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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政治论文范文1
科学研究方法的分析性质,决定了科学知识的不完备性.对实验事实和经验知识积累的偏见,使人们对知识的认识具有封闭、孤立和片面的倾向,似乎知识是确定、确实的已经存在于那里的东西,只等待人们去发现、只等待人们去认识.但“科学的手段是分析,目的是构造”[2],知识归根结底是一种产物,一种构造,而不是一种揭示.分析是说一项科学研究在正式启动之前,必须对题材进行限定,对错综复杂的事件进行部分的筛选,即出于研究的目的,必须从整体中抽出一部分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并试图在构成的成分中寻求科学的解释.正如赫姆霍尔兹所说,物理科学的任务,在我们看来,归根结底在于把物理现象都归结为不变的引力和斥力,而这些力的强度只与距离有关.……一旦把一切自然现象都化为简单的力,而且证明自然现象只能这样加以简化,那么科学的任务就终结了.以前我们曾经证明过,这种归结是自然理论必要的概念形式,因此,将它归因于客观真理是合理的.然而,尽管抽出的这一部分与整体事物之间有着紧密和决定性的联系,但由于拿出的这部分毕竟与事物本身相脱离,从而由于缺乏完整性而变得失真.正是因为题材被改造成适合研究的主题,才使科学中既定的结论具有主观建构性.这样尽管抽象为分析所必需,但从自然界及经验构成抽象时,由于把抽象以外的部分略而不谈,因此,抽象所提供的科学的图像必然是不完备的.正如马赫所言:科学只能把人们通过感官了解的自然界构成模型,力学绝不像某些人所信赖的那样当然是关于自然界的最后真理,它只是形成上述模型的一个特定角度,是对事物从各不同侧面———化学的、机械的或生理的———逐一进行考察的结果.但一方面生物学表明生物都是以一个有机的整体而存在,人对自身这种存在的统一性有切实的认识;另一方面知识源于我们的感觉以及我们的感觉所引起的意识变化.意识是一个整体,即使将其分析为各组成部分,但这一整体总表现为一个结构或一幅图像.而且许多证据表明,这一相似结构同样出现在别人的意识里,表明有一个本原的结构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的领域,等待物理学理论去发现.这样即便我们把基于经验的观察作为物理知识的唯一基础,人们也还是因此主观地选择了那些他们认为是物理的知识,因而这样发现的宇宙不可能完全是客观的,即科学理论不具有完全的客观性,科学理论具有不完备性。
2、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
2.1、科学作为一种文化过程,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科学作为一种文化的过程,是人们认识自然的有效途径,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科学作为文化进程的重要方面,表现有与文化变迁相似的特性,即整体科学不拘泥于一个特定的“目标”或“功能”,因为文化及文化变迁的概念并不需要目标———方向或功能性,如词汇的意义、发音和语法规则等的变化,一般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刻意追求所至,并常常没有可以观察到的、对任何人或任何社会系统的用处或“功能”.科学的整体发展也是这样,因此文化以及科学的发展就有与生物进化相类似的地方,这就是受随机性因素的影响,使结果产生明显的不确定性.不过在文化及科学的发展中,尽管有选择的偶然性,但预见和计划有助于产生比较大的连贯性,使得创新者倾向于提出他们认为很可能被接受的新观念,从而使观念不能“随意地”产生。
2.2、科学知识不能被完全证实也不能被彻底否证
实证主义认为,经验科学作为人们熟悉的一个理论体系,应该是一个能提供确实性信息的肯定性系统.实证主义者始终强调,知识必须借助于理性的证据证明或靠理智的力量证明,以便去掉那些未经证实的东西,保证即使是在思考之中也能使思想更加确定,因为“科学知识是由已证明的命题所组成的”[3].可见他们是把知识与已得到证明的知识视为同一.他们说,科学的诚实要求为:凡是不能被证明的,人们对它也就无法断言,即一个陈述的意义在于它的证实的方法.这就是,使科学区别于伪科学的能发现可靠的、真实的、可证明知识的“科学的方法”———归纳法.因此,实证主义者主张客观主义的知识观和认识论,即确信世界客观存在,知识是对世界绝对正确的表征,可由实验加以验证;知识可由教育者原封不动地灌输给受教育者,使受教育者通过记忆掌握稳定的“客观”知识来认识世界.从而强调:教育工作者们必须清楚地思考和传授知识;必须区别有意义的话和无意义的话;避免含糊、不明确.必须前后一致地进行推理,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则;所传授的知识必须是客观的,必须没有个人的和文化的偏见;所传授的知识必须是可靠的,当证据不足时,就必须不下判断;归纳的或然性原则必须应用于证实假设、概况和理论.证伪主义者否认证实的可能性,指出:科学不能证明任何理论.他们认为虽然科学不能证明,却能否证它.表明证伪主义者试图通过证伪的方法以检验理论.比如证伪主义的典型代表波普尔,就主张采用演绎的逻辑.他抓住了历史上得到最好证明的科学理论如牛顿力学,也终于“”的事实,提出了与实证主义不同的证伪主义思想.他说,完美不在于小心翼翼地避免错误,而是要无情地消除错误.一方面要大胆地假设,另一方面要小心地否定.合乎理智的诚实不在于靠证实来巩固或确立其主张,而是要准确地确定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之下人们愿意放弃其主张.他指出:在很一般的条件下,所有理论是同样的不可证明.因此,所有理论都同样是猜测的产物.科学不能证明任何理论.但虽然科学不能证明,却能否证它:能以充分的逻辑必然性否定(作出否定行动)那个错误的理论.但证伪一个理论与证实它同样困难,是说即便把证实连同证伪的方法考虑在内,经验科学仍无法成为一个提供“确实”信息的“肯定性”系统.那种认为“所有经验科学的陈述必须是能最后判定其真和伪的,或者说它们必须是‘可最后判定的’”的观点,或强调“必须证实它们和证伪它们”的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3、科学知识的可验证性
3.1、科学知识可验证性的本质内涵
科学是一种批判的态度,它不寻求证实却寻求证伪的检验,或许只在尝试过但又未获成功的反驳,才算是证实或确证.这是说一个普遍理论总有可能与对可观察事实的描述相冲突,从而被反驳或证伪.因而对于一个假设成立的命题,不是试图证明它的正确性,并在证实后才接受它成为科学体系中的新内容,而是看它是否具有被证伪的可能性,或拥有一些潜在的证伪者,而不再要求是得到证实的命题.因而划分科学和非科学的标准,是它的可检验性、可反驳性或可证伪性.正是对错误的这种客观检验构成科学的知识体系,而研究也正开始于问题出现的地方,因为实际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出了差错,是由于某种未预料到的事件,但试图解决问题的方案总是尝试性的,或者说是一种理论的建构过程、一个假说或一种猜想.各种竞争的理论被比较和批判讨论,以便发现它们的缺陷.科学正是借助于一些事实去不断地修正一些理论而发展.于是,并不要求科学系统能在肯定的意义上被一劳永逸地挑选出来,而是要求它能在否定的意义上借助经验检验的方法被挑选出来,是说经验的科学的系统必须有可能被经验反驳.可见实证研究实质上是一个融合证伪思想于一身的过程,即面对一个命题,总试图寻找否定它的理由,只是在还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它时,才暂时接受它.但保留否定它的可能性.同时当某一命题面对有力的证据不能被接受时,就必须考虑放弃或修正该命题.这种包含证伪的实证研究方法,其本质在于试图使人们发现,理论的局限、不完善甚至错误的地方与根源究竟在哪里,从而尝试排除它们.因而这一实证思想与证实了才接受的实证主义完全不同,也与那种一次就证伪了、抛弃掉的证伪主义思想不相容。
3.2、获得科学知识的根本方法是批判的检验
批判才是科学进步的本质,科学及其理论都只是尚未被证伪的、暂时的假设.“科学理论要么被证伪要么永远是假说或猜想”[5].因而,科学的本质特点是批判的检验.检验无论是由实际的观察或是纯科学实验所引起,都不能无限地进行下去.不过“检验不能永远进行下去这个事实和我对每个科学陈述必须是可检验的要求并不矛盾.因为我并不要求每一个科学陈述,在被接受以前必须在事实上已被检验.我只要求每一个这样的陈述必须可能被检验;或者换句话说,我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在科学中存在着我们必须顺从地当作真的陈述来接受的陈述,只是因为由于逻辑上的理由似乎不可能检验它们”[5].总之,科学的知识体系正是在这种检验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或者说是一个猜想或假说的过程.从而使科学知识实质上是动态的在已有知识基础上的不断生长,即将以前已经完成的东西合并到不断生长的、并必然穿越时间而进步的结构中.而这些观念系统不是一朝建立起来就能最终确定下来,而是能不断重组的[4].所以认为科学只由惟一“正确”的世界观或理论统辖的想法事实上是一个严重的错误.但无论是否认的证据不足接受该观点,还是有充分证据表明一个命题不成立而放弃该观点,都会有一定犯错误的风险,所以无论是接受一个观点还是放弃一个观点,都需要十分谨慎.事实上,科学家无论是在放弃一个旧观点还是接受一个新观点时,也确实如此,否则就不会出现,像一个起初看起来能证伪某个新观点的实验,却最终转化为不能否认该观点而不得不接受该观点的实验证据的情况.如海王星、冥王星的发现,就不仅没有证伪牛顿引力理论,反而成为支持这一理论的有力证据.即使在原命题被看来是证伪了的地方,也常常不过是发现旧理论在这些场合不再起作用,从而使人们在还未发现问题的地方发现新问题,并在寻求新的解决问题的策略与办法中,建构起新的更加有效的理论。
3.3、真理存在于检验之中
科学理论不具有完全的客观性,不是最终的真理,于是相信经验科学,决不能仅用科学陈述的逻辑的或形式的结构当作经验科学的特征,也应建立起将经验科学的方法构成其特征的思想.毕竟“只有在检验真理中才能得到真理,所以真理是存在于检验之中,……人的精神生活就其认识活动来讲是在于研究和探索.”这就是靠“积极唤起学生的主动性,因势利导,启发学生主动发现问题,让学生在学习中产生新思想,获得新知识.[6]”因此,在实际教学情境中,采用假设—检验的教与学的思路,以质疑思辨的教育批判方式以及实验验证的经验方法,实施科学课程,借以启发学生心理机能的健康成长,而不是一味灌输预先规定的知识内容与方法.从而注重批判性思维,强调批判性教学方法,并鼓励学习者讨论、探究、质疑的学习方式。
形式政治论文范文2
行政管理作为一个名词术语,在我国和其他国家,其使用范围都是很广泛的。以下就是由求学网为您提供的试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无论是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还是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都被叫做行政管理。但是,作为一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专有概念,我国理论界普遍把行政管理定义为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行政管理的实质是国家权力的运作过程。明确行政管理的实质,可以把政府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同公共机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内部事务的管理活动明确的区分开来,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政府活动所具有的特殊性,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行政管理的实质及其规律性;其次,行政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组织活动。明确国家行政活动的管理属性,可以把行政管理同国家的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区别开来,突显行政管理的执行功能,这有助于更好地借鉴和吸收其他管理活动中的有益经验和作法,提高行政管理的操作和技术水平;再次,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和客体有着明确的规定性。
所谓精简,就是各级政府的规模要适度,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少而精。新时期坚持精简原则,一是机构、层次、编制定多少,必须严格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凡属重叠和多余的机构、层次、人员,一律合并和撤销。二是随着行政工作的发展,应把某些事务交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去管理。三是建立和健全各种工作制度,提倡科学方法,以降低国家行政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所谓统一,就是保持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过程的完整统一性。任何国家都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权力下放,还是分级管理,都不能破坏国家行政管理的完整统一性。遵循统一原则,首先是要坚持行政目标的统一性,各级政府必须以共同的总体行政目标为基础,进行目标同一的行政管理。在目标统一的前提下,分解政府职能,建立政府内部的各层次和各部门,并依此明确它们的职、权、责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其次是要坚持行政领导的统一性,实行首长负责制,形成明确的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现象,保证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形式政治论文范文3
学校管理方式的科学化是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提升学校管理工作效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所以,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学校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学校行政管理领导班子,提高管理意识
优化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是为了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程序,加强学校宏观决策调控的职能,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每个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激发全校教师员工齐心协力重抓教育教学的激情和活力。
学校的行政管理必须建立层次清晰、科学规范、信息处理高效、沟通渠道畅通的内部管理体系。要进一步科学界定学校行政管理职能,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发掘教育的未来发展、 自我完善行政管理的潜力,要适当调整科研和管理组织结构与布局,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增强行政管理能力,构建科学行政 管理平台与教学科研管理和谐发展的良好关系,要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研,完善学校行政的管理体系,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规范办学行为。
形式政治论文范文4
1.高职男女学生群体存在客观性别差异
(1)心理性别差异
男女大学生在认知、情感、思维等心理特征方面也存在差异,比如在认知上,女性对具体场合的依赖性较强,而男性对具体场合的独立性较强;在情感上,女生感情细腻而隐含,男生感情比较粗狂而张显;在思维上,女性偏重感性与形象思维,而男生偏重抽象与理性思维;在兴趣上,男生喜欢比较广泛,追求刺激好玩,女生则兴趣比较文艺,喜欢安静小资的兴趣爱好,同时在自信心、意志、成就归因以及心理问题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性别差异。
(2)社会性别差异
社会性别,就是指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性别差异及所表现出的性别特征,表现为社会对两性在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期待。在这种社会属性上建构起来的隐含的社会性别中存在着大量的晕轮效应与刻板印象,比如“男强女弱”、“郎才女貌”、“男主外、女主内”等社会性别观点。在我校同学调查中,76%的男同学和61%的女生赞成类似观点,从这个差异中看出女性面临着更多的关于社会性别带来的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与理论角度存在性别差异
(1)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上存在性别差异
高职类院校绝大数专业都存在男女失衡的现象,甚至出现专业性别隔离现象,而在这些专业性别隔离严重的专业中,男女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也存在很大不同,政治法律素养、道德行为养成、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婚恋观念以及心理问题关注层次也有所不同,看待与对待问题角度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这些具体的思政教育内容中性别教育往往缺位,怎样在男女比例悬殊较大的不同专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
(2)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上性别差异
美国教育家罗森布鲁姆•洛登提出男性倾向于一种阳性的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竞争、等级权威、集权领导和理智地分析解决问题;而女性则倾向于一种阴性的管理模式,其特点是协作、领导者与下级配合、非高度集权、在感性热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为此,在高职院校思政教育与管理中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对男生多采用竞赛方式,而对女生多采取合作方式,在男女学生教育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通过调查发现,男生对“说理教导类”方法的接受程度高于女生,男生为58.8%,女生为46.3%;女生对于“情景感染类”方法接受程度高于男生,男生为41.1%,女生为53.7%,因此对男生多采取理性逻辑说教方式,对女生多用情感感染方式为佳。管理者应尊重并利用差异进行施教,而不是盲视管理。
(3)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上存在性别差异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是人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终极目的。”这就要求思政教育要以人为本,着重考虑到男女两性在接受思政教育内容着力点、接收方式以及管理手段的不同,因此教育者不仅要遵循因材施教等教育规律更要因性施教,根据男女两性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克服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发两性各自的智力潜力,发展其智力优势,弥补其智力劣势,使男女两性都能得到完善而优异的发展,以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
3.思政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性别问题
首先,学生自我管理方面。高职类院校学生自治管理机构中男生比例仍然较高,以我校学生会为例,男生比例占76.2%,女生只占23.8%。同时理工科专业大多数没有专门的女生部门,女生往往没有话语权,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其次,理想信念方面。在高职理工科院校中,对表达宏伟志向的男生大多数人持称赞的态度,对说出自己远大志向与抱负女生,公众普遍持辛辣嘲讽的语气;上课时,理工科教师对学习好的男女同学成就归因不同,78%的老师倾向认为男同学聪明灵活,56%教师认为女同学则是勤奋刻苦;第三,职业规划方面。高职类院校早已普及职业生涯等相关课程建设,但理工科的女生职业生涯规划则普遍比较模糊,对未来职业没有合理与科学的规划;第四,在就业方面,通过对我校毕业生进行电话回访时,八成女生不同程度感受或者遭到就业歧视,六成女生普遍认为薪资待遇仍然是男生高,有跳槽想法女生也比男生多,64.2%男生表示有就业压力,而女生则高达88.4%。第五,婚恋方面。调查显示67.3%的高职类理工科男生普遍不喜欢专业课好于自己的女生,甚至恐惧比自己学历高的女生进行交往,也印证了女博士是“第三类人”的社会传闻。
二、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议
1.理想信念教育
作为能够指引人生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动力的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教育尤为重要,怎样结合不同专业与性别开展高职院校理想信念教育更是值得研究。首先,通过专业教育树立奋斗目标。新生入学后请专业专家进行职业岗位剖析,尤其是讲清楚该专业男女同学将来可能从事的就业领域与岗位,在厘清课程体系与岗位所需要的人才规格的基础上,逐渐树立专业理想与社会奉献精神。其次,结合性别优势构建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性别分析与规划找到该专业性别优势,并逐渐构建出适合自身性别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自身职业效能。第三,开展挫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在实现理想信念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挫折,结合自身身心条件积极调解,迎难而上,磨练意志、陶冶品格,丰富人生阅历。此外,多请男性主导专业中的女性专家或女性主导专业的男性专家为本专业性别少数者进行主题讲座,通过榜样引领示范,坚定专业少数者理想信念。通过职业教育与性别教育合力构建高职院校学生理想信念。
2.道德法制教育
受传统观念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影响,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在道德观念上呈现传统思想和开放观念并存的现象。一方面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和相夫教子等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恋爱中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毕婚族”和“急嫁族”等现象,使部分女生逐渐形成为了适应和依附男性而导致人格的退化与裂变的错位的价值观。在校园里对女大学生开展主体意识为主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尤为重要。首先,高职院校应开设女性或性别课程教育,将其融入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让广大师生树立先进的性别意识,营造性别平等宽松环境,唤醒女大学生主体意识,逐渐构建正确的自身性别道德体系。其次,在德育人文关怀下,树立女性“能力本位”全面发展观,并将此观念成为女大学生主要价值取向,培养“四自”精神与能力,增强其事业心与责任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女大学生主体意识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此外,高职院校现阶段主要面对90后受教群体,他们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相比男生来说,女生对维护自身利益的女性性别法律知之甚少,这就需要教育者对女生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通过专题课程与讲座加强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女性权益保障的法律学习,让女大学生知晓法律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引导女大学生追求两性权利的平等。注重提高女大学生的维权能力,教会她们掌握维权的途径,并利用法律为自己今后的职业与人生保驾护航。
3.身心健康教育
女大学生在成才过程中面临着传统观念的禁锢、社会角色的定位、生理方面的差异以及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内心的各种冲突、矛盾和失衡,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做好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拓展宣传渠道,尊重身心性别差异,利用校报校网、宣传手册以及播放优秀影片,增进男女性别认同,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其次,举办关于性别教育的各种身心活动,例如心理知识竞赛、心理电影展播、心理剧演出等,普及男女两性的心理知识,正确认识两性差异,形成积极健康的心态。第三,开设心理门诊以及心理热线,并建立一支相对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队伍,为学生进行及时心理疏导,教会用健康的方式来宣泄不良情绪,调整心态,形成和谐的两性关系。同时将性生理、性保健知识融入思政课堂体系,使女生逐渐形成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积极正面的身体意象,在提升内在自我价值的同时,培养独立自主的个性,塑造健全人格。
4.职业规划与就业教育
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通过调查就业信息数据分析,在相同条件下女大学生就业机会只有男大学生的86.23%,女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仅为60.88%,比男大学生低10.22个百分点。很多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受或遭遇到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为此,高职类院校应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工作。首先,根据自身性别与所学专业特点,开设专门的性别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明确人生奋斗目标、突破障碍开发潜能、提升职业品质与实现人生价值;其次,开设性别就业心理指导专门机构与课程,通过相关课程与教育纠正女大学生择业误区,寻找本专业性别优势,扬长避短,帮助她们增长面试技巧与职场礼仪相关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事业观;第三,校方应及时就业讯息,并通过与企业沟通与合作,积极为女生拓宽她们的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成功率,实现顺利就业。
5.恋爱与婚姻教育
高职院校校园充斥着“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愿嫁富二代、”“只要有房,宁当小三”等婚恋观以及校园中的“毕婚族”“急嫁族”等现象,从侧面折射出女大学生“拿青春赌明天”的“走捷径”的浮躁心态。为此,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引导女学生形成能力本位的价值取向,树立远大职业与社会理想,同时通过教师家长引导与朋辈榜样示范,让男女学生正确处理爱情与学业、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逐步形成两性并驾齐驱、比翼齐飞、相互帮助的伙伴式的新型婚恋关系。同时将性生理与心理知识、性健康与保健知识、女子防身术等融入到大学生婚恋教育中,引导女大学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帮助男女大学生懂得什么是爱,如何去爱,为将来美好幸福的恋爱与婚姻缔造坚实基础。
三、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类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再研究
1.创设性别课程教育,形成高校思政性别关怀
高职类院校上至领导下至教师应重视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与思政部具体牵头,将性别教育与身心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理想信念、道德法制以及婚姻恋爱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教育,与此同时开设女性学等选修课,并成立思政性别研究小组开展性别教育与研究,在开展全程的性别教育过程中,用正确的社会性别理论和方法去教育大学生,引导大学生端正性别观念,养成良好的性别敏感和性别直觉,形成正确的性别角色期待,摆脱传统的性别模式,提高女性就业竞争力,逐渐形成高职院校思政性别关怀,并收到很好的育人效应与社会凡响。
2.增强性别教育意识,营造和谐性别校园环境
秉承“爱与生命”、“差别与尊重”、“情感与责任”、“道德与法制”的性别专题教育理念,开展一系列性别活动,例如知识讲座、比赛竞赛、宣传报道、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以消除性别歧视与偏见,培养正确的性别意识。也可寓性别教育于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中,逐渐形成尊重性别差异,树立正确性别价值观,营造出和谐性别校园环境,通过潜移默化的性别隐性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性别意识观。
3.学校应设立女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性别诉求机制
形式政治论文范文5
刑事证据展示,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辩护方可以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他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证据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早期证据展示制度在英国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将证据展示制度固化下来。然而,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规则即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正式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范围。建立在庭前交换证据为主线的证据展示制度成为必然。从1979年修订《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改变控方单方面出示证据成为控辩双方互相出示证据至今,美国大多数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专门的证据展示制度。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经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目前,传统上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证据开示制度,原来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诉讼立法上相应设置了有关证据开示方面的规定,以便在强化程序公正的同时,维持程序的真正发现功能。证据开示制度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二、中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现状
1996年,我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审判程序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一是律师较早地介入诉讼;二是检察院移送时,不再移送诉讼案卷,书只附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三是庭审采取了主要由控诉方和辩护方举证的所谓控辩式或类似控辩式的诉讼形式,这使我国的审判方式在技术上已具有一定的对抗制特征。这就使得证据开示成为一个十分值得注意的问题。尽管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类似证据开示的规定,但与庭审诉辩对抗式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与庭审诉辩对抗相配套的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没有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没有规定辩护律师应向检察院提供证据,有违证据开示制度的双向性原则;
第二,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仅限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现场照片等”,辩护律师通过法院得到的证据有限,其知悉权不能完全保障;我国刑诉法对证据开示仍旧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对审判前律师到何处去查阅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就欠缺说明,而检察机关否认律师有权到检察院阅卷,这就使律师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检察官所掌握的证据,使得原来刑诉法中的律师查阅全部证据的权利在新法中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这无疑会对律师辩护以及整个刑事诉讼发生重要的影响。
第三,没有证据开示的程序性规定,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方式以及不进行开示的法律后果均无法律依据。
三、中国现有证据展示程序产生的问题
由于证据展示这一方面存在的许多缺陷导致不能适应新的审判方式,司法实践中出现诉讼活动动作不顺畅的局面。
第一、表现在降低了诉讼效率,妨碍了公平竞争。控辩双方相互隐瞒主要证据,很难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很少进行证据交流,辩护方从控诉方所得到的证据材料也非常有限,这样就会导致庭审中双方都会提出一些令对方措手不及的证据,不利于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辩论,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不能及时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相关证据而败诉,影响司法公正。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请延期审理,就会造成拖延诉讼,法庭的不间断审判原则得不到贯彻。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核实的负担,降低了诉讼效率。没有证据开示制度的对抗式庭审机制只能带来控辩双方非正常的对抗和资源浪费,这与当初设立对抗式庭审机制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辩护方取证困难,辩护方无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能。中国证据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师的阅卷权,导致辩护功能萎缩,加剧了控辩双方之间力量对比的失衡,无法实现“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因此,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非常有限的。虽然辩护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然而此举在实践中却难以实行。
第三、控方进行指控难度的加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辩护方向控诉方开示证据的义务。然而,如果庭审前不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难免会造成辩护方在审判过程中突然抛出一些具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而检方对此毫无防备,即使能够提出相应的证据也会因时间关系而未能收集,从而陷入不利境地,丧失诉讼中的主动权或者败诉。同时,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方指控犯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以达到的定罪量刑标准。远远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标准。对于一些案情复杂,举证困难的案件,辩护方如果进行证据突袭,必将会给控诉方带来很大的挑战,不利于惩罚打击犯罪。
四、国外刑事诉讼的证据展示制度
英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即控诉方向辩方开示证据和辩护方向控方出示证据。检察官要向辩护方开示将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证据,辩护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担向检察官开示证据的义务。英国的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检察官将其所有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证据展示给辩方,使辩护方在庭审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从而为庭审辩护做好准备。在特定情况下,检察官也可根据公共利益豁免原则,拒绝将一些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进行开示。辩方也不负有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辩方才承担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专家证据。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通常发生在预审和审前动议提出阶段。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层法院通过预审,对检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检察官为证明其指,需要将证据交给法庭,辩护方因此获得了质证、询问证人的条件,这就要求辩方对检察官在预审中的证据有所了解。美国法律规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之前,必须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的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辩护方提出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样,本来是为了对指控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而设计的预审,在实践中就成为辩护方了解控诉方证据的重要场合。在预审阶段检察官向法庭证明重罪指控的义务,客观上为辩护方获得证据展示提供了便利。然而,检察官在预审阶段对指控的合理性证明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不需要将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全部展示,实践中检察官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证据被辩护方获悉,常常会隐藏一些关键证据或证人。为了弥补这一缺陷,美国实行审前动议阶段的证据展示作为补充。法院在开始对案件的审判之后,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证据等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阶段。法官对双方存在分歧的问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持某一动议或申请的决定。地点问题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证据展示,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而在日本,辩护律师带上应展示的证据材料,到检察院,作彼此的证据展示。
二战后日本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建立了书一本主义的诉讼模式。时,控方只提交一份书,不附带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对案件形成预断的证据材料,以此来避免法官在审前的预断的偏见。控辩双方只要准备向法院提出证据,就有向对方开示证据的义务。但这种方式的证据开示需要以对方提出请求为前提。换言之,日本的证据开示只是要控辩双方的相互要求下进行的,法官并不参与其中,以此确保不会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和擅断,确保庭审对抗的公正性。
意大利在保留大陆法系传统作法的基础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而形成一种混合式的审判制度。在废除卷宗移送方式的基础上,确立了两方面的证据展示机制。即在预审前允许辩方对检察官的书面卷宗进行全面查阅,在预审结束后法庭审判前,允许辩方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特设的部门查阅卷宗材料。尽管由于预审采取的是秘密的书面的形式,容易导致程序的不公,但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还是要求检察官在预审之前必须将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给预审法官,并允许辩护方查阅。这一规则事实上已形成一道证据开示程序。由此看来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的确可以使控辩双方平等地享有证据资源,增强辩护方的辩护力量,有利于控辩平衡的实现。而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实体真实和实质公正的社会,如何借鉴证据展示建立我国自己的证据展示制度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五、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对抗式审判程序的一些特点,大大减少了检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范围,使得辩护方无法获得对检察官掌握的证据进行全面查阅的机会,这在客观上导致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是衡量刑事诉讼模式优劣的根本标准。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目前我国的证据展示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给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活动造成了诸多弊端。例如不利于刑事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与防止法官预断的司法改革相违背等等。因此,建立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对于充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提高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减轻庭审质证的工作压力,优化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都有很大的益处。中国应尽快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以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达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借鉴英美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结合我国国情,笔者对建立我国证据展示制度提出如下构想:
(一)、证据展示主体
证据展示作为控辩双方以交换证据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诉讼活动,其参与主体首先应包括检控方和辩护方。另外法官同样应是证据展示重要的参与主体。法官参与证据展示不是在控辩双方就展示问题发生争执时,以裁断者的身份参加到展示程序中来,而是在法官行使庭外调查权的场合,因其调查所得的证据也应当向控辩双方展示,所以此时负责证据展示的法官,就不仅是证据展示程序的主持者,而且成了展示证据的义务主体。
(二)、证据展示范围
控方应展示:检察官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和补充侦查获得的材料,具体而言:(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犯罪和罪行轻重、责任大小(刑事和民事的),拟在法庭审理时出示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2)不准备在法庭上出示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辩方应展示:辩护人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发现的新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证明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2)拟传唤出庭或其证言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三)、展示时间、地点
关于时间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阶段就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证据审查完毕之日就应成为证据展示期间的开始,具体的可以以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案件后十五天或二十天作为起始时间,至迟时间应定在法院开庭五日前,这样一个阶段都应成为证据展示的期间。
关于地点问题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证据展示,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而在日本及意大利等几个国家,辩护律师带上应展示的证据材料到检察院,作彼此的证据展示。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能缺乏效率,而且还会占用法院的司法资源。因此,证据展示在法院进行似乎没有太大的必要,可在检察院设立专门的证据展示地点,进行证据交流。
(四)、刑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刑事证据展示程序的有效性,建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对违反证据展示程序的行为做出纠正和制裁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对违反证据展示程序的行为采取以下的措施予以制裁:一是负有展示义务的一方不履行展示义务时,对方可以向法官申请做出裁定,强制其履行展示义务,并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后,已展示的证据才能提交庭审;二是批准延期审理,待证据被展示并做一定的诉讼准备后再恢复庭审;三是排除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诉讼一方有意不展示应当展示的证据,致使该证据因时机的丧失,难以核实或反驳的,法庭有权依职权或对方的申请,裁定违反展示义务的一方出示的证据不予采纳。对违反义务的律师或公诉人由其主管部门进行惩治。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书主编《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307页,第235页。
[3]黄学武、高洪江主编《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我见》载《审判研究》2003年第5期。
[4]陈卫东、严军兴主编《新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
形式政治论文范文6
1、电力企业对员工诉求的认识度不够
随着新时期的到来,电力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能力不断提高,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也在不断提升、不断加强,对自由和民主的要求更上升到了一定高度,员工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了企业对自己利益的合理和公平上,更看重企业的发展对自身的整体好处,对企业提出的要求更高、更苛刻。企业员工的诉求更加多样化,使得电力企业无法满足每位员工的要求,最终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难度越来越大。
2、电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素质能力差异较大
电力企业在进行体制的改革创新时,过度的精简部门,降低人员,导致了各个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者人员紧张,使得多数政工人员都身兼数职,对每份工作都不能高效率的完成;还有些政工人员自身能力水平比较有限,政工工作无法正常完成;其他一部分职员,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识度较低,不重视政工工作,从而忽略了政工工作的运行;另一部分则认为政工工作没有发展前景,对其缺乏信心,导致政工工作难以开展。
3、对电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体认识不深入
一部分职员认为,电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的整体工作运行中,缺乏实质性,没有具体工作的意义,只是形式的表达一下,不在具体工作中进行有效的开展;另一部分人认为在新时期的环境下,思想政治工作没有走在时代的前端,若过分重视实施,就会影响电力企业的整体发展。
4、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载体
读书看报、文体活动和说教等一系列的传统载体,对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来说虽然不能满足员工的整体要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和提高了他们的文化生活环境。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企业员工的意识观念和整体形态发生了重大改变,传统的载体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从而阻碍着政工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深化电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1、完善电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体制
在新形势下,社会的发展形态更加多样化,电力企业想要紧跟时代脚步迅速发展,必须始终坚持国家的指导方针,建立一个符合新时代的思想政治体系,来适应社会的发展。第一,电力企业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行事,让法律来约束员工的行为,使职员拥有良好的思想觉悟,从而更好的为电力企业政工工作建设做贡献。第二,电力企业应建立道德激励体制,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来提升政工工作的工作效率,使电力企业和谐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电力企业应与企业的员工紧密结合,了解员工的整体特点和整体情况,并适时进行改革创新,与企业员工的整体形态保持一致,来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使电力企业高速发展。第三,电力企业应结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互相融合,形成一套适应电力企业新形势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来更好的规范企业职员,提升职员的思想道德,净化职员工作环境,提升职员的公德意识。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员工之间的和谐、团结友爱,更有助于员工之间进行思想道德的互相监督。
2、推进电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付诸行动
首先,在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的政工工作必须根据现状具有针对特性,应加大企业员工的战斗力和凝聚力,紧跟时代脚步,把握工作重点,适时进行思路的转变和创新,把握政工工作的主动权,弘扬企业先进思想,宣传企业优质文化,树立企业的优秀楷模,始终坚持党的路线不动摇,以正确的思想来丰富头脑,正确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问题、矛盾。企业员工应积极主动的参加到企业发展中来,企业也应给职员提供展示自己的平台,鼓励职员、提升职员能力。激发企业员工的自豪感,让其认为企业是一个有发展、有前景的公司,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益。企业更应信任和支持员工,让其发挥更有意义。让企业职员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企业发展中来。其次,在新形势下,对于电力企业而言,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应与人力资源紧密结合,建立一个覆盖率广的思想网络,充分发挥激励功能,将企业员工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紧密融合。要突出党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不动摇,提升电力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再次,对于电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而言,在新形势下必须创新开拓工作载体。随着市场发展的多元化趋势,电力企业也应紧跟市场发展的趋向,走多元化道路,思想政治工作应根据现状进行科学合理的体制改革,让思想政治工作实施到具体现实中,促进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得到提升。企业政工工作要将市场经营和思想政治教育紧密融合,使先进的思想理念融入到具体的企业发展中,对企业的全面发展和掌控起到辅助作用。电力企业的政工工作重点就是将政工工作付诸于实际行动上,为电力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和保障。健康的思想理念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对思想政治工作者的要求。因此,电力企业的政工工作应该把握时代机遇和挑战,将不利条件变成有利条件,将有利的条件合理利用,以此来提高工作效率,调动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能动性,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