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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政策范文1
刘某某与戈某某系夫妻关系,戈某与焦某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某系刘某某之岳母,戈某之母。刘某某原系某公司职工。本市宣武区禄头条街19号院5-6-604号二居室住房一套系某公司的自管公房,刘某某于1991年4月承租该房。1992年某公司依据“房改”的有关政策,开始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1993年2月27日,刘某某向某公司交纳了购房预付款2000元。1993年6月,刘某某因出国访友,曾与某公司签定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满不归,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按公司规定,退出公司的住房,同时办理有关手续。”1993年8月,刘某某回国。某公司发给刘某某9月和10月两个月工资,停发了刘某某11月份的工资。同年12月15日,刘某某向某公司交纳了购房款7773.70元及公共维修金804.45元,尚欠部分购房款1396.24元未交纳。双方均承认当时签定了购房协议,但均末向法院提交。双方均未到房地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刘某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此后,某公司未向刘某某收取房屋租金。1994年初,刘某某再次出国并自行辞职,诉争房现由戈某夫妇及赵某某居住。1997年7月,某公司以刘某某1993年出国未归,1994年回国后自行辞职,迁往国外定居,诉争房长年空闲,刘某某亦未按期交纳房租为由向宣武区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腾房并补交欠租。刘某某答辩认为,1993年某公司实行房屋改革,其已将诉争房购买,其与某公司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其亲属有权使用该房,不同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情况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原系某公司职工,并在某公司售房时出资购买其租住之房,该行为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刘某某交纳房价款,某公司亦已收取,双方买卖关系即已确立,且事实上在刘某某向某公司交纳了购房款之后,某公司已停止收取刘某某租金,双方的租赁关系即已自动解除。在刘某某出国辞职后,某公司以刘某某空闲房屋及未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腾房及补交租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公司要求刘某某腾房及补交欠租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以刘某某尚未取得诉争房的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坚持其原诉请求。本院二审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原为某公司职工,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了全部的购房款及维修金,故双方之间已不存在承租关系,其买卖关系已经确立,现某公司因刘某某辞职而要求其腾房,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仍以原诉讼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再审经审理认为:虽刘某某于1993年12月交纳了该房的大部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但刘某某在某公司售房过程中,自行辞职出国,并在出国前,就房屋问题与某公司另有约定。现刘某某已自行离职,应按其与某公司的约定将诉争房退还该公司。某公司亦应按约定将刘某某交付的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退还刘某某。戈某、焦某某、赵某某既非该诉争房的承租人,又非刘某某之共居人口,居住该诉争房没有法律依据,其住房问题应自行解决。刘某某在第一次出国后,虽中途回国,但并未继续在某公司工作,故刘某某一方在再审中称,该案不适用刘某某与某公司之约定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原判驳回某公司要求刘某某一方腾房的诉讼请求错误,再审予以纠正。某公司再审要求判决刘某某一方退还房屋理由正当,再审予以支持。判决:一、撤销本院一、二审判决;二、刘某某、戈某某、戈某、焦某某、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本市宣武区禄长街头条19号院5-6-604号二居室腾空,交还某公司;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刘某某购房款9773.7元及公共维修金804.45元。
再审判决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本院再审认为,刘某某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但其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行为并未完成。刘某某自行辞职出国,其应依双方协议,将诉争房屋退还某公司。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维持了原再审判决。
三、评析
本案涉及职工依据国家房改政策购房,在未交齐购房款、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辞职出国,该购房行为应否认定已完成的问题。在再审理期间,对此问题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公司于1993年2月接收了刘某某交纳的购房款,该行为应能证明刘某某按期回国上班,并以单位职工身份办理了购房手续,刘某某出国曾与某公司达成的“收房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已由房屋租赁关系转变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行为已经完成,只差办理产权证和经核算后交付少量房款。刘某某购房时符合《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管理办法》规定的购房条件,其与某公司的购房行为合法有效。某公司要求刘某某腾房及补交房租缺乏根据,应判决驳回某公司之诉讼请求。
房改政策范文2
多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乡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成效明显。据末统计报表显示:全乡累计完成自来水受益人口人,占农村总人口的%;累计改建各类卫生户厕户,占农村总户数的%,这对于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减少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小康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总的看我乡农村改水改厕形势十分严峻,与先进地区相比较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改水改厕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村屯改水改厕工作基础较差,卫生户厕无害化处理率低;有的领导重视抓生产忽视抓改水改厕;有的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不愿花钱改建卫生厕所;近年来一些地区环境恶化,水源被污染,水质恶劣,面临二次改水的问题。成立乡改水改厕领导小组,由王乡长任组长,人大副主席同志担任副组长,土地所、城建所、青妇兵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人武部,负责全乡改水改厕的日常工作,制定实施计划,完成日常组织协调任务,保证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的推进,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农村改水改厕目标任务。
农村改水改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的“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既是一项“德政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是事关我乡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保障农民身心健康的大事。因此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现小康的目标同步实施,列入各级政府议事、工作日程,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使农村改水改厕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组织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农村改水改厕,特别是改建卫生厕所,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易风移俗的“厕所革命”,首先涉及观念的转变。乡广播站将结合“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舆论阵地,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改水改厕的好处,宣传饮用安全卫生水是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宣传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转变传统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积极主动改建自己受益的卫生厕所,实现饮用安全卫生自来水,改善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实现小康目标。同时通过政府组织、动员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尽职尽责,保证农村改水改厕目标任务的实现。
三、多渠道筹资,保证投入
农村改水改厕应坚持“谁受益、谁出钱”、“多方集资,民办公助”、实行“三个一点”(国家、集体、个人)的原则,统筹解决农村改水改厕资金。农村改水改厕,是农民家庭必需的基础卫生设施之一,直接受益的是农户自身,其改水改厕的资金,主要依靠村、社和农户自己的力量解决。各村统筹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作为必不可少的引导资金,动员、引导、促进农村的改水改厕。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抓点带面
房改政策范文3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化运作,帮助有创业愿望、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城镇和农村妇女解决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全面推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加快我镇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步伐。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决定成立西高镇妇女创业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实施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妇联,由陈丽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镇妇女创业就业信贷支持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三、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额度
1、具有本镇户籍、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勤劳善良、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和有可行性生产经营项目、有创业愿望和经营管理能力、有还贷能力的农村妇女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2、按照相关的信贷政策,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偿还能力及担保情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创业妇女的贷款额度原则在8万元(含8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经办金融机构可发放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贷款;妇女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先进和致富能手可优先享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市支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市支行、市珠江村镇银行的信贷支持。
(二)贷款方式
贷款发放方式主要采用担保、联保、房地产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
1、担保方式:借款人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需要一位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和担保能力并且属于市境内的自然人提供担保。即贷款额8万元(含8万元)以内,需一位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贷款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需两位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和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
2、联保方式:由三至五户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3、房地产抵押方式:借款人本人、配偶或第三方在辖区内拥有符合抵押条件的个人住宅、商铺和综合用房作抵押方式,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担保基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存款的,在发生代偿和损失分担需要支付时,必须以财政部门签发支付令才能支付,银行不能自行扣收。
(三)贷款用途及期限
借款人申请贷款,只能作为生产经营流动性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最长为24个月。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情况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制定的标准执行。贴息利率按照广办发【】38号文件执行。
(五)还款方式
1、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还本、财政贴息(利息由财政与银行清算后拨付)。
2、分期还款:即根据借款人经营收入情况确定分期还款金额。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借款人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选择一次性还本、财政一次性贴息,也可选择分期还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必须执行分期还款。
(六)贷款申请提交资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涉及自然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经办金融机构有相关证明单,担保人只需填好相关内容并到工作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即可)。保证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纳税证明等能证明其职业或收入情况的材料;
4、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贷款审核程序和贴息申请
1、贷款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
(1)借款人(符合信贷条件的城乡妇女)符合经办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并申请妇女创业贴息贷款的,先向妇联组织提交贷款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初审表》,妇联组织按村(居委会)——乡镇——市级妇联组织的程序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2)经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初审通过后,由借款人选择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贷款程序办理。相关经办金融机构将贷款户花名及贷款详情上报市妇联。
(3)按属地原则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户口、现住址或经营所在地的妇联组织领取借款相关资料。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其信贷管理相关规定,通过面谈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调查、系统信息查询等方式对贷款人进行调查。
(4)贷款审查及审批。按照经办金融机构的审查、审批相关规定,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进行审查和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前,必须有《妇联组织推荐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初审表》及相关资料。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在《妇联组织推荐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初审表》(附件1)经办银行审核意见栏签注:“同意为借款申请人发放XX(借款方式)贷款XX万元,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利率XX”字样。同时经办金融机构按其规定与借款人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相关事宜。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签注:“经调查,该户不符合贷款条件,暂不对其发放贷款”字样,并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返回经办金融机构信贷部,由经办金融机构信贷部负责将相关资料返还市妇联。
(6)放贷与收贷。对已办理签订借款合同相关手续的,贷款的发放与收贷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
具体的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操作流程和细则由经办金融机构信贷部另行发文,市内经办金融机构根据经办金融机构文件执行。
2、贷款贴息申请。
(1)借款人还款和贴息条线分离,借款人按正常贷款程序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还款事项后,由镇妇联配合财政局和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办理贴息相关事宜。
(2)贴息的申请每季度办理一次,金融机构申请贴息时需提交将贴息申请表、贴息明细表,经办银行在财政拨付贴息资金到位后及时将贴息资金支付给贷款户。
四、措施
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财金()72号文件进行审核,做好创业前培训和创业指导工作。
二是财政部门要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房改政策范文4
鼓励全国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节地增地”经验,进一步丰富保障用地需求的“1+8”组合政策。
对于各地正在试点探索的增加建设用地的办法,国土资源部一方面希望能从中提炼出有益经验,作为下一步制度改革参考;另一方面,却又对试点办法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冲突“心里没底”。
1月11日,2013年的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表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的新道路就是“1+8”组合政策:“1”就是每年的建设用地增量安排,近几年每年下达计划约700万亩;“8”就是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8条途径,分别是 “农村土地整治、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闲置土地处置、科学围填海造地和未利用地开发”。
徐绍史介绍,2013年国土资源重点工作之一,就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进一步丰富“1+8”组合政策内涵。
地方试点“节地”计划
当前,在如何增加土地供应方面,来自地方的各种探索创新已经十分活跃。综合经国土资源部授权的各地改革试点经验来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创新确实展现出了巨大的节地潜力。
农村土地整治是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的首要策略。据国土资源部官方数据显示,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可新增耕地10%至15%。这些新增加的耕地指标,通过“增减挂钩、占补平衡”现行政策,就可有效地转化为增加地方建设用地的指标。
浙江省在这方面的改革创新比较超前。早在1998年,浙江省就提出“土地整理折抵”的方式,解决市县政府缺少土地整理资金的问题,开启了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调剂的改革探索。
据了解,2010年,国土资源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10-2020年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试点工作。作为首批试点城市的浙江省嘉兴市,近三年来共批准整治项目118个,规划搬迁农户3.1万户,复垦新增耕地超过3万亩,不仅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也为城镇建设发展提供了用地空间保障。
此外,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也是地方积极试点探索的一项节地措施。其基本做法是,结合产业升级、城镇更新等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目标,通过创新存量用地利用和管理制度,促进旧城区、旧厂矿、旧村镇(简称“三旧”)等低效用地再开发,增加建设用地供给。
广东省是目前全国唯一“三旧改造”试点省份。广东省经国务院同意,从200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三旧”改造试点。
有专家总结,广东省三旧改造对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有六大突破:简化补办征收手续,允许按现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土地纯收益允许返拨支持用地者开展改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简化手续,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有优惠。
官方数据显示,到2011年底,广东省已完成试点项目2443个,改造面积14万亩,节约用地6.1万亩;正在改造项目1500个,改造面积约15万亩。
增加土地供应的更大一块处女地,是对低丘缓坡用地的开发。国土资源部在黑龙江、浙江、山东、福建、江西、湖北、重庆、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省市开展了试点。
基本做法是,结合产业布局和区域统筹,通过创新土地管理制度,调整城乡用地布局,引导工业和城镇建设尽可能使用低丘缓坡等劣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浙江省丽水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此项探索。自2002年起,丽水从低丘缓坡地集中的南城起步,开始了变山地多、平地少的传统劣势为发展新优势的试验。四年间,政府累计投资10多亿元,平整土地9000多亩,建成占地近10平方公里的水阁工业区。2006年,丽水南城规划范围被列为浙江省首个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试点。
2012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复将丽水列入全国首批低丘缓坡土地开发试点市。目前,规模为3707公顷的首期试点区块《实施方案》已通过审核,成为全国首个获批的试点专项实施方案。
通过优化城市布局,丽水市减少占用耕地15500亩;工业总产值从2003年的1.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248亿元;征地费用降低,每亩平均土地成本节约3.8万元,20余平方公里低丘缓坡地开发共计节约成本超过11亿元;征地拆迁涉及的近5000农民,每人可拿到15万~20万元补偿款,收入大大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带动了周边村庄的发展。
亟需法律政策层面突破
虽然地方试点出了颇多有价值、可供借鉴的经验,但“创新”与“破旧”的冲突也在试点地区对立、尖锐起来。
如浙江省各地摸底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潜力虽然很大,但因为存在法规政策障碍,进展非常受限。
比如,在历史遗留用地的处理上,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来源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用地,其中不少是低效用地。如果严格按现行法律政策处理,需要补办用地手续,土地变换使用用途后还需重新招拍挂出让,不仅成本高、过程繁琐,而且极易引发利益纠纷,实践中往往阻力很大,甚至无法进行。
另外,现行政策规定,土地出让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这一规定不利于发挥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介绍,绍兴市红星美凯龙项目提升转型取得成功,当地政府将土地纯收益的60%返还企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述问题,涉及到现行法规政策的突破。记者了解到,浙江省已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要求,希望开展类似广东的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内部人士表示:“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乃至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有赖于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国土资源部一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各改革试点,都或多或少地对现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有所突破,因而国土资源部对于扩大试点规模相当慎重,而要将试点经验上升为制度“也不是国土部一家说了算”。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曾撰文表示,应把土地制度改革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因为社会许多强势利益集团已经深深卷入土地利益关系,任何方案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即使最有利于增进国家利益的方案,也不会取得社会基本共识。在这种情形下,需要少数政治家在改革中采取果敢行动。”
而1月11日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透露出的消息是,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在坚持和完善“1+8”组合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总结、扩大、深化、新设一批的要求,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包括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经验和做法,探索存量工业用地推出机制等。
房改政策范文5
一、“营改增”的重大意义
(一)解决营业税和增值税重复征收的矛盾
营业税是企业劳务和商品课税的传统形式,其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比较广泛,平均税率也较低且实行多环节课税,由此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使得企业税负加大,效率大幅度降低,产能下降。所以“营改增”激励了更多的企业改善生产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促使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深化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营改增”的经济效应,不仅体现为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效应,还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扩充企业的发展方向,还能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契机,从而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创造机会。
(三)“ 营改增”政策给消费者带来利好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链条将趋于完整,企业税负转嫁过程将更加清晰而直观地让人们看到:增值税只有商品税负,没有企业税负。而税负的升降,表面上看是关乎于企业,往深层次看则关乎于市场物价,影响最大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群体。“营改增”后相关行业和企业税负的下降,其税负转嫁也会相应减少,让利空间将会更大,让利活动也将会更多,能为老百姓带来实质性的利好。
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一)地方财政收入下降
短期内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减收。虽然“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营改增”收入预算级次仍按原营业税级次入库,但是营业税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由于“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必将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减收。同时,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算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也将因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抵扣增加而使得应纳税额减少,整体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另外,为了顺利推行“营改增”,大多数试点地区都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补贴税负暂时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政策扶持,这在另一方面增加了地方财政支出,对地方财政形成减税和增支两方面压力。
(二)不同地区间发展差距增大
发达地区服务业较为发达,看似营改增会导致地方财政减收规模较大,但发达地区相应的服务业发展潜力、财政承担能力和补贴能力也相对较强,将来更有可能成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方,从而提高增值税的税额。次发达地区则正好相反,其对财政减收的承担能力较弱,营改增后通过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税收增收的潜力也较弱,因此,营改增后会逐步扩大不同地区的发展差距。
(三)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分配关系紧张
我国的财政基础性制度安排体制是事权、财权和财力三要素组合。营改增试点以来,中央、地方共享税收的比例调整为75∶25。此调整,使原属于地方政府的营业税被调整作为由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虽然过渡政策规定原归属于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于试点地区,此举暂时回避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调整困难的矛盾,但从长远来看不能解决财政体制的深层次矛盾。此次调整,让中央财政财政能力有所提高,财政决策空间加大。相对的,地方财政收入明显减少,而地方的事权却体现出增加的趋势,财政收入和事权的矛盾日益尖锐,这不但会影响地方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会使地方财政陷入困境。
(四)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
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使得营业税成为地方税收的主体。营改增后,与之相关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也将最终归属于中央政府,使得原本就财政收入不足的地方政府更加窘迫。另外,原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其他小税种,因法律级次低、地方财税主体地位不独立等原因,营改增后会导致地方财政对中央政府的依赖性更强,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进一步弱化,会导致地方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征管成本提高,地方财政失范行为增多,扰乱正常国民经济分配秩序。
三、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建议
面对新一轮“营改增扩围”,地方政府要主动作为,迅速应对,既要力争在全面扩围后财政体制调整使地方财力最大化,又要尽快适应改革,关注政策长期效应,重构地方财税体系。
(一)做强做大营业税基数,减少改革冲击
从以往财政体制调整情况看,一般是既得财力作为基数给予保证,然后对新增财力进行调整。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要尽可能做大营业税基数,即使上级调整集中比例,较大的营业税基数也能保证更多的既得财力留存地方。
(二)加大产业扶持力度,推动“四大行业”持续发展
各地区要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政策、环境和地域等特有优势,优先发展与地方税收关联度高、贡献大、见效快的企业。加快现代物流、科技研发、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带动现代服务业上规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针对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为其提供进项发票的上游行业较多,并具有税源流动性强、税款金额较大等特点,要大力推动设计公司、监理公司、房地产策划营销及公司、广告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景观绿化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建材销售公司等上游行业经济发展。
(三)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利用营改增的机会,选择合适时机对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进行全面合理调整,重新调整和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财权,统筹考虑各个税种,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基本稳定的大原则下,一并解决原有体制的遗留问题。
(四)重新构建和完善地方税体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属于地方税主体税的地位也随之改变。因此,在明确各地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贡献程度,以及明确哪些税种能够承担起支撑作用的基础上,需要重新构建新的地方税体系,使其能够保证地方财力的自主性以及有助于地方政府有效行使职能。
四、结语
房改政策范文6
至今是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稳定拓展阶段。结束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残疾人事业被纳入其中,并也要努力争取实现同步小康。这一阶段的残疾人教育政策开始关心到一部分细节问题,包括师资力量的培训、特殊教育学校的艺术人才培养、对优秀特教老师和残疾学生的奖励、残疾人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扶贫助学工程、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调查等,例如《关于举办全国盲人电脑师资培训班的通知》、《关于“江民特教园丁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中国残联、教育部关于印发<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育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五届全国盲、聋、培智学校学生艺术汇演的通知》等。宏观方面的政策也作为指导方针得到适时的颁布,例如《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等,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首次将特殊教育单列一章,作为教育改革发展任务之一,标志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被纳入国家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残疾人教育政策发展特点小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政策的制定遵循着从基本法规到宏观规划与方针,再到具体措施的发展轨迹。这样的发展特点也符合社会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实现事物的不断改善与进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样的发展轨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速度。综合以上对各阶段政策的分析,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教育政策发展的特点有以下三点:第一,每阶段都有明确侧重点。我国残疾人事业起步较晚,因此在初期无法避免地会出现行事无章的情况,但总体来看,政策的制定根据实际情况还是有各阶段的不同侧重点。第二,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自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开始,每五年都会有一个规划纲要,各方面的法律法规也逐渐齐全,在残疾人事业发展总的走向上进行了准确的把握。第三,涉及范围越来越广。从最初的手语规范等小范围的政策,到现在囊括残疾人教育的师资、经费、奖励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政策制定全面性的提升。
二、现阶段中国残疾人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
注重提出大体要求,实现途径较为模糊。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与世界的接轨,残疾人教育作为残疾人事业的关键点逐步得到重视。在法律保障、工作引导等方面,政府作出了一系列政策回应:《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等。这类大方向上的政策文件给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了法律保障的同时,也提出了大体要求,每阶段也都有需要完成的任务和指标,但对于具体的实现途径却鲜有提及,文件颁布之后也没有用其他较为细致具体的实施政策或者行动指令进行另外的补充,这对于下级单位来说就成为了一个需要自行琢磨的难题。政策制定较为分散,少有系统性的专攻。在每阶段的政策分析中,可以发现后期政策的覆盖面呈扩大的趋势,包括了师资、经费、体制等各个方面,然而针对一个方面的政策往往是孤立的状态——例如,对于优秀特教园丁的评比,政策仅围绕评比作出了选拔和授予的通知,而忽略了交流会等形式可能让榜样对其他特教教师产生的带动效果,所以就没有作出后续的宣传等政策支持;通知举办了盲、聋、培智学校学生的艺术汇演,没有在前期出现在艺术培养方面的政策支持,也没有在后期出台针对表现优秀的团体或个人的宣传交流。在残疾人教育的其他方面,类似情况还有许多,都体现了已有政策的分散性。政策更新还未完全跟上残疾人现实需求。现阶段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相较于刚起步之时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但要做到完全和国际接轨,还有一段距离。对于残疾人来说,义务教育是基本要求,高等教育也是对自身做出的更高要求,但真正的需求其实远不止这些:不是能够进课堂就够了,而是能够更好地学习,学习得更好。例如在高校中,没有无障碍通道的教学楼比比皆是,图书馆没有盲文书籍,宿舍大部分都是为健全学生设计的,没有相应设施的帮助,残疾学生基本无法自理生活。政策做到了让残疾学生进入大学读书,但却没有考虑到仅仅“踏进校门”是不够的。如何能够让残疾人在教育方面真正做到“无障碍”?这将是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下一阶段发展需要思考的关键问题。
三、推动中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