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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论谈范文1
文化人类学的基本观念之一是文化观。每个人、每个群体、每种文化现象都受其所处的生长文化环境影响,在看待这些人、这些群体和文化现象时,应当透视其所在文化系统,尊重文化的特殊性。其二是整体观。整体观是对某一研究对象展开整体性、全貌性的深入研究,注重多方面因素与全面资料的运用,这样除了能把握事物的表现现象,还能深入事物的内部联系,把握深层意义。其三是比较观。通过比较的方法分析事物之间和某些方面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深入发掘特殊性的产生原因及特征,以便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事物。其四是相对观。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特征、个性,要肯定每一种文化的独创性和价值体现,不同文化之间应相互尊重,采取宽容的态度对待不同的文化。其五是主位观与客位观。主客位观点的提出源于田野调查,注重尊重对象文化。主位观是站在被调查对象的角度,也就是用局内人的观点与态度去解释自己的文化。客位观是站在调查者的角度,也就是用局外人的观点与态度去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对某一研究文化的理解,要尊重被研究者的主位话语和文化意义构成,只有客位观与主位观互补,才能够真正获得研究的真正意义。
文化人类学观念与成人教育美术理论
课程教学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成人美术教育是以一种更加广阔的视野来审视的。将美术理论的教学与文化、社会、历史、传统紧密联系起来,从文化观、整体观、比较观、相对观、主位观与客位观等观念的角度关注受教育者在各种情境中的学习及学习的有效性,以获得对教学工作的更加全面、真实、客观的理解以及反思。
(一)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培养对象成人美术教育的培养对象具有广阔的文化资源背景,呈现出基本成熟和稳定的社会文化特征。成人对知识的把握和处理能力较强,逻辑思维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较强,思想富于独立性、批判性和深刻性,但也容易固守业已形成的行为与思考模式。成人在文化信息的吸纳与自我确证感的探求方面,与社会期待存在客观偏差,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个性发展需要,有较强的学习潜能和自学能力,他们希望能够通过继续教育获得知识体系的完善与自我价值的提高,能够吐故纳新,体现出兼容性与开放性的学习需求。从文化的相对社会地位来看,受教育者属于受抑文化群,在社会主流文化的驱使下选择接受继续教育,通过这一文化行为转变自己的文化社会地位,从而使自己能够自由地进行文化表达。
(二)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课程安排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课程应该吻合课程的整体联系观,吻合社会文化发展的需求,吻合人类发展的需要,吻合学科知识体系的构建。其应以受教育者的文化需求角度为出发点,也就是在课程的设置中关注受教育者的学习状态,尊重受教育者社会群体的差异性,尊重他们对不同文化的选择以及不同生活方式、学习方式的态度。通过本体性课程、条件性课程、实践性课程和综合开放性课程,丰富美术理论基础知识,拓展艺术思维,满足个人艺术体系的构建和艺术素养的提高。本体性课程主要包括中国美术简史、艺术学概论等美术学科基础知识,这些课程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审美素养,形成健康的审美情趣,满足自身美术学科理论体系的构建,注重人的发展的整体文化价值,同时培养受教育者正确审视某一文化系统的能力。条件性课程针对受教育者的文化和职位需求展开,深层联系其所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实现文化知识的内在统一与融合。比如,针对中小学美术教师的职业需求,安排与基础美术教育课程改革的相关课程,把握美术教育发展的时代脉络,更新观念,把握前沿,为基础美术教育注入新鲜的血液。多样化、实用性强、适量地选修课也可以纳入条件性课程的范围,在保证知识体系的整体性之外满足受教育者的个性专业发展。实践性课程以技能理论课程为主,注重理论与实践具体性的结合,拓展专业技能素养,将课程的知识体系与能力体系融为一体,形成知识与能力兼备的个人文化系统。色彩学、解剖学等实用性强的课程适用于各自不同的专业发展方向,比如解剖学,具有很好地指导人物画创作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实现理论与技能的双向良好互动。综合开放性课程可以为受教育者构建广泛的人文科学知识的情境,冲破传统课程体系框架,突显人的主体价值以及本质的完整性。比如,安排一些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性的讲座,或是通过一些公共文化设施单位开展学习活动等,重视人的精神自觉能力和自我生成性的发展。
(三)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教学内容美术理论课程内容体现出多重文化因素的互动,既表现出了文化的多元化、民族化、地域色彩的外部特征,又隐含着人类普遍文化共性与不同文化殊异性的内在。通过文化人类学的观念来看成人教育美术理论的教学内容,透视审美活动的嬗变,洞悉美术现象的真实意蕴、整体性的观察,尊重文化相对性的思考,从而获得更为多元而深刻的内涵。课程的文化整体功能要求在教学内容上强调整体协调,优化组织结构,发挥综合优势。强调课程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以及美术学科知识和社会系统的联系,强调以受教育者经验、社会需要和问题为核心进行组织课程内容,其实质在于强调知识的整体性和培养受教育者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借助文化人类学的观念与方法来思考美术理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时,更多的是在整体的文化格局中寻求和把握美术研究中的人类价值,并尽可能地通过美术现象了解和分析人类文化的真实状况,发现和揭示美术作品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乃至于洞察不同社会下的文化模式。
(四)文化人类学观念下的教学方式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美术课程教学中有不同文化群体的碰撞互动,有文化输出与输入的互动,有文化身份与文化构建的互动等等,种种相融合或相抵触的互动都可以通过教学方式实现协调一致。文化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把握不同民族文化的基本价值与特性,理解不同文化语境中的课程内容,感知社会历史时代所特有的文化心理与探析民族文化环境影响制约下的美学观念、审美特征。无论是在文化艺术发展脉络的宏观理解上,还是具体到某一理论或作品的微观学习中,都应在理解文化差异的前提下展开,探究和阐释艺术活动及其成果得以形成、发展的文化根源和本相。整体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相互联系、相互呼应的完整的系统观念,使艺术本体存在与现实、社会、民族等外在存在对应起来。这会使受教育者的文化视野更加开阔,思路更加清晰、敏锐,课程之间的融合性与联系性也因此得到体现。比较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分析发掘审美文化呈现出来的差异性,通过对课程内容中相似理论知识的历史纵向比较分析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横向比较透视,探索发现新的知识点与教学课题,剖析美术现象的殊异性特征及其成因,以获得更为深刻的内容与意义。相对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较为客观平实的评价不同文化间的差异,引导受教育者树立一种正确对待文化的态度。透过文化的表现形式去看其独有的传统和体系,对于任何一种的文化特征与价值都采取尊重、宽容的态度。主客位观下的教学方式注重两种文化立场牵引双视角的解读方式,要求受教育者以局内人也就是活动主体的思维,思考内在文化法则,不以自身文化标准来衡量,结合技能实践,亲自试验、观察、发现问题并进行内部的研究。同时结合局外的也就是客位的视角理性、客观分析活动行为,主客位观点相互验证和补充,以获得更为全面和真实的掌握。
结语
成人论谈范文2
论文摘要: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难点之一,本文从优先购买权设置的意义及历史渊源、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及租赁权属性质、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及条件、房屋优先购买权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对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1988年1月2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出卖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0条:"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为何设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实现优先购买权,怎样实现优先购买权,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同仁。
一、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及租赁权属性质
所谓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时,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于其他人购买该出租房屋的权利。
我国现行《合同法》出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第24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为理论上所称的"买卖不破租赁"。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实质上是授予承租人具有物权效力。还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此类似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效力,也体现了承租权的它物权性质。
租赁权是一种债权,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债权法律关系,但长期的社会发展中租赁权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的特征,许多国家的立法为巩固承租人的地位,对租赁权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学者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就是说,租赁权虽然是一种债权,但具有物权的一些特征,租赁合同关系具有物权法律关系的性质。物权分为完全的物权和限制的物权,前者即所有权,后者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也是一种对他人所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收益权利为债权性质的权利。
二、优先购买权设置的意义及历史渊源
优先购买的权利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而对出租人承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最大限度的使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致,以稳定财产关系,使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于一个主体所享有。
在我国,优先购买权古已有之,古称"佃租先买权"虽无明文规定,但民法却普遍存在,民国初年为法律所认可。在我国台湾地区,优先购买权变通适用于基地、房屋等财产买卖。如台湾《土地法》第104条规定"基地出卖时,地上权人、典权人或承租人有依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台湾民法典》第426-2条规定:"租用建筑房屋出租人卖出其基地时,承租人有依同等条件优先承买之权。"
三、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及条件
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特征是:
1、首先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它不能转让或继承,转移至他人。它只能由特定的人--现有的房屋承租人享有,承租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均归无效,法律不予认可。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得影响出卖人与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它是行使购买权的核心。否则可能损害出卖的利益,且剥夺他人购买机会,如果承租人不能提供同等条件,出高价者不能获得房屋,不符合出高价者决定物的归属的市场原则,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
4、它是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依法产生的,而不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承租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不得行使。
5、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承租人要想实现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才享有该项权利。出租人无意出卖租赁房屋或有意出卖房屋而没有出卖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合理期间内承租人明确放弃权利或超过合理期间后,再行使优先购买权,均不应支持。
承租人要想实现优先购买权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以有效的租赁合同为前提。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合同无效不能产生该权利。如出租人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亦未经他人授权而出租房屋的,非法转租的次承租人不能享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2、必须以合同存续期间为前提。若租赁合同尚未成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承租人不能享有该项权利。
3、承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在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条例》第11条亦有相应规定。从而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通知三个月后没有购买该房屋的意思表示,那么他的优先购买权就丧失,当然在三个月内只要未作出放弃购买的意思表示,出租人不得在该期间内将房屋卖与他人。有的学者认为,结合《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以10天或7天为宜。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没做出修改时,仍应以三个月为准,且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并未否定《解释》和《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三个月的期限,可使承租有充分的考虑及准备时间,这样既能兼顾出租人的利益,又能兼顾承租人的利益。且既然出租人愿意将其所有房屋的对外租赁,就应由其承受可能的不利后果。
4、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购买为前提。在不相同的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争议。那么何为同等条件,即同等条件的内涵是什么?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主流学说:一为绝对等同说,认为这里的等同应为绝对相同或完全一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适用中过于严格,尤其当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条件(如提供某机会)承租人不能做到,但承租人可以多付金钱的办法来弥补这些附加条件的不足时,则不能苛求承租人提出的条件必须与其他买受人完全一致。二为相对等同说。持此观点的人认为,承租人购买条件与其他买受人大致相同,即为"同等条件"。这种观点在适用中的伸缩性过大,难以具体操作。王利明先生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指优先购买权人在支付同等价格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标的物的权利,即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相同。笔者认为除此之外,也应适当考虑支付方式,即第三人承诺一次性付清,则优先购买权人不得要求付款或分期付款,总之,在审判实践中,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一致,还应兼顾付款方式等其它条件,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为原则。
成人论谈范文3
关键词: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物权行为为德国法上之重大理论,虽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存在必要性意见不一,但其业已被采为德国民法体系中的一基本概念。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也已被立法所肯定,而成为德国民法典之基础。在我国,随着民法典制定进程的加快,对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产生了相当的争论,《物权法》颁布后,在立法上也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物权行为理论本身的讨论,应有更深人之必要。
一、争论
(一)对物权行为的质疑,其理由大致概括如下:
1.认为物权行为过于抽象,乃极端法律抽象思维的产物。在这种思维模式下,如买卖等简单的交易行为被分割成三个部分,即一个债权契约,两个物权契约。一般人在作成买卖等行为时,绝无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故实在是对现实生活的凌辱。基尔克(Gierke)在《民法典的起草和德国法》中对此抨击最甚。
2.对交易安全的不利。承认物权行为,由此进而承认在买卖等行为中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这使得当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被撤销时,原所有权人不能基于其所有权而为物上返还请求权,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权,地位上降为普通债权人。这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甚为不周,且违背了交易的公正性。
3一认为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可以说是否应建立物权行为理论),根源于对物权移转行为性质的定性。应认为物权移转行为的事实行为属性,以此来避免物权行为理论中的矛盾。
4.物权行为过于抽象和玄妙,为一般人所难以理解和掌握。我国不少学者对此怀有疑虑。
(二)与此相对的,认为有必要承认物权行为的学者认为: 1.使法律行为的概念更趋完善和精致,解决了一些以物权变动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从而使物权和债权体系清晰,共同支撑着民法的两翼平衡。
2.承认物权行为,则在买卖等行为中,引起物权变动的应该是债权行为之外的独立的物权行为,进而再将物权行为无因化,即债权行为无效,并不导致所有权的移转发生效力。这样,交易安全就得到了保护。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存在如何确定善意存有很多疑难问题,不如抽象原则对此解决的合理。
3.物权行为的理论解释了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即物权为何必须公示并能在公示后取得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的问题。
4.一些新产生的法律制度,如所有权保留、担保让与等现代化的担保制度必须依靠抽象的物权行为理论才能合理地建立和解释。而抽象的不动产物权担保比附随性担保对债权人具有优越性。
对此问题的讨论,似可遵循如此思路:物权与债权概念的界定为如何?是否应严格遵循?两概念对民法之体系构成有何影响?其影响有何理论意义和实践效用?取得(或变动)物权与取得债权是否可以用同一种方式(债权行为)?如果用同一种方式,其内在优点和缺陷是什么?用不同的方式(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来取得不同的权利,其优点和缺陷又是什么?比较两者,并考虑其他因素(包括社会发展、裁判适用、法学教育功能等),得出以何者较优之观点。当然,只是何者在现有社会发展与吾辈可能预见之社会发展下,为较有利之制度而言,至于要下一绝对之肯定结论,实为无科学及必要性可言。
二、分析与检讨
(一)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在欧洲大陆,基于罗马法的传统,至19世纪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行为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抽象的物权法体系。与此相应的,契约也被视为发生债权债务的原因之一,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构成更为抽象的债权法体系。因此,物权法和债权法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被规定和形成的东西。
物权和债权之区别有:1.权利的对象不同。表现在债权乃对于特定人要求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物权乃直接管领其物之权利。2.权利的效力不同。债权具有平等性,对同一债务人发生的数个债权,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发生谁为优先的问题。而在一个物上发生数个物权,则以先发生者有优先权。3.效力的强弱不同。物权效力强于债权效力。表现在担保物权上甚为明显。4.权利行使不同。物权有追及权,债权则无。债权不能对债务人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见债权与物权,前者较为动,后者较为静,后者为前者之归宿,前者又生新的后者。周而复始,循环不断,共同服务于人民之生活、社会之发展,意义至巨!
(二)物权权利变动以何为引擎
成人论谈范文4
摘 要:房地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涉及到几十个相关产业,不仅该行业碳排放标准和实施如何对我国碳排放的影响十分显著,而且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钢材、水泥、陶瓷等都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和资源,排放大量的温室气体,对我国碳排放量的影响也十分明显。作为一个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房地产业必须改变现状,承担对社会的环境保护责任,实施利用节能建设材料、建设模式和设备设施等节能措施,实现绿色和环保,做到低排放、低污染。
关键词:社会责任;低碳;房地产
1 打造低碳地产是房地产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首先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来看,房地产作为一个涉及面极广、影响力相当大的行业,理所当然的应该承担起更多、更重大的社会责任。除了对股东、员工、消费者的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减少污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陈经纬率先提出了房地产行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并认为:房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对业主、社会、城市负责,还应该承担社会环境责任,建议房地产业积极提倡生态建筑、节能减排。
其次,房地产行业实行节能减排,达到绿色建设和使用要求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众所周知,房地产业的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影响建筑、钢铁、玻璃等数十个产业的发展,其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它对其他产业影响的广泛性。如果房地产业实现了低碳排放生产,不仅本身可以减少碳排放,而且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必然带动其上下游相关产业的节能减排,从而实现减少整个国民经济碳排放的终极目标,为我国社会环境保护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另外,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无法直接估计的社会环境责任,是房地产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和发展能力的需要。房地产企业主动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房地产企业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而良好的声望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吸引客户、投资者和商业伙伴,从而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客户来源、资金来源等,进而提高可持续竞争力。卓越地产总裁李晓平认为:房地产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节能低碳排放的建筑材料、采用节约物力的建筑工艺、采用节省人力和时间的建设流程等是时展的特征,更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份无形资产,它将极大地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他同时认为能够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不仅仅是产品质量、技术、服务和渠道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更重要的是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履行的社会义务。
《财富》(中文版)杂志“2009中国企业责任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75%的被调查者认为将“责任”与商业目标与战略相结合是企业最重要的决定,比2007年36%的调查结果提高了一倍多。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认识到“承担社会与环境责任”可以提升公司的长期业绩,调查结果由2007年的67%增长至2009年的81%。调查结果显示这些公司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和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是一种事物的正反面,即追求企业社会并不会影响企业的盈利和发展,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具有促进作用,特别是保护环境资源和节约能源方面,因为它将节约生产要素,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空间,不仅得到市场,更能得到尊敬。因此,很多大型公司已经将履行社会责任尤其是对环境的保护和对自然资源的节约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核心竞争力。
2 我国低碳房地产发展趋势
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也没能促进环境保护的深入合作,但是中国政府在会上郑重承诺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大幅度减少单位GDP碳排量,履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社会责任。在此大会上,不缺乏来自中国地产业的宣言,以王石、冯仑、张在东作为中国企业家代表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代表中国企业界发表了“主动减少碳排放”的宣言。
在哥本哈根会议的宣言不是中国企业家尤其是中国房地产业的空头支票,因为它在接下来的时间里转化成为了实实在在的行动。2010年3月1日,万科董事局主席王石在“城市的发展与我们的责任”主题论坛上发表了题为《绿色挑战》的演讲,王石代表万科许诺:2020年,我们要达到国家绿色标准,实现工业化的制造方式,建筑材料制造与运输过程要节能30%。同年,万通作为中国地产的领头羊,也宣布了自己的节能计划,每年拿出若干资金用于房地产和建筑节能减排的研发工作,以期实现房地产的低碳生产和使用。
2010年3月2日,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两会”出现了一份名为《关于积极推广绿色低碳技术、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提案》,在该提案中首次提出中国房地产不能成为中国节能减排的后进者,不能阻碍国家实现碳减排的目标,而要成为先行者,要积极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和推进相关工作,促进房地产实现碳排放减少,达到低污染、低碳排放、低能耗、高效率、高绿色的生产和使用,促进产业的升级和转型。
在2010年中国房地产低碳大会上,上海万科琥珀臻园、保利・叶上海等项目作为低碳环保的典型获奖,另外,绿地中央广场・新里西斯莱公馆、成都金马国际体育城・中央生活区等低碳楼盘的代表也被介绍。同年万科利用上海世博会机会,作为唯一独立建馆参展的房地产企业,向公众展示最高端的万科节能减排技术,向大众传递其低碳排、绿色建筑的理念和企业发展观。此外,也向社会宣告万科作为房地产业的龙头老大不仅承担增利润、促发展的经济责任,同时承担着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并为其他企业提供范例。
总之,在国际经济发展日益趋于环保的潮流中,在政治、经济、社会主流不断要求与自然和谐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认识到只有低碳才能更好的发展,只有绿色才能赢得市场,他们愿意而且必须采取行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入到低碳的房地产企业中。
3 房地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困境及对策
在国际上,住房低碳已成为潮流,虽然在我国房地产还在初级阶段,但是无论从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还是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甚至从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考虑,发展低碳地产已成为我国房地产业不可阻挡的趋势。然而,作为一项重要的发展目标,同时考虑到房地产的关联度和产业复杂性,它的实现并不容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涉及到制度、观念、战略、规划,也涉及到技术层面,包括施工工艺和组织,建筑设计,包括供暖、供水等各方面的设计,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作为一个房地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在现阶段推行开发低碳房地产有诸多障碍。
首先,现在国内政策不完善,相关标准制定和扶植措施不到位。虽然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编制了《中国绿色低碳住区减碳技术评估框架体系》,并确立了地产各个细分方面的评分和核算标准,但是实际效果不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理念宣传力度不够大,消费者认识模糊。由于缺乏相关的推广和宣传,导致相当部分消费者不知道、不了解低碳的含义和内涵,不认同该发展概念,缺乏参与的积极性,也就不支持低碳地产的发展和推进工作。第二,国家的相关政策与执行措施不到位,现有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和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虽然我国某些法律法规对低碳做了阐释和要求,但是缺乏执行力,相关部门不能真正落实相关政策,造成规范形同虚设,阻碍了低碳的发展进程。第三,政策制定仅仅从理论上进行规范,缺乏实践经验和基础,造成政策落实困难。政策的出发点是正确的,为了促进低碳发展,但是实际中我国缺少低碳材料、工艺等相关因素的支撑,很多规范在实践中难以执行,形同虚设。
其次,主要是低碳房地产的成本高,开发商不愿意投入。由于低碳排放的地产需要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使用新型的材料、施工工艺和组织安排等,加上国内这方面的欠缺,必将推动生产成本的上升,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追求的低成本高利润是相背离的。此外,即使开发商愿意投入,但造价一定相对较高,相对于传统的较低价格住房,消费者也不会选择可以实现低碳排放的新型住宅。这个困境源于政府在节能环保住宅方面没有相应的鼓励政策,而企业不可能实现相应的研究和使用。具体在于,第一,科研是一种高风险活动,成功的概率非常小,与企业的收益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符合;第二,科研具有正的外部性,技术具有外溢性,即某个企业完成一项科研后会迅速被别人模仿,收益小于成本,导致企业缺乏研究的积极性;第三,单个企业即使愿意进行相关研究,但由于经费、科研人员等限制也无力进行。总之,开发低碳房地产的企业会选择使用他人技术,但是高昂的建筑材料成本会推动建筑成本的上升。建筑成本上扬将会导致总成本的上升,继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上升,成本直接转嫁给了消费者,超过消费者的消费能力。这里的成本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建筑的原材料成本,另一类是企业的产业化成本。由于在中国低碳并不成熟,导致相当多的建筑材料是传统的高能耗、高碳排放型,而低碳的材料开发不成熟,价格偏高;若企业采用低碳材料,高昂的成本会占据大量资金,国家没有相关政策支持将导致资金短缺,无法达到产业化的目的,也就不能降低成本。两个主要影响因素同时助长了低碳房地产的成本,阻碍了低碳房地产的开发与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却受到阻碍的现状提出以下几点对策:首先,政府层面上必须完善相关政策。第一,政府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做好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使之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考虑适当延长房产使用年限,避免重复建造。第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监督职能。制定行业碳排放和能源消耗标准,例如设定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指标、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材料种类和数量等。第三,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减排目标设定相关政策监督措施,并进行严格监管,以保证实现相应指标和节能减排的目标。这些监管措施应涵盖建筑材料选择、施工工艺选择、房地产商和建筑商的市场准入等诸多方面。第四,政府除了投入节能减排研究之外,还应出台节能优惠政策,支持、扶植房地产企业进行节能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研究,如可通过税收政策、财政政策等增强企业承担科技试验风险的能力和信心,还可以通过鼓励不同的企业联合进行科研以减少风险引起的损失。通过政府的强有力支持达到促进房地产企业投身于低碳研究和建设的目的。第五,通过拓宽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如设立绿色房地产发展基金,为企业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促进低碳房地产形成产业化和规模化、专业化。此外,可以通过加大宣传低碳力度,改善消费者消费观念,引导消费者建立低碳消费方式,为房地产低碳技术进步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在房地产企业层面上,房地产企业应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加大低碳地产的研究和建设力度,这样不仅可以可以获得社会的好评,成为受消费者尊重的企业,而且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房地产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是将绿色低碳研究和建设概念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使之成为企业的核心文化和价值观,深入管理者、员工的心中,使每个人都关注和支持低碳事业的发展,进而不断推进房地产低碳的研究和利用水平。二是注重技术的实际应用,借鉴和利用相关的研究成果,选用可以减低碳排放的材料、对即将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利用最节能的施工工艺等,使低碳发展模式成为一种常态。三是与上下游和同层次的企业建立互助的研究组织,联合研究,分散研究风险,提高研究水平,发现和创新建筑材料、工艺、设备等进而实现相关联产业的协调节能和实现低碳排放。
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没有人能够置身于气候变化的挑战之外,气候变化已经把人类首次凝聚起来应对共同的敌人。是的,企业的目的是生存,正好是为了生存,企业必须承担环境保护责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资源,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概念内化并运用于实践。中国减排承诺,光荣而艰巨;地产低碳之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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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论谈范文5
【关键词】强国论坛 把关人 议程设置
网络媒体融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于一体,具有广泛的互动性,其影响可以遍及更加广泛的受众群体。作为网络媒体的代表,BBS更是具有特殊的吸引力,BBS上的舆论传播是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之外重要的民意表达渠道。CNNIC的《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在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选项中,论坛/BBS/讨论组等占到了43.2%。
本文主要分析了新闻媒体网络论坛的代表――人民网强国论坛的“深水区”,对其在某一随机时间段内的帖子进行内容分析,主要采用量化统计方法,分析其呈现的特征,进而探讨在媒体网络论坛中是否存在“把关人”和“议程设置”。
一、研究文本:人民网强国论坛“深水区”
1、BBS简介
网络BBS是由志趣相投的网络使用者共同组成的网络社区,英文全称是Bulletin Board System,翻译为中文是“电子公告版”。在BBS中,“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意见,讨论各种问题,交流各种信息,这些都使得BBS具有了特殊的吸引力。”①
BBS的分类依据有很多,比如说,依据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论坛和专业论坛;依据管理属性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网站论坛和商业网站论坛;依据内容属性,可以分为时政性论坛和非时政性论坛。
在BBS的管理和维护上,比较突出的是各版的负责人和版主,这些人的主要工作是设置用户权限,取消恶意ID,选择精华贴、删除不良内容的贴子等。
2、研究问题
本研究试图通过研究媒体网络论坛中的发帖量和回帖量、话题和言论内容等,来分析其呈现出的特征,进而验证媒体网络论坛中是否存在“把关人”和“议程设置”。
首先,本文选择BBS作为网络媒体的代表。作为最早的网络互动渠道之一,网民可以在BBS上自由发表自己的见解,在充当受众的同时也担当着传者的角色。同时,由于BBS又具备一定的纪律性。总的来说,BBS在网名参与的各种网络形式中是比较成熟的。
然后,本文主选取媒体网站论坛的代表――人民网强国论坛深入讨论区――即俗称的“深水区”,作为媒体网络论坛BBS的典范。之所以选择强国论坛,主要是基于其典范性。作为目前国内由传统媒体创办的电子时政论坛之一,强国论坛的讨论议题涉及中国的内政外交等重大问题,它不仅成为充分体现网络互动性的一个象征性符号,也打开了一条民意表达的途径,启动了一条积极的、建设性的交流通道,并成为民意汇集的场所。
同时,“根据人民网所作的调查,强国论坛的网友以在科研、教育事业单位和党政管理机关工作的人最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35.2%,国家行政机关管理人员为18.9%,两者占到一半。从学历上看,大专以上学历占到80.6%,其中本科比例又最高,为42.9%。”②这些数据表明,强国论坛的网友集中在文化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群中。
而“深水区”则只允许贴1000字节以上的文章,所以贴子数量少一些,但是对议题的讨论更深入,区主贴要求在1000字节以上,版主审核并只保留与讨论有关的贴子,还有权将有关话题讨论文章编选出版(若原创者有保留,须事先声明)。
二、论坛内容分析
1、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对媒体网络论坛的议题进行客观、系统的定量描述,然后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本文随机截取了2009年6月15日-6月17日三天的论坛内容为样本。量化的数据统计主要包括:每日主贴量和回贴量统计和每日内容归类统计。其中,内容上基本上划分为经济建设、政治民主建设、官员队伍建设、社会热点问题、国际问题、教育和其他。
据统计,6月15日的主贴数和回贴数分别是109和1605,6月16日的分别为175和1089,6月17日的分别为142和1139,数量都比较多。
本文对这三天主贴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统计,除了无法归入本文所列的类别中的贴子,6月15日,“深水区”网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官员队伍建设”、“政治”和“社会热点问题”上,主贴数量分别为32、16、11,其中“官员队伍建设”这一类别主要集中在“购宝马做官车事件”中;6月16日,位列前三的分别是“官员队伍建设问题”、“社会热点问题”和“国际问题”,主贴所占比率分别为24%、20%和13.7%,这一日“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同15日,主要是对“邓玉娇事件”的讨论;6月17日的情况同16日,不同的是在“官员队伍建设”这一类别中,网民渐渐对“购买宝马做官车事件”失去了“热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了“邓玉娇事件”的讨论中,而在“国际问题”上,集中点仍在“朝核危机”上,同16日。
2、内容分析
首先,强国论坛议题设置具有浓郁的“强国”特色。从统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强国论坛深水区,社会热点话题和官员队伍建设几乎都是当天贴子里面数量最多的。6月15日至17日,每日都有坛友就朝核危机发贴,具有很强烈的“强国”特色。而其他很多即时性的热点论题,也被普遍关注,6月17的社会热点话题就有64条,占当日主贴总数的45.1%,其中就包括邓玉娇事件的深度再讨论。
同样,这三天内关于“购宝马做官车”事件也引起了网友的热烈讨论。
另外,在强国论坛的观点交锋,实际上也是社会中各种观点交锋的一个缩影。
其次,提高了网民的政治参与度。中国上亿网民对互联网媒体权利的重心逐渐由“信息接受权”转移到“信息权”。在一定意义上,强国论坛的网友扮演着自发的“民间代表”的角色,他们以自己的视角,不断地将中国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的问题放到强国论坛这样一个公共的讲坛上,引起公众的关心与思考。
第三,“社会安全阀”功能。与传统媒体的舆论不同,网络媒体传播的舆论是一种潜在的、无形的力量。强国论坛深水区上的发言者多数带着面具,他们用假名字,身份是隐匿的,所以观点的表达比较少顾忌,更能反映一些传统媒体上难以表达的观点和情绪。学者科塞认为,敌对情绪的发泄具有安全阀的功能,社会安全阀可以运用潜在的冲突维持社会结构,而不至于破坏整个结构。
从本研究的发现看,在事态得到缓解,或情绪得到释放后,BBS议题常常就发生衰变乃至终止,比如说“购宝马做官车事件”,6月15日发贴量是7,6月16日是5,6月17日没有。这个渐减的数据表明,网民就此事或褒或贬或中立的感情得以释放,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众的情绪,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结论与启示
1、媒体网络论坛中存在“把关人”
“把关人”是大众传媒里的一个理论概念。1950年,传播学者怀特将这个心理学领域的概念引入到新闻研究领域,明确提出新闻筛选过程中存在着“把关”模式:社会上有大量的新闻素材,大众传媒需要对其进行取舍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传媒组织形成一道“关口”,通过这道“关口”传达到受众那里的新闻只是众多新闻素材中的少数。
实际上,“把关人”在媒体网络论坛中仍然存在。以强国论坛为例,如果没有“把关”,那么,根据网络的特点,所有的人都可以毫无顾忌的交流、甚至是肆无忌惮的发泄,可能会造成一些重大的政治影响。但是,在强国论坛发展过程中,不仅没有出现重大失误,而且使它从一个网站的论坛发展成为中国网络媒体的一个重要的品牌,成为一个象征网络互动优势的符号。由此可见,强国论坛深水区不仅设有关口,把关者的管理水平和把关能力也不容忽视。
媒体网络论坛“把关人”最常用手段是删贴。关于强国论坛的删贴原则,人民网负责人蒋亚平曾概括说,总的想法是,一是只要不违法、只要爱国、只要符合《人民日报》网络版宣传报道基本原则;二是只要格调健康、只要讲礼貌,那么可删可不删的,就不删。在表面上,强国论坛的网友与版主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删贴与反删贴、封ID与换“马甲”成为版主与网友经久不衰的对抗焦点,但是,在这个矛盾之下,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双方都希望强国论坛能够长久地生存下去。网友所争取的,是自己一时的言语权利,而版主所维护的,是网友长久的言语权利。
2、媒体网络论坛中存在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功能”是大众传播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假设。这一假设认为大众传播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判断。那么,媒体网络论坛中是否存在议程设置呢?
首先,媒体网络论坛具备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相互交织的网络特点,而在议程设置方面,人际传播是对大众传播的一个有力补充。
其次,议程设置假设认为,人们对某些议题的关注程度,主要来源于这些议题被报道频率与强度。毫无疑问,媒体网络论坛可以轻易做到这一点。举例来说,关于邓玉娇事件,强国论坛深水区6月15日、16日、17日,相关主贴分别是3、17、34,连续三天时间内,就集中发表了54个主贴,报道的频率和强度都很大,自然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议题的关注。■
参考文献
①韩隽、吴晓辉 等编著:《网络编辑》[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②彭兰,《强国论坛给了我们什么启示》[J],《信息网络安全》,2008
③bbs1.省略/bo-
ardList.do?action=postList&boardId
=2&pageNo=13
成人论谈范文6
【关键词】法医病理;老年人;肺动脉栓塞
肺动脉栓塞(pulmonaryembolism,PE)是内源性或外源性栓子堵塞肺动脉引起肺循环障碍的临床和病理生理综合征,其发病率在心血管疾病中仅次于冠心病和高血压,其死亡率仅次于肿瘤和心肌梗死,占全部死亡原因的第三位[1]。本病发病急骤,死亡突然,所以患者生前诊断正确率较低。即使临床上能够明确诊断,但因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太短促,所以也难急救成功。肺动脉栓塞引起猝死个案已有报道[2],由于其尸检检出率为3%[3],尽管近年来PE的病因学、诊断学和治疗学的研究有了明显提高,但由于其症状不典型,发病急、猝死者多,临床误诊率仍高达80%左右[4]。因此,无论对于临床医学诊断和法医学检验都应引起高度重视。PE多发生于老年患者,是老年患者住院期间最常见的肺部疾病和致死原因之一,然而老年肺栓塞的临床病理特点国内外却罕见报道[5]。本研究回顾北华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教研室3例老年人因肺动脉栓塞导致死亡的案例,结合相关文献进行临床病理分析、法医病理解剖和猝死的发病机理分析,以提高该病的认识,增加救治成功率和尸检检出率职称论文。
1材料与方法
1.1材料来源
北华大学法医教研室自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中,老年人因肺动脉栓塞猝死案例3例(含尸检材料及详细的临床资料),且排除因胸外按摩推挤血栓进入肺动脉的人为现象。
1.2方法
临床材料:对全部就诊病历材料分析临床表现(症状、体征)、发病至死亡的变化过程、辅助检查及临床诊断。尸检材料:系统解剖后常规取材,10%福尔马林液固定,石蜡包埋,LEICARM2015型切片机切片,HE染色,olympus显微镜观察。
2结果
临床及尸检材料如下。
例1,彭某,男,60岁,因“腹痛”在某医院诊断为胆结石。入院6d后手术,术后5d在病房中解大便倒地,予以对症治疗,病情基本平稳;术后7d去放射科检查时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左右肺动脉有暗红灰白色血栓充满管腔,肺膜点状、片状出血,切面广泛暗红色实变区。镜下:肺泡壁部分变薄或断裂,肺泡融合扩大,肺泡腔内充满水肿液、红细胞,肺动脉管腔内由血小板小梁、纤维素、红细胞及白细胞组成的血栓,心肌、心内膜及外膜较多中性粒细胞及少量单核细胞浸润;余无异常发现。死因:肺动脉骑跨性血栓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例2,张某,男,63岁。2007年因交通意外致胫腓骨骨折入院。入院20d后下床大便后述说胸闷、出冷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所见:原位剪开心脏动脉、肺动脉主干,肺主动脉有条索状疑似凝血块充满管腔。置尸体俯卧位,从足跟至腘窝直线切开皮肤,向两侧分离肌肉,暴露小隐静脉,自下而上以2cm的间距横切静脉,见有呈香肠样物质突出,左侧走行12cm,右侧走行10cm。病理检验条索状疑似凝血块和香肠样物质均见混合血栓。病理诊断:1)肺动脉主干血栓栓塞;2)肺淤血水肿。
例3,俞某,男,75岁,因右侧胸闷、气短2个月入院。入院后查体见患者一般状况好,除见右下肢体有静脉曲张外无其他特殊阳性体征。入院后15d下床活动时,突发性胸闷、心悸、呼吸困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原位剪开心脏发现三尖瓣至右心室、肺动脉主干有一长13cm灰白暗红条状物,双肺无萎陷。镜下:心肌、心内膜及心外膜有淋巴细胞、单核细胞浸润,右心耳见附壁血栓,其心腔内及肺动脉条状物可见血小板小梁及纤维素组成的血栓,其间大量红细胞、白细胞。余无明显异常。死因:在全心炎基础上并发肺动脉主干栓塞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综上,3例临床特点如下:3例老年人肺动脉栓塞发生时,临床表现多以危急重症出现,当肺动脉主干及大分支被巨大血栓栓塞时,病人迅速出现突发性胸闷、心悸、呼吸困难,休克等,因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3例尸检特点如下:3例老年人猝死后尸检结果可见,在原位剪开3例老年人心脏及肺动脉干,均发现巨大血栓,镜检:例1、例3为红色血栓,例2为混合血栓。
3讨论
3.1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好发季节
有资料显示,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发生率与季节有关。据Green等报道[6],英国的Birmingham地区肺动脉栓塞在春季的4月和秋季的9~10月发生率最高,夏季的发生率最低。另据报道[7],香港地区肺动脉栓塞的发生有两个低峰季节,分别为夏季的6~7月和初冬季11~12月,而春季的1~3月为高峰季节。我们认为,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发生率与季节之间有一定的联系,这种集中趋势表现为4~6月发生率最低,10~12月发生率最高。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与本地区10~12月的气温较低、机体内血管收缩、血流变慢更易发生血栓形成有关。
3.2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猝死场所
肺动脉栓塞猝死案例中,多在医院内发生猝死,与排便致腹内压增高、翻身护理、下床活动、情绪激动等因素有关。猝死病例住院时间为7~20d,平均住院时间为14d。症状发作至死亡的时间为15min~1h。在医院内发生猝死者多涉及医疗纠纷鉴定,在医院外猝死者多疑为中毒死而提出法医鉴定。
3.3老年人肺动脉栓塞发生的高危因素
肺栓塞的最常见的危险因素是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老年人由于静脉扩张,对纤维蛋白的溶解降低,加之活动减少,血流缓慢,血液处于高凝状态和静脉壁的损伤,因此比其他年龄组更容易发生静脉血栓。据报道[8],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发生随年龄成指数增加,从20到80岁增加近200倍。因此,对于明确诊断有下肢深静脉血栓的老年患者,尤其是同时有其他危险因素存在时,应当高度警惕肺栓塞的发生。除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形成外,引起老年人肺栓塞的危险因素依次为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病、长期卧床等。老年人常常是集数个危险因素于一身,这是其肺栓塞发病率高的重要因素。在肺栓塞的基础疾病中,老年人恶性肿瘤的发病率明显增加,特别是肺癌较常见。肺癌是引起血栓栓塞性疾病常见的合并症[9],肿瘤患者血液中可能存在凝血激酶以及其他能激活凝血系统的物质,如组蛋白酶和蛋白水解酶,使得恶性肿瘤患者易发生肺栓塞。血栓可发生于各种类型的恶性肿瘤,其中以肺癌较常见,有时肺栓塞甚至可以是老年肿瘤患者的首现症状。
3.4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诊断和治疗
老年人肺栓塞的临床常见的症状有呼吸困难、胸闷、心悸、紫绀、胸痛,巨大肺动脉栓塞可致休克、晕厥。典型的肺栓塞症状如突然胸痛、咳嗽、咯血、呼吸困难,加之X线肺表现(楔形或锥形阴影,膈肌抬高,胸膜反应,肺局部血流减少等),心电图改变(SⅠQⅡTⅢ电轴右偏,右束枝阻滞,肺性P波等),容易做出诊断。但老年人多无上述典型表现,医生对肺栓塞认识不足,警惕性不高或思维单一,很容易误诊、漏诊。因此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相应检查,及早做出诊断,并给予即时适当治疗。
老年人由于心肺基础疾病比较多,平素心肺状况比较差,常表现为多种临床症状与体征并存。所以老年人如出现突然加重的呼吸困难、胸痛、咯血、心悸等临床表现时,不要单纯对症治疗,还应当加强对其体征的检查;不仅要检查心肺,还应注意对下肢肿痛的检查,早期发现肺栓塞。老年人动脉血氧分压降低是一种正常的生理改变,D二聚体是诊断静脉血栓的特异性较强的方法。由于老年人常合并多种疾病,D二聚体的值很少正常,若D二聚体正常可以除外肺栓塞[10]。肺动脉造影是目前公认的最可靠的诊断方法,但由于费用昂贵,而且老年人肾功能减退,所以不作为首选方法。放射性核素与肺灌注显像是诊断肺栓塞的一种安全可靠、无创的方法,可以诊断亚肺段以上的病变,与肺动脉造影相对照,其灵敏度为95%,特异性为87%[11],比较适合老年人。一旦肺栓塞的诊断成立,应立即积极治疗,目前提倡较为积极的溶栓治疗,但是由于受到年龄、发病时间、基础疾病等条件的制约,和单纯对症治疗相比,治疗效果明显改善。
3.5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的法医学鉴定
关于老年人肺动脉栓塞猝死的法医学检验,我们的尸检经验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高度重视死者生前是否有易致肺动脉栓塞的高危因素存在,如创伤、心脏疾病、近期手术史、肿瘤,若存在高危因素,则应仔细检查肺动脉及其分支以及双下肢深部静脉有无血栓存在。2)注意收集死者生前症状体征资料,特别对有突发气急、紫绀、休克、胸痛、咯血等临床表现,应高度疑为肺动脉栓塞。本组上述表现的发生率为16%~40%。由于该病的临床误(漏)诊率较高,所以对于该病应引起高度的重视,而不能因为临床资料无相应提示而忽视该病的检验。3)应仔细全面检查心脏与肺脏之间血管系统,最好在原位剪开右心室和肺动脉来检查血栓栓塞,以免造成该病的尸检漏诊。4)肺动脉栓塞猝死尸检诊断中,应排除因胸外按摩造成血栓向肺动脉移位所致的人为现象[12]。确定肺动脉栓塞一定要检查血栓的来源部位,重点检查下腔静脉、髂静脉、股静脉、腓静脉、心腔内等有无血栓形成,并进行镜检确诊。5)下肢静脉血栓的检验至关重要,按照SpitzWu[13]推荐的方法,可以将小腿静脉生前形成的血栓与死后凝血块区别开来。首先从足跟到窝在小腿后面纵行切开皮肤暴露腓肠肌,再用解剖刀将小腿背侧肌群从后面与胫骨向上分离开,动作尽量轻柔,避免过度牵拉或触摸腓肠肌。然后每隔2~3cm横行切开已翻卷向上的腓肠肌。如有血栓形成,则可看到结实的、形如香肠的血栓从静脉内突出来,而死后凝血块则扁软的,不能突出来。6)对于生前存在颅脑损伤、心脏疾病的案例,当发现肺动脉有栓塞时,肺动脉栓塞致死的结论一定慎重。因为当肺动脉小分支的轻度栓塞时,是不会引起病人死亡的(即使没有经过相应的治疗)[14]。然而肺动脉栓塞时,除机械性阻塞外,还可引起肺动脉反射性收缩,血栓栓子内血小板释放出的5羟色胺和血栓素引起的支气管和肺泡导管以及肺动脉、冠状动脉、支气管动脉痉挛,导致急性右心衰。有时,即使较小的分支阻塞,患者也可由于这一机制致死[15]。因此,主要死因的确定应辩证地分析,依据全面系统的尸体解剖,正确评估原发颅脑损伤、心脏疾病、栓子的大小和栓塞部位在死因中的地位和作用。涉及肺栓塞的死因分析应慎重判断,本研究中3例老年人肺动脉栓塞1例为骑跨性栓塞,2例为肺动脉主干栓塞,因栓塞肺动脉主干,病人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发绀、休克等症状,并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碎死。7)对于肺动脉及下肢深静脉内的血栓块应注意与死后凝血块加以区别,最好做相应部位的组织病理切片,在显微镜下加以确定。8)肺动脉栓塞发生前,多有致血栓脱落进入肺循环的诱因,特别是医院内发生的肺动脉栓塞猝死,死前可能有翻身护理、排便、下床活动、情绪激动等诱因存在,因此应注意收集上述资料。9)肺动脉栓塞猝死的法医学检查,除应全面地进行系统尸体解剖外,还应排除中毒,机械性损伤等暴力死。10)关于肺动脉栓塞猝死的机理,我们认为与栓子的大小以及栓子阻塞血管的面积有密切关系。巨块型栓子在猝死中的作用比微小型栓子的作用大,巨块型栓子阻塞肺动脉能致肺循环迅速衰竭而死亡。
总之,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法医承担医疗纠纷尸检任务的进一步加强。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对老年人疑有血栓形成因素的,特别是患有下肢静脉血栓及重症心血管病等,除了全面仔细尸解,在心脏剖验时应主张常规原位剪开心脏,探查肺动脉及主干,这样能有效发现其死亡原因,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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