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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采购范文1
企业采购:是采购人员是根据确应的公司规定和条款,以及材料需求的时间计划,以采购订单的形式想供应方发出需求信息,并安排和跟踪整个物流过程,确保材料按时达到企业,以支持企业正常运营过程。
个人采购:根据自己的物质的所需,来进行商品的购买。
两者区别主要包括:
目标不同;代表主体不同;承担责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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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采购范文2
关键词:股权收购 股权支付 税务处理 财税差异
股权收购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其税务处理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了规范。本文重点研究财税[2009]59号文件税务处理方式下的所得税财税差异。
一、股权收购业务财税处理的适用依据
(一)税务处理依据
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股权收购业务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目前,财税[2014]109号文件,已将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比例,由75%调整为50%;二是股权收购业务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三是股权收购业务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须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无论是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还是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皆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二)会计处理依据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股权收购的支付分为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结合。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的一方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对被收购企业股东进行支付;非股权支付,是指购买股权的一方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方式。
收购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对被收购企业股东进行支付,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进行会计处理,被收购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收购方以所拥有控股企业股权对被收购方的股东进行支付,以及非股权支付,若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收购方及被收购方股东皆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会计处理。反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应缴所得税税款的计算必须以税务制度为基础,而所得税费用的确认须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这使得在核算中产生财税差异。由于股权收购业务的特殊性,其在所得税财税差异中的表现更为复杂。
二、股权收购业务的财税差异分析
区分收购方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支付,以控股企业股权支付两种股权支付方式,对股权支付以及非股权支付部分产生的财税差异进行分析。
(一)以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支付
该支付方式表现为收购方向被收购方股东发行本企业权益性证券。如果收购方兼采用股权支付以外的其他支付方式,且股权支付比例符合法定条件,则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假设B公司向A公司定向增发本公司股票5 400万股,每股公允价值为8元,面值1元,另支付4 8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80%的股份。C公司共有股权10 000万股,收购日C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5元,公允价值为6元。为简化计算,假设C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一项内容。收购后各公司实收资本中非货币性资产比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不考虑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收购方B公司与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就该项业务的所得税财税差异见表1。
1.收购方B公司。
(1)税务处理。本例中,B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兼银行存款支付的方式收购C公司,股权支付比例为:5 400×8÷ (5 400×8+4 800)=90%,相当于A公司以自身的权益性证券作为支付方式购买了C公司80%股权之中的90%,该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比例为10%,相当于用4 800万元银行存款购买了C公司80%股权之中的10%,该部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根据[2009]5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收购企业B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的C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本例的股权支付比例是90%,因此,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支付部分为:10 000×80%×5×90%=36 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为4 800万元,计税基础合计为:36 000+4 800=40 800(万元)。
(2)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分为合并取得和非合并取得,根据该准则,如果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50%以上,属于合并取得;如果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50%以下,属于非合并取得。
合并取得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不确认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或非合并取得,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计量成本,公允价值与股本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亦不确认损益。
本例中,B公司取得C公司80%股权,因C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只有实收资本一项,所以,其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50 000万元。若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计量成本为:10 000×5×80%=40 000(万元);若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支付的银行存款之和:5 400×8+4 800=48 000(万元)。两种情形皆不确认损益,不产生当期所得税费用。
(3)财税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由企业合并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无论交易发生时是否影响当期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应予以确认。若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方B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40 000元,计税基础40 80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800×25%=200(万元);若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面价值48 000万元,计税基础40 8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7 200×25%=1 800(万元);若为非合并取得,收购方所收购的被收购公司股权应当在50%以下,则该项业务应全部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所规定的非合并取得的初始计量成本计算原理相同,不产生财税差异。
2.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
(1)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取得收购企业B公司5 4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 000×80%×5×90%=36 000(万元)。A公司取得的非股权支付部分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资产转让所得:10 000×80%×(6-5)×10%=8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
(2)会计处理。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交易双方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若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例中,非货币资产占交易额90%,A公司换入B公司 5 400万股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为换出的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之差:10 000×80%×6-4 800=43 200(万元),换出的C公司9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0 000×80%×5×90%=36 000(万元),股权支付部分获得投资收益7 200万元。A公司同时收到银行存款4 8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获得投资收益:4 800-10 000×80%×5×10%=800(万元)。因股权支付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产生的会计利润递延纳税,A公司仅就非股权支付部分获得的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800×25%=200(万元)。
(3)财税差异。A公司该项业务中,获得B公司5 400万股股权的账面价值是43 200万元,计税基础36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800万元。
(二)以控股企业股权支付
承接上例,若B公司不采用向A公司定向增发的形式收购C公司股权,而是以本身持有的子公司D公司股权及银行存款4 800万元向A公司支付。假设D公司股权公允价值 43 200 万元,计税基础35 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收购方B公司与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该项业务的所得税财税差异见表2。
1.收购方B公司。
(1)税务处理。本例中股权支付比例为:43 200÷(43 200 +4 800)=90%,非股权支付比例为10%,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收购企业B公司取得被收购企业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该计税基础为:10 000×80%×5×90%+4 800=40 800(万元)。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下相同。
(2)会计处理。对于股权支付部分,实质是收购方B公司与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的股权互换行为,B公司换入C公司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应按照换出的D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补价确定。该初始计量成本为:43 200+ 4 800=48 000(万元)。B公司此项业务获得的投资收益为43 200-35 000=8 200(万元),因股权支付部分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收益中的应税所得为:10 000×80%×5×90%-35 000=1 000(万元),B公司仅须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1 000×25%=250(万元)。
(3)财税差异。该项收购业务使B公司新增对C公司股权投资账面价值48 000万元,计税基础40 8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800万元。
2.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
(1)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下,被收购方股东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C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为:10 000×80%×5×90%=36 0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的投资收益:10 000×80%×(6-5)×10%=800(万元)。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下计算方法相同。
(2)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原理与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相同。股权支付部分,A公司换入D公司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为换出的C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之差:10 000×80%×6-4 800=43 200(万元),换出的C公司90%股权的计税基础是上述的36 000万元,股权支付部分获得投资收益7 200万元,非股权支付部分投资收益是上述的800万元。A公司就该笔交易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800×25%=200(万元)。
(3)财税差异。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的账面价值43 200万元,计税基础36 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7 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800万元。
三、结论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不产生财税差异
该方式下,财税[2009]59号文件要求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的股东皆以公允价值作为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此时的会计处理,无论适用何种具体准则,取得股权的初始计量成本亦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原则,所以,收购企业及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处理该项业务时,一般不产生财税差异。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产生财税差异
茶叶采购范文3
长期以来,煤矿的工作重点都放在防范重特大事故上,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视不够,认为劳动防护用品不会引发大事故,思想上存在麻痹松懈意识,经我们对煤矿防护用品的调研,发现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流通、检验等环节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适应当前煤矿的生产需要
近年来,我省煤矿资源整合,改革的步伐加快,大部分煤矿都已从半机械化采煤发展到如今的机械化采煤,煤矿产量从最初的十几万吨发展到现在的上百万吨。随着作业场所的变化,相应地催生了新的工种,也淘汰了一些旧的工种。而我省煤矿一直沿用了十几年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显然已不适应现今煤矿的生产需要,导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混乱,致使一些岗位需要却使用不上劳动防护用品。比如:我省大多数煤矿是高瓦斯矿井,近些年煤矿安全事故多为瓦斯爆炸引起,瓦斯爆炸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电器漏电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二是人体静电产生的火花引发瓦斯爆炸。
目前我省煤矿井下职工的工作服都是用纯棉纤维制成的,而棉纤维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绝缘体,在相对湿度低于30%时,棉纤维的带电量有时还大于化学纤维,只有相对湿度高于50%时,因棉纤维吸水才不起静电。所以纯棉工作服不能替代防静电工作服,特别是干燥季节和我国三北地区更要注意这一点。因此井下矿工都应该穿着防静电工作服,而在旧的发放标准里只有四个工种的矿工着防静电工作服,致使现在煤矿给井下矿工配发的依然是普通纯棉工作服,这就为产生静电引起瓦斯爆炸埋下了隐患。
各集团服装生产企业在原料采购环节把关不严,存在很大漏洞
2009年我局对山西焦煤集团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调研时了解到,其下属的西山煤电集团、霍州煤电集团、汾西矿业集团都有自己的服装厂。这些服装厂也相应地为本集团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防护用品,而作为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源头,理应把好质量的第一关,可遗憾的是这些服装厂根本做不到这一点。在调研中发现,这些服装厂所需的布料大多是从侯马市雅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购买的。当我们索取这些布料的检验报告时,服装厂提供了一份仅检验原料要求一个项目的委托检验报告。我们知道布料的检验项目不仅仅是原料要求,而委托检验结果又只对来样负责,由此我们分析,服装厂忽视质量安全,没有把好制作劳动防护用品的原料进货关,从而导致安全隐患留到生产的下一个环节,把产品的检验当作应付上级检查的一项敷衍手段。
各集团供应公司在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过程中对质量重视不够
为了保证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各集团公司规定由物资供应公司集中管理、 统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而供应公司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供应公司采购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具体表现在对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专业知识、国家标准、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全面。供应公司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通常要求供货商提供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生产经营备案证书,安全标志证书以及企业的资信证书和产品的检验报告,而对产品的国家标准以及检验报告的性质不作全面的了解,这将导致有质量问题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工手中,给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供应公司在货物验收上的手段单一,不能做到批批检验。一直以来,供应公司在货物验收上以检验包装、清点数量、查看检验报告为主,全然不知应该以产品的国家标准以及详细的检验报告来验收货物。比如:在《安全帽》GB 2811―2007中5.5条明确规定,“进货单位按批量对标准规定的特殊技术性能或相关方约定的项目进行检测,无检验能力的单位应到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在调研中我们得知作为供应公司不知道也没执行这一环节。再比如:服装厂销售给供应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很多,而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只有一到两个品种,供应公司理所当然就认为所有产品合格。在调研中我们随机抽取了这些服装厂生产的棉衣、棉大衣、工作衣、紧身棉衣、工作背心等样品8批,经检验仅有3批合格,不合格率达到62.5%,不合格项均为填充物原料和pH值,从而进一步印证了服装厂疏于管理,在原料的购买上把关不严,以及供应公司在采购环节上的重大漏洞。供应公司与供货方的购买合同往往是长期的,而产品的检验报告却总是最初签订合同的那一份,要知道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是按时间按工种发放,从煤矿自身管理效率的角度考虑也要求各矿供应科实行“零库存”的制度,所以供应方也是分时分批给供应公司供货,这就可能存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采取分时间生产、分时段进货的生产原则,事实上,各集团服装厂从成本核算以求减少周转资金的角度出发,采取订单生产。那么货到一批检验一批,应该是供应公司验收货物的基本原则,而供应公司现行的验收方式和手段显然对产品的质量不能做到严格的控制。
通过对山西焦煤集团所属各矿以及其他民营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调研,我们了解到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使用的基本情况,随机抽取并检验了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使煤矿采购人员认识到因其对业务的不熟悉以及进货检验手段上的不全面导致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使本来应该保护职工在工作中免受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起不到作用,反而给职工带来一定程度上的身体损伤。
我们的建议
茶叶采购范文4
出卖人: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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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发│到│品│质│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
┃货│ │ │种│ │┃
┃人│ │ │规│ │┃
┃名│ │ │格│ │┃
┃称│站│站│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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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全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 │ │ │ │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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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提)货方式:
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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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人 │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
──────┬─────┼──────┬─────┤┃
┃出卖人名称 │开户银行:│买受人名称 │开户银行:│鉴(公)证机关 ┃
┃(章):│账号:│(章):│账号:│(章) ┃
┃住所: │纳税人│住所: │纳税人│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登记号: │ _年_月_日 ┃
┃委托人:│邮政编码:│委托人:│邮政编码:│(注:除国家另有┃
┃电话: │ │电话: │ │规定外,鉴(公)┃
茶叶采购范文5
高校学生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知识及学习态度是开展好茶艺实训课程的前提。学生具备了餐饮知识及酒店服务礼仪等基础知识后,才能更好地开展茶艺课程实践教学。学生撑握较好的专业基础知识,不仅有助于教师的教,也有助于学生的学,达到事半功倍的实践教学效果。实践教学的特点是“在学中做,在做中学”,学生的学习态度会影响到学生的学和动手操作,积极的学习态度对茶艺课程实践教学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茶艺课程实践教学过程实施
茶艺课程实践教学过程的实施以工作岗位为导向,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采用模拟教学、项目教学、模块教学和实地考察教学,通过这几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学会茶艺的操作技能。(一)模拟教学。模拟教学法是茶艺实践教学中较为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模拟仿真的茶艺馆实践教学情境达到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目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模拟扮演茶艺师或顾客进行茶艺技能训练,亲身体验和操作识别茶叶、泡茶、饮茶、茶礼等,最大限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二)项目教学。项目教学法是一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通过先实践操作、再讲解的方式,使学生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学生在茶艺实践教师的指导下亲自独立处理一个茶艺实践项目,从茶艺室的布局、茶叶采购、茶叶冲泡、茶礼及顾客服务等茶艺实践的全过程,在实践过程中处理碰到的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三)模块教学。茶艺术实践教学可分为茶叶识别模块、茶叶冲泡模块、茶礼仪模块、茶席设计模块等,对每一个模块进行茶艺专业技能训练,促使学生茶艺专业技能的形成。通过让学生亲自动手,学生互评,教师点评的方式,让学生的动手能力得到提升。(四)实地考察教学。根据茶艺术课程实践教学的需要,组织和带领学生到校外实训基地如酒店茶艺室、茶艺馆、茶厂等参观考察,以获取实践知识、巩固和验证已学知识。在实地考察前,教师根据茶艺实践教学要求,确定实地考察的目的、对象、时间、地点,并做好联系工作。实地考察时,教师提出具体要求,引导学生学习有关知识。
三、茶艺课程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
(一)突出茶艺课程实践教学的综合性。酒店管理专业培养的是综合技能型人才,教师在上茶艺实践课的时候不是着重强调让学生就某一个动作反复练习,而是让学生有所思考,进行一些综合性比较强的实训。在上实践课时,让学生把茶叶识别、茶叶冲泡、茶席服务等各个实践环节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二)作业布置多样化。茶艺课程涵盖的内容丰富且广泛,茶叶和茶具种类繁多,泡茶的方式和手法较多,学生可选择学习的机会更加多样。因此,在作业的布置上尽可能体现出多样化,这不仅兼顾到学生个性的发展,还能达到全面考核学生的目的。(三)科学灵活的考评方式。茶艺课程是一门非常注重实践的课程,除了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外,还要掌握实践操作技能。在考评的方式上,不仅从期末考试成绩及平时作业的进行考评,还要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对实践操作技能上加以考评,注重过程考核,并且增加实践考核在考评中的比重。
四、小结
茶叶采购范文6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由供方组织生产,需方负责收购下列商品,为保证协商的条款严格履行,特签订此合同,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总产值、具体品名、规格、分期、分批交货计划详见附表。供方要根据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需方也要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按量接货,并及时支付货款,不得影响供方的生产。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详见附表。以供方检验为主,需方配合抽验,如有异议,写出抽验记录,双方签字备查。生产中的质量和保修期出现的问题由供方负责,交货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由需方负责。
(1)产品交货前,供方应严格检验,附合格证,装箱单,以示负责。
(2)抽验,如有不符合标准,有关调换、挑选降价等损失,由供方承担,接受罚则。
三、产品价格规定
根据国家的有关物价政策。按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表。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标准的,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解决。
四、产品交货结算
产品实行送货制,供方将货送到需方指定仓库,运费由需方负责,点验入库签章后,当即在需方财会股付款。
五、包装规定
(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规定执行,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规定要求为准绳。
(2)如因包装不当,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负。
(3)包装完整,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需方查询供方应给予解决。
六、罚则
(1)供方无故延期交货或提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此造成延误交货时间,每天应付需方延期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可由双方约定)。
(2)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产品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包装不符合同规定标准,影响需方销售部分,向供方赔罚金_________%。
(3)由于计划不周,安排不当,或无正当原因造成延期收货付款影响供方资金使用,向需方索赔罚金_________%。
(4)需方中途退货,应付给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额总和应当相当于用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有关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七、附则
(1)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法律变更不能履行合同,应于15日内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2)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省(市)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规定的有效期结束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
相关的合同范本·办公家具采购合同·水果(苹果)采购合同·粮食竞价采购合同·农副产品采购书·茶叶采购合同·食品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书·建材采购合同·木材采购(订货)合同(3)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在执行中如有争议,报仲裁机关解决。
供方(盖章):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