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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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

中医药范文1

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急诊科建设,组织开展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疾病防治以及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中的作用,积极参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艾滋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医院管理,提高中医医院服务能力。

按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特色年”要求,在各级中医医院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认真落实《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突出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依据《**省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实施细则及评价考核评分办法》和《**省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考评办法》,加强对全市中医医院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价,命名表彰“**市示范中医院”,争创“**省示范中医院”。对忽视中医特色的中医院给予“黄牌警告”。

巩固“二甲”中医医院等级评审成果,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对未上等级县(市)中医院,要加大督导力度,年内力争要有1-2所医院达到“二甲”标准。

继续落实卫生部等七部委“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市中医医疗市场的现状,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中医医疗市场监管,重点对虚假医疗广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扩大诊疗科目、对外承包科室进行严厉查处,营造良好的中医医疗市场环境。

整顿和规范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市场。

三、强力推进专科建设,努力形成学科优势。

进一步加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做好重点专科发展规划,加强中医优势病种研究,优化诊疗方案,探索单病种管理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扶持发展势头好、中医特色浓的省级重点专科,打造中医品牌。

四、积极开展“农民健康保健工程”和中医药进社区工作。

认真贯彻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认真落实“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增强对口支援的实效。结合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中医药进社区、农村,万名医生志愿支援农村,多种形式开展便民、惠民活动,在县级以上中医院按5%的床位比例开设惠民病房,开展“流动医院”下乡活动,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扎扎实实开展好“农民健康保健工程”。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推广新市区全国中医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经验,深入开展“省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特色示范区”创建工作,积极探索中医药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的途径和方法,不断丰富中医药服务项目,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

五、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整体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

以建设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为载体,县抓中医院、乡抓中医科、村抓中西结合方法,积极推广实用技术。认真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指导意见》、《**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中医药工作指标要求,保证乡、村卫生组织中医药人员比例和中医药业务开展。结合落实《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功能,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加强农村卫生室建设,做到人员、房屋、设备、管理四配套。使80%乡村医生能中会西、能西会中以及采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中医药服务,用简、便、效、廉的方法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

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制定创建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规划。各地要按照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列出计划,全力争创。年内在**、**等县开展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年底力争达标。**,**开展“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创建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基础性工作。争取早日通过国家验收。

六、加强人才培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按省中医药管理局的要求,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启动“杏林311工程”。大力培养中医药合格人才。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

做好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实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和“3515项目”,抓住“读经典、做临床、拜名师”三个关键环节,培养高级中医临床型人才。

深入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做好全国第三批和省级第二批师承的结业出师考核工作。

加强管理人才培养,通过举办中医院院长培训班等形式,建立一支懂经营、善管理的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努力提高全市中医医院管理水平。

开展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积极创建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培养学科带头人。

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队伍建设,重点加强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项目和乡村医生学历教育项目,努力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的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做好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工作。

七、注重继承创新,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中医药科研课题的在研项目管理,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实施。精心组织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和省科技计划课题的申报,继续开展科研培训,提高中医药队伍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县级以上中医院要制定科研计划,年内力争市级以上科研立项30项,科研成果不少于10项。各单位要设立科研专项奖金,鼓励中医药人员开展中医药临床科研工作。

八、进一步做好中医药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

建立全市中医药信息网络,强化中医药行业信息宣传意识,培训中医药行业信息宣传专兼职人员。做好媒体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党的中医药政策,宣传中医药的科学性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的地位、作用和优势。

中医药范文2

[关键词]中医药文化;传承;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R2-0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4721(2014)03(c)-0150-03

作者:葛飞,朱其林,周建军,徐凯

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医药学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的思想和方法体系,是中医药服务的内在精神和思想基础。中医药文化博大精深,中医药文化的发展必将吸引更多的优秀医药人才,但毫无疑问的是中医药文化的传承离不开中医药人才的力量。

1中医药文化概念及其建设和传承

何谓中医药文化?首次明确中医药文化的含义是在2005年8月召开的全国第八届中医药文化研讨会上:中医药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中体现中医药本质与特色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总和。中医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中医文化仅指与中医学科相关的知识“理论”技能和医疗实践活动,广义的中医文化涵盖了整个中医学科体系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各种文化形式和文化活动[1]。

国家十分重视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近年来国家中医药局陆续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指南》等相关文件。我国在2008年10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2010年针灸率先申遗成功。由此可见,国家对中医药文化传承是非常重视的,而中医药也正逐渐获得世界的认可。

2中医药人才储备和培养现状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中医药工作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对中医药事业投入的不断增长,各级中医院得到了长足发展,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中医药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中医药人员配备不合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例偏低,有些甚至持续减小,部分中医医院领导班子、临床科室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中医药基础薄弱,这已经成为阻碍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高等院校的扩招,中医药毕业生的学历越来越高,但优秀中医药人才却是凤毛麟角[2-6]。目前中医药人才培养教育存在不少问题,许多中医药院校教学内容西化,中医药基础教育薄弱,导致培养出一些“不中不西”的中西医结合学生,中医基础不牢、西医技能不精,有些中医药研究生到医院工作后实践动手能力极差,还不如一些本科生,却又不肯虚心向学历比他们低的上级医师请教学习。中医药院校应当利用中医药文化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切实增强中医药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发展中医药的信念;要充分运用中医药文化的“仁术”思想,培养中医药学生高尚的职业道德;要借用中医药文化独特的思维方式,帮助中医药学生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7]。

3如何以中医药文化吸引中医药人才

在当今中医药工作人员收入不高、又难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的形势下,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培养固然要靠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但更离不开中医药文化自身的魅力和影响力。如何切实提高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认可度,关键要靠中医药的疗效和对中医药文化的宣传。尽管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中医药的质疑声不断,但更多的人开始重新审视中医药,“非典”期间广东省中医院用中医药抗击“非典”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效,这是对排斥中医者最有力的回击。原卫生部在抗击“非典”“禽流感”的国家诊疗方案中加入了中医药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上对中医药的认可。要深入广泛开展中医药知识和中医药理念宣传,中医院的所有职工及其亲属应充当中医药文化的第一宣传员,而不是身在中医院却排斥中医药、抵毁中医药。中央、湖南等电视台开辟的中医养生专栏收视率居高不下,一些养生书籍畅销不衰,在群众中掀起一股社会养生热潮,从侧面体现出群众对中医药保健的需求和追捧。“养生热”之所以能够在当今社会悄然兴起,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医药长久以来在民间具有深度的群众基础,以及人民群众对身心健康追求的日益强烈和对绿色保健治疗的无限向往[8]。

作为东方文化瑰宝的中医药文化正在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近年来华学习中医药的国家和留学生数量逐年增加,从最初的日本、韩国、新加坡以及华人分布较多的亚洲国家,到现在的欧美等西方国家,目前中医药的影响已经遍及世界各地。我国中医药高等院校接收的留学生国别已扩展到了50多个国家和地区,据国家留学生基金委统计,目前在华留学生最多的10个学科中,中医药专业位居第2,仅次于汉语言专业,而在来华接受自然科学专业教育的留学生中,中医药专业留学生人数则稳居第1位[9]。中医药文化不仅蕴含着丰富的中医药文化知识,而且承载着深厚的东方传统文化内涵,是外国留学生学习中医药知识的前提和桥梁,他们如果不理解和热爱中医药文化,就不会来到中国,更不可能学好中医药知识。换言之,无论是中医药学生还是西医学生,要想学好中医药,也应该理解和热爱中医药文化,这是学好中医药知识的前提和基础。

4如何以中医药人才培养推动中医药文化发展

中医药范文3

【关键词】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文化;传播

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中医博物馆收藏有各种中草药标本,其中蕴含的中医文化能够不断教育人们,中医药博物馆不但收藏书籍,还有实物展示、药品展览,人们可以在实际观看中真实体会和学习药学理论知识,以最灵活的方式推动中医药文化的传播。

一、我国中医药博物馆发展的情况

六十年代,我国的中医药博物馆渐渐发展起来,我国中医药文化也随之得以弘扬光大,我国中医药的文化也得以保留流传下来。在我国各个省市都设有中医药博物馆,近些年来,我国各个地区的中医药博物馆规模逐渐增大,建设也日渐完善,在全国的影响力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也越来越大。有很多中医药企业借助我国的中医药文化来宣传自己的品牌产品。现如今,由中医药企业投资建筑的博物馆几乎20所,并且博物馆的建设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到现在为止我国的中医药博物馆近100多所这对弘扬我国的中医药文化起到了不容忽视的重大作用。

二、中医药博物馆在传播中医药文化中的作用

中医药博物馆集教育、研究、收藏职能于一身,是一个多功能的文化机构,随着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教育功能首屈一指,博物馆成为传播中医文化的重要渠道。在中医药博物馆中,医学典籍、中草药标本收藏众多,医学规律和发展脉络、医家的成就和贡献,通过展示物可以得以体现,有利于直接、简单的促进人们对中华文化的认识、了解、弘扬和学习。中医药博物馆在传播中医药文化上尤其独特优势。

(一)博物馆中有很多实物收藏,中医药的文化内涵通过实物展示的形式得以直观展示,其感染力和说服力很强[1]。丰富的图片、标本、模型和文物极其鲜活生动,晦涩难懂的医药知识通过实物观摩的方式迎刃而解,与此同时,中医药文化的深奥难测和广博精深被人们充分的认识到。

(二)通过中医药博物馆来传播中医药文化,具有教育形式直观、时间消耗短、文化容量大等优势,人们在博物馆中观展,犹如在极大的知识容器内自由翱翔,并且医学中的细节也能清晰掌握,比起枯燥的课堂讲解、晦涩的书本知识,在中医药博物馆中自由观看、吸收感兴趣的知识更能加深印象。

三、我国中医药博物馆布展遵守的原则

开设中医药博物馆的目的是使我国的中医文化得以传承并发扬光大,使人们得到一定的教育,对中医进行了解并能够收藏一些名贵药材。在博物馆设计时也应该重点突出这一功能,促进人文与科学、创新与传承的结合。

(一)人文性和科学性的结合。中医药不但应该具备科学精神,而且还应该具备人文精神,因此,在博物馆的布展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人文和科学的结合。中医药科学的内涵可以通过图片、文物以及标本的形式展现出来;中医药的人文情怀可以通过各种音乐或者场景的设计烘托出来,从而有利于人们对我国的中医药知识得到一定程度的了解和学习,提高人们追求健康的欲望。

(二)创新和传承的统一。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不仅是传承传统的文化,还应将创新的思想融入其中,使我国的中医药文化得到不断的发展。在中医药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再结合创新的思想和经验使我国的中医药得到进一步发展从而体现出我国中医药的精髓。

(三)现代和传统的融合。在我国中医药博物馆中,不但要对传统实物进行展览,还应加入现代化因素对其核心内容进行讲解和分析,其展览的方式很多,如光影、声音、电子等互相结合,使标本的展览效果更加生动,这样人们在参观的同时还能够更加深刻地体会中医药的精髓,从而实现了教育的目的。运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使通信网络系统不断完善,从而使中医药博物馆不断实现数字化建设。

四、在青少年群体中传播中医药文化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在传承中华文化上担当着主要作用,参观博物馆的一般都是青少年,但是中医药文化晦涩且精深,青年人一般不感兴趣,只有将中医文化渗透到生活细节中,才能让他们时刻感受到文化魅力,引起青少年的好奇心,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具体方法如下:

(一)加强青少年对中医的认识

经络是中医药的基础,在组织青少年参观中医药博物馆时,讲解员可以把整理好的医药理论进行具体讲解,使得青少年对经络的发展和起源做到了解;扁鹊是我们众所周知的历史人物,了解中医药时不可避免,为了提高青少年兴趣,可以介绍扁鹊的历史故事,同时将恒动观展和辩证法传播给大家;中医与五行是分不开的,五色、五味和五脏与中医药息息相关,这些也是生活中的常识问题,在参观中医药博物馆时,青少年可以向讲解员提出各种问题并得到解答,以此提高他们对中医的兴趣和了解[2]。

(二)加强青少年对中药的认识

在青少年参观中医药博物馆的过程中,通过讲解神农尝百草的典故、药物产地、中药名称、可治疗疾病等激发人们对中药的兴趣,发起找寻中药等活动,加强人们对中药的认识;如今人们越来越注重食疗养生,药食在一定程度上是同源的,能够通过中医药博物馆内的养生食疗大讲堂的分析、讲解,认识到中医药对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指导青少年及其家人学习药物养生。

中国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医药文化就是其中组成部分之一,其影响力重大,中医的发展、医药文化的弘扬、传承和保护甚至是我国核心竞争力的提升都可以从中得到实现。上述分析可见,中医药博物馆在中医药文化的传播中起着关键作用,不仅可以使人们在趣味中接受文化,还能引导人们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参考文献】

[1]刘洪.依托中医药博物馆的中医药文化的教育与传播[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5,04:7-9.

中医药范文4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中医药范文5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第三条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四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络。

第六条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九条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十二条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条中医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发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中医医疗广告。

的中医医疗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三章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五条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

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第十七条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第十八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以及继承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为中医药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措施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

第二十二条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防治研究。

中医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科研的协作攻关和中医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培养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

第二十三条捐献对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中医诊疗方法和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的,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支持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

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第三十条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中医药教育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不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的;

(二)没有建立符合规定标准的临床教学基地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泄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或者破坏中医药文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国家保护文物的中医药文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中医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撤销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中医药范文6

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是学科建设和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高质量的中医教材更是保证中医教育质量的基石。本期,本报特别邀请了相关专业的教师、学生和出版社编辑谈了他们使用教材的一些心得体会

教材格局值得称道

评《针灸医籍选读》

侯中伟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出版的《针灸医籍选读》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也是新世纪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规划教材。由山东中医药大学吴富东教授主编,北京、上海、湖南等多家高等中医院校共同编纂而成。目前,本教材在中医高等教育事业针灸课程的体系中应用较广,是一本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详略得当的教材,其教材格局特色鲜明,值得称道和探讨。

1.宏观框架合理

针灸学源远流长,自上古的砭石到后世的毫针,针灸治法层出不穷。医论医籍蔚为大观,要想窥见历代医家针灸学术精华全貌,必须博览群书。本书将大量针灸学著作融为一炉,并分为上中下三篇,以医经、医论、歌赋的整体形式编纂起来。其中上篇医经部分包括了《内经》和《难经》中有关针灸的精华篇章。中篇医论部分摘取针灸后世诸家医论精要,展示了自晋朝至清代针灸诸家的学术观点。下篇歌赋部分选取琅琅上口的针灸各家歌赋,纂辑而成。可以说,上篇针灸医经是学好针灸的根基,《灵枢》又称为《针经》,其主要学术内容即呈现了针灸治病相关的脏腑经络等根本原理与规律。《素问》重点讲授临床治疗的策略,有了策略,治疗就显得更加生动。《难经》是对《内经》182篇的疑难释解,也是对临床治疗规律的深入阐释。因此,上篇充分起到了对针灸医学理论的奠基作用。

中篇医论部分则充分展示了临床各家的针灸风格、用途、特色。皇甫谧、孙思邈、王执中、杨继洲等大批医家不仅继承了《内》、《难》特点,而且各自有所发展,如阿是穴的发明、子午流注针法的创立、腧穴之间的配伍规律等。是针灸学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又一重要学习内容。下篇歌赋则属于学习针灸经典的趣味精华版。读者通过歌赋的学习,可以很好很快地掌握治病的内在规律。

因此,本教材整体设计合理,宏观框架有序,显示出了其结构的合理特征。

2.篇章注意细节

本教材不仅在宏观上注重了整体的谋篇布局,体现了三篇之间的递进层次,考虑了读者学习的理性逻辑。而且在微观上注意了每篇摘选文章的局部完整性。具体而言,每篇选文均设计了学术思想、原文、提要、注释、按语、课后思考题等内容。这种设计让读者充分了解了具体篇章的总体内涵、学术精要、文字当中的疑难之处以及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通过这些细节设计,每个单元自成一体,多个单元融成一个独立篇章。由此而言,本教材兼具了布局的整体性和微观的完整性。使得整本教材浑然一体,层次清晰,具有学术的权威性和学习的可读性。

3.教材印制精美

一本优秀的教材不仅内容精良,同时应该兼具精美的形式。本教材印刷精美,让人阅读起来有赏心悦目的感觉。第一,印刷多级标题字体层次清晰。第二,正文原文以繁体字形式呈现,突出了古文阅读的意境美,同时增加了繁体文字传递的信息。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提倡的,有助于增加我们对于古代文字的理解。

一本好的教材需要有很好的立意、需要有完整的布局、需要注意细节、需要有精美的印刷,这样在学习的过程中才能赏心悦目,最大化地发挥教材的优势。

《针灸医籍选读》,吴富东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年1月,定价:19.00元

当代中医教育的一个探索

评《内经选读》

王传乐

自1956年高等中医药院校成立以来,关于中医药教学的教材先后经过了很多版的编写,其中四大经典(《内经》、《伤寒论》、《神农本草经》、《温病》)的编写有着种种不同的意见,大多业内人士认为四大经典是中医的源头活水,不应断章取义地编为教材,最好阅读原典,直探本源,以便打好扎实深厚的中医基础,但是随着学习者古文水平的降低,直接阅读原典非常困难,因此编写教材,加以注释,以引领初学者进入中医之门也就在所必需了,但这也仅仅是一方面,笔者认为,如果要真正成为一个中医造诣非凡的大家,还是要下一番功夫好好通读原典。在此,仅以学苑出版社出版的《内经选读》一书为例,略论中医药教材的编写特色。

本书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编写的精品教材立项项目,内容编写精当,选材翔实,非常有助于中医教学。

本教材共分八章,其中前两章为《内经》概论,主要介绍了《内经》的成书,历代沿革及其学术体系,这一部分,有助于学习者对《内经》的整体了解,也有助于其掌握相关的历史知识,包括版本学、训诂学知识和历代医家对《内经》的注释流程,可以说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对于真心学习《内经》者有高屋建瓴之助。

本教材的后六章为《内经》原文导读,以编者对《内经》的理解,从《内经》中抽出相关的原文,分别加以标题,对于原文词句作了相关的解释,同时对每一小节作了扼要的按语,以便加深读者对原文整体含义的理解。这一部分,可以使初学者比较容易地读懂《内经》原文,对于《内经》的主要内容有一个大概的理解。本部分的校注比较精当,选取了历代注家中比较公认的解释,非常有助于参考。但是笔者感觉,教材所选毕竟为《内经》原文的一部分,有一些细节还是要读原典才好。

总体来说,本书也是中医教育发展史的必然产物,是当代中医教育的探索和尝试。看得出来,编写者下了很大的功夫来分编章节,考校诸家,因此本书对于初学者非常有助益。

另外,与本书配套的是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立项项目《内经选读辅助教材》,供高等中医药院校中医专业本科学生在课下学习基本教材时使用。《辅助教材》以基本教材“原文导读”部分的节为单位,首先在每节标题之下设“本节要点”栏目,简明扼要地概括本节内容的要点和重点,使学生对本节重点内容及其在全书中的地位有全面了解,并分条罗列需熟记和重点掌握的经文。其后列“经文释义”栏目,除每段冠以标题外,主要是用现代语言对原文重点内容进行阐释,简明扼要而不拘于字句,以帮助学生全面、正确地理解经文。再后置“理论阐发”栏目,就原文所论及的主要医学理论分条列出题目进行阐发,并提示该理论对后世医学发展的影响以及对后世临床的指导作用。最后有“复习思考”栏目,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内经的重要理论观点。

《内经选读》,烟建华编著,学苑出版社2004年2月12664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市场部主任徐国强向读者推荐了两本教材。

蔡宝昌《中药炮制学》。该书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精神及《中药炮制学》的教学大纲,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划、宏观指导,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全国高等中医方药教材建设研究会组织《中药炮制学》编写委员会在前几版教材基础上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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