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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范文1
关键词:甲方;供材料;税务;处理
一、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基本的政策规定
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 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
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甲供材料范文2
(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对于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建设方从市场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3 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 000万元
这里假设建设方将这3 000万元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项目。
(2)建设方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
①方式一: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3 000万元
贷:原材料3 0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根据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均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将税金一并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即甲供材料)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2亿元。
②方式二:
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开发成本3 000万元
贷:原材料3 0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理由是:建设方认为物资交给施工方就是用于项目开发,因此在发出材料时应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而从会计和税收法规政策看,目前对于甲供材料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施工方对于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方式一:
①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3 000万元
贷:预收账款3 000万元
②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 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3 000万元
③施工方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方式二:
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将材料用于工程项目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
(二)甲供材料发票的开具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同就带来下一步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不同:
1.方式一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亿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亿作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2.方式二的发票开具。
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开发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需按9 000万开票,如果按1.2亿开票就会导致3 0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9 000万开票还是按1.2亿开票,甲供材料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必须按1.2亿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
(三)税务处理分析
1.方式一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一的情况下,施工企业按1.2亿开具建安发票给建设方,按1.2亿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3 000万的甲供材料,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自行购买后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计入成本,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成本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税务处理方法:
(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料计入成本的问题,在工程结束,出具决算报告后,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复印件和货物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方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方,施工方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方结算,对建设方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方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错误的。建设方购买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方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日管工作中,第一种处理方法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某些税务人员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仅仅指发票。基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施工方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企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方,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因为没有差额,所以也不须缴纳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采用这种处理方式。
2.方式二的税务处理分析。
在方式二的情况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9 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3 0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并且,鉴于有些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料的营业税,站在企业的角度是有利的做法。但是,这么一来施工方自身便承担了税务风险,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补缴甲供材料营业税并接受处罚,而由于甲供材料在工程造价时没有与建设方商定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由施工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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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建筑业也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在建筑行业中出现的争议也在逐渐的增多,其中较为普遍的则是关于甲供材料的问题,由于施工企业往往承担着建筑、安装、装修以及其他工程专业,而且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工期长,在会计处理方面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如何对甲供材料工程进行科学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 施工企业 甲供材料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指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建设单位自行对材料进行组织与采购。当前,甲供材料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是建设单位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对建设单位的效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关于营业税征收的问题也是建设单位反响很大的一个问题,因此,如何对甲供材料进行有效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保证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科学性,是当前建设单位需要解决的重点课题。
一、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当前,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可以从甲供材料涉及到的主体建设单位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对甲供材料进行科学的处理。比如,某建单位委托A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修建工作,工程总造价为B元,其中甲供材料的价格为C元,则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
1.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从市场进行材料的购置时,可以明确的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C元
贷:银行存款C元
当建设单位将这部分材料提供给工程建设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发出材料时,在工程造价总额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工程价款,可以:
借:预付账款C元
贷:工程物资C元
第二,发出材料时,建设方认为物资是用于工程建设,所以应当将其计入到在建工程中,所以可以做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C元
贷:工程物资C元
2.甲供材料的开票问题
当前,针对甲供材料开票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由于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的,并没有计入到工程成本中,所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B元开具建筑业单位,并且按照B元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是施工方按照B-C元的结果进行发票的开具。从税务机关来说,往往更加倾向于第一种模式,这样便能够将甲供材料有效的纳入到纳税收入监管的范围内,更加有利于提高税收的效率。
二、甲供材料工程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主要是集中在如何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及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上。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以外的所有建筑、安装、修葺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甲供材料的使用都应当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纳入到缴费的范围中。也就是说,无论是施工单位自己购置的建筑材料,还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其工程所用的材料价款都应当计入到营业税中。但是由于不同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建筑业发票的使用方面也有着一些不同之处。而关于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收问题,是甲供材料税务处理的难点和重点。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葺、装饰以及其他作业工程项目,其中关于甲供材料的征税有以下几点规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相关的规定,纳税人使用清包工形式所进行的各项工程,所涉及到的原材料以及其他动力价款都包括在工程的营业税中,使用清包工形式所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相应比例收取的人工费用、管理费用都确认计入到营业额中。也就是说,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没有将甲供材料纳入到应税范围内。
2.其他工程作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当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时,无论使用怎样的方式进行结算,其原材料以及其他动力价款都应当属于营业额的范围之内。之所以对该项目的营业额进行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私自改为以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材料,以此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
3.安装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在确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时,并没有将设备纳入到其中,但是材料却要征收营业税。所以,该项税务处理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对设备和材料进行科学界定。在建筑业的税目中,一般只有建筑、修葺、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中涉及到的材料纳入到营业额中,对于其他的材料和设备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可以根据该项规定来确定材料的纳税范围。
结束语:当前,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甲供材料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也将不断的完善,对于建筑单位来说,也应当不断的从完善自身的管理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科学的处理方法,促进建筑企业效益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许峰,袁效骏.结合案例剖析“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经济研究导刊.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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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及面临的问题
会计准则对“甲供材料”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特别规定,甲乙双方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都是允许的。在实务中,“甲供材料”业务一般有以下三种业务和账务的处理方式:
(一)处理方式一
一般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材料后再拨付给乙方,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将材料拨给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4)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双方将甲方拨料视为对乙方预先拨付的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包括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为包含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与发票金额一致。这种处理方式较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转过程,但是却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供应商的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却不能依据该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或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将材料费用计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乙方是通过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拨料单作为凭证来记账,但拨料单作为甲方的自制凭证,没有外部的监管和制约,其可信度和证明力明显要弱于发票。
(二)处理方式二
实践中,有个别的情况甲乙双方会约定:甲方购买材料时要求材料商将发票直接开给乙方,材料就不再计入甲方的账簿,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并交付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3)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这种处理方式与方式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双方将甲方所购并拨付乙方的材料视为对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结算时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额在内。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但由于材料的实际付款人和发票上载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涉税问题,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进度对材料的管理,这种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三)处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仍是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将材料拨付乙方时,直接将材料转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乙方不再进行账务处理,双方都在材料备查簿中对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甲方根据材料发票将材料费用直接计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包括材料价款,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不包含材料价款。这种处理方式甲乙双方都凭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应为其从事该项业务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这种账务处理却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转过程,不利于双方方对材料和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税务管理及面临的风险
甲供材料工程历来是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的工作难点,也是漏税风险较高的一个领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业务,乙方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甲供材金额的合计数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规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税法的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建筑业不同经营方式的税负不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引发了一些争议。
比如对甲方来说,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货物发票入账还是根据工程承包方的营业税建安发票入帐?对乙方来说,其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价款,发票金额是否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坚持要求乙方营业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必须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各项税费,甲方只能根据乙方的建安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入账列支费用;也有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乙方营业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交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金,甲方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第一种做法对强化税收监管比较有利,但由于甲方虽然取得材料发票却不得依据材料发票计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列支材料费用,只能用拨料单等自制单据代替发票,对所得税的管理会产生一定风险,特别是如果乙方所得税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税计算依据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价款也存在争议;相对来说税务机关的第二种做法较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业务的经济实质,但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缴营业税。
三、“营改增”全覆盖,将彻底解决甲供材料业务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的帐务和征管难题
总的来说,在实践中对甲供材料业务,企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税务部门主要有两套管理措施,并且这三种处理方式和两套管理措施都是结合实际而采用,也都不违反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二的情况下,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乙方结算时全额确认收入,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按乙方的发票计算工程成本,税企双方在计税依据和开具发票金额方面也不会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额的全部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确认收入,甲方在发出材料时不进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发票再进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购买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一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在方式三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就应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乙方营业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二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但相同的业务,却可能有不同的业务和帐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税务征管措施,发票的开具金额可能不同,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能不同,这就造成甲供材料业务领域税收风险相对较高。在实践中许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大包合同中还套有分包合同,一个项目要分多次开具发票,使得甲供材料业务税收管理越加复杂,税收风险很难根除。其实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来源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改革,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全面“营改增”后,甲方从材料商处购得材料时,获取材料商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自己的进项税抵扣发票,甲方每次向乙方拨付材料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则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乙方按工程进度结转收入或完工清算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又获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样每个流转环节都开具发票,各方的收入也同发票数额一致,这样环环相扣,形成链条,账务处理和税务管理的难题全部迎刃而解。
甲供材料范文5
中图分类号:TU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025-02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3.时间因素。
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施工企业正是从这个变动市场中直接获得建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产品是动态价格下的产物。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甲供材料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材料暂估价;成本控制
2013年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规范)则继续沿用了这一概念。在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暂估价设置实际解决了工程招标的完整性问题。有利于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进行组价,从而能够缩短招标周期、降低招标难度,有利于招投标的顺利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暂估价设置与确认还缺少规范统一的实施办法,导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暂估价项目在价格确定和调整方面往往产生争议或纠纷。此外,过多地设置暂估价项目,不利于工程的管理,还可能造成项目投资成本控制的困难。材料暂估价的确认对业主方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
1暂估价存在的问题
在13规范中对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国际上,国际工程师联合会称之为PrimeCostItem。土木工程师学会对该类项目的定义为包含于合同之内,被称之为原始成本金额的一笔费用,其可用于工程的实施或与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的供给”。暂估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招标时报价不可竞争。二是施工时主要实行“甲控乙购”。三是结算时价格按实调整。暂估价的应用促进了合同价格的科学合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低价中标。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多。暂估价定义笼统,包含内容模糊,导致经常在竣工结算时业主方和施工方争论不休。
1.1不利于价格的充分竞争
暂估价在招投标阶段单独列出,不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竞争组成部分,而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再进行价格确认。由于施工方已进场施工,其唯一性往往占据一定的优势。暂估价的价格确认相比招投标阶段而已显然无法充分竞争,从而影响价格的合理性。
1.2不利于工程结算的控制
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业主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方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另一方面,施工方已进场施工,没有其他的承包商进行竞争,此时将会本着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报价。
1.3不利于合同价格的管理
暂估价价差越大,其调整额度越大,从而导致合同价格产生大的波动,进而影响到工程成本的控制。特别是一些工程将地板、瓷砖、卫浴等材料列入暂估价,这些都是主要的材料,其规格、品牌的差异大,价格区间大,会极大的影响工程合同价格。而且,由于暂估价基本上都是据实结算,实际上将施工方的价格风险全部转移给业主方,往往成为施工方的一个重要的利润点。从业主方的角度,这并不符合风险分摊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甲乙双方对暂估材料的认价难以达成一致性的结果。
2材料暂估价的成本控制
2.1招投标阶段的控制
在很多建筑工程的招标阶段,由于工期等原因,往往要求尽快的完成招投标工作,以便早日进场施工。这就导致设计和概算阶段的无法深入,建筑细部尺寸、材质、规格和档次并未充分考虑。在没有掌握详细设计和概算资料的情况下,无法明确部分材料的规格和单价,只能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单。由于业主方和施工方之间立场和利益的差距,为后期的暂估价的确定带来了风险。因此,必须要在招投标阶段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来降低后期的造价风险。
2.2合理设置材料暂估价
为了尽可能创造招标投标的平等竞争,在招标时同时纳入程序,充分竞价,有效控制成本。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暂估价的范围应尽量缩小。完全可以明确尺寸、规格、品牌、质量要求,无须列入材料暂估价。
2.3完善合同相关条款
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暂估价的确认方式,确认价只能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调整。首先,必须明确暂估价确认办法和暂估价的价格组成;其次,明确价格确认的时限与违约责任;同时,需要明确甲乙双方配合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控制业主方的风险,约束施工方的行为。
2.4施工阶段控制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施工方报价,业主方经市场调研后,双方确认规格和价格。但由于双方利益的差距,导致业主方和施工方之间无法就材料暂估价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从实际情况来讲,施工方已经进场,没有其他的承包商进行竞争,同时也没有投标时的报价有竞争力。此时,承包商可能会以完成不了相应的工作为由,争取更多的利润,甚至施工方还可能和供应商串通起来导致材料价格虚高。对于通用性强的材料,可根据本期当地造价信息确定材料价格,选定性价比高的材料生产厂商。由业主方确认后,施工方负责采购。同时,对于市场价格差异很大的材料,采用市场直接调查的方式确定材料厂商、型号、价格。施工单位负责具体采购与使用。材料暂估价的确定需要业主方进行充分市场调研,了解材料价格行情,对于存在较大分歧的,必要时可以采用甲供材的方式。
3结论
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暂估价在为业主方招投标提供便利的同时,为后期的项目管理增加了难度和一定的风险。因此,建议在招投标阶段合理设置材料暂估价,必须设置的也应当在合同中控制确定价的价差区间。同时,在后期暂估价的确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市场调研,确保暂估价材料的优质优价。通过不同阶段的造价控制,避免在暂估价确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成本、工期、质量风险,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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