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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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1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风险管理 内部评级法

从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即《旧巴塞尔协议》,到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变得更加严格和全面。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我国政府已经承诺于2010年从国有大银行开始逐步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迟于2013年中国银行业将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一协议的实施必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资产质量。

一、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1.1988年《旧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跨国金融机构层出不穷,金融国际化突显,促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1974 年,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更是令整个国际金融界震惊。加强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促进各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十国集团”为首的央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的巴塞尔开会,并建立了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

通过对1975年9月制定的“神圣公约”和1983年5月通过的《对银行的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的修改,巴塞尔委员会采纳了英美监管当局关于统一评估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建议, 于1988 年7 月通过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旧巴塞尔协议》。

《旧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等因素,它的出台标志着西方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的完善与统一。

2.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末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旧巴塞尔协议》的缺陷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 年6 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 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继承了《旧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管理。重新确立了资本的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新资本协议提出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把风险管理由原来只注重的信用风险扩展到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风险的计量方法上考虑到不同银行的发展层次,推出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调高了风险的敏感系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结构如图。

3.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基于以上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 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提高公允价值的评估。2008 年6 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与欧美等国际先进的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所以风险管理技术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近些年的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不彻底,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不完善,资本充足率的提高过分依赖于资本的外部注入。部分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还停留于依靠过去经验,由部门领导讨论定价的问题。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起了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但是由于刚刚起步,在风险控制上缺乏经验。

第二,我国风险管理缺乏科学性。国际先进风险管理工具的科学性是建立在大量数据的基础之上,而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起步较晚,数据极为匮乏。《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倡导的内部评级法,在我国目前尚无法实施。

第三,我国缺乏权威公正的外部评级机构。欧美等先进商业银行对贷款的风险管理,都主要参考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等国际三大评级机构的评级。而我国的评级机构多是政府指定,评级也缺乏公正性。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一,积极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次贷危机,许多研究发现,凡是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国家在这次危机中受到的冲击较小,这充分说明了新巴塞尔协议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新协议推行的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全面考察。

第二,完善风险管理机构,创建企业风险管理文化。商业银行应制定政策,准确定位董事会、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责任,确保风险管理、风险评估、风险监察的等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创建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第三,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我国的风险管理人才缺乏,我国商业银行要吸收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建立高素质、复合型的风险管理队伍,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2

[关键词] 《新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内部评级法

2004年以来,我国银行系统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系统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如今混业经营正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运作的趋势,但新业务在产生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作为国际商业银行监管风向标的《旧巴塞尔协议》,自其产生之日起就为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提供着可供参考的指标和依据,其几经改革和变迁,体系和框架日趋成熟,逐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因此,怎样在《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新课题。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实现入世承诺,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开放银行业,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关系

从表面上看,《新巴塞尔协议》侧重的是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当局的监督。其实,《新巴塞尔协议》在更深层次上,是一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规范文件。

首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诸多内容中的核心部分就是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新巴塞尔协议》在根据不同的资产面临的风险提供不同的风险系数的基础上,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风险更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其次,《新巴塞尔协议》在制定之前,吸收了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的理念,即八个因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众所周知,COSO是美国自律性的内部控制规范制定组织。《新巴塞尔协议》对其理念的吸收,说明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企业界的共识,还是商业银行经营满足安全性、赢利性和流动性要求的重要方面。

另外,根据众多国家实施《旧巴塞尔协议》的经验,《旧巴塞尔协议》在改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无庸置疑的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必然迫使商业银行改变风险资产机构,提高资本充足比率。这个过程,会带动商业银行多方面的改变:通过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和表外项目的控制;对资产相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比较,实现资产组合优化;协调统一的资本比率和风险权数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比较,以便迅速找到不足,提高营运效率。

二、《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对于最低资本率仍然要求维持8%,内容包括:建立内部评级系统、修正标准法规定、提供信用风险减轻交易的计算方式、资产保全以及增订操作风险要求。第一支柱第一次对操作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资本要求,鼓励好的银行自行建立内部评级机制,以期符合自身经营特性。

第二支柱提升了监督检查的作用,旨在鼓励银行为了识别、度量和控制风险,发展适合自身特征的内部风险资本评估,为银行监管提供了防止银行无正当理由的减少资本进行监管干涉的依据。

第三支柱体现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增加透明度促进市场约束的努力,特别强调资本和资本充足率披露(其中含有资本结构的组成和监管资本率),包括风险暴露的风险信息的市场披露(其中含有信用、市场、利率和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为了实现与国际银行运作机制的接轨,我国银监会于2004年3月1日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两者有联系,也有不同:

1.《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将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在内;《办法》还借鉴了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在计算风险时摒弃以OECD成员与否决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在资本要求计算方面,《办法》合理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对《旧巴塞尔协议》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2.《办法》参考《新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和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四章的规定,明确了监管当局的监督职能,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是按照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的类型划分为三类: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为了防止资本充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干预措施;对资本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可以采取纠正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监管当局还可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并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3.《办法》与《新巴塞尔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没有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之所以有这个重大区别,是因为我国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内部评级系统始终处于不健全的状态。商业银行虽然已经根据《旧巴塞尔协议》建立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风险资产的测算工作始终未能制度化。风险测量成本高、信用环境差使得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和推行存在巨大障碍。

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后达标期限。近两年,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纷纷达到标准要求,成功上市。

四、《新巴塞尔协议》框架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点

多种障碍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不具备全面实行《新巴塞尔协议》的现实条件。但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商业银行还应当重视改善风险管理”。可见,在2007年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向《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根据我国的现实,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外部评级机构,关注信用等级转移概率。针对信贷业务,传统的内部控制主要是“审贷分离”制度。《新巴塞尔协议》特别强调内部信用管理问题,最主要的做法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法。我国目前《办法》主要借鉴的是《旧巴塞尔协议》的做法。但是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只要在原法的基础上稍加改进,便可以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如下表:

表《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在内部信用评级法上的不同

构建外部评级机构,让其在内部信用评价法下发挥作用,是实现商业银行有效内部控制的有效途径。

其次,这个制度要关注信用登记转移的概率。结合表1来讲,就是某一项资产的信用级别由AAA转移到BBB的概率是多少。这一概率的计算,主要的工作室做好内部信用评级的管理,这种管理除了给出评级级别结果外,还侧重于级别的变化和变化的方向、程度的大小等,同时要掌握变化的可能性以及变化的趋势。因此,商业银行建立自己的信息库,并将信息库在商业银行之间的互通和共享十分有必要。

2.新兴业务必须强调在险价值。我国商业银行很重视开展新兴业务,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债买卖等。这些业务所蕴含的风险不同于传统信贷业务,在内部控制上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必须强调其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新巴塞尔协议》提倡商业银行应该有自己的内部风险和内部评级模型,并用这些模型去解决新业务带来的新风险。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并未市场化,金融市场也没有相应的衍生工具来规避利率变化带来的市场风险,因此,国债买卖业务亟需构建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特别是提前还款风险,也需要制定相应内部控制制度来进行控制。

3.构建独立的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西方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建立了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该部门独立于整个企业的风险,从而保证客观、公正、独立、透明化监督的作用。这与《新巴塞尔协议》的主旨不谋而合。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内来考核内部控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许多银行都没有建立独立的评价监督部门,这一部门的缺失,使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大大降低了银行识别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3.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内部控制。《新巴塞尔协议》建议商业银行使用金融衍生产品来规避风险、适时获利。许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也十分注重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但是,金融衍生产品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内部控制机制不利、技术能力不强的情况下加以利用,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巴林银行、远东证券就是典型的例子。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业主要是以“商”的角色出现。但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控股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往来,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因此,尽早在金融衍生产品这个方面进行风险权重的规定和控制,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3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中国银行业 借鉴

巴塞尔协议ⅲ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产生的,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2010年11月12日闭幕的二十国集团(g20)首尔峰会上通过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此前拟定的有关银行资本与流动性框架的新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其时间表也得到了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将对各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产生深远影响。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核心资本的结构,上调核心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准备资本。通过调整,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其中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二)引入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

通过规定这些比率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按照协议的要求,最低杠杆比率是3%,流动杠杆比率是100%。

(三)从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确定了新的资本监管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从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两个层面确定了新的资本监管框架,包括对资本充足率公式中作为分子的资本的定义和构成进行修改、对分母中风险权重的更新和强化、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有效补充、对顺周期和金融机构关联的处理等。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借鉴意义

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商业银行的推行将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增强银行业吸收冲击和损失的能力,降低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确保银行经营稳健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中国银行业引入巴塞尔协议ⅲ,也能够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但是关于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借鉴意义,应辩证的看待,全盘的照单接受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

(一)巴塞尔协议ⅲ可以借鉴的优点

1.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可以保证中国银行业的稳定发展。金融危机的现实表明,当经济衰退银行遭受损失前,通常伴随有银行信贷的过快增长甚至出现信贷泡沫,泡沫破灭银行将遭受损失,并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稳定。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缓冲比率为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在银行信贷过快增长时为银行提供保护。中国银行业近些年的信贷增长速度很快,也应构建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在信贷快速增长的周期建立反周期准备,以提高银行业的稳定性。

2.巴塞尔协议ⅲ提供了汇集各类风险的平台。巴塞尔协议ⅲ除包括信用、市场、操作风险以外,还有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集中度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汇集平台。巴塞尔协议ⅲ重视不同风险种类之间的相关性、传染性,加强对间接风险、交叉风险的识别和管理。中国银行业引入巴塞尔协议ⅲ,识别与管理各类风险,为全面风险管理的推行提供了条件,并能够使得风险管理更趋专业化。中国银行业应建立风险管理的技术数据库,如数据集市和数据仓库,同时要在理念上树立“整合风险管理”的概念,既要为各类型风险确定专业的管理部门,又要为整合风险管理设定专业的队伍。

3.巴塞尔协议ⅲ建立联系风险与资本的纽带。银行的各类风险和整合风险被测量、评估之后,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设定,银行所需要的资本就可以计量出来了。这种联系风险与资本的纽带功能使得风险管理部门和资本管理部门不再相互隔离,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时要考虑资本需求,而拟定资本计划也要充分考虑风险状况。与国际银行业比较,中国银行业差距比较明显,风险量化还处于初步阶段。由于数据、系统和人员制约,难以对关键风险因子和资产组合进行准确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量基本还是空白。现有的风险管理技术不足以在银

内部准确衡量风险的总体水平和风险分布。风险控制主要还停留在传统的信贷质量管理上,而资本约束的作用只是体现为满足监管要求,与国际银行业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存在不小差距。引入巴塞尔协议ⅲ,将促使银行风险管理的使命从控制风险向经营风险、创造收益的高度提升。

(二)巴塞尔协议ⅲ不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的方面

1.资本充足率水平标准是否科学仍是个疑问。8%的总资本充足率水平是一道监管红线,但巴塞尔委员会从来没有证明过,也永远不可能证明,这一资本充足率水平既能保证银行不发生倒闭,同时又能保证银行资本能有效率的运行。

实际上,由于gdp产值、房地产价格、股市的不同差异,不同国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不相同,一刀切的统一要求8%的资本充足率不一定是合理的规定。例如,资本充足率应有逆周期调整,一个国家在经济上行时,应该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下行时要有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另外在中国,有四项安全、干净的资本也应该被重视。一是银行系统中相互持有的次级债,该项资本已经被监管部门要求从银行附属资本中扣除;二是高额的不良贷款拨备,在我国高于150%的拨备覆盖率,很大一部分干净资产可以考虑作为资本补充的途径;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已有该项制度的国家中,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也应考虑在广义资本中;四是法定存款准备金,即使银行破产,上缴到央行的这部分资金也是安全的,可以作为流动性的补充。

2.逆周期资本与中国经济周期可能存在矛盾。逆周期监管理论认为,周期性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经济上行时期大量放贷积聚风险,助推经济泡沫,经济下行时期引发信贷紧缩,从而扩大宏观经济在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波动幅度,并最终加剧金融体系风险。所以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信贷增速高于gdp增速时计提逆周期资本。但以我国2008年为例,当时受国际经济危机及国内经济下行的影响,经济形势不佳,为了刺激经济增长,银行大量投放贷款,此时信贷/gdp是逆周期的。如果执行逆周期资本要求,就会导致经济下行反而要求增加资本,从而抵消扩张性宏观政策的作用。

3.巴塞尔协议ⅲ与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全相适应。巴塞尔协议ⅲ本质上仍然是西方银行风险管理价值观的体现,框架结构中更多地融入了欧美银行的业务特点和市场特点,这些规定不一定全部适合中国银行业。再加上制定巴塞尔协议ⅲ的过程中,相关欧美国家也进行了妥协与调整,比如流动性指标因子的多番妥协与调整,就是为了照顾欧美银行的利益。尽管不能说巴塞尔协议ⅲ完全不适合于中国银行业,但其中肯定有颇为不利之处。最初倡导巴塞尔协议的发达国家,大多是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国家,而我国目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严重依赖银行,巴塞尔协议的高资本要求或许会对宏观调控货币政策的灵活性有所损伤,并进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总结来看,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的完善,加强了业务结构导向,体现“审慎监管、多元补充”,更多地体现同层次的补充提高。引入巴塞尔协议ⅲ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引入的过程中,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入“中国特色”,摈弃其中不适合中国银行业的内容,使其更能促进中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02)11-19.

[2]李剑.《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比较[j].财会研究,2012(04)162-163.

[3]喻辉.巴塞尔协议iii与商业银行资本风险管理探析[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3)19-21.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4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银行; 监管; 资本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2010 年底,《巴塞尔第三版协议: 更加稳健的银行和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 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Ⅲ) 正式出台。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 在反思国际金融危机和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对银行业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其目的在于增强银行业吸收冲击和损失的能力,降低金融业对实体经济的溢出风险,确保银行经营稳健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微观审慎监管

(一) 强化全球资本框架

尽管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协议Ⅱ,资本监管都是银行监管的核心。但是次贷危机仍然反映出资本监管存在的不足,如监管资本的质量不高和水平偏低、监管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等。

1.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

金融危机的现实表明,过度的金融创新导致了资本结构的复杂化,易造成资本监管的漏洞,不利于银行应对风险的要求,加上一级资本质量下降,商誉等无形资产未被扣除,影响了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而且,各国法律制度、税收政策、会计准则等的差异,也影响了资本的质量、一致性、透明度和可比性。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提出了资本定义和构成的一揽子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Ⅲ做了正式界定,总体上,新的监管资本结构更加简化,划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一级资本能够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地吸收损失,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构成,一级资本进一步可划分为普通股一级资本和附属一级资本。二级资本仅能够在银行清算时吸收损失,巴塞尔协议Ⅲ简化了二级资本,取消了巴塞尔协议Ⅱ中的附属二级资本,并取消了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以确保吸收市场风险的资本与吸收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质量相同,提高资本的一致性。

2.强化风险覆盖面

金融危机前,很多银行的业务集中于资本市场相关的领域中,银行总资产增长迅速,但是在巴塞尔协议Ⅱ的规则下,一些表内外主要风险和衍生品相关风险未能被捕捉到,致使风险加权资产增长却相对缓慢,这是金融危机放大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风险覆盖面,希望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与总资产增长相匹配,并有相应的资本来支持其资产扩张。巴塞尔协议Ⅲ对风险覆盖面的强化体现在证券化产品、交易账户、对手信用风险等方面。

(二) 引入全球流动性标准

金融危机发生,通常会出现金融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不足、下降甚至干涸。金融危机前,资产市场通常很活跃,融资成本很低,但市场条件的逆转会使流动性迅速蒸发,即使银行的资本充足,仍然会面临流动性困境。显然,资本充足只是银行稳定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流动性对金融市场和银行部门的正常运行同样重要。银行系统在极端压力情境下,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支持金融市场和机构的运行。银行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由于违背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因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8 年推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作为这些原则的补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第三版协议: 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和巴塞尔协议Ⅲ中提出了流动性覆盖比率( LCR) 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NSFR) 两个融资流动性的最低标准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三、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改革——宏观审慎监管

(一) 减缓顺周期性

巴塞尔协议Ⅱ出台前后,不少研究表明,其资本监管要求会强化银行信贷的顺周期性。次贷危机爆发后,巴塞尔协议Ⅱ的资本监管规则受到了众多的批评,为了缓解其顺周期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Ⅲ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包括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采取更具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银行成为冲击的吸收者而不是风险的传递者。

1. 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

巴塞尔协议Ⅱ增加了风险敏感度和监管资本的覆盖范围。为了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采取了一些权衡措施,并要求银行要涵盖衰退情景下更大的信贷利差来进行压力测试。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还评估其他一些措施以使监管者在风险敏感性和资本要求的稳定性之间达到更好的平衡,如欧洲银行监管者协会( CEBS) 和英国金融服务局( FSA) 对违约概率的调整方法。

2. 资本留存缓冲( 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

在金融危机初期,许多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已经恶化,但仍然还大量发放红利、奖金和进行股票回购,这种行为主要由集体行动问题导致,因为如果银行的分配减少将被视为负面信号。为了应对这种市场失灵,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引入了资本留存缓冲,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经济衰退时期吸收损失,资本留存缓冲由普通股一级资本组成。尽管银行在危机期间可以利用这一缓冲,但资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会越大。

3. 逆周期资本缓冲( 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

金融危机的现实表明,当经济衰退银行遭受损失前,通常伴随有银行信贷的过快增长甚至出现信贷泡沫,泡沫破灭银行将遭受损失,并引起或恶化实体经济的衰退,反过来又影响银行的稳定。因此,在信贷过快增长时,银行建立资本防御就非常重要,通过构建资本防御来缓解信贷过快增长。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缓冲,由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损失的资本构成,缓冲比率为0-2.5%,将根据各国情况具体执行。逆周期资本缓冲是基于一项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在银行信贷过快增长时为银行提供保护。对一国而言逆周期资本缓冲仅仅在信贷增速过快并导致系统风险积累的情况下才会生效。一旦逆周期资本缓冲生效,将作为留存缓冲范围的延伸。

四、对我国银行未来监管实施进行展望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5

关键词:次贷危机;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l(2012)03—0051—05

一、次贷危机推进巴塞尔协议的改革

2007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经历了由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最后转化为流动性危机的过程,并蔓延至全球,成为自1929--1933年经济危机以来影响最广、损失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至今全球经济仍未从衰退中脱身。

2007年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因无法满足抵押贷款回购要求,从而申请破产保护,由此拉开了美国金融危机的序幕,随后经历了三个阶段逐渐演化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第一阶段,利率风险引起信贷危机。随着2005年以来美国连续17次加息,导致次级贷款借款者还款压力加大,断供现象严重,次级贷款公司坏账上升,市场上投资者对次级贷款抵押债券回购需求加大,次贷危机由此爆发,美国有30多家次级抵押贷款公司出现停业,至2008年9月美国政府出手接管房利美和房地美两公司,道琼斯指数和纳斯达克指数接连大幅下挫。第二阶段,市场流动性蒸发,信贷危机转化为流动性危机,以雷曼兄弟倒闭为标志,短短几个月AIG被迫国有化,美国五大投资银行中三家倒闭或被收购,全球金融机构大范围损失现象显现。第三阶段,随着欧债危机的爆发,危机通过多渠道影响实体经济,成为全球金融危机,实体经济遭受严重冲击,全球经济进入严重衰退。

(一)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一,银行放宽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级别低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员发放次级贷款,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非理性繁荣,直接带来了潜在的信贷风险,2000--2006年,美国现房销售价格上涨了80%。

第二,大量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给放款机构形成风险转移的幻觉,进一步促使了次级贷款的发放。流动性过剩催生的对高收益债券的旺盛需求,推动了次级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风险随着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债券卖给全世界投资者,从而将金融风险扩散到全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投资者不了解次贷债券隐含的风险。

第三,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通过互相提供信用违约互换(CDS)外部信用以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这种担保导致已转移的信用风险回归。CDS增加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促进了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但是如果CDS交易对方无法赔付,市场机会发生危机。

第四,金融机构大量介入二级市场,高杠杆率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为了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分取利益,大投资银行、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结构投资机构(sⅣ)发行短期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去投资次贷债券,从中赚取差价。但短贷长投蕴含了不少流动性风险,2007年8月份出现流动性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SIV机构出现融资困难,同时由于所持有的资产价格下跌使得表外实体损失惨重,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这些表外实体虽然都是单独法律实体,商业银行没有法定义务承担表外实体的投资损失,但为降低表外实体破产给银行集团带来的声誉风险,银行被迫将这些表外风险暴露重新收回表内。此类表外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一方面表内资产迅速膨胀和集中度风险上升要求银行增持资本,另一方面巨额的投资损失侵蚀了银行的资本基础,导致资本充足率骤然下降,金融机构必须收缩信贷资金以控制资本对冲率,从而在流动性短缺后不可避免出现了信贷收缩,从而导致实体经济的萎缩。

(二)次贷危机后巴塞尔协议的改进

次贷危机爆发于《巴塞尔协议Ⅱ》(统称新资本协议)全球正式实施之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此次危机是资产证券化泛滥的结果,此次危机可以看作是1988年旧资本协议缺陷的一次集中爆发,旧资本协议中表外资产不在资本的监管范畴,因此导致银行监管资本套利,近年来全球资产证券化现象严重。虽然新资本协议中要求将表外资产纳入资本监管体系,只是由于未正式实施,各国执行力度差异较大,但此次危机也暴露了新资本协议中顺周期性、资产证券化框架细化不够、交易账户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被长期轻视、金融机构长期高杠杆运作、信息披露要求不完善的缺陷。

为应对次贷危机暴露出的问题,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及金融学界都纷纷对巴塞尔协议Ⅱ提出改进意见。2009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征求意见稿),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再次提出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BCBS)召开27个国家央行行长及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通过了加强银行业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的改革法案——“巴塞尔协议Ⅲ”(BaselⅢ),并在11月韩国首尔峰会上通过,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文件。

这是次贷危机后全球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做出的大规模监管改革,是将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效率为先”的经营思路向“以安全为先”经营思路的转变,必将对全球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下简称“巴塞尔Ⅲ”)是在原有新资本协议基础上改革资本监管规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并增加杠杆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总体目标是改善银行体系应对由各种金融和经济压力导致的冲击的能力,确保银行体系稳健性基础上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本监管思路的改变

《巴塞尔协议Ⅱ》是在原有资本协议基础上扩充了风险计量的范围,引出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主要侧重于风险资产计量即分母的测算,但是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以风险识别为基础的银行管理与监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在丰富了风险资产计量的基础上,侧重于对分子即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都与资本的界定、资本的提高有关。

1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1)提高对交易账户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在旧框架下银行通过将大量风险资产转移至表外实现监管资本套利,未及时对银行表外风险和衍生交易带来的风险进行关注是导致本次危机的关键因素,因此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是本次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

新规则要求将表外资产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按照一定折算系数转换为信贷资产,并引入了基于12个月严重金融危机条件下压力风险价值的资本要求。对于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再次证券化风险,不再使用由于银行担保而得到的外部评级,将证券化情形下短期合格流动性便利使用的信用转化系数从20%提高到50%。

“巴塞尔Ⅲ”还针对危机中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暴露的问题进行修改,提高了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对证券化风险、表外交易风险、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提出了更加具体的管理要求;具体化了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如资产证券化风险、与表外特殊机构(SPV)利益关系、再次证券化风险等。第一支柱和第三支柱要求从2010年底开始实施,第二支柱的风险管理标准立即生效。

(2)强化交易对手风险的资本要求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来源于衍生品交易、证券融资和回购活动,交易对手风险也是本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风险。

新协议要求各金融机构测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带来的资本需求,同时需定期测算交易对手信用水平下降带来的公允损失(信用估值调整EVA风险),巴塞尔委员会认为EVA风险是比违约损失更大的损失来源;同时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某些“悬崖效应”。

因为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相关性比非金融行业更高,为解决金融机构因相互关联性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巴塞尔Ⅲ”提高了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将联合支付和清算体系委员会(CPSS)建立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对达到严格标准的中央交易对手的抵押品和市风险可使用0%的风险权重。这将推动对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实施综合管理,解决市场波动性扩大的压力时期资本要求过低的担心,有助于金融体系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2 进一步统一监管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

危机表明相同资本充足率情况下,资本结构的不同可用于直接冲减损失的能力差异较大,同时由于各国资本定义不一致,并缺乏透明度,从而导致市场较难对不同银行进行充分评估和比较。为更好反应各银行资本的清偿能力。“巴塞尔Ⅲ”对资本定义进一步细化,具体如下:

(1)资本分类

“巴塞尔协议Ⅱ”将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同时还有三级资本可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巴塞尔协议Ⅲ”重新将资本分为一级核心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三级资本,所有亏损只能从一级核心资本扣除。

在资本监管中包括一级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占一级资本的比重等指标。

(2)资本定义

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权益和其他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资本,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次级的、对非累积的收益具有充分灵活性、没有到期日或没有赎回激励安排。

一级核心资本必须扣除商誉、本行股票、净递延所得税资产、对未纳入并表范围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表现项目现金流套期储备的损益、贷款损失准备金缺口、银行本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负债公允价值的损益等。

二级资本主要是可用于清算的资本,权益顺序在存款和一般债务之后,原始期限高于5年,无赎回激励安排,在到期日5年前按照线性摊销入监管资本。

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提高资本的透明度,银行必须披露所有监管要素,并与会计报表项目有对应关系。

3 提高对资本的要求

(1)更严格的资本要求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要求,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从原来的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由原来的4%提高到6%;包含二级资本在内的总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前必须达标,其中2013年前,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3.5%;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在吸取次贷危机教训基础上,为有效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持有缓冲资本在经济危机时期可有效承担重大项目损失,巴塞尔委员会设置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且在一级核心资本中体现。

如果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达不到要求比例,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起实施,逐年增加留存0.625%,至2019年完全达标,即至2019年一级核心资本最低比率应达到7%。

(3)建立逆周期监管缓冲资本要求

经济繁荣时期,资产不良率较低,风险资产可能出现低估,且银行经营具有较明显的顺周期行为,即经济繁荣时期贷款增加较快,而公允计价和贷款持有到期的会计标准,都将放大顺周期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放大经济周期的波动和加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逆周期缓冲资本的概念。

逆周期缓冲资本是指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在经济上升期增加对银行的资本要求,增加超额资本,用于弥补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5%,各国根据实际经济情况中确定的,也需在核心一级资本中体现。

(4)对系统重要大型银行建立附加性资本要求

为应对本轮金融危机出现的“大而不倒”机构的道德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该类银行增加1%的附加性资本。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正在进行一项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可能包括资本附加费、或有资本、保释债等。银行资本充足但流动性紧张,因为这些银行未进行审慎的流动性管理。危机前,资本市场活跃,资金充裕且价格较低,但危机发生后,市场流动性迅速蒸发。本次危机反应了流动性对银行提醒的重要性,建立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样重要,因此“巴塞尔Ⅲ”力求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设定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指标(NSFR)。

流动性覆盖率(LCR)主要确保金融机构优质流动性资产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30天)的能力,该比率有助于商业银行拥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提高抵御短期流动性中断的弹性,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即:

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100%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用来确保银行在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满足其表内外资金需求的能力,促使银行做好资金摆布提高其在中长期的流动性。此指标是指银行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根据巴塞尔Ⅲ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即

净稳定资金比率=1年内可用的稳定资金/1年内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三)在风险资本框架之外,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

高杠杆是金融行业经营的本质特点,也是商业银行风险的巨大来源。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前期表内外资产高杠杆积累,增加了金融体系的脆弱。危机后商业银行被迫去杠杆化,进一步加大了资产价格下滑的压力,加剧了损失,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为了减少不稳定的去杠杆带来的风险,“巴塞尔Ⅲ”规定了3%的权益资产比重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以控制银行的资产规模。

由于各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业务品种的差异,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有冲突。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从2011年起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2015年开始进行信息披露。

三、“巴塞尔Ⅲ”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统一监管框架,其在资本金上的修改、引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杠杆监管率指标,都将加大对全球银行业的约束,带来银行经营模式、盈利结构的转变,进而对各国经济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

“巴塞尔Ⅲ”资本金质量数量的提高、覆盖范围的扩大都将扩大商业银行的赔付能力,约束银行的放款冲动,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流动性指标致力于提高各商业银行在日常备付及危机出现时期满足中长期流动性的需要,避免市场恐慌导致流动性迅速蒸发,导致危机进一步恶化;杠杆率指标的引入主要用于避免银行高杠杆的过渡积累给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总体而言,“巴塞尔Ⅲ”是对巴塞尔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必将引导银行业稳健发展。

2 加剧银行业补充资本的需求

银行是资本密集型的行业,资本金的微小变化都将对银行资金变动影响巨大,新协议一级核心资本提高至7%,是原有标准的3倍,且由于资本覆盖范围的扩大,所需资本金也随着增加,根据瑞银集团2010年6月的测算,实施新协议后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将增加近2000亿瑞士法郎,相当于直接翻倍。由此银行面临补充资本的需求,各国影响程度不同:

(1)亚洲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高,次贷危机对亚洲银行的影响较小,新协议的出台并不会带来其短期资本补充需求;

(2)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时受伤较深,但由于政府大量注资,相对资本金较为充裕;

(3)而除英国以外的欧洲银行将深受影响,一是危机对其影响也较大,另外危机后各国政府未对本国银行注资。特别是德国中小银行比重较高,目前有60%以上的银行是总资产未达到3亿欧元的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本就不高,影响较大。一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爱尔兰银行和爱尔兰联合银行业直接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困境,据估计,未来几年欧洲24家大银行将需要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

3 促使银行业经营转型

由于新协议导致商业银行迫切的融资问题,未来几年商业银行将通过不同渠道进行增资,但若需保持资本的持续增长,内源式增资仍是首选,在一段时间内银行的股息派送或许会降低。但是银行在股东的持续盈利压力下,会通过委托贷款、信托业务等方式谋求中间业务收入,即增加利润情况下资本不增,将导致银行致力于提升高附加值中间业务收入。

4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

可以看到,为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一级核心资本提升至7%,是前期标准的3倍以上,资本金的提高将约束商业银行信贷的投放,据巴塞尔清算银行统计,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将导致该国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下降0.32%,滞后影响期为4年半;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会导致GDP增速比基准水平低0.08%。因此新协议规定了8年的过渡期,否则欧美等国经济复苏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论

鉴于巴塞尔新协议实施后将对各商业银行和各国经济的重大影响,各商业银行需在战略上高度重视,具体应对策略建议如下:

(一)加强对“巴塞尔Ⅲ”的研究,建立新的资本管理体系

各国商业银行应抓住“巴塞尔Ⅲ”实施前的过渡阶段,成立专项小组研究本国“巴塞尔Ⅲ”的落地实施方案,重新调整本行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新的资本管理规划,提交本行风险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时全行上下应高度重视,通过绩效考核方案积极传导新的资本配置模式以及战略发展方向的调整,并组织专项技术小组,重新开发新的资本监管系统。

(二)多渠道补充资本

从现有情况来看,欧美等商业银行都与最低资本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各商业银行应通过增发股票、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次级债券等多种方式积极从证券市场融资补充资本,特别是通过增发股票增加一级核心资本。

但融资成本不可避免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因此各商业银行还应加大内源资本的增长,这也是商业银行资本保持长期稳定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尽量减少以分红,转而采取配股的方式分配利润。

(三)提高资本使用效率,积极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

巴塞尔协议三范文6

关键词:风险;内部控制;巴塞尔资本协定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机构,一方面其自有资金占有比重远低于一般商业企业,经营风险相对较大;另一方面银行作为货币的流动枢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健不仅关系到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也影响到周边地区甚至整个世界的金融和经济稳定,故银行业对风险的识别抵御要求相对较高,内部控制显得更为重要。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得多家全球著名大银行先后退出金融舞台: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美联难逃收购厄运,政府不再轻易为市场买单,众多银行似乎熬不到金融冰山的融化,危机面前只得自救。

与20世纪八十年代前因流动性风险导致银行失败不同,近期的银行问题多由内部控制失效引起。痛定思痛,现行内部控制制度面临新的质问与考验,健全银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银行业的监管体制等再次成为讨论的热点。提出新见解需要充分了解旧体制,银行监管重点可从新旧巴塞尔协议中得到映射。

一、20世纪八十年代的初始阶段

为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十国集团于1974年底成立了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由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1992年底执行)就是在一系列重大银行内部控制失效事件背景下、在吸收COSO-1992年报告(1994年修订)研究成果基础上形成的。该框架首次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研究的历史性突破。1988年巴塞尔协议目标有二:一是确保国际银行体系拥有充足的资本水平,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质量上来;二是为各国银行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项协议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引导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资产质量。通过确立了的资本充足率原则,要求银行监管者根据银行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构成,并依其承担风险的程度规定最低资本充足比率。银行的资本金规模须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二,确立了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世界上一些大的信用评级机构都普遍使用旧协议所提供的标准来审定对国际银行业的信用评级。

第三,确立了一种国际监管合作机制。旧巴塞尔协议从母国监管者的责任和东道国监管者的责任两个方面确立了母国并表监管和东道国当地监管两项基本原则。二者共存互补,统一构成有关跨国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原则体系的核心,共同服务于“充分监管”的既定目标。

二、20世纪九十年代的补充完善阶段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不断使旧协议的有效性受到怀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新业务新品种不断涌现、金融衍生产品大量使用,而对旧巴塞尔协议风险权重的确定方法却不能真正体现其风险性(旧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破坏力日渐明显,在银行保持8%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银行却不断发生巨额亏损甚至是倒闭,从而促使人们关注市场风险。

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并提供了两种衡量市场风险的方法,但对于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及其他风险旧协议仍没有作太多规定。

1997年9月《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原则,这在2004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制定中发挥了借鉴意义。1998年又发表了《关于操作风险管理的报告》,用以预防计算机故障、内控制度方面的缺陷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旧巴塞尔资本协定的适用范围。

这一阶段出台的原则报告多是对旧巴塞尔资本协定的修修补补,并没有做出彻底的革新。

三、21世纪初期的变革新阶段

旧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旧协议已不能完全满足金融服务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虽然巴塞尔委员会对原协议多次补充和修正,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如,风险评级制度的僵硬;对于信用风险的度量非常粗略,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从而不能准确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对金融危机预见能力有限。仅有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不能保证银行的稳健运行:1993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超过8%,1995年1月巴林银行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这家银行就破产并被接管了,这引起了人们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在防止银行出现危机方面作用的怀疑,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亦没有发挥丝毫的预期作用。面对危机的无所作为,使得巴塞尔委员会感到重新修订现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已刻不容缓。

在这种情况下,1998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前主席麦克唐纳在第十届银行监管者国际大会(悉尼)上提出要以新资本协议全面更新现行的1988版资本协议。在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修改资本协议的框架性文件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此后经过2001年1月第二稿和2003年4月的第三稿合计长达六年的讨论,巴塞尔委员会在吸收1997年9月1日《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核心精神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于2004年6月定稿,委员会通过国际清算银行的网站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对其于1988年的第一个基础性的资本协议以及1998年的《银行组织内部控制系统框架》再次进行了重大适应性修订。

巴塞尔委员会指出新协议的目标是为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制度。根据新协议的规定,新协议主要致力于实现以下四个目标:第一,仍致力于促进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健运行,至少维持原有的资本水平。为达到这一目标,提出了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新协议是第一次提出操作风险度量方法,而市场风险度量方法维持原样;监督检查是首次被纳入资本协议框架之中;市场约束具有加强银行自行进行资本合理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的作用,从而潜在地强化资本监督和促进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第二,致力提高公平竞争;第三,构成解决风险的更全面的方法;第四,确立的资本充足率制度,应对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有足够敏感性。

新协议力图在维持原有资本水平不变的同时,使其对风险管理更全面化、更敏感。与旧协议相比,新协议中的硬性规定略少了一些。尽管新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更加复杂,可是它却能够为银行提供一系列对风险具有更高敏感度的分析方法;同时,巴塞尔协定对银行业规避风险,增大资本安全系数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但是今天面对新的危机,据此协议制定的防火墙却失效了,可见此机制的漏洞急需弥补。在今年召开的G20峰会上,各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预期与设想,这些必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制,新的内控监管体制必将出台。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叶景聪.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上海经济研究,2001.10.

[2]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及其影响.银行家,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