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审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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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范文1

一、目前企业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的人员力量不足

人是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内审人员是质量控制的主体,也是质量控制的客体。从主体上看,现在企业内部审计机构面临的现状是人手少、项目多、任务重,没有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实施质量考核、责任追究等控制手段,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奖罚激励。从客体上看,由于企业发展变化快,内审工作的专业性在延伸、综合性在提高,内审人员本身面临很大的工作压力,质量管理的形式要求好操作,易评价,落实比较到位;实质性要求评价难,效果往往因人而异。

(二)企业内部审计质量业务过程管理不到位

目前企业内部审计在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业务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审计准备过程中的问题第一,审前调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审计人员对风险评估不到位,搜集资料过于宽泛从而导致调查浮浅;也有审计人员对于熟悉的单位或领域自以为驾轻就熟,对目标和方法不深入研究,导致调查流于形式。第二,审计方案设计不足,执行困难。审计小组在方案设计阶段各自为政,没有考虑方案整体与被审计单位的协同性,导致执行中在被审计单位某个岗位或者部门形成“拥堵”。

2.审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一是审计人员对审计方案重视不够,执行中出现经验主义,影响到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二是审计底稿复核不到位,如底稿问题描述不清晰、证据不充分等。三是成果评价的数量导向,导致审计忽视性质重要而金额不大的问题。四是审计评价不公允,建议缺乏建设性,可操作性不强。

二、后续审计在审计质量控制中发挥的作用

后续审计是指在审计报告发出后相隔一定时间内,内部审计人员为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和建议是否已经采取了适当的纠正行动并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实施的跟踪审计。实践中,在探索深入执行后续审计工作的同时切实认识到后续审计在审计质量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一)后续审计使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环境明显优化,审计监督力度显著增强

管理层下发了审计整改考核文件,表明重视、支持内部审计的态度。后续审计可以监督管理者纠正错误的态度是否积极、措施是否得当、效果是否显著,改变了过去一纸《整改报告》作为整改效果判断依据的状况,整改检查中审计人员真刀实枪的工作,让问题整改必须踏踏实实。

(二)后续审计部分解决了内部审计质量管控人员不足的问题

通过对审计人员的适当调度,后续审计形成了审计机构内外两种监督。从内部看,作为前期质量控制主体的内审人员在后续审计中都要作为质量控制客体接受监督,主体和客体身份的轮换,提高了内审人员的质量控制意识和水平。从外部来看,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也可以监督前期审计结论是否全面、深入、可靠。

(三)后续审计使质量业务过程控制明显优化从审计准备过程看:

1.相对于后续审计来讲,前期审计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审前调查,审计人员可以针对问题更好地设计审计方案,有利于把问题调查得更透彻。

2.审计计划的自主性增强,审计人员与审计方案的匹配度提高。从审计实施过程看:

1.经验导向受到抑制,审计方案能够得到比较彻底地贯彻,为审计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了保证。

2.后续审计增强了审计人员的质量意识,相互监督的氛围形成。

3.由于后续审计与前期审计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密切监督过程,之前忽视的问题有可能在中间演化并酿成恶果,所以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也受到审计重视,实践了“治未病”的理念。

(四)后续审计有助于快速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实战能力,成为审计质量控制的源头活水

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因素是执行审计工作的人的能力。用“深究细查”、“如实报告”、“妥善处理”三个词描述这种能力。深究细查:后续审计针对性很强,这有利于审计人员围绕问题进行发散思维,从多个层次和角度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甚至对问题的发现过程进行反溯,提高审计人员设计审计方案、运用各种审计方法的能力。如实报告:此处不仅是言之有据,更讲通过后续审计对于被审计单位形成更深的认识,要透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妥善处理:如果后续审计验证了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正确性,那么审计人员的工作信心和干劲无疑会增强;反之,也有利于找差距、析原因,优化建议。

三、应用后续审计加强审计质量管理的两点思考

实践中体会到后续审计在提高审计质量、完善质量管理机制方面的诸多积极作用。这种作用的形成和发挥也来自于在安排、执行后续审计中的认真探索和思考。

(一)在设计后续审计方案时,以前期审计结论和决定所涉及的问题为焦点,进行适当的扩展和延伸

后续审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即其审计重点一般限于审计结论和决定所涉及的范围。但是,前期审计没有发现问题的相关领域并不代表实际就没有问题,后续审计过于强调针对性就会加大审计风险,降低审计质量。例如,某次审计中发现某单位招标工作中存在招标单位、中标单位资质不符的问题。后续审计中没有发现这方面的问题,但是发现存在拆分合同金额,规避招标的问题。后续审计能够发现问题是因为在范围上关注到了被审计单位整改期间的所有合同,而不仅是招标签订的合同;在流程上考虑到了实际招标之前,而不仅是招标之后。事实提醒,后续审计要针对问题作适当的扩展和延伸;否则,过分强调针对性,很容易陷入“就事论事”误区。进一步讲,为了让后续审计有更好的针对性,先前的审计结论也要适当的总结概括,以为后续审计圈出合理的内容范围。

(二)后续审计对于未整改到位事项、新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恰当评价

在后续审计中,结合审计回复,对于已经整改的问题重视其真实有效性;对于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新发现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对于未整改到位的事项的原因分析及处置建议如下:

1.被审计单位对于问题的认识理解存在误区。例如某地按照前期审计建议登记台帐,但是流于形式,不能在经营管理工作中发挥控制作用。这种情况往往与管理重视不够、能力不足有关,是纠正的目标。

2.被审计单位和内审部门对于风险的认识差异,前者认为风险可控,问题不大。这时审计人员要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对于确实影响全局和整体利益的决不姑息。

3.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上整改难度高。对此应当在获取翔实的整改方案、核实整改进度的基础上在审计报告中说明情况。

4.因政策、环境变化等原因不需要整改的,就不再视为未整改事项。

后续审计范文2

    【关键词】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 检察院 侦监部门 被告方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文设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机制,但是由于该条文过于宏观,缺乏细致深入的进一步规定,从而产生了各种争议。笔者对主要的几种争议进行了梳理,力图厘清脉络,求教同仁,以服务于检察实践。

    一、捕后羁押必要性由检察院审查或法院审查的争议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然而还是有律师提出:“在追求侦查阶段辩护活动独立价值时,没有中立的第三方,这种辩护是不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辩护?”⑴实际上该律师对于法院没有介入审前程序提出了质疑。那么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由法院进行审查更合适呢?笔者持否定态度。

    第一,单纯从字面上观察新《刑事诉讼法》第98条,该法并没有限定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方式是主动审查还是被动审查,即人民检察院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依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而启动。而法院作为我国的审判机关,审判权作为司法权具有典型的被动性,法院无论是启动实体审查还是程序审查都不能是主动的,必须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只能依据控辩双方的申请而启动,如果由法院来负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那就意味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申请而需要审查机关主动审查的案件将无法审查。而且由于我国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并没有委托辩护人,即使侦查机关及时告知被告人具有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但被告人能够真正认识并申请的应该不会太多。因此,仅仅通过赋予被告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并不足以保障被告人的人权。而检察院所拥有的法律监督权既有司法权的特性,也有行政权的特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钰雄先生即指出:如果单看上命下从之相关规定,即指挥监督权、职务收取权及移转权,或会误以为检察官乃单纯之行政官;然而,若就检察官职务与法官职务之接近度及刑事诉讼法课予检察官之强烈合法性及客观性义务以观,检察官又似与法官同为仅依法律及良知自行负责之独立官。⑵既然检察院具有行政权的特性,那么检察院在进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就不必恪守不告不理的原则,在被告方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形下也可以主动地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从而维护被告权益。

    第二,我国的检察官具有显着的客观性义务,⑶既与英美法系下作为单纯之一方当事人的检察官有很大不同,也与大陆法系检警合一体系下作为侦查指挥者的检察官有所差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Coolidge v.New Hampshire案件的判决中即指出检察官非中立及超然的司法者,不得签发令状。⑷在美国检察官单纯追求胜诉的背景下,检察官必然是被告的对立一方,如果由检察官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明显是不适格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是侦查程序中的主导者,警察在侦查中仅仅起到辅助作用,检察官可以直接指挥监督警察办案。在大陆法系检察官直接参与警察办案的背景下,由于检察官本身已经是办案中的利害关系者,其客观性义务也将大打折扣。而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在我国,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仅仅是对于各自的诉讼阶段分工负责,检察官并非侦查程序的主导者,不能直接在侦查过程中指挥警察办案,而是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监督者,我国检察官可以较为充分地发挥客观性义务,理所当然地可以成为对于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适格主体。

    第三,倘若由法院负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逮捕,进而再由法院负责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那么一旦法院之前作出的逮捕决定不当,再由法院自我纠正显然不太可能,而且一旦认定错误逮捕还要面临国家赔偿的问题,由此反而导致法院对于被告人会倾向于作出有罪判决,不利于法官客观中立地作出判决。因此,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

    二、由检察院哪个部门负责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责任主体应当依诉讼流程予以划分。在侦查监督部门批准逮捕后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在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以后,则由公诉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⑸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由检察机关监所部门主导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因为监所部门更易于了解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相比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等办案部门,监所部门更能中立地进行审查判断。⑹

    笔者认为,在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后由公诉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并不合理。虽然我国的检察官具有较为明显的客观性义务,但公诉部门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与被告及辩护人相对立的一方,受“当局者迷”以及案件考核机制的影响,在判断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解除羁押时,自然会倾向于否定的态度。

    监所部门也并非主导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最佳部门。第一,监所部门的职能主要是对于看守所和监狱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则主要是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由于批准逮捕后还有比较长的一段侦查羁押期限,因而在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时候必然需要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侦查监督部门无疑是此块领域的最佳法律监督部门,而且侦查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能即是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相对于其他部门检察官更能理性判断某一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予以羁押;第二,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才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但由于我国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也可以说是广义的羁押,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监督的职责也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羁押期限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既然逮捕必须向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申请批准,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的刑事拘留也应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批准。因此,只有侦监部门才适合对广义上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第三,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往往会延长,而延长的批准部门即是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之下,侦监部门在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批准过程中自然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继续羁押,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监所部门并非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批准主体,对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没有天然优势。

    依笔者之见,目前侦监部门是审查羁押必要性比较合适的部门。唯一可能受到的质疑是之前的逮捕本身就是侦查监督部门批准的,再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继而由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是否存在自我否定的问题?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根据当时现有的证据材料确实应当作出逮捕决定,其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降低不需要逮捕的,那么侦监部门就算否定之前作出的逮捕决定也不会存在所谓的办错案问题。但是如果侦查监督部门对本来不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了,其后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时候会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吗?笔者认为,侦监部门应该还是会主动纠正之前的错误逮捕决定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不仅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在进入审判阶段后向法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与其让法官来纠正检察官的错误逮捕决定,还不如检察官主动自我纠正,即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存在纠正错误逮捕的主动性。

    三、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的争议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并没有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审查方式上到底是应采行书面审查方式还是听证审查方式呢?众所周知,在正式的法庭审理程序中应贯彻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⑺而且在庭审中采取的是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结构。但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上,笔者认为还是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加个别讯问的方式为妥。

    第一,虽然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也在对侦查结构的方式进行改造,包括提早引入类似审判程序之控辩审三方关系,以及提升辩方之防御地位。如德国法例之侦查法官制度,特定侦查活动之进行,委由侦查法官为之,因而形成法官、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之三方构造,辩方享有相当于审判程序之防御权利。⑻但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院,而且如笔者前文所述,由我国的法院介入侦查程序对羁押进行审查并不现实。因此,我国的侦查程序中不可能存在控辩审三方的结构,也就难以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推行听证审查方式。

后续审计范文3

2、首先在手机桌面点击“安全中心”。

3、然后在安全中心界面选择“应用管理”选项。

4、接着打开“权限”进入。

5、进入以后,找到“自启动管理”一项并点击进入。

后续审计范文4

关键词:逮捕 羁押的必要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也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但是,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配套的审查机制则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细化。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后羁押侵犯人权的现象

羁押是由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必然结果。实践中逮捕羁押侵犯人权的表现形态有以下几种:1.错误羁押。即逮捕羁押无罪之人,包括客观事实上无罪和法律事实上无罪。2.超期羁押。一是显形超期羁押。即明显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在侦查、审查、审判等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定的羁押时限。二是隐形超期羁押。即对不符合延长羁押期限法定条件的予以延长,对没有法定退回补充侦查理由的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有关机关的办案人员通过个人之间的联系,以表面形式的程序转换将已届满的羁押期限予以延长等变相超期羁押。3.不当羁押。即对不应当继续羁押的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予羁押。

但对于隐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维权的难度也大。尤其是在侦查环节的延长羁押期限、在审查环节的退回补充侦查、在审判环节的延期审理和发回重审以及审判机关的内部请示等过程中,极易发生隐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现象。显然,隐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问题系“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重点关注的内容。

二、“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理论基础

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无罪推定的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于2004年载入我国宪法,修改后刑诉法第2条将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同时,我国刑诉法吸纳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涵,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2.逮捕之法律功能与比例原则。根据刑事法治理念,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系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双重法律功能,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是实现该双重功能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要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强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相当性、适当性。对于逮捕措施的适用,比例原则直接体现为逮捕羁押的“必要性”。修改后刑诉法从证据条件、罪刑条件、社会危害性条件三层次界定逮捕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这一新制度,使得对这种“必要性”的审查成为刑事诉讼中一种动态性、全程性的法定措施,防止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的法律功能的异化倾向。

3.逮捕羁押权力控制和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到逮捕措施的适用,人民检察院一方面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权,直接控制逮捕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行使对执行逮捕及其逮捕后的羁押的监督权,有利促进检察监督原则实现对逮捕羁押权的依法控制。

三、构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机制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1.逮捕后羁押复查的范围。逮捕后羁押复查机制是指由原批准逮捕机关,在执行逮捕后,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捕后在押人员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继续羁押一定期限的决定的一项机制,复查的范围不仅包括继续羁押是否必要,也包括原逮捕决定是否正确,重点是对证明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原有证据和新事实、新证据的审查。

2.复查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的复查,可以依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进行;申请可以由被羁押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其他委托人提出;侦查机关、羁押执行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逮捕或者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或者建议来启动复查程序。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复查程序。

3.复查方式和羁押必要性评估。复查方式包括审查原审查逮捕的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以全面了解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特殊重大案件和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被告人、辩护人、侦查人员、被害人、诉讼人等均可参加听证,实践中必要时还可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参加,扩大听证的公正性。复查机关在审查中,也可以委托驻看守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

检察机关对已经被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综合犯罪嫌疑人逮捕时所依据的条件是否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4.复查后的处理。如果认为原逮捕决定正确且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作出维持原逮捕决定。如果认为原逮捕决定错误,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执行。如果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则应当向正在办理案件的机关或者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建议不被接受,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逮捕决定,通知办案机关执行。

四、构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机制的初步设想

1.建立、健全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中心、公诉部门与监所部门为主体的内部审查一体化协调机制和公检之间的外部协调监督机制,防止该机制运行不畅。

2.建立健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风险评估机制。

3.建立捕后变更逮捕措施征求被害人意见以及告知被害人结果制度。

后续审计范文5

今日投资个股安全诊断星级:

公司概况及主营业务

公司拥有700多个药品批文,进入医保目录品种193个,新进入医保目录16个,是国内拥有药品批文和医保目录品种最多的企业之一。公司共有中药保护品种21个,独家生产品种109个,涵盖心脑血管、解热镇痛、呼吸系统、消化系统、降糖、抗病毒、抗肿瘤等多个领域。主打产品速效救心丸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目前仅有的三个国家级机密的中成药品种之一,其配方、工艺均在保密范围之内。

公司曾由于管理和营销方面的不足,从2006年起陷入了低谷,连续两年出现亏损。近两年公司在新管理层的领导下进行了管理和营销的改革,逐步剥离了不良资产,优化了组织结构。建立了新的销售体系,基本面得到较大改善。公司通过收购隆顺榕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成功介入保健品板块。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确立为公司作为现代大型综合型医药企业从而发挥集团效应提供了有效保证,公司形成了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链。

营销改革卓有成效

经历了2006、2007年连续两年亏损的情况下,公司启动了全方位的改革调整。公司对经营效益连年亏损且未来短期不纳入公司重点发展战略的分子公司进行关闭、剥离与转让,提高了资产质量。

2008年,中新药业实施了津药走向全国的战略,并定下了未来三年实现收入和利润翻番的经营目标。营销改革已经显现成效,包括停产消耗产品库存、实现现款现货、逐步提高速效救心丸出厂价格、理顺终端销售价、清理经销商、加大终端推广力度,业绩逐步得到释放。伴随公司的管理改革和营销改革,公司2006-2009年三年的期间费用率逐年下降,由2006年的47.4%,下降至2009年的30.9%。收入和利润均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我们认为公司的营销改革卓有成效,但目前营销依然是公司的短板。公司管理层也并未停止对营销改革的探索,正进行更深入的营销整合。打造具全国性强势终端品牌,兼顾OTC和医院两块市场,重点打造23个重点品种,针对新医改方案实施积极参与地方医保目录调整和招标工作,是未来营销整合的主要方向。

重磅产品速效救心丸新进基本药物目录

速效救心丸是公司主打拳头产品,进入基本药物目录,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速效救心丸是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目前仅有的三个国家级机密的中成药品种之 ,其配方、工艺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在心血管领域的中药里销售额名列前茅,并且是心血管中药主要品种里增长速度最快的品种之一。

心脑血管疾病用药市场规模是中国药品市场仅次于抗感染药的一个药物类别,是产生单品销售额超过5亿元的“重磅炸弹”品种最多的领域,我国的心脑血管中成药市场正处于自由竞争阶段,但心脑血管中成药市场近几年均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市场成长性较好。

2009年速效救心丸实现销售320万条,实现销售收入46,489万元,同比增长6,960万元,增幅17.6%。约占公司毛利的30%。今年一季度销量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因提价的影响销售额增长10%左右,说明提价短期内对销量有一定影响。从产品市场和公司营销策略两方面来看,我们非常看好未来几年速效救心丸的市场前景。

实施大产品战略,打造23个重点产品

2009年初,公司进一步对重点大品种进行调整,通过对所属品种进行了细致地筛选与甄别,根据对单品种的市场分析及配合公司整体的销售策略,确定了重点大品种由年初的21个调整为23个。计划到2011年,5个品种收入过亿元、7个品种收入过5000万元、6个品种收入过4000万元和4个品种收入过2000万元。5大可能过亿元的产品集中优势资源,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针对销售量较小甚至处于“休眠”状态但具有独特优势及一定社会需求的老品种、小品种,公司通过采取与其他企业合作等方式凝聚社会销售力量尝试加以激活。

从目前来看,公司重点大品种的销售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23个大品种2009年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14.960万元,同比增长17,938万元。预计公司最大的利润贡献品种速效救心丸有望超保持20%增长速度。清咽滴丸、紫龙金片、通脉养心丸和清肺消炎丸收入最为可观且保持良好的增长势头,是公司重点打造和最具潜力的品种。

通脉养心丸、清肺消炎丸将成为未来两年增长最快的品种。通脉养心丸新增进入医保目录,公司在营销策略上和速效救心丸联动销售,提出“一救一养”推广方案。速效救心丸定位为急救,通脉养心丸配合作为保养推荐使用将直接带动其销售,预计未来增长在30%以上。清肺消炎丸2009年虽然只销售2500万元,但同比增长50%,而且主要在天津销售,在天津以外地区销售有望迎来放量。抗癌药紫龙金片2009年销售收入将近6000万元,增长13%。临床试验检测效果很好,今年公司加大医院推广力度,对紫龙金片的销售推动将最为直接,预计未来几年增长速度将好于2009年。清咽滴丸2009年收入9000万元,今年调整销售模式,收入有望实现过亿元。

投资收益有望保持稳定增长,但占利润比重将逐年下降

公司投资、参股多家公司,投资收入是公司利润的重要部分。公司联营企业的外方股东都是国际地位显赫的制药巨头。几家联营公司运营稳定,公司每年的投资收益有望将保持持续增长。从2008年开始投资收益的增长将慢于主营业务的增长速度,未来几年这种趋势将持续。不考虑非中药资产剥离因素,投资收益在公司净利润中所占比重将继续保持下降的趋势。

联营企业中美史克的投资受益是公司稳定的利润来源,2009年为公司贡献了5913万元的投资收益,占中新药业净利润的21%。中美史克是由中新药业和GsK、天津太平合资成立的企业。目前2006年由于康泰克停售和管理层更替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已经消除,最近三年收入和利润稳定。中美史克作为GsK在中国OTC业务发展的平台,凭借GSK丰富的产品线,公司业绩有望保持稳定的增长。

中美史克2009年贡献利润同比下降10%。主要由于公司新进入消费保健领域,增加推广费用,舒适达牙膏广告就花费1个亿。中美史克未来将继续引入保健产品,前期的广告投入将在未来几年带来收益,我们预计未来三年的成长性将好于过去几年,复合增长率超过10%。

华立达是公司与世界仿制药巨头TEVA的合资企业,也是TEVA在中国唯一的合资企业。公司对华立达原处于控股的地位,公司与外方股东协商后在外方股东承诺注入一定的新产品的前提下放弃了原来的控股地位。目前TEVA拟注入的4个新产品正在报批中,企业的前景值得看好。

天津百特是公司与世界输液巨头百特公司的合资公司,主要生产输液和冲洗液。天津百特产销两旺,2009年净利润1000多万元。目前仓库改造生产车间项目已经完成,快速提高产能。二期扩产也在进行中,完工后将极大提高产能。预计天津百特收入和利润的复合增长速度将超过10%。

估值与评级

后续审计范文6

【关键词】急性白血病;PICC置管;穿刺点;持续出血;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51(2014)04-0248-02

急性白血病是一种造血干细胞病变的疾病,对人体的正常造血功能造成严重危害,若不进行及时治疗,会对患者的其他器官正常功能甚至是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外周静脉植进中间静脉导管(peripherauy inserted centralcatheter,PICC),是由外周静脉穿刺插管,其导管的尖端定位于上腔静脉,目前临床上,PICC置管术已经得到广泛的应用,也应用于需要进行长期化疗的急性白血病患者。PICC置管后穿刺点出血是实施PICC置管术后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参考近期文献资料,为观察急性白血病病人PICC置管后穿刺点持续渗血的的护理效果,现我院选取2012年1月-2014年1月我院收治的23例PICC置管后穿刺点持续渗血的急性白血病患者,对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观察患者临床症状的变化,取得了较好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12年1月-2014年1月我院收治的23例PICC置管后穿刺点持续渗血的急性白血病患者,其中男性患者15例,女性患者8例。

1.2 方法

对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在日常护理的基础上,对患者实施健康教育和心理教育,观察患者临床症状的变化。

1.2.1 术前护理

由于患者对PICC置管的治疗方法缺乏了解,会对手术过程产生过分担忧导致焦虑的情况发生,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前应对患者详细说明PICC置管的相关知识,包括PICC置管的目的、优点以及更能引起的并发症,都要详细地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消除患者的顾虑,是患者和家属都能积极配合治疗。同时,在手术过程前,要配合主治医师做血小板计数、脉搏、血压等项目的检查并准备好手术过程中所需要的物品和药品,为防止意外情况发生,也应准备好凝血因子。

1.2.2 术中护理

要积极配合煮至医生的操作,如协助固定患者,实时观察患者脉搏、血压、血饱和度的变化,选择穿刺点。在置管过程中,导管送入预定长度 拔出插管鞘时, 应立即在局部按压止血,一般按压穿刺点 2 mi n ~ 3 mi n, 凝血机制差者按压的时间应增至 5 mi n ~ 10 mi n[1]。手术过程中与患者料流沟通,分散患者的注意力,shi患者及其配合治疗。

1.2.3 术后护理

叮嘱患者遵医嘱进行治疗,帮助患者做好预防创口感染和创口出血等并发症的发生,对患者身体的各项指标进行观察。嘱病人置管肢体制动3 0 min, 24 h内限 制上肢用力和肘关节的伸屈活动, 可行前臂的内旋和外旋活动, 48 h内避免穿刺 侧卧位, 防止上肢压力增加导致出血[2]。若患者出现穿刺口出血,可在患者的穿刺点上方采取加压止血,若患者的出血情况较为严重,应立即采取输入适量血小板进行止血。

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通过健康教育让患者及其家属整个治疗过程有所了解,消除或减轻影响因素。健康教育的途径可以通过报刊、分发宣传单、知识讲座、口头教育等多种形式展开,也可以通过对在门诊或住院部设立健康资讯台、候诊健康教育等其他形式。使患者在就诊就医过程中遵医嘱,严格遵循医护人员指导积极配合治疗,为诊断疾病和预后治疗提供有效保障。由于化疗所导致生理上的巨大疼痛,患者的情绪会出现不稳定,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心理教育也是尤为重要的,及时安抚患者情绪,使其积极配合治疗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医护人员,要不断加强专业技能知识水平并提高业务操作技术。各科室之间,医生和护理人员之间也应当加强沟通,新项目、新技术进行及时的交流,对各环节所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提供良好的医疗诊治环境,提高整体的治疗水平。

2 结果

经过临床的精心护理,患者穿刺点持续出血的症状明显改善。

3 讨论

导致急性白血病患者PICC置管后穿刺点持续出血的原因复杂多样,通常包括患者的自身因素和外界因素。由于患者自身血小板较低、白血病导致患者凝血时间延长,就容易引起置管后穿刺点出血。医生在手术穿刺和置管过程中操作不当也会引起穿刺点出血。如果医护人员在患者出现出血情况后没有进行及时妥当的处理,会导致穿刺点持续出血,严重影响PICC 置管的效果,影响急性白血病患者的后期治疗。患者没有遵医嘱配合治疗,多度活动穿刺部位或对治疗药物产生副作用也是导致穿刺点出血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PICC置管可以有效减轻患者穿刺点的痛苦,具有方便、安全的特点。急性白血病患者在PICC置管后出现穿刺点出血的现象与患者的身体状况、心理情绪以及医护人员的治疗护理手段息息相关。在实施PICC置管术前,应对患者的生理体质状况和患者的心理状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和了解,对患者实施有效的健康教育和心理护理。通过优质的护理服务可以有效改善PICC置管后患者穿刺点出血的现象,减轻了患者的生理疼痛,保证了PICC临床上的正常使用,有效提高了临床治疗效率,为患者的后期治疗提供积极有利的条件,值得在临床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