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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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改革范文1

(一)分类征收制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世界上采用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类型主要有三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现如今我国所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分类征收制主要是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来源与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虽然这种税制曾经在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它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一方面,分类征收制的实施造成了税源的流失。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的种类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虽然现阶段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将收入细分为了11大类,可以说是囊括了所有可能的收入类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一些收入无法确定其具体的归类。另外,即使能确定某一项收入的归属,但是由于对于不同种类的收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和税率也不同,也就使得收入可以在不同的收入种类之间进行转换,使纳税人最终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样必将产生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另一方面,分类征收制有可能造成税负不公。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对于不同的纳税人,即使他们的收入相同,但因为收入的来源不同,就会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使得面对相同的收入,税负却不同。

(二)税率结构复杂,不适应现有形势现阶段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超额累进和比例税率,在2011年进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个税的税率由原来的九级降为了七级,而且最低档的税率也降为了3%。但是,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六级以下税率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结构仍然比较复杂,无法适应现有的经济形势。

(三)费用扣除设计不尽合理有失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主要采用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首先,对于个人的基本扣除,我国采用的是统一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并没有考虑到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来说,即使收入相同,但是由于个人的偏好不同,支付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从支付能力来说,这样的税负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变化带来的影响。比如说在通货膨胀时期,由于物价的上升,个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在不变的费用扣除标准下,纳税人所需要缴纳的税费也随之变多。因此这种长期不变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的不断变化;最后,对于国内外居民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也标准不同。目前我国国内居民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的扣除标准是3500元,但对于那些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籍居民税前的扣除标准是4800元。这种给予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优惠待遇的方式明显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四)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健全个人所得税与我国的其它税种相比较来说,是纳税人数最多的,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面临着更大的困难。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个人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二是代扣代缴的质量不是很高。三是现金交易和隐形收入的存在使得大量个人所得税流失。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居民进行生活消费主要使用的是现金,这就使得税务部门无法完全的监控个人的收入情况;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也越来越多元化,随之隐形收入也在不断增加,这也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征收模式众所周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表现出极大的区域性差异,东南沿海的发展速度明显高于西部地区。与此对应,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与消费水平也呈现出巨大的不同,倘若我国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必将会导致富裕地区的居民生活更好,福利水平更高,贫穷地区居民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恶化,福利水平也进一步下降。此外,分类征收模式也使得富人更容易逃税。因此,考虑到我国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与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必须加快税制模式的改革。而综合征收制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列举出不征税的项目,对于未予规定的项目全部需要纳税。这样对富人而言,无论他们收入的来源是什么,类型是什么,以及无论是否合法,只要不属于免税项目,则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以遏制他们通过转移收入来避税的行为,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工薪阶级与富人之间税收失衡的状况,将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收入分配状况,调节贫富差距。

(二)科学调整税率就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行的税率来说,其具有种类多,档次多,不利于征管等缺陷。因此在设计税率的时候,我们应当秉承低税率,少级次的原则,考虑将七级超额税率降低为五级,相应的税率可以调整为5%,10%,15%,20%,30%。通过对税率的调整,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大高收入者的税负,以缩小收入差距。另外,还可以根据经济的发展状况设计灵活的税制要素,并让各省市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税率,使得高收入地区多缴税低收入地区少缴税,以便更好的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三)优化费用扣除标准对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应当以税制改革为前提,即将现有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上也应该与时俱进,对于税前生活成本的扣除不仅仅需要满足人们的基本温饱,还应当满足老百姓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在国际上一般把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为生计扣除和一般扣除,而与国际通用的费用扣除法相比,我国个税费用扣除采取的是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但是这两种扣除方式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居民生活与社会经济形势的改变,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而在优化与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时候,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年龄,婚姻与子女情况,赡养情况,同时也应考虑到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一些特许扣除标准的健全。

(四)健全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在我国,由于现金交易比较普遍,使得个人的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并不能完全的被税务机关所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可以说是困难重重。因此,我们应尽快健全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收的征管力度。一要建立健全计算机征管体系。通过对计算机网络的运用,创建一个全国性的税务征管系统,将税务的登记与申报、税款的征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合为一体,同时通过与其它网络的联系以便更好的了解个人的收入情况,以防出现偷税漏税等现象。二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技能的培训。对于税务工作人员来说具备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是必须的,另外只有通过上岗资格考试的人才能正式上岗,而对于在岗职工来说,定期进行的各种技能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充分地胜任其工作。三要加强代扣代缴制度。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要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制,因此应当进一步地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外,对于那些依法履行义务的单位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而对不积极履行义务的单位给予处罚。四要加强纳税知识的传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比于其他国家而言,总体上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并不是强,因此必须加强纳税知识的传播。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政策、讲解纳税程序及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通过对政府预算开支的公开等以扩展公民的知情权范围,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改革范文2

关键词:直接税;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成长壮大的一个人所得税种。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到1%,直到1994年税制改革之时,其比重仍未达到2%,被直接划为地方税。此后,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发展较快。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成长潜力及其收入调节功能,2002年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多年未调,2005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7.3%的历史最高,之后经历了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三次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稳定在6%-7%。可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发挥有限。据统计,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2008年达到0.491,2015年为0.462,①收入差距拉大与分配政策、体制性因素等存在联系,但至少也表明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有效性不足。

(二)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大多为综合制,税基范围较宽泛,相应地,征收管理也较为复杂。如丹麦、冰岛、美国等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其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在35%以上,而占比较低的韩国、日本、土耳其等国家也均在10%以上。从OECD成员国1965-2012年个人所得税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②看,1980年达到31.3%的最高水平,之后则稳定在25%左右。这一比重与2015年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相当。可见,个人所得税在OECD成员国税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方学者瓦格斯塔夫的实证研究表明,OECD成员国的个人所得税将基尼系数从税前的0.329降到税后的0.296。①这一变化充分表明个人所得税在OECD成员国具有有效的收入调节功能。结合我国近年个人所得税发展情况与基尼系数的变动情况,可以推论,个人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较低很可能是制约其收入调节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因此,提高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增强个人所得税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潜力在我国有待进一步挖掘。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认识误区与改革约束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基本局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其原因无外乎各方未达成改革共识或存在认识偏差,存在一定的现实条件约束。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笔者认为至少需要达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共识:其一,当前个人所得税不应成为我国减税的试验田,减的应是间接税,进而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为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减少阻力。其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是综合性的,而不应是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简单调整。继2011年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至3500元后,随着工资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成本的上升,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继续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提案和建议不断,形成应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认识误区。而实际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是税制模式的调整,是全局性、综合性的变革。除了应达成上述改革共识之外,制约改革步伐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征管手段和技术。分类税制模式计算简便,代扣代缴方式基本可实现税款源泉监控征收。而混合税制模式相对复杂,要对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拥有的财产实现有效监控,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技术水平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并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诚信和税法遵从度。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定位

未来可将我国个人所得税打造成筹集收入的主体税种、调节收入的重点税种、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的示范税种。

(一)筹集收入的主体税种

在各国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大多处于主体税种的地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尚不足7%,占GDP的比重亦不足1.5%,在税制体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应逐步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将其打造成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充分发挥其聚财功能。短期目标应达到10%以上,中期目标应达到20%以上。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居民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在个人所得税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后,这一预定目标不难实现。

(二)调节收入的重点税种

由于个人所得税普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一定的减除费用标准,通常被认为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功能最强大的税种。有学者比较了我国和OECD成员国税前和税后基尼系数差距,发现我国税后基尼系数较税前降低大约0.01,相当于OECD国家的十分之一,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有限。这是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判断,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强弱关键还在于其制度设计。个人所得税模式的转换,应坚持普遍征收、透明扣除的原则(朱为群等,2015),通过强化对个人全部收入的监控,确保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普遍课税,真正做到个人所得税设计从注重过程的公平到实现结果的公平。

(三)增强公民税收意识的示范税种

目前,我国居民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收不足10%,即使是个人所得税,由于实行分类课征,个人申报缴纳较少,大都由单位代扣代缴,公民“税感”不强,税收意识薄弱。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定位,不能仅局限于其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还应注意到个人所得税具有培育公民意识这一独特功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要求纳税人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税制改革并监督税款使用,自觉学习税收相关法律,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应使纳税人知道,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置于税制体系变革的整体框架下的调整,虽然直接税的比重会增加,但间接税的比重可能会有更大程度的降低,最终税负不会提高,其根本目的在于构建更为公平的税收制度。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有助于推动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渐进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体而言:(1)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体现按所得性质分类、按所得多寡综合的小分类、大综合,寓分类于综合的要求。(2)课税单位的选择。综合模式下应选择以家庭为课税单位。但目前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存在制度衔接、婚姻中性、扣除计算等现实阻碍(俞杰,2015),因此短期内仍应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较为合理。(3)拓展个人所得税税基,减少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运用反列举的方法明确哪些行为不征税,其余都征税。将个人依法取得的各项所得划分为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各种所得初次缴纳税款实行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综合征收,在初次依法缴纳税款的基础之上,年终汇总劳动与资本的全部所得汇算清缴。二是合理确定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包括基本扣除和专项扣除两部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应能弥补个人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成本,并能实行一定的动态调整如采取指数化等措施。专项费用减除额要体现家庭和个体的差异,待条件成熟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考虑其住房、子女教育以及赡养老年父母等方面的支出。减除费用标准还应兼顾地区差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成本密切相关,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可由中央规定浮动区间,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三是确定有效税率。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倾向于在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及级次上下功夫。而工资薪金所得仅是劳动所得的一部分,且现行工资薪金所得45%的税率极少适用,富裕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资本利得等。因此,税制模式转换后,应降低劳动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并减少税率级次,鼓励劳动供给;资本所得税率原则上应不低于劳动所得税率,亦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设计,以实现更好的调节效果。

(二)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再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最终都离不开税收征收管理。只有征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征收管理技术的不断提高,才能保证个人所得税稳定的收入,进而发挥其调节收入、稳定经济以及在税制优化的作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应坚持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原则。源泉扣缴有利于防止税收收入流失,自行申报则是综合课征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加强与住房、银行、保险、证券等系统的合作,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结合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技术和能力。

(三)实施综合改革,保障个人所得税发展壮大

要实现提高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进而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目标,除个人所得税自身的改革举措外,也离不开相关制度改革的配合。一是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居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在初次分配环节应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初次分配应更多向个人倾斜,不断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为个人所得税发展提供税源支撑。二是实施间接税减税改革。要提高直接税比重,其前提当是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改革政策先行。若离开间接税比重的降低而直接增加直接税,宏观税负的上升会使得改革阻力加大。因此,要稳步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为直接税比重的提高腾挪空间,在营改增完成后,下一步还应简并增值税税率,并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进一步改变增值税一税独大的格局。三是优化所得税结构。与OECD成员国相比,我国应适当缩小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平均税率差距,鼓励企业利润更多转化为居民收入,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降低企业所得税收入比重,实现所得税结构的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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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崔志坤,经庭如,童大龙.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突破矛盾性命题约束[J].经济体制改革,2012,(3).

[8]刘小川,汪冲.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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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范文3

关键词: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混合所得税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8-0020-02

近二十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差距:2005年全国城乡收入差距比上一年扩大500元以上,农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城乡差距是造成整体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地区差距:2005年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分别比上一年拉大462元、545元。行业差距:2000年收入最高行业人均工资是最低行业人均工资的2.63倍,2005年扩大为4.88倍。不同群体差距:2000―2005年,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组与1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之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①其次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私营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不仅过低,而且增长很慢。在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国内消费疲软更凸显了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恶果,从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又一次受到各方的重点关注。

在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税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环节,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从而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缩小居民之间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别。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和维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多重功能,是中国的核心税种之一。与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1)分类征收: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及高低不等的税率及优惠办法。(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利用两种税率的优点,即累进税率体现公平,比例税率体现效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水平,比例税率实现普遍纳税,将其恰当地运用到个人所得税制中。(3)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中国目前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项目,每月减除费用2 000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额和定率两种方法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的费用;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按收入额的20%减除费用,如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对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所得,计算纳税时不扣除费用[1]。

而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问题:一是居民收入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收入分配体制全面调整及现实情况的变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监控体系,特别是对于地下经济等灰色收入,更是无能为力。二是税制本身存在着明显的制度缺陷,甚至存在逆向调节,对高收入阶层缺乏基本的调节和监控手段。三是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对不同收入来源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综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征税原则。四是对工薪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则采取20%的比例税率,进一步造成实际税负不公平。因此,中国个人所得税从税制设计上讲难以发挥其“自动稳定器”的作用[2]。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借鉴

1.美国个人所得税制。税收是美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美国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美国根据个人收入情况逐步提高税率,以此来减少低收入者的负担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过快增长。最基本的原则是多收入多交税,收入低的先交税后退税[3]。美国在收入方面的规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考虑个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视家庭其他成员尤其是儿童的数量情况。而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情况,存在很大的缺陷。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交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

2.日本个人所得税制。在日本,“家庭申报”的影响大到足以让一些收入相对较低的家庭成员甘愿放弃工作在家带孩子。以2003 年度的标准来看,如果是夫妇加两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那么他的个税起征点就变为384.2 万日元;如果是夫妇加1 个孩子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83.0 万日元;如果是没有孩子的丁克家庭的工资收入者,起征点则为220 万日元。如果是独身的工资收入者,那么起征点为114.4 万日元。根据2003 年税制改革方案,除独身工资收入者以外,以上起征点将分别降低到325万日元、220 万日元、156.6 万日元。简单计算即可知:在2003 年度税制改革前,在日本,同样的收入,一个四口之家的个税起征点为384.2 万日元,而独身者的起征点仅仅是114.4 万日元,前者是后者的3.36 倍;在2003 年后,这个比例是2.08 倍,虽然差距缩小了不少,但还是非常明显[7]。

3.法国个人所得税制。法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根据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子女越多缴税越少。法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缴税分为七个档次:最低档为年收入在4 191欧元以下者,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高档为年收入超过47 131欧元者,征收税率为49.58%。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借鉴的经验及方向

从以上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趋势是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级次;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逐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

针对前面所述,中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各国个税制度设计的先进之处,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1.改革课税模式。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不现实的,这样做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因此,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课税模式应以综合税为主、分类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可以改为综合征收[4]。同时应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并增加教育支出等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

2.优化税率结构。参照国际经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在税率结构方面应该向低档次、降低税率、拉大级距方向改进。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11 类税,工资薪金实行5%~45% 的九级超额累计税率[5]。实际上,35%以上三档税率基本没有适用的纳税人,而对中等收入的税负显得过高。多数专家建议将税率档次降为3~5 挡;将最高边际税率降至30%~35%;在此基础上拉大级距,体现对低收入者免税、对中等收入者轻税和对高收入者适度重税的原则。

3.改革征管体制。将个人所得税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个税作为调节个人收益、缩小贫富差距的直接税,其征管权限划归中央不仅是增强国家调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数不统一、征管不严、税金流失的需要[6]。

4.改善征管手段。首先是建立双向申报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人和应税收入支付单位担负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影响税收监控管理。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在税法中,加列专条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同时,税收法律还要规定有关的第三者(部门、单位、个人)有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和配合税务机关执法的义务。并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纳税档案和在纳税人与支付单位两者申报之间,建立起交叉稽核体系。其次应建立强化预扣、预缴为主,综合申报为辅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中之重。应当强化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将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内容、操作程序、代扣代缴办法、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纳入“代扣代缴责任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与代扣代缴单位共同签订,以此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落实到人,并作为税务机关检查代扣代缴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的依据,据此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一定的奖罚,同时,还要重视加强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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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范文4

关键词: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1年12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改革,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税改革近期在我国再度成为舆论热点,减税呼声此起彼伏。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重重问题,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自动稳定的社会功能,舆论界和学术界都在对个税改革发表自己的看法。然而,目前我国个税改革步履维艰,各种矛盾凸显。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沿革与发展

1.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十八世纪以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种,有着重要的经济、财政、社会意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较迟,但仍然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税种。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叫“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当时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长期实行平均主义的低工资制度,没有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物质基础,因此,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直到党的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长,居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税收负担能力,而且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我国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和和其他劳务的人员也逐渐增多,因此个人的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收入渠道多样化,已经出现了一些高收入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发展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提供了物质的基础。而收入非配问题的不断扩大,也让个人所得税有了用武之地。因此就有学者创新性的提出要建立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收结构模式。但是不管情况如何,我们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在今后中国民众生活中的地位和分量必然会越来越大。目前,工薪阶层纳税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构成中担任主力军,与西方国家相比,这个比例正好倒挂。

从收入构成来看,工薪收入仍然是广大人民的主要保障。诚然,工薪阶层并不是中、低收入者的代名词,但是国家的资本市场建设尚待进一步发展,居民的投资渠道仍然十分有限,除了国债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外,几乎没有别的可供选择的可增值保值手段。国债市场的利率相对应于二十年来的通货膨胀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而股票市场还谈不上完善与透明,风险极大,不少中小投资者成为恶庄和黑幕下的牺牲品,尤其是经历了五年的漫漫熊市之后,元气未复。中国的地域辽阔,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大中城市很多的年青一代和转型人员的生活压力还是很大。特别是医疗住房和教育改革以来,人人都能感受到巨大压力。2008年北京市年工薪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竟然还占到工薪所得税额的26%。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扣除与豁免方面几乎空白,简单停留在生计出额和四金扣除优惠上。而在西方国家成书的所得税制度中,扣除与豁免,往往是区别对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主要手段。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呈现的问题

中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制度改革中的重点。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2006年开始,我国个税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号起,个税免征额又提高到2000元。到现今,个税改革一直是舆论的热点,然而,个税改革一直小打小闹,并没有大的动作。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凸显出许多问题。

第一,个人所得税抑制了收入分配的调节。调节收入分配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功能,但我国的个税却在发挥着“劫贫济富”的作用。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而越来越多的高收入人群,往往具有更加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些收入并未被有效监控,这些人拿着高收入却享受着低税赋。而且,高收入者更容易通过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作为其理财手段之一,因此,避税现象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管不住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只能牢牢抓住工薪阶层不放。如果不能有效监控那些“工资基本不动”的群体的总收入,其偷税漏税将不仅给国家个税征收造成损失,更会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第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存在很多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并列的税率种类,三种适用税率,税率种类过多、过杂。另外,税率档次过多,对工薪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高,也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符。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及其劳务报酬所得同属勤劳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实际却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特别对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实行5%~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勤劳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致使对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对非勤劳所得征税偏低,造成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高收入者这件案实际税率倒挂,是对勤劳所得的不公平。

第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出现漏洞。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规模。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法,然而,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自觉申报质量较差。另外,代扣代缴难落实,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我国目前的信息化手段落后,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的税收征管基本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税收流失严重。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存在很多漏洞,让很多人有机可趁,流失很多税收。

第四,我国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而很多发达国家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实际上,家庭才是社会的单位。以个人为单位则忽视了家庭的赡养人口数量和经济情况。很多单收入家庭就会因此缴纳相比于家庭收入更高程度的个税,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2000元,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然而,我国各地区的发展程度并不相同。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差距都非常明显,居民的平均收入差距巨大。全国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对一些贫困地区可能合理,但对一些发达地区,将加大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寻找有效途径,克服困难,努力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设成符合我国国情,能够积极发挥其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作用的合理制度。

第一,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建立之初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大量隐形收入出现,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弊端开始凸显,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就是采取综合制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较好的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正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水平,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现阶段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国目前采取分项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是比较适宜的,能在我国现有征管水平下,在较少的成本下,更为有效地利用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分配调节,也有利于以后顺利过渡到综合模式。

第二,建立合理的税率结构。实践证明,高税率、多档次不一定会增加财政收入,反而会造成效率损失。我国目前的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结构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不仅打击了生产积极性,更加重了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在中央经济工作会刚刚结束之后,多位经济观察人士都表示,“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成为方案设计时的核心思想。目前国内9级超额累进税率过于繁复,有必要调整,西方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是三级、四级。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孙钢的设想,可以具体设为5%、l0%、20%和30%共四档税率。中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一位人士认为,税率分为5%、10%、20%、30%、35%五级是较合理的档次。不论政府最终将进行怎样的个税改革,税率结构的改革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学者的重视,也成为个税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第三,上调个税免征额,并根据不同地区和价格指数制定不同的免征额。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2000元的免征额已经偏低,加大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近日物价上涨,CPI再创新高,个税免征额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很多专家都在呼吁再次提高个税免征额。由于目前我国的个税免征额实行的是“一刀切”政策,这并不符合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尝试实行多元化的个税免征额体系,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作不同的调整,更加细化的个税免征额体系将会在不同地区最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个税免征额可以与通胀因素挂钩,根据价格指数的变化,实行浮动式的免征额制度,避免免征额与社会当前状况的不符,从而保护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实现税负公平。

第四,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和手段。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体制很不完善,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我们必须完善税法,减少漏洞,加大惩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相关的硬件设施,加快信息化发展,做到全国的税务联网。另外,要加强对纳税情况的稽查工作,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的检查,这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区域。例如,费用扣除标准存在“超国民待遇”问题。外籍个人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相比于同样生活在中国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高出数倍,背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也给很多高收入人群创造了“合理避税”的机会。将审计制度与处罚制度结合起来,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税收流失。

第五,个人收入透明化,政府开支公开化,加强公民纳税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多样化,出现了很多的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政府难以掌握,造成税收的流失。我国应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个人财产的监管,明确理清个人的各种收入来源,避免财产的性质模糊,防止逃税、避税的发生。同样,政府开支也必须公开化。政府的开支就是纳税人的税金,纳税人应当知道自己缴纳的税负去往何处。只有这样,才能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积极性。政府与纳税人是相互对立统一的整体,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监督。两者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个税改革的成功还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国家要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公民有关纳税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纳税的来龙去脉,以及他们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而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第一税种,因此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巨大,而个人所得税有着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如何改革好个税,将直接影响我国众多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我国现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地个人所得税体制,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个人所得税改革范文5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征管模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079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经过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现行的税制。目前的税收制度具有这么几个特点:

1.1税制模式为分类征收

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属于传统的分类征收模式,也就是将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采用不同的标准进行征税,最后汇总各部分收入的税金作为个人实际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总和。这种分类征收模式罪在出现在英国。具体来说,我国将个人所得分成了11项,如下表所示。

我国个人所得税项目划分

税收项目税率减征及免征数额

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税率我国居民3500元免征税额;外国居民定额扣除4800元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报酬所得5级超额累进税率

3级超额累进税率

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20%比例税率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1.2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同时使用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结合使用,并且不同的项目税率级别和比率不完全一样。具体来说,对于工资、薪金部分采用3%~45%不等的7级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采用5%、10%、20%、30%和35%的5级累进税率;劳动报酬所得采用20%、30%、40%的3级累进税率。

但对于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并且对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实际税率变为14%。

1.3纳税单位以个人为主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不论这个人在家庭当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在衡量收入水平时,仅看某人在某段时间的收入情况或者某次收入的情况,以此为课税对象进行征税。家庭中所有个人面对同一累进税率单独计税。

2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征收模式难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个税征收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分类所得税模式、混合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采用分类征收的国家之一。分类征收模式虽然能防治税款的流失,从收入的源头就进行一次增收。但也仅仅是反映了税收的来源,收入相同的人,可能会因为来源的不同而缴纳不同的税,不符合横向公平的原则;而不同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适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以及优惠政策等,最终导致高收入的群体少缴税而低收入的群体交税多,从而产生税收的纵向不公平。可能会出现同样的收入,但是缴税不一样的情况,没有办法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

2.2以个人为征税单位不符合量能负担的原则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征收单位,不区分个人收入所对应的家庭负担,既不考虑个人的婚姻情况,也不考虑赡养老人的负担和子女的抚养负担,一律采用相同的扣除标准、税率和优惠政策。我们以两个三口之家为例,一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扣除费用减除标准3500元后需要缴纳个税;另一个家庭一家三口都参加工作,每个人的收入均为3000元,总收入为9000元,但是都不用缴纳个税。这样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出现了明显的差别,导致两个家庭的生活质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而且这也与我国赡养老人、重视家庭的传统美德相悖。

2.3税收征管模式存在漏洞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先将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掉,然后缴纳给税务局。但是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因为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就有可能出现单位做假账少缴税的情况。其次,由于目前我国征收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健全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没有实质性的信息联系,个人信息不能够像西方国家一样随时随地查到,导致相当大一部分的税款流失掉了。

3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3.1从个人征税单位向“家庭”征税单位转变

“家庭”式征税,是以家庭在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收入,扣除掉家庭必要的费用及扣除标准之后,余额作为征税依据。这充分考虑到了“家庭”的需要,考虑到了家庭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需要。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家庭”为主要申报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的问题,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时候,可以引入“家庭”这样的征税单位,并逐渐形成“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税方式,可以改变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无法实现量能负担的问题。

3.2采用分类与综合并行的征收模式

《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把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所谓的综合的征收模式,就是说每一个有收入的人都是纳税人,每个纳税人都要根据其年总收入依法报税。每个人全年的收入部分性质、来源和形式统一加总,按照个人不同的情况扣除应该扣除的部分,再按照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纳税的方法。但就我国来说,目前不具备采取这种征收模式的条件。我们可以先采取分类和综合征收并存的方式,对于可以连续获得的收入,可以采用综合征收的方式,并制定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一些非经常性所得,还可以像现在这样采用20%的比例税率分项征收。这种并行的征收方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密度大、国土面积广的国家是比较适用的。

3.3改善税收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水平

我国要提高征管水平,必须想办法健全我们的信息系统,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先要逐步建立个人档案。可以给每个人一个号码,可以是身份证号,把个人的所有信息都存储在这个号码中,随时更新,动态化管理,关于个人的信息可以随时查找,当然包括税收信息。我们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以身份证号为号码,将个人信息存入,便于查找税收信息,这样做可以很好地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健全代扣代缴制度和自行申报制度,加强税收稽查,防治偷税漏税。对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建立“自核、自填、自缴”的自行申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申报程序,在合理集中的场所进行申报业务的进行,建立健全高效的申报服务体系,并通过多种途径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使他们自行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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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范文6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综合分类所得税制

一、引言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我国“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已历时11年之久。这段时间内,个人所得税经过费用扣除、税率调整,但其课税模式还是分类所得课征,实行综合分类所得税更多的是在研究讨论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所以推行缓慢,与获得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包括财产与所得)、合理设置费用扣除体系的困难是分不开的。

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有所提高,人们纳税意识逐渐增强,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模式已较之前有了更好的环境基础。加之2015年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明确提出建立纳税人识别号,这一措施的实行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全部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可行基础。但这一问题解决后,还要加快对费用扣除的科学完善,才能体现出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优越之处。

二、费用扣除的内涵

(一)从费用与收入的关系看,费用是取得收入过程中的经济利益流出,收入减除费用即为所得

从收入、费用、所得的关系来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内涵是: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这说明,只有与收入(所得)有关的、必须的费用,才能在计算纳税人应税所得时扣除,否则,就不得扣除。至于如何界定“必须”的费用,又可做出如下区分:

1、费用与收入相关,即与该部分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是必须费用,费用是收入所引起的额外经济利益流出

此时,费用扣除的内涵,就依收入的性质与种类而定,费用与收入体现出一一对应关系。如劳务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就是劳务成本;个体经营者的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是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捐赠收入、中奖收入,就因没有相对应的费用而没有费用扣除。

当收入与费用能准确对应时,就能区别不同的费用扣除,就能实现对相同数额不同类收入计征所得税时的公平。在此费用扣除的内涵下,选择分类所得税制是较好的做法。但是,经济现实中各种收入与费用并不往往体现出绝对的、直接相关关系,有一些支出并不是与某一种收入直接相关,但它却是纳税人取得收入必须发生的成本,比如生活费用。还有一些收入,并没有发生费用支出,最典型的例子是接受捐赠收入。

2、费用与收入相关,指的是与纳税人全部收入相关,费用与收入的相关性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费用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分,必要支出与辅助支出之别

从纳税人全部收入出发来界定费用,是符合现实的。此时费用扣除的内涵,与纳税人全部收入相对应,包括取得收入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必要费用与辅助费用。正如大多数学者提出,费用扣除要包括生活费用、必要费用、社会费用。在此费用扣除的内涵下,选择综合所得税制是较好的做法。

(二)从费用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来看,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发挥收入分配调节职能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现实下,最主要的是要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理想的税收公平,应该是将个人全部收入,包括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连续性收入与分次收入、显形收入与隐形收入、金钱收入与实物收入、劳务收入与资本收入等,按取得收入的全部相关费用进行扣除后,就净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当然是无法实现的。而较接近理想的税收公平,就是将个人一段期间内的全部经济利益流入,按科学合理、可准确核算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就净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可以做到的。

在个人所得税中,费用扣除是体现量能课税的重要手段,即体现税收公平。除此之外,费用扣除还要照顾低收入困难群体,让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费用扣除要高于人们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要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中费用的内涵,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较好的选择。

综上,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较分类税制更能体现出费用扣除内涵,但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经济现实来看,并没有弃分类税制的必要,实行完全综合税制也尚不可行,因此,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较优选择。

三、现行个人所得税中费用扣除的弊端

(一)费用扣除内涵不统一

个人所得税11个税目的费用扣除体现出三种不同的内涵:第一种是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如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3500元;第二种是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成本与必要费用(含生活费用),如个体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第三种是取得收入付出相关成本,可以是核准成本额或实际成本额,如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等。

由此可见,因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导致各税目下的费用扣除内涵并不统一。生活开支,对于工薪所得来说是并没有必然关系,不管是否取得工资薪金,生活开支都是必需发生的。个体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中的费用扣除具有相同的性质,即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与费用,对个体经营者取得收入来说是必须的、必然的。

有学者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的费用扣除体系,实质上是通过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体现生活开支,其他所得的费用扣除体现取得收入的相关费用,是合理的费用扣除体系。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大部分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都只固定且单一地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同时取得个体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等,因此,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收入相应的费用扣除就只会有体现日常生活开支的3500元,不会有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成本费用扣除,如参加培训的开支。

因此,不管是从不同税目下的费用扣除情况来看,还是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内涵是不统一,不合理的。

(二)费用扣除标准不科学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科学,一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利于税收公平。全国各地,不管地区发展程度、生活成本、消费水平等差异,均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由此导致区域间不公平,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北京与上海人均收支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贵州与甘肃等地人均收支又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各地区的纳税人工薪所得均按3500来进行扣除,明显是不公平的。

二是费用扣除标准未与物价水平挂钩,脱离经济发展现实。我国物价水平持续上涨,但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却往往数年不变,不符合经济现实。个人所得税中工薪费用扣除额历经几次变动修改,2011年提高至3500元,但每一次费用扣除的上调都滞后于物价上涨,导致费用扣除相比收入偏低,虚增纳税人税收负担。

(三)以个人为计算单位的费用扣除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主体,费用扣除以个人为计算单位,不符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家庭支出是纳税人支出的主要形式,但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人口数量,由此导致个人费用扣除偏低,税收负担加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体现依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

(四)费用扣除的内涵在分类税制下不能得到科学体现

分类征税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种类收入适用不同费用扣除,等额的收入适用不同费用扣除额,容易导致税负不公。

从费用扣除与收入的关系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可能是多样的,而一些费用也常常难以区分与收入一一对应,所以采用分类税制并不是好的选择。从费用扣除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来看,需就个人全部收入考虑费用扣除,所以采用分类税制是不科学的。我国现行个人所税征收模式,使得费用扣除内涵不能得到科学体现。

四、完善费用扣除,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明确费用扣除内涵

费用扣除与纳税人收入紧密关联,为了合理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费用扣除应与纳税人全部收入相对应,这与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加大、个人所得税主要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之职能的现实是契合的。因此,费用扣除应包括纳税人生计开支、经营费用、资产成本等,这样,不管是单一收入形式的纳税人,还是有多种收入的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可以就各种必要费用进行扣除。

(二)科学设置费用扣除标准

针对目前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在科学设置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是以家庭为单位,全面合理地计算纳税人费用扣除额中的必要生活开支;二是让费用扣除与物价联动,在物价上涨时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体现社会公平;三是可设置合理的费用扣除额区间,不同地区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因素,采用差异化的费用扣除标准,来保证地区间税负公平。

(三)加快综合分类税制改革

不管是费用扣除内涵,还是费用扣除标准,要想进一步完善合理,都需要以加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税制为前提。就综合分类税制中所得的分类,学者们提出很多划分的方法,大多数学者主张,把劳动所得、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征收所得,把资本所得、非经常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本文从费用扣除的内涵出发,结合各类所得中收入与费用的关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作为综合征收所得。主要的费用扣除为家庭必要生活开支、子女教育费用。综合所得征税实行按年征收,按月预缴,年终汇算。

二是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为综合征收所得。其费用扣除主要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家庭,扣除家庭必要生活开支与子女教育费用。

三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作为分类征收所得。其费用扣除则是与取得直接相关,可准确核算的成本。分类征收所得按次或按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

五、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就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了解、收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金融机构、公安、国土管理、房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机关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内容、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这为税务机关搜集个人收入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提出的纳税人别号制度,进一步为税务机关了解个人收入信息提供了现实可行条件。近年来,居民纳税意识增强,我国在税收征管制度做出的积极创新与完善,实行综合分类课税制度已具备了可行性。在个人收入信息可得的条件下,优化费用扣除是推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必须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本文从费用扣除与收入、费用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出发,明确费用扣除内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推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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