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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建筑面积范文1
1、居民住宅的取暖面积等于取暖房屋的建筑面积(产权面积)扣除有隔断阳台面积(不包括储藏间)、无暖气火炕间、无暖气楼梯间和管道间的面积之后剩余的面积。
2、商业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社会团体的取暖面积,按照用热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3、采暖建筑层高高于3米的,那么也是还有另一种收费,就是每超过0.2米(超过不足0.2米的,按照0.2米计算),这种取暖面积也是按增加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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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建筑面积范文2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公摊面积指商品房销售中应分摊计入销售面积的商品房中公共建筑空间的面积。
2、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
3、如果楼体竣工后对建筑面积有异议可以与开发商协商重新测量,让专业测绘机构对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合法认定,并要求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此测绘成果就可以作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客观的合法认定。
房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即房屋使用面积为房子套内建筑面积的一部分。
(来源:文章屋网 )
套内建筑面积范文3
合同里只约定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例,但未明确“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下称公摊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例。
由于新版合同中明示了买受人可选择按“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等方式计价,因此,可能不便于像旧合同那样,分别标出“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的面积误差比例。虽然选择的内容多了,但与旧合同相比,事实上对买受人的保护力度减小了。因为客观上,出卖人与买受人相比,掌握的信息多,买受人提出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例不得超过一个比例时,比如:“套内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5%或建筑面积不超过一定幅度,“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减小多少时,出卖人往往不同意。而客观上,往往建筑面积没有超过约定幅度时,“套内建筑面积”往往缩水,公摊面积往往加大,再加之出卖人交房时,往往不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导致买受人在受领商品房时,往往不知道“套内建筑面积缩水,而公摊面积加大”,所以这里提醒买受人:一定要在合同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一定幅度时的处理办法”,以便给自己行使权利留下依据。
想办法约定订金性质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订金”的内容,但在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阶段,认购书中又大多数存在“订金”条款,且约定如果买受人不签订合同,订金没收等内容。然而,签订正式合同以后,认购书往往被出卖人收回,因此,一旦出现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买受人几乎不能行使或无法行使双倍返还订金的权利。因此,建议买受人在合同中应约定订金的内容及订金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订金条款如未约定订金性质,不适用订金罚则)。
索要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无明示出卖人在交房时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的义务,导致买受人在受领商品房时,往往不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变化幅度,而在建筑面积加大的同时,经常出现“套内建筑面积”缩水的现象。旧合同第二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在这种有利于买受人的提示性条款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尚且大量存在出卖人不向买受人履行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义务的现象,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种提示性条款,买受人的利益更无法保障,买受人完全处于一种糊涂消费的状况。
合同还有不合逻辑之处
所有权或使用权本已无可争议的内容,不应再作为可商议的条款。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条关于“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本应归买受人享有(当然要服从物业的整体管理且不影响市容),但在实际售房中,出卖人往往将其约定为“归出卖人所有”,而且不能协商。那就是说,买受人必须认同出卖人的侵权行为,否则就别买房。对不合逻辑之处,合同范本应加以限制和约束。
不公平原因:专业知识不对称
总之,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来,充分考虑了买受人与出卖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留出了很多空格供双方协商、填写,但却忽视了“买受人与出卖人在专业知识等方面根本不能相提并论”这一事实。难怪有一位买房专家声称———新版合同与旧合同相比,如果要打官司,对买受人来说更不利。因为感觉上旧合同双方协商的余地较小,买受人一旦诉讼,完全可以出卖人提供“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新版合同由于留出了很多空格(签约时很多已被出卖人填上了自己的内容,且不能商量),感觉上似乎充分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最后的合同内容不平等,买受人也只能吃哑巴亏。
当然,“意思自治原则”应该体现,但由于买受人与出卖人相比根本不是一个数量级,且事实上根本不平等,因此,有关部门在起草、制订合同范本时,应从买受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尽可能制订一些“提示性条款”,或规定出卖人应履行一定的“提示义务”,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几点提醒
1、签订正式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建筑面积未超过约定幅度时,“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比例及超出时的处理办法。
2、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交房时应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并约定出示的时间及方式。
套内建筑面积范文4
2、一般来讲,房屋有三种面积指标: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实用面积。
3、套内使用面积:即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
4、套内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5、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 公摊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范文5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就试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各区县局房地测绘部门进行测绘的商品房,仍按《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进行面积计算。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即应按本规定提交房屋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可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本通知下发以后,凡办理预售契约登记的各开发企业,须按本规定,在商品房预售契约中注明套内建筑面积(即独自使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公用建筑部位。
三、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循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设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系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公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二)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七、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一)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二)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八、其他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九、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用建筑面积=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
十、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十一、建设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需书面承诺:对于先行计算的商品房销售面积,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的,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十二、商品房如按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他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他楼层或楼门分摊。其他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按本规定执行。
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全楼公用建筑空间(包括整层、整楼门销售面积中含有的公用建筑面积)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十三、楼房按套计算建筑面积的,参照本规定;单位按房改政策及价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十四、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测绘,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执行(附件三)。
十五、本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解释。
十六、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关于我市销售商品房有关测绘口径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附件二: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
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附件一:国家经委《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982年11月12日 〔1982〕经基设字58号)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到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三)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五)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六)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八)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九)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二)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三)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四)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五)建筑物以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六)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七)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八)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三、其他在计算建筑物建筑面积时,如遇上述以外的情况,可参照上述规则精神办理。
附件二 建设部《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摘录)
摘录第2.5.2条 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为配合我市商品房(楼房)销售工作,在执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此技术规定。
一、准备工作
(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作业草图,草图绘制在统一的草图纸上。
(二)准备作业工具,外业测量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如:十五层 ——标注层数
(十四层) ——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和《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计算。
五、精度要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MP,不得超过下式计算结果:
MP=±(0.04√P+0.003P)
式中:MP=建筑面积测算中误差。
P=量算的面积。
(一)测量数据米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二)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
(三)计算过程保留三位小数,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至少保留四位小数。
(四)最终计算成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六、填写登记表
(一)填写“北京市房地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进行填写。
(二)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
依据《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填在备注栏中。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部位及房号栏中显示,实际层数要加注括号。
如:十五层1501——标注层数
(十四层) ——实际层数登记表所填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
(三)填写“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权登记表”
依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填写要求进行填写,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注释方法与“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相同。
新的登记表使用之前,按以上要求填写现行有关表格。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负责解释。
附件: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
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
地号:
共 页 第 页 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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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 中 |公用建筑面积|
|部 位|销 售|----------------| |
| | |套内建筑面 |阳台建|分摊的公用|分摊系数: |
|房 号|建筑面积| | | |------|
| | |积(含阳台)|筑面积|建筑面积 | 备 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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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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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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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人: 检查人: 年 月 日
套内建筑面积范文6
商品房的面积里面肯定包括公摊部分,那么摊到自己头上到底占到多大的比例才算合适呢?是不是越低越好?
公摊面积争议难消
“公摊比例到底多少才算是合理的?”朱俊近期正准备买房,之前有人建议他一定要买一套公摊比例小的房子,这样自家房子使用面积会大一些。于是他每到一个售楼处,公摊比例就成为他,必须了解的一个问题。但看了近十个楼盘之后,朱先生有些迷惑了,因为所有楼盘的公摊比例都不一样,有的高达24%,但有的却只有8%。“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大差距呢?”他心里画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上海五台智库副总经理吴茂辉表示,确定公摊面积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只有经过专业的测量,才能发现面积误差,因此普通老百姓很难掌握房屋公摊面积的真正数据。因此有些开发商正是利用这点,使得商品房的实际使用面积缩水,有的开发商甚至连会所、车库,自有办公地点、地下室也算进公摊面积之列,而这些原本是应排除在外的。
造成这一矛盾的根源是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销售,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为了避免公摊面积争议,北京拟推行按套内面积计算房价的销售办法,但外界对能否真正规避这种争议持怀疑态度。
面积折算有讲究
为了对公摊面积有个准确的认识,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它的计算方法。吴茂辉告诉记者,公摊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以及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较为复杂的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简称公摊系数)的确定。
公摊系数的确定,首先要确定哪些应纳入公摊范围,哪些建筑面积应排除在公摊之外。吴茂辉告诉记者,国家建设部就分摊面积的确定曾出台过相关规定。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等25项,而不应包括在内的建筑空间则包括仓库,开发商自用房等十多项。得到所有公用建筑面积之后,除以整幢建筑各套内建筑面积的总和,便能得到建筑物的公摊系数。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专家介绍说,虽然从计算公式来看并不深奥,但计算公摊系数时要涉及到上述诸多内容,因此相对来说极为复杂。而对普通购房者来说,自己无法测量出各类建筑面积,仅靠个人力量是无法得知公摊面积的确切数据的。
吴茂辉表示,国家并未针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公摊系数指标作出硬性规定,他说:“公摊系数同时受到限高容积率,绿化面积等诸多规划因素影响,因此无法确定具体指标。”不过根据建筑工艺和一般的配套要求,高层建筑、多层建筑有着不同的公共面积分摊系数,且大致在某个具体范围内浮动。一般来说,高层塔楼的分摊系数在0.18~0.26之间,而高层板楼的分摊系数则在0.14―0.16之间,多层建筑的分摊系数在0.11~0.16之间。
提防陷阱有必要
学会防止公摊面积陷阱很有必要。专家建议,购房者首先应该明确哪些建筑可纳入公摊之列,哪些应排除在外。据了解,对于一些公摊系数偏大的情形,往往是开发商将自用办公室、自营用房也纳入公摊之列。如北京就曾有一家开发商,将一单元楼里四套自有住房也计算进公摊面积中,而此开发商居然还将这四套住房出租以获取租金收益。因此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公摊面积清单,来查验是否符合计算规范。
虽然购房者自己无法测量,但专家表示购房者也有办法来确定公摊面积是否准确。吴茂辉建议,购房者可以在取得住宅的建筑设计图之后,让建筑专业人士利用专用画图软件将套内面积计算出来。这样在已知建筑面积和公摊系数的前提下,也能计算出套内面积,如果两者吻合,说明没有问题。如果利用软件计算出来的套内面积比开发商提供的面积小,则有必要申请复查了。
当然,专家也建议购房者在签订面积条款时要写详细,特别是在房型图上要把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具体的长度尺寸标注出来,然后自己用尺子测量房型图,看看标注的尺寸与测量结果是否一致。
避免误区需留神
虽然购房者要提防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玩猫腻,但也要提防进入误区。在购房者看来,得房率加公摊率等于100%,也就是说,公摊率越低,意味着得房率越高,使用面积越多。但专家表示,合理公摊率是一个综合平衡的区间,过高固然会损失住宅面积,甚至多花冤枉钱,但是过低却会损害居住品质。
记者了解到,有极个别项目号称得房率超过90%,即公摊系数被控制在个位数。专家表示,虽然住房使用面积增加了,但这很有可能要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专家表示,为了减少公摊面积,开发商可能将楼道宽度缩窄,或者将内墙厚度变薄,这样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楼道通行变得困难,尤其是对大家出入造成困难,以及墙体隔音效果减弱,购房者反而不一定能享受到实惠。
其实,楼盘档次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还与公摊面积的多少有着间接的关系。如记者在浦东某高档社区内见到,每幢居民楼都配备有宽敞的大堂、开阔的走廊,宽大的电梯间,以及每幢楼专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等,这些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公摊面积。
另外,专家表示,其实在关注公摊面积的同时,还要关心与套内面积有关的房型设计。吴茂辉告诉记者,其实并不是所有套内面积都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如果房型设计不当,导致面积上的浪费,即使得房率很高,依然不实用。
吴茂辉建议购房者应注意走道设置,进深以及阳台等方面是否存在浪费情形。尤其是要注意进深,加大进深的确能增加面积,但是房型因比例不协调而产生的面积浪费尤其惊人。
资料链接
哪些公用建筑面积可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