公司承担的建设任务,并赋予片区开发任务,更好地统筹资源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严格限制新公司设立,今后项目或片区开发,原则上依托现有平台公司或设立分公司运作。对受条件所限未开展业务的公司,及时进行清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转型或注销。
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打造市场化运作主体。改革现有投融资运作模式,依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在确保净资产与负债、现金流、投入与产出“三个平衡”基础上,逐步发展壮大。在运作模式上,根据各公司职能,实行分类管理运作。
对承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平台类公司,按照融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的模式,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契约经营、持续发展”的原则,平台公司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接受政府委托,承担项目业主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使用、委托建设等工作,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平台公司承担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与平台公司通过契约方式,明确企业的责、权、利,通过平台公司与政府签订回购协议、租赁协议、补偿等方式,以市场化的方式实现政府财政资金流入平台公司,保障平台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持续发展,真正实现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还款一体化。
对片区开发类、功能性和发展类公司,前期政府注入一定资金或资源,公司通过招商、运营、管理、开发、建设,实现独立运营、自求平衡、自我发展。
三是强化资源支撑,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地方政府可通过契约化方式,匹配必要的资源和优惠政策,保障承担公共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可持续发展。当前,土地仍然是城市建设资金和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款的基本来源,政府要采取措施,不断提升储备土地价值,加快储备土地变现,通过出让储备土地实现的收益全部用于回购平台公司项目投入或占用公司资源的补偿,以满足继续融资、建设和偿还债务的需要,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需要积极拓展资源运营的视野。目前,城市中有大量公共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比如特许经营权、城市公共空间、城市无形资产,包括公共停车场、公共设施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等。各级应认真研究利益分配机制,积极探索运作方式,用好资产组合、资源整合、经营权转让、置换收购、租赁拍卖、融资贷款、投资参股等现代手段,以资源换收入,放大聚财的“乘数效应”,加快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
四是强化考核激励,全面激发运营发展活力。针对各平台公司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公司经营目标,以及详细的绩效考核方案,分别设置一般性考核指标与特殊性考核指标,重点对建设项目完成与预算控制情况、公司运营和现金流情况、自主经营项目盈利能力等进行考核。实施激励性薪酬制度,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和职务任免挂钩,充分调动发展活力。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监管部门可通过实施外派董事、监事的方式,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确保“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
投融资范文2
一、渔港建设投融资理论
(一)投资
历史上很多经济学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投资的含义进行界定,得出多种投资的定义。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夏普将投资定义为:“为了将来某种不确定的价值而牺牲目前一定的价值”[1]。萨缪尔森在其《投资学》一书中对投资定义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对经济学者来说,投资总是意味着实际资本形成———增加存货的生产,或新工厂、房屋和工具的生产……只有当物资资本形成生产时,才有资产。”[2]在我国的研究中,1979年出版的《辞海》对投资的定义是:“①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于国内和国外企业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购买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来实现。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般是指基本建设投资。”1987年5月出版的《经济大词典》金融卷对投资的定义是:“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以获得未来利益为目的,预先垫支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
(二)融资
融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融资是指资金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的流动。这种流动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既包括资金的融入,也包括资金的融出。融入是资金的来源,即通常所说的企业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融出是指资金的运用,即用筹来的资金投资于长期资产或短期资产。狭义的融资仅仅指资金的融入,即企业为了重置设备、引进新技术、进行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对外投资、兼并其他企业、满足资金周转和临时需要、偿还债务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通过筹资渠道和资金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而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金。投资和融资的关系非常密切,一方面,投资决定了融资。没有投资活动就不会产生融资需求,而投资主体的经济背景、财务状况,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收益和风险水平等条件又决定了融资的能力、结构和方式等。另一方面,融资又制约着投资。投资者的融资能力、融资结构和融资方式等又反过来制约着投资活动。总之,项目的投资和融资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因此习惯上将投资和融资合称为投融资。
(三)渔港投融资建设的含义
渔港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渔港水域是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投融资是一个多层次、多内容的经济范畴,各类投融资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所以可以抽象得出渔港投融资的一般概念。即渔港投融资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渔港建设投融资是一定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的效益而将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投入渔港建设活动的一种经济行为,而后又通过该渔港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来收回。根据渔港设施的基本性质及其投资收益情况的分类,可以把渔港投融资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类。公益性投融资是指为进出渔港的渔船和车辆所提供的水陆进出口疏运通道及其它设施而进行的投融资,如码头岸线、防波堤、护岸、港池、锚地等的建筑和场所,这些项目设施按照现行的收费规定,难以直接产生经济收益;经营性投融资是对渔港其它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如水产品交易市场、冷库、渔具储藏室等。渔港建设投融资是渔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它不仅保证了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了渔港生产的发展,还带动周边区域经济及贸易的发展。
(四)渔港建设投融资的特征
渔港投融资既有一般投融资活动的共性,也有其行业性质决定的个性。第一,渔港投融资从总体上说属于国家基础性产业的投融资。因此具有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自然垄断性强、建成后对其他产业的产品需求量相对较小、其产品或劳务数量和价格变化对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影响相对较大等特征。第二,具有隐性的社会贡献。经济效益除了少部分体现在行业本身创造的利税外,更重要的是其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当运力供给大于运量时,损失的只是渔港自身的经济效益;当运力供给小于运量时,则对社会效益造成了损失,而后者往往大于前者。例如航运、国防等,这些都是渔港投资后所带来的隐性社会贡献。第三,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的复合特性。在每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中,渔港建设领域的公共性和企业性的表征有强弱变化,而且是互为余数,要求在投融资过程中不同于竞争性的建设项目,也不同于纯公益性的建设项目。如何发挥政府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的双重作用是渔港建设投融资中的难题。第四,具有资本密集性、成本的沉没性与投资项目的不可分性。渔港投入资金巨大,一旦进行投资建设,就很难移作他用,可以说残值极低,具有投资成本沉没性。为此,渔港基础设施投资后,一定要按原设定的用途使用下去,若作他用,则难以收回投资,且必须进行一次性大规模投融资,零星的投融资往往无效或者不经济。
二、渔港建设投融资模式
渔港作为渔获物交易的重要枢纽,其建设发展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而渔港建设的投融资,由于各个国家经济、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又各有不同。根据渔港自身的特性及借鉴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原理,主要有六种投融资模式适用于渔港建设。
(一)政府投融资模式
渔港建设采用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国家把渔港作为社会经济设施对待,认为渔港除了起到运输枢纽的作用外,还是渔业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公用基础设施,能对国家经济和地区经济起到带动和促进作用。因此,政府对渔港给予了很大的财政支持。这种模式大多能利用渔港的多种功能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缺点是渔港的经济效益比较差。这种建设投融资模式告诉我们,渔港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投资中起主导作用,表现在对渔港设施的投融资以及对渔港营运的支持方面。新加坡渔港设施的投融资基本模式为:渔港设施几乎全部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新加坡实行了渔港民营化,法定机构负责处理渔港和运输方面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如渔港规划、渔港管理、审发执照等。商业机构(渔港企业)承担渔港投资、生产经营等商业职能,目前的股东还是政府,企业集团的负责人由政府委任。法国渔港设施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及监控,国家通过合同将渔港交给商会经营,国家只象征性地征费,不从渔港收回资金,渔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由中央政府负担,重要渔港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几乎都由国家投资,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直接拨款。
(二)私营企业投融资模式
私营企业投融资模式的渔港建设由不同私营企业分别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主要以私人投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兴建码头,形成集约化规模经营。这种渔港投融资模式的好处是渔港当局十分重视经济效益,渔港经营多能盈利。其不利之处是没有考虑渔港投融资的特性,私营部门投资渔港建设的动力不足,因为渔港水工基础设施建设如果没有国家财政的资助和补贴,建设项目多是不经济的,因此单靠私营部门投融资是不利于渔港持续发展的。英国政府不监控港口投资计划,国家也不参与渔港基本设施的投资。自治港所有的项目都由港务局自行筹资解决,所以英国渔港完全是自负盈亏,其渔港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渔港自身分红后的剩余利润、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对经济影响较大的渔港还可以争取部分政府及欧共体赠款。目前,这种投融资模式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逐渐开始兴起,如大连杏树中心渔港最初就是由私营企业投资建设。
(三)民营企业投融资模式
民营企业投融资模式即集体所有制企业投融资模式。主要以渔村为基础建立的集体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经营管理上已经不限于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统一生产经营、成果实行单一按劳分配的形式,而是实行了集体所有分散经营、各负盈亏等多种形式。国内有很多小渔港采用此类投融资模式,大连龙王塘渔港最初就是由村委建立渔港公司,将集体财产更合理投资,并得到最大收益。
(四)政府与企业共同参与投融资建设模式
这种投融资模式比较多见。该模式的特点是既承认渔港的公用性,又重视渔港的企业性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将渔港作为社会基础设施的一部分,每年的公共投资都列出了对渔港的支出。政府承担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修费用,并投资非经营性设施,经营性设施主要采用让企业直接参与的方式,比较重视投资的经济效益。这种投融资模式目前在国内比较多见,很多国家级渔港都是在原有渔港基础上,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进行改扩建。
(五)BOT项目投融资建设模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代表着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的概念。其基本思路是:由一国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所属机构获得某些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来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之时,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或以极少的名义价格交给东道国政府。运用到渔港投融资建设就是企业或项目发起人从一个国家的政府或所属机构获得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特许权,然后由其独立或联合其他方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在特许期内企业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利润,并用此利润来偿还债务。在特许期满时,整个项目由企业无偿归还国家政府。BOT项目投融资建设模式能减少政府的直接财政负担,减轻政府的借款负债义务,所有的渔港投融资负债责任都被转移给项目发起人,政府无需保证或承诺支付项目的借款,从而也不会影响政府和发起人为其他项目融资的信用,避免政府的债务风险,政府可将原来这些方面的资金专用于其他项目的投资与开发。该模式有利于转移和降低风险。国有部门把项目风险全部转移给项目发起人,BOT项目融资模式通过发起人的投资收益与他们履行合同的情况相联系,以防超收,从而降低投资建设的超支预算风险,还有利于提高渔港建设的运作效率,还可以提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采用此方式时,可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渔港基础设施因其他资金的介入,在政府有能力建设前,提前建成并发挥作用,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渔港投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探讨
从公共产品理论上讲,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特点,再加上其投资额巨大且不能取得直接的投资回报,因而,一般企业或个人没有能力也不愿承担其投融资活动,其投融资主体只能是政府部门。资金来源除了财政性资金外没有其他的融资渠道。
采用财政投融资模式来发展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进行投融资,可以相对容易地筹集到大规模资金。一方面由于政府所具有的征税偿债能力,国家财政融资不像企业或居民那样受到市场的限制和陷入破产的风险,同时对企业和商业银行投资会产生诱导作用,从而增加社会资金对基础设施的总投入。另一方面又可以不削弱政府对渔港基础设施的控制职能,这种调控不但表现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管理、运营上,也表现在建设之前和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上。政府可以采用渔港投资补贴,无偿提供诸如航道疏浚、航标设置等服务,提供各种财政优惠(如税收优惠、担保贷款、低息贷款保证)、科研开发及技术支持等形式支持渔港基础设施的建设、允许营造土地、置换土地或者直接划拨土地等方式,以增加对渔港建设的资金投入。在财政投资使用方面,应尽量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注意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的投入。
经营性基础设施一般包括与渔港经营有关的装卸机械、设备、车辆、渔船、仓库、堆场等设施,其功能在于为社会生产进行水上运输活动,主要体现为直接经济效益,部分体现为社会效益,投资规模相对较小,具有半竞争性质,投资回报相对较高,由此决定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通常由渔港自行筹措,其相应的投资主体一般是政府、企业或个人。从融资方式看,由于其投资盈利性相对较高,投资周转速度相对较快,因而,适合于企业和个人进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对部分社会效益较高的经营性基础设施也可由政府直接投资。从投资资金使用方式看,由于盈利率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性,因此,要进入这类项目并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就要求投资企业和个人有强劲的实力,这样才能将优良资本引入渔港经营性基础项目中,带动渔港发展。因此渔港经营性基础项目可以采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政府、企业与民间资本混合投融资模式。政府也可以尝试通过补贴的形式,将此类项目变为经营性一般项目,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与经营企业分离的市场化运作方案。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在于抓住机遇,在恰当分析的基础上,对直接经济效益较高的经营性基础项目进行投资,实现个人利益与渔港建设的双丰收。
投融资范文3
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意见》重点突出了对整个发行过程的公开信息披露,改变了过去新股定价的暗箱操作。更重要的是,《意见》规定了“机构高报价剔除制度”,这项规定十分智慧,它既尊重了市场对价格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了“大买家定价”的国际惯例,同时又大大提高了机构操纵价格的难度与成本。
《意见》规定,新股发行机构网下报价,报价最高的10%申购量必须剔除,而且取消当次申购的资格。这一招,使得那些希望操纵定价的机构很难再施展拳脚。而且,试图以高价获得更多股票的投资者必须谨慎小心,搞不好一股都买不到。这一规定最大的意义在于新股发行定价的准确性得以大幅提高。这不是一件小事,股市说到底是实业资本定价的场所,定价过高或过低都是定价失败的体现。
一级市场定价的准确也为二级市场的良性发育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为,这会使得所有投资者都将按照上市公司自身的质地去考量买卖的问题,而不是去猜测庄家的操纵意图。它使得股票不再是“赌具”,而市场回归理性。
许多大改革往往就是一个小小的技术问题。理念是核心,技术和法制是保障。有了投资者主体的理念,技术方法有的是,而法制则是确保技术实现的工具。这就是系统性改革的方法论。
其次,《意见》大量的机制设计中包括了对“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形成机制和上市初期交易机制的改革”。《意见》第五章第六条指出: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机制。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纵是中国股市的一大“毒瘤”。它使得股票一、二级市场产生巨大落差,而为了追逐这一利益,大量短线、甚至超短线资金堆积在一级市场,从而导致新股认购资金严重供过于求,这是扭曲中国股市资本定价的基础,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安排好“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形成机制”非常重要。现在看,中国证监会要求交易所管好这件事,改革这一机制,显然会对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投融资范文4
“财政包干”再到“分税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和市场间角色定位的日益明晰,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关系的不断理顺。
政府投融资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实现政府职能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融资体制在市场深化下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性,回顾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演化及其困境,求解变革之道,以期实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目的的公益性、手段的市场化以及平台的规范化。
加强法制化
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与政府投融资立法。基于法治政府的立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治化要求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点,包括政府投融资职权法定、依法投融资、违法投融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接受社会公众、人大和司法监督等内容。鉴于我国政府投融资专门性和综合性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当加快推进政府投融资立法,为政府投融资体制的法治化变革奠定基础。建议制定《政府投资法》,对政府投资原则、投资主体、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审批、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投资监管及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目前政府投资决策中的“一言堂”和“拍脑袋”决策现象,应通过立法对政府投资决策进行规范,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水平。应当建立“公共权力向公众回归”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既要充分发挥人大在政府投资决策中的作用,通过对政府投资规划、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实现人人对政府投资决策权的制约,又要在政府投资决策中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利用项目公示制度、专家评议制度和项目听证制度等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再者,对于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除了上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外,还应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机制,防止政府滥权。此外,在责任政府理念下应强化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问责、建立政府投融资责任制度,将政府投融资责任的问责重心由项目法人责任向出资人责任和决策者责任转移。除了在政府投融资立法中明确规定政府投融资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法律约束,还可以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社会问责(socialaccountability)。应当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方式和问责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依法追究政府人员的法律责任或政治责任。
同时,应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与政府投融资立法相互配合,既借助财政立法为政府投融资提供财政支持,又可规范政府投融资行为。(1)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进行规范划分,建立财权与事权、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分权体制,保证各级政府在投融资体制中的投资事权与其财政收入相适应。(2)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对中央向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进行规范,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转移支付方式,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科学构建财政转移支付的计算标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地方财政收入的均衡性,进而提高地方政府投融资能力的均衡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3)严格控制政府预算外收支,将政府投融资纳入预算调整框架内,充分发挥预算的民主统制功能,使预算由“政府管理的工具”转变为“管理政府的工具”。
清晰范围
政府投融资目的的公益性与政府投资范围界定。首先,对于政府和企业投资范围的划分应秉持公共财政理念,确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投资范围。公共财政理念要求将政府投资限定在公共领域,用于矫正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这已经被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奉为圭臬。例如,法国将社会投资分为政府主导的公共投资和企业主导的生产投资,其中公共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30%,生产投资占70%。政府主要投资于公路、桥梁、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教育、科研、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服务和福利设施,以及军队、司法、监狱、警察等国家政权机关建设。因此,基于公其财政理念,我国的政府投资应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基础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根据纯粹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结构划分,还可以对政府投资范围作进一步明确界定,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共安全、科教文卫、生态环境保护、农林水利、城市道路、消防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营利性的公共产品领域,应主要由政府投资;对于铁路、机场、高速公路、地铁、高新技术等具有一定排他性、竞争性、营利性的准公共产品领域,应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创新多种投融资方式,降低政府投资比重。我围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政府仍然通过国有资本控制着电力、通信、能源、金融等领域,介入一般竞争性项目,参与资源的直接配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领域,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在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公共领域的投资力度。
其次,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投资范围的划分应以财政分权为基础,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下,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划分以及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投资事权。具体来说,与“分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财力相适应,要适度加强中央的投资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在事权明晰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应按照事权划分承担和分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以德国为例,州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比重高达80%,为了引导和促进地方政府投资,联邦财政对州财政实行投资补贴政策。鉴于我国日前巾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状,应尽快建立起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一方面,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给地方承担;另一方面,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支出责任。
走向市场化
政府投融资手段的市场化与政府融资渠道拓展。政府投融资中市场化手段的引入及其限度在于准公共产品领域,对于此类具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竞争性和营利性的公共产品,引入市场机制可以实现政府公益性和市场效率性的优势互补。在这个层面上,政府投融资目的的公益性和手段的市场化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市场化的政府投融资手段可以提高投融资效率,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府职能。对于国防、外交、警察、司法等纯粹公共性的领域,应严格限制市场机制的进入,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西方政府治理经历了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即新公共管理运动,其内涵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运行的市场化和计算机化、政策执行的自主化。新公共管理运动作为对政府失灵的回应,其核心就是将市场机制引入政府治理,将部分政府职能通过合同等市场机制转移到“第三部门”,甚至返还给市场和社会。概言之,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就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实现“无需政府统治的治理”。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建立规范透明的市场化政府投融资机制。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市政债券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的主要融资渠道,如美国的市政债券主要包括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两大基本类型;日本的地方债券主要包括地方公债和地方企业债。在我国,笔者认为,逐步放开地方政府发债的同时要制定《地方公债法》,对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程序、发行方式、发债规模、资金使用、偿债基金、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等问题作出规定。
2、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融资。公私合作(PPP)是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而盛行起来的政府投融资机制,在公共利益的考量下,通过特许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和公用事业经营等领域,利用市场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PPP以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伙伴关系、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为基础,可以有效弥补政府和市场缺陷,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在我国政府投融资活动中,应充分利用PPP的优势,采用多种项目融资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
3、发挥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从政府融资结构来看,银行贷款、BT融资、债券融资、信托融资等商业性金融占据很大比重,而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展现。事实上,政策性金融和开发性金融在政府投融资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融资上,还在于其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因此,要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国家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还可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政府投融资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4、平台投融资的规范化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治理在我国财政分权体制尚未完善,地方政府投资事权过重,以及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狭窄的背景下,平台投融资依旧是地方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机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但是,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景多、债务规模大且发展良莠不齐,很多融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徒有公司之名,却无公司之实。2011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公告》显示,大量融资平台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注册资本不到位、地方政府和部门违规注资、抽走资本等问题,并且由于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主要投向回收期较长的公益或准公益性项目,盈利能力较弱,有26.37%的融资平台公司出现亏损。因此,亟待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分类治理,以实现平台投融资的规范化运作。
投融资范文5
一、现行林业主要投融资渠道
1.政策性投入。政策性投入包括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国债资金、优惠的税费政策、林业保险补贴,林业基金返还等。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及国债资金包括林业贴息贷款、治沙贴息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等;优惠的税费政策包括各种税费的减税、免税及税款返还等;林业保险补贴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级补贴;林业基金返还除中央级林业基金外,已有10多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林业基金,主要包括育林基金、造林建设基金、绿化基金等,两级林业基金都规定了返还政策。
2.商业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和资本市场融资。商业银行贷款包括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形式;资本市场融资包括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目前,沪、深股市共有5家林业上市公司,它们分别是永安林业、吉林森工、景谷林业、兔宝宝、光明家具,共融资13.93亿元。
3.自筹资金。自筹资金包括林业企业留存收益及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等。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是每月作为费用提取出来,留待日后更新固定资产的补偿资金。
4.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民营企业、个人及外商投资等。其中外商投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商直接投资、国际无偿援助。向我国提供多边贷款的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组织。
二、林业投融资制约因素
1.林业投融资主体单一化。随着林业市场化投融资的不断推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格局虽然正在逐步形成,但进展缓慢。多年来,林业的营林建设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内资金及国家、地方自筹资金,而林业企业自筹资金部分很少。因此,林业投融资主体结构多元化的趋势虽然有所加强,但总体上林业投融资主体单一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观。非公有制投融资主体的资金进入林业的规模小、速度慢,发挥的作用还不够明显,民营企业、外商投资及个人在林业的投融资领域空间还不够宽泛,对其存在限制。这实质上形成了一个不公平竞争的林业发展环境,是对非公有制投融资主体的社会歧视。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林业发展,也不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
2.林业投融资机制不健全。我国实行了林业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采伐限额要一级一级地下达,我国林业法律法规对林木采伐的年龄、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采伐林木还要受到国家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严格控制。这就限制或削弱了林业投融资者对其经营成果的合法占有、使用和自主处分的权利。资本一旦投入林业项目,在流动上和时间、空间上都受到限制。事实上,由于目前的采伐管理办法和采伐限额不科学、不合理,采伐限额制度没有使森林资源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
3.林业难以获得金融信贷服务。林业企业受到现行金融信贷条件的制约,往往不能获得金融体系提供的金融服务,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1)借款人的行业特点。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意愿会受到借款人所在行业的预期投资风险和投资报酬的影响。林业的投资周期相对较长,这是由林业生产的主要经营对象—森林的生物学特性所决定的,投资在生产领域运行数十年后,才能实现资金形态的转化,从而获得森林资源再生产所需资金。由于林业投资周期长,使得林业投资风险几乎涉及了所有的经济风险范畴,如建设风险、经营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等。林业的投资比较效益偏低,长期以来原料低价,这样就形成了我国林业生产获取的经济利益远远低于工业生产获取的经济利益的局面,若与商业获取的经济利益相比,林业的比较利益更低。基于上述原因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对林业企业发放贷款。(2)借款人的组织规模。如果借款人组织规模较小,信息透明度低,会使得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大,金融机构贷款决策成本较高,金融机构贷款以后监督成本较大。正是由于林业企业往往不能提供合格的抵押品,则不容易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资格要求,因此金融机构不愿意向规模较小的林业企业提供贷款。(3)借款人的产权结构或林农林权性质。由于金融机构倾向于选择产权结构清晰、责任明确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具有无限责任的林业企业往往更容易获得贷款。同样,如果林农经营的林地产权是清晰的,拥有比较完整的产权,那么也比较容易获取贷款;相反如果林农的林权不是清晰界定的,那么林农则不容易获取贷款。(4)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如果林业企业缺乏信誉记录,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体系不健全等,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因为缺乏信贷记录的林业企业往往经历比较麻烦的贷前调查、贷中的审查过程手续繁琐,这也是很多林业企业没有申请到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原因。
4.林业保险政策等扶持制度缺失。从全行业看,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火灾、洪涝、风雹、雨雪冰冻等多种自然灾害都会给林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据粗略统计,我国发生森林火灾每年平均约1.35万起,受害面积73.71万公顷,相当同期人工造林保存面积的20%~25%。每年因各种森林病虫害损失的立木生长量达1000万立方米左右,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因此,为了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降低林业投融资的风险,需要林业保险给予支持。目前,林业保险发展呈现出一种矛盾态势:即林业本身存在巨大的保险需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供给低下相矛盾。据最新统计,2008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面积为7720万亩,仅为全部森林面积的2%,保费收入仅8109万元。我国林业保险属于农业保险种植业险的一部分,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且仅有森林火险一个险种,由于林业保险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国内的商业保险都不轻易进入林业领域,这就需要政府给与政策性扶持,而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滞后,远远不能适应需要。
三、林业投融资创新途径
1.建立基于加大信贷扶持的创新信贷模式。(1)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在林业产业化模式中,可以尝试推行依托龙头企业的“公司+基地+林农”小额农贷模式,即由农村信用社结合“公司+基地+林农”的基地生产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产业化优势和带动作用,推出“公司+基地+林农”小额贷款模式,在林农从“公司”取得贷款的时候,林农间要互相联保。(2)放宽林业贷款条件,延长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10年。(3)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为推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需要加强的几项措施包括:完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建立统一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积极推动森林资产评估方法与体系的改革;鼓励银行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2.发展林业信托融资方式。(1)贷款信托。信托公司以发行债权型收益权证的方式接受投融资者信托,汇集受托资金,分账管理、集合运用,通过项目融资贷款的方式,对林业投融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以收取利息的方式实现信托收益。(2)股权融资。信托公司可以发起林业信托投融资基金,为林业项目或林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通过股权交易获得较高的投融资收益。(3)融资租赁。林业项目投融资中,机器设备的购置可以大量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信托投融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融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信托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开展此类业务,而不需要像租赁公司一样向银行贷款。由于减少了中间环节,无论是融资贷款的成本还是降低租赁贷款的风险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
3.加快推进林业信用体系建设。(1)完善信用评价及管理机制。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鼓励社会信用调查评估机构逐步建立林业专门性的评价、评级指标体系,形成林业经营者个人和林业企业的信用档案。(2)加强社会信用意识的宣传教育。结合利益奖惩,行政和法律手段等方式,促进林业经营者提升信用水平。
投融资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融资模式;投融资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我国房地产的投融资
中国房地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经波折,依然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和美好前景。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我们需要在城乡房屋普查、产业规划制定、法律法规完善、绿色建筑推行、市场信息联网、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实在有效的艰苦努力。这当中,房地产投融资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中国房地产业的投资和融资,规模从小到大,路径从少到多,方法从简到繁,财务由劣到优,创新不断,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地位和前景。中国房地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高度结合是中国房地产业最近几年最重要的发展动态。投资融资能力已成为中国大型品牌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我国房地产业目前面临很多问题,诸如房地产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结构不匹配,房地产资金来源过于集中于银行等。这样房地产资金压力较大,银行也面临较大风险,理想的房地产项目应该多元融资、多方投资并共担风险。在目前商业银行平台的诸多限制之下,房地产与新金融产品结合是现阶段地产融资的主要解决通道。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融资渠道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传统融资渠道
1.间接融资类。间接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主要为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屋管理部门的流动资金贷款,对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提供贷款等;信托投资,受托经营房地产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房地产财产的信托业务,经营房地产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等;保险资金支持,现代保险是以商业为特征的,房地产业的经营和管理与其他产业一样,离不开社会保险的保障和支持,并且,房地产是高价值资产,保险能在房地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挥着经济后备和经济补偿的职能和作用,同时在一定意义上还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2.直接融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经常采用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证券公司来进行房地产证券的承销、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房地产股票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视作金融机构的典当行等。
3.房地产预售类。在我国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选择了对商品房的预售,这对于项目开发的资金要求以及项目的风险是有较大好处的,也是有利于更合理、更有效的利用资金的一种手段。虽然,现在很多专家在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预售制度退出商品房买卖的舞台还需要很多事要做。
(二)未来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1.房地产证券化。房地产证券化,是指将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证券形态,投资人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直接掌握物权转化为持有债权或股权性的有价证券。它是在保障产权的前提下,将价值量较大的房地产流动化、细分化,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使房地产资本大众化和经营专业化。进行房地产证券化,一则可以吸收社会上的大量小规模闲散资金,满足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需求,使得投资资金可以较快的归拢,从而加大了投资资金的流动性;二则可以给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项目,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证券化,是通过金融机构将某一住房抵押贷款的债权分割成小面额的标准化有价证券,再公开出售和流通,然后以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创新与国际的逐步接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逐步被房地产企业所接受。但是,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属于金融工具创新,因此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对其规范和操作都有待完善,所以需要谨慎对待,在此,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创建良好的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体系。
3.租赁融资。在进行租赁融资业务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一是出租人的房地产,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在其自有土地上“定做”的房地产;二是承租人的房地产,是指双方签署土地长期租赁合同之后,由承租人开发建设自有房地产的情况。双方对租赁期房签订长期合同,出租以长期租赁合同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该融资模式在大型超市、卖场、工业房地产的开发中得到广泛的使用。
4.回租融资。回租融资方式,是在不丧失房地产的使用权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署销售合同的同时签署长期租赁合同,所以卖出方同时成为承租方,买入方同时成为出租方。通过回租,承租人既可以将固定资产转化为流动资金,又可以继续占用、经营原有的固定资产,是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个好办法。
三、房地产企业未来投资思路分析
对于未来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个人认为需要从房地产行业项目运作的角度对整个行业价值链进行研究和把握。因此,在进行未来投资时需要注重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对房地产开发价值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把握重要的价值环节,将其他环节通过社会分工来进行配置,从而有效的整合房地产资源;其次,鉴于在房地产项目开发整个流程中,从拿地开始的前期环节到后期交付验收,单个环节产生的利润是呈现递减的趋势,这就要求房地产项目前期定位的科学、合理,能够充分体现市场的需求;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从多维的角度去观察一块土地,做到尽量挖掘土地的潜在资源,通过营造体验环境从而提升项目的市场价值。
除有相当实力外,对现金流一般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策应国家的信贷政策,改变过去过度依靠银行信贷,走外延扩张道路,应避免资金风险,改走精细化管理模式,缩短战线,做好内功,提高管理效益,但不能信步不前,否则品牌淡出,人才留不住,对企业将是沉重打击。应抓住机会,根据自身实力,不间断做适量精品项目,做出品牌,留住队伍,就可能在危机中实现从规模速度型转向质量效益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