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申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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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申请

探亲假申请范文1

(一)职工补休、年休,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病假、产假按病假证明休假。

(二)职工请探亲假、婚假、哺乳假、丧假须科室签署意见,报人事科审批备案;事假按申请条件及程序进行。

(三)除产假、哺乳假外的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以上的,其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对平时工作表现较好,确属积劳成疾的长病假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比照九三工改做法,正常晋升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五年。

一、病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四)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病假的其他待遇规定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事假

(一)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科室同意,领导批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矿工处理,矿工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二)事假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 [日扣发基数 =(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婚假

(一)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符合晚婚条件(按法定婚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除国家规定假期外,婚假为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探亲假的四年应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四)婚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五)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六)工资待遇:职工当月婚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婚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四、产假

(一)三个月内流产假期为2030天;

(二)三 ~ 七个月流产假期为50天;

(三)正产(含七个月以上早产)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台,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

(四)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和年休假;

(五)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

(七)工资待遇:

1、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市定岗位补贴全额发给。

2、职工当月产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产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五、女职工妊娠期间、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其中,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省职岗津贴的80%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6、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期满后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发给。

7、请哺乳假一年(含产假),哺乳假工资照发,省职岗津贴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8、以上人员请假期间(半个月以上),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9、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工资照发。

10、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每婴30分钟,另加往返途中时间,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11、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休假1-2天。

12、职工当月哺乳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哺乳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六、丧假

(一)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同意,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假期一般给予13天,赴外地料理丧事,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三)工资待遇:职工当月丧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路费自理。

七、年休假

(一)根据杭卫发[2019]526号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杭州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办法中,有关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之规定,为方便计算,经医院研究决定,年休假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2019年的,每年休假5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19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8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1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二)有关口径(包括市补充规定)

1、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2、工作时间满周年的计算,可按计发工龄津贴的口径掌握。

3、产假不计入病、事假内,仍可享受年休假。

4、请哺乳假的人员,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5、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人员,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6、当年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假(病、事假),累计超过45天者,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7、年休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天数可增加在年休假内。

8、上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八、探亲假

(一)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

根据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职工享受探亲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凡在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2、与父亲、母亲和配偶不住一起,或者虽同父亲、母亲住在一起,但和配偶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二)职工探亲的假期与工资

1、职工(工作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3、对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4、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和路程假期内,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职岗津贴、省定补贴全额发给。

5、职工当月探亲假(含路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探亲假(含路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三)职工探亲假的区域与往返路费

1、职工探亲假的区域:根据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杭劳薪[1982]16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境外探亲,往返路费包括自工作所在地至出境口岸,返回时自入境口岸至工作所在地,境外路费自理。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探亲假的有关口径

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职工探亲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不影响当年的年休假;

4、探亲假期间结婚,假期不再另给;

5、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6、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7、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探亲假。

8、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9、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10、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中的任何1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望过父母的,4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12、户口不转而人在外地工作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申请范文2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请假_____________。请假(时间)从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恳请批准,谢谢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领导(负责人)意见:

不能按时到会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____________:

本人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能按时到场开会,特此,请_______________假,望批准!

此致

敬礼!

部长意见: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部 门: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大会议请假条

__________________ 人大主席团:

我叫_____________,由于家中有急事需处理,无法按时参加_______月______日的会议议程,需请假______天,请予批准!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病请假条范文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您好!由于我生病,无法坚持继续上班,需要请假______天,请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假条

______老师:

我因患________________,今天去医院就诊,不能到学校上课,请准假_______天。

此致

敬礼

您的学生: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假/陪护假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本人因妻子分娩在即,需要看护,特此请假回家陪产___________天(含公司规定之陪产假_______天和事假_______天),时间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__天。

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探亲假请假条范文

请假条

尊敬的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休探亲假___________天。请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

申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员工住院请假条

尊敬的____________:

我身体不舒服,经医生检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生要求我住院治疗,特向您请假_________天,请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工作人员请假条

请假条

填写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1、请假类别:事假  病假  婚假  丧假  公假  工伤  产假  护理假  其他

2、请假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请假时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________时

审核意见(部门主管)

注:①病假须出具医院证明。②本表交由人事处存档。

党课学习请假条

请假条

学校党支部: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不能参加_____月_____日的党课和相关活动,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员工回家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领导:

由于老家路途遥远,___________节假期,我想请假_______天(时间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在_________节归来后一定以更加饱满的热情迎接新的挑战,以更加高涨的情绪投入到工作当中,并且处理好请假期间的工作,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学生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_______老师:

我是_____________班学生,我叫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情需请假,我家住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出行方式:家长接送

自己打车

骑自行车

步行

离校时间:_____________,返校时间:_____________。

班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年级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

请假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老师调休请假条

请假条

尊敬的_______:

我因____________________,需请假___天,从___月___日___时到___月___日___时,课程及值班已调给________老师,望领导批准!

请假人:__________

办公室签字:______________

值班领导签字:____________

教务处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事假请假条:

只要把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请假人等必要事项写上,不用太复杂。

领导会在你的请假条上签字。一般单位有规定:多长时间由谁来准假?还有请假期间的待遇问题要协商好。

1.标题。

2.称渭。

3.请假原因。

4.请假起止时间。

5.祝颂语。

探亲假申请范文3

第一条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指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养父母或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二条 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他们在学习、见习、实习期满后,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其中在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在下半年期满的,从下年元月一日开始享受。

第三条 《探亲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条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途远近和交通情况规定。

第四条 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尽量准其回家探亲。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规定》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 职工与配偶在一年之内,或未婚职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或已婚职工与父母在四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如病、事假,出差等)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请病、事假的可按照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第六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或父母家生育,在产假期满后,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或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的,则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或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其往返路费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第七条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八条 由外地、外单位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或不满四年),如连同原调出单位的工作时间已满一年(或满四年),而在调出单位未享受过规定的探亲待遇的,经取得调出单位证明后,可以在调入单位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第九条 犯错误受了处分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开除公职的,仍可享受探亲待遇。

第二章 探亲假期

第十条 具备控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十一条 职工探亲的路程假期,由各单位根据路途远近及交通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各种探亲假期,不得提前使用;原则上也不能分期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其使用,但探亲路费只能按规定报销一次,路程假也只给一次。

第三章 探亲假期工资和路费

第十三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副食补贴、粮(煤)贴、取暖补贴均照发。

利用轮休假期、停工期探亲的职工,其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的工资,也按照上述办法发给。

第十四条 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省财政局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但可经常结合倒班调休等办法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并已达到探亲天数的职工,不再享受探亲假期。但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

第十六条 未婚职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前往未婚夫(妇)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去结婚,但其往返路费仍按探父母所需的路费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第十七条 已婚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应一次给假,假期按规定合并计算。如交通路线系同一方向的其往返路费,探望配偶的全部报销;探望父母的,可报销远于探配偶路程的路费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八条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九条 符合探亲条件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同样可享受探亲待遇,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但其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照原来的病假工资发给。

第二十条 职工探亲在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探亲期间发生病、伤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取得公社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期间的待遇,可按病、伤假待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的《探亲规定》延长了假期,扩大了范围,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人员编制。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服从组织上的统一安排,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等制度。职工调动工作时,要注明是否已享受规定的探亲待遇。

第二十四条 县、市辖区以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问题,在其经济力量可能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探亲规定》和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铁路、航运系统职工的探亲问题,分别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探亲假申请范文4

1、请病假审批手续:

教职工请病假,病假两个月以内的,须有所在地中心医院以上证明;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有市(县)及以上医院或指定就医医院转给上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本人写出请病假书面报告,附上医院证明(医院出具的证明只作为病假的建议),三个月以内直属学校由学校审批,其他学校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中小学校审批,三个月以上报教体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请病假的教职工须准假后(急病例外)才能离校,否则无特殊情况作旷工处理。

2、婚、丧假

教职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教职工婚假由本人申请报告,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报学校审批。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请丧假,丧假天数按政策规定为3天(除路程假外)。

绍兴市县内的不给路程假。教职工婚、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3、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正常分娩,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内;(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十五天;(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产假期限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晚婚晚育(女24周岁以上)的,男方可以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五十六天;难产或双生以上的七十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的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15天的小产假休息时间。无节育措施造成流产的,假期工资待遇按病假处理。

4、妊娠期

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保定点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不影响调整工资。如若保胎时间超过半年的,晋级时间需比正常情况推迟一年。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教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也可以计入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5、哺乳期

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教职工,学校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女教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6、哺乳假

根据学校的工作性质,学校不实行哺乳假。

7、事假

由于教师实行寒暑假制度,一般不允许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请事假3天及以下必须经学校(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批准后才能离校。请事假4天以上,须本人申请,直属学校、乡镇(街道)中小学校签署意见,报教体局人事科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作旷工处理。

8、符合探亲假条件的往返路费报销

(1)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固定工(包括合同制长期工)与配偶不在一起(户籍为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但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探亲待遇。

(2)按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应在寒暑假进行。

(3)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4)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待遇一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待遇一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第四年)享受一次。

(5)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就近路线的车船费(一般普通客车、火车硬席、轮船四等仓、市内公交票额)回所在学校报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地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在学校现行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客房床位的住宿费。在往返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普通房间床位住宿费凭据报销。

(6)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就近路线往返普通车船费额,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由本人自理,超过百分之三十部分金额可以给予报销。

(7)教职工探亲假审批手续。要求探亲并符合报销条件的教职工,需写申请探亲报告(写明探亲对象、地点、起讫时间)、单位领导审查签署意见。探亲期满应及时回单位工作,对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8)教职工探亲假报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9、婚丧假、病假、产假、护理假、妊娠假、探亲假等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10、教职工病、事假、旷工等均由学校领导负责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年终必须将病、事假超过三个月和存在旷工的登记表交教体局人事科归档。

二、教职工假期的福利待遇

1、病假待遇

(1)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固定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百分之十工资或岗位津贴15元,下同]全额发给,每请一天病假扣除一天月考核奖(含工资中月考核奖和校本考核奖部分,下同)、一天误餐补贴,病假连续15天以上的,当月不发月考核奖;每月扣除的误餐补贴以一半为上限,一个月的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下同),至全月扣完。未涉及工资项目全额发给(下同)。

(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固定工资的9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照发,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80%比例发给。

(3)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除扣发月考核奖、一半误餐补贴外,从第七个月起还应扣发浮动工资30元,并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固定工资的7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同样比例发给;

B、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固定工资的8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按70%比例发给。

(4)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教职工工伤需在工伤发生一个月报教体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6)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假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教龄,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计算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限,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7)病假包括法定公休假和法定假,但不含寒暑假。

(8)有的教职工已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并且已执行病假工资待遇,要求复工的手续是:本人写出书面复工报告,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指定提出可以复工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提出意见,报市教体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教体局批准后要试用半个月,如在试用期限内旧病复发,病假与前连续计算,除在复工使用之月可以发在岗工资待遇外,下月起又继续按照六个月满假期限间工资待遇执行。

(9)有的教职工连续病假虽然未满六个月,但是为了领取有关补贴,在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院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工作不满半个月,又请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产假假期工资待遇

正常产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对计划外分娩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法。

3、事假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内(含30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日固定工资的50%,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的50%、两天的月考核奖、一天的误餐补贴;

(2)当年事假超过30天,从第31天起,按日计算,停发固定工资、省、市定职务岗位津贴、月考核奖和误餐补贴。

(3)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除。

4、无故旷工的经济处理

探亲假申请范文5

一、《探亲规定》第二条所称的父母,应是职工的生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原则上是指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大部分抚养时间)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季节工、临时工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各企事业单位仍继续使用的长期临时工(指一九七二年临时工改制后办理了缓辞手续的),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固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五、原符合探亲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带工资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学习或进修、代培期间,仍符合《探亲规定》的条件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要利用学校放假期间进行探亲;原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等失去探亲条件的,其学习、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原不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由于学习、进修而符合探亲条件的,在学习、进修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病、伤回家休养等其他原因,已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已婚的超过三十天、未婚的超过二十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期,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病、伤工资)和报销一次住返路费。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哺乳期离职休假的女职工,可利用休假期探亲,因此,不另给探亲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停发离职休假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八、《探亲规定》中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九、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十、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单位可按《探亲规定》发给探亲期间的工资和报销往返路费。

十一、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十二、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十三、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通知》办理,即(一)军官一方已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标准工资照发,探亲路费自理。(二)军官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回家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探亲待遇。(三)在同一年内,如职工一方已享受探亲待遇,而军官一方又利用年休假进行探亲时,职工一方原领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十四、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坏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五、职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能及时返回工作、生产岗位的,有当地卫生部门出具的当地急诊诊断证明,经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其超假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到农村探亲的,要有公社卫生院的诊断证明,到城镇探亲的,要有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十六、探亲假期不得分期使用。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的探亲假期,务求不要防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七、各单位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八、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探亲假申请范文6

病假管理办法总 则

为加强公司员工因病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病假是指员工因病经医生诊断必须停止工作进行休息治疗而给予的一定医疗期 第三条、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并请假的,须到正规的医院就诊。(正规医院是指市、县级以上(含)正规医院。)

2、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证明单》、住院证明等申请病假休息;需要申请病假的,一般应当在病假开始前申请。

3、申请病假必须填写《员工请假单》,并附医院《病情证明单》、病历卡为请假凭证,经部门主管、行政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4、病假请假在2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后生效,超过2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

可生效;

5、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及行政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工作事宜。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员工因病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2、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员工每月享有两天的有薪病假(新进人员第一个月及离职人员的离职当月除外),休病假超过两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3、对于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员工办理病假手续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卡、医药单、病例本、缴费单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到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需有主治医生的签名及医院的盖章方可有效;《病情证明单》上须主治医生注明具体休息时间。

6、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7、病假期届满仍未续假而无故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8、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开具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

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9、职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月薪资70%当月计薪日病假天数计发标准

所谓计发标准,就是法律规定的两年,4年,6年,8年,20xx年的规定: 连续工作时间2年

60% 2年连续工作时间4年

70% 4年连续工作时间6年

80% 6年连续工作时间8年

90% 8年连续工作时间

100%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事假管理办法总则 关于事假: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2条的规定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因此是否支付事假工资,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支付,此问题由双方协商或者在合同中约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公事、私事、探亲假、婚丧假需要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定义

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可以享受本单位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为7至14天。

第三条 请假流程

1、职工在事前应写请假申请; 2、按事假审批权限各级部门进行审批;

3、职工按照审批的假期休假;

4、提出申请请假时间3天的,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请假,须电话通知直接主管并在事后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休假期间如果续假,须在假期到期日前1个工作日向直接主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及时补写请假单,否则按旷工处理。假后及时消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5、职工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审批部门销假。若需续假应在假期未满时向审批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承认其假期。若未续假而超期,按旷职、旷工处理

6、旷工;按下列情况之一为旷工

1)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休假者,

2)各种假期逾期而无续假者。

3)不服从调配而不上班者。

4)打架、斗殴至伤不上班者。

5)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上者。

以上应按旷工处理,罚款100元/天;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四条 事假职工工资扣除标准

月平均工作日天数与日工资标准的计算如下:

1).全年工作日天数 = 全年公历天数365天 - 全年法定双休日天数104天 - 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10天 = 251天

2).月平均工作日天数 = 251 / 12 = 20.92天(也可以取整为21天,下同)

3).日工资标准 = 月工资标准 / 20.92

三、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