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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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管

环境监管范文1

1.1我国对环境监管方式

我国对环境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环境监督检查;二是环境行政许可;三是环境行政处罚。

1.2我国环境监管的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监管的法律体系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第1款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二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即198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三是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相关法,数量有几十部;四是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数量有25个;五是数百个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六是700多个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七是1300多项环境标准;八是50多个我国加入或签署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2]。上述部分构成了我国环境监管的法律体系。

2我国环境监管中的问题

2.1环保“第一审批权”未落实,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一项主要制度,它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以下三种情形导致环保“第一审批权”未落实,造成老的污染还在治理,新的污染源又产生的恶性循环。一是在经济增长仍然是衡量和考核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情况下,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看重短期利益,片面追求GDP增长,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降低环保准入门槛,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就开工建设,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就投入生产,甚至有的地方还出台一些有悖于环境保护的“土政策”;二是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各自为政,忽视或淡化环保审批,只要申报本部门的资料齐全就给予通过,导致大量建设项目跳过环保部门取得了后期相关证照,直至污染问题发生环保部门才知晓,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三是一些违法企业不重视环保审批,有意绕开监管,“先上车、后补票、甚至不补票”的现象大量存在,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和破坏[3]。

2.2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环保“三同时”监管存在漏洞

我国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环境管理制度,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按照权限的划分,分别负责对应行业和对应规模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监管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这种情形将造成“三同时”监管两方面的漏洞,一是有审批权的上级环保部门因地域原因对项目的实际不太清楚,提出的审批要求可能与实际不符,后期也不好对项目进行“三同时”跟踪监管;另一方面,项目当地基层环保部门由于缺乏项目信息,对项目的环保审批要求、建设工期、试生产情况不了解,无法跟踪进行“三同时”监管,导致一些企业长期打着“正在建设”、“试生产”等旗号,长期建设、久试不验,游离于“三同时”监管之外,等到发现问题时,已错过了改正的有利时机。带来的后果就是大量建设项目达不到环评要求,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一种形式,未能发挥"防治污染"的指导作用,形成项目重审批、轻监管,审批数量高、而验收比例低的尴尬局面[4]。

2.3环保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职能交叉、权责分散,致使行政管理效率低下

我国实行的是环保统管与其他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可环保部门如何统一监管,分管部门之间如何相互配合,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造成环境保护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利的事情抢着办、无利的事情推着办的现象。执法主体林立、管理职能交叉、权责分散,部门协调难、执法成本高成为推诿扯皮、行政效率低下的主要根源,环保部门的统管地位在实践中不过是一纸空文。一旦发生环境问题,首先想到交给环保部门处理,而其他分管部门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而当环保部门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其他分管部门配合时,其他分管部门可能因为管辖权益的原因有可能配合、也有可能不配合,因为大家的执法地位平等,环保部门就只能与其他分管部门协商,而在协商过程中,极有可能延误了解决问题的有利时机。

2.4法律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手段软弱无力

长期以来环保法律一直被称为豆腐法,其原因:一是法律操作性不强,立法领域存在空白,有的方面无法可依、有的法律条文之间互相冲突、有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差,法律条款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二是法律规定“软”,要求或禁止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支撑,致使环境监管部门面对违法行为时常常束手无策;三是权力小,环保部门缺乏查封、冻结、扣押等行政强制手段,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不容易得到落实;四是违法处罚轻,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相对于环境受到的严重损害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很难起到警示和遏制污染的作用;五是执行周期长、程序复杂,对屡查屡犯难以执行到位[5]。这些原因导致环境执法不到位、难到位,难以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震慑。

2.5单一薄弱的监管力量无法适应日益增长的环境管理需要

我国对环境的监管部门虽然有十多个,但对环境的真正监管主要还是依靠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环境的监管则主要依靠环境监察机构现场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具有点多、面广、量大、任务重、要求高等工作特点,基层环保部门机构不完善、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经费难以保障等现实问题,造成监管能力明显不足,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几名环境监察人员就要负责一个县级行政区域成百上千家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经常是疲于奔命、被动应付,工作常年处于超负荷状态,单一薄弱的环境监管力量与日益增长的环境管理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加突出。

3对策建议

3.1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的对策建议

一是扭转地方政府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发展的观念,建立绿色GDP核算评价体系,改革传统的政绩考核制度,将考核政府和官员的环保责任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与正确的政绩观,促使政府职能从主抓经济转变为主抓公共事务,真正解决重经济、轻环保的本源问题;二是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对不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使之得到应有的处罚;三是在项目审批中加强环保审查,将环保审批作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用地审批、采矿许可等的前置条件,凡是没有经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任何审批手续[6]。

3.2完善“三同时”监管漏洞的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监管与验收全过程、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一方面,具有项目审批权的上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查时应征求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意见,而基层环保部门应就项目所在环境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控措施;另一方面,建设项目试生产和验收申请时,审批该项目的上级环保部门应听取基层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全过程监管情况的反馈,而基层环保部门应积极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二是建立建设项目动态管理台帐,加强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管,定期清理建设周期长、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生产的企业;三是加大项目验收,改变长期以来“重审批、轻验收”的现象,对未按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的项目,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3.3杜绝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对策建议

一是提高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地位,赋予环保部门对于分管部门涉及环境保护工作法定的监督管理权,真正使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监管中发挥主导和牵头的作用;二是从有利于环境管理的角度,将各分管部门分散的环保职权集中给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从而提高环境管理的效率;三是完善环保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机制,理顺关系,解决各部门之间的不协调问题[7]。

3.4解决环保执法软弱无力的对策建议

一是从立法角度尽快修订和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要罚得违法者感到“切肤之痛”,罚得买不起单,才能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力;二是要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只有构建起强而有力的环境执法机构,才能担当确保祖国河清海晏的重任[8];三是通过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追究,使之成为违法者头上的一道弦,时刻警钟长鸣。

3.5弥补监管力量单一薄弱的对策建议

一是加大环境监管能力的基础保障与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环境监管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打造一支规模相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环保人才队伍;二是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实时监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行为,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执法协作,解决执法手段单一和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四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促进企业进一步增强环保责任意识;五是强化信息披露,营造环保氛围,动员全民参与到环境监管中来,从而构建一个政府主导、环保牵头、部门配合、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监管网络[9]。

4结语

环境监管范文2

20世纪70年代末期·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国进行的小额贷款试验是小额贷款最早的起源。近几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银监会和央行在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23号文件),将小额贷款公司界定为“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最初,小额贷款服务对象的范围是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服务的贫困、低收入人群或底层人群,其目的是消除贫穷,促进社会的公平。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其服务的对象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贫困低收入人群,而且将需要贷款的中小企业纳入进来。小额信贷在中国(2013)一书认为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依赖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23号文件建立起来的,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其主要的业务对象是“三农”和中小企业,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而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是政府将民间资本、地下金融等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正规化、合法化的一种制度安排。然而,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诸葛隽等,2011;廖检文,2013),如监管主体不明、职责不明确、法律不完善等,为了缓解这种局面,所以应加强和改善其有针对性的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的需要。虽然法律上没有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规定为金融机构,但从事的小额贷款业务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具有同样的风险,而且贷放出去的资金对我国经济也具有影响,运用不当同样会给经济埋下隐患和带来冲击。本文从四个方面说明有效监管的必要性: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不明、所面临的风险、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应实施和改善其监管措施,包括非审慎监管方式、行为监管、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配合及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

2有效监管的必要性

2.1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不明

我国的金融机构分为两种,一种为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种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应该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它的性质是企业法人,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能办理转账、结算等业务,所以应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的不明确,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有关监管部门应该对其加强监管。

2.2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风险

2.2.1资金来源风险

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此项规定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仅能经营“只贷不存”的业务(钟勇,2015),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运用有限的资金进行放贷,影响了资金的周转效率,造成资金供不应求的局面;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融入资金的利率按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加点计算,故其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汤碧,2012;杨林生等,2014),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

2.2.2信息不对称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想要保证其可持续发展,关键就是控制信息不对称风险,尽量减少呆账坏账。目前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借款方和贷款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较低,缺乏借款人偿债能力、风险了解途径。贷款前,信用风险越高的借款人为得到贷款愿意接受较高的贷款成本,而那些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借款人则不愿支付较高的成本,故产生借款人逆向选择的问题;贷款后,信用良好的借款人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而信用差的借款人则不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甚至不偿还贷款,这就出现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风险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利风险。2.2.3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客户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它的出现是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在对客户进行贷款时,小额贷款公司手续简便,可操作性强,灵活性大,贷款审核时间通常为1-3天,审批的效率高,很大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服务覆盖的不足。贷款程序之所以简便,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人的审查并不严格,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2.3监管主体不明确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出现监管范围重叠或者监管冲突。《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由此项规定看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省级地方政府,但具体监管部门并未指定,其他相关部门也对其监管负有一定责任。各省区根据本省特点对监管机构作地方性规定,因此各省具体监管部门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省区由地方金融办管理,一部分省区成立省级联席会议,一部分省区规定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监管。各地方监管部门和责任分摊不明确统一,容易产生监管冲突,的规章制度政策不一,监管职责重复,发生问题时容易相互推卸责任,更可能出现监管空白,而且监管部门较多时也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应接不暇,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2.4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才刚刚起步,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仅有一些监管部门和各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办法,但仅凭这些是无法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约束和相应保护的,并且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所以,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3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措施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规模扩大、数量不断增多,其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现有的监管措施已不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当前的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营造良好的监管政策环境。

3.1非审慎监管方式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只贷不存”,所以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只对其实行备案登记方式,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定期将贷款发生额、余额、客户数量、贷款利率等主要信息报给监管部门备案即可,故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尚不严格,应采取一定的监管方式。监管方式有两种: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审慎监管针对的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采取资本监管、贷款分类和提取损失准备金等措施,目的是保证其良好的财务状况,监管成本较高,比较严格。非审慎监管也称为合规性监管,重点在于保护客户及其信息的透明度,对于财务报表的状况并不过分看重。就目前情况来看,随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规模、业务的不断发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截止到2015年一季度已有8922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众多且分布分散,其“只贷不存”的业务模式并不涉及存款人利益的保护,贷款规模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来说也较小,根据国际上小额信贷发展经验一般采用非审慎监管方式,不但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基础上开展自我监督,而且成本较低。结合以上因素考虑,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比较适合非审慎监管方式。

3.2行为监管

行为监管,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监管、参与人监管等,主要目的是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交易时更安全、公平和有效。

3.2.1放宽资金准入监管

资金准入的监管目的是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而进行非法集资和洗黑钱等违法行为,但各省基于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角度纷纷提高了注册资本限额,其限额甚至超过《商业银行法》对于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规定,过高的注册资本压缩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获利空间,故应适当放松资金准入的监管。部分省份在《指导意见》基础上,针对本省实际情况扩大了资金的来源,如浙江省出台的暂行办法中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定向借款,可以在本市区域内进行资金拆借,以回购的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交易,发行小额信贷权益证券等。各省在徐进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时,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进行调节,同时国家在监管时也应放松资金准入监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益。

3.2.2经营监管

相对于成熟的金融机构来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新兴机构,其经营理念、运作模式、管理经验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相关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引导和扶持,以及采取一些相应地措施,如实施对其提前预警、及时识别各种风险,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等。对于经营的业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和一些低风险的服务业务,业务形式较为单一,在其经营状况良好和社会信誉提高时,监管部门应考虑根据其经营情况适当放松监管,增加利润来源。

3.2.3退出机制的监管

一个健康的行业必须在具备准入机制的同时具备退出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不可能都是成功的,对于失败的小额贷款项目或公司应当引导其平稳的退出,以减轻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时对市场的影响。《指导意见》为小额贷款公司规定了三种退出方式,即解散、破产或改造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破产是按照一般公司法和破产法进行的,并未充分考虑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金融风险特征,而且改造为村镇银行时存在公司所有权问题。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发起人是为支持“三农”发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小额贷款公司改造为村镇银行,原来股东的所有权、控制权将会失去,进而违背了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进入金融业的初衷,所以对于是否转制为村镇银行上应慎重考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机制,不仅要依靠各省出台的政策法规,国家层面也应尽快完善相关机制的建立,充分考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特征,在改造为村镇银行时,通过设置股权结构来解决问题,以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为主,银行股份占比要适当,改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

3.3信息披露监管

小额贷款机构应该定期向其监管部门披露自身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对于小额信贷公司来说,信息的披露成本相对较高,所以不适宜采用针对吸收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既要对其适当放松监管条件,又要保证信息的透明度程度。为防范信贷风险,将小额贷款机构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虽然人民银行已经下发了通知,但是实际真正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很少;建立社会征信系统,输入农村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起民间借款人信用评级制度和监督机制,对于不同的信用等级的企业和个人给与不同的信贷额度,从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对象行为。2014年,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融入监管评级中,实施了“以评代检、分类监管”的行业监管,推动全省小贷公司的依法合规经营。

3.4部门配合及法律监管

各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进行相互配合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逐步完善。国家鼓励各种小额贷款,但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各监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工明确,协调监管,同时应该出台专门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准入条件、设定人数、放贷规模、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3.5自律协会的监管

环境监管范文3

1导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工作任务和内容愈发繁重。与此同时,环境管理工作逐步向科学化、法制化和定量化发展,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此形势下,研究如何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使之适应环境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2环境监测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管理是使用科学的定量、定性方法,研究环境监测活动的规津,对环境监测整个系统进行全面的规划、监督、控制、组织和协调,以提高环境监测的质量与效率,提高环境管理的整体水平。环境监测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做好环境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在环境管理的各阶段都发挥着重要作用。1、在事前,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各项规划与政策的依据,是科学决策的基础。2、在事中,环境管理、环境执法等行动,也离不开环境监测数据作为依据。3、在事后,环境管理活动的实施效果,也是通过环境监测提供的定量数据来体现的。

3环境监测管理存在的问题

距离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这一目标,我国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明显滞后于环境保护的当前形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3.1资金投入严重不足(1)能力建设经费和配套资金不足,导致能力建设基础薄弱,实验用房严重缺乏,仪器设备不足且老化严重,滞后于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2)工作经费缺口较大,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3.2监测队伍建设薄弱,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也有待提高

3.2.1监测人员数量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对环境监测的要求也随之越来越高、越来越细,监测范围和项目迅速扩大,导致环境管理和环境质量的日常性监督监测工作十分繁重,一些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任务也层出不穷。但与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监测系统的人员编制及实际从业人数却逐步减少,技术人员严重不足。

3.2.2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监测人员年龄老化、学历与专业结构不合理现象十分普遍,缺乏复合型人才,关键岗位人才、技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也严重不足,影响了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更无法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3.2.3工资待遇差别明显,影响了监测队伍的稳定性①监测人员的不足,导致其日常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再加之常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具有一定危险性。这种情况下,工资待遇却不如一般的公务人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了很不利的影响。②同时,缺乏竞争力的收入水平也不利于吸引、留住工作亟需的高素质专业人才。

4加强环境监测管理的方式

4.1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

4.1.1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建立起在工作经费、能力建设、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有力保障

4.1.2加快推进监测标准化建设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的各项要求,加强督导、狠抓落实,切实提升环境监测基层机构的综合水平。

4.1.3尽快出台环境监测法规条例,增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规范监测行为,提高数据的质量与权威性

4.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打造高素质的环境监测队伍

4.2.1拓宽进人渠道,增加人员编制,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监测人员不足的问题

4.2.2人员配备上,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引进一批技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优化人员队伍的年龄与技术结构

4.2.3扩展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范围和项目,在实践中提高监测能力及其对新业务的监测水平

4.2.4加强培训工作通过进修深造等加强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4.2.5加强跨地区的人员、技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3强化规范减排监测的考核,提升环境监测整体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3.1建立健全对总量减排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

4.3.2将监测数据及其质量情况等相关数据应用于总量减排,特别是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数据核算,提高其核算的规范化水平

环境监管范文4

近十余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环境监测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监测业务量急速增加,环保部门监测力量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逼近承受底线。环境监测机构资源的增长远远跟不上监测工作量的增长,资源的投入又存在不平衡现象,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新配置的仪器无人使用的现象。人员不足已经普遍成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发展瓶颈,严重影响监测工作质量。在这种背景下,环境监测业务引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需求尤为迫切。国内多个省市开展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引入环境监测市场的试点工作。

2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些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以不同方式进入环境监测市场,由于缺乏监管,监测质量参差不齐,给环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目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还存在空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2.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缺乏制度设计环境监测技术涉及环境要素多,覆盖学科门类广,监测项目多,质量保证要求严格、故对执业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所以,长期以来,环保系统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严密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对岗位培训和自认定考核、理论考试、操作考核、定期换证等环节均有严格的制度。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正处于培育阶段,技术队伍刚开始组建,人员技术能力相对薄弱,持证上岗工作更是无据可依,缺乏一套适应社会检测机构运作模式的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2.2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难度大长期以来,数据质量视为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数据质量不过关,不仅将直接动摇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基础,而且影响环境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政府环境决策的科学性。环境监测工作存在技术要求高、精细程度高、工作环境恶劣复杂以及行政干预等因素,所以质量管理一直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点,更是难点。而社会检测机构除了以上因素外,以追逐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兼之国内市场诚信体系尚不完备。所以对社会检测机构的监管难度更大,关系到环境监测市场化的进程和成效,亟需探索建立一套适合社会检测机构运作模式的有效监管机制。

2.3质量监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手段目前,对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的手段大都是侧重技术层面,如检查报告记录台帐、仪器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操作规范性、标样考核、能力验证等等,这些监督活动主要核查的监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监测能力。而对于经济利益驱动、行政干预等深层次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往往缺乏有效手段。近年来,对数据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监测业务的不断扩展,现有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受人员、经费的限制,对于原有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已疲于应付,不胜负荷,已无足够精力对大量涌入的社会检测机构进行拉网式、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3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对策建议

3.1制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应当通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规模、监测能力、管理体系等基本要素的研究,以严格技术门槛,优化评审管理程序效能为目标,制订适合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社会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理论考核和操作考核。操作考核内容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实际样品测试以及盲样考核等。

3.2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模式和信任评估体系通过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试点工作中业务类型、工作流程、质量问题研究,识别出质量监管的关键环节,总结有效的监管模式,放大质量监管效应。通过环境检测机构信任评估体系研究,制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模式和信任评估办法。建立起有效的、适合我省社会检测机构运作模式的监管制度,并建立信用监控体系,为监测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要求提供制度保障,从自律和监管两个层面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

3.3开发社会化检测机构管理系统和业务申报登记系统依托信息技术,通过监测业务规定申报,收集社会检测机构业务行为信用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库,对监测任务管理实现提前预知,随机抽查,项目及时跟踪,规避了事后记录跟踪的局限性。实现社会化检测机构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系统以环保主管部门网站作为门户入口,主要包括三个功能模块。(1)检测人员管理:建立人员基本信息录入、持证上岗考核情况、审核、查询与注销功能;人员的奖罚等公告的生成、功能;上岗证书自动生成等功能。(2)检测机构管理:建立机构资质技术评审情况录入,公司基本信息,换证信息,检测能力信息,信用信息,客户评价信息的录入和查询功能。(3)业务申报和监管信息管理:实现两大功能,一是实现各检测公司在开展各次检测活动前网上行程报备;二是各地监测站在执行现场或实验室检查后进行结果信息和证据的登记。

4结语

环境监管范文5

【关键词】物联网技术;环境监管创新;应用

21世纪的今天,互联网的大量普及不仅仅加快了现代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为物联网的应运而生作了一定的基础保障。时代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资源的节约以及环境的保护,而物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关键性技术,在环境监管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现如今,对于如何借助于物联网推动环境监管创新成为当今时代共同关注的热点之一。因此本文对物联网在推动环境监管创新中的应用进行探讨分析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物联网的基础理论

(一)物联网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属性

所谓的物联网主要是对各种信息传感设备以及其系统的一种全称,通过结合各种接入网以及互联网,不仅仅将人与物体间的沟通真正意义上实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将物体与物体之间的连接交互最大限度上实现。

物联网不仅仅是互联网和物理世界的延伸,同时也是对互联网和物理世界的某一综合,借助一定的设备进行连接,并实现物体和人以及物体和物物体之间的交流。

(二)物联网的关键技术分析

一般而言,物联网的技术主要有感知层、接入层和应用层几种。感知层主要是对信息进行识别,并通过一定的设备连接实现资源的共享和资源的交互。接入层主要是对感知层的信息进行信息的传递,将信息直接的传送到互联网上,并提供一个相对可靠的基础设施平台。而应用层作为物联网的核心部分,主要是实时管理和控制网络内的海量信息,并将各类行业的实际应用加以构建,从根本上为信息的交互和通信作充足的准备。

二、物联网在推动环境监管创新中的应用分析

(一)当前环境监管信息化工作的现状分析

环保系统管理监控手段长期滞后,为改变“管理靠经验、污染靠眼看、收费靠估算”这种环境监管上的尴尬现状,从2007年开始,国家投资7.45亿元、地方配套90多亿元启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通过自动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现场环境执法,建立了河流水质的自动监控、空气质量的自动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污染源工况监测、核与辐射的自动监控等一系列以物联网为依托的监管平台。

就其实质性而言,物联网在推动环境监管创新中的应用中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方面环境监管信息在采集的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也有着相对薄弱的突发性事件响应能力,以至于难以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交流。一方面有着相对不统一的环境监管数据格式和交叉的环境信息共享能力,其转换过程相对来说过于复杂,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另一方面有着不统一的环境监管综合平台架构,对于综合效应的能力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总而言之,物联网在推动环境监管创新中的应用更应该从实际出发,及时的对已经存在或者是潜在形式的问题加以解决,从根本上提高环境监管的力度。

(二)物联网在环境监管创新中应用的优势分析

物联网在环境监管创新中的应用有着一定的优势,一方面物联网的数据采集系统不仅仅有着较低的成本,同时对于网络的监测和部署有着一定的快速性。一方面物联网技术中的实现了三网融合,从根本上将可靠的宽带保证提供给环境监管信息的传输,并为实现了环境监管的统一。另一方面物联网对于环境的整合有着实质性的积极影响,通过借助于云计算、服务计算以及网格计算,实现跨越式的智能管理。

(三)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管创新中的应用分析

就目前而言,物联网应用已成为推动环境管理升级的重要手段,对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和深远意义的影响。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管创新中的应用主要是结合环境信息采集技术、环境数据传输技术以及环境数据处理技术等几种技术。

环境信息采集作为环境污染控制的先决条件,是对环境污染源的直接监督和治理,主要涉及射频识别技术、传感器技术。而环境数据传输技术主要是实现近距离通信的传输过程以及远距离广域网络通信的实现。环境数据处理技术从根本上是对云计算技术、环境挖掘技术以及环境信息资源共享技术的借助,并对传输数据的安全可靠性进行保证,实现数据的共享和交互。

三、全面加强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管创新建设应用的相关建议

全面加强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管创新建设的应用,一方面就要协助与循环经济的建设,并及时的监控环境废弃以及废水等的排放,并对污染源加以控制,从根本上将废弃物资源化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真正意义上实现;另一方面则要实行全方位的环境监测,借助于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综合利用物联网技术,拓宽环境监管的范围。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现有的环境监管在实际的创新建设过程中,应大力的将物联网技术加以推广应用,一方面建立一定的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源进行监控处理,及时的防范环境分线,并将相对环保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加以构建;另一方面则要建立一定的环保领域信息共享机制,不仅仅对城市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有着一定的支撑作用,同时将环保领域物联网覆盖的范围以及其覆盖的效果扩大,本着科学的原则,实现环境监管的创新建设和管理。最后就其实质性而言,更应该将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大,并对环境监管人员队伍的建设加强。

结语:

总而言之,物联网在推动环境监管创新中应用过程中,更应该提高对物联网技术重视的力度,并从根本上对相关的管理机制进行协调管理,从根本上构建一定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及其服务机制,最大程度上拓宽环保物联网科学健康应用的范围,服务于现代化的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 邢锋.物联网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初探 [C]. //华北五省市环境科学学会第十七届年会论文集.2011:109-111.

环境监管范文6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概述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我国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污染治理、促进国家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来源于国家收缴的排污费资金。按照我国《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收缴的排污费资金纳人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环保专项资金一般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以中央环保专项资金为例,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后,进行审议及资金拨付。

二、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乱象的具体表现

2015年5月份,S省审计厅派出项目组,对2014年度S省级循环经济、企业技改、节能等专项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査。此次审计涉及金额超过16亿元,涉及项目765个。审计发现了以下问题:(1)许多地方的企业抱着“试一试”、“不要白不要”的态度,虚报、伪造一系列“完整”的项目资料,从而轻松将专项资金骗人囊中。(2)部分企业在获取专项资金后,并未真正做到“专款专用”,而是用于办公费、职工薪酬等非环保内容。(3)有的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后,不是用于污染防治项目,而是用于改扩建项目,反而增加了排污量。(4)当省级资金下达至基层财政部门后,部分资金滞留在财政部门有时长达一年以上,少数地方财政部门甚至将专项资金予以挪用。(5)项目资金分配不合理。例如,某市一个大型空冷机组改造项目,通过申请,只批复下来100万元的资金;而当地一个小企业的一项小工艺的推广应用,居然获得了1500万元的资金资助,资金明显出现了较大富余。(6)专项资金用于非环保项目。如某地一个室内种植蘑菇的项目,竟然获得了1500万元专项资金的支持。

三、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乱象的主要成因

(一)对项目承担单位监管不到位

目前,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往往采取定期检査、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监管部门往往采取事后核査的方式进行检查,很少进行事前、事中检查,监管滞后。另外,即使事后发现企业存在骗取、挪用、挤占等行为,监管部门大多仅是追回已拨付资金,很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导致项目承担单位几乎不存在违规成本。

(二)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问责不到位

如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较为普遍。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也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目前发现此类现象,几乎不存在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给予行政处分的也非常少,导致此类现象屡禁不止。

(三)资金使用不透明

其实,如果资金使用透明,每个地方有哪些安居工程项目;每个项目需要的资金是多少,是何来源;每个项目的建设进度如何,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怎样;这些信息全部公开,那么公众就很容易展开监督,无论是套取还是挪用资金的行为,将很难瞒天过海。

(四)多因素制约导致国家审计的监督效力弱化

目前,政府审计我国环保专项资金审计的唯一主体,但审计质量并未达到规定要求,主要源于:(1)每年的环保项目及环保资金额度逐年增加,而环保资金审计完全依赖政府审计部门一年一次(或两年一次)的核查,审计部门逐渐力不从心,再加上受审计资源制约,导致审计结论难以全面、客观反映真实状况。(2)审计人员开展环保资金审计时,往往将注意力放在资金支出合规性方面,至于项目是否发挥作用则很少关注。(3)髙质量的环保资金审计有非常髙的难度和广度,而目前参与环保资金审计的人员多为财务、审计专业出身,缺乏相应的环境专业知识,导致审计成果难尽如人意。

四、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监管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制度

建立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制度,即各级政府部门发现违规事项后,不能直接处理,应向上级部门汇报,根据上级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如果发现违法事项,应向上级单位和司法机关同时汇报。如果存在政府部门知情不报,应建立相关制度,追究该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制定切实措施,追究监管部门的失察之责

部分违规造假单位能够堂而皇之地造假成功,与相关环保、财政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对监管部门失察之责予以追究,并明确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是监管效果的第一责任人,并将监管效果作为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的一部分,以促进政府监管质量的提升。

(三)对公众监督成本进行补偿

社会公众参与环保资金监督是会付出成本的。例如对资金使用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举报,举报者会付出一定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如果此类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举报行为会越来越少,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会越来越低。为此,政府部门应充分考虑公众监督的成本支出,采取对环保资金违法违规举报奖励的方式,对公众监督成本进行补偿。

(四)提高国家审计质量,推动环境审计发展

首先,国家审计部门要以效益性为导向,开展环保资金审计,以促进环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其次,可借助外部力量以提升审计质量。另外,应改变传统的事后审计模式,积极采取全过程跟踪审计。再者,审计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恰当的社会审计机构,将部分环保审计项目委托出去。

(五)提高环保资金使用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政府部门应增加环保资金管理及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布环保资金资助项目的各类信息,以方便公众展开监督。只有引人公众参与,才能让公众知情权成为环保资金使用者违法违规和相关政府机关滥用职权的有效制衡。

(六)建立环保资金使用者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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