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淀资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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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范文1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法律、监管

随着网上购物的不断普及,电子支付的不断增多,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了。人们所熟知的Paypal、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都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它们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使人们生活更方便、更轻松。可以说,第三方支付解决了电子支付的基础性问题:支付的信用的安全问题,使电子支付向前走了一大步。

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也显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问题。我们知道,我们在进行网上支付时是需要将自身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上,由其将资金划拨给另一方,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出现资金的沉淀。个人的资金沉淀或许不算什么,但是如今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量如此之大,以支付宝为例,其日交易量12亿元,沉淀资金最低84亿元,而每月的资金沉积量则高达千亿。如此大的沉淀资金量,不得不让我们思考:这些钱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手中是否安全,是否有法律来监管其行为,本文既是对其的研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

1.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与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交易支持的平台。第三方支付作为独立的中介平台,在网上交易的商家和用户之间做一个信用的中转,通过改造支付流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彼此对双方信用的猜疑,增加网上购物的可信度。

2.模式

第三方支付按照支付其支付流程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账户型支付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和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

账户型支付模式是指第三方支付公司凭借其实力和信誉承担买卖双方中间担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网关型支付模式是没有内部交易功能,只是银行网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模式;多种支付手段结合模式是指第三方电子支付公司利用电话支付、移动支付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方式提供支付平台的模式。

以下为三种模式的区别:

由于只有账户型支付模式才会产生沉淀资金,所以下文讨论的第三方支付均为账户型支付模式。

3.现状

根据2013年6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超过10万亿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快速增长,业务量初具规模,处理第三方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处于蓄力发展阶段,处理第三方移动支付业务21.13亿笔,金额1811.94亿元。预计到2015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将接近14万亿人民币。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又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第三方支付在客户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延迟支付与清算的行为,从而导致支付平台上存在着大量不参与流动的资金,即为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第三方支付沉积资金的产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客户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但并没有使用资金,只是为了下次的交易便利;另一种则是发生在实际的交易之中。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随着第三方支付而产生,其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资金存放,有其特殊性,会有资金分散、定位模糊等问题,容易造成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

(三)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安全分析

1.法律风险

(1)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法律关系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付款、收款人法律关系是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但这个问题法学界尚且存在争议。现在主流的观点主要有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其中最为主流的是委托说。委托说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用户的人。当付款人发出支付指令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付款人的名义履行支付义务,待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付款人付款确认通知时,通知银行划拨款项,银行将资金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划拨至收款人账户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完成,付款人的支付义务也得以履行完毕。

(2)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不明确

但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按照委托说的说法,用户在第三方支付中的沉淀资金所产生利息的归属将产生问题。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货币属于特殊的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这看似用户将自身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后其资金的所有权也转移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说法,笔者认为用户的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并没有发生资金所有权的转移,笔者将在下文阐述自己的观点。

由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回避了这一问题,使得这一问题只能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之间约定解决。但是,用户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面前毕竟是弱势群体,应该怎样保护用户的利益,这是法律工作者所要研究的问题。

(3)监管法律不健全

由于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立法时间不足,再加上我国还没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因此对监管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明显不足。截止2013年底,我国只有四个边缘性的法律法规和一个专门的办法。

第三方支付有关沉淀资金的法律经过这几年的不断补充,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是,现存的法律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现存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有关法律法规多为规章级别,不及法律的效力高,执行力与威慑力不足,容易被忽视甚至是违反;第二,是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不足,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而且是去年才刚刚设立的规章,在规范与内容上还有很多的缺失,需要不断的改进。

2.事实风险

(1)监管可操作性差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加入,使得原来就较为困难的金融资金监管变得更为困难。第三方支付由于技术等一系列的原因更难对资金安全、流动性的监管,使得金融犯罪、赌博、诈骗、信通卡套现等更容易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发生,这同样给用户的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带来风险。

(2)沉淀资金运用不充分

央行等机构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规定第三方支付要将用户的沉淀资金全部存放在银行的专用账户上,并不允许用作他用。这本身是出于对用户资金的保护,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的原因,用户存在银行的沉淀资金实质上是在贬值的。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金融投资、金融创新,合理使用用户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为用户的资金增值,将更有利于用户的资金安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理发展。

二、国内外有关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外现状

美国、欧盟的法律较为健全、第三方支付发展较早和较为迅速,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经验较为丰富,因此以美国与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为例说明国外的现状。

1.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中,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次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专门法律条例,只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寻找相关的监管依据,或针对已有法律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机构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要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机构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开展的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需放在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帐户的保险上限为十万美元。

还有,依据美国在9.11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支付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2.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

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该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包括2001年《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第一个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后两个指引是要求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取得与金融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二)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国内现状

由于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并不多,这里笔者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为例说明我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的现状。

1.《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主要内容

(1)提出备付金银行及其相关概念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在其总则中提出了备付金银行的新概念,提出备付金银行是"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将其区分为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

(2)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备付金银行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无论是存管银行还是合作银行,只要是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有关,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并且是比较严格的法定条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备付金银行总资产不得低于2000亿元,如果是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这样就可以排除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够充裕、实力不足的中小银行,使得用户的沉淀资金更加安全。当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还有其他的规定,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

(3)对账户与存款的规定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备付金银行账户分为三个部分:存管账户、收付账户、汇缴账户,其中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2.《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进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法律法规,其本身就是对这个领域法律的一种创新与发展。整部规章均围绕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这一基本的问题展开,围绕着这个点进行具体的法律规范,其实用性大大提高了。

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进行了法律上的首次定义,将其定义为备付金,并对其进行了解释。其次,首次提出备付金银行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了存管银行与合作银行,并对备付金的账户进行了划分,使得沉淀资金在实际领域有了具体的法律操作方法,改变了以前只见规定而没有具体做法的模式。

最后,《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对客户的留存资金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这是一种全新的说法,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不是金融机构,按照原有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风险准备金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特殊服务,为了用户的资金安全和金融风险的控制,理应与金融机构一样缴纳风险准备金,这是合法,也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可谓是开创了我国法律的一个先河。

3.《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不足

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与我国之前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管理来说,其实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其中也有不少的缺陷需要改进。

首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只是一部规章,并不是一部成文法律,从法律效力来说就有所不足。虽说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较新的问题,先设立一部规章进行尝试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问题是一个有关金融安全与用户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其有很强的紧迫性,因尽快设立一部具有成文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较好。

然后,《办法》中沿用征求意见稿中的"备付金"的说法,似乎与沉淀资金的性质有所不符,建议沿用大众的"沉淀资金"的说法。

最后,《办法》中删去沉淀资金利息归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说法,转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删去这个说法的初衷是好的,这样使得用户资金的合法利息至少没有受到损害。笔者同样不赞成将全部沉淀资金利息归用户的说法,毕竟第三方支付机构帮用户保障了其的、资金安全,同时提供了快捷的支付业务,有权取得一定的收益。但是,如果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间自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可能会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因其强大的实力使得用户的合理收益受损。笔者在这里建议立法者能制定一个合法合理的利息分配方案,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都能获得合理的利益。

三、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监管的建议

(一)理清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

正如上文所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委托说、第三人代为履行说、债权转让说、服务合同关系说等法律学说。笔者较为赞同委托说的观点。但是,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普通的委托关系,它实质上包括了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

1.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其实较好理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在账户上的沉淀资金,当且仅当用户发出指令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才能对用户的沉淀资金进行用户所设定的操作。在此过程中,用户就是委托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就是受托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用户的指令为用户办事,最后结果归责于用户。这种关系无论是否约定报酬都是存在的。

2.保管关系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在用户使用之前,都是保管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里。根据理解,用户的资金只是暂时保管在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征得用户同意之前不得动用用户的资金,在用户需要时就得全额返还资金。

根据保管合同的定义,保管合同是指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参考以上定义可知,在用户与第三方机构之间是存在着保管合同的关系的。

3.担保关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除了代为收付款、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以外,还存在着用自身信用提供信用担保的服务,而且应该说,这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最有价值的服务。以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为例,买家将资金存入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并确认付款后,卖家虽然没有直接收到买方的资金,但由于有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担保,卖方依然有信心将货物发出,待买方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再将资金划入买方的账户上。

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实现的就是对买方付款行为的信用担保,同时也是对卖方正常发货并保证货物质量的担保。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都能从第三方支付机构处得到补偿。

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法律关系一共存在着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明晰了第三方支付与用户的法律关系后,我们就可以分辨出第三方支付与用户各自所要承担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明确各自的责任,也为解决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其他问题打好基础。

(二)明确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第三方支付对沉淀资金是如何操作的。首先,上文已经确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三种法律关系,即委托、保管合同与担保三重关系。由于委托、担保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与利息的归属关系不大,这里主要是以保管合同的关系来论述这个问题。

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沉淀资金是要在符合资格的银行设立专门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来存取用户的资金。并且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擅自动用用户的沉淀资金。这样,我们就可以排除《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因为第387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保管人将托管人的资金与自身资金混淆,为了方便保管人更好的保管资金而设立的规定。而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中,法律已经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事先设定专门的存管账户来保管资金,不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自身资金与用户资金混淆的行为,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用户的沉淀资金保管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第387条的规定。所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的资金仅仅是暂时代为保管,并不存在着占有关系,其所有权依然属于用户所有。

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归属后,对于其利息的归属就比较容易解释了。从法律上来说,利息是用户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孳息。根据民法的规定,孳息应属于资金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利息应属于用户所有。同时,《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也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这一观点。

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要将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到每一个用户,其难度是很大的。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金融机构,用户的资金不像活期存款那样直接产生利息,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的资金进行运作,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如果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动用用户的资金进行投资,一旦用户的资金亏损,将难以分清各自的责任。其次,如果将用户的资金存入银行并按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就会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夺存款的现象,这又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地位不符。因此,笔者提出以下两种观点作为参考:

1.建立沉淀资金保险体系

这一模式主要参考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体系,即将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为用户的资金购买一定额度的保险,以防止用户的资金有遭受风险的可能。这样做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由于利息并没有直接到达用户的手中,这样避免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说成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争抢存款,也符合第三方支付机构这个非金融机构的地位。第二,用户资金的利息最终用于对用户有利的事情上,也符合了"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的原则。

2.自负盈亏的用户资金增值模式

这一模式主要是参考了余额宝的运作模式,即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用户的资金用于投资,但需要用户的同意,并需要用户自负盈亏。

首先,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必须是经过用户同意,并需要告知用户需要自负盈亏。法律可以明确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告知用户协议书中用黑体字标明这一点,并像购买基金一样对用户的风险意识进行评估,对风险意识低的用户进行提示甚至限制其购买的份额。

其次,用户的资金需分为可投资资金与不可投资资金,两者分开结算,只有可投资资金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投资,而份额则由用户来自行决定。用户可以自由转换两者资金的比例,但可投资资金需预留一部分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每日的结算前不允许转换,以避免用户为了逃避亏损而将资金全部转出第三方支付账户。

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投资必须是安全且低风险的,这一点可以参考美国养老金的投资策略。美国的养老金广泛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房地产等领域,但很少出现亏损情况。究其原因,是美国的养老金投资有着严格的评级,对所有将要投资的计划都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评级,只有达到严格标准的投资计划才能获得通过并进行投资。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用户资金的投资计划也必须经过专门机构的核准才能通过,并需要进行备案和每天的结算。

四、结语

第三方支付这几年间在不断的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不断发展,对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便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完善。幸好,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实施,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问题有了一个法律的开始,它填补了专门在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性质,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存储银行的准入条件,加强了对沉淀资金的管理,为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我国在线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这还只是一个开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所规范的内容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它没有规定沉淀资金利息的分配问题,比如它并没有确立沉淀资金的核对校验机制,这些都需要我们不断的改进与完善。我国的立法应不断完善对沉淀资金的理论研究,参考国外对沉淀资金监管的经验,发展出一套更完善的监管体系,以促进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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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范文2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归属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网购技术上的成熟,省时省力的网购成为一种时代潮流,作为主流的支付手段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并应用。但这也引发了新的问题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及利息的应归谁所有呢?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性及其沉淀资金、利息的成因

在一般的企业中非企业自有资金是不存在的,只是在金融机构中才会存在这一现象,比如在证券市场上的个人户头上的剩余资金。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改变了这一现象,这和其本身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定性为"非金融机构",那么其就不能使用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是"非金融机构"但却具有了金融机构遇到的非自有资金沉淀问题。

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所以会遇到这一问题是由其特殊的运营模式分不开的。具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买方是在其收货并查验满意后才发出指令的,再加上货物在途运输的时间中间就会存在一个很长时间的指示延迟;2.在线货物的购买者先通过网上银行把钱存入支付宝,并非即时消费而是等一段时间在消费也就是消费延迟;3.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对于卖方的清算迟延。①这些情况都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在与其合作的银行开设的账户上。

由于这些资金是存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上,那么也就会出现存款的利息。以淘宝为例,虽然淘宝沉淀资金的流动性很大,但是就一定的数量来看是相对静止的,也就是说会有一部分资金始终留在淘宝的银行账户中,在非挤兑的情况下,这笔资金完全可以以定期储蓄或其他投资形式为淘宝所使用,并带来数量可观的法定孳息。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

现在人们对于自己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的归属权认识上是有误差的。一般认为自己存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的钱是规自己所有的,这当然有其依据所在。现行主流观点认为买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关系包括两方面,即保管合同关系和委托支付关系。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并不改变货物的所有权,那么此资金真的还属于买方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金钱在物权法上是种类物,其所有权的公示是以占有为依据的,也就是谁占有谁所有。其次、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实际上货币保管合同在学理上应该归为"消费保管合同",它指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为种类物,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在保管期间届满时,保管人只需向寄存人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物品的合同。②可见消费保管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转移到保管人一方的,因此买方的资金一旦存入了其在支付宝的账户,该笔资金的所有权按照传统民法的规定其就应该属于支付宝公司所有,买方也就失去了该笔资金的所有权。其取回该笔资金时行使的不是物权请求权,而变成了债权请求权。

从性质上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不同于储户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的储蓄资金。如前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其并不能适用《商业银行法》上的规定,因此其并不具有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所以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最后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储存在其指定的银行中,但储蓄人不是买方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

有的学者主张,第三方支付平台买方账户中的资金是买方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支付的货款并非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自用的资金,并且实践中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把该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开管理,所以应按照类似信托财产的方式就应把界定为买方所有的资金。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首先、这违背了货币的所有权公示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则。虽然我们在支付宝上开设的是个人账户,但是所有的买方资金反映在银行的只有支付宝的一个账户,此笔资金就应该是支付宝公司所有,否则就破坏了这一原则。从实践上看假如支付宝破产,如果适用这种观点那么所有在支付宝账户上有余额的买方就会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享有物权请求权。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又因人为原因不能足额退还其客户,那么如何区分哪些钱是A客户的哪些钱是B客户的呢?其实,这也是为什么货币的公示要以占有为标准的原因。如果是由支付宝公司取得所有权的话,则此问题就不会存在。

其次、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和信托关系相类似的,但其并不能成为沉淀资金归属于买方的理由。信托财产在法律关系上,归属于受托人,名义上亦为受托人所有,但信托财产应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并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③也就是说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也持 明确肯定的态度。可见即使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的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该笔沉淀资金也应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享有所有权。

因此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所有权的问题上还是应坚持传统民法的理论,也就是其应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其能在传统理论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没有必要人为的去"创新"。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

在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归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之后,一个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该笔资金的利息应该归谁所有呢?在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利益由寄存人享有,我国合同法第377条也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给寄存人。从这个角度看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就应该属于买方。

但正如前文已经表述的那样,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消费保管合同关系,而不是一般的保管合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因保管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保管人,则保管物的利益和危险也由保管人享有和承担。④那么作为沉淀资金孳息的利息就应该归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

当然,纵观国内学者对于消费保管合同的论述,学者们普遍认为:如果当事人约定有利息,保管人还应负支付利息的义务。⑤也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利息是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来确定归属的,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属于保管人所有。但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其不会把利息让渡给买方:首先、其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利润的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最主要目标,其不会让渡自己的利益;其次、由于单个客户的资金量太小且沉淀周期太短,实践中很难把利息收入返还给买方。例如,支付宝协议中就规定: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而买方在使用支付宝消费前,就已经同意了该协议,因此在法律上也就放弃了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的权利。

注释:

①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②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③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⑤郭明瑞等.新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探析[J].河北法学.2010.(3)

[2]魏耀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分论)[M].中国法治出版社.2000

[3]王志成、赖源河.现代信托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杨立新.合同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沉淀资金范文3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56-01

1 引言

第三方电子支付实质上是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中介,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能够以其自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替代电子商务活动中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风险性和不稳定性。机构作为信用中介,从而消除由于买卖双方不对称信息而产生的信用风险。第三方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动态博弈无法取得有效均衡而借助于外力的产物。它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它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遇到诸多的问题,如资金的沉淀、资金的非法转移和套现、监管系统不健全等,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第三方电子支付产业的发展。如何有效的解决沉淀资金产生的问题,降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的风险是亟需我们进行研究和改革的。

2 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分析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运行来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款根据结算规定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一定时间。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但这笔资金要等到买方收到货物通知平台付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其划付给卖方。这中间就存在买方资金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上的一个档期,交易额越大,滞留资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产生,第三方必然会积累起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暂且不考虑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仅就这笔资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哪里有高收益哪里就有大量的资本,但同时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主要包括:

(1)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运作必须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网络的开放性和应用系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势必会造成网络硬件安全、网络运行安全、数据传递存储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资金被法院冻结,导致支付风险。

(2)道德风险:电子商务中的道德风险模型在不对称信息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同样会降低市场效率。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挪用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以及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导致因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掌握着大量客户资料信息,一旦故意泄漏,会严重挫伤公众对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信任,从而引发电子商务交易乃至整个社会的信用危机。

(4)法律风险:作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大量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的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立法系统性和完整性较差。

3 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对策

对资金沉淀这个具体问题而言,我国的研究状况在不断地发展之中,从现存的一些著作和文献看,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风险控制,着力解决管理和技术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该完善自身的风险控制系统,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安全认证体系;支付企业应不断进行技术改造,控制管理和技术风险,保证沉淀资金的安全可靠。

(2)提高行业准入标准,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目前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行业标准偏低,这就给商品交易带来了隐患,使这些机构承担着不同程度的金融风险。增加行业的注册资金数额,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同时该行业的监管主体还是不够明确的。应尽快明确法律地位及监管主体,促进支付清算监管体系的规范、健康发展。

(3)以保证金方式确保沉淀资金的有序使用。

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发现,许多的支付机构存在着沉淀资金被滥用和流失的问题。学术界提出的向监管部门缴纳必要保证金的办法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基于上文的论述,我们很清楚的认识到:监管主体不明确使这项措施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不会遇到重复吸收和重复缴纳的问题。

(4)破解利益分配和归属难题。

由于第三方电子支付使消费者和销售者不能面对面地交易,这样在交易过程中就会存在一个沉淀资金的问题,而大量的沉淀资金又会产生一个利息的分配问题。针对在现实中存在的这种现象,如果这个问题不及时的解决,就势必会造成交易秩序的混乱甚至是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

4 结语

综上所述,支付环节一直都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第三方支付平台尽管在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资金沉淀的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因此,现阶段,我们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1]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8):94-95

[2]陈新林第三方支付发展研究[J].特区经济,2007,(4):293-294

沉淀资金范文4

生者犹存

泥土和坚石构成了死亡的坟墓

猩红的鲜血交织成黑色的恐怖

我们要用奋进来沉淀伤痛

只要我们团结

大自然所创造的灾难我们一定共同面对

因为我们是一家人

一家人可以共抗狂风暴雨

一家人可以共撑一片蓝天

即使我们相隔千山万水

但在飘扬的黄丝带中

我们都感受到了坚守的信念与真挚的祝福

雨虽大

路虽长

沉淀资金范文5

关键词 企业资金紧张 沉淀资金 三角债

企业资金紧张不仅成了企业的一大难题,也已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一大因素。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近年来的国家紧缩政策、税制改革、银行商业化、汇率并轨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笔者认为主要原因还在于企业自身。

1 企业资金紧张的原因

1.1 企业对市场经济的不适应性

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已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但长期计划经济的“惯性”仍支配着企业。一方面表现为企业观念陈旧,企业经营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市场调研上,而是忙于要钱要政策,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是在市场信息引导下进行,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增加收入、扩大资金存量来支撑生产的高速发展,使企业感到资金紧张。另一方面,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差,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产品得不到消费者的承认,不但没有给企业带来利润,甚至还造成新的积压,使资金沉淀,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引起资金短缺。

1.2 企业沉淀资金过多

企业自觉程度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沉淀:永久性沉淀和暂时性沉淀。永久性沉淀的特点是这些资产不能以其现在的使用价值形态予以收回,它现在的使用价值已经不直接为市场所接受,只能以其它使用价值的形式来实现,结果,收回的价值远远低于它的成本价值,造成了企业资产的流失,减少了企业的资金拥有量。暂时性沉淀资金的特点是这些资产可以其现在的使用价值形态予以收回,其市场需求仍然存在,但由于体制、管理水平和产品本身的质量因素,使资产价值的市场变现遇到困难,如果暂时沉淀的资金按照正常的速度运转,就会降价出售;如果积压在库,等待时机出售,会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减缓,形成资金积压。由此可知,资金沉淀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周转资金的数额,减慢了资金的周转速度,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1.3 企业间的相互拖欠

企业间相互拖欠是企业资金紧张的最表层原因。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应收账款,另一方面是应付账款。就一个企业来说,如果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基本相当,那么相互拖欠对营运资金没有,只有应收账款显著低于应付账款时,并且应收账款在一定日期内收不回来,企业才会造成实质性的资金紧张。而有的企业的是应收账款显著低于应付账款而感到资金宽裕,但全所有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之和与应付账款余额之和是相互平衡的。由此看来,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可能引起的后果是引起不同企业资金状况的差异,而不会引起全面的资金紧张。

企业相互拖欠中,不断膨胀的三角债所导致的债券资金也是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的一大因素。三角债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产品卖不出去所导致的三角债。在整个三角债务链中,都是下一环节拖欠上一环节的,最终的损失只能由最初的售出者负担。二是由于故意拖欠所导致的三角债。产品在顺利地实现了其全部价值之后,买方长期拖欠货款,造成最初债权人资金紧张。

1.4 效益低

不少统计资料表明,企业,尤其是企业的经济效益近几年逐渐下降。直接原因主要有:成本升幅大;产成品严重积压,这不仅占用大量资金,又增加了库存费用和损失;企业利息支出、债务、离退休职工负担等十分严重。

2 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途径

2.1 增强市场意识,以市场为导向,适时调整产品结构

从资金紧张的主要原因来看,资金实际上是个市场问题,走向市场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根本出路。企业需要按市场规则,依据市场信息,重视市场调研并据以适时调整产品结构,强化产品销售,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牢牢掌握市场竞争中的主动权。企业只有置身于市场,才能审时度势,不断开辟市场、占领市场、驾驭市场,使企业的产、供、销活动顺利进行,最终达到缓解资金紧缺的目的。

2.2 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压缩应收账款占有额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赊销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营销策略。应收款的回收直接着企业资金的周转,因此,企业需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1)制定合理的商业信用政策。企业既要考虑产品的市场状况,又要正确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

(2)扩大票据使用,尽可能地取得合法的索债凭证。

(3)有选择地使用担保。对资信不明的客户可以考虑要求其提供担保,在的许可范围内从多种形式中作出合理选择,如抵押担保、定金担保、财产置留担保等。

(4)制定严格的收账制度。

3 积极清理沉淀资金,盘活资金存量

盘活资金,既要盘活永久性沉淀的资金又要盘活暂时性沉淀的资金。永久性沉淀资金盘活的唯一出路就是变卖清理。尽管这样会增加企业当期或近期损失,但变卖资产可以盘活一部分资金,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对于暂时性沉淀的存货资产,除了积极的组织销售、改进产品质量外,还需要企业改变观念、变惜售为快售,同时在财务上建立削价准备金制度,使暂时性沉淀资金的风险被分散在各期,实现财务稳定和经营稳定。

2.4 树立资金成本观念,强化企业管理,实现利润最大化

沉淀资金范文6

新年伊始,关于2014年主要经济目标的讨论热度不减。

据悉,财政赤字根据专家判断,2014年比2013年的12000亿预计会有所增加。

不过由于目前政府沉淀的资金比较大,是否仍需要举债存在争议。

北大经济学院财政专家林双林认为,2013年中国经济增速达到7.7%左右,高于7.5%的经济目标,目前政府收入很高,再实施2%的赤字率(财政赤字占GDP)比例不大,但是举债本身可能意义不大。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指出,政府在最后一个月突击花钱,而且越来越多,这个问题需要解决。同时政府支出和收入到底包括哪些明细,需要说清楚,比如政府债务偿还是否包含在支出中,是利息还是也包括本金,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4年财政赤字将增加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近期的一次论坛上透露,积极的财政政策表现会使赤字规模今年继续有所抬升,2013年的赤字率大概应该是占到年度GDP的2.1%左右,估计今年仍然会是这样一个相对数字水平,那么2.1%的赤字率显然是在安全范围之内的。

根据国家统计局预公布的2013年经济数据,由于2012年的经济数字经过多次调整,2014年赤字率也可能变化。

不过,如果按照目前名义GDP测算,实际2013年GDP在568000亿元左右,再按照名义GDP9%左右的速度,2014年名义GDP在62万亿左右,对应2%左右赤字率,赤字是12500亿元。对应2.1%赤字率,2014年赤字是13000亿元。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认为,“2%左右的赤字率,对于目前经济总量而言,风险并不大。”

他认为现在需要关注的是,财政支出到底包括哪一些,比如债务是如何计算的,如果何包括收支,统计口径变了,数据就往往不一样。

据悉,2013年12000亿元财政收支差额中,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比去年增加3000亿元;地方财政收支差额3500亿元,国务院同意由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弥补,并列入省级预算管理。

楼继伟在近期的财政会议上说,2013年仍需要有过“紧日子”的思想,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

他表示,2014年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盘活财政存量,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大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政府沉淀资金多引热议

楼继伟说的盘活财政存量,其实是政府沉淀的资金太多。

以央行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为例,2013年11月政府存款为41915亿元,相比2012年12月政府存款的20753亿元,多出了2万多亿元。

这4万多亿的存款,有一部分可能需要在2013年12月支出,但是其余的可能将转存到2014年。这就是沉淀资金。

上述沉淀资金的确在越滚越大,这与政府收支有关。比如到2012年11月政府存款才31598亿元,2013年11月,则多出了1万多亿。这还是在每年最后1年突击花钱上万亿的情况下发生的。

王雍君认为,突击花钱的问题,非常严重,需要尽快解决。

而政府目前沉淀的资金巨大,更是引起热议。

北大经济学院财政专家林双林认为,政府的钱足够,不需要搞赤字。

截至2012年底,审计署公布的数字是,全国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9.06万亿)与当年GDP(518942亿元)的比率为36.74%。

但林双林认为,日本、美国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只有10%、30%左右。“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搞这么高的债务率。”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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