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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考试答案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意识;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2-0252-01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大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保证其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本文以贵州花溪大学城5所大学实证调查出发,了解大学生的安全意识现状,探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方法。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本研究调查对象为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财经大学和贵州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高校学生,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91份,回收率98.2%,有效问卷490份,有效率为99.7%,调查对象统计如表一所示:
(二)调查方法。文章主要采用查阅文献资料、发放问卷调查和分析统计等研究方法。在查阅有关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出《大学城建设过程中学生安全意识情况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安全教育、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性安全和个人经历等9个方面。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运用SPSS20.0数据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结论。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查主要分为大学生安全知识掌握状况、安全意识状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及开展安全教育的建议四种类型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大学生安全知识掌握现状。调查结果统计显示,遇到突况(盗窃、抢劫)时,只有52%的大学生会报告相关部门并保留证据,11%的大学生惊慌失措或妥协忍让,34%的大学生看情况自己处理;从防身技巧掌握的情况分析,29%的大学生对防身技巧一点也不了解,61%的大学生基本了解,只有10%的大学生熟练掌握;55%的大学生不知道QS标致的含义;对于是否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调查,只有26%的学生表示了解。从上述的调查统计数据看出,大学生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情况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安全意识现状。调查结果统计表明,44%的大学生会坚持选择正规运营的交通工具出行;对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认识上,45%的大学生认为可以用,注意安全就行;46%的大学生会在离开座位时把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教室里;57%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周围的饭店不太安全,但不会介意;对的了解程度,只有10%的大学生非常了解艾滋病、梅毒等可以通过性传播的相关知识;45%的大学生不会留意所处环境的安全通道。
(三)高校安全教育内容和方式的现状。在对5所高校的调查中,高校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频率参差不齐,学生认为开展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还有待加强。20%的大学生表示学校没有开设过安全教育的课程,6%的大学生表示学校每年开设三次,26%的大学生表示学校每年开设三次以上。就接受过的安全教育的内容占比来看,交通安全占24.4%,人身安全占27.3%,网络安全占15.1%,财产安全占18.9%,食品安全占11.8%,其他占2.5%。就高校开展安全教育的形式分析,通过课堂教学开展的占23.7%,通过案例分析开展的占23.8%,通过影响观摩开展的占16.5%,通过网络学习开展的占13.6%,通过同学交流开展的占12.6%,通过亲身体验开展的占6.8%。
(四)大学生对安全教育方式的建议。在对大学生安全教育方式的建议上,17.1%大学生建议开设讲座,19.4%的大学生建议设置专题课程,25.5%的大学生建议召开主题班会,18.1%的大学生建议通过网络宣传,19.9%的大学生希望通过寝室实践掌握相应的安全技能。针对不同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图一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方式的建议(图一)为例:
三、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思考
高校的安全问题关乎生命,关乎全局,责任重于泰山。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对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强化大学生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高校不仅是大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的地方,也是国家和民族培养未来和希望的基地。安全教育可以促进大学生安全观的形成,培养大学生正确的安全态度和行为。
(二)创新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现代大学生有别于以往,当代大学生思想更开放,个性特征明显,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因此创新安全教育形式十分必要。第一,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生动形象,教育意义强,具有广泛的警示性。因此,可以利用舞台剧、网络论坛及新媒体,开展校园安全典型事例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对安全问题进行关注。第二,开展开放性讨论性的大学生安全主题辩论赛。在辩论过程中,大学生们可以将自己学到的安全知识学以致用,既丰富了安全教育的形式,也锻炼了大学生的口才。
参考文献:
四级考试答案范文2
1.今年6月17日,北京市和东城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地坛公园举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在咨询社会保险问题的近3000人次中,对有关政策一无所知的约占30%,一知半解的约占40%。这表明绝大多数人对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基本上还不明白。
2.问起原因,不少咨询者谈了“五不到”,即广播听不到(上下班在路上),电视看不到(回家做饭忙家务),报纸看不到(单位订报少),培训轮不到,企业讲不到。这说明人们了解法规的渠道还有待进一步畅通,相关媒体对法规,尤其是新出台约有关政策报道和解释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3.曾有一位老工人到劳动部门说:“您给评评理,了30年了,大错小错没犯,干活任劳任怨,这不,签了五年合同,说什么也不给续签了,这会儿到哪去我工作?”其实,按照老工人的条件,五年前就该签无固定期合同,因为他当时工作已满10年,而且离退休已不到10年,为什么不向单位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呢?原因就是对劳动合同的有关法规不了解。
4.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劳动争议也随之猛增。劳动者和企业以《劳动法》为准则,对薄公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仅北京的一个远郊县,1995年到2014年,4年间劳动争议案件增长5.7倍。北京市2014年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5234起,涉及职工11183人,比上一年增加64.2%,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42件,涉及职工6191人,比上一年增加78.5%。
5.李小姐在一家公司负责打印工作,由于文稿较多,常常一天也不得闲,公司还常在临下班时,交给李小姐一些需要打印的文稿,有时周末,公司主管告知李小姐,这些文稿下周一需要,李小姐不得不加班加点工作,有时休息日也来公司加班,当李小姐向公司提出给加班费时,公司领导却说:“公司并未安排你加班,你加班是自愿行为,也就没有加班费。”为此引起争议。
6.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今年地方企业将有33.7万名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其中城镇职工26万。在这26万职工中,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的占81.1%。今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相对集中,人数远远超过往年,是五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高峰期。下半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占全年的73%,是终止还是续订迫在眉睫。
二、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答案:1.这份材料反映了《劳动法》实施的六年里,人们对它的掌握还比较肤浅,主要表现在条文不了解,合同不会签,纠纷案件多。
2.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另外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应尽快出台,比如《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就《劳动法》而言,通过五年多的实践,也有其不尽善尽美的地方,应听取专家和劳动部的意见,加以修改。对于普通人,这部法与每个人的工作息息相关,您是否也该多花点精力学学它呢?
例二
一、背景材料:
1.据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最近对全国4万户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显示,2014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为5854元,比上年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9.3%,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速。但在城镇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收入的差距不断拉大,贫富反差日显突出。在这项对12.5万人做的调查中,占总调查量20%的高收入者拥有着相当于42.4%的财富。
2.事实上,早在十年前,贫富差距的现象就开始表现出来。当时的粗略估计是,10%的人拥有40%的银行存款。到90年代中期,20%的人拥有80%的银行存款。去年,根据城镇居民做的一个抽样调查资料推算,不足5%的富人占有全国居民储蓄存款总额(超过六万亿元)的将近一半。
3.中国学者指出,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上,中国自古以来有“不患贫,而患不均”的说法。用今天的眼光看这句话,当然不一定准确。但若将其理解为不赞成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应加以控制、调节,保持社会安定,则是民心所向。
4.中国居民收入存在差距,有多方面的原因。一种是地域因素形成的,比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中国东部地区人们的收入向来高于西部、中部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历来高于农村居民。
5.垄断行业的收入就远远高于非垄断行业,新兴行业收入高于传统行业。1995年,金融保险行业的一个高中文化程度职工,平均年收入8059元,而同时期工业企业中的大学本科学历职工,平均年收入仅7329元。
6.有关政策造成或扩大了收入的差距。例如国家对东部沿海地区的特殊政策,造成沿海经济发展快、职工工资增长快,便是这方面突出的例子。此外,某些人通过走私漏税等不合法的收入发财致富,等等。
7.近年在新经济大背景下,产业之间的收入距离越来越明显。据调查,2014年与1990年相比,房地产和金融保险业职工的收入增幅最高,达到486%和435%。2014最。高的三行业职工已变为科技、房地产、金融保险。
8.今年,西部地区就有“十大工程”启动,这些工程的投资少则几十亿元,多的一二百亿元,对当地的生产、就业、职工收入等,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促进作用。
9.据统计,到2014年,中央政府累计安排的扶贫资金共1378亿元。仅2014年的扶贫资金就达到248亿元,比80年代增长了30倍。失业、下岗、早年退休、无人赡养者是城镇贫困人口的主流,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十分关注。去年全国共有281万城市居民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累计金额196900万元,涉及全国667个城市和1638个县。
二、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答案:这段材料说明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民收入也水涨船高,进入小康和富裕状态的人越来越多,贫困户越来越少。然而,近年又出现新的现象,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减少贫富差距。
2.中国过去实行的平均主义分配政策是不对的,近年出现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现象,也不是好事。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应该在承认适当差距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努力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积极搞好西部大开发,是从地域上,缩小差距的最大举措;不遗余力地搞好扶贫工作;通过税收调节进行再分配,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增税政策,对低收入阶层增加收入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消费。以上种种,都不失为解决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好措施
例三
一、背景材料:
1.学校强行“分流”,学生被迫“就范”。据余某回忆,在高二毕业进行分流考试,学校不公布成绩,成绩是良的她,竟然六门功课中四门不及格,物理、数学都考20多分。她所在的高二(3)班36名学生被要求分流的有19名。事后,她得知即使是最好的学生,也有两门不及格。
2.“这个学校的高考升学率全区第一,超过了重点中学。我们都
成为高考升学率中被事先剔出的分母,学校不应该这样弄虚作假。”在自愿分流的说法下,余某面临两个选择,要么留级,要么分流。记者曾经在三份家长签署的自愿分流协议上,看到过如下字样:“本人和家长都不是自愿只是服从学校安排。”还有两名家长签字后附注:学校须帮助学生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3.为了自己的女儿能够完成高三学习的权利,余某的父母由此开始了长达四个月的奔波,找区教委,找市教委、寻求新闻单位的帮助。而在多方协调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她将孩子转学到私立学校。
4.事隔一年半,被学校认为考不上大学要求分流的学生余婷婷,在私立中学完成了高三课程后考大。去年,她在接到大学入学通知书后将原学校送上了法庭。
5.在法庭上记者了解到,去年这些分流班里的学生,在参加完成人高考后,大多参加了普通高考,并有部分学生考上了大学。
原告方认为,选择上普高,家长们是奔着高考的,学校并没有在一入学时就告知家长会有大比例的分流,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分流属于强制性,致使学生被迫转学,造成经济、精神上的损失,要求被告道歉并赔偿转入私立学校的费用,同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原告同时认为,被告方举办的分流班属于非法办学,既无办学许可证,又无教委批件。
6.“这只是讨个说法。”余某告诉记者,在转学后她就有了这个想法。在过去的一年半中,除了正常的学习外,她的大量业余时间全用在了研究法律文件上。现任校长曹力认为,分流有国家相关规定,原告方属于自愿分流,原告分流后再次选择受教育的方式,转入私立学校,该行为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的升学考试高难度、超标准的试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搞分流,也是进行教育方式的一种尝试。”
当庭并没有公布审判结果。
二、申论要求:
1、请用不超过15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2、用不超过350字的篇幅,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方案。要有条理的说明,要体现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就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1200字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四级考试答案范文3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档案管理;思考;策略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将开启新的时代篇章。它的到来似乎比我们想象的更加迅猛,大数据所引领的潮流已经走入了大众的日常,影响着我们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势必会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这是档案工作者们应该认真面对、理性思考、积极应对的重要问题。
一、档案工作在大数据时代下的深远影响
在大数据的普及与运用之前,档案管理工作范围十分狭隘。档案工作者采集数据的工作十分繁杂和困难,在档案的传输和储存方面难度系数更是让人胆怯。这样繁琐、任务量大的工作给档案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由此造成一系列的档案数据不全、档案数据片面问题。在工作量极大的同时并未满足档案管理工作的需求。不全面的数据造成了样本采集的不客观、不真实,无法反应真实状况,这极大的削弱了档案管理工作的积极意义。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以上问题迎刃而解。大数据时代的信息技术保障了全面、客观的数据来源,解决了数据片面等问题。将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的运行下去,大数据为此提供了最为权威的技术支持。促使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和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有效的节约了劳动力,服务工作更为人性化。信息技术对档案管理的大力支持,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加的简单易行、节约成本同时避免了人才浪费。大数据时代支撑着档案管理工作的运行,信息技术的发展将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具有现实意义。
二、研究档案工作在大数据时代下的发展
大数据信息时代背景之下,满足了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客观的根本要求。档案管理工作正在逐步实现全数字化。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何实现海量数据的压缩、存储、更新成了棘手问题。大数据时代中,如何使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具体,使管理资料不断得到完善,最大程度的满足档案使用者的需求。所以解决以上问题成为了档案管理工作继续发展的前提。
(一)完善管理体系
首先,大数据操纵下的档案管理事业必须拥有完善的管理体系。管理阶层的工作人员更应该一丝不苟、实事求是的敬业精神。这是档案管理工作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只有这样我们那才能够通过档案管理得到最有效最权威的数据。此外,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具有充分的科学知识、信息来源。从大数据角度出发,有才能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合理的分析与管理。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要求档案工作人员有不屈不饶的上进心、不断自我提高的决心、勇于探索新领域的探求精神。档案管理人员是档案管理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有一定科学技术,熟悉操作各种数据模型。除此之外,对于档案管理工作如何高效运行,要求档案管理体系中建立健全的数据模型和操作系统,不断优化并且更新。以保障数据的处理、收集工作能够有效运行。从而满足档案需求者的需求。
(二)“资源整合”得到实现
在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下,大数据时代已经走入档案管理工作的资源整合阶段。面对资源信息零散、无序的状态,档案管理工作无法实现互通,大数据的介入增大了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量。那么如何使档案带来的信息串联起来实现资源共享,成为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庆幸的是,当今科学技术已经运用云计算初步解决了这一问题。资源整合的实现标志着档案管理工作的新阶段。档案所带给我们的信息将会越来越具体化并且最大化的实现资源共享。避免了资源浪费,节约了劳动力和劳动成本。
(三)“多方合作”得到实现
大数据促进了档案管理事业的进步不仅仅体现在方便、共享方面,同时让档案管理在更多方面得到运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任何公司、机构都无法摆脱大数据的操控。对档案管理工作来讲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档案管理工作通过与其它部门的合作可以扩大自己的业务量,有效的促进了档案管理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大数据为档案管理工作带来极大挑战的同时也为档案管理部门带来便利和发展机会。
三、档案管理工作前景分析
档案管理工作的进步应运而生,它符合大数据之下的时代背景。随着科学的进步,档案管理方式方法不断发生着变化,它的每一步都极大的迎合了大数据时代。档案管理工作为大众提供完整的数据信息,全方位的服务信息。但是档案管理工作仍然有不足之处。例如,没有将大数据所带来的影响挖掘到极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仍存在一定的工作误区,科学技术掌握不足等。
总体而言,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将一路高歌猛进,全方位的服务大众。档案管理工作将成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之下不朽的杰作。档案管理工作将促进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在信息泛滥的大数据时代,档案管理工作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档案管理工作将持续有效的运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周婷.大数据时代下档案发展的几点思考[J].新闻研究导刊,2014,05:44
四级考试答案范文4
关键词:食品药品安全 过错推定 实害结果
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爆炸西瓜、地沟油、毒胶囊、染色馒头、假牛肉(用牛肉膏让猪肉变牛肉)、毒豆芽、毒生姜、问题疫苗、刺五加注射液等事件不断触痛国人敏感的神经,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愈演愈烈这一严峻形势,国家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摆在了及其重要的地位。
一、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效
(一)法律保障愈加完备。《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使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有了明确性的法条可依,更为严密的体现罪行法定原则。例如《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转换成了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在四百零八条后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监管体制愈加顺畅。为了解决目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九龙治水"的问题,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同时,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通过整合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理清职责,完善责任体系,消除监管缝隙,提高监管效率,形成监管合理,实现食品药品安全管理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的全程监控。
(三)打击力度愈加加大。2012年1至8月,浙江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审刑事案件97件,判处163人;公安机关破获食品药品犯罪案件190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27名。公、检、法部门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各部门加强沟通联系,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特殊性,形成统一的证据标准,明确和细化了打击重点、有毒有害物质的界定、罪名的适用、共犯的认定、犯罪情节的把握和刑罚的适用等问题,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二、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困境
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重拳出击,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不可忽视的是检察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仍存在着一定困境。
(一)主观过错构成要件困境。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文中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处罚建立在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的基础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一些销售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对于相关的医药知识并不具备,加上假药的包装上所印的为健字号,犯罪嫌疑人认为是保健品而不是药品,以不知情、没过错为辩解理由。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过错的直接证据难以搜集或者不能全面、客观的反映,而相关的间接证据在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过错时,不能达到一致性并排除一切其它可能的存在综合推断出唯一的结论,使得检察机关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陷入了左右为难的困境。
(二)实害结果困境。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条文中以实害结果为重点,规定入罪门槛和刑罚幅度。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使检察机关陷入困境,食品药品生产者制假主要有两个关键环节,一个是原料,另一个是工艺,在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死猪肉为添加剂制作火腿肠,该火腿肠经过高温工艺处理后,检测结果是符合食用标准的,食用这种火腿肠是否会有隐性的、长期潜伏的严重结果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最后这起案件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而结束。司法实践中,因个体差异、耐受性不同,有毒有害食品、伪劣药品对人体生命健康的危害后果可能不会立刻显现,更无法确定是否存在隐性的、长期的危害后果;即使是短期内显现出来了,有时也很难确定危害后果是食品药品还是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以实害结果为入罪标准,减弱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如何应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困境
(一)引入过错推定责任。凡是食品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检察机关不必搜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的证据,无需证明犯罪嫌疑人对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没有明知和过失,以"无过错"和"客观不能"为理由提出辩解。由于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无需证明其主观意图,也就相应地提高了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食品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就应当拥有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样能促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经营活动中时刻履行最高标准的主义义务,以有效的措施避免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扩大行为犯的适用范围。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不能只是对静止的当前时间段加以保护,还应该考虑长期的、隐性的动态保护。将一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适时纳入行为犯的范畴,即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将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保护提前,降低入罪门槛,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幅度,以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样能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但需要注意的是,扩大行为犯的覆盖范围并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限制,动辄就使用刑法,这样无异于将刑法的边界无限扩大,导致刑罚的过度扩张甚至滥用。因此在扩大行为犯的适用范围的同时,仍然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在传统刑法的框架之下做适当的变通,从而有效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四级考试答案范文5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量刑答辩
量刑答辩制是指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在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的幅度上,控方享有量刑建议权,而辩方享有量刑答辩权。从这个定义看,量刑答辩制应包含两个内容:一是量刑的建议权,也就是求刑权,指公诉人在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的同时,提出较为具体量刑意见的权力,系公诉人在量刑裁判以前的某个诉讼环节,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的基础上,依法就适用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和执行方式等提出建议。本质上,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二是量刑的答辩权或异议权,由辩护人、被告人针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的内容进行答辩,也:可以提出自己关于量刑的建议。量刑建议权与量刑答辩权系公诉权与辩护权的必然延伸。
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普遍存在不平衡性,原因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在分则条文中对各罪分档过粗,而造成法定刑幅度过大;刑罚标准过于宽泛,必然导致量刑的不稳定性和不一致性。且量刑弹性条款过多,使法官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法官自由裁量具有不稳定性。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官自身的素质、个人经历、专业素养、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对相同或相似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的理解、判断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量刑幅度、尺度不一的情况存在。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由于我国立法的缺位,均是参照成年人的量刑标准在执行;未成年人又有着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量刑的弹性更大;在犯罪原因上,不仅有未成年被告人本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及家庭的原因;审理及处理宗旨是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为主,惩罚仅仅是辅助手段,因此量刑时所考虑的因素就更多。
对未成年人犯的量刑,还有一种较特殊的状况,就是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大,量刑轻缓化夹出。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2003―2005年三年统计数据显示,所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共计有347件856人,其中未成年人犯有464人;在这464人中,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非监禁刑的共计187人,占未成年人犯的40.3%。从这些数据看,当然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轻缓化的特点,以及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宗旨,但怎样把握适用非监禁刑的标准,掌握好量刑的度,以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仍然是个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综上所述,对未成年人刑事一审案件在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以下几点思考意见。
一、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中适用量刑答辩的必要性
(一)意义。量刑答辩制是司法公正的体现,有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上,没有经过辩论程序而直接予以判决是不合法的。量刑答辩作为对法官自由裁量制度的必要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量刑答辩制度的实行是给控辩双方发表量刑意见甚至进行辩论的机会,实际上增设了一个相对公开的量刑听证环节,从而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把量刑置于一种无形的监督下,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罪行危害性的认识,和对法院判决的理解与服从,有利于改造,也充分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因素具有特殊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或者减轻裁决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因此,全面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影响很大。
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罚是中立而消极的,必须经控辩双方充分陈述、辩论,在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综合情况基础上,才能做出对被告人恰当的判决,庭审中只有设立量刑答辩,才能促使控辩双方对被告人进行全面调查,将社会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内容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理由来展开辩论,支撑自己的控、辩理由。法官就能从双方的意见中获取对未成年被告人全面和客观的了解,既防止了对未成年被告人一味地惩罚,又防止了轻刑化的滥用所导致的量刑不当。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被告人在量刑时,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况较多,非监禁刑的适用对未成年被告人较为普遍。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在适用缓刑条件上,它不仅仅需要被告人本人所具备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从轻情节,比如偶犯、初犯、没有恶习、受人邀约、引诱、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害人予以谅解等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还必须要具备应有的管教监护条件,而且管教监护条件是否具备、条件好与不好,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上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但就有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为了让未成年被告人能够适用非监禁刑,而提供不实的管教条件,甚至提供一些虚假的证明,以使法官相信该未成年被告人具备相应管教条件而判决适用非监禁刑。笔者不否认家长给法院提供这些管教条件是基于积极的态度以及其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走上正道的动机,但不一定对被告人矫治有利,由于是法院单方进行审查,仅停留在书面上,缺乏一个相互辩论的程序,这也有悖于程序公正。
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需要进行量刑答辩,这也是立法精神的体现。200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此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等适用刑罚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上述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在适用非监禁刑上实行刑罚建议。笔者认为,提出刑罚建议,并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其最终是要
法庭采纳或确认其真实性,因此必然要适用量刑答辩。
(三)关于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的问题,一直以来对其如何体现平等性以及量刑幅度与经济状况的一致性,颇有争议。依照刑法的规定,罚金刑并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但对于如何适用罚金刑、如何确定罚金刑数额等,立法没有限制性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将未成年人的罚金数额的起点与成年人相比,降低了500元(成年人是1000元)。但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这个角度讲,在经济上是没有独立的,没有履行能力。无疑,缴纳罚金的担子就落在了其父母的身上。大多数未成年刑事案件是侵犯财产类的案件,抢劫案和盗窃案占了未成年犯罪80%以上的比例,故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罚金刑相当普遍。但审判实践中却很少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仅比照比成年被告人的罚金数额而主观判决,随意性相当大,难以体现刑罚与经济状况相统一。更严重的是,相同数额的罚金,对于经济状况不同的被告人具有不同的意义,这也就是罚金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的最大的弊端――不平等性。因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不尽相同,经济承受能力可能相差很大。同样是一万元罚金,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可能如九牛一毛,无关紧要,而对家庭经济状况不好的,则意味着要倾家荡产或负债累累,事实上也出现了同样犯罪情节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对同等额的罚金刑实际感受的痛苦出现极大悬殊,这样也显失公平的。
量刑答辩制度可以从程序上解决这个问题,能纠正控辩双方只注重查清案件事实而不关心其家庭财产状况,促使控辩双方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家庭经济状况收集证据,通过对罚金刑的量刑建议和辩论,让法官做出公正而合理的判决。
二、量刑答辩在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也是可行的
(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有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对量刑建议的态度不一,如英国认为量刑权是法官的专有权力,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是法官和犯人之间的事,控方的任务只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而无权建议处以何种刑罚。美国则不同,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控方有量刑建议权,但量刑建议却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在达成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往往就是最后的宣告刑。
大陆法系国家,量刑建议制度比较普遍,如在日本,一般检察官在论述指控时,对具体的量刑发表意见,这叫请求处理。“求刑”指请求量刑,一般要求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物、价格等的明示,这是日本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早已被确定下来的诉讼惯例,既是检察官的权利,又是检察官的义务。而在德国,检察官在审判中采取的最重要的步骤是对刑罚的建议,尤其体现在其处罚令程序中。德国的处罚令程序是一种处理简单、轻微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了处罚令程序,即“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询问的法律处分。申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提出了申请就是提出了公诉。”处罚令程序中的申请书要载明案件事实以及所请求裁定的刑罚种类及罚金数额。
纵观各国对量刑建议的做法,虽各具特色,但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量刑建议一般都在法庭上提出(德国的“处罚令申请”例外);(2)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仅仅是一种建议,不对法官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3)在法官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时,检察官不能以此为由提出上诉(我国为抗诉)。
(二)量刑建议权具有其法理依据。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公诉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其内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请求法院对其的犯罪予以确认,行使的是定罪请求权;二是请求法院在确认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予以刑罚处罚,即量刑建议权(求刑权)。长期以来,公诉人在行使公诉权时,只注重行使定罪请求权,对于量刑问题完全付诸法院,而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权。没有量刑建议权的公诉权,是一种有缺陷的公诉权。
从立法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条是关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的条件和如何提起公诉的规定,而其中就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提起公诉的条件。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本条规定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庭辩论。根据这条规定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互相辩论。这些法律条文为公诉人享有和行使量刑建议权、-辩护人享有量刑答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适用的有利条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适用量刑答辩制上,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确立了强制辩护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律师的出庭率高,为100%,这就为适用量刑答辩提供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让被告人方有足够的力量抗衡控诉方的指控。
未成年刑事案件在审判原则、程序和实体上,都具有其特殊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重在教育挽救。教育挽救为主的宗旨贯穿未成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始终,故法庭辩论还应涉及到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什么样的处罚对教育挽救更为有利,控辩双方的对立性和抗争性就没有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强烈,其对量刑进行答辩的目的容易得到统一,辩论的焦点也将会围绕怎样处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最为有利,以及对被告人适用刑罚种类的理由等等,特别是在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问题上,更能体现量刑答辩的优越性。故在“涉少”案件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对抗,对抗性的强弱服从和服务于保护少年,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的共同任务。法官的地位是主导性的,其行为是积极、主动,而非消极的。故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审中适用量刑答辩制是有必要且可行的。
三、司法实践中量刑答辩所有在的问题以及尚需完善之处
(一)量刑答辩制度怎样在未成年人刑事“暂缓判决”制度中得以体现
“暂缓判决”制度使刑事案件的审与判相分离。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经庭审以后只能确定案件的事实及性质,在判决之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考察对于法官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力。那么庭审中的量刑答辩似乎显得没有必要。怎样将两者作有机的结合,是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只要分清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与量刑建议权、量刑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量刑答辩的意见是对法官的裁决提供一种参考意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受量
刑答辩意见的限制,量刑答辩的意见是控辩双方对量刑的一种建议,并无法定的效力,也并不妨碍法官正确适用刑罚,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法官既可以采纳也可以拒绝。而“涉少”案件中的暂缓判决案件,由于其程序的特殊性,庭审中量刑答辩仍可进行,而且控辩双方均可对该案件是否进行暂缓判决、暂缓判决考察期满后的刑罚适用提出量刑的建议和量刑的辩论,法官可以将双方的意见作为是否对该案适用暂缓判决的参考意见,在暂缓判决的考察期结束后,法官可在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暂缓判决考察期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表现作出量刑裁决。
(二)量刑的具体意见可否由辩护人在法庭上先于公诉人提出来,即量刑建议的主体是单一还是多元的问题
公诉意见中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担心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如果法官不采纳,会造成公诉人处于尴尬的处境;担心由于推行量刑建议而加大工作量;担心量刑建议会干涉审判权而引起法官的反感等等。是否公诉人没有量刑建议,辩护人的量刑辩护就没有针对性?就笔者所在法院少年庭对“涉少”案件适用量刑答辩的具体情况看,首先庭审活动是由审判长在驾驭,在公诉人没有具体提出量刑建议的时候,审判长可以要求公诉人“就具体的量刑发表意见”;如果公诉人消极对待,法庭完全可以让辩护人就具体量刑发表意见后,再征求公诉人对辩护人量刑的意见。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因此量刑建议的主体不应仅限于公诉人,在顺序上由谁先提出都是可行的,不能因为公诉人不提量刑建议,辩护人就没有量刑辩护的机会。公诉人不提量刑建议,那是公诉人自己放弃了其具体量刑建议的行使权。从总的程序来说,检察机关在书中已载明适用的刑法条款,即使公诉人消极行使量刑建议权,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仍然也具有针对性。
(三)控方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
量刑建议的时间到底在何时较合理。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时间越提前,辩护方量刑辩护的机会就越多,效果就越好,因此提议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就提出量刑建议,其具体的量刑意见既可以在书中进行具体表述,也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在提起公诉时就随卷移送到法院,辩护方就能尽早为被告人的量刑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具体时间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而灵活掌握。例如简易程序的案件,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可以在时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而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则完全可以在庭审辩论时提出。
四级考试答案范文6
关键词:就业困难 帮扶 思考
就业事关民生,是社会稳定之基,是富民发展之源。就淮安来说,当前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关键时期,就业的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并存,“就业难”和“招工难”现象相互交织,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等进入人力市场,导致劳动者一次性求职的成功率普遍不高,一些人员不可避免地成为“就业困难群体”,如何加强对这部分人的就业指导与援助,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者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淮安市就业困难群体基本情况
目前,淮安市就业困难人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群体:
1、下岗失业人员。近年来,随着全市住房、教育、医疗等社会改革力度加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重组等原因,下岗人员增多,在居民收入水平整体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日益突出。就年龄结构来看,淮安下岗失业人员整体年纪偏大(平均年龄40周岁以上),文化程度不高,有相当一部分“4050”人员,特别是丝绸、印染、化工、食品等原国有企业分流下来的人员,普遍缺乏一技之长,有部分同志主观上不愿意从事脏活累活,客观上又不具备从事体面工作的知识和能力,再就业的难度很大。
2、高校毕业人员。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年年扩张,毕业生就业问题越发凸显。目前,淮安拥有淮阴师范学院、淮阴工学院、财经学院、信息学院、食品学院等10余所大中专院校,本地户籍毕业生规模近万人。莘莘学子在经历十余年寒窗苦读之后,普遍对就业期望值较高。2010年,根据市人社部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愿望调查数据统计,有约50%的学生表示要参加公务员、村干部考试,有约90%的学生表示希望进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11年,全市公务员招考比率接近28∶1,部分事业单位的招考比率甚至超过30∶1。“高不成、低不就”是制约高校学子就业的最大瓶颈。
3、农业农村人员。“三农”问题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作为人口大市,农业人口在淮安人口比重中占据绝大多数。市委、市政府“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在“十二五”末,使全市城镇人口达到55%。目前,一些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新成长劳动力成为就业困难人员。尽管近几年淮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富士康、敏实、金丰等一批大中型企业相继落户经济开发区,吸纳了很多当地劳动者就业,但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待遇不高,社会保险标准较低,职工归属感不强,人员流动性很大,“就业快辞职也快”的现象在这类企业十分明显。
二、对扶持就业困难群体的几点建议
就业困难群体是指在求职和就业中容易或已经遭遇挫折和困难的人群,基本问题表现在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同时,就业困难群体问题的存在且日趋严峻,也必然影响社会公正、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淮安实际,要有效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必须做到培训与服务相结合、宣传与引导相结合、扶持与保障相结合。
一是出台政策,形成工作体系。缺乏一技之长是制约劳动者无法适应岗位需求的根本原因,为此,要加大培训力度,形成政府部门牵头、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培训工作体系。要争取以各级政府名义出台文件,将就业困难群体培训和就业列入政府目标考核,明确将城镇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村劳动者等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制定培训工种的补贴标准,并将就业困难人员全部纳入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免费参加就业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二是筹措资金,规范培训行为。针对就业困难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可实施全过程免费培训,采取省专项资金补贴一部分、本市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一部分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部分特困人员培训费用可实行全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其中可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就业培训经费。财政部门可下发文件,要求各县(区)根据市下达的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职业培训补贴。省拨资金不足的县(区)要合理安排使用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试点的资金、用于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所需的资金,切实保障培训资金需要。
三是宣传发动,组织培训落实。要发挥基层平台的作用,每年召开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就业困难群体培训组织工作。要建立就业培训信息制度,为就业困难群体培训提供最快最新的信息;可利用“12580求职通”移动通信平台,依托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级就业培训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就业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信息和享受培训扶持政策等信息的动态,为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享受相关就业创业培训扶持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招生培训信息提供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储备信息。
四是因地制宜,转变培训模式。要放大就业困难人员培训效应,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的目标,技能培训实施“1+1”复合培训,学员在掌握技能的基础上,再对其开展创业培训,为实现由打工者向创业者转变打牢基础,为学员培训后就业、自谋职业提供多种空间。要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实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训课程,创新培训方法,引导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面向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的初级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应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
五是做实保障,深化助保工程。要继续实施万人助保工程,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的因下岗失业等原因无能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通过助保贷款的形式帮助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下情况之一者,还可以实施全额贴息: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特困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要切实帮助就业困难群体、特困群体及时续缴养老保险,保证他们到达退休年龄能按时享受退休待遇。
六是拓展渠道,实施创业工程。创业是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不仅可以解决自身的就业问题,而且可以解决其他人的就业问题。如果1人创业可以带动3人的就业,那么100人、1000人乃至更多人创业所带来的就业倍增效应不可估量,巨大的劳动力资源就有充足的市场可以容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