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范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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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本

论文范本范文1

一、写在前面

我们现在是合肥幼儿师范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基本上就是从事教育工作,我也不例外,我的志向就是从事幼儿教育的工作。我立志于幼儿教育,并相信我有对这个职业高度的热爱和热情,我会将我的能力在幼教事业上尽情展现。在求职的路上会有鲜花暖日,但也会有荆棘风雨,我们要时刻做好面对机遇和挫折的准备,也需要有一定的目标和方向,那就必要做好职业的规划,找准职业生涯的道路,为日后能拥有阳光大道做足充分准备。

二、自我分析:

(一)性格分析:我是个比较开朗活泼的女孩,但我并不缺乏稳重,平时态度积极、认真,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原则。和同学、老师能相处融洽,在做事时的独立性和自制力较强。好奇好问求知的要求高。但在做事为人时可能有考虑不周全的问题。我同时也是个勇敢、坚强、勤奋、无私的女孩。

(二)职业个性分析:我在学校担任过不少职务,在组织和动手等能力上有过培养,在工作中一直耐苦耐劳、主动积极、认真负责、为人正直、自信、有创新思想,并有一定工作方法和能力,我相信我在从事幼教职业中一定可以保持我的优点,发展我应有的水平,并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探索新的事物,跟上时代的脚步,做个有计划、有目标、有学识的优质老师。

(三)我的优点:

1、责任心强,有爱心、耐心;

2、态度积极认真,工作努力负责;

3、学习成绩好,有一定的学习方法,乐于学习;

4、思维活跃、精力充沛,积极上进乐于思考和行动,并有创新的能力;

5、在文学、唱歌、画画等方面有一定的特长,舞蹈和表演突出,兴趣比较广泛;

6、身为学生会成员能以身作则,管好自己;

7、为人自信、正直、想法多。

(四)我的缺点:

1、考虑问题不够全面,做事不够果断;

2、有时比较任性;

3、个性较强,固执;

4、缺乏时间观念,做事易拖拉。

(五)家庭环境分析: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收入不高,姐姐毕业已工作五年,工作稳定,已组成家庭。我是家中最大的经济负担。家庭成员没有太大的社会关系,只在教师这个职业方面有些关系。家中父母对我相当关心和爱护,但不过多的过问我的学习和活动情况。父亲由于在家时间较少,和我关系相处不太融洽,母亲给我的影响较大,我学会了诚恳待人,诚信做事,敢于追求为,热爱生活。

(六)社会环境分析:现在社会对幼儿教师这一职业的需要是很大的,大量幼儿园的兴办,还有一些办园较早的幼儿园也开始办分园,这样幼儿园对幼儿教师的需求大大增加,同时给我们很多选择的机会。现在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要求提高了,专业化的院校毕业的学生更受用人单位青睐,但院校的学生毕业率高,所以对工作的竞争也是很激烈。

(七)职业环境:幼儿园的环境很单纯,和社会无太多关系,无危险、无职业病危险,环境状况舒适,在园内无勾心斗角的现象,无权力的争夺,而且富有童趣,职业从各个角度来看都还算轻松,但责任重大,孩子是我们服务的主要对象,对幼儿的教育是全面的,那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全面发展,对这个职业要有爱心,本职业的就业前景还是十分可观的。

三、SWOT分析:

优势:

(一)我的优势

1、各科成绩都较好,比较全面,并在艺体、文学等方面有特长,兴趣广泛;

2、做事特别认真、踏实,态度积极,责任心强;

3、在班级曾担任过团支书,在学校曾担任过学生会文体部副部长,国旗班负责人及成员,组织管理能力较强,且敢于尝试新的事物;

4、多次在校活动中及评优中获得荣誉证书;

5、多次实习,拥有丰富经历。

(二)优势的使用

1、知识掌握较为全面,并有一定特长,很受用人单位欢迎;

2、做事的态度能受到大家的信任;

3、组织管理能力对于幼儿园十分重要;

4、大量证书在面试及申请工作时能够突出,很占优势;

5、丰富的经验能很快适应工作及环境。

劣势:

(一)我的弱势

1、有时比较固执,情绪化;

2、考虑事情不够周全;

3、自我反思不够;

(二)弱势的弥补

1、多听听别人的意见,稳定自己的情绪;

2、遇事要从多方面、多角度考虑;

3、多找找自身过失,改正不足。

机会:

(一)机遇

1、姐姐是园长,我得到她的肯定,并表示欢迎我留园;

2、毕业前的各种招聘活动;

3、进修拿本科学历;

4、实习给老师和园长留下较好的印象。

(二)机遇的把握

1、我会慎重考虑是否要靠关系,这所园对我的发展有帮助吗?

2、利用自己的优点和特长,充分展示自己,参加一些好单位的招聘;

3、参加多种考级,提高自己的学历和知识;

4、认真考虑所实习单位是否值得留。

制约点:

(一)我面临的威胁

1、幼儿园工资不够高;

2、学历不够高;

3、英语水平较差,影响国际交流。

(二)威胁的排除

1、多学习,参加高校的高考,进修本科;

2、将心态平和,以学习及积累经验为重;

3、从现在开始就开始好好学习英文,多和别人用英文交流。

四、对职业的认识:

我认为幼儿早期教育是个要求全面发展的职业,有很大发展空间的,而且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了,大量幼儿园兴办,用人单位对幼儿教师的需求还是很大的。但自己必需不断充实自己,否则很难在这个领域长久待下去。对孩子要有爱心,有耐心,有管理的方法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应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在教育行业中遨翔!

五、近几年职业生涯路线:

1、近期目标:好好学习,多积累专业知识,努力提高我的英文水平,并着力发展自己的艺体能力,在毕业汇演中积极表现;

2、中期目标:毕业后我将选择在北京发展,为此在今后的学习中我将要不断努力,扎实我的专业知识,通过各种考核;

3、长期目标:不断充实自己,敢于尝试新事物,参加本科考试,在事业上大展鸿图。

论文范本范文2

1 开题报告格式与开题报告写作技巧

开题报告是研究生毕业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指为阐述、审核和确定毕业论文题目而做的专题书面报告,它是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监督和保证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训练研究生科研能力与学术作品撰写能力的有效的实践活动。

《中国青年报》报道:复旦大学新闻学院2002 级研究生所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仅有不到1/3的博士研究生获一次性通过,而78位硕士研究生,10人没获通过,仅有19人获一次性通过。这在复旦大学乃至于全国研究生教育的历史上“都很少见”。但据笔者了解,倘若以严肃的眼光审视目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论文开题报告工作,可以说,管理部门、导师、研究生三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足的问题——视“论文开题报告为走过场”、视“论文开题报告为形式”。除思想上重视不足外,对毕业设计开题报告的撰写方法缺乏了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鉴于此,笔者结合自己的管理工作体会,就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和技巧做一探讨。

1.1 1 毕业论文选题的原则

毕业论文选题一般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①开拓性:前人没有专门研究过或虽已研究但尚无理想的结果,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或是学术界有分歧,有必要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②先进性:硕士毕业论文要有新的见解,博士毕业论文要做出创造性成果;

③成果的必要性:所选课题应有需要背景,针对实际的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即应有实际效益或学术价值;

④成果的可能性:课题的内容要有科学性,难易程度和工作量要适当,充分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成果的可能性。

以上要求说明,毕业论文题目不是给定的,而是研究出来的,只有在对所研究领域的过去、现在的研究资料等信息进行全面把握、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够确立满足以上“四性”要求的选题,从而为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奠定坚实的基础。无论是结合导师已有科研任务的选题,还是自选课题,选题之前的“信息积累” 与“发现问题”均是研究生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尽管导师已完成了以上过程,但导师并不能替代研究生,这就是研究生学习、研究的独立性要求。

1.2 2 开题报告的内容与撰写要求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立论依据(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等。

2.1 开题报告——毕业论文题目

题目是毕业论文中心思想的高度概括,要求:

①准确、规范。要将研究的问题准确地概括出来,反映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反映出研究的性质,反映出实验研究的基本要求——处理因素、受试对象及实验效应等。用词造句要科学、规范。

②简洁。要用尽可能少的文字表达,一般不得超过20个汉字。

2.2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立论依据

开题报告中要考虑:

① 毕业论文的选题目的与意义,即回答为什么要研究,交代研究的价值及需要背景。一般先谈现实需要——由存在的问题导出研究的实际意义,然后再谈理论及学术价值,要求具体、客观,且具有针对性,注重资料分析基础,注重时代、地区或单位发展的需要,切忌空洞无物的口号。

② 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对象,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

此外,文献综述所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应予着录,一方面可以反映作者立论的真实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原着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

2.3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研究方案

开题报告中要考虑:

① 研究的目标。只有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才能保证具体的研究方向,才能排除研究过程中各种因素的干扰。

② 研究的内容。要根据研究目标来确定具体的研究内容,要求全面、详实、周密,研究内容笼统、模糊,甚至把研究目的、意义当作内容,往往使研究进程陷于被动。

③ 研究的方法。选题确立后,最重要的莫过于方法。假如对牛弹琴,不看对象地应用方法,错误便在所难免,相反,即便是已研究过的课题,只要采取一个新的视角,采用一种新的方法,也常能得出创新的结论。

④ 研究的过程。整个研究在时间及顺序上的安排,要分阶段进行,对每一阶段的起止时间、相应的研究内容及成果均要有明确的规定,阶段之间不能间断,以保证研究进程的连续性。

⑤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关键性困难与问题要有准确、科学的估计和判断,并采取可行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⑥ 创新点。要突出重点,突出所选课题与同类其他研究的不同之处。

2.4 开题报告——毕业设计条件分析

突出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的优势。明确协作单位及分工,分工要合理,明确各自的工作及职责,同时又要注意全体人员的密切合作。提倡成立导师组,导师组成员的选择要充分考虑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要以知识结构的互补为依据。

以上就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之构成要素的撰写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要写好开题报告,除了掌握必要的开题报告的写法之外,笔者认为,思想上一定高度重视,平时要勤动笔,并善于学习借鉴他人开题报告的优点。(选自:《浙江中医学院学报》2004.9,原文:“撰写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技巧与方法”作者:张红)

开题报告写作规范

一、 开题报告的写作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综述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2、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4、研究工作进度;

5、主要参考文献。

二、开题报告的排版要求:

封面为四号宋体,正文为小四号宋体,页边距为左3cm,右2.5cm,上下各2.5cm,标准字间距,标准行间距,页面统一采用A4纸。

三、开题报告的字数要求:

正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设计策划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 简述

设计计划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它研究的是如何保证设计的优良度和高效性,以及如何指导设计的展开。在设计需要科学计划这一概念已成为现代设计界共识的情况下,我国业界内部对设计计划学的认识与研究,还没有跟上设计发展需要的步伐。针对我国设计教育现状,本书将就该学科的教学方面,提出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设计计划方法。以期为设计类学生深入理解设计,更好地掌握设计的方法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学术价值分析

1. 选题依据

计划在今天已逐渐成为一门显学,大至国家事务,小至个人日常生活,社会各个领域都离不开计划,各类大大小小的成功项目,很大程度上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导入,实施了相应的计划活动。计划学的兴起是知识经济时代资源整合化的大势所趋。而反映到艺术设计学的领域,我们可以发现,计划同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如何设计,如何保证优良的设计,这都需要科学的调查研究,需要精准的分析定位,需要详实的设计依据,需要合理的组织安排,这些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形式,风格的赋予层面的“设计”相异而相成的工作,就是设计计划的内容。而如何正确进行设计计划,存在着一个方法论的问题。在学科间的交叉融合成为当前学术主流的大环境下,设计计划应该可以打通各设计专业间的藩篱,为取得成功的设计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上的支持。

在设计先进国家,对设计计划方面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尤其在设计方法研究方面,已取得比较成熟的结果,出现了一些有效的方法,如技术预测法,科学类比法,系统分析设计法,创造性设计法,逻辑设计法,信号分析法,相似设计法,模拟设计法,有限元法,优化设计法,可靠性设计法,动态分析设计法,模糊设计法等。这些方法侧重于不同的专业设计方向,而设计计划面临不同设计专业,更需要的是一种整合的灵活的解决问题的计划方法。这就需要我们针对计划自身的学科特点,从现有的成型的方法群中进行提炼,总结出一套适应现在情况的设计计划方法来。

2. 创新性及难度

本文将参考管理决策方法与相关设计方法研究的成果, 试图寻找一套对于我国设计师来说,明确可行的跨专业设计计划的方法体系。

本文致力于从简明实效的角度,为设计计划人员提供易于操控,而且便于和各个专业设计师进行沟通、交流的方法。要求该方法不仅对专业设计团队的计划环节有用,对个体设计人员的的设计工作也应具有指导作用。这就需要针对我国设计现状,从国内外各学科领域名目众多的相关方法中进行精心挑选,合理安排,科学综合的处理,创造出一套高效的计划方法来。虽然国外的相关成果业已成熟,但如何在众多不同侧重角度的方法中总结出理想的计划方法,需要我们对所有已知方法深入地认识和理解,同时明了我们设计各专业的工作规律,以期做到跨专业的有效性。

本文具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在对计划的理论性分析与研究中,需要树立对计划的正确理解与认识,进而廓清设计计划的概念。接着将在设计计划方法论层面的研究上,对设计计划及其方法论进一步阐述。鉴于国内现在并没有对设计计划有深入的的系统的研究,该书内容基本上属此方面问题的首次讨论,面临着缺乏大量相关经验及理论借鉴的景况,所以需要作者在目前积累的实践性资料和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加以总结与深化。

本文最大的难度在于资料的搜集上,国内相关资料匮乏且本方向的研究缺乏交流的气候,而由于我院互联网情报系统的不完善和出于对技术保密的考虑,也很难从互联网上得到理想的资料。作者只能从书店,图书馆和其他专业的老师和同学手中求取所需要的信息。当然本研究方向的直接信息是很缺少的,更多是从其它方向的研究成果中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方法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课题,也需要从很多领域进行比较分,探索总结。而从一个学科到另一个学科的跳跃性研究,需要迅速转换思维及反复调整视点,这也对作者的思维技能,思考方式,学术视野及知识积累等方面的研究素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3. 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由于国际设计交流间的局限和我国设计界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国内设计教育上的某种封闭性和滞后性,我国业界对设计计划方法的认知尚不够深入,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在教学和实践中简明且易于操作的设计计划方法。经初步调查,当前学界内仅有的几本相关着作,也仅限于对西方某些设计方法与程序的简单的介绍,没有很专业地从计划的层面进行系统阐述,而市场上连篇累牍的相关书籍主要是从市场营销和工商管理方面着手,对设计类诸专业的设计计划,并不具备现实指导作用。所以亟待有这么一套专业性较强的设计计划方法及其论着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本书的出现将对设计计划这一门新兴学科,起到填补教学用书空白的作用。而从技术的角度而言,本书的完成也有相当的可行性,在分院近几年来的设计策划课程的教学中,已为之积累了大量新鲜的实践性,经验性资料。而分院的教育架构,亦为这个跨专业的研究项目做好了充分的人力物力资源上的准备。

4.预期成果

本书预期字数为12万字,分为理论与方法两大版,仅阐述设计计划的相关内容,更重要是推出设计计划的概念与方法。所涉及范围主要包括管理学,决策学,认识论,方法论,创造学,心理学,行为组织学,人类学,社会学,设计学,史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最终将完成一本集科学有效的方法程序,大量生动案例及实际操作指导于一身的,具有教学指导作用的专业书籍。现在本书工作已大致完成资料收集阶段任务,在下阶段三个月的时间内,我将就所收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完成方法程序的完善工作。

附一. 全书基本构架

设计有序---设计计划学方法研究

前言

一. 思维的奥秘

1. 神奇教练的解决之道

2. 全脑运动---人脑思维的奥秘

3. 理性思维程序化

4. 日常生活中的思维程序

二.设计有序

1. 系统设计系统---浅析设计

2. 设计有序---设计计划学的兴起

a. 设计计划学的需要

b. 设计计划学的发展与前景

c. 设计计划学的角色

3. 设计计划方法论

4. Step to step---计划的展开(全书之重)

5. 一起来吧(具体案例)

6. 计划书

a. 操作方案书的要求

b. 实施方案书的要求

c. 计划书的构成

d. 计划书的表现技法

7. 十八般武器---计划工具介绍

三.计划从身边做起

a. 处处留心皆学问---以窥视来训练

b. 排除确信无疑的定论

c. 要有追根究底的精神

d. 培养有效运用分配时间的能力

后记

附二. 参考书目(仅列二十条)

1.《兰德决策—机遇预测与经营决策》/乔迪译着? —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10

2.《麦肯锡理念》/ [美] 埃森?拉塞尔 保罗?弗里嘉着;赵睿等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2,4

6.《企划书实用手册》/ [日] 小泉俊一着;于大德译? —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8.

10.《企划训练入门》/ [日] 悴田进一着;李幸纹译? —台北:小知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3,11.

11.《设计过程与方法》/ [日]沈祝华,米海妹编着? —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1995,10

47.《创意企划案》/小管着;?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9

48.《新企划力:创意思考解决难题的六大能力》/ 郭泰着;?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4

50.《创意企划案》/小管着;?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9

本文具有一定的难度。首先在对计划的理论性分析与研究中,需要树立对计划的正确理解与认识,进而廓清设计计划的概念。接着将在设计计划方法论层面的研究上,对设计计划及其方法论进一步阐述。鉴于国内现在并没有对设计计划有深入的的系统的研究,该书内容基本上属此方面问题的首次讨论,面临着缺乏大量相关经验及理论借鉴的景况,所以需要作者在目前积累的实践性资料和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中加以总结与深化。

本文最大的难度在于资料的搜集上,国内相关资料匮乏且本方向的研究缺乏交流的气候,而由于我院互联网情报系统的不完善和出于对技术保密的考虑,也很难从互联网上得到理想的资料。作者只能从书店,图书馆和其他专业的老师和同学手中求取所需要的信息。当然本研究方向的直接信息是很缺少的,更多是从其它方向的研究成果中搜集所需要的信息资料。方法的研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课题,也需要从很多领域进行比较分,探索总结。而从一个学科到另一个学科的跳跃性研究,需要迅速转换思维及反复调整视点,这也对作者的思维技能,思考方式,学术视野及知识积累等方面的研究素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3. 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由于国际设计交流间的局限和我国设计界的特殊情况,尤其是国内设计教育上的某种封闭性和滞后性,我国业界对设计计划方法的认知尚不够深入,还缺乏一套完整的,在教学和实践中简明且易于操作的设计计划方法。经初步调查,当前学界内仅有的几本相关着作,也仅限于对西方某些设计方法与程序的简单的介绍,没有很专业地从计划的层面进行系统阐述,而市场上连篇累牍的相关书籍主要是从市场营销和工商管理方面着手,对设计类诸专业的设计计划,并不具备现实指导作用。所以亟待有这么一套专业性较强的设计计划方法及其论着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本书的出现将对设计计划这一门新兴学科,起到填补教学用书空白的作用。而从技术的角度而言,本书的完成也有相当的可行性,在分院近几年来的设计策划课程的教学中,已为之积累了大量新鲜的实践性,经验性资料。而分院的教育架构,亦为这个跨专业的研究项目做好了充分的人力物力资源上的准备。

论文范本范文3

一、运用信息技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孔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学习有了兴趣,教学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运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在色彩、声音、动画及表现手段上比其它教学手段更加形象、生动,立体感强,是其他教学手段所无法比拟的,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数学教学中,运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可以创设学生乐学、爱学的学习情景,把学生的注意力迅速集中到课堂教学的内容上去,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和强烈的求知欲,使学生的学习状态由被动变为主动,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掌握知识。比如:在《秒的认识》的教学中,教材从学生最熟悉的新年倒计时的情境出发,注意从学生熟悉的现实生活中寻找数学,依靠学生对知识经验的直接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再如:我在教学《面积与面积单位》时就创设故事情境: 同学们,你们想听阿凡提的故事吗?多媒体课件导入阿凡提的故事。(播放)阿凡提和巴依老爷签了这一份契约:“将自己的院子的60米,以10块金币卖给巴依老爷。明日就将院子的60米交给巴依老爷,永不反悔。特此证明。”第二天,阿凡提接过巴依老爷的10块金币,哈哈大笑,巴依老爷这才大呼上了这契约的当。但他只能白白付出这10块金币了。师导入:同学们,你们知道这份契约有什么问题吗?巴依老爷想要的是什么?他得到的是什么?一条线和一块地的差别可大了,今天我们就来学习这个问题。充分利用信息文字、实物、图像、声音等多种传媒方式向学生传递信息。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二、运用信息技术,开拓学生的思维。

《数学课程标准》明确指出数学教学要使学生能够掌握解决问题的一些基本策略,体验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性,发展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学会与人合作,并能与他人交流思维的过程和结果;初步形成评价与反思的意识。小学生的思维正处在由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过渡的时期,这就构成了小学生思维的形象性与数学的抽象性之间的矛盾。多媒体课件能够使静态变动态、抽象变形象,多媒体课件的授课方式不但使一些抽象的知识形象化,更重要的是激发学生主体参与的意识,自觉主动地学习,为学生提供自我动手,探索问题的机会;利用多媒体进行教学,能够成功地实现由具体形象向抽象思维的过渡。课堂上真正做到以教为辅,比如在教学《年、月、日》时,我先让学生通过多媒体课件呈现的日历来探究每个月可能有多少天,学生在小组活动中选取不同年份来发现探索出大月、小月的天数,同时还发现二月天数比较特殊,由此知道平年和闰年,在数学教学的过程中,借助多媒体课件出示各个年份的二月,借助信息技术激发了思维,有助于学生探索发现,合作交流,在整个过程中自主地完成信息的收集,转化。这一探索过程是常态教学所实现不了的。每个人都俨然一个小数学家,在介绍自己的新发现,或倾听或参与探讨。促使学生深刻的理解了知识,促进了创新能力的发展。所以,教师在课堂上适当地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在提高教学效果的同时,大大地开拓了学生的思维。

三、运用信息技术,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学生学习一个知识,一般都要经历“感知---理解---积累---运用”这样的一个过程。教学中重点是否突出、难点是否化解是一节课是否成功的关键。信息技术在小学数学教学中可以把抽象的概念和不易操作的实验活动过程进行处理,生动、形象地展现在学生面前。如教学《角的初步认识》一课时,在讲解角的大小与什么有关时,用传统手段,包括直观操作、投影演示等都很难把要害讲清楚。而通过多媒体计算机可以方便地演示:将两个角平移重叠,将角的两边长短随意改变。学生通过观察动态的过程,很容易地归纳出“角的大小与两边长短无关,而与角两边叉开的大小有关。”再如在教学《平面组合图形的面积计算》这一课题时,一开始我运用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可是有些学生空间想象能力较差,怎么讲都不明白,然后我改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运用多媒体动画演示平面组合图形的组合过程,学生们学起来一点都不觉得枯燥,他们在教师的指导和启发下,始终兴趣盎然地认真观察、积极思考,从而如在教学《平面组合图形的面积计算》这一课题时,一开始我运用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可是有些学生空间想象能力较差,怎么讲都不明白,然后我改用信息技术辅助教学,运用多媒体动画演示平面组合图形的组合过程,学生们学起来一点都不觉得枯燥,他们在教师的指导和启发下,始终兴趣盎然地认真观察、积极思考,从而解决教师难以讲清,学生难以听懂的内容,从而有效地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四、运用信息技术,优化数学课堂练习。

在练习巩固中,由于运用多媒体教学,省去了板书和擦拭的时间,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向学生提供大量的习题,练习容量大大增加。巩固练习,是运用知识解决问题。不是简单地重复要不断优化练习。信息技术与小学数学教学整合,可以达到优化练习,从而使学生思维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电教媒体在这里可以创设一些问题情境,教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中的多媒体课件,在课堂中安排有坡度、多角度、多层次的练习,这些大容量形式多变的练习,练习是学生理解知识、掌握知识、形成知识、形成技能的基本途径,又是运用知识发展技能的重要手段,它需要有坡度、多角度、多层次的练习巩固所学的知识。练习时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省时、容量大、拓宽思路的特点来强化练习效果,提高练习效率。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在这方面同样有很大的优越性,不仅数学题型变化多样,而且一题多变,可以让学生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练习,提高了学生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学生活中的数学,从而提高学生数学的能力。

五、运用信息技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

论文范本范文4

昨日上午10时30分,所有在场的学生答辩完毕后,听取答辩的老师们却没有离开。上午10时45分,吴亮在宿州监狱三名狱警的陪同下来到了答辩现场。吴亮在等待答辩的过程中双手紧握,显得有些紧张。在吴亮回答完老师们提出的三个问题之后,答辩宣布结束。

随后,吴亮说起了自己的过去。“2003年4月,我因故意伤害罪入狱。”提起当年犯下的错误,吴亮觉得是因为自己不懂法律。为了不再犯下和过去一样的错误,2004年4月,吴亮在服刑期间参加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选择了法律专业。

吴亮选择了《论侦查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作为自己的论文题目。“我和他最先是通过书信交流论文的题目与大纲。”作为吴亮的论文指导老师,安徽大学法学院的何俊老师对吴亮有着很高的评价。“可以看得出来,他的准备非常充分,态度也很认真。”

论文范本范文5

【摘要】希望求学网整理的法史学论文:论受贿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基本问题能够给您带来一些灵感。

摘要: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常见的、多发的一种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其实质反映了权力和金钱之间的对价关系。当前,这种犯罪给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工作造成了很大阻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不仅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更对打击该犯罪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受贿罪;既遂;未遂

一、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界定的标准

受贿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与其他故意犯罪一样,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对其产生的不同作用,完成犯罪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因而出现了既遂、未遂等犯罪形态。刑法理论上,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来区分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既遂犯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未遂犯是面对自己无法克服的阻力,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

按照我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别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是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唯一标准。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处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使得犯罪未能够完成。对于导致行为人未遂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仅指客观情况的意外变化,有的学者认为还包括有碍犯罪既遂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一般可以将“意志以外的原因”定位在与行为人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相违背的界限上。

受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可以分析为若干方面:首先,受贿罪在客观上基本要求: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权钱交易的行为。最后,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实施的利用职务行为与收取贿赂交易的故意行为[1]695-696。

二、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学理判断

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一般都认为,受贿罪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但由于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对于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有若干不同的理解,总体来说存在下列观点。

(一)承诺说

收受财物型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索取财物型行为人完成索取财物的行为,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其主要理由是:行为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实施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均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破坏国家的廉政制度。

(二)实际受贿说[1]695-696

行为人收受了他人财物或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受贿人是否实际收受贿赂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受贿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构成受贿罪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三)谋取利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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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传销犯罪;类型;基本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在传销刚进入我国的时候,主要以传销商品为主,参与人员用高于商品价值几倍甚至几十倍的价格购买商品,取得发展下线的资格,然后从所有各级下线购买的商品中,以滚雪球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获取自己的销售收入”。[1]尽管这种行为对下线人员并不明显具有欺骗性质,但正如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所言:“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由于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传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不法分子利用传销进行、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利用传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利用传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于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大体可以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传销行为,并不一定或者说并不必然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

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被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例如,前述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国务院2005年8月23日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该条例第7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显而易见,这些规定所禁止的传销行为,并不以骗取财物为条件。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行为,也不必然包括骗取财物的事实。例如,1997年4月,郑某、李某夫妇以台湾华渝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华良(长沙)实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海豹油等产品并进行传销活动。他们以按期返还高额红利的回报为诱饵,采取会员制网络传销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传销人员发展下线,传销境内企业生产的海豹油、目脑灵、减肥茶、神仙养生酒等产品。被告人王某、杨某、甘某、方某等人也加入传销组织,并分别主管不同部门。从1999年12月27日至2001年5月,该传销组织非法经营数额近3亿元人民币。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2]不难看出,本案被告人虽未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但依然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的案件与判决并不少见。

由上可见,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之所以对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并不是因为传销行为骗取了他人财物,而是因为传销这种经营方式破坏了经济秩序。

“近年来,传销也不再要求传销人员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只要求缴纳一定的‘入门费’取得入门发展下线的资格,并直接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报酬。这种以发展的人头多少为基本计酬依据的传销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拉人头’。目前‘拉人头’式的传销已经占到所有传销的90%以上。……‘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打击,给办案带来了困难”。[3]于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224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骗取财物”成为该条规定的传销活动的基本特征或者构成要件要素。甚至有人认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传销活动的一切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4]于是,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便产生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具备骗取财物的要素时(以下简称原始型传销活动),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组织、领导他人实施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以下简称为诈骗型传销活动),是否仅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与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二、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虽然国家明令全面禁止传销,但是传销活动仍然十分猖獗。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每年查获的传销案件涉案人数都在百万人左右。一个传销个案,参与人员达几十万人,涉案金额可达几十亿”。[5]例如,“全国著名的玛雅传销案,涉案人员达50万人;震惊全国的301传销大案,传销人员涉及18个省市,有60多万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而亿霖木业传销案骗取的资金则达上百亿元。据初步测算,全国约有上千万人参与传销活动,吸收上千亿元的民间资金”。[6]正是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活动,尤其是为了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活动,《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但是,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窄于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界定的传销概念的外延。突出地表现在刑法第224条之一要求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所禁止的并不限于骗取财物类型的传销活动。此外,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在规定传销概念时使用了“等方式”的表述,而刑法第224条之一没有使用“等方式”的规定。值得思考的是,在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销“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收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费转变,惩治传销活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刑法就不需要“全面禁止传销”,只需要禁止“诈骗型传销活动”吗?换言之,在诈骗型传销活动盛行的当下,原始型传销活动就无罪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首先,虽然当前的传销活动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当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传销活动。立法者与解释者都应当吸取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的教训:即使现实中行为人拐卖的对象几乎100%是妇女与儿童,也不宜人为形成处罚漏洞,将拐卖已满14周岁男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当前的传销活动几乎100%属于诈骗型传销活动,也不宜将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况且,倘若只禁止欺骗型传销活动,原始型传销必然更为普遍。

其次,虽然诈骗型传销活动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换言之,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罚性。更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经营已经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因而不再属于禁止之列。

以曾经发生的案件为例。2006年4月,被告人孙某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合同,被该公司聘为副总经理,之后孙某便以该公司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活动。2006年5月25日,孙某开始以会员制销售药酒。其销售方式为:消费1000元为一单,购买价值分别为1000元、3000元、5000元、1万元、2万元的药酒,可以成为相应等级的会员。成为会员的同时,介绍另一人加入并成为会员,可以自购买货物第二日起开始返利,返至购买货物金额的两倍为止。介绍人根据其会员级别,还可以分别拿到被介绍人报单金额的不同比例的提成。参加的会员销售量达到一定数额,可以得到奖励。为了大量吸收会员,孙某又设立“物流商”,“物流商”可以从其发展的会员报单款中领取5%的提成。经鉴定,自2006年5月18日至2006年7月5日,孙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09.044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7]显然,倘若这样的案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就不可能将其认定为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不具备欺骗财物的要素),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仍然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概言之,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由于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要求的“骗取财物”的要素,不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由于这种经营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并且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依然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与之相关联的问题是,如果原始型传销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答案应是从一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非法传销伪劣产品的,其传销行为就是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由于只有一个行为,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0日《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出的“实施上述犯罪(即因实施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引者注),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于处理原始型传销活动案件,依然是有效的、合适的。

三、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在刑法第224条之一将“骗取财物”作为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要素之后,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是否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呢?回答是否定的。

可以肯定的是,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更重的诈骗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集资诈骗的过程中采用传销的模式诱骗他人钱财的案件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在传销过程中,以销售林地、墓地等名义,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生。例如,2006年12月,徐某与王某经过预谋,虚拟网上电子基金,欲通过出售美元骗取资金。他们先找到了电子基金网络蓝本,并租用美国服务器,然后指使闫某编制“美国科技基金”网站。随后,徐某、王某在该网站最高端根节点,虚构美金150万元,承诺投资100至1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4%,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00%;投资1100至3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5%,总计可获投资额的250%;投资3100至5000美元者,可得50次返利,每天可得投资额的6%,总计可获取投资额的300%,被告人还许以“推荐红利奖”、“推荐培育奖”等鼓励投资者发展下线。从2006年12月中旬至2007年1月,徐某在杭州、宁波、绍兴、镇江等地通过他人发展投资者,伙同王某、闫某从被害人处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888.5万余元。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王某无期徒刑、闫某8年有期徒刑。[8]由于刑法第224条之一基本上是对以传销为名的诈骗犯罪案件的描述,所以,上述行为也符合刑法第224条之一的构成要件。

但是,对上述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不当。

其一,集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倘若将以其他方式实施集资诈骗的行为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将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明显违反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况且,在传销活动日益猖獗、需要严厉禁止的当下,立法机关不可能反其道而行之,对利用传销方式的集资诈骗行为规定较轻的法定刑。可以肯定的是,倘若上述徐某集资诈骗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对徐某仅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就明显不合适。

其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司法机关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诈骗、集资诈骗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不可能因为以往对传销活动的定罪不一,就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或者传销组织)的行为一刀切,规定为一种中间程度的犯罪。根据正义的基本要求,对相同的行为应当作相同的处理,对不同的行为应当作不同的处理。原始型传销与诈骗型传销虽然外表相同,但其侵害的法益不同,违法性不同,不能作相同处理。所以,刑法第224条之一并不是根据手段的相同性将以传销为手段的诈骗犯罪统一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

其三,不能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规定集资诈骗罪的第192条、规定普通诈骗罪的第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进而对以传销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适用特别法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一方面,倘若认为刑法第192条是普通法条、刑法第224条之一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法集资诈骗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上所述,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那么,能否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是普通条款、第192条是特别条款,进而适用刑法第192条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刑法第192条所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并无手段限制,而刑法第224条将诈骗的手段限制为传销方式,故不可能认为刑法第192条是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特别条款。[9]概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集资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就必须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192条之间不具有特别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集资诈骗行为。

另一方面,诈骗型传销活动,也可能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处罚的是特别的诈骗行为,亦即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266条是特别关系,那么,根据特别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刑法第266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以传销方式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就只能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不可能从一重罪处罚。可是,普通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这便损害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易言之,如果认为以传销方式诈骗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又要得出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的结论,也必须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266条之间不具有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诈骗行为本身。

由上可见,只有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处罚的不是诈骗(包括集资诈骗等)行为本身,才能得出公平正义的结论。

本文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

首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当前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严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不难看出,《刑法修正案(七)》的宗旨就是处罚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组织的行为。

其次,笔者注意到,2008年8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2008年12月22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改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组织、领导的对象由“传销组织”改变为“传销活动”,看似导致了传销立法模式的变化,但在现行规定之下,依然能够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所处罚的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行为。一方面,传销活动与传销组织具有密切的直接关联,因为实施传销活动的主体,必然是一个传销的网络组织。一两个人不可能实施传销活动,传销活动越多,传销组织便越大,反之亦然。所以,将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理解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存在障碍。另一方面,诈骗型传销活动,事实上没有传销活动,只是一个以传销为名的组织而已。因此,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其实就是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

再次,从逻辑上讲,将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解释为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不至于不当缩小刑法对传销活动的处罚范围。例如,倘若按照字面含义,认为只有被组织者、被领导者客观上已经实施了诈骗型传销活动时,组织者、领导者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那么,对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充其量只能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预备犯加以处理,而不能将其作为实行行为予以处罚,这与我国严惩传销犯罪的立法宗旨不相符合。[10]反之,如若将刑法第224条之一理解为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的处罚,非法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便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实行行为,从而有利于禁止传销组织。

最后,笔者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涉及如何理解法条中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的性质问题。本文认为,“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亦即,只有当行为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性质时,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的是原始型传销活动,则不可能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骗取财物”这一要素,并不要求现实地客观化。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组织、领导他人实施诈骗型传销活动,骗取财物,传销活动本身构成普通诈骗或者集资诈骗等罪的,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倾向于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对此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

其一,从现实来看,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与骗取财物,其实是一个行为。换言之,成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认为这种情形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诚然,从理论上说,行为人仅设立了诈骗型传销组织,还没有实施骗取财物的行为,也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事实上,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过程,必须也是骗取他人财物的过程。因此,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不同于设立恐怖活动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后者而言,即使没有具体实施任何犯罪活动,也可能认定行为人设立了恐怖活动组织或者设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就前者而言,设立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

其二,笔者注意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指出:“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的犯罪,对实施这类犯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但是,这是针对2008年8月25日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的规定而言的。亦即,《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而通过后的《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即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第4条。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说明,不再适用于刑法第224条之一。换言之,对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基本性质的理解,虽然可以部分地回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上来(即处罚对象仍为组织、领导行为本身),但刑法第224条之一并不只是详细描述了诈骗型传销组织的具体特征,而是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4条作了部分实质修改(即不实行数罪并罚)。法定刑的修改就说明了这一点,而且通过后的刑法第224条之一删除了原草案中关于“犯前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其三,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倘若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并骗取财物的实行数罪并罚,意味着对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行为本身就可能处15年有期徒刑,意味着诈骗型传销组织本身的危害性重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这恐怕是难以令人赞同的。

其四,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处罚对象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行为,同时主张当该行为触犯诈骗犯罪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并无矛盾。因为如前所述,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的行为,同时就是骗取财物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一行为侵害数法益、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如同盗窃罪的处罚对象是侵犯财产的行为,但盗窃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时成立想象竞合犯一样(反之亦然)。[11]另一方面,由于刑法第224条之一中的“骗取财物”只是显示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特征的要素,所以,既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包含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也不应认为以传销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一概另成立新罪。概言之,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行为本身,而不是骗取财物的行为本身,并不意味着对其中骗取财物的行为必然实行并罚。:

综上所述,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或者普通诈骗等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例如,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组织,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属于刑法第192条或者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以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论处;反之,则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样解释和适用不仅符合现实,更有利于惩治传销犯罪,而且能够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四、参与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那么,组织、领导者之外的参与传销的人员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呢?

可以肯定的是,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参与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修正案(七)将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打击的重点。而对于一般的传销参与人员,他们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和教育。这样,有利于彻底瓦解、摧毁传销组织,防止新的传销组织产生,打击范围也不会过大”。12但是,这一解释只是说明了传销参与人员不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问题是,当参与人员对其他人实施了诈骗等犯罪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应区分为两种类型。

首先,就原始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在传销活动同时触犯其他更重犯罪时,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其他更重犯罪。因为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并不限于组织者与领导者,参与人员都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当参与人员与组织者、领导者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时,不仅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其次,就诈骗型传销活动而言,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一方面,受害者并不是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充其量仅构成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事由。例如,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不仅造成他人伤亡,而且造成自己受伤,导致自己的机动车毁损的,并不影响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另一方面,认定参与人员仍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犯罪,能够维护刑法的公平正义性:组织者、领导者是诈骗犯罪的主犯,对参与人员可以作为诈骗犯罪的从犯乃至胁从犯处理。

当然,对于参与人员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和科处刑罚,则需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以案件具体事实为根据做出适当决定。

注释:

[1]、[3]、[4]、[5]、[12]黄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读》,《人民检察》2009年第6期。

[2]《非法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原文未署名)

[6]王丽丽:《规定传销犯罪乃大势所趋》,《检察日报》2008年8月26日,第3版。

[7]高园:《大搞非法传销落法网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8]东明、李建平、陈群:《3人模仿传销模式集资诈骗888万》,

[9]倘若认为刑法第224条之一与刑法第192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但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对以传销方式非法集资的行为仍然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也不失为一个思路。但是,这一思路不能解决传销行为同时触犯普通诈骗罪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