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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征范文1
1、为了报李世民的不杀之恩,忠君爱国。
2、李世民乃一代明君,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能纳谏,因此魏征敢直言上谏。
3、魏征是一个聪明的人,知道李世民不会杀他,若李世民杀害魏征,李世民就会被认为是一个昏君,不爱忠臣,因此他敢于直言上谏。
(来源:文章屋网 )
魏征范文2
一、识人知人,勤于教养。古人认为,用人的前提是识人知人,而识人知人很难,因为人常有假象。三国时期的诸葛亮在其《将苑·知人性》中指出:“有温良而伪诈者,有外恭而内欺者,有外勇而内怯者,有尽力而不忠者。”那么,怎样才能识别真伪,正确识人呢?唐代魏征提出了《六观法》:“贵则观其所举,富则观其所养,居则观其所好,习则观其所言,穷则观其所不受,贱则观其所不为。”这是让人在地位、处境的不断变化中,观察他们的举止、修养、爱好、言谈、品行和追求,从而认识人的本质与德行,达到识人知人的最终目的。三国东吴孙权是识人知人的高手,他“纳鲁肃于凡品”,“拔吕蒙于行阵”,“识潘濬于系虏”,深为臣下所折服。
人才一旦选定,就要精心地教育、培养和训练,勤于教养,百年树人,这是人才开发的关键。《管子·权修》中有一句名言:“一年之计,莫如树谷;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任何人才都不是天生的,都要经历一个十分艰难的精心开发过程。如东吴的吕蒙,粗疏而又身微,小时候没有读过书。掌管重任后,孙权就力劝他学文读书,后来果然智慧大增,成长为一员儒将。汉代王安石在《上皇帝万言书》中指出:“教之、养之、取之、任之,有一非其道,则足以败乱天下之人才。”意为对人应教之学问,养以礼法,取以贤能,任以专职,任何一个环节上如果不精心而偏离了方向,都足以损毁一个有用之才。
二、德才兼备,选贤任能。在用人问题上,是以德为先,还是以才为先;是任人唯贤,还是任人唯亲,历来是个热点问题。德才兼备,任人唯贤,自然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即在其位,谋其政,必须修其德,养其才。汉代王符在《潜夫论·忠贵》中云:“德不称其任,其祸必酷;能不称其位,其殃必大。”这是说若一个人的品德与职务不相称,或其才能与所任的职务不适应,只能殃其自身,甚至祸国殃民,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清代的康熙帝认为:“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主张“必才德兼优为准”。什么是“德”?他也提出了一个标准——“以公胜私”;唐太宗也有类似的主张:“须灭私徇公,坚走直道。”虽然他们说的“公”指的都是朝廷的利益,但实际上也是说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
对于德与才之间的关系,司马光在《资治通鉴》里指出:“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德与才是统帅与被统帅的关系。并进一步指出:“是故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自古昔以来,国之乱臣,家之败子,才有余而德不足,以至于颠覆者多矣。”他把人分成了四类:圣人、愚人、君子与小人,并用历史的教训告诫人们:自古以来,大到国家的乱臣贼子,小到家庭里的败家子,都是“才有余而德不足”的小人。
三、扬长避短,用人所长。知人之后如何任用?正确的用人原则就是用其所长。俗话说得好:“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无终废,人皆有才”。古人对于如何用人所长同样有许多精僻的论述。孔子说:“无求备于一人。”孔子论其弟子,总以其一长,断其有为。东方朔也有一句名言:“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者无徒。”唐代的陆贽则说:“录长补短,则天下无不用之人;责短舍长,则天下无不弃之士。”开创辉煌盛世基业的唐太宗,在《帝范·审官》中更是精僻地指出:“明主之任人,如匠之制木,直者以为辕,曲者以为轮,长者以为栋梁,短者以为拱角,无曲直长短,各有所施。”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一个人有其长,也必有其短,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的人难觅,十全十美的人是没有的。正如有高山也必有低谷一样,“峰谷并存”是人才的普遍规律。因此,在用人问题上最忌求全责备。宋代政治家王安石在《委任》中指出:“一人之身,才有长短,取其长则不问其短”,“薄于责人,而非匿其过;不苟于论人,而非求其全”。提倡因材施用,用人所长。清代诗人顾嗣协有一首《杂兴》诗,专门为用人所长云:“骏马能历险,力田不好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舍长以求短,智者难为谋。生材贵适用,慎勿多苛求。”生动形象地讲述了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
韩愈说:“大匠无弃材,寻尺各有施。”汉高祖刘邦让擅长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的张良出谋划策;让深通带兵和指挥艺术的韩信统帅大军,以期收到战必胜、攻必克的奇效;让萧何在战时筹集军粮,保障军粮供应,建立汉朝后又让他任相国,制订法度,安抚百姓,让国家早日走上民富国强的道路。
四、任人之道,要在不疑。用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用人不疑”。宋代政治家欧阳修在其《论任人之体不可疑札子》中有句名言:“任人之道,要在不疑。宁可艰于择人,不可轻任而不信。”意思是讲在用人上一旦选准,就要信任他,放手使用他,充分发挥他的聪明才智。
在用人不疑上,唐太宗可说是个典范。他有句名言:“为人君者,驱驾英才,推心待士。”所谓“推心待士”就是指对任用的人才要推心置腹,充分信任。他更是吸取了隋文帝用人“多疑”的教训,深感“傥君臣相疑,不能备尽肝膈,实为国说大害也。”于是他采取了“洞然不疑”的做法。武德年间,他收降了刘武周的大将尉迟敬德,不久,敬德手下的两个将领叛逃了。于是有人认为敬德必叛,力劝他杀掉敬德。他非但不杀,反而把尉迟敬德召入卧室,温语相慰,使之宽心,临别还赠送金宝。尉迟敬德被他的推心待士,赤诚相见所感动,发誓“以德报国”。后来,敬德果然为李唐王朝打天下,为秦王夺位立下了汗马功劳。玄武门之变,“昔仇”隋臣魏征成为阶下囚。唐太宗慕其才华出众,不报私仇,出以公心,反而日见亲重。初授谏议大夫,后擢侍中,不到七年时间,魏征由“仇虏”而至位极人臣,唐太宗对其的信任不亚于房、杜,如此“推心待士”,大度用人,这在古代的帝王中极为罕见。当然魏征也没有辜负太宗的厚望,频加忠谏,劝以从善,治国才华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难怪唐太宗在一次赏月夜宴中说出“我能弃怨用才,无羞古人”之语。公元634年魏征病死,太宗十分悲痛,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是非。魏征一死,我失去了一面镜子。”
魏征范文3
一、整改内容
(一)关注科技创新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帮扶政策存在不足;
(二)指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力度不够;
(三)党务、政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二、整改措施
(一)关于“关注科技创新发展、用好用足国家帮扶政策存在不足”的整改措施
1.结合“双学双用双服务”开展科技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手册、在县城和部分农村圩镇开展咨询活动,聘请农业专家深入农村巡回讲课。
2.邀请清华大学范玉顺教授,就《传统企业如何实现“互联网十”时代的变革》来县实地讲课,帮助我县企业更好地在“互联网十”时代中寻找新的机遇。同时,结合科技富民强县和知识产权富民强县等项目的实施,举办培训班2-3期。
3.全面调查摸底,关注科技创新。一是组成两个调研组,由分管领导带队,了解全县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联系相关人才予以解决。二是配合全省林化香料、家禽和知识产权等3个特派团,入园入企,点对点地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发展壮大中存在的问题。
4.完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一是继续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兑现科技成果、授权专利等奖励。二是完善《XX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报经县政府批准执行。
(二)关于“指导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力度不够”的整改措施
1.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系。一是利用XX县人民政府与井冈山大学合作协议的优势,充分发挥我局职能,牵线搭桥,继续推进园区企业与井大合作,组织申报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二是根据行业特点,推动企业与其他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推进科技协同创新。
2.做好科技项目的申报和跟踪问效工作。认真挖掘、筛选、包装科技项目并组织申报,对已申报的项目做好跟踪问效工作。
3.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做好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协同创新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势创新团队等创新载体建设,夯实创新基础。
4.继续抓好科技服务工作。把科技入园、科技特派员进村入户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抓好抓实。
(三)关于“党务、政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的整改措施
魏征范文4
前方未知,终点未知。与盛夏的未知莫名其妙的完美融合。
有些人我从,没见过,他们对我是未知。
有了未知,才有了已知。
阳光残留在苍穹不落的孤寂。
我呼吸着从不同的地点传来的空气。
那些地点对我也是未知。
或许那里有长长的草地,不同的人群散落在着背景布上。
或许那里有高大的楼房,寂寞顺着人潮的缝隙溜进了空旷的房间。
总有一天,我要拉着你的手,带你去看看这些未知。
你不许想家,你应该听我的话,两个朋友,去寻找会变成已知的未知。
前方未知,地点未知。
呵,怎么走下去呢?
别急。闭上眼睛,走你的第一步,只要你走了,你便能顺着它走到另一个未知。
也有未知的记忆,藏在大脑的角落里,内容未知。名字未知。却真实的潜藏在记忆中。
别急。总有一天,我们会看见的。
看见与大地絮语的天空绚烂的幻。
看见我们未知的故事发生在未知的土地。
看见清晰的画面突现在原来未知的记忆中。
到那个时候,我们便坐在草地上,回忆我们寻找的未知,
到那个时候,你还会记得我吗?
会,只是,和太多的曾经一切尘封在旧日的记忆中了。
是不是以后,你还记得我的名字,我的模样,却再也回忆不出,我们的故事了?
在尘埃中,我便变成了一个曾经的未知。
未。知。
魏征范文5
“考试如战场教室如阵地“,前排的同学自然是“前沿“的士兵,一不小心碰上个“飞沫四溅“的老师,第一位挨“子弹“的非你莫属。要是黑板一挥,那纷纷扬扬的“白雪“定会“光顾到你的身上,虽然有这么多的缺点,但如果细细想来,第一排还是梃有好处的,如老师说的话可以听得再清楚不过了,黑板上的字一看就明了。当然,你看清楚了老师,老师也看清楚了你,什么搞点小动作,搞点“副业“,这等于是往子弹是撞。
比起第一排,最后一排简直就是风水宝地。困了,小寐一会儿,茫茫人海,没人会注意你的;累了,讲点闲话,人声鼎沸,无人会理会你的。但是,每次发新书,最破的一本绝对是你的!
坐在后门的那几个位子,真是肩负着通风报信的重任,每当铃声一响,他们就回探出头,看老师来了没有,第一时间向我们“报警“,我们就像鱼需要水一样需要他们。
但不管坐在哪里,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在学习和生活中能否找到一个属于自己的“位子”。
魏征范文6
【关键词】行政程序违法 行政诉讼 合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6C-0127-03
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学界仍存在不同的理解,司法适用也比较混乱。比如,对行政程序违法的“法”是否应该包括规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有不同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程序,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认为应认定行政程序违法,但法院认为不宜认定行政程序违法;有关听证、送达、期限等程序的规定,当事人理解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要求组织听证、没有按要求送达、超出期限实施行政行为就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但是法院有可能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程序瑕疵而不属于程序违法。也就是说,有这样一种理解,即认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不意味着行政程序违法,违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只是程序瑕疵。笔者认为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就意味着行政程序违法。讨论何为“违法”,先梳理学界对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中“法”的范围的理解,非常有必要。
一、学界已经基本达成的共识
(一)行政程序包括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程序。一般认为,这里的程序包括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比如,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的步骤要求,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治安管理处罚要经过调查、决定、执行三个步骤。行政程序的顺序要求,比如《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报告、批准在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后。行政程序的方式要求,比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这里要求行政机关出具符合规定的书面凭证,便是行政程序方式要求的体现。行政程序的时限要求,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法律位阶较高,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用它们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权威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笔者未见学界对行政程序违法中“法”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反对意见。
二、行政程序违法中“法”还应当包括的范围
(一)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参照规章
用规章判断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合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就不能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有观点认为,“法律、法规规定了的即为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未规定即意味着立法机关(包括行政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此观点把规章排除在外,有学者认为不妥当,并列了三个理由:“一是目前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法定行政程序大多数是由规章设定的;二是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著作都将规章列为行政法的渊源;三是何种行政程序为法定行政程序,取决于设定行政程序规范的实际效力。”
这两种意见均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参照规章。理由如下:第一,规章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这也是“合法行政”的要求。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但是,规章规定的行政程序是否合乎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经过审查。比如,法律规定做出行政行为要公开、公正,但规章规定行政程序时,没有规定公告、告知或者听证等程序,这时就不能依据规章没有规定公告、告知或者听证等程序而判断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第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程序,规章规定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可视为行政机关的承诺,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执法机关违反的,应当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机关立的法,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应当遵循,不能以上位法没有规定作为抗辩理由,这应该也算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
第三,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程序,规章增加更为具体的程序规定的,只要不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效率要求或者增加相对人义务的,可以用来判断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增加”程序规定,如果只是细化,使行政程序更具操作性,并未增加相对人义务或者降低行政效率,应当允许。行政效率原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避免增加相对人义务,也是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相符的。
第四,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程序,规章减少程序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判断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减少程序规定,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减轻自己的义务,也有可能是行政机关忽视对相对人某种程序权利的保障,还有可能是行政立法为了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等等,所以,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判断,在规章减少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判断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程序的独立意义和价值,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在立法领域,尽管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但地方立法已经有规定,做了有益的尝试和实践。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4月17日颁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应急程序和行政听证程序等。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应急处置措施时,应当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有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权力,但实施行为时应当遵循相应的程序。在行政实体法中,也有很多行政程序的规定。比如2011年6月30日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设专章分别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对行政程序作出专门的规定,这是立法的趋势。
在行政执法领域,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规定,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这份文件规定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与有些学者的主张是一致的。比如,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1)行政公开。(2)听取意见。(3)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4)回避”。
虽然这两者一致,但正当程序原则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学界的认识还是有些差异的。有的学者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有的学者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概括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实际上大部分是趋同的。比如公正原则,公正分为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程序的公正要求回避、禁止单方接触等;参与原则或者民主参与原则,就包括听取意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分歧在于,正当程序原则是否应该包括效率原则?笔者同意把效率原则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之一。强调效率,就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定的步骤、时限、顺序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可以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认定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超出法定期限的,只是属于程序瑕疵,并没有认定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如(2014)浙温行终字第16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平阳县公安局未及时受理举报、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属于程序瑕疵,予以指正;(2014)大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书指出,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超出了法定的期限,属于程序瑕疵;(2014)蒲行终字第8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告逾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程序瑕疵。笔者认为这种司法认定危害很大,有损法律的权威,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违反了时限的规定,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对此应该确定无疑。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院也有可能会不认定为程序违法,由此可见,把效率原则归入正当程序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但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可以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审查行政案件,在法理上是没有异议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先例。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1999)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这里法院就适用了比例原则进行裁判,很好地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前提下,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最小的侵害。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运用,但尺度不一。第一种表现,法律没有规定行政程序的,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被告遵循相应程序的主张不成立。比如,(2013)衢柯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违法建筑决定前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对原告主张行政机关未进行听证程序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第二种表现,法律没有规定行政程序的,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被告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但不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比如,(2014)川行终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根据行政行为程序正当的要求,被告省国土厅应向作为申请人的原告王燕平作出答复和说明,以保障其知情权,被告省国土厅未予答复属于程序瑕疵。程序虽有瑕疵但不致违法。”第三种表现,法院根据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判定被告行政程序违法。比如,(2013)苏行再终字第0002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建邺区执法局在过程中,未对建筑物内的物品予以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实施第二次时,未通知作为被执行人的江华公司负责人到场,亦违反了程序正当性的一般要求。因此,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见,法院在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时,尺度不统一,这也会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有损法律的权威。笔者赞同法院在前面第三种表现中的做法,不同意第一种表现和第二种表现的做法。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程序的,根据正当程序原则,也应该判定被告是否有义务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认定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三)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以适用一般规范性文件
在目前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情况下,如果一般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程序有具体规定,属于羁束行政机关自己的,并且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用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因为一般规范性文件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法”的范畴;另外,一般规范性文件关于羁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规定,可以视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承诺”,对此承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遵守。
综上,在我国尚未出台《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又很庞杂、分散的形势下,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中的“法”,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应包括:第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规章;第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正当程序原则。第四,一般规范性文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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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