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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范文1
关键词:游艇 安全监管 法规
游艇产业被称为“漂浮在黄金水道上的巨大商机”,并成为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游艇行业的发展步伐也不断加快,内地各省份城市都进行了游艇产业规划和码头俱乐部的建设。以温州为例,现有游艇和摩托艇97艘,洞头东港奥博休闲中心游艇俱乐部、瓯江明珠游艇会所、苍南海口游艇休闲度假中心均已动工兴建,游艇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在游艇产业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 国家也加强了对游艇的管理。2008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游艇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海事局印发了《游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另外浙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海南海事局等也相继颁布了游艇安全监管的实施细则等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非平衡安全监管与游艇行业发展的关系,加强游艇的安全监管工作等取到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游艇行业的起步较晚,目前游艇安全监管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
我国游艇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游艇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不完善
2008年颁布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为游艇的安全监管提供了有效依据,但部分条款规定的过于笼统、宽泛,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游艇的签证、航行、停泊、游艇俱乐部的安全管理等。
2、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由于游艇行业的高额利润,吸引了大批执业者的进入,虽然我国《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要求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但据实际调查大多数游艇执业者几乎均未接受相应的水上驾驶培训以及海事安全知识的教育。以温州为例,辖区现有游艇和摩托艇97艘,有游艇驾驶员证书有5艘,有摩托艇驾驶员证书的19艘,无驾驶证的75艘,其中无驾驶证的约占77%。
3、从业的培训监督不规范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游艇操作人员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但具体操作不明确,各地做法也不相同。现有的培训机构大多只注重实际操作,轻视理论知识教育。《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配备也没有明确要求。
另外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对游艇操纵人员取得适任证书后的实际适任性仍然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对游艇操纵人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日常培训、应急演练、知识更新、安全教育等方面的管理和执行安全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基本缺失。
4、游艇专属水域(航线)匮乏
由于游艇产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游艇目前只能在海事机构批准的小范围内驾驶,没有为期制定和开发专门的航道或游览观光航线。因此,使得游艇在某些以商船为主的港口不得不与商船共用航道,大大增加了船舶航行的危险性。
另外,随着游艇旅游业的发展,对于游艇的锚泊水域、跨境、省、市专属航线的需求日益增加,如何测定游艇旅游专属航线和对游艇观光、锚泊水域进行合理有效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科学规划审批游艇专属航线、划定功能海域,是游艇安全监管面临的新课题。
5、游艇动态监管基本处于空白
由于游艇船型大都较小,雷达系统对水上活动的游艇难以识别,但目前没有关于游艇安装AIS的强制要求,船位报告制度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游艇俱乐部及主管机关无法对游艇的活动进行有效的实时监管。
游艇安全监管对策
1、完善游艇法规建设
游艇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目前国内仅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少数法律法规对游艇实施安全管理,而游艇码头的建设、游艇俱乐部的管理、游艇培训机构的管理、游艇相关水上活动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细则仍未出台。建议结合目前游艇监管的实际情况及国外的经验,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与《游艇安全管理规定》配套相关法律法规,为游艇的管理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
2、加强游艇从业人员的考试、培训管理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游艇操纵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体系,对游艇操纵人员培训考试内容进行统一和规范,重点要加强游艇操纵人员航海知识、实际操纵、避碰规则、水上应急和良好的驾驶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另外应加强游艇操纵人员的定期知识更新与培训、应急演练等,并将游艇操纵人员的管理纳入船员管理范畴。
3、推行游艇操纵人员见习期制度
建议参照川渝管理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的做法,设置游艇驾驶人员的见习期制度,规定必须在见习期满的操纵人员指导下见习航行一定时间或次数,以确保其实际操纵技能、航行经验和应急能力提高到足以帮助其应对各种复杂情况,进一步确保游艇水上活动安全。
4、建立游艇操纵人员违法记分制度
对游艇安全可以借鉴船员管理的做法,建立游艇操纵人员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记录违章船员受到行政处罚和违法记分,加强游艇操纵人员的跟踪监督和管理。对于一定期限内违法计分超过一定限度的操纵人员可采取暂扣证书、吊销证书等措施,对于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危害的操纵人员可采取限制或禁止再次取得操纵人员证书等措施。通过建立这种游艇操纵人员安全管理跟踪制度,加大对游艇水上活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和督促游艇操纵人员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减少违规行动这一重要风险的发生。
5、加强对游艇俱乐部的管理
建议根据游艇俱乐部管理的游艇、游艇操纵人员的数量及航行区域的环境特点,按比例确定专职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员要求,安全监管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
参照高速客轮公司的SMS,督促经营游艇业的公司、游艇俱乐部(游艇会)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主管机关定期进行SIM审核。
明确规定对游艇俱乐部实行海事监管定期检验制度,重点对其确保游艇安全和防止污染能力以及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验。
6、明确游艇安装AIS设备的强制要求
由于游艇船型小,在雷达监控下经常无法识别,同时游艇上又未强制要求安装AIS,导致在游艇实时动态监管方面存在严重的盲区。一旦游艇驶离码头,便淹没在茫茫海上,基本完全消失在海事机关监控视线范围内,其违规行为很难被发现,难以做到对其水上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建议强制要求游艇安装AIS设备,通过该设备将游艇的位置和动态置于主管的实时监控之下,加强对其水上活动的监管和指挥调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游艇航行中的违规行为。
7、建立安全信息库和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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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老百姓“幸福指数”的一类指标。近几年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果蔬农药残留、地沟油、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品、小作坊生产制作的有毒有害不卫生食品、餐饮业安全监管不力等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触目惊心,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食品安全监管。
1 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
1.1 强指导,辅教育。对农兽药残留问题,一是加强对基地生产的作业指导,科学地使用农兽药化肥;二是对生产者进行法制教育,禁止对果蔬使用高毒农药,宣传讲述对果蔬使用高毒农药产生的严重危害,滥用高毒农药是犯罪行为。
1.2 严准入,重监管。一是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大型食品加工企业有效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监督他们建立严格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对企业灌输食品安全的法制法规知识,提高企业法制意识,道德和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对小作坊生产制作要做到有证生产。卫生监督、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制度化地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管,防止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三是监督部门对餐饮业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要有效监督,严禁如塑化剂之类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进入餐饮环节,对餐饮的卫生状况,进货渠道,食品保藏严格把关,不能让过期变质食品流向餐桌。
1.3 落实责任,提高信誉。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卫生、产品自检自控的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主动通报,召回制度,落实责任,提高信誉。
2 建立有效的常态化的监管制度
仅抓食品安全源头是不够的,必须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销售实行有效的常态化监管,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藐视法律铤而走险大有人在,得有强大的执法队伍,有有效监管手段,和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加大在人员和资金设备上的投入。同时,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措施实施如何?绩效如何?有无监管不力,有无渎职?应该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要求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工作日志记录,防止人浮于事,防止推诿监管责任,防止渎职。坚决杜绝收费盖章放行,抽样变送样,重准入轻监管等行为。
3 罚刑并举,从重严惩
对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个人和企业,一经查实,快速立案侦查,从快从严惩处,罚他个倾家荡产,再追击刑事责任,罚刑并举,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坚决反对以罚代管,罚款顶罪的执法手段,食品安全已经到了必须使用“重典”的时候了,必须向处理醉驾那样惩处食品安全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违法成本代价的付出让他们不寒而栗,不敢顶风作案。
4 多管齐下,从源头流通环节到市场形成一条龙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涉及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出八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但必须无缝衔接。在地方查处食品安全投诉时,行政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的事时有发生,所以在监管部门必须实行分头把关,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联合执法。农业部监管农产品,质监局监管食品大企业,工商局监管超市菜场餐饮及小商贩,卫生部监管餐饮卫生,出八境检验检疫部门严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关,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从源头生产,商品流通,市场销售都层层严格把关,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才能真的管好食品安全。
5 加强进口食品监管
进口食品深受消费者喜爱,特别是进口洋酒、葡萄酒、婴幼儿奶粉主导我国消费市场,出八境检验检疫部门一是严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关,二是与工商等执法部门协作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三是要加强与主要贸易国的管理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掌握进入我国市场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的问题食品及时组织下架召回,消除影响。
6 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监督作用,打好一场食品安全保卫战
6.1 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的知识法规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意识,鼓励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举报有功者应该给予物质奖励。工商执法部门消费者协会应该重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认真对待,认真调查,严格查处,保护举报投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对报道事件的媒体及记者实行暴力,一旦发生,公安部门应该出面保护他们,对实施暴力者绳之以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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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全面排查事故隐患,抓好隐患治理,强化防范措施。从讲政治、讲发展、讲稳定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要以隐患排查为重点,立即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各涉矿村和相关站所、镇直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的所有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彻底、从严从细的隐患排查,做到不留任何隐患死角和盲点,确保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地下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顶板及采空区的监控治理、提升运输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井下通讯设施、通风机械和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探放水设备及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爆破物品的使用管理、供电及供电保护系统等;露天开采矿山要重点检查台阶、边坡浮石、边坡稳定性及铲装运输设备、爆破器材、供电设施等;尾矿库要重点检查坝体稳定、排洪防渗设施运行、排放筑坝等重点部位。同时,要突出抓好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和“回头看”工作,全面落实政府、部门、村庄、企业的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和分级管理制,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都要建立台帐实行追踪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确保整改实效。对以种种借口拒绝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以及在规定期限里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坚决责令停产整顿;经过整改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交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要以打非治违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镇政府,安监、国土、公安、工商、供电、环保等单位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矿山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镇及部门、村庄的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矿山安全执法和打非治违力度,坚决关停非法违法开采的矿山企业,扎实推进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国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全镇非煤矿山非法开采、私采乱挖、超层越界开采以及全镇采空区、塌陷区等地质灾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探采的坚决取缔。继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防止非法违法探采行为死灰复燃和超层越界等问题的发生。
2、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加强对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通过采矿设计安全评审矿山企业和通过探矿审计安全审查探矿项目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重要岗位人员尤其新上岗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危险源的排查、治理、监控情况,隐患治理措施是否到位、监控责任是否落实、开采现场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一律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存在较大、重大隐患的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实施关闭。
3、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通过建矿、探矿安全设计审查的坚决不予提供爆炸物品,对非法违法探采矿的企业坚决查清爆炸物品来源,依法追究其责任,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行为。
4、电业部门要对所有矿山企业供电情况逐个进行检查,凡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通过建矿、探矿安全设计审查的非法违法探采业户坚决停止电力供应。对矿山企业变相转供电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从严给予其经济处罚。
5、工商部门要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从严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
6、环保部门要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按环保要求限期整改。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各涉矿村对本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负有监管的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日常发现、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不能及时上报主管部门的,追究村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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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和储存都有着严格的规范标准。氨气为无色、有特异刺激臭味的高毒物质,对皮肤、黏膜及眼睛有腐蚀性,轻者引起严重咳嗽、支气管痉挛,重者引起肺水肿、窒息或死亡,接触液氨可引起严重灼伤。铺设于地下1.5米深的液氨管道压力很大,正常输送过程中,其运行、监控都能够保证安全运行,但管道受重力压迫可能产生变形、断裂,受机械外力破坏可能产生管道破损,管道阀室等控制、检测检验附件受到破坏可能直接形成漏点。经核算,该液氨管道一旦发生泄漏,急剧膨胀气化产生的氨气若无法得到及时控制,平均风速下可能导致泄漏点周边500米范围内的人员、牲畜和家禽丧失生命。有关县(市)区政府和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液氨长输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维护液氨长输管道安全运行,坚决防止发生事故,确保管道沿线城镇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液氨长输管道安全管理措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分公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液氨长输管道的供应、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液氨长输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安全巡检、定期检验压力管道等制度落实。二要适当增加对液氨长输管道巡检的频次,保证机构落实、职责到人、检查到位,对排查到事故隐患和问题做到及时处理。三要及时发现和掌握管道沿线单位或个人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认真宣传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依照国家标准规定提出作业保护措施,指导、监护可能危及管道安全的施工活动。四要适当增加液氨长输管道沿线地标标识的设置密度,标注事故报告联系电话。五要进一步完善液氨泄露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的演练,确保遇有液氨泄露事故能迅速反应,及时救援,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三、坚决消除液氨管道相关事故隐患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沿线乡镇和有关部门,坚决彻底消除液氨管道的安全隐患。一是针对13条事故隐患逐一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加大督导,确保及时彻底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做好液氨长输管道沿线各村镇、企业单位和群众的政策宣传教育,安全知识教育,使广大群众知晓保护管道的意义、液氨泄漏的危害和事故状态的自我保护措施。三是主动配合两家液氨管道产权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区域内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落实及相关单位工作协调,切实保证管道安全、正常运行。
涉及有关县(市)区的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要在年3季度末前完成,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
四、强化液氨管道运行安全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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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有关监管部门权利界定模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4条的规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食品标准、处理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等分别负责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多的缺陷:首先,缺乏有力的协调机构,国务院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统一管理,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仅限于协调的软性机构,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是否能够真正对其他监管部门起到组织、惩治、监督的作用尚待验证。其次,部门监管重叠,相互之间又缺乏有力的互动协调机制,很容易造成有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再次,食品安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变的复杂,同时很难对各部门的职权加以详细界定,由于部门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往往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使得不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1.2问责机制缺失,导致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所谓寻租,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如有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有的企业通过贿赂官员为本企业得到项目、特许权或其它稀缺的经济资源,有的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取好处,是一些即得利益者对即得利益的维护和对即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的活动。寻租往往使政府的决策或运做受利益集团或个人的摆布。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合法不合理的。往往成为腐败和社会不公以及社会动乱之源。地方政府是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它是整个监管过程的关键。这就极易导致地方政府的腐败寻租行为,一些企业疲于应对各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宁愿出钱换取一张相关机构的免检证书。而相关部门在减轻工作量的同时又获得了相当可观的利益。1.3食品企业集中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管目前,西部地区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经营,产业集中度不高,分散的经营者数量多、水平低、流动性大、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小摊贩和地下加工厂,他们没有对食品原料进行检验的能力,食品添加剂滥用情况严重,很多食品进货来源不明。而监管部门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这就导致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2对策与建议
2.1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要根本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就要改变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现状,设立一个独立的单一的的监管部门。首先,不仅要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还要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不受单个部门利益的控制,能够公平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过加强其权威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其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协调机构,在整体上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一旦发生的部门间冲突或出现监管摩擦或区域间出现监管矛盾时给予协调,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监管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2.2完善问责机制,促进规范执法建立检察机关与政府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司法监督权独立,保障新闻自由和媒体知情权,构建公民参与监督问责的制度平台,为防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不严,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应当定期向辖区居民公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状况,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相关信息,并将该部门具体责任人的基本信息公开,便于群众及时向其反映所在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起到更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并且通过用利益驱动机制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积极推进公民问责的法制化进程。总之,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进一步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主体权责明确化,加大监管机关自身的检查监察力度。2.3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加强群众监督功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光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也很容易造成政府的寻租行为,必须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管作用,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全民参与,全社会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并建立激励制度,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食品的行为。同时,完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向消费者公开食品采购、生产制作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相关信息,让公众监督渗透到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阶段。加强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界和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企业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进行惩罚和整顿。享受安全的食品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应高度重视,并且要相继出台切实可行的监管政策,不断加大力度,完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地位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大社会监管力度和执行的透明度,推动食品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和改进,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
作者:杨华 单位: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安全监管范文6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监察一股、监察二股、执法大队及办公室,其中由监察一股负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工业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我局现有公务员编制4名(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监察一股股长),执法大队参公编制6名,在编5名,均抽调在各股室混岗工作。监察一股除股长外,仅有一名与执法大队混用的工作人员。但目前我局尚未配备总工程师,也无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我局执法装备情况较差,目前仅有1台笔记本和便携式打印机用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工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全局有2台公务用车,其中1台公务车车况较差。每年煤矿安全工作经费10万元左右,今年政府预算了30万元的瓦斯综合治理经费。
我局聘请了4名驻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的5家煤矿企业进行驻矿监察。组织驻矿安监员学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参加培训,取得《省安全生产监察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证书》。实行驻矿制度,每月到矿不少于20天,下井不少于15次。实行驻矿日志,工作日每天记录其工作情况,发现较大及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驻矿安监员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原则上1年轮岗一次。
二、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今年,我县煤矿监管重点工作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严把煤矿复产验收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号文件要求,深入开展“双七条”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煤矿攻坚战,做好小煤矿关闭退出,深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我局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报批的执法监察计划,并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管。今年,我县煤矿企业仅两家通过复产验收程序,其余三家煤矿企业未达到复工要求,均未复工。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今年7月7日印发了《县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该方案开展工作。目前,我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已对煤矿实际控制人、矿领导班子成员、驻矿安监员及产煤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干部进行了宣讲培训;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件,落实了县领导包矿联系制度,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和协调服务工作;我县已复工复产的两家煤矿企业已开展了防治水工作、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余3家煤矿在复工后也将立即组织开展;其余工作任务在各相关部门的牵头下,正在稳步开展当中。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
县安监局监管任务重,但监管能力欠缺,受编制、人员、专业等限制,未能设立专职煤矿管理机构,未配备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的监管人员,也未能配备专职煤矿监管人员,无总工程师,监管工作无专业技术支撑。在日常检查中不能充分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理想。公务车车况较差,难以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监察执法装备欠缺,无法准确测定需取样的参数。
煤矿企业虽制定了密闭管理、隐患排查、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但受停工停产影响,未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未取得实际的效果。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各项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强力推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攻坚战各项工作,不断增强煤矿安全基础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