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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范文1
严格使用项目资金。项目以受益人确认作为衡量资金使用的标准,通过制度发挥资金最大效用。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项目数量较多的省份适时召开立项单位项目培训会,让每个项目都经得起检验,把每个项目都做成精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同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督查,弥补日常管理中的纰漏。
把握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自启动以来均按年度制定执行方案,设计项目中期报告书、末期报告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在正式立项后按时向项目办公室报送,确保本年度项目在当年年度内完成实施工作;为每个项目都建立执行进度档案,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确保不因为个别状况影响整体进度。
确保项目执行质量。围绕项目实施的核心效益展开质量监管。一是群众受益。在评审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都以群众受益为目的。二是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使立项单位充分了解购买服务的制度设计,了解项目内容、关键点和原则性内容,督促社会组织通过认真做好项目执行工作,了解政府的要求,财政的需求和项目的规范做法。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指导和全面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全程指导财务规范运作,并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进行全面审计,有效保证了项目质量。民政部还联合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今后项目管理和地方争取相关预算打下坚实基础。
社会组织范文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公共管理方式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过去由政府单一主导的政府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现在复杂的社会事务。在新的社会治理理念中,社会组织以其自身的丰富优点而被看作是公共管理主体的有效补充。当然,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在参与公共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仍然比较局限。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管理改革,需要大力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社会组织;公共管理;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各方面的制度也趋于完善。但是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仍然是一家之长的地位,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转变公共管理理念,塑造全新的公共管理格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的含义
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市场类的社会组织,它们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作为一个中介或者桥梁,来为市场主体如企业、政府和个人等提供服务。一方面,它们可以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另一方面,它们的专业也便利了政府的工作,减少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摩擦,有利于公共管理的进行。另一类是社会类的组织,它们通常承担着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桥梁,通常是行业协会等非营利性的组织,为政府服务提供辅助作用。
二、目前公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日常生活范围的扩大,尤其是进入网络时代以来,原有的政府主导式的单一公共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出现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而社会组织在我国公告共管理中发挥的作用还很小,公共管理方式改革中仍存在很大问题。
(一)公共管理效率低下
现存的公共管理制度理论上看构造起了一个完整有序的社会治理体制,但是实际工作中却容易出现各种问题。首先,现存的公共管理制度把组织内的人看作能完全按照设计的制度工作的。但是实际上,人是管理中最不可控的因素,人都有利己心态,一旦监督出现漏洞,很容易为管理人员提供寻租空间,从而导致公共管理工作偏离理想状态。其次,现存公共管理部门也就是政府机构的决策方式,通常是上传下达,即决策由上级领导层制定,然后逐级传达下去,当消息传到基层执行部门时,很可能因为传达过程中的信息失真导致最终决策失效。
(二)相应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要从根本上保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共管理,首先要有法律保障。但是,目前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目前社会组织在进行管理工作时,大多依靠自身的职能定位来进行,从而容易造成各个社会组织职能交叉或出现管理空白区域,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由于缺乏法律监管,社会组织在工作时往往会出现不恰当的行为。这严重阻碍了公共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也会造成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
三、社会组织对公共管理变革的作用
目前我国改革正处于深水期,各项改革的推进都遇到了瓶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治理改革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而社会组织自身拥有很多与政府部门相补充的特质,应当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更多的作用。社会组织在促进公共管理变革中主要的作用有:
(一)提升公共管理的民主性
社会组织自身具有民间性的特点,与政府部门长期以来作为统治者出现的形象不同,社会组织更加贴近群众。民众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使民意充分上达,更好地表达自己的需求。政府部门则可通过社会组织为公众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形成与公众良性的互动,共同促进公共管理的民主化进程。
(二)提升公民的民主意识
社会组织作为沟通政府与个人的桥梁,可以为公众提供参与公共管理的途径,使公众在参与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提升参政议政的意识。一方面,公民在参与社会组织的管理时,必然会将组织的理念内化于心,从而提升自律意识。另一方面,公共管理具有社会性和利他性,公民通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自身社会意识的塑造和集体意识的养成。此外,社会组织能为公民个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公民个人对社会事务的热衷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表达和传递,最终使个人的社会责任感不断提升。
(三)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难免出现不足之处。政府部门将一部分社会职能下放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运用其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为政府部门的公共决策提供相应建议,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可以为政府部门分担一部分压力,减轻政府工作负担,而其专业性也能保证执行过程中的效果。最后,政府部门应该对社会组织的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监督,以保证其工作质量,反过来也能促进其发展。
作者:鲍祉璇 单位:鞍山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社会组织范文3
关键词:社区;社会组织;建设路径;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4-0189-0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社区也在城市居民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居民的衣食住行、精神娱乐、体育活动等都要在社区内。然而,传统的单位社区、熟人社会在离我们远去。在社区内,居民大多“对面相逢不相识”,陌生的居民之间缺少一个互相沟通与交往的平台,原子化的个人没有被有效地组织起来,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难以形成(杨敏,2007)。人们在悲叹关系冷漠、世风日,认为现代社区中人情味变淡了,社区再也没有共同体的温暖和温馨了。
不过,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一些专家发现,社区内社会组织具有提供社区居民融入社区、增强社区居民凝聚力的功能。赵廷彦(2008)认为,可以通过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来提高公众参与社区活动的程度,为社区社会资本提供组织保证。陶传进(2007)认为,通过社区草根组织举办的一些贴近居民生活的活动,增加了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提供给社区成员社区内部足够的社会资本含量。本人认为,通过社会组织平台的搭建,能够帮助社区居民之间破冰,加强彼此的熟识和增强其归属感。在碎片化、原子化时代,人们之间共同体的重建非常重要,尤其在以陌生人为主体居民的城市新兴社区。因此,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好,才能更容易让新兴社区居民在社会组织中找到共同体的感觉。
如何在社区内成立一个运作规范、有效的社会组织呢?这对尚未发育成熟社会组织还是一个考验。本文通过对两个社区的足球协会进行对比研究,得出了社区社会组织建设的路径。以供社区社会组织的建设借鉴。
一、 H社区、T社区足球协会的状况
H社区、T社区都是北京市比较大的社区,每个社区居民都超过10万。在如此庞大的两个社区内,都有着令本社区比较骄傲的足球协会。两个社区足球协会都成立于2005年左右。不过H社区足球协会到现在依然非常有活力,组织规范有序;,T社区足球协会却在走向下坡路,出现了内部纷争、人员较少、组织混乱等状况。那么,两个社区足球协会为何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差异呢?
出于对足球的热爱,我们社区内爱好足球的人都闲来无事时上网看球。一次在社区网上,大家都觉得周末没什么事情,我就发帖子,说愿意踢球的一起集合。把时间、地点订好了,没想到一下子来了30多人,我们打比赛也用不了这么多人,大家就分组轮着踢。踢了这么几周球后,A提议何不建个足球协会,让专门的人来联系场地,安排每次踢球的选手。不然,每次呼呼啦啦的来三四十人,有的人来了也没法上场。就这么着,我们H社区的足球协会就这么成立啦。成立后,大家内部有了分组,有个选手B提供了一个他自家的场所给我们办公用。这样,我们就都觉得有个组织了一样。一开始A担任着我们的负责人,大家共同开会制定了足球协会的规章制度,比如谁几次不参加活动,以后就几次不能上场踢球。随着我们的踢球在内部组织的越来越大,慢慢的在社区就有了影响力。正好,看到别的社区也有足球协会,我们就开始联系着打联赛。这个活动,我们邀请了H区政府的领导参加,领导也非常支持我们搞活动,一方面方便了居民娱乐锻炼,另一方面也是我们地区政府的功绩啊。
当然,我们协会也遇到过困难,比如一开始资金的不足等。最大的一次困难是A因为做生意,去了深圳发展,我们足球协会就没有人来负责具体事务。这时候,我们根据规章制度,要选举出新的负责人。不过大家都没时间来专门负责这个协会,我就辞去工作,参加选举成了新的负责人。这样,也就到了现在。此外,我们协会的会员都是本社区的,并且要别的会员推荐才能进来,这样就保证了大家能够一起参加活动,也有的聊。”这是H社区足球协会负责人接受我们访谈时候的总结。
我们对H社区足球协会调研时,其办公场所有几个会员在那里下棋聊天,氛围非常融洽和谐,非常有生机和生命力。让我们调研员也感受到了运动的活力和组织的温馨。
T社区的负责人C也对调研员介绍了T社区足球协会的情况:
“我们社区足球协会的成立,其实是受到H社区足球协会的启发。一次踢球的时候,听说了H社区足球协会。并且没多久他们就组织了一场联赛,规模场面都很大,当时我们经常踢球的人也去看了。D是我们T社区的,就学习H社区,在我们的社区网上号召大家也建个T社区足球协会,内部可以一起踢球外,也可以跟外面的社区足球队举办比赛。就这么着,我们大家也办起了T社区足球协会,D担任协会的负责人。一开始的两三年,我们大家的决心好大,热情高涨。当时吸引了20多只球队加入我们协会。当时球队也是随便就可以加入我们协会,没有什么门槛。不过,就在D退出后,因为没有制定内部管理章程,我们协会内部起了争端,几个人争着当会长,甚至搞帮派,每次开会选举大家都不欢而散。内部的比赛,因为没人操扯,经常找不到踢球场地,也没有什么经费来开展活动了。最后,到现在球队越来越少。我们几个协会创会时就在的人,现在商量着做轮值的负责人。一人负责两年,因为我们都有自己的专职工作。现在也慢慢的建立规章制度,希望我们社区足球协会能够慢慢好转起来。”
我们对C的访谈是通过电话进行的,因为至今T足球协会也没有正规的办公场地。每次,他们如果要开会商定事宜,都提前联系好,大家找个饭店边吃饭边开会。
二、 两个社区足球协会的比较研究
社会组织范文4
关键词:公共服务外包;社会组织;栖霞区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55-02
在我国,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的构成要素,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结果。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财富的积累,政治环境的宽松以及新出现的形形的利益关系为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因社会大众和政府对于公共服务供给更高期待而催生的公共服务外包对社会组织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先行城市部分公共服务事业外包工作已在迅速推进,但在实际工作中更是暴露出作为公共服务外包的承接者――社会组织各方面的不足。本文是在通过对南京市栖霞区社会组织培育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和访谈,并综合整理的基础上完成的。
一、对公共服务外包视域下社会组织建设的理论认识
通常认为,“社会组织”一词指代的是人们为实现特定目标而组成的共同活动的群体。但是本文的“社会组织”是民间组织的正式官方说法,在政府的语境中指的是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涵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与我们常说的非政府组织、人民团体、第三部门可以基本等同。民政部于2007年11月在南京召开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首次使用“社会组织”取代了“民间组织”,从此作为民间组织替代用语的“社会组织”正式进入学术视野。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组织纳入了基层民主的范围,“十二五”规划纲要首次专章论述社会组织,明确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刚刚召开不久的党的十更是明确提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20世纪70年代末,发达国家政府普遍面临着财政赤字、办事效率低等问题。这时,公共服务外包应运而生,作为西方行政制度改革的制度创新,在西方公共部门中广泛运用。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是政府所有服务外包中最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它是指政府将原来由政府直接供给的、为社会经济和群众生活提供的各项服务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是一种“政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党的十提出的“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这一目标,对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着政府必须进行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的改革。无疑,将公共服务外包给社会组织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就对我们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现实却是社会组织由于各种内在外在的原因发育不良,能力不足,无法担当起历史赋予的重任。所以加强社会组织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南京市栖霞区社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栖霞区对于社会组织发展和建设投入了很多精力和财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栖霞区社会组织建设总体上来说,尚没有对整体工作的一个统筹规划方案,资源整合不足。社会组织不上规模,从业人员不稳定,管理方式也比较粗放,缺乏长效工作机制,往往出现社会需求和社会组织服务对接不畅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资源整合不足,缺乏对整体工作的统筹规划。栖霞区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在高校成功培育了一批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在区外引进了一批成熟的社会组织,同时也对社区基层的社会组织加大了扶持,但是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由于没有对三种资源进行整合,更谈不上出台一个统筹规划方案,从而造成了一方面有些领域处于空白,有些领域却在重复建设的状况。
2.组织不上规模,从业人员不稳定。截至2012年9月,全区的社会组织不到100家,一共只有32个公益性项目实现对接并签署合作协议。除了引进的少数几家较为成熟,绝大多数社会组织不上规模,人数较少,经费短缺,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大多数从业人员都是以兼职志愿的形式,以学生,离退休人员为主,缺乏专业社工人才,专业素质可想而知。
3.管理方式粗放,缺乏长效工作机制。栖霞区本土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管理方式比较粗放的问题,组织比较松散,没有对会员的专业培训以及志愿精神教育;在提供服务时经常出现以活动代替服务的状况,活动时轰轰烈烈,平时不管不顾,使得委托单位和社区群众意见比较大;加上缺乏对服务效果的监督,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
4.社会需求与社会组织服务对接不畅。目前栖霞区公共服务外包和社会组织服务的对接方式还是委托方将社会需求搜集形成材料,交与社建委整理成档,然后再由社建委联系相关社会组织,过程繁琐不说,还具有相当的滞后性,效率低下,往往导致对接过程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严重影响对接的顺畅。
三、南京市栖霞区社会组织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管理体制上的混乱,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其次是没有广泛发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单靠政府力量的推动,难以激发基层动力,同时存在公共服务外包领域过窄,社会组织生存空间不足的状况;再次在社会组织建设的制度方面也是处于摸索状态,很多服务项目运行并不规范;最后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共服务的需求方和供给方沟通不畅,没有长期渠道。
1.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目前栖霞区社会组织建设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高校社会组织工作主要归口在区团委,在具体工作上与各个学校团委对接;社区基层社会组织主要分在社会建设工委,社区汇报公共服务的需求,在社建委扎口后与各类社会组织对接;区外社会组织的合作主要在民政局这边,签订的多项委托协议委托方都是民政局。这种局面不仅沟通成本较高,而且也形不成合力,不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
2.基层动力较弱,服务领域较窄。社会组织不上规模,组织涣散,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目前政府放开的公共服务外包项目过少,领域狭窄,主要局限于社区少儿、助老、助残、便民等领域,而且参与公共服务外包的社区和部门不多,从而形不成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需求环境。没有基层动力的助推,社会组织建设只能是发育不良。
3.制度建设处于摸索阶段,项目运作不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粗放,根本原因还是制度建设的缺乏。首先是主管部门没有一个针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组织,财务,服务活动以及管理规范细则,使得各个社会组织对于自身建设的规范缺乏了解。再次是相关委托单位在发放委托项目时缺乏规范的委托流程,多是临时协议,或者是私人关系的介绍。没有按照规范的投标招标,从而造成了服务水平的低下和长效机制的缺乏。
4.信息不对称,没有对接渠道。信息的不对称首先是公共服务的委托方比较分散,形成委托要时间,再次是委托到中介单位即社会建设工委也需要一定的时期,社建委整理发包到具体的社会组织更是耽误了效率。由于现行的对接手续的繁琐,委托方和承接方没有直接沟通的平台,要达成合作协议往往要经过很多审批环节,使得对接过程十分漫长。
四、推进社会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要更好地推动栖霞区社会组织发展,以便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推动公共服务外包从而促进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必须解决栖霞区社会组织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
1.归口管理,明确主管部门。由于区团委,民政局,社建委都在社会组织建设上有工作交叉,同时又各自有各自的分管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形不成工作重点,所以明确社会组织建设的主管部门十分必要。建议根据国家层面的划分,把社会组织建设归口到民政系统,社建委和区团委在工作开展时加以辅助,从而改变大家都在管,都没有管好的被动格局。
2.鼓励社会创业,放宽服务领域。要让社会组织茁壮成长,必须营造良好的需求环境,只有政府各级单位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放宽服务领域,降低参与门槛,让社会组织有事可做,有服务可以承接,才能促进社会组织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时,要鼓励社会创业,鼓励有专业技能的人才注册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
3.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出台项目运作办法。社会建设主管部门在借鉴区外成熟社会组织经验的同时,要结合本土实际情况,加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相关细则,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组织、财务、人事、服务以及管理做出规范性意见。同时,尽快制定委托方的项目运作办法,规范委托程序,严格按照程序招标投标,逐渐实现各项工作的制度化,稳定化,长效化和服务优化。
社会组织范文5
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1]。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容易导致权责不清,造成社会组织的日程管理混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工作,在法律上是社会组织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也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这样,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和分散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同一行政层级上分别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虽然这两个部门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协调和沟通,但部门视角和部门利益的不同,以及两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管能力上的差异,使得社会组织在面对两个部门的同时,因部门政策的不同而无所适从;或因隶属的监督管理部门不同而享受到不同的政策待遇,引发社会分歧与矛盾,不利于公平的社会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2],还可能因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衔接造成监管上的漏洞。资源在社会组织间分布的极端不平衡。依据国家统计局和民政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的相关数据,经统计发现,中央级的社会组织占全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一半还多,收入排在前六位的地区的社会组织收入之和占到了2009年全国社会组织总收入的96%,余下23个地区总计所占比例仅为4.2%。总体来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呈现了两个不平衡。一个是地区间社会组织发展水平的极度不平衡,表现为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绝对数量、人均数量、组织规模显著高于欠发展地区的数量和规模。第二个是社会组织个体间发展的极度不平衡,表现为中央级、全国性组织的能力极大的强于地方性社会组织①。可以看到,无论在日常性还是突发性的社会捐赠资源的流向上,管理政策都深深的影响社会组织的收入,如玉树地震后,民政部门严格限定了可以接受公众捐赠的社会组织为其指定的15家等。
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大环境来看,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经济变革和本世纪之初凸显的政治社会变革改变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基础;从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本身来看,入口登记管理和日常过程管理的重要程度发生了变化。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昭示着新世纪以来我国公共管理理念从一元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并以国家政策文件的形式确立为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背景下,传统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亟需改革。双重管理从本质上将社会组织与政府置于相互对立的关系上[3],与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依靠力量、协同对象参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与供给的公共治理理念不相适应。双重管理制度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那时刚刚经历一次思想大辩论后的中国刚刚确定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作为基本国策,并不是所有人都从思想上理解、认同、支持这一发展方略。而能够发起成立社会组织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人群,也多寓于体制或与体制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的人群。这就决定了那时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设计理念偏向保守一端,以限制、监管为主。此外,业务主管单位的设置有利于从专业性角度弥补纯粹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力与专业管理上的不足,提升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整体管理水平。这不仅是双重管理制度的历史功绩,在当今也是需要加强研究和完善的重要功能。但是,业务主管单位并不总是提供给社会组织足够的资源支持,特别是在与其业务范围或单位利益不是很相关的情景中[4]。在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逐渐引入直接登记备案制度后,社会组织管理的重心由入口后移到日常性的流程管理。但由于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广泛,从环境保护、妇女儿童发展、扶贫、基础教育、社会服务、政策倡导、应急管理、野外救援、行业咨询与服务等等,再加上部分领域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如野外通信、紧急救护等,单纯依靠登记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是很不够的。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的管理力量现在就不足以应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简单扩大政府力量又不符合服务型政府转型的政治改革趋势。在民不举官不究的治理思路下,一部分社会组织违规运作,影响了社会组织整体的公信力,造成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如2011年涉及红十会、中华慈善总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欠规范管理事件。二是在群众高度信任政府的社会心理背景下,一旦社会组织的运作与管理出现问题,群众仍然会将矛头指向政府,认为政府管理缺位是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这势必影响我党和政府的社会形象,不利于党的事业的积极健康发展。因此,亟需改革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三、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政策思考
(一)变单纯重监管为管理与支持并重,进一步构建和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
加紧推出修订后的三个社会组织管理相关的政策文件,通过政策和资源引导构建一套支持性组织体系,通过购买服务和能力建设等方式发挥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变革传统社会组织管理理念的具体路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个条例的修订在管理部门、学术界、实务界已经讨论了数年,积累了很好的基础;从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和地区更好的整合了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力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给效率与效果也更好,这已成为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霍普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研究的数据统计显示在全世界41个国家的社会组织雇佣了近5400万全职人员,其中3300万有薪酬,2100万是志愿者,平均占到了这些国家经济活跃人口的4.4%,为提升这些国家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效率与供给水平做出了积极的贡献[5]。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杨岳认为,三条例的修订方向就是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同时为改变传统重监管、轻扶持的思路[6]提供法律政策依据。三条例经过了专家审议、公众评议等环节呈递给国务院法制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尽快正式出台。从国外经验来看,一套包括鼓励性政策、公共财政资金供给和支持性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支持体系,不仅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提升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的水平,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如美国的基金会研究中心提供了98000家基金会和170万个基金申请的详细信息,设有5个向草根和执行性社会组织免费开发的学习中心,提供内容丰富的免费搜索工具、社会组织报告和随时更新的公益文摘等②。英国全国志愿组织联合会拥有5000多个会员组织,每年募集的公益资金占英国第三部门资源总额的一半,极大地支持了英国社会组织的发展[7]。日本的参与国际行动以低于市场价格30%的价格租赁给有办公场地需要的非营利组织,为入住的社会组织提供项目信息、活动指南、志愿者招募、人员招聘,为改善日本社会组织人才不足、财源薄弱的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的贡献[8]。从国内的实践来看,2007年成立的南都公益基金会和2006年成立的公益组织发展中心(NP)I分别代表了资金支持与能力建设型组织的理想类型。此外,上海、深圳、成都、南京等地通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购买和能力建设等方式在内的多样化鼓励性政策,为改善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总之,鼓励发展公益孵化组织、公益项目支持中心、公益组织倡导类机构、公益组织网络联盟以及政策倡导性公益组织,为小型的操作性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资源供给、项目管理与培训等软硬性立体支持,构建政府主导下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的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是创新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主要路径。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与生产者的角色分离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实践中,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不生产公共服务,是政府积极履行职能而非推卸责任的方式也逐渐取得共识[9]。中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一方面源于全球公共治理新思潮,即引入市场的效率机制,希冀破除政府科层制下导致的低效率与官僚化,化解社会大众的不满,满足日益增长且多元的公共需求。另一方面源自中国自身的政府职能转变进程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策调整。现有体制下出现了政府一元化管理思路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公共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重要的公共服务责任与相对匮乏的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严格的政府考核与有限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之间的矛盾等。上海、深圳、北京、珠海等地区出现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效。深圳将60项政府职能转移给百余家社会组织,资助的47个公益项目金额总数达到2200万元。上海在政府支持下建立了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孵化园,成功孵化了60多家组织。珠海将23项政府职能转移给21家社会组织,积极推动了该地社会组织的发展。北京通过枢纽型社会组织为其所联系的组织提供业务指导、能力建设等服务。这些探索中,有成功经验也有不足的教训。鉴于此,我们可以在如下方面继续探索:明确购买范围,将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政府应放权;明确购买标准,公开购买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评审程序与评审结果;规范服务供给的标准;建立便捷可达性的社会监督渠道;促进政府纵向、横向间的协同合作[10]。最后,也可将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服务与人民团体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和我国政治改革的整体进程统筹考虑。
(二)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力度,完善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组织日常管理的力度与水平
在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一定成效,形成深圳为代表的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实现直接备案登记的一元登记模式,以北京为代表的由枢纽型社会组织替代传统业务主管单位形成新二元登记模式,以海市为代表的成立社会服务局构建三元登记管理模式[11]之后,社会组织的管理重心后移,由入口管理转变为日常管理后,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中协同行动,以公信力为抓手,才能很好的堵住政策调整衔接阶段中可能造成的管理漏洞。公信力之于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公信力的缺失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如招致公众的不满,资源的减少,损害公益活动所追求的社会公益目标等。“5•12”地震带来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极大的唤醒了国人的公益意识,震后的公益捐款出现井喷,然而震后社会捐赠的“三看不见”,即捐款人看不见、灾民看不见、灾区政府看不见的现象[12]极大的挫伤了公众的捐赠积极性。有社会组织负责人称2010年西南大旱中社会组织参与“缺失”,正是公信力建设积弱之负面后果的显现。2011年自6月始,又连续发生的涉及几家知名大型社会组织的项目运作和管理的公信力危机,再次将社会组织公信力问题推到前台,充分说明加强以公益项目规范管理和监督问责为公信力建设手段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组织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公益活动信息、公益工程信息、与商业组织的合作行为信息、以及与公益相关的其他活动信息等内容在内的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等级标准;分类别分层次规范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特别是商业组织的合作行为,如公开社会组织与商业组织合作的具体项目信息,构建以重大项目和年度检查为基本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等。加大民政与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科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行动,提升转型期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地方在政府部门协同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以深圳为例。《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对社会组织管理中的部门协同的内容做出了如下规定:公安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治安管理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承担社会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依法负责检查监督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再以民政和税务的协同工作为例,两部门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共同开展税收政策法规宣传、讲座,共享机构登记数据和诚信数据等,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纳税服务,督促社会组织按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也有利于及时按规定收缴税收。截止到2011年2月,深圳税务部门共认定通过644家组织的免税资格认证。2010年深圳市所有民政主管单位增值税缴纳合计55286.4元,所得税合计23518305.85元,有力地推动了深圳社会组织管理和公共管理制度的创新③。在地方探索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逐步扩大部门协同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部门协同的体制机制、工作办法与流程;在地方经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部门协同的级别和范围,并将协同机制形成可操作化的具体程序,创造性继承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优势部分,最大限度的消除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后可能带来的管理漏洞。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政策,构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与我国公共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关系
社会组织范文6
关键词:社会治理 社会组织 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277-04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全球化浪潮,社会涌现出一批以社会民间力量为主导,以服务大众或互惠为主要宗旨,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各种正式或准组织性的组织。中国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双重管理体制,这种双重管理体制既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监管的现实选择,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为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制度和信任基础。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形成了“政社不分”、社会组织的公众认可度及其自身能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如何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如何突破体制困境、构建理想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已成为推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
一、治理的内涵与基本理念
治理理论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中诞生的一种理论。该理论主张消解政府垄断公共事务的权力,由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达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治理理论是对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这三对基本关系的反思中产生的,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价值理念和实践追求。治理理论在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角色的定位以及如何通过相关制度和机制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等诸多重大问题上取得了研究上和实践中的成效。
治理理论的基本理念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论
治理理论认为,治理与统治不同,其本质性区别在于对于权威的要求。治理也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必须是传统管理中的政府。在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认识上,治理理论认为,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合理性基础被打破,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更多的转向为社会主体活力的持续释放提供制度保障这一角色上来。政府从繁杂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用法律、经济乃至政治的途径与方式发挥全局性统筹协调功能,开始做更多的冷静思考、制度研究和长远规划。罗西瑙指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有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因此,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治理理论者质疑政府作为单一中心治理者的合法性,认为公共机构的作用是有限的,主张建立一种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只要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以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
(二)多元社会管理工具或手段
治理主义者主张运用多元化社会管理工具与手段提高效率,通过运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重塑和整合传统管理方式和流程,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透明度,通过新方法、新技术与政府改革和社会服务的有效结合,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服务,促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在公共管理的事务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运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治理主义者认为,针对社会阶层的分散化、利益群体的多样化趋势,社会治理的手段应由单一向复合转变。多元社会要求权力与利益的分散化,这要求在制定社会方针、政策、措施时必须考虑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以社会最大利益为取向,使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群体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体现,这要求权力实现的手段的多样化。任何一个社会治理主体都不拥有充足的知识和资源来独自解决所有问题,它们彼此依赖采用不同方法解决不同问题。这样社会治理手段必须由单一转向复合,通过多种方法解决不同社会阶层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原则的认同和形成问题。
(三)多元化社会诉求
社会治理的多元诉求体现在四个层面上。政府治理工具的多样化:除了传统的行政手段外,以市场为核心的治理工具和机制,财政性工具与诱因机制,管制性工具与权威机制等都可以作为政府治理的手段,甚至能在很大程度上转变政府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形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方面都没有单独应对所有公共问题的资源与能力,另一方面又在各自熟悉的领域拥有解决问题所需的比较优势。各尽所能成为实现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公共权力的多中心化:要实现各尽所能的良好治理,就必须让治理的各个主体参与权力度分享。在立体的合作网络中权力的网络化分布,形成了对政府权力的强有力约束,保障了其他治理主体在治理活动中的独立。政府与其他主体的互动合作:主体的多元化可能导致不同利益主体的对抗与对立。然而,公共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的合作网络管理。共同的目标,与相互信任的文化及由此形成的协商对话的行动方式,确保了合作网络成员之间能够精诚合作,弥补各自不足,在公共利益中携手共进。
二、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建设成效显著,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一)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规模与速度
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进入快车道,社会组织发展的速度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从中国民政部2009年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见图1、表1),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2001年的21.1万个迅速增长为2009年的43.1万个,年均增长超过9.3%,这些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44.7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 030亿元;2009年各类社会组织接收社会捐赠共440.7亿元,其中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183.6亿元。
(二)社会组织的整体影响力逐渐增强
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显现。据统计,“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类社会组织累计募集款物356亿元,动员志愿者500多万人次,为灾区人民战胜灾害、重建家园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支持,成为抗争救灾的生力军。社会组织已经涉及和进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增长、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之间力量对比的变化
随着中国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力量对比出现了一些变化:通过体制改革,政府努力向现代有限有效政府的方向发展,通过分权与放权的方式向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让渡了发展空间、机会和资源。市场则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基本上已经成长为比较独立的主体构造,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并对政府和社会的治理走向产生巨大的影响。社会组织的发展虽然还面临若干制约,但其发展势头强劲。社会组织的发展代表着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是填补国家组织相对退出后留下的社会空间的需要,是中国促进社会整合与和谐的需要。从三种组织的力量对比来看,政府依然是最强的一方,对其他两方组织发挥着领导、主导或制约的作用。市场组织的力量也大,并有由于市场组织在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与政府之间基本上是合作的关系;而社会组织三者之中力量偏弱,其地位与作用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从社会组织管理的角度看,中国社会组织建设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社会组织发展存在体制。现行社会组织管理采取“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类管理”模式,加之中国社会组织具有官民二重性与非竞争性特点,使得社会组织独立自主发展非常困难,从而陷入“门票难”的窘境。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组织的登记需要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和最低限度的人数要求,申请成立须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等。这就要求社会组织注册必须通过挂靠政府相关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方能成行。由于被挂靠单位既不能从中获益,且要担当一定的政治风险,因此被挂靠单位自然在选择社会组织时慎之又慎。一些社会组织在找不当合适的挂靠单位时就会出现不经业务主管单位而寻求工商部门登记甚至甘愿处于不合法的灰色存在。这种状况说明采取“一刀切”式的登记管理制度是不合理的,势必造成大量“合法律性”,但却不具有“正当性”或“合理性”的社会组织存在;而把大量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的社会组织视为“非法”,并排斥在管理范围之外,也将导致社会组织管理的覆盖面过窄。
2.社会组织发展缺乏资金与人才。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缺乏资金。目前,中国民间组织资金最为普遍的来源是会费,由于各类行业组织资金、能力不足,会员覆盖率偏低,因而会费、咨询服务费大多难于维持自身生存发展,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制约大多数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出现这种困境的缘由主要在于社会支持不足以及社会组织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等。中国社会的志愿捐总量仍然相当有限,远远低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水平。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着人才和人员待遇问题的压力。由于社会组织不同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需要通过自收自支解决工资、福利等问题,收入低且不稳,无法吸引高素质人才专职从事民间组织工作,既缺乏热心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又缺乏有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高级人才。据统计,中国社会组织人才缺乏现象严重。特别是缺少从事社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其次是缺少年轻人才和高学历人才。这种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制度上缺乏必要的规范。中国现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对社会组织的人员编制、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税收减免、收费许可等方面缺乏完善的、相配套的法规与政策,从而导致多数社会组织的队伍不稳定,人员结构老化,缺少应有的活力和作用。
3.社会组织自身公信力有待提高。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面临来自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与合作缺乏的困境。公民社会理念尚未深入社会,加之许多社会组织的活动在效率、效果和透明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它们的行动很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政府出于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顾虑也间接促成了这种不信任度的扩张。
4.社会组织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中国社会组织立法总体上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国务院颁布的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出台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民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等。目前社会组织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社会组织的一些现行管理条例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一些管理条例已经较难适用现实中社会组织的管理。
三、治理理论下的社会组织管理
治理理论认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社会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重要治理主体。善治是治理理论的追求目标,善治就是一种良性的治理结构,它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能够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从治理的理念出发,中国社会组织建设的关键是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好的“伙伴关系”。国家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产品、改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参与政策制定和反映公民诉求、保护弱势群体、促进民主化进程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政府需要切实转变职能,对公共领域中容易产生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部分交给社会组织,培育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和自治能力。从实现良好社会治理出发,我们对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的稳定结构
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培育社会组织的制度性前提是政府职能转变,把原来由政府包办且办不好的事情剥离出来,以项目招标和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才能实现功能重新定位;把部分公益交由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以实现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功能耦合。在行政管理领域推进市场取向的改革,政府要从促进市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积极转变职能,为社会组织发展让渡空间,给予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支持。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市场规则、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更加高效率地实现其宏观层次的职能;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可以更多地接替政府以往在中观层次的职能,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宏观与微观之间进行协调,向社会提供更多的更具灵活性的公共服务,促使其自身获得更快的发展。
(二)转变观念,政社分开,建立良好“伙伴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转变政府职能,推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激活了一大批企事业单位。但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调整方面则显得较为滞后。目前中国社会组织具有官方色彩浓厚,民间性、自治性相比较为淡化的特点。许多社会组织在组织、职能、活动方式、管理体制等多方面严重依赖政府,甚至仍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这种状况导致社会组织在发展中容易忽视或难以代表会员的利益和愿望,从而丧失必要的社会信任和支持,也影响到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因此,有必要调整和规范业务主管单位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现政社分开。根据社会治理理论的要求,政府应树立与社会组织平等、互信、合作的观念。现代社会组织并非简单的压力团体和国家管理的对象,更是现代社会治理伙伴。社会组织的低度发展,既不利于国家组织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也不利于市场组织的现代化发展。因此,政府要转变社会组织是其下属部门或隶属单位的过于行政化的趋向,真正将社会组织视为“良好伙伴”,视为社会主体自我协调、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树立与社会组织平等、互信、合作的观念。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组织有序运行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加强调研,进一步完善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工资、职称、保险、福利等方面政策法规,切实解决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在行政法规层面,应争取早日修订和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关于行业协会、公益医疗机构、公益教育机构等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的专项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分类监管的行政法规体系。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体制由重入口登记向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转变。政府要放宽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将数量庞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纳入国家统一的管理体系之中,以体现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逐步加大对社会组织日常运作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其行为的后果及质量进行制约和监督。另外,加快研制社会组织的基本法也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社会组织的统一立法,没有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之下,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产生法律缺位现象。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服务水平
社会组织建设既要从政府管理入手,也要努力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管理的素质与水平。首先,要在社会组织专业人才方面加大投入。拥有一批高素质、乐奉献的优秀人才,对于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社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是拥有良好业务能力、专业素质和奉献精神的人才队伍。大力引进人才,特别是要加大对年轻、高学历、专业化、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力度,这是社会组织从源头上消解人才困境的关键;还要加大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社会组织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以及社会组织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能力,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其次,要加强社会组织的组织文化建设。文化是组织的灵魂。没有一个积极健康的组织文化,社会组织的功能就不能充分发挥。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做好自身定位工作:明确社会组织的宗旨,确定组织发展的目标与愿景,建立组织文化,提高社会组织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另一方面,根据组织自身特色提供志愿服务、直面社会问题,为弱势群体争取权利、表达诉求,建立起代表自己特点的团体文化和基本价值观,形成社会组织行为标准和伦理守则的动力和机制。最后,加强国际联系,提高社会组织品位。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社会组织的发展也要立眼于全球,走国际化路线。不仅要努力学习国外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强自身的基本建设,提高专业化素质和能力;还要积极向国外发展,加强与同类国际组织的交流与联系,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总之,治理理论倡导的多元共治思想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大组织结构之间均衡发展的思想具有借鉴意义。当然,作为西方行政管理的一种理论构架,治理理论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鲍勃・杰索普将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概括为四种两难选择:合作与竞争的矛盾、开放与封闭的矛盾、可治理性与灵活性的矛盾、责任和效率的矛盾。运用社会治理理论必须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背景下,如何重新定位政府作为合作网络中的特殊行动者的角色尤为重要。总体上我们要向社会治理多元化的趋势发展,逐步提高社会组织在三大组织之间的力量对比,使社会组织成为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的重要一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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