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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据调查,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局基本上都隶属于当地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隶属于政府办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脱离住建与国土两家的直管,以原有架构齐全的房屋登记中心为基础,归并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机构。此种模式职能较全,往往涵盖了原有房屋登记机构的管理职能及所有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能,适合登记水平较发达的地区。
二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只是设立发证平台,涉及各机构的登记与管理模式不变,只是通过信息数据归集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登记发证的过渡模式。此种模式属于过渡模式,但在法规和顶层设计还未完善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的模式,短期内对软件的投入少,业务衔接变动少,在转型期平稳过渡,待时机成熟时再顺利转型到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模式。
三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及的其他登记机构成建制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此种模式难度大,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管理职能难以剥离与落实。
四是在国土局下设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涉及的房屋登记、林权登记等登记职能划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应的人员与登记资料随之划转。此种模式最具普遍性,主要按照两部委的文件精神,但因涉及职能剥离,特别是房屋登记与交易产权管理的职能剥离边界不太清晰,且涉及的剥离后工作机制问题太多,没有很成熟转型的代表模式与代表地区,各地自行协调解决。
以上四种代表模式各有千秋,当然还有其他更有特色的作法。本文仅以南平市建阳区为例,就最具普遍性的第四种模式――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剥离方式工作中应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交流探讨。笔者认为,在实施整合前,应当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做好两机构间对接的准备,方可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
一、建立数据共享实时互通机制
1.必要性与重要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在今年5月25日召开的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上提出,大数据被誉为新时代的钻石矿,政府就要在其中发挥作用,打破信息孤岛。目前信息资源80%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除涉及隐私之外,其他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和社会开放。这不是第一次喊话政府数据开放。2014年,大数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5年,表示,数据是基础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这一年也是政府数据开放政策密集年,包括《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涉及大数据开放和产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方案。“开着宝马吃低保”“开着宝马购经适房”,这些令人发指的不诚信现象之所以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门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尽管我国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都建立了相关信息平台,但部门之间难以共享。
因此,新形式下的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之间应当打破信息壁垒,依法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机制。
2.数据共享的具体要求
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建立共享机制并实现数据实时互通。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将不动产登记信息(含空间信息)、限制信息实时传送到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依送达的数据进行相应信息的归集。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将楼盘信息、交易信息实时传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提取送达的数据进行登记。
一是数据共享的日志问题。房屋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紧密相联,对数据共享的实时性、有效性、安全性上均有很高要求,两方均应建立安全有效的数据共享日志,以便厘清责任。
二是数据共享的网络问题。由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系统均要求互联网访问使用,而不动产登记系统通常运行在局域网或者政务内网,数据如何共享,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提前考虑。建议可以考虑专用光缆连接互通方式或是通过网闸等设备过渡。
三是数据共享的时效性问题。受理的登记业务保存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同时将数据进行推送,若不动产登记记载登记簿后方才共享数据给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可能存在时间差,导致交易纠纷的发生。登簿后的有效数据再行推送以更新最终的限制状态。
四是数据共享的准确性问题。若数据共享仅仅是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写入共享前置库,将导致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在获取最新的登记数据时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应该在将不动产登记数据写入前置库时,通过技术手段通知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具体需要更新的登记数据索引,以便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及时更新数据。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的交易数据推送要求相同。
二、历史档案、登记簿及电子数据的管理与利用
在实现登记与交易机构数据共享互通的基础上,要考虑如何管理和利用历史档案的问题。依照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90号)文件精神,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管理。原始房屋登记档案中包含交易管理与产权管理及登记的内容,无法分割清楚,原始档案不作移交,移交内容为房屋登记簿的相关数据信息。房屋登记簿作为登记结果信息进行移交,房屋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产权管理资料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管理。移交之前的房屋登记相应诉讼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移交后新受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应诉讼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
为保证登记工作的延续性,在实践中各地历史档案、数据的管理利用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依两部委文件精神,历史档案仍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保管,房屋登记簿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图库复制一份移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二,历史档案、房屋登记簿及相应的电子档案、图库全部移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保留电子成果。
第三,历史档案移交到政府下设的档案局统一保管,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都可以利用,房屋登记簿和电子档案、图库等资料由档案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各备份一份,以保证各部门日常的管理需要。
三种模式各有特色,主要还是看当地具体的情况,如果当地档案局管理规范,笔者最支持第三种档案管理模式。
房屋登记簿等信息交接后,有关登记信息的相应查询服务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有关合同备案、预售许可等信息的相应查询服务由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负责。个人住房信息证明(首套房、首购房)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出具。
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以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产权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无缝对接查封工作
因协助司法部门的查封工作责任重大,在剥离过程中一直困扰着各地同行。该如何理顺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对涉及房产的查封工作,笔者认为可按以下思路进行分工:
涉及已进行登记类的查封及预查封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涉及开发企业的预售许可后未售部分及购房人合同备案后尚未办理预告登记的预查封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受理的预查封数据实时推送给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同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的预查封效力,在具备转本登记条件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相应业务时应办理正式查封,并通知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解除预查封。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的查封及预查封信息实时推送给房屋交易管理机构,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完全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不动产单元限制状态(是否抵押、是否查封)进行网上签约限制。
四、楼盘表建立
楼盘表是描述物理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并可与权属数据、交易数据等其他相关数据相关联的数据组织方式。根据一个物业中每栋楼的房屋总套数以及具体的限制及历史记载情况来显示该栋楼中每个最小基本单元的真实情况。最早来源于开发企业的楼盘销控表,后延伸使用到登记领域。在涉及房屋的登记与交易管理系统中,楼盘表是一种重要的关联管理手段,主要分为商品房项目楼盘表和非商品房项目楼盘表。
那么,在管理与登记分立的机制下,应如何做好楼盘表的建立工作呢?笔者认为,考虑到商品房项目楼盘的复杂性,且前期的预售许可、合同备案数据较多,商品房项目楼盘表的建立应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预售的项目、在建建筑物抵押的项目楼盘表建立完毕后推送给不动产登记中心。涉及商品房项目楼盘变更的相应业务,应由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先进行楼盘数据变更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再行受理相应登记业务。如存在有在建建筑物抵押、预查封等涉及楼盘变更的数据,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应实时将数据推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非商品房项目楼盘表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需确保新建楼盘房屋可与交易管理系统楼盘房屋数据共享,保持登记、限制、交易信息的一致性。
五、测绘审核的必要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均未提及不动产测量成果需要测绘审核的内容,较多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流程设置及业务指南中未明确只提供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是否可直接用于产权登记。那么在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大形势下,用于产权登记的测绘成果是否需要测绘审核呢?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0年出台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出台的背景是在1994年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运行后,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的面积纠纷案不断涌出,经过不断的完善之后,于2000年才陆续出台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绘规范》等系列规范房产测绘,明确行政机构的审核职能,解决了许多的面积纷争问题。
在当前去库存、稳市场的情形下,购房人相对不容易;购房人签约时间大多在预售阶段,到实际交房时间跨度长;随着行业的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越来越复杂,多种功能、用途交杂,涉及公共分摊部分有些又不是太明确;老百姓不仅对自己取得的不动产权利证书记载的面积十分关注,甚至对记载于登记簿的公共部分的权利范围与面积也十分关注。因此,由于面积的复杂性,涉及利益大,建议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慎重取消测绘审核环节,特别是针对复杂的商品房项目,不宜将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直接用于产权登记,应经测绘审核后方可用于产权登记。
前置于不动产登记的测绘审核是住建部门以备案方式出具还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设置的测绘审核职能,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核不重要,重要的是应当通过测绘审核这个环节方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用于不动产登记。至于以何种方式,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即可。
六、其他必要的关联
不动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2
一、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4、5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二部法律都明确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是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也属于行政行为。此外,针对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提起的诉讼也被作为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
二、与中央《试点方案》不相符合
《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行政管理类必须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具体承担行政管理以及有关行业管理,由政府举办,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不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政府的直属事业机构,以及党政机关下属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二级事业机构。房屋登记机构是《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明确的登记机构,从事着行业行政管理职能,不以盈利为目的,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而社会公益类必须是政府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而投资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公共福利),不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承担任何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卫生、文化、新闻宣传、社会福利、城市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管理以及涉农服务等机构。而房屋登记机构明显不属于社会公益类。
三、与住建部〔2009〕2号文件不相符合
住建部〔2009〕2号文件关于修订《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主要有5个部分组成:房屋登记、信息管理、档案管理、市场监管和测绘监管。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具有行政管理特征,如房屋权属证书发放、他项权证书发放、房屋中介公司监管、不动产档案保管和利用、房屋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存量房和商品房网上备案、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房产测绘公司监管等工作。每一个城市房屋登记机构都从事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职能。
2001年10月,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的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文件),其确定的分类原则为:根据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并参考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确定现有事业单位的类别。财政全额补助类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类为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而浙江省各地房屋登记机构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绝大多数经费预算形式为自收自支类,但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办法。我们认为不能仅从经费预算管理形式来划分事业单位的类型,而应该从工作职能来确定事业的类型。
当前,全国各地最为关注的焦点就是楼市,要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的数据和管理好房地产行业,就必须充分发挥好房屋登记机构作用,使其履行好行业行政管理职能,享有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的政策。
作者:尹跃军,宁波市房管中心党总支副书记,高级政工师;
不动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存在问题;管理手段;科学治理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的一项基础性支柱产业,在整个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房产权属管理工作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成为城市房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载和重要依据,是整个房产管理的基础。研究和开发房地产档案这一信息资源,提升房地产档案的价值,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房地产产权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房产档案收集渠道单一。房地产作为城市建设的龙头产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各种经济活动中,例如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房产买卖、交换、抵押等,每当有涉及到房地产产权的活动发生,都会产生相应的产权文件资料。产权档案的收集仅仅局限在登记部分,这就造成了产权档案与房地产现状的不一致。因此。产权档案的收集单靠接受登记部分移交是远远不够的,档案工作必须渗透到产权登记和相关工作的各个环节,否则该归档的产权档案就难以收集齐全。
二是特殊载体的产权档案收集渠道。产权档案除了常见的纸质材料以外,还包括记录反映房屋现状的影像资料、拆迁审批用的照片、重要照片的底片、调查处理房地产纠纷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房屋产权的录音材料,以及在使用计算机进行产权治理过程中形成的磁盘、光盘等材料。这些特殊载体的档案在某些方面比纸质档案更轻易遭到损坏。因此,特殊载体的档案要求有特殊的保管方法。但在实际工作中,产权档案治理部分对这些特殊载体的档案收集不力,这些档案没有得到特殊的管理,以致于产权档案在内容上不够完整,在载体上不够丰富。
三是档案报送存在问题。产权档案形成于产权管理过程中,其数目大,内容涉及面广,要求严格执行档案查借阅制度、保密制度。健全房地产档案材料形成、报送责任制,并把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管理职员工作质量的内容,才能确保房产档案材料归档及时,内容真实、完整、连贯。
四是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纠正不及时。《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中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但实际上,由于资料归档是整个权属管理工作流程中最后一个环节,各种审批手续都已经履行完毕,房产证也已经发放出去了。即使档案管理职员在验收材料时发现缺少资料或者有不规范、不正确之处时,退还登记人员要求补齐或者更正就非常困难。
二、切实提高房产档案管理水平,发挥房产档案管理的作用
一是高度重视,把抓紧抓好房产档案管理。作为政府的行政职能部分,领导班子要非常重视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工作,把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纳进到工作职责中。制定切实可行的产权产籍档案管理长远目标规划,确保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每年都有新目标,建立档案工作管理目标责任制。
二是投入大力度,积极解决档案经费问题。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把档案事业建设列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职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馆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房地产档案馆应实行房产档案有偿服务,“以档养档”。
三是创新治理机制,狠抓制度落实。要将档案工作列进全局目标治理范畴,并赋予档案室对所有档案资料终结审查把关的职能,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业务文件,档案室有权退回业务部门纠正完善。所有的房产档案经初步整理后,交到档案室鉴别、立卷、整理、回档,专柜存储,专人管理。
四是科学治理,逐步使房产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首先是要结合房产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推行房产档案管理业务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标准管理。主要进行了产权资料的正确回档、产权资料的系统分类并进行编号,分清各类产籍资料的保管期限,严格n案室管理,做好档案借阅和利用工作,做好保密和统计分析工作,严格计算机数据录进工作程序及档案整理装订工作程序等。为今后做好档案管理和档案升级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是及时分类整理,进一步提高回档工作质量。房产档案管理按社区划分进行分类、排列、编号,每幢房屋都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产权卷,记载立档房屋的变更情况。要遵循房房产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充分利用原来的整理基础和便于保管利用的原则,对所有规划区内的产权档案由专人进行了系统的整理。确保所有产权卷的分类、组卷、卷内文件重新排列与编号,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的编制、案卷封面的编目、案卷的装订、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编制、装盒、上架等工作,使档案升级工作初具规模;最后是房产档案管理科学规范。首先要加强档案职员的培训;其次进行档案业务专门指导。产权产籍档案目前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的产权资料归档方式有所不同,因其专业档案的特殊性,在立卷归档工作中,要加强检查和指导,保证档案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
在不动产登记来临的今天,我们应该与时俱进,作为档案工作者,要求我们应该多多学习新形势下房地产业务知识,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为原则,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
参考文献:
不动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G271文献标识码: A
房产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传承城市人类文明的载体,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宝贵的信息资源,是一座丰富的知识宝库,是城市建设的一种潜在的生产力。通过对它的管理、编研、开发和利用.必将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推动城市建设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一、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特点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屋登记机关在房地产管理和房屋登记、权属调查、房产测绘、产权转移、房屋变更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管理和房屋登记的真实记载,是房地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房屋登记工作的重要依据。
1.法律性
房地产权属档案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在房地产管理和房屋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这些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处理房地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2 完整性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不可分割;二是图档合一。房地不可分割是《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法定原则。在房屋登记过程中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就房屋建筑而言,房地是不可分割的。房屋不管采取何种建筑结构,它一定要建筑在土地上。此时,房主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也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反之,有了房屋所有权,也就同时拥有了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权要与之相一致,随之转移。房地产权属档案要适时更新,密切配合房地产变更,切实保证房地产档案的完整性。图档合一。房地产分丘图、分户图上注记丘号、户号,这些编号反映在楼盘表中,可作为我们查询房地产档案信息的索引。通过图上标注房地产地理信息、数字信息,能够清楚地知道房地产的四至范围、面积、所在层数等房地产基本状况,一目了然。
3 专业性
房地产权属档案产生于房地产管理,来自于房屋登记过程中。根据其属性,决定了它的专业性,这是任何其他部门所不能取代的,也是其他档案所不能代替的。房地产权属档案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法定程序运行,使用专业术语,索取专业材料。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特别是房屋登记工作,涉及面广、信息量大、现实性强。形成的档案材料在内容上和形式上有着明显的专业性、独立性。与其他一般公文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内容上反映房地产的基本状况、权利状况和其他状况。文件名称采用专业术语,各种表格、要件采用统一的格式,按照统一的规范填写。在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中形成了以图、表、档、卡为主要内容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图是指房地产平面图、分丘图、分户图,它反映了房地产的四至、坐落、土地权属性质、规划用途等信息,直观性强,各种信息关联度高;表是指楼盘表,它是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总纲,通过楼盘表反映每一个单体建筑物的编号,决定档案的存储位置。楼盘表相当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系统的主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编号不怕长,就怕重复,有了楼盘表,就会建立起每栋单体楼的数字化模型,这是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和房屋登记系统的基础;档包括文字档案,它具体真实地反映了房地产所有权的来龙去脉,具有详尽、具体、细致、真实、可靠的特性;卡是指房地产卡片,它包括录入电脑的房地产情况表,房地产档案归档情况表等,它概括了房地产档案的基本内容,弥补了图的不足。图、表、档、卡四位一体,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满足了房地产权属管理和房屋登记的需要。
二、 房地产档案的作用
房地产权属档案具有法定性。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样式、管理等由国家统一规定。如果说房屋登记机关是一个“图书馆”,那么,以房屋登记簿为代表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就是这个图书馆里的一整套“百科全书”。它来源于房地产管理,又反过来服务于房地产管理。在现实社会实践中,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服务范围已经远远超过它的管理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房地产权属档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
1 房屋登记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簿制度,房地产以记载于登记簿而发生物权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登记工作的一个中心任务,就是根据所有权人申请,启动房屋登记程序,完成房屋登记手续。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房地产权属档案作为后盾,想完成房屋登记是根本不可能的。正是因为有了房地产权属档案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信息查询,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房屋登记准确率,保证了房屋登记的可靠性,为房屋登记机关节省了可观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 房地产交易安全
2008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在其总则中就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个时期以来,在房地产交易中一房多卖、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情况时不时地会发生。搅乱了房地产正常的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房地产交易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利的转让。房地产产权清晰,是房地产交易的前提。谁来担当?当然是房地产权属档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房地产权属档案查询系统,查询标的房地产的基本状况、权利限制状况等基本信息。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房地产证明,具有权威性、法定性。通过房地产信息查询,能够切实保证房地产交易的安全。
3 为国家机器服务
因司法程序需要,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仲裁等司法机关,因案件需要要对房地产实行查封、扣押、调阅等司法措施,正是因为有了完整的房地产权属档案,才能够为国家机器提供服务。
三、 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方法
1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
切实做好房产档案的收集工作是确保档案完整齐全的关键。每件房屋登记完成后,房屋登记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房屋登记文件材料,经房屋登记中心负责人审查后,及时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
2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整理
它是房地产档案基础工作中的关键环节。作为房地产权属档案,收集工作是基础,提供利用是目的,而档案整理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步骤。房地产档案整理工作是实现房地产权属档案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的基础,是提供房地产信息查询的必要步骤。对于房地产权属档案收集工作具有反馈功能。
结语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专业性、法定性、统一性、永久性等特性。它既是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房屋登记和产权产籍管理的工具。在房屋登记及房地产管理工作中,需要随时查阅使用,直接为房屋登记、房地产管理工作以及房地产信息公开提供查询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丽梅;简谈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J];青年文学家;2011年10期
[2] 刘秋梅;杜月玲;浅谈新时期如何做好文化档案管理工作[J];技术与市场;2011年06期
不动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5
一、继续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坚持科学调控,在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的同时,积极引导消费,加强市场供需关系监测,确保房地产良性可持续发展。一要坚持规划引导,改善供应结构。严格执行住房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计划,促进普通商品住房规模适度增长,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确保房地产市场供给充足,结构合理。二要强化监管,稳控房价。加强分类指导,跟踪问效,督促指导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房价相对较高的城市认真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新开盘商品房销售价格要经当地价格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过高的项目不得对外销售。销售下滑、库存量较大的城市,要注意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安排开发进度,处理好棚改和开发的关系,引导采取必要措施消化库存,把握好市场总体需求。三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定期公布市场供需、土地供应和房价变动等信息,按月、季度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及时预警信息,为科学调控市场提供依据。四要创造优良服务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在减少审批环节和事项,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方面下工夫,创造一个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协调金融信贷部门,为企业和银行牵线搭桥,促进信贷供需双方的有效沟通,以缓解市场资金紧缺的局面。配合金融机构落实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房项目信贷优先支持的政策。
二、扎实推进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被列入今年省政府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之一。从各地上报的初步改造计划统计,今年全省13个市地(不包括县)改造面积2253万平方米,34.5万户,总投资19.56亿元,改造量非常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工作目标。一要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各地要摸清底数,结合改造需求、改造轻重缓急和地方财力等实际,科学编制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合理确定改造时序,认真落实年度改造计划,确保改造项目、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具体改造方案翔实、到位。不要贪图量大、面广,影响改造质量。二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房产、建设、规划、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发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的工作优势,做好动员、组织和宣传工作,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参与,居民响应,社会支持的良好局面,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整治改造。三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和创新精神。立足本地实际,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旧小区改造工作,摒弃等、靠、要思想,积极主动筹措资金,整合政府、企业投资,要通盘谋划,合理利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主街路改造和管网改造等各项资金,形成合力,破解资金难题,有条件的城市也可以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参与旧小区改造。
三、积极稳妥推进商品住宅全装修工作
各地要按照《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作实施意见》及省厅年初下达的计划指标要求,加大对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推进力度。一要加强宣传引导。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住宅全装修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和认同住宅全装修是为业主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装修成本和精力的重要举措,引导业主树立绿色文明的意识,摒弃重装修轻装饰的传统观念,使广大业主主动接受全装修住宅。二要实行典型引路。这项工作目前尚无完整的政策体系,企业和业主观念上还有较大差距,工作困难较多,要站在发展的高度,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哈尔滨市要发挥龙头作用,进一步加大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力度;大庆市要充分发挥经济优势,强化住宅建设提档升级意识,进一步扩大新建住宅全装修覆盖率;佳木斯市要认真总结富锦市经验,积极推动县级城市住宅全装修工作,其他市地都要因地制宜,积极推开这项工作。三要在政策扶持上下工夫。各地要积极协调,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建立畅通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合力推进。要想方设法将《实施意见》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逐步兑现优惠扶持政策,对实施全装修的项目在预售审批、项目资本金监管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充分调动企业对住宅全装修工作的积极性。
四、努力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一要继续加大立法工作推进力度。主动加强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加快完成《条例》上省政府常务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年底前上会通过,明年上半年报请省人大审批颁布实施。立法工作是全省物业工作的一项大事,各地都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二要着力研究解决老旧小区管理难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老旧小区破损严重,配套设施不完善,收费低、管理成本高。各地要在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同时,认真研究管理模式,因地制宜,采取专业物业公司管理、业主自治和社区服务站等多种途径加强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让人民群众享受到基本的物业服务。三要着力研究保障房和棚改回迁小区的管理办法。这些年我省加大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累计开工了296.83万套,面积 18769万平方米,改善了困难群众的居住环境。如何做好单独集中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和棚改小区的物业管理是我们遇到的新的问题。全省现在百万米以上的棚改小区十几个,一个小区几万人,都是困难群众,如果物业管理跟不上去,就会形成新的贫民窟,必然引发矛盾冲突。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出台政府扶持政策,确保管好、管到位、不出问题。四要引导企业做好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目前我省的物业企业服务形式单一,经营规模小,实力不强,缺少有竞争性的品牌企业和龙头企业。全省现有物业企业1921个,一年物业总收入不到30亿元。一级企业26个,二级107个,三级1788个,二级以上企业只占企业总数的6.9%,产值过亿的仅有4家。全国龙头万科物业2012年总收入24.38亿元,其中物业收入12.16亿元,延伸服务收入12.22亿元,利润1.11亿元。绿城物业总收入15.19亿元,非物业收入6.62亿元,占总收入的44%。因此,我们一定要创新理念,转变观念,引导企业做好转型升级工作,通过开展社区养老、家政服务、中介、尾盘代售等多种形式延伸服务,增加收入,把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各地还要进一步推进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创建工作,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省物业管理水平整体提档升级。五要强化房屋安全管理。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安全管理负责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适时组织开展危险房屋普查,做好危险房屋鉴定工作,建立健全危险房屋档案。经鉴定为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要及时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监督其及时妥善处理。
五、严格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
近年来,我省涉及城乡建设类投诉总量一直靠前,其中拆迁居高不下,特别是近期,拆迁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影响,这其中有部分被征收群众漫天要价、无理上访的原因,但也有我们工作不到位,征收程序不规范,违法违规拆迁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企业参与拆迁等问题。今年要把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和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征收拆迁程序作为工作重点,确保房屋征收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积极化解拆迁矛盾纠纷。一是要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所有征收项目都要进行风险评估,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凡是维稳评估不到位、风险预测不全面、风险规避预案不明确的项目,一律不得征收。二是要加大信息公开度。各地要畅通公开渠道,坚持公众参与、公开透明、阳光拆迁,及时将征收范围、补偿方案、补助奖励政策、评估结果对群众公布,确保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引发矛盾纠纷的项目,要及时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群众和社会关注,妥善化解矛盾。三是建立拆迁协调督办工作机制。各地要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拆迁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切实做到管拆迁必须管,对拆迁案件进行协调督办。强化属地责任,将矛盾化解在当地,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具体要求,厅里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通知》已经说的很明确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六、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加强房地产交易及中介组织监管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登记的整合工作。职能划分后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还要继续负责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交易档案、中介服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从不动产登记交易量看,房屋交易量最大,交易频繁、复杂,登记类型多。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房屋交易登记有不同的政策要求,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引起的房产纠纷多,大量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因此要依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开展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坚持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提出机构整合方案,把握好工作节奏,确定合理的职能划分和人员调配意见,保持工作的衔接和工作的连续性。在职能调整过程中,要注意确保交易安全,实现平稳有序推进。
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定期检查制度,制定房地产估价行业考核标准,每年不少于两次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常规检查,实地检查房地产估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房地产估价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查处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是否有资质过期或估价师注册过期仍从事估价业务的违规行为,适时抽查估价报告,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制度。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的具体措施,适时出台经纪人协理考试、注册办法,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系统建设任务。
七、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方式
不动产档案管理办法范文6
由于交易房屋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查询便利性得不到有效保证,交易当事人权益受损的案例时有发生,存量房交易管理工作中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笔者从工作实践出发,建议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可在存量房交易中嵌入进行房源核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两个环节,借助政府公信力和信息优势,利用“互联网+”思维,确保交易当事人能够得到真实的房屋信息、真实的交易信息,从而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
一、进行房源核验,确保房源信息和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目前,多数地方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中具备房源核验的功能,但这只是系统中的内部功能,属于系统流程的一个环节,意向购房人是无法查验的,这就无法从源头上遏制房地产中介虚假房源以及对购房人隐瞒房源不利情况等现象的发生。针对上述弊端,北京等城市率先推行了房源核验制度。笔者在学习了相关制度后,结合本地实际,对房源核验的流程提出以下设想:
房地产中介接受产权人委托后,应当使用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进行房源核验,主要是核验有没有查封、异议登记、是否已经有网签合同等限制交易的情形,符合相关条件的,系统生成唯一的核验编码。房地产中介在媒体或门店等场合房源信息时,必须在该房源的信息中明显标识其核验编码。意向购房人看到房源时,可在指定的网站输入房源核验编码查询,系统返回最新的房源信息和最新的交易信息。最新的房源信息包括小区名称、建筑面积、楼层、建筑年代、用途、是否查封、是否抵押等;最新的交易信息包括的房地产中介、是否已经备案买卖合同等。
房源核验编码较好地解决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在保障产权人隐私的前提下如何向意向购房人提供房产信息和交易信息的难点,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掌握的房源信息和交易信息为公众提供查询渠道,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
二、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确保房源描述真实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的,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状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座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
在房屋状况说明书的使用规范上,主要是紧扣三个环节:
一是房地产中介在接待意向购房人时,应出具房屋状况说明书,便于意向购房人检验房屋的情况是否属实。
二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如果房屋状况有相关变化的,房地产中介应当编制最新的房屋状况说明书。
三是房屋状况说明书应作为房地产中介的档案资料或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与其他交易资料一起留存备查。房地产中介通过系统查询、实地查看、询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委托人应签字确认后,房地产中介方可房源信息,这就减少了房地产中介房源时的虚假委托、虚假房源描述、虚假价格、虚假房源图片等情况发生。
房地产中介通过系统查询、实地查看、询问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委托人应签字确认后,房地产中介方可房源信息,减少了房地产中介房源时的虚假委托、虚假房源描述、虚假价格、虚假房源图片等情况发生。
三、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异同
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都具备向意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状况的功能,不同之处主要是三点:
1.内容不同
房源核验主要是房屋的权属信息和交易状况,即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能够掌握的信息;房屋状况说明书加入了由权利人了解、房地产中介核查的其他信息,如: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是否出租、可交付时间等信息。
2.内容提供者不同
房源核验是交易管理部门以政府公信力和信息优势为基础,及时高效地为意向购房人提供房屋信息和交易信息;房屋状况说明书是权利人真实反映,房地产中介尽职调查后向意向购房人提供的房屋信息。
3.信息载体不同
房源核验是利用了“互联网+”的载体,向非特定人群提供电子信息,重点是保护权利人隐私、信息动态实时更新、获取方式便捷;房屋状况说明书是以书面的形式,经由相关房地产中介和权利人盖章和签字后向特定人群提供的,重点是可形成纸质档案留存备查。
四、交易管理中如何强化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功能
1.完善制度建设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通过制度设计和法规建设等途径,强化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的功能和法律效用。通过明确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和操作规范,明确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权属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明确房地产中介在房源核验、房源和房屋状况说明书等方面的违规情形,明确当事人投诉渠道和对违规房地产中介处罚规定的内容,充分发挥房源核验和房屋状况说明书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作用。
2.完善系统功能,规范格式文本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完善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中房源自动核验功能,要做到相关房地产中介可以自主使用系统进行房源核验并返回核验编码。完善的系统支撑,可以减少当事人或房地产中介往返奔波之苦,也能减轻交易管理部门窗口工作压力。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还要统一制定房屋状况说明书的格式,规范房地产中介编制要求和档案管理等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