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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外汇管理范文2
1994年初,中国加大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实施了“银行结售汇制、汇率并轨、建立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阶段性改革成果――顺利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高度评价。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又进行了新的改革,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1999年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开办了“红色通道”、“首问负责制”、“免费咨询电话”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个人因私用汇方面,也在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便捷宽松的方向发展。1994年个人出境旅游只能换购*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许中国境内居民从事B股投资,为国内持有外汇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3.完善外汇市场建设
1994年4月4日,设在上海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卫星和地面通讯网络为媒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覆盖全国37个分中心的外汇交易联网系统。各交易中心主体是银行,各银行的交易员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结售汇头寸交易,为银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保证结售汇制度下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6年12月2日,中国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机构、会员管理和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1997年2月12日,中国又决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宣布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并相应关闭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中,使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4.积极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国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中国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中国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总的来看,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较为缓慢。从1996年起,中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国允许设在上海浦东、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同时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中国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迁址浦东并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12日,中国又宣布允许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6月,中国批准25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国批准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从地域范围上,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资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放宽人民币同业拆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规模;允许同一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由于中国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建设,从而确保了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开展。
5.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
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状况及外汇供求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是否正常、外汇储备与外债规模是否适度以及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具有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国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1997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2001年开始按半年期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国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宏观监测系统的加强和完善。
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6年底,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形势发展
的需要,对建国以来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0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47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符合实际需要。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又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净化外汇环境、打击不法行为、鼓励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铺垫。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善资本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1997年7月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加强资本项目管理,保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国外汇管理当局颁布的重要政策法规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等,旨在区分经常项目收支,限制游资的流入,加强对借用外债的宏观调控和及时准确掌握中国外汇外债的统计监测数据。二类是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合法外汇资金需求的法规。1998年受各种利益驱动,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势头愈演愈烈,扰乱了国内金融秩序。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订颁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中国外汇秩序。三类是鼓励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法规。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处于低迷状态,对外筹资能力也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从1999年初到2000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独立或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外汇通知》、《关于改善外汇担保项目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试行办法奖惩条例》等法规,支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保证中国国际收支稳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挡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从泰国开始,金融危机很快席卷马亚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沉重打击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考察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不难发现这与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不无关系。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为加快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放弃对资本项目的管理,造成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长驱直入,以证券资本、投资于房地产等形式,流进流出,投机造势,套汇套利。当国际形势出现动荡时,这种短期投机性资本便大量抽逃,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景气的出口形势、大量银行呆、坏帐及居高不下的外债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终使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反观中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却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取得了先手。这固然与中国良好的经济金融形势有关,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未雨绸缪,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外汇工作方针,将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挡在国门之外,使其无隙可趁。同时,中国工农业发展势头良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外汇储备充足、外债适中并结构合理,使人民币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成功化解危机冲击,并在危机期间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促进周边国家经济的复苏,普遍给予了充分肯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一份总结性报告中指出:“正是因为中国在危机中采取的负责任的宏观经济政策,加之充实的外汇储备、较大的国际收支顺差、对资本帐户自由化采取谨慎的态度和继续推进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国比较顺利地渡过了本次亚洲金融危机。”
2.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和外商投资与个人对外交流、投资B股的积极性
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采取措施,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营造宽松的外汇环境,对扩大中、外资企业出口和个人对外交流及投资B股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中、外资企业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规避汇率风险的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数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增加外汇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资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使近几年中国出口创汇形势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统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外贸出口额分别为:1827.0亿美元、1838.0亿美元、1949.0亿美元和2492.12亿美元,其中每年约有35%―45%的出口额为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从外商投资方面看,近几年形势基本稳定。外商并没有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影响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分别为452.57亿美元、454.63亿美元、403.19亿美元和427.98亿美元。从个人对外交流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外汇数额,使得近几年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从个人投资B股方面看,尽管中国向境内居民开放B股交易时间较短(2001年初开放),但从目前形势看,从事B股交易者十分踊跃。据证券部门有关专家根据B股流通市值(约*亿美元―80亿美元)估计,当前个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汇资金约达100亿美元左右。现在中国居民的外汇存款已达770亿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广阔。
3.保证了人民币汇率的统一和国家宏观调控
近几年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到银行结售汇体系中后,彻底统一了人民币汇率,人民币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价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外企业的经营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使中国在汇率方面比较符合国际规范。二是有效保证了外汇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统一的中国外汇市场,外汇资金可以在不同地区和银行之间合理流动,可以及时解决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出现的外汇头寸的不平衡。据统计,在1998年12月取消外汇调剂中心后的1999、2000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成交*0多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外汇市场的彻底统一,使外汇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中央银行可以在外汇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平抑汇价,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4.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
在中国长期的“入世”谈判中,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是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一国若想参加该组织,除了在工业、农业、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向组织内的成员国敞开大门和作出减让外,而且在金融、保险、运输、通讯等服务业方面也要向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为了配合“人世”谈判,积极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开放,不断放宽外资银行设置的标准、地域及业务范围,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使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金融开放的进程基本满意。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0年,中国新批外资银行机构达70余家,相当于前15年引进外资银行机构总量(132家)的1/2。
5.为监测、预警中国
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摒弃了依赖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数据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体申报制,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逐步申报与定期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了行业统计的弊端,从而保证了中国国际收支数据的质量。特别是1997年在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及损益、汇兑等四项申报内容后,使得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国境内所发生的一切外汇收支。进一步讲,从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产品框架看,它不仅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而且为日后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创造了条件;它不仅能编制按部门、行业、企业属性、交易国别、币种等分类进行划分的补充表格,而且能为现有的结售汇统计、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外债统计等提供重要的核对及必要的信息。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完善,其监测、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渐显现。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密切注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走势和爆发危机国家、地区等情况,一方面通过国际收支申报体系认真分析和研究中国经常帐户收支、资本和金融帐户收支、外债情况、外汇储备变化等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政府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为政府制定预防和化解亚洲金融危机的措施服务。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网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可见,在亚洲金融危机最严重的这二年中,中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分别获得了416。88亿美元和466.13亿美元的货物贸易顺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452.57亿美元和454.63亿美元,外债余额分别为1309.6亿美元和14*.4亿美元,没有超过国际警戒线(20%),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为1399亿美元和1450亿美元。可以说,中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处乱不惊,应对措施得当,与新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提供的准确、真实的信息数据密切相关。它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打击逃汇、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及鼓励出口、利用外资的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同时也为外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1998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其他部委制定出台的《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为例,就起到了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形势变化导致市场预期转变,资本流出的动机增强,黑市上美元兑人民币汇价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出于走私、骗税等目的,想方设法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使中国外汇收支形势变得趋紧。1998年1―7月,中国外贸顺差27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24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7亿美元,“外贸顺差外汇不顺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整体经济的安全运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骗购外汇增加,又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走私活动的蔓延,干扰了国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不良形势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打击骗汇、逃汇、套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法规,一方面依法会同有关部委对进口付汇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多种手法的骗汇行为进行了追查,期间共查出假报关单13800多份,涉及骗汇金额高达110亿美元。实践证明,通过上述法规和措施,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骗汇、逃汇、套汇及非法买卖外汇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外汇收支的稳定。1998年下半年中国外汇储备开始恢复正常增长,1999年全年增加了97亿美元,到2000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达到1655.74亿美元,从基本面上保证了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世贸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虽然汇兑制度不直接在WTO协议之内,但加入WTO事实上会产生部分资本项目的开放,也会强化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成熟的时候,一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是难以适应的。因此,中国今后的外汇管理方针应该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借鉴工业化国家和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开放资本项目应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大致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1)在长期资本流动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包括外商来华投资和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然后逐步放松对证券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汇兑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宽,而带有衍生产品性质的交易应当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资本流动方面,对贸易融资可以较早地解除限制,对于短期资本交易应最后解除限制。(3)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如自然人、企业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流量相对有限,可以先放松对他们的汇兑限制,最后解除对银行、投资基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汇兑限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融人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他配套改革必须加紧进行,如加快人民币汇率机制建设,形成合理汇率;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发挥利率调节资本流动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和调控能力,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抑制资本流动风险;加快中国工农业改革,保持良好的国民经济运行氛围等等。
2.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中国今后进一步构建宽松外汇环境的重点应该放在逐步实行意愿结汇制方面。目前中国可以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其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结汇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意愿结汇程度越高。第二层次,外汇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列,对国内企业的每一笔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列结汇。第三层次,批准所有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帐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操作。中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当然,今后随着中国宏观调控
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结汇比例的不断提高,中国结汇制度将会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外汇市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客观地看,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外汇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交易性质上,中国外汇市场还只是一个与现行外贸外汇体制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的市场,并非具有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从市场公平上看,现行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供求关系扭曲的市场(这主要是指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从交易内容和品种上看,单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从市场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场,而非现代无形市场形态;从对外交流上看,与国际外?亡市场基本隔离。由于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存在上述种种不足,结果导致许多负面问题,如难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币汇率,中央银行经常被动人市干预、敞口收购溢出外汇,不利于提高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交易,中央银行退出交易主置。二是取消强制性银行结汇制,为企业真正参与市场交易扫清障碍。三是丰富外汇交易内容和品种,开办欧元等币种买卖,满足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外汇资产多币种构成的需求。另外,可根据国际市场惯例和中国企业与银行规避汇率风险的实际需要,开办远期外汇交易。四是完善中央银行市场干预机制,在中央银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中,应尽量减少对人民币汇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许其按照市场供求状况自由浮动。为避免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中央银行可通过建立双向平准基金的办法,针对人民币对美元的短期汇率,在外汇市场进行间接调控,从而使人民币汇率稳定在目标区范围内。五是推进市场的无形化建设,尽快与国际外汇市场接轨。要不断完善电子交易系统,研究国际电子经纪的发展,使中国的外汇交易系统与国际接轨,更符合国际外汇市场的规则,并与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著名的国际外汇市场建立伙伴关系,推动中国外汇市场的对外开放。
4.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
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金融开放将呈现全方位态势。按照中国与WTO成员国达成的协议,在今后的5年内,中国将向外国金融业开放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在银行业方面,协议明确规定,“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同时取消地区和客户限制。”因此,从外汇管理角度考虑,目前必须加快研究开放银行业的问题。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并简化审批手续。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申办外资银行或分行,须在提交设立申请前一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和100亿美元,在华最低注册资本要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另外申请手续繁琐、批复时间较长,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国银行来华申办银行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中国引进外资银行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国应适当降低外国银行的资产要求,并简化申办手续,限期内批复。二是尽快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2001年11月13日,中国宣布在今后4年内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个城市的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5年后全部放开。在服务对象上,从2002年1月1日起,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5年后允许其提供零售业务。因此,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应该按照国家的承诺,尽快贯彻落实,认真布署实施,按照人民币企业存款业务――人民币储蓄存款业务――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开放顺序,尽快向在华的所有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业务和服务对象,让中、外资银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展业务竞争,共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三是努力提高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投人和人才培养,建立和健全监管法规体系,确保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质量,维护中国金融安全。
5.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
目前中国已经实现了国际收支数据采集处理的电子化和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国际收支数据正在发挥对宏观经济决策的基础信息作用。展望未来,国际收支体系必将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加入WTO而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将国际收支申报体系与银行和交易主体的交易过程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未来的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改革:一是加强国际收支的分析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国际收支系统由以结售汇为主向以国际收支和结售汇相结合的模式过渡,进一步提高和发挥其预警功能作用。二是实现国际收支与汇率合理水平的分析,努力探索将国际收支信息用来做模型分析以确定合理的汇率水平的新路子,促进汇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三是实现国际收支与相关统计间的有机联系,使各项外汇统计相互印证核对,确保经济信息的准确无误,提高中国宏观经济决策水平。四是实现国际收支信息的规范披露。国际上已对信息披露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标准,中国应当按照国际标准,逐步规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质量及客观性,逐步适应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对信息的要求,保证中国宏观决策和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有可靠的信息基础。
外汇管理范文3
[关键词]外汇储备汇率风险储备管理
一、美元贬值背景下我国外汇储备承担的主要风险
庞大的外汇储备虽然可以减少本国货币贬值的金融风险,却又引入了另外的金融风险,那就是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1.汇率风险
我国的外汇储备往往由多种储备货币组成,分散在不同期限的资产上,但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约占60%~70%,包括大量美国政府与公司债券。这一结构带来的问题是,储备资产的价值受美元价值变动的影响较大。美国的经常项目赤字已高达GDP的6%,净对外债务己接近GDP的30%。导致美国经常项目赤字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居民过渡消费和政府的财政赤字。而美国通过大幅度贬值美元来平衡美国的经常项目收支,可以把调整的负担从美国转移给其他国家。因此当前全球宏观经济的一大特征是美元面临中长期贬值,这样必然使持有美元占较大比例的中国外汇储备严重缩水,发生巨大账面损失。
2.利率风险
另一方面,我国外汇储备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目前外汇储备主要用于购买美国债券,其中绝大部分购买的是美国国债、政府下属机构或政府担保的债券。从收益来看,历年来的储备收益约在1%~2%之间。另外,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是与人民币国债的增长同时进行的,这相当于一个资本由中国流向美国的过程。政府以发行国债的形式向老百姓借钱,将人民币形式的资金以贸易或金融兑换方式转换为外汇储备,以外汇储备购买美国债券。在发行人民币国债购买美元债券的这一借贷过程中,潜在的利率损失不容忽视。
3.其他风险
首先,会导致我国面临流动性过剩的压力。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随着我国外汇储备的增长,央行通过外汇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础货币显著增多,近几年一直保持在40%以上,外汇占款激增极大增加了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致使当前我国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其次,加大了国内金融市场动荡的可能性。外汇储备的持续增长,大大增加了对人民币的需求,使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也随之不断加大,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得以强化。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导致大量“套利性”外汇资本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国境内,使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进一步扩大。一旦“套利”成功,这些投机资本又会流向国外,寻找新的目标。巨额外汇资本的进出,有可能引发我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动荡。
二、我国外汇储备的管理对策
1.建立多样化外汇储备结构
首先,从经济实力和币值稳定原则上考虑,欧盟、美国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经济发展成熟度和稳定度最强的国家和地区,因此其币值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国的外汇储备应首选欧元、美元和日元。其次,从交易匹配原则方面考虑,中国的主要贸易地区是亚洲、欧洲和北美。在亚洲,中国大陆的贸易对手主要是香港和日本,结算货币以美元、港币和日元为主;在欧洲地区,德国、英国、荷兰、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家与中国的贸易往来金额相对较大,主要结算货币为马克、美元和英镑;在北美地区,主要贸易国家为美国和加拿大,结算货币主要是美元。与其他地区的贸易往来一是金额较小,二是结算货币多以美元为主。可见,从交易匹配的角度来看,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货币,选择美元、日元、欧元和英镑为宜。另外,从确保外债的及时还本付息及尽量降低因币种转换带来的交易成本考虑,在外汇储备币种组合中考虑外债因素是必要的。通过上述分析,目前中国外汇储备的货币种类选择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较为适宜。2.开拓多元化外汇经营渠道
首先,由央行持有的以保持流动性为主的部分,其投资对象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的高流动性和高安全性的货币工具和政府债券。还可以考虑将外汇储备转变为物质储备。目前中国石油、铁矿石、锰矿石、铬铁矿等进口量大幅增长,利用国外资源的成本在惊人的大幅度上升,中国应将部分外汇储备转变为物质储备,以缓解国际资源价格上涨对经济的影响。其次,由财政部掌管的超额外汇储备,可以将其中一部分交由中司或国际上的私人投资基金代管,主要进行对海外的直接投资,或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国外高收益股票、债券甚至金融衍生产品。另外一部分可以用来进行能力储备建设。主要是收购对外重要经济资源开采权、投入对中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出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引进和培养海外人才,购买循环经济和环保的技术与设备,购买改善国内教育、科研、医疗、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事业急需的先进设备。
外汇管理范文4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贸易投资便利化大势所趋
2012年8月货物贸易外汇管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实施,施行近20年的核销制度全面退出历史舞台,2013年资本项目便利化、外债管理、服务贸易等一系列改革进入快车道。改革步入深水区,进一步放松管制,大幅减少审批简化业务流程,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成为大势所趋。
(二)法规清理系统整合理念转变,基层外汇管理转型持续深化
伴随改革深入,各项法规清理工作有序展开,如货物贸易改革共废止了116件与贸易外汇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服务贸易改革废止了52个文件(含3个与外部委联合发文);简化外债直接投资管理,取消了35项行政审批。改革后,为了实现实时监测、有效核查、精准打击,国家外汇局总局稳步推进大规模系统整合。新的外汇监管模式,使得对基层监管人员的综合监测分析能力要求不断提高,转型迫在眉睫。为应对新形势下的外汇管理挑战,基层外汇局一系列人员培训、结构调整正在逐步展开,通过配备更加专业化的队伍和不断的培训,基层外汇管理转型持续深化。
二、基层外汇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防风险的惯性思维加大了理念转型难度
由于我国在改革初期外汇储备紧缺,国内市场经济十分脆弱,为保障国民经济安全稳定运行,外汇管理长期以来形成了重流出、轻流入;重事前、轻事后的传统管理思维模式。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已经不能适应。传统的外汇管理理念以“有罪假设”、“正面清单”为主,新的外汇管理理念则转变为“无罪假设”、“负面清单”,管理理念的巨大变化,基层外汇管理人员,尤其是长期坚守在外汇管理一线岗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思维惯性,容易出现理念一时难以转变的问题,增加了新的理念转型难度。
(二)机构及人员配备与快速增长的业务规模不匹配
外汇管理改革在便利企业的同时,大幅度增加了对基层外汇局的非现场工作量,随着外汇业务快速增长,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同外汇业务规模快速增长不匹配日益明显。以宁夏为例,宁夏涉外经济总量虽然不大,但近年来发展比较快,伴随着“宁夏内陆开放型试验区”、“银川市综合保税区”建设全面推进,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扩大,外汇收支对地方经济的影响日益增强。目前,外汇管理处从事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仅6人,肩负18个岗位的工作,面临日常柜台业务、非现场监测分析和现场核查、银行窗口指导、进行各类理论调研、指导辖内分支机构工作等多重任务。机构及人员配备与快速增长的业务规模不匹配,为基层外汇管理转型带来压力。
(三)现行的外汇监测模式不完全适应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
经过多年努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已经逐步整合各类业务系统,基本上实现了对跨境资金的有效监测。但目前,个别业务系统数据还没有实现完全整合,各个业务系统相对独立,难以实现对涉汇主体跨境收支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甄别。可以说,系统整合及数据利用问题已经成为突破外汇管理方式转变的关键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现了涉外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外汇领域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涉外主体在国内跨地域资金非对称流动,对现有“属地监管”模式已经形成挑战。各基层外汇局只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实施监管,难以完整地把握监管对象整体业务运作状况,亟需外汇领域实现跨部门、跨地区合作监管。
三、建议思考
“五个转变”以打破旧有管理模式为出发点,着眼新形势下我国跨境资金监管形势,启动新一轮外汇管理改革,对基层外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要抓住各种机遇,努力学习,下大功夫,彻底更新理念,增强政策敏感度,提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以适应新形势下外汇管理的需要。
(一)加快机构设置转型
“五个转变”对外汇管理职能进行了重新整合,以监测分析为核心,核查分类为手段。以往一岗多责、博而不专的岗位设置,已经难以满足的要求。再造外汇业务管理流程,推进监管流程精细化,形成较为科学的机构设置,是实现“五个转变”改革目标,提升监管效能的正确方向。具体来讲,当前涉外主体外汇业务越来越丰富,资金呈现多渠道流动,既涉及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业务,又有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业务。因而,基层外汇管理局应逐步推进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整合,形成综合业务、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分类的监管流程,打造专业化的外汇管理团队。对于中心支局及县支局来说,流程再造尤为重要,既解决了人力资源短缺,又实现了干部队伍转型。只有这样才能有望做到外汇管理“专、精、深”,提高打击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准确性。
(二)加快监管模式转型
旧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事前管理、行为管理和其它部门的前置管理。新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多项前置审批,企业不再需要拿着前置审批的批件办理对外支付或者收汇,极大地便利了涉外主体。随着外汇局各项改革的有序推进,对跨境资金收付主体的监管逐渐转变为事前便利、事后监管;从对逐笔交易的具体监管转变为对交易主体的总量监管。这一巨大变化要求基层外汇局加快监管模式转型,通过加强监测、分析、核查实现资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同时,积极尝试搭建横向的地区协作联动监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全面掌握异常涉外主体的业务运作情况,及时发现违规线索,实施精准打击,切实提升“主体监管”效率与效果。
(三)加快人员技术转型
近年来,外汇管理局积极贯彻“五个转变”改革思想,以主体监管为主线,以事后核查为原则,对过去分散的多条线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整合,初步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跨境资金数据采集、监测、分析和预警系统,实现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实时统计监测与核查。要求基层外汇管理工作者不能再停留在办理基础业务、简单依靠系统力量查看数据的水平上,而必须认识到监测与核查是未来外汇管理方式转变后工作的两大抓手,监测分析质量决定“五个转变”能否更快实现。因此,基层人员技术转型是关键,应尽快适应外汇管理转型要求,由程序性操作向主动分析转变,由单一监测型向复合分析型转变。努力提升非现场监测分析技能与现场核查能力,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层面分析外汇收支情况,深入挖掘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提高对数据变化的敏感性,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利用。同时,改进核查方法与思路,探索提高核查效率的方式方法,有效实现监测分析结论向现场核查成果的转化。
(四)加快监管角色转型
外汇管理范文5
我国外汇管理在2012年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欧洲债务危机的演化、国际流动性泛滥以及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的改变,对国外和本国资本流动产生影响,跨境资本呈现双向流动的特点。二是出于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调整经济失衡的需要,我国外汇管理部门面临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稳定出口和保增长的双重任务。
对此,从外汇管理部门整年的管理活动来看,我国外汇管理改革核心是促进贸易便利化与加强监测和控制风险的双管齐下,体现出“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转变”的思想,也是我国应对国际新形势以及推进改革深化的必然之举。具体而言,2012年我国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稳妥有序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一,RQFII的启动与QFII的增容。继我国推出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直接投资业务的有关规定之后,2011年12月,证监会、央行、外管局联合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为试点机构开展RQFII业务,并于2012年增加2000亿元的投资额度。此外,为进一步促进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提高了QFII的投资额度并加快了审批节奏。
第二,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201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进一步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和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第三,允许个人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2012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允许个人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
从总体来看,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实践,可用“坚持”与“调整”两词加以概括。一是坚持限制性的资本可兑换改革。无论是过去遭受资本自由化主流的冲击,还是危机之后国际社会对资本项目管理的重新评价,我国政府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改革的基本论调没有发生变化,即强调“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把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与风险防范的统筹安排结合。二是调整了关于资本可兑换改革的表述和内容。党的十七大与十报告的有关表述由“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调整为“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尽管其中的内容并无实质变化,但是这一更改强调并突出了把发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实践。
从具体的改革内容来看,目前我国对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汇兑行为仍然存在较多的管制,而上述改革多为简化程序和促进交易的便利,并未真正触及资本可兑换的实质。而与此同时,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又意味着间接开放了资本项目,支持了套汇和套利行为的发展。故而,发展人民币跨境业务的风险问题以及是否应当先行于汇率和利率市场改革等问题的争论随之产生。从政府文件以及推出RQFII的事实表明,政府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决心未变,并期望以人民币国际化为契机,借以促进相关配套金融制度的改革,这从扩大汇率浮动区间以及减少汇率市场干预的言行之中得以反映。
跨境资本流动的均衡管理
自2012年以来,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出现了明显的双向流动局面,这是国际资本流动和国内资本跨境流动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除一季度外,2012年二季度至四季度资本项目和金融均呈现逆差。一方面,中国经济形势的相对稳定也吸引了境外对中国直接投资的增加,2012年总额达1801亿美元。另一方面,汇率预期的变化以及“藏汇于民”的措施,境内企业和银行持有外汇资产的愿望加强,本国资金流出强度随之增加。根据国家外管局统计数据,2012年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5900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787亿美元,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113亿美元。此外,2012年的前10个月的银行代客结售汇的顺差形势明显缩小,资金流入增速明显低于资金流出增速。
过去我国对于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主要放在对资本流入监测与管理方面,而2012年以来,央行与外管局等各方监管机构表达的政策信号显示,我国政府更加认识到需要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的均衡管理,具体动向包括以下几点:
2012年2月,外汇管理局提出,从思想上转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理念,按照均衡管理的要求监测资金流入和流出,防范跨境资金大进大出;要改变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方式,按照主体的监管的要求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预警和预案机制等。
2012年9月,金融“十二五”规划,在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要求下,对跨境资本流动管理指明了方向,要求进一步放宽跨境资本流动限制,健全资本流出流入均衡管理体制。
2012年12月,外管局要求各境内银行自2013年1月开始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外汇账户内结售汇、账户信息和银行资本项目数据,将原本独立的三个系统合并成一个统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从上述我国政策动向来看,我国资金流动管理理念正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但是新的均衡管理还刚刚起步,监管措施的制订与实施面临巨大挑战。金融危机以来,关于跨境资本流动的有关理论探讨日渐丰富,尤其在跨境资本流动对我国的影响方面讨论较多。但是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外汇资本流入方面,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入的讨论较为丰富,而关于外汇资本流出以及本币资本的跨境流动的影响及其相应的政策建议还比较缺乏。因此,如何建立适合中国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确定与跨境资金流动走势关联性强的核心指标,对跨境收支影响渠道和传导机制的研究与跟踪等等问题均有待深入探讨和研究。此外,跨境资本流动具有顺周期性,如何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了解金融机构外汇净头寸、杠杆率和货币错配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汇率、利率变化等宏观货币政策与资本管理政策的关系也尤为重要。正如外汇管理局所言,“建立健全本外币跨境资金流动监管框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
增加汇率弹性与完善外汇市场管理
随着我国外汇市场深度与广度不断扩大,加之政策当局认为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与预期已经结束。2012年4月,央行公告,决定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为了配合此次汇率浮动幅度加大的改革措施,国家外管局还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银行结售综合头寸管理措施,取消对银行收付实现制头寸实行的临时性下限管理,提高银行外汇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灵活性与主动性。二是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范围。三是简化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
外汇市场的管理与建设是我国对外金融改革的一部分,是与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等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外汇市场交易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但相对全球外汇交易市场发展而言,我国外汇市场以及人民币交易的地位和影响力还十分有限。根据BIS报告,人民币交易量占全球外汇市场成交量占比0.6%,排名全球21位。就市场监管而言,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衍生品监管制度。汇率机制改革的深化将对我国外汇市场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外汇市场提供相应的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的交易工具。从我国外汇衍生品发展次序来看,我国首先推出了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接着是外汇和货币掉期交易,进而推出外汇期权交易,而并没有急于推出人民币与外汇间的期货和期权交易等易于出现投机风险的交易产品。这样的管理与建设措施遵循了衍生品风险从低到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到衍生品的特性及其对宏观金融稳定的影响和微观主体的风险管理能力。由于外汇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一方面的监管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对外汇衍生品的监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实践中往往存在监管权限模糊或交叉的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关于衍生品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制度等还不尽完善等。
藏汇于民与外汇储备管理
为了尽快改变外汇储备的单一化局面,中国外汇储备管理部门试图加快外汇储备资产的多元化。最新出台的金融“十二五”规划强调,要进一步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多层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2013年,央行和外管局在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机构内,成立了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办公室,负责创新外汇储备运用。
对中国而言,优化外汇储备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在于如何改变官方储备与民间储备结构,真正实现从“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在经常项目方面,我国由强制结售汇制度逐步转变为意愿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汇兑管制。在资本项目方面,我国逐步谨慎开放居民与企业对外投资渠道。这一举措的实施与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相对应。从居民角度来看,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境内金融机构境外证券投资和代客理财的措施。从企业角度来看,外管局和商务部依照我国“走出去”战略规划,简化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各种审批手续和放宽购汇限制。2012年,外管局为了便利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外汇市场,减免村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费用,这一措施也将有利于我国的中小企业用汇需求及其对外投资的积极性,此外,还扩大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平盘范围,支持藏金于民。
官方外汇储备增速放缓与私人外汇资产增加成为2012年外汇储备管理的重要变化。在企业与个人方面,2012年我国企业持汇意愿增强,外汇存款增加明显。企业等市场主体在银行的外汇存款余额增加1314亿美元,因而银行系统向央行系统转移的美元资产也有所减少。这种情况在近年来并不多见。企业持汇的增加体现了扩大汇率弹性和人民币均衡汇率条件下,我国私人机构在外汇管理条件许可下进行“负债本币化、资产外币化”的财务运作。在官方外汇储备方面,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增幅减速趋势开始确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数据,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我国2012年新增外汇储备资产347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少增3501美元,减幅深达91%。尽管外汇储备的增速并非国内外汇管理措施改革所决定,但是藏汇于民的措施以及促进国内外汇资金合理流出理当成为外汇储备的增速放缓重要因素之一。
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
近十年来,我国涉外经济规模与跨境资金流动总量迅速增加。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形势的需要,201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五个转变”,从这两年的外汇管理的有关改革措施来看,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明显贯彻其中。2012年,外管局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外汇管理措施包括:2012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大幅简化事前审批事项,强化事后管理与统计监测工作;促进外商直接投资便利化,简化和规范了外汇登记和外汇账户管理等。
外汇监管理念与方式的“五个转变”其实质就是由过去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转变的过程。从这些管理措施改革不难看出,我国外汇管理已经转向强化主体服务、提高监管效率和加强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立,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考察金融机构与企业的风险状况,提高我国整体的监管能力与效率,也有利于监管当局将国际收支风险与外汇风险因素纳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全面把握系统性风险状况。在这些外汇管理改革之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变革最受关注。自改革试点之后,企业对外贸易收付的时间缩短,办理贸易收付效率大大提高,而监管手段的提升也得以体现。、
外汇管理前景展望
2013年国际收支展望
鉴于中国当前经济形势和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我们认为2013年我国将延续2012年国际收支的形势特点,经常项目顺差缩小,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特征增强。尽管全球经济失衡格局正向经济再平衡转变,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订单出现向周边国家转移迹象,并且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继续将“促进国际收支趋向平衡”作为2013年的重要工作任务。但是,东亚与美国在储蓄率和贸易重组步调方面的差异调在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再者,稳定增长仍然是2013年经济工作的重点。加之,中国目前拥有稳定的政治环境、廉价高效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因此,贸易顺差以及国际直接投资流入的主导因素在短期内不易发生重大变化。在经常项目顺差和国外直接投资流入的同时,人民币汇率单边升值预期的结束、“走出去”战略的推进、外贸主体对外汇信贷需求的增强以及我国藏汇于民的外汇管理政策的深入,将会加强人们持汇意愿的增强、跨境资本的流出的可能,这些因素将导致我国跨境资本流动出现双向特征。而影响国际收支不确定的因素包括:国际经济复苏动力不足以及事件使得中日两国的贸易金融关系开始恶化。2013年,这些因素将通过贸易和金融渠道对我国国际收支产生影响。
2013年外汇管理展望
外汇管理范文6
目前,我国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分为设立前审查管理、设立中核准管理、设立后监管管理三个环节。
设立前审查管理。境内投资者拟对境外投资时,应向当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商务部门在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商务处(室)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商务部或直接审批。
设立中核准管理。境内投资者在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应持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等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经外汇局核准后开立境外投资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设立后监督管理。每年第二季度,当地商务部门与外汇局联合对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境外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在境外投资企业成立之前,如境内投资者需购汇汇出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境外收购保证金或押金,也需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难点
境外投资用汇管理难
一是企业的前期用汇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如目前准予供汇的境外投资企业前期资金用汇主要包括前期费用、收购保证金或押金,且要按实需原则进行逐笔审批,审批材料中需要提供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真实用汇证明、境外开户地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等,企业每次前期用汇都需履行一套审批手续,这与企业前期市场调研、筹备工作的不确定性和用汇的频繁性极不相称,频繁的审批在增加外汇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使企业的前期用汇需求不能及时得到满足。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只好“另辟蹊径”,或混入经常项目运作,或逃避外汇局监管私自将外汇携带出境,给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带来困难。
二是境内融资渠道狭窄,境外融资难、成本高。当前,境外投资企业若想从境内银行获得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其境内投资主体对其增资的方式进行,审批程序复杂,资金运作周期长,难以及时满足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需要。由于新设立的境外投资企业易变现资产少,市场信誉尚未建立,不符合银行要求的融资条件,获得当地银行贷款支持较困难,这使得企业因市场变化、产能调整等因素产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因规模扩张等产生的投资资金需求难以在境外获得支持。同时,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股东贷款门槛较高,采用境内投资者为境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银行的商业贷款提供融资性担保,则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运作面临较高的融资成本,如当地银行贷款年利率有的甚至高达20%。
三是境外投资企业与境内母公司贸易项下融资渠道不畅。由于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融资困难较大,流动资金匮乏,多数企业期望以占用母公司出口货款的方式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根据现行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政策,国内出资方在货物出口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及退税手续,逾期将会受到惩戒。这种政策环境下,境外企业资金需求难以通过占用母公司货款的方式获得保障。
四是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政策效应有限。根据规定,中资跨国公司的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境外资金放款业务,其境外成员公司不少于3家,且其在境内的行使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成员公司对境外借款成员公司投资总额不少于500万美元,大部分中资跨国公司均达不到此标准,面临融资困难的中小境外投资企业不能从该项政策中受益。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出台一些新的政策,但仍然满足不了企业的用汇需求。
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出资金时间差额把握难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汇率频繁变动,造成企业在执行注册资本金汇出的时候形成差额,外汇局在核准时不易把握。境外投资的有关文件对需要多汇出的款项没有明确规定。如某市审批的一家境外投资企业外汇资金来源审核批准汇出38123美元,折当地货币204000格里夫纳,2005年6月3日汇往乌克兰38123美元,当地是按欧元折算的,由于汇款中存在汇率与中转行收费问题,再加上正赶上当时汇率调整,对方只收到了192096.37格里夫纳,还差11903.63格里夫纳,按与美元5.05的汇率折算,还差2357.15美元。像这种情况超过审核额度的投资项目,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能否核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境内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监管难
一是境内投资者汇出的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难以监管,有些境外投资企业将境内汇出的资金不投入生产经营,而是投资于房地产或股市,造成资金套牢或损失。
二是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难以掌握,有些境外投资企业不向境内有关管理部门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和统计数据,有关管理部门无法了解境外投资企业经营状况,包括盈亏、利润滞留境外等情况。
三是外汇管理部门与商务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境外投资企业的动态,对境外投资企业尤其是没有日常外汇业务发生的企业,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对企业不主动参检、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报备、未经核准办理境外转让等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这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中的一大缺失。
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协调难
商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不同步造成企业运作时间上的浪费。外汇管理部门在顺应境外投资的前提下,允许少数地区将100万美元以下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登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地市中心支局,但商务部门的审批还在省商务厅办理。据调查,一家企业在各方面基本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境外投资的有关手续至少需要1个月、甚至2个月时间,不仅影响了办事效率,甚至造成投资机会丧失。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真实性把握难
一是在当前我国外汇储备充足且购汇限制已经取消的情况下,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审查功能逐渐弱化。
二是由于国家对境外投资规定的门槛偏高,有些投资者为达到境外投资目的,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做假账,使企业账面净资产虚高,待验资后就把资金转走,使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真实性难以把握。
三是由于商务部门对境外投资政策相对倾斜,超限额批复时有发生,使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一旦审核有误,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蕴涵较大的外汇投资风险。
完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对策、建议
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取消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可将境外投资程序简化为:商务部门审批――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核准外汇资金汇出――事后规定时间内向我驻外领事馆备案,取消审批前需征得驻外使领馆的同意及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同时,下放商务部门的审批权限,做到与外汇管理部门同步审查。
进一步放宽境外投资用汇限制,加快境外投资可兑换进程。一是允许企业直接到银行汇兑,实现境外投资真正意义上的可兑换。二是在境外投资管理实现可兑换后,将管理的重点放在资金流出入的汇兑环节。可以将具体的业务审核放至银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