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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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1

共检查二级以上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21家,疾控中心1家,保健站1家、计划生育指导站1家,医务室2家,村卫生站67家次,中小学校28家和托幼儿机构2家。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50余人次,执法车辆11台次。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情况

1、医疗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设有兼职管理人员,各门诊科室、住院部各科室设置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首诊医生发现疫情时及时填写了传染病报告卡,由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登记、直报工作。但个别乡镇医疗机构存在漏报、漏登记现象。

2、疾控机构:

配备了专职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完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通过网络直报疫情,成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每日对疫情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做出疫情分析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生物卫生标志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建立生物安全责任制,建立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二、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有兼职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记录、医疗废物登记较齐全,设立了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交由县垃圾处理机构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置或自行焚烧处置,相关人员采取了一定的卫生防护措施。因我县无医疗废弃物专用处置设备及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个体诊所:

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疗废弃物以自行焚烧处置为主,并做有登记,个别乡镇卫生院及大部份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无相关培训记录、医疗废物登记,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包装,医疗废物暂存点与生活垃圾同处一处,甚至有的单位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相关人员卫生防护意识较差,防护设施不全,有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暂存点存放大量医疗废物,不及时进行处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基本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置了兼职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记录、医疗废物登记较为齐全,但医疗废物暂存点不规范,相关人员卫生防护意识较差,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包装。

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卫生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了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警告。

三、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

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均成立了相应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有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大部分学校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课报告制度,有学生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情况登记,统计,有学生病假登记,部分学校环境整洁,建立了相应的清扫和消毒制度。但发现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校,尤其是乡级中小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使疫情报告不及时,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还有些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不够,使教师和学生不能了解更多的传染病防治知识,部分学校教室和宿舍通风不良,没有严格执行清扫消毒制度,极易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卫生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了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警告。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了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在传染病防控方面的法律意识,为下一步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基础。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今后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教,进一步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达到知法、懂法、守法。县级及乡镇医疗单位要尽快建立传染病处置工作制度和传染病自查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地医废处理工作流程,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物和包装容器。

2、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村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使之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2

通过抓医院传染病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监控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类传染病的流行态势,有计划地预防、控制各种急、慢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将传染病控制在一定水平和把暴发疫情消灭在萌芽之中。多年来我院重视和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在上级传染病的检查和验收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1 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强化法制观念

1.1 开展普法宣传和健康教育

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涉及到基层部队、社会。为面向基层部队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我院组织医务人员下基层部队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大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增强部队战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1.2 在职医务人员的普法教育

在医护人员中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强化预防意识,明确职责,在医务工作中严格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1.3 岗前培训

我院对每年新分配来的医生进行传染病管理的岗前教育,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习各种规章制度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要求,并定期到临床检查考核。

2 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

2.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各科接诊和经治医师,一旦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甲类传染病6h,乙类传染病12h内,作出传染病登记,填写疫情报告卡,送交预防感染保健科。对于发现传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病例及影响面较大的食物中毒病例,首诊医师要立即报告院部、预防感染保健科或总值班,由预防感染保健科电话报告市疾病控制中心及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搜集并提供诊断的第一手资料备查。门诊医师和病房主治医生发现传染病例后必须认真逐项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字迹清楚,注明诊断依据。检验科、放射科等医技科室,发现阳性结果时,要在报告单上加盖“注意疫情报告”印章后,送病房医师或传染病门诊医师,实行报告签收制。预防感染保健科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本,注明报告时间,统一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网。部队传染病由预防感染保健科登记并上报军区疾病监测中心。对于漏报、隐瞒、谎报疫情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传染病管理制度

明确规定全院的传染病管理,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预防感染保健科具体实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34条规定,设定2名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传染病的监督、监测、登记、上报以及漏报调查等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严格的奖惩考核规定,与当月奖金挂钩。

2.3 消毒隔离制度

我院建立并严格执行了门诊的随时消毒制度、病房的随时及终末消毒制度、血源管理规定、污水和污物处理制度,多年来坚持卫生学监测、院内感染监测和传染病监控,使传染病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4 肠道门诊工作制度

设立肠道疾病专科门诊,设专职医护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消毒用品、抢救药品,定期进行消毒监测。对甲类传染病重点监测,做到早期发现、及时诊断、及时报告、早期隔离、及时治疗。

3 加强领导和检查督导,有效控制疫情的漏报

3.1 医院领导重视

我院成立了传染病防治管理委员会及院内感染委员会,与临床各病区、门诊及检验、放射科构成了传染病及院内感染的监测报告网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行了传染病阳性报告签收制,采取了谁签字谁报告、谁负责,发现漏报一查到底。

3.2 定期组织医护人员学习

特别是传染科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的书面测试,使全体医护人员熟悉“两法”的主要内容,从思想上真正重视传染病防治,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使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3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是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引起的,能在人间、动物间或者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种疾病,是一种流行性危害比较严重的疾病,其种类繁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有甲、乙、丙三类。各类传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影响传染病流行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将传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我国于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了《传染病管理办法》,并于1956年和1957年先后加以补充。1989年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总结了多年来传染病防治的经验,标志着我国关于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纳人法律轨道。它对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都有重要意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可引起各类传染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流行的严重危险。因此,依法打击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很有必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饮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资料之一。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饮用水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就可能引起范围不同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因此,供水单位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检修等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饮用水的质量,提高饮用水的卫生指标,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将至关重要。供水单位,主要是指城乡自来水厂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厂(场)矿、企业、学校、部队等自备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非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经消毒处理而直接引取饮用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不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具体包括下列两种情形:其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其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9条第2款对单位自备水源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的连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般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结。因此,凡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相连结的,亦应视为本项规定的情形。

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为预防和控制甲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切断其传播途径,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3条的有关规定,卫生防疫机构是指卫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乡镇预防保健站(所)以及与上述机构专业相同的单位。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享有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权能,任何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卫生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是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达到无害化。消毒的对象包括一切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如被鼠疫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物品以及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啮齿类动物的皮毛等;被霍乱病原体污染的饮用水、污物、食物、粪便、物品等。本项所称之“拒绝”应从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任何消毒处理的情形,也包括形式上虽进行“消毒”处理,但敷衍了事、不负责任,未达到卫生防疫机构所提出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毒标准的情形。

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病原携带者,是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是传染病的重要传染源,他们随时随地都能通过各种途径向外界环境排出和扩散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造成该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因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明文规定,对患有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的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应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到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此外,疑似鼠疫、霍乱的病人,在排除鼠疫、霍乱嫌疑前,亦不得从事某些易使核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若违反上述规定,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

所谓准许,是指明知是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而雇用、聘用、任用其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或者未对其采取调离工作等措施,默许其继续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对于不知道该人为患病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不能视为“准许”。所谓纵容,是指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所在单位或者雇用人,明知前者违反规定从事易使读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不仅不采取措施,而且为其提供方便条件,或听之任之放纵其继续从事这一工作。准许或者纵容属本项规定选择性的行为方式,二者属其一,即属本项规定之情形,可构成本罪;二者同时具备,仍以一罪论处,不实行并罚。

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其外延较广,包括上述三项未涉及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情形具体表现有以下诸种:(1)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体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3)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4)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的;(5)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的;(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7)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8)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即上岗就业的;(9)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10)从事可能导致经血液传播的美容、整容的单位或个人,未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的;(11)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血液作血液制品的;(12)未经牧畜医部门检疫,擅自将传染病流行区的家禽家畜外运的;(13)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猎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14)未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方式对因患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进行处理的。

本罪属结果犯,必须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甲类传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是本罪危害结果的选择性构成要件。其中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刑法理论中的实害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实害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属刑法理论中的危险结果(具体危险结果),其对应的犯罪形态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上述二种危害结果之一种,并同时符合本罪的其他构成特征,即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极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因此,认定本罪应当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一般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结果,也不可能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对有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一般行为,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二)本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界限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两罪存在一些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可能引起某种严重危险,主体要件相同,在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犯罪,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而后者侵害的是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而后者是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3)法律规定的具体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引起的危险的对象是甲类传染病即指鼠疫、霍乱等;而后者行为引起的危险的对象是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天花、爱滋病等传染病,范围比甲类传染病广。

(三)本罪与传播性病罪的区分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的行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性病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的善良风尚。(2)客观要件不同。首先,行为的违法性内容不同。前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后者则不仅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而且更主要地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不得、膘娟的规定。其次,是否需要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不同。前者是结果犯,必须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其传播的严重危害的危害结果为必备构成要件;后者是行为犯,只要是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的,不管是否已引起性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危险均可构成该罪。(3)主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故意,严重性病患者、的直接目的虽常常不是要将性病传染给他人,但其对于造成性病的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危害结果显然是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的。(4)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患有梅毒、淋病等患严重性病的自然人方能成为其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该罪。(5)两者传播的对象不同。前者传播的是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后者则是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  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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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已有许多文献报道,为了进一步提高和规范县、乡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水平,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凌云县每年都组织开展县、乡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现将2007~2008年凌云县县、乡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材料与方法   

1.调查对象 

凌云县共调查十个医疗卫生机构。县直医疗卫生机构2个,乡(镇)卫生院8个。

    2.调查内容 

县、乡各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情况和疫情资料管理、疫情的报告登记制度及执行情况。

    3.调查方法 

按照《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的要求,对县、乡各医疗单位2007~2008年1~9月份登记的全部门诊日志(内、儿、急诊、呼吸、皮肤性病等科)、全部出入院登记(内、儿、传染科)和化验室登记薄进行全面检查,将被查出的传染病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化验室传染病确诊阳性结果的病例(病种包括病毒性肝炎、甲肝、乙肝、痢疾、淋病、梅毒)与该院传染病登记本核对,同时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查对,凡没有排除的或网上没有报告的病例均属于漏报病例。

    4.统计学处理 

数据统计分析采用卡方检验,p<0.05有统计学意义。

结 果   

1.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各医疗机构均设有疫情管理领导班子和保健科,有专人负责疫情登记、报告、统计和自查等工作,制订有较完善的疫情管理制度及保健科工作规范等。

    2.漏报情况 

2007~2008年共查出传染病447例,漏报180例,漏报率为40.27%,其中2007年和2008年的漏报率分别为43.55%和36.18%,年度漏报情况比较无显著性差异(χ2=2.49,p>0.05),漏报率相当。见表1。表1  2007~2008年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略)

    3.各种传染病漏报情况 

本次调查中没有发现甲类传染病,查出乙类传染病9种,漏报率为29.41%,丙类传染病4种,漏报率为49.38%。各类传染病中,漏报率居前5位的分别是:第1位是梅毒(100.00%),第2位为感染性腹泻(63.24%),第3位为出血性结膜炎(51.46%),第4位为风疹(43.75%),第5位为病毒性肝炎(40.00%)。见表2。表2  2007~2008年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略)

4.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漏报情况 

统计结果显示县级医疗机构漏报率为49.22%,乡级漏报率为36.68%,两者比较有显著性差异(χ2=5.97,p<0.05),县级漏报率较乡级高;报告及时率县级为100%,乡级为70.29%,两者比较有非常显著性差异(χ2=23.23,p<0.01),县级报告较乡级及时。见表3。表3  2007~2008年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略)

讨 论   

调查结果表明,凌云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两年共查出447例,漏报率为40.27%,高于广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的13.20%[1],也高于2005年全国250家医疗机构平均漏报率的23.14%[2]。从漏报的病种看,主要是乙类传染病梅毒、病毒性肝炎及丙类传染病的感染性腹泻、出血性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与刘丽华等报告[3]柳州市法定传染病漏报的病种相一致。漏报比较严重的是梅毒、病毒性肝炎,前者为检验室检验发现,检验室检验员根本不知道需要报告疫情,而检验室检验员与临床医生又沟通不够而造成漏报。后者是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生法制观念淡薄所致。感染性腹泻、出血性结膜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细菌性痢疾、肺结核、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等,漏报的主要有3个方面原因:①感染性腹泻、出血性结膜炎、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是按照丙类管理的传染病,临床比较常见,医生意识淡薄,认为不足为奇而不报。②病毒性肝炎、肺结核为慢性传染病,存在同一病人反复就诊的现象,加上门诊病人较多,病人流动量大,易被临床医生所忽视。③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主要是检验室与门诊医生相互之间没有衔接好,门诊医生给患者开具检验单后,患者从检验室直接将检验阳性结果带走,而检验室也未将阳性结果及时反馈给门诊医生造成漏报。

    从县、乡医疗机构漏报情况看, 乡(镇)卫生院传染病漏报情况反而少于个别县直医疗卫生单位,主要是这些单位的领导比较重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有健全的传染病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有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漏报率较高的县直医疗卫生单位由于传染病管理报告制度不够完善,落实不到位,临床医生对传染病报告管理不重视,领导督促检查不到位,加上传染病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抓传染病报告和开展传染病相关知识的学习。为此,今后必须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传染病防治法的普及,提高其对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意识。

    通过传染病漏报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为搞好县一级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和检验室登记的管理制度,统一制订各种表格,并认真做好各项登记工作,同时应建立检验室与门诊沟通制度,使检验室传染病阳性结果能及时反馈到门诊临床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疾控机构联合起来对本辖区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迟报、漏报、不报)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确保《传染病防治法》的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黄丽华,林桂新,卓家同,等.广西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管理及报告质量情况调查分析[j].疾病控制杂志,2008,12(2):177-179.

[2]施小明,马家奇,王丽萍,等.2005年全国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情况调查分析[j].疾病监测,2006,21(9):493-494.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5

方法:选择辛庄中心卫生院传染病数据来进行传染病防治和管理方式、管理效果的分析和比较,该院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采用的是常规的传染病防治和管理方式,而在2013年1月至今该院对传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力度有所加强,对这两个阶段的管理和防治效果进行比较。

结果:在强化了对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力度之后,有关传染病管理的制度更加的完善,社区居民对传染病相关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更加的全面,提升了居民的满意率。

结论:辛庄中心卫生院相关的传染病防治和管理人员有意识地加强管理的力度,自觉地提升防治的水平,那么就可以有助于社区传染病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充分的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防治疾病方面的作用发挥出来。

关键词:辛庄中心卫生院 传染病防治 管理水平

Doi:10.3969/j.issn.1671-8801.2014.11.578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11-0343-01

常熟市辛庄中心卫生院是由原来的辛庄卫生院与杨园卫生院合并组成的,辖区常住人口49652人,流动人口32512人,人口流动频繁,给传染病防治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我院与2013年1月1日正式由两个卫生院合并组建而成,主要承担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和控制的体系之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能够充分地了解我院在传染病的日常管理和防治方面的现状,对我院辖区内进行了一次调查。现在将调查的结果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辛庄中心卫生院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采用的是常规的传染病防治和管理方式,而在2013年1月至今该院对传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力度有所加强,特别采用了信息化管理手段来管理传染病报告。对这两个阶段的管理和防治效果进行比较。该院共有医护人员113名,占地面积40亩,设有门诊部、住院部、预防保健部、后勤部、医技部等部门,日门诊量达520多人次,日急诊量210多人次。

1.2 方法。该院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采用的是常规的传染病防治和管理方式,而在2013年1月至今该院对传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力度有所加强。在2013年1月之前,该院并没有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对住院部出入院信息、门诊就诊登记采用手工登记的方式,预防保健部对传染病管理采取人为查阅,存在诸多问题,如传染病的漏报、迟报现象常有发生。我院在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共报告了传染病例165例,但是有12例传染病例存在漏报、迟报或未来报现象,由此可见在传染病防治和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社区的我院还存在诸多问题。

该院在2013年1月强化传染病信息化管理工作,将相关的隔离和消毒的措施加以落实,加强对常见的传染病处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注重经常性的管理,并且定期地组织居民参加传染病知识的讲座,对他们进行健康教育,提升居民的传染病防治意识和健康意识。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大资金投入的力度以及对相关的医生和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积极地开展急性、慢性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的宣传工作。

将2013年1月之前同2013年1月之后也就是该院加强了对传染病防治和管理的力度,对这两个时期之内疫情报告制度的建立程度、消毒隔离制度的建立程度、对环境和台面的消毒和记录、紫外线灯的消毒、洗手液的配备、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的重视程度、社区居民对传染病相关理论的掌握程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对比 [3]。

1.3 统计学方法。本组研究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的分析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n,%)表示,采用卡方检验,计量资料采用均数±平均数(X±S)表示,采用t检验,P

2 结果

表1 辛庄中心卫生院传染病防治现状

由此可见,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加强之后,相应的消毒和管理制度的得到了完善,极大地加强了居民对传染病的防治的重视程度,提升了居民的满意度,在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的得到了落实 [4,5]。

3 讨论

目前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对传染病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亟需相关的政府部门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将防治工作落实到实际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督促的作用,并且定期地对卫生院的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4 结语

综上所述,辛庄中心卫生院在加大了对传染病防治和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之后,提升了防治的水平和质量,使得这项工作能够更加规范的开展和运行,转变传统的观念,做好枢纽的角色,从而真正地将责任加以落实。

参考文献

[1] 杨勇,缪建,朱奕.社区458例急诊疾病谱分析[J].实用全科医学.2006,6:101-112

[2] 孙秀琴,王春秀,李红.社区卫生上门服务的病种及发病规律调查分析[J].社区医学杂志.2006,19:85-94

[3] 马峰,李江,石清明,邓殷君,王意银,胡挺松,屈琳.成都部队传染病管理对策及其效果评价[J].预防医学杂志.2005,1:117-124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 传染病报告;漏报分析;对策

疫情报告是传染病监督管理中最基本的重要内容,及时准确地向疾病控制中心报告疫情是每个医生的职责和义务,是防止传染病暴发和疫情蔓延的重要环节[1]。为防止医院传染病漏报,自2012年1月起我院采取了新的传染病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控管理,有针对性采取措施,从而减少了医院传染病漏报的发生。本文分析了近2年来,我院传染病漏报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2010――2011年传染病出院病人12485份病例。

1.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诊断标准为依据,由专职疫情责任人查阅12485份病例,凡患者在住院期间确诊为法定传染病的病例,在法定时限内,相关医生仍未上报的为漏报。

2 结 果

在12485份病案中,确诊传染病1864例,已报1842例,漏报22例,漏报率为1.2%。

3 漏报原因讨论

3.1 综合医院的领导及全体医务人员传染病疫情管理的意识淡薄,重治轻防。个别医生不能熟练掌握各类法定传染病的诊断标准、病种及报告时限,以致造成漏报。

3.2 首诊医生对传染病疫情不够重视,报卡意识不够强 ①对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报告时限模糊不清,造成漏报、迟报。②有个别医生即使已电话通知其补报,医生仍存在迟补现象,造成个别传染病报告卡难以在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时限内上报。③由于医生临床工作太忙,个别医生有忘报、误报或字迹填写潦草,项目不完整等现象,造成漏报、误报。④有些医生在开检查报告单时,忘记填写“初诊”,造成初诊为传染病的病例漏报。

3.3 某些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发现传染病即转入专科诊治,将疫情报告的工作随之推向专科。既不能执行首诊报告负责制,也不能认真履行法定报告人的义务,造成传染病报告卡漏报。

3.4 医生对需要专科的病人,于转入科室相关医生病例交接不够完整,初诊医生开检验单,待检验结果呈阳性时,接诊的医生不是初诊的医生,报卡的责任未能明确由谁执行,造成漏报。

3.5 个别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字迹不清,缺项、漏项,工作单位现住址填写不详细,14岁以下儿童没有填写家长姓名,发病日期和诊断日期填写不符合逻辑等,造成传染病报告卡误报、漏报。

3.6 相关辅助科室(医学影像科、化验室、放免室)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在漏登阳性报告单或报告单填写项目不全,使查对困难。造成传染病漏报无法补报。同时未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单交接制度,造成个别阳性报告单遗失或报告单因字迹不清晰等原因退回重写后,未能及时送回科室,造成漏报。

3.7 专职疫情责任人员对医院制定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奖罚制度不兑现,不能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4 对 策

4.1 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领导重视 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传染病疫情领导小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定》、《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定》、《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定》,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对各科室医生、新上岗医生、进修生和实习生进行定期传染病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了解掌握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报告要求和报告流程。邀请疾控中心专家或科室主任讲解传染病的诊断标准、诊断依据,加强医生对各种传染病的认知。每次培训后进行书面考试,通过多种形式强化业务知识,增强报告意识,提高疫情报告自觉性[2]。

4.3 加强对化验单的管理 由医务科和感染管理科共同参与,做到化验单填写和登记规范化。凡对传染病诊断阳性的化验单由专人送到专科诊室,收发签字,弥补了因化验单项目不全和流失而造成的无法补报的状况;同时首诊医生要做好此类病人转诊的导诊工作,以防出现无主化验单而转向无法补报的另一局面。

4.4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医院传染病专职疫情责任人每日定时核对阳性化验单,堵塞漏报,监控检查全院住院及门诊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做到奖报罚漏。

4.5 定期反馈 疫情报告责任人采用简报、网络及张贴公示等多种方法,将每月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情况反馈给临床医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提高医生的报告的准确性。

4.6 法律意识宣传 提高认识、增强疫情管理的意识,做到人人参与,防止结合。配合健康教育,利用板报、咨询等做好传染病的宣传,以充分认识疫情管理的必要性。

4.7 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

切实执行首诊医生负责制,管理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如整改不力,经核实,通过医院的局域网向全院通告批评,同时建立严惩的奖惩制度,与经济挂钩,如:每漏报1例甲类传染病扣罚当事人奖金200元,每漏报1例乙类传染病扣罚当事人奖金100元,每漏报1例丙类或其它传染病扣罚当事人奖金50元等,并且年底表彰传染病报告优秀者,做到奖罚分明。

4.8 在门诊医生和住院医生的工作平台,嵌入传染病报告卡,让医护人员在第一线可以及时上报。

4.9 利用医院设立的传染病发热、肠道传染病专科门诊室,对可疑患者进行化验检查,以防止传染病的漏检漏报。

5 效果与讨论

5.1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奖罚方案经过实施,我院传染病登记漏报无法补报的现象已降到历史最低点。医生传染病报告率由实施前的90.12%提高到97.25%,漏报的传染病可补报率由86.13%提高到99%,实际登记漏报率由3.6%降为0.41%,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5.2 我院实施传染病管理的实践证明,在综合医院完善传染病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力度,增强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法制观念和定期对医务人员培训是做好疫情管理的基本保证[3]。所以只要真抓实管理,疫情漏报现象是可以消灭的,其中感染管理科的监督检查指导起了重要作用。但要提高临床医生报告的自觉性,降低其漏报率,还要做艰苦细致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衍涛.造应传染病的发病新形势建设传染病医院[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14(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