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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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范文1

关键词:犯罪 以贩养吸 心态分析

一、导语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过境贩毒引发国内的消费,问题成为困扰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从司法实践上看,特别刑法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适应禁毒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的单行法律成为历史的必然。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惩治犯罪的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该决定的颁布同时向全世界昭示了我国从严惩处犯罪的立场。新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新刑法根据现实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及各个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趋势,在种类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明确了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定罪量刑时,只按查获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设置了新的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并对原有罪名作了调整,确保各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并对洗钱犯罪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单位犯罪的完善(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任何走私、贩卖罪,而且增加了单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单位犯罪均采用双罚制)。限定了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增加了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97刑法对犯罪的修改和调整,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禁毒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法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不断加强犯罪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其中,对犯罪人的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尤为突出,它对我国预防和遏制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犯罪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犯罪人犯罪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从事犯罪活动期间全部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每个人的遗传素质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不一样的,犯罪心理就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也可以说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在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心理品质上的恶变。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在一定动机支配下发生的,动机是行为的原型,行为是动机的外显。犯罪行为亦是在一定的犯罪动机支配下产生的,在犯罪案件中,犯罪贩卖获得的巨大利润,是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犯罪是牟利性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贩卖者希望通过非法买卖来谋取暴利,犯罪行为主要是犯罪人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笔者就犯罪人的牟利犯罪心态的成因进行以下分析:

三、犯罪人的单纯牟取暴利心理

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是什么?这是研究方法论的前提和基础。告诉我们物质和精神两者之间正确的辩证关系。物质是第一性的、可观测、有形的实体,对物质的研究可以观察到它的形态并测量到精确的数据和据此绘成图谱。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既是特殊物质的派生物,同时又是对大千世界(包括自我)的主观反映,由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不同于物质的特点(不具形体、难以测量和精确量化、具有主观性),因而对人的精神、心理的研究必须区别于通常的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从我国犯罪的发生状况看,犯罪呈现高发趋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落后地区经济欠发达,强烈的物质享受欲望在长期低水平生活条件下使得犯罪人的心理急剧膨胀,犯罪人为了摆脱经济上的贫困状况,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以牟取经济上的暴利。这种贪欲心理使得犯罪人的成员组成具有复杂性,甚至包括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怀孕、哺乳的妇女。这些犯罪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经济状况以及所处的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其心理状态除牟取暴利的心理共同性外,还具有个体差异性和复杂性。

犯罪心理范文2

一、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内涵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又称“心理测试技术”)源于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谎言识别的实践,因此也曾被称作“测谎技术”。现代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在心理学、生理学、电子科学等多门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

对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概念,国内已有多位学者进行了阐释,本文不再进行一一罗列,结合多位专家的观点,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概念阐述如下:主试人员经了解和分析案情,描绘出犯罪嫌疑人(或知情者)的心理痕迹、选择适当的心理刺激并编制相关测题,通利用专门的心理测试仪和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记录被测人对施测过程中所呈现刺激的心理生理反映,进而评判被测人员与犯罪活动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技术。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鉴定对象是被测人员的心理痕迹,这种心理痕迹的侦查是通过被测人员生理指标的变化来实现,这些生理指标包括:皮肤电、脉搏、呼吸、血压、动作等;被测人员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知情人和相关者等,应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范围不宜过大;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包含“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硬件”包括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子测试程序和合理编制而成的测题。

心理测试技术的实施过程包括六个阶段:犯罪心理痕迹的动态描绘;犯罪心理测试题的合理编制;心理测试前的访谈;利用心理测试系统、智能计算机进行施测;对同步声像图谱进行综合评判;测试后的心理讯问。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

心理学研究表明,人脑对感知过的外界信息都会存留一定的心理痕迹,即我们常说的记忆。记忆包括瞬间记忆、短时记忆和长期记忆三种,划分的标准是记忆痕迹存留时间的长短。而信息在人脑中保持时间的长短主要取决于该信息对个体生活、生命意义的大小和个体感知该信息时感受到的刺激的强度、体验的深刻程度等因素。对于作案人和知情人,尤其是对于那些实施杀人、爆炸、抢劫、贪污、贿赂、诈骗、、纵火、投毒、特大盗窃、涉枪、涉毒、绑架人质等严重犯罪的作案人或知情人而言,案发现场会使他们感受到强烈的心理刺激,让他们的情绪处于应激状态,作案过程也会作为一个特殊生活事件,长期存留在他们的记忆中。因此犯罪分子和知情者心里必然会留下痕迹。犯罪记忆是一种长时记忆,这种记忆储存的内容包括与犯罪相关的认知经验和情感经验。

情绪心理学研究表明,个体在情绪处于应激状态时会出现一些生理反应,如呼吸速度异常,甚至出现屏息;心跳加快,血压升高;体温微升,前额、手掌等位汗液排泄增加;肌肉微颤,声音颤抖,脸部肌肉抽搐等。有些变化明显,可以肉眼感到或通过其它方式感知,有些则较隐蔽或细微,只能借助灵敏的电子仪器才能识别并记录下来。这些生理反应一般不受个体主观意志的控制,因此这些生理指标的变化对于鉴定心理痕迹具有可靠性。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要做的就是检验被测者特定心理痕迹的有无。主测人员在测试过程中给刑事案件相关人员呈现适当的刺激,如果被测者是案犯或知情者,就会唤起他们的相关记忆,激发他们的情绪反应。而心理刺激与生理刺激反应之间存在对应伴生的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因此,呈现适当的刺激就可以诱导出案犯或知情者的心理生理反应。这种诱导技术的核心是选择适当的心理刺激,并正确地组织心理刺激。

为了灵敏的捕捉这种由心理痕迹引起的生理反应,专家设计出了专门的仪器,即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引进、学习和改进等几个阶段。由我国公安部审定监制的PG-I、A型心理测试仪自1991年6月问世以来,在基础实验和应用办案中已发展成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中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心理测试系统。该仪器的开发基于中国人心理测试的基础实验、基于中国人心理实验研究的报告。基于心理学众多专家学者的实验研究数据,尤其基于中国近20多年犯罪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开掘,在设计时充分考虑了中国人的言语心理过程、语言思维习惯模式、民族心理特点、文化传统背景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具有很强的本土适用性。有关数据表明,该测试系统排除无辜准确率达100%;知情相关、作案相关认定准确率98%;测后讯问使案件取得突破占已办案件的80%。

可以看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主要理论依据为情绪心理学、记忆心理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与案发现场记忆相伴随的是一定的情绪状态,主测人员通过心理刺激来唤起案犯或知情者的犯罪记忆,进而可以激发相应的情绪状态和生理反应,然后用多通道心理测试仪和智能计算机记录下被测者生理指标的变化情况,这就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基本原理。

三、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时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使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时应注意的问题,本文从参与人员、仪器、施测过程三个层面来进行阐述。

第一,从测试仪器来看,应选用原理正确、设计科学、禁得起检验的正规仪器,这是测试结果有效地重要保证。不同仪器在设计时都会依据一定的原理,会考虑拟测对象的具体情况、群体特征,因此在仪器选择时要充分考虑施测对象的实际情况。

第二,参与人员包括主测人员和被测人员两个方面。为保证测试的正当、正确实施,首先测试人员应是具备法律资格的侦查人员;从业务素养来看,主测人员应掌握该技术的原理和使用程序,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心理学知识、犯罪学知识和侦查学知识,还应了解国人的个性特征及言语思维规律,同时还要具有访谈能力和编制测题的能力;最后,主测人员应具备科学精神,能认真对待测试的每一个环节。从被测人员来看,被测人应为心智正常者,对心理变态者和智能低下者不适合使用该技术;另外,被测人员接受测试应是出于自主自愿,这样才能保证测试结果的真实有效。

第三,从施测过程来看,要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编制恰当、科学的测试题目。

在测试中,被测试人应当处于正常的身体机能状态下,无患病、醉酒、服药、受伤等不良情况;言语表达能力正常,听觉、视觉正常。这样被测试人才能对试题的刺激作出常态反应。同时还要通过测前访谈,达到与被测人沟通的目的,掌握被测人的思想动向及心态,使被测人能够科学地认识犯罪心理技术,了解测试的规则,缓解被测人紧张的心情,消除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使被测人达到适合的状态,以达到最好的测试效果。

测试环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适当的温度(20-25度)、湿度(30度以下);现场要尽可能与外界隔音,排除多余噪音,除测试人员2-3人外,旁听人数不宜太多;室内光线要柔和,周围无多余刺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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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场勘查 犯罪心理痕迹 侦查工作

2010年7月,故意杀人犯刘世刚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刘世刚的辩护律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以刘世刚作案动机不明为理由,申请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利用现场的犯罪心理痕迹证据,结合犯罪心理学,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最终法院维持原判,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为15岁花季少女的惨死讨回了公道。在该案例中,犯罪心理痕迹分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近年来,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方法成为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它能对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变化以及性格特征等进行较为精准的推测,从而为刑事侦查工作提供重要的判断依据。本文将重点探索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

犯罪心理痕迹,相对于物证痕迹来讲,内容更加细腻,其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直接反映出来,例如:犯罪动机、心理特征、犯罪经验等。这些物证痕迹都无法体现。因此,犯罪心理痕迹被认为是物证痕迹的延伸,并成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有力证据。犯罪心理痕迹的引入,丰富了现场勘查手段,并为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的心理侦查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不仅扩大了犯罪信息来源,还有利于对犯罪伪装的识别,促进物质和意识痕迹的收集,提升物质和意识痕迹的利用价值。

犯罪心理痕迹在杀人案件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通过对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得出很多犯罪事实的重要信息,例如: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以及犯罪手段等等。同时,还能够有效地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刻画出来,这样不仅有利于确定犯罪分子活动的具体区域,还能够更加准确、迅速地找出犯罪行为人。

犯罪心理痕迹在杀人案件中使用的必然性。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过程会遵循一定的规律,例如:犯罪对象、地点以及实施范围的选择等。犯罪嫌疑人通过对这些因素的选择,能够更加容易地实现犯罪目的,并且逃脱侦查逮捕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犯罪行为人在具体实施犯罪之初,会认真挑选犯罪实施地点、时间以及对象,而这些行为往往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某些特殊的心理特征。另外,如果是连续犯罪的话,其性格以及兴趣等特征根据犯罪心理痕迹很容易识别。例如:犯罪地点的选择、被害人的受伤特点以及现场变化特点等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以及个性趋向。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有助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详细特征进行推断。

犯罪心理痕迹在杀人案件中使用的可行性。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痕迹的固有属性包括固定性、易辨性、稳定性以及确定性。这些属性有利于在故意杀人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进行发掘、刻画,能大幅度降低犯罪嫌疑人的搜查范围,进而协助警方进行定位侦查。另外,在故意杀人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的可行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犯罪心理痕迹是建立在犯罪动机基础之上的。犯罪行为人表现出来的很多客观外部行为都是受到其心理活动的支配,从而在犯罪现场遗留的一些现象因素会将其犯罪目的以及意图体现出来。不同的犯罪动机或者意图会使犯罪现场遗留的特征迹象出现明显差异。其次,犯罪心理痕迹可以由犯罪行为人的个体特征反映出来。犯罪行为人的某些个体行为会将犯罪心理痕迹反映出来,并会体现在其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最后,犯罪心理痕迹同犯罪伪装具有重要联系。尽管犯罪行为人进行了一定的犯罪伪装,但是,很多犯罪心理痕迹仍然会体现出来,并随着犯罪心理的不断变化而呈现为外部的客观行为。

犯罪心理痕迹在命案的性质判定中的运用。当出现他杀案件时,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在立案之前首先要判断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一般情况下,自杀者都会有一定的自杀动机,其可以根据死者生前的一些书信往来、日记或者社会关系调查得出。经过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如果排除与他人结怨、存在隐讳以及其他反常现象,便可以认定为自杀。否则,只要存在其中的一条,便可以基本认定为他杀。

犯罪心理痕迹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当明确认定该案件为他杀之后,便要对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查,这对于圈定侦查范围以及制定侦查方向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犯罪行为人进入犯罪现场的方式加以判断,例如:是正常进入现场还是以暴力形式进入现场,亦或是秘密潜入现场等;还可以根据现场场景判断出是否有待客迹象来判断双方关系;根据被害人是否存在去往作案现场的习惯或者需要进行判断;作案现场是否还有其他人的痕迹,是否存在实施暴力行为的迹象等。根据上述几方面的分析,有助于判断出作案者与被害者之间的关系情况。随后,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方法对杀人现场进行勘查,在辨别信息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建立在物质物品上的犯罪痕迹,借此对作案者的犯罪动机以及目的进行推断,判断其具体的犯罪时间以及作案手段,从而对作案者的个性以及性格进行判断。

犯罪心理痕迹在分析犯罪现场物品剖析中的运用。犯罪现场的遗留物品未必都是有利于现场侦查的,其中有一部分物品很可能是作案人故意留下来的,用于干扰侦查,当然大部分物品是无意留下的。通过对这些遗留物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可以对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变化以及性格趋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并且,从犯罪工具往往能够推断出犯罪动机、目的以及作案人个性。一般来讲,作案者实施作案的目的,很可能是为了获得、占有某些物品。因此,根据犯罪现场的缺失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断出作案者的犯罪企图、身份以及兴趣等。当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时,经常会发现物品的摆放位置与案发前有所不同。而这一位置变化往往可以反映出作案者在作案时的某种需求、甚至整个犯罪过程。例如:卧室的枕头出现在卫生间,则可以说明作案者首先进入的是卧室,然后进入卫生间。同时,也可以表明作案者是利用什么作案工具实施犯罪,还能据此判断出作案者是经验型惯犯。

犯罪心理痕迹用于分析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是需要以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为基础的。因此,作案者的某些心理以及性格特征通常会通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某些物质痕迹体现出来。因此,侦查人员应该对犯罪现场的物质痕迹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利用这些物质痕迹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并对犯罪行为人的基本轮廓进行刻画,以便于缩小侦查范围。例如:体貌特征痕迹。作案者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会在现场遗留下脚印、掌印以及气味等。这些不仅能够反映出作案者的一些特殊生理特征,还能够刻画出当时的犯罪心理变化过程。例如:脚印清晰可以说明作案者当时处于兴奋状态。又例如工具特征痕迹。犯罪工具一般是作案者必备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工具一定会留下一些痕迹。所以,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作案者的个性特征以及犯罪目的或手段进行推断。例如:工具特征痕迹出现在窗户旁边,可以大致推测出作案者可能是从窗户进入室内的。

犯罪心理痕迹在尸体痕迹方面的分析。故意杀人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出现被害者的尸体是经常性的。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方法对尸体痕迹进行分析,可以对作案者的犯罪事件进行大致推测,并且对作案者的犯罪行为进行大致还原。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身上的物质痕迹能够成为定位作案者的重要依据,同时还可以反映出作案人的性别以及职业等方面的身份特征。一方面是行凶时间。在犯罪现场的侦查过程中,通过被害人的尸检结果可以推算出大致死亡时间,而据此能够将犯罪行为人的行凶时间大致推算出来。进而借助于犯罪心理痕迹分析进行犯罪时间规律以及基本的行动过程推断分析。例如:如果被害人是在早上锻炼的时候被杀害,则可以初步认定作案者对被害人的生活习惯以及活动周期较为了解,很可能是熟悉的人作案。当然也不排除作案者在一段时间内特意对被害人的行为活动进行观察,如果是这样的话,便可以将侦查范围缩小到被害人在遇害之前几天内在其周边所出现的人身上。另一方面是尸体处理状况。很多时候,从尸体的处理情况也可以看出犯罪行为人的一些犯罪心理痕迹。其一可以判断出犯罪行为人对现场进行过伪装,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过掩盖;其二可以判断出犯罪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或者身份特征等等。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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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犯罪心理学;刑事侦查;案件

《沉默的证人》是我国首部心理悬疑电视剧:案情从一桩普通的谋杀案开始,在针对这起谋杀案的侦查中竟然发现了一桩历时十年,手法单一的连续杀人案,最后警方运用犯罪心理学的视角终于将隐身于茫茫人海中的元凶抓获。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大学心理学教授,母亲是一名优秀的科学工作者,妹妹是一名大学生,幼年时的屈辱和成年时的打击使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极度扭曲,从此便走上了以谋杀高学历“堕落者”为发泄途径的不归路。

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及发展概况

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

因此,具体提示犯罪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学纲要》,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这两本专著的问世,标志着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二、刑事讯问中犯罪心理学的运用

在该案的刑事侦查中,主要运用的心理学理论有:

(一)精神分析学在刑事侦查中的用运

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

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在该案例中,身为心理学教授的犯罪嫌疑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容许的,甚至他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心理扭曲所致,但想要复仇和发泄的原始欲望最终战胜了超我的道德标准,并冲破了自我的最低底线,按自我的“快乐原则”在一次次的犯罪过程中得到心理的慰藉和满足。佛洛伊德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这正是查人员在侦破案件时花费大量时间调查犯罪嫌疑人童年时期的生活经历,可以说其母亲童年的自杀已早在他的内心埋下了犯罪的种子。

(二)不同接触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笔者看来,这一理论最大的用途在于寻找合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侦查中锁定合理犯罪嫌疑人可以缩小侦查范围,节约调查成本,提高破案效率。但事物的优点也往往是其自身的缺点。正因为这种寻找合理怀疑的思维模式,使很多处于社会高阶层的罪犯逃之于法网之外。

在该案例的侦破阶段也突出体现出了这一思维模式的缺陷。侦查初始阶段可以说根本没有人去怀疑该教授,并特请他作为该专案组的心理顾问。因此,在刑事侦查中一方面要运用该理论迅速的确定合理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避免教条主义和思维僵化,而使罪犯逍遥法外。

(三)异常人格理论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2)情感缺乏型;(3)爆发型;(4)激奋型;(5)自我显示型;(6)偏执型;(7)情绪易变型;(8)软弱型;(9)自卑型;(10)忧郁型。笔者认为,类型(1)属于被唆使型犯罪类型,类型(2)属于犯罪特质型犯罪(或犯罪倾向型),类型(3)、(4)、(5)、(7)属于我们常听说的冲动型犯罪;类型(6)属于偏执型犯罪;类型(8)、(9)、(10)属于人格缺陷型犯罪。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应该属于最后一种类型,即人格缺陷型犯罪。

幼年的遭遇使他产生了深深的自卑心理,但自身天赋的聪颖又使他的自负心理极度膨胀,这种极度自卑又极度自负的反复交织、反复碰撞,最终塑造了他浓郁的忧郁悲观人格。这种人格就像炸弹一样,因为长时间的压抑使内心反抗的力量凝聚的越来越强烈,最后只需一根导火索(妹妹的死亡)便可以爆破出无限的能量。

三、结语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来说还属于一门新型的有待开发的交叉学科,但在众多法律和心理工作者的努力下已取得了很多进展。将来的犯罪心理学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之上,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向系统化、科学化和可操作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保平,李世虎.犯罪心理学[M].公安

大学出版社,2006.

[2]肖兴政.犯罪心理学概论[M].四川大学

出版社,2001.

[3]刘建清.三大心理学流派对犯罪心理

学的影响[J].政法学刊,2004,(1).

犯罪心理范文5

关键词: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预防;矫治

一、研究背景

数年前央视与司法部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在调查所列出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项调查结果显示,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而未成年人犯罪可分为单独作案和团伙作案,从单独作案的角度,由于此类犯罪人以未成年男性居多,因而通常是对男性犯罪案件研究较多;而从团伙作案的角度,对于全是男性的团伙犯罪案件也已经有了足够的关注与研究,而男女混杂的团伙经统计多以女孩子为犯罪"头头",却鲜有探究其中存在的原因及男女未成年人的心理差异性;另外,由于未成年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的原因,未成年女性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全是女性的犯罪团伙)出现:此两类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分析都有待加强。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

(一)、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

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由两方面因素构成:未成年女性自身生理因素,未成年女性自身的性格因素。前者体现为未成年女性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青春期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特别是性成熟所产生的性差别明确化及性本能出现,身体各器官及功能急剧变化,此时,她们对物质、精神上的渴求极为强烈,对于外在关注度高于同期男性。,后者则是由前述生理变化而引起的、在适应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惑与不安的演化,由认识能力低下和意志控制力薄弱两方面组成。

生理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结构的变化是诱发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基础因素。

这两项基础因素进一步引发了未成年女性犯罪的直接因素,即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矛盾冲突,具体可分为以下几项:独立性意向的增强与认识能力低之间的矛盾、内心情感体验的强度与持续性超过正常的情理或范围或其反应与外界环境不协调与认知水平低下的矛盾、个人的欲求与社会要求的矛盾、内部心理结构动力的矛盾。其中末项又是由如下六项因素构成:意志薄弱、自卑感强、任性;对事物的模仿本能显得很突出;少女心理防御的缺乏---依附性;少女非健康的心理结构---虚荣心;女性狭隘心理的反应---嫉妒性;侥幸心理。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

1、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由以下五方面构成:社会变革和社会控制功能弱化;经济快速增长(导致的贫富差距);文化变异(具体为媒体,如网络 碟片等对未成年女性的不良文化的渗透);学校教育思想偏差、教育方法不当、管理不善(法制教育、青春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尤其部分学校对一些品行有偏差的学生不是坚持教育感化而是踢入社会,加快其走向犯罪);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宣传机构的宣传流于形式、过于粗略,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2、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由以下三方面构成:家庭结构失当、家庭教育偏差以及家庭人文环境不良。

家庭结构失当一般有两种情况,对于普通的三口之家,失当源于"核心家庭"的缺陷,即父母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子女或外出打工家庭关爱缺失;对于不完整的家庭而言,多由父母离异造成家庭关爱缺失,导致部分未成年女性性格暴躁偏执或抑郁。这两种情况都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并且随着程度加深而对未成年女性身心造成愈大的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偏差一般根结在于重男轻女等封建落后思想,这导致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对未成年女性存有歧视,过早让其辍学让其进入社会致使其易犯罪。

而家庭人文环境不良大多有两种情况:家庭成员自身存在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未成年女性,家庭暴力。

3.自身因素

未成年女性的自身因素有这几方面来源:首先,有些人从小生成了人格缺陷;其次则是其自身的身心特征决定的因素,如好逸恶劳且自我约束力低下、交际方式现代化(包括不良的人际交往)、过分依赖男性、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清。这些因素大大加大了她们侵财犯罪、团伙犯罪、由被害人转化犯罪的可能性。

三、防范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

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就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享乐主义;作为未成年女性自身,要增强自我认识、自我排解、自我调节的能力,克服心胸狭窄、报复心强等不良心理,培养自信自强、热爱生活、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三)、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吧、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对未成年女性出现在上述娱乐场所要严加跟踪检查,以防出现未成年女性涉黄涉毒等犯罪。

社区管理上,应充分利用社区或村组织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时设立未成年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未成年失学、无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作为将监控重点,并帮助其早日就业或者重返校园。

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逐步完善网络实名制,探索建立网络信用制度,加强对社交网站和网络即时通讯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男女平等理念

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专门制定针对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宣传方案,通过法制进校园等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教育,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女性在遭受到刑事犯罪侵害后学会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充分发挥妇联、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宣传,制定符合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生理特征的宣传方案,积极引导未成年女性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社会关系。

发挥家庭和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尤对一些存在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强化未成年女性监护人监护职责。学校要在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尤其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

3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促进其转化

(四)、提供全面的学校教育,突出开展未成年女性的青春期教育

(五)、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保证女性的充分就业

四、未成年女性罪犯的审判方式与心理矫治

犯罪心理范文6

大会开幕前,她被她的学生领到我面前。眼前这位年老的俄罗斯妇女正是我倾慕已久的大学者库兹涅佐娃!79岁高龄的她,在大会上作的主题报告,受到与会400名国内外专家的一致好评。紧张的会议安排,连我都感到有些劳累,但她始终精神抖擞地端坐在主席台上,认真地听取每个人的报告,还不时补充发言。要知道,她不仅年事已高,而且身患多种疾病,腿脚也不利索。她的毅力和坚强令我钦佩不已。

我和库兹涅佐娃神交已久,之前在国内读过、译过她的著作,由衷佩服她著作中精辟而深入浅出的论述。而她曾为我的译著作序,多年来也一直想结交我这个异国同行。但这次是我们首次见面。我在莫斯科大学看到对库兹涅佐娃的介绍:法学博士,教授,苏联国家奖金获得者,俄罗斯联邦功勋科学家,莫斯科大学功勋教授,国际刑法学会委员,刑法学和犯罪学教授。如今,近80岁的她仍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安全委员会专家,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科学咨询委员会员。

25日大会结束后,库兹涅佐娃执意邀请我们到她家做客。一回家,这位著名学者立刻变成了一位亲切朴素的俄罗斯老妈妈、一位普通的家庭主妇。她和我们一起制作沙拉、三明治、鱼和肉的冷盘,还煮了饺子。我们边吃饭边聊天,不仅谈论严肃的刑法与犯罪学问题,也聊家常,就像姐妹一般亲切融洽。她告诉我,她的俄文名字是由列宁的名字演化而来的。她的父亲和丈夫都是将军,丈夫已于15年前去世。在库兹涅佐娃的房间,我们看到了她父母及丈夫的照片。

尽管库兹涅佐娃过去和现在都享有很多荣誉,但现实中的她十分普通,生活也非常简单。她一个人居住一套两居室的住宅,屋里上上下下塞满了书籍,堆放着各种纪念品。墙上色彩斑驳的巨幅油画诉说着这座住宅昔日的辉煌。她将全部精力投入到教学和研究中,几乎没时间也没能力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我不忍心看到这样一位令世人钦佩的学者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坚持帮她清洗碗盏茶具。因为时间太紧,最终没能帮她将整所住宅收拾整洁。库兹涅佐娃说最伤心的是她的别墅。那是父母留给她的,原本有9间房,不久前因邻居的不慎而毁于火灾。现在,她根本没精力去应付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她说,就算她能胜诉赢得赔偿,在她有生之年,又怎么可能再建成这样一幢别墅?所以库兹涅佐娃不再过多纠缠此事,只关心她的学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