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申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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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申请

过户申请范文1

根据相关政策,申领条件是: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过户申请范文2

【关键词】 精神疾病; 男性患者; 暴力倾向; 预见性护理; 应用效果

中图分类号 R473.7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6)10-0078-03

doi:10.14033/ki.cfmr.2016.10.041

精神疾病是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和社会环境因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一类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患者有不同程度的认知障碍、思维障碍、情感障碍和意志行为障碍,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因不同原因强制入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80%以上有过暴力行为,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患者心理活动紊乱,也多存在暴力倾向,尤其是突发的自伤、伤人及毁物等攻击,危害性较大,对精神疾病患者暴力行为的处理较为棘手,这一直是精神科护理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1]。本研究选取笔者所在科室2014年10月-2015年5月收治的60例男性精神疾病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应用预见性护理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以笔者所在医院2014年10月-2015年5月收治的男性精神疾病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均曾出现暴力行为,所有患者经精神科检查并确诊,符合ICD-10相关诊断标准,将其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30例,研究组患者年龄22~50岁,平均(41.2±6.4)岁;病程1~5年,平均(3.1±1.1)年;疾病类型:精神分裂症16例(53.3%),酒精所致精神障碍5例(16.7%),精神刺激所致精神障碍3例(10.0%),急性精神病4例(13.3%),其他2例(6.7%)。对照组患者年龄23~49岁,平均(40.3±5.7)岁;病程1~4年,平均(2.9±1.0)年;疾病类型:精神分裂症17例(56.7%),酒精所致精神障碍4例(13.3%),精神刺激所致精神障碍4例(13.3%),急性精神病2例(6.7%),其他3例(10.0%)。两组患者年龄、病程、治疗方法、发病原因及暴力发生情况等基线资料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两组患者住院期间均给予常规抗精神病和非特异性镇静药物治疗,精神分裂症患者给予奥氮平、利培酮和喹硫平等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其余患者用药以氟哌啶醇为主,部分患者给予氯丙嗪等镇静作用较强的药物。

对照组采用精神科常规护理模式,包括健康指导、遵医用药、四防护理等内容,集中体现在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1)环境管理。对患者进行隔离管理,安置重症监护室,24 h巡视监护,室内不可存放可能引起其情绪波动的物品,待其病情稳定后,允许与其他患者共处,根据患者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考虑是否需要在此隔离。(2)风险控制:对患者进行全程监护,在出现打人、毁物等暴力行为初期,及时采取应对策略,避免暴力行为进一步发展[2]。

研究组采用预见性护理方案,根据患者发病原因和暴力表现,制定预见性护理防范对策,具体内容为:(1)掌握暴力先兆,确保患者安全。患者入院后,护理人员主动与其进行接触,寻找切入点,合理使用沟通技巧,与患者建立互信关系,在交流过程中了解患者性格特点、心理状态,掌握其暴力行为先兆症状,在一级、重点患者监测表上一一列名,予以重点防范;出于对保证患者及他人安全的考虑,应与其他患者间隔一段距离,保证病房环境舒适、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确保患者及自身安全[3]。(2)明确控制方法,防范暴力行为。对于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应格外注意接触方式,对其进行语言及非语言干预,语言和行为不能刺激到患者,应保持一个平等、合作的姿态,减轻其激动程度、降低其攻击性;在冲动早期便对其进行劝导,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适当给予口头表扬和糖果奖励,提高其自信心和护理配合度;采取隔离治疗和开放治疗相结合的方法,首先要让患者自身感受到放松和安全,护理人员对患者暴力行为要有必要的心理准备,出现暴力行为后,应以沉着冷静、坚定果敢的姿态来处理现场,迅速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通过转移注意力等方法有效制止患者暴力行为,化解紧张局面[4]。(3)提供特色预见性护理服务。做好生活护理和基础护理工作,包括饮食护理、用药护理、心理护理、生活及安全管理等内容,保证患者正常生理需求,并给予适当的心理疏导,丰富工娱和生活技能康复护理内容,通过健身操、手工艺品活动等康复训练,调节患者心智,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5]。

1.3 观察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住院时间,自制NOSIE量表,包括生活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情况,对积极因素、消极因素和病情状况进行评价;比较两组的护理满意度和暴力行为发生情况[6]。满意评价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总满意率=(非常满意例数+满意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7.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字2检验,P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住院时间和NOSIE评分比较。

研究组住院时间明显短于对照组,护理后NOSIE评分均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护理满意程度和暴力行为发生情况

经护理干预后,研究组护理总满意度为90.0%高于对照组的73.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随着医学的进步以及对精神疾病认识的加深,现已能够从生物学角度对精神疾病做出合理的解释,由基因或环境伤害引发的神经化学反应均可导致躁郁、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同时特殊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也会引发精神障碍,因此,精神疾病患者除了需接受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外,也有必要通过调整生活方式、心理辅导来缓解其病情,以免出现暴力行为,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7]。近年来,精神疾病病因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相关研究成果也为根本性预防措施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预见性护理,对暴力行为进行及时干预,有助于促进患者的康复。本组研究中,采用预见性护理方案的研究组30例患者,平均住院时间为(40.3±1.4)d,采用精神科常规护理模式的对照组30例患者,平均住院时间为(47.6±2.8)d,其中研究组护理后NOSIE评价优于对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

285例住院男性精神病患者进行分组对照研究,结果显示,实施预见性护理的研究组患者不良症状出现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可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在对有暴力倾向男性精神病患者进行护理时,采用预见性护理方案,从生理、心理等方面去评估患者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综合分析暴力行为相关因素,提高暴力行为的预见和防护能力,将危害性降到最低,从而有效保证患者及周围人员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亚坤,叶君荣,罗添云.医护讨论模式在解除精神病患者约束中的应用[J].中国民康医学,2014,26(16):107-108.

[2]周彩莲,黄子娟,鲁荣莉,等.预见性护理在有暴力行为的男性精神疾病患者护理中的应用[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3,10(7):37-38.

[3]胡传芬.精神科护士遭受工作场所暴力与组织承诺、离职倾向的相关性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4.

[4]严芳,王剑英,李栓荣.精神科护理不良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18):698-700.

[5]姚秀钰.精神疾病患者攻击行为风险评估的研究[D].北京:北京协和医学院,2013.

[6]杨为.预见性护理对提高精神科患者安全护理质量的效果分析[J].现代医学,2014,40(10):1244-1246.

[7]隋晶华.长期住院精神病患者的护理体会[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3):655-656.

过户申请范文3

【关键词】胎儿;利益;侵权;保护;立法

一、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2002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辽宁省海城市西柳服装市场个体户赵玲与蒋永因故发生口角。愤怒中的蒋永不顾赵玲已有8个月的身孕,向其腹部踢了一脚导致赵玲早产。2002年7月1日生下一女小丽,该小孩比预产期提前两个月。四天后,小丽被诊断为咽下综合症、高胆红素血症,被迫继续住院治疗。不久赵玲母女将蒋永告上海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蒋永对其母女的人身损害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予以赔偿。但是本案由于小丽在遭受人身侵害时尚是胎儿,围绕胎儿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可否向加害方耍求损害赔偿,各方争执不下,而现行法律对此又没有具体的规定。

案例二:2001年的7月27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6个多月身孕的裴红霞,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钱明伟的摩托车撞到了肚子。裴红霞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吴佩颖。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只有2公斤。刚出生33天的小佩颖便和她的父母一纸诉状将邻居钱明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索赔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尚在母体中尚未出生的胎儿受到人身侵害时能否以法律上的“人”的身份主张损害赔偿。依据现行法没有依据可言。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关于腹中胎儿受到外界侵害后导致的早产,其婴儿身体或是生命受到了现实的不法侵害。但是由于我国民法中缺乏对腹中胎儿主体地位的确立,因此这类人身损害侵权案件在现实的诉讼当中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同样因为案件的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为此,是否给予胎儿合法的法律地位,赋予其生命健康权也成为我国出台民法典中的重要议题。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我国立法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条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来出生的自然人的继承权,并没有给予胎儿继承权。“留而不给”,不利于胎儿权益的及时实现。二是《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此条规定,从表面上看是维护怀孕妇女的利益,其实还蕴涵着深层的含义,即保证胎儿的出生以及维护其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这条规定看到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赋予胎儿合法的“人”的地位,仅仅在个别单行法中加以例外的特殊规定,这些不利于胎儿的生命健康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立法的不完善不仅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困难,而且使胎儿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这有悖于民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加强胎儿权益的立法完善势在必行,同样也顺应世界各国对此的规定。

(二)我国立法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缺陷

现实生活中,对胎儿的损害主要是损害胎儿的生命健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侵害,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二是间接侵害,即侵害孕妇人身权利的同时,作为一种后果,间接侵害了胎儿的人身利益,这种情况比较多见。正因为如此,司法实践中,胎儿所遭受的伤害大都视为对孕妇或产妇的人身损害。然而,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母亲的利益都不能完全囊括胎儿人身利益。因为胎儿的利益和母亲的利益不是同一个概念。胎儿的生命利益、健康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比较特殊,不但不同干母亲的利益,有时甚至与母亲的某些利益发生激烈的冲突(如堕胎问题),如果不以胎儿自己的名义进行保护,就可能造成胎儿利益被母亲权利所挤兑。事实上,如果以母亲的名义请求保护,则保护的周密程度也将大打折扣。

从前面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胎儿由于母体受到伤害,其自身也同样遭到了不法的侵害,如果仅仅依照我国民法第九条的规定来讲,胎儿根本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何来谈生命健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赋予胎儿民事主体资格,建立健全胎儿各种权益的法律保护,以此弥补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不足。

三、我国关于胎儿保护的立法完善

民法的基本价值是规定和保护每个自然人(格),使民事主体空前广泛和普及。在继承问题上,我国《继承法》采取了法国、日本等国家个别保护主义的做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第28条)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胎儿的继承权,但实际上承认并保护了胎儿的继承利益,是对胎儿人身利益法律保护的有益尝试。遗憾的是,其后制定的《民法通则》坚持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传统,把胎儿排除在民事主体之外。2002年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总则编》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内容仍没有突破现行法的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孙宪忠、尹田、徐海燕、谢鸿飞等起草的《中国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14条规定:“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视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从条文来看,这一建议稿在胎儿利益的保护上,采用了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极为完备,体现了法律对胎儿的人文关怀。综合大陆法系的民法规定,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我国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规定:

第一,胎儿人身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在母体中受到身体损害或者健康的损害,法律确认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二,胎儿尚在母腹中,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由其母亲行使,而是依照监护制度,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人依法行使。

第三,如果受害人受到非法侵害,致胎儿流产、死产的,受害人或者其他监护人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的损害,既包括健康权、生育权损害,也包括因胎儿死亡给他们带来的精神损害。

过户申请范文4

1、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需要确定自己的继承权。

2、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的继承人证明。

3、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4、取得了上述的证明之后,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则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交易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5、继承房产所涉及到的房产过户与咱们其他情况涉及到的房产过户一样,需要缴纳相关的税费,还需要做房屋的评估。

过户申请范文5

(1)签订合同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本人签字(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缴纳税费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过户申请范文6

房产证不能进行过户的话,申请人可以重新办理过户手续。房产过户的流程:房产证过户的话在如果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情况下,就必须把买卖合同的条款和违约合同的条款写的具体和清楚,而且签合同时须卖方的房产证上面的名字的当事人必须在场对房产进行过户手续。申请材料准备好后,一起到房产局进行办理,填写一些表格资料和一份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必须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保持一致。房产进行过户的申请材料全部都交给房产局之后,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会给予一个回执的单子,需要按照回执单的上面说明的具体日期去缴纳税金,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房产过户的税金缴纳完毕以后便拿到房产证,从而实现了过户。

法律依据: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