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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范文1
1.1作为北欧国家的丹麦
北欧国家在地理、文化、语言、政治、经济等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性和趋同性,历史上这一地区的政治单元分分合合,相互交融,经过数世纪的演变才逐步形成现在这样五个独立的国家。作为其中一员的丹麦在各个方面表现出许多北欧特质,这些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风格。
北欧国家地处偏远的欧洲大陆北部,多属高纬度国家,受海陆位置和西风环流的影响,这里比同纬度地区气温明显偏高,但温和的夏季仍然短促,冬季依旧寒冷而漫长。北欧地区属于多云的地区,降雨量大,充沛雨水滋养了这里广阔的森林。由于北欧地区的冰盖消退的时间晚,这里的森林林木种类比较少,生态环境比较单一。除木材外,其他的天然资源比较缺乏,特别是矿产资源比较稀缺。
受地域环境的影响,北欧国家在历史上较为远离欧洲主体的成熟文化,但也形成了自身浓重的地域文化色彩。寒冷的气候不适宜长时间的户外活动,这使得北欧人不得不栖居于室内,也导致他们非常重视家庭的温暖生活,讲求舒适性和人情味。而久居室内的行为也形成他们较为平和、宁静和细致的气质特征。这亦影响到他们对材质的特殊关注和对精制细腻的细部追求。
在农业社会和早期的工业社会中,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依赖性很强。恶劣的自然环境和贫乏的资源使得北欧国家相较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是贫穷和落后的,并一度产生了令人生畏的“北欧海盗”。能商则商,不商则盗,北欧海盗们无形中促进了欧洲大陆先进文明在北欧国家的传播。然而落后却不屈的民族往往能在吸收外来文化的同时保持着对自身文化的强烈认同。在十九世纪末兴起的北欧民族主义运动中这种精神特别得到了充分体现,各国都不遗余力地挖掘和恢复自身的文化传统,并将民族文化振兴和国家经济振兴联系在一起。
同样,落后也无法阻挡北欧人对民主、富裕生活的向往和追求。19世纪以来,北欧国家为摆脱贫穷落后的国家状况而做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并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摆脱了经济上的贫穷,并建立起为世界所瞩目的国家福利体制和社会民主制度,形成一个全民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高收入、高税收、高福利,成为北欧国家的代名词,而这也导致了北欧国家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民主社会结构,各阶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差距较小。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有着一种务实、平和、理性的工作和生活态度,讲求工作的效率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要求一种稳定安宁的生活状态并追求良好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情趣,节俭经济的同时又要优雅体面。而国家的艺术领域的审美情趣也正是由这些社会的主体来决定和影响着,于是设计没有朝着贵族化和奢侈品的方向发展,而是体现出一种理性的大众化和平民化倾向。
1.2作为北欧国家的丹麦
丹麦处在欧洲大陆的一角,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丹麦与欧洲大陆的联系更加紧密。它的文化中既包含着北欧国家的共同特点,又相对更多地受惠于欧洲大陆的成熟文明,展现出更为优雅的一面。
丹麦面向英国和西欧的海岸线漫长,交流方便。历史上丹麦皇室与英国皇室之间有着密切的通婚关系,贸易关系源远流长,这使得英国的设计风格也对丹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相较于北欧的其他国家,丹麦的设计透露出更多的优雅、从容之感。
丹麦与德国国土紧密相连,德国的设计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着丹麦的设计领域。简洁而严谨的形式、对功能的重视也突出地体现在丹麦的设计中。
现代主义设计思想也是从欧洲大陆传播到丹麦以及北欧其他国家。然而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运动传入丹麦时已没有初期的气势,却带给了丹麦更多的思考缓冲时间,新思想与国家和民族的既有传统相结合。于是丹麦的现代主义保留了功能主义与简洁的形式,同时又软化了过于冷漠生硬的线条,从而产生了更为柔和、更富于人情味和地域特色的现代主义。
2.丹麦现代景观特点
2.1功能完善,形式简洁平和,富有人情味
丹麦的景观没有华丽的装饰,也不追求磅礴的气势,景观的构成总是出于对功能的分析研究,这无疑是现代主义的设计思想。然而,丹麦的设计却很少出现冰冷的直线,笔直坚挺的棱角总是被温和的曲线所代替。正是这“让线条带一点点微笑”,使得丹麦的设计更带给人一种温情。而这其实是基于对功能的更广泛的理解,是一种人文功能主义的手法。正如芬兰著名建筑大师阿尔托所说,“技术功能主义只有扩展到心理学领域才是正确的。”形式服从于功能,形式也能够完善功能。于是我们看到的是简洁、平和、优雅和更具人情味的景观。
位于哥本哈根博物馆岛的BertelThorvaldsensPlads就是一例。这是一个博物馆前的广场,南边紧邻丹麦国会大楼。在这里没有复杂的活动要求,场地最大的功能要求就是对周围古老建筑的烘托。于是设计师用了一个几乎与地面平齐的浅浅的水池,池中是之字型的花岗岩条带装饰。没有过多的元素,也没有突出的标志物,景观只是谦逊地融在建筑的氛围中。但一个薄薄的水面,一个甚至会由于粗心而被忽视掉的艺术品,却把丹麦设计的简洁、优雅、精致、平和表现得淋漓尽致。阳光下,水池闪着濯濯的光,倒映着天空和周围的建筑,历史和现代在这里共荣。
Havnegade庭院则是一个居住区环境设计的实例。作为一个被建筑围起来的三角形地块,庭院完全是属于这个组团建筑的居民的,更像是一个扩大了的私家庭院。从功能上讲,这里要求的是可供不同人使用的丰富的空间。而从人文功能上讲,则更强调一种生机和情感。于是设计师在这片庭院中只留下了一个重要特征——草坪上一道迂回曲折的山毛榉绿篱。柔和而蜿蜒的曲线充满温情,而层层叠叠的绿色则围合出一个个不同的使用空间,也将院子点染得生机勃勃。
而Christinansbro是哥本哈根Nordea银行的新总部庭院,面向码头。由于建筑的安全私密性要求,这些庭院并不与办公楼贯通。庭院的主要作用就是满足公司职员视觉放松和思维放松的要求。设计师Sven-IngvarAndersson采用了两种处理方式。一些庭院中铺满白沙,矮篱和三年一换的小柳树在其上组成地毯般的图案,笔直的石板条穿插其中。白色与绿色的搭配加强了视觉刺激,而小柳树则增加了竖向上的变化和绿色感受,同时又不会过多遮挡来自建筑的视线;而另一些庭院则设计了极缓的水台阶,向码头方向缓慢跌落。建筑像从水中升起,而水又似乎流向大海,既加强了建筑与周围环境的联系,也暗示着曾经在这里出现的码头水面两种庭院都没有追求很强的视觉冲击力,但十分简单的处理手法却使环境无比纯洁,充满禅意,也带给银行职员心灵和视觉的双重享受。
2.2关注场地历史
对历史的关注和重视是一种态度,大到国家和民族而小到场地。在丹麦的景观作品中,如果说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传统是一个设计的背景、产生的是一种潜在影响,那么场地历史则常常作为具体设计的一个契入点。景观设计师总是探索用不同的方式将场地的历史展现出来,并与现在的功能、形态等相结合,创造符合自身结构的新的景观。
GammelDok曾经是一个船坞码头,但在20世纪20年代这里干涸了,并被覆盖成为一块陆地。现在这块陆地周围是建筑展览中心、丹麦艺术工艺品中心以及政府外事部门的办公楼。面对这样一个曾经的码头,设计师JeppeAagaardAndersen努力挖掘场地历史中“水”的特性,用一个切合原有水面形式的水池来暗示曾经的船坞,并用一个“半岛”强化这种感觉。在曾经的木甲板的位置,设计师用枕木沙石铺地,重塑历史的路径。而靠近水边的地方则完全采用木平台,仍旧与场地的历史感受相呼应。整个形态处理简洁、材料选择古朴,设计没有过多的处理手法,却将场地的历史特性展现得淋漓尽致。
2.3挖掘材料特性
丹麦的设计总是深入研究材料的内在特性,使材料以最佳的表现形式出现。地方石材的使用就是一个鲜明而生动的实例。
丹麦的景观设计师喜欢使用产自北欧的花岗岩。在哥本哈根城市步行街的一系列广场项目中,设计师没有做过多的装饰改造,许多广场只是简单地用花岗岩对场地进行重新铺装。这些花岗岩铺地与城市的建筑协调统一,以一种谦和的姿态把主角的位置让给建筑和空间,而又从丰富的细节中展现自己的精彩。
天然石材的丰富纹理、色彩和结构也带给了设计师多样的设计可能性。设计师抓住丹麦多雨的气候特点,通过石材的使用使简单的设计变得丰富,耐人寻味。雨中,天然石材(如花岗岩)的花色纹理比干燥时更加清晰、更加突出也更加美丽。丹麦的一些设计师选择不同纹理和色彩的花岗岩来拼合场地铺装,并构筑小品,使场地更加生动有趣。
Vejle交通站广场(trafficterminal)就是这样一个生动的例子。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广场上,一个椭圆形的浅浅的溢水池上立有一个名为“天梯”的浅浮雕柱,这似乎形成了广场的全部。而其实,这个广场最有特色的是石材铺地。广场的地面是由6种不同规格和颜色的石材组成,他们以不同的组合方式连接,形成了45种不同的图案。特别是在雨中,各种色彩、纹理的相互穿插,清晰而明确,形成强烈的动感,好象水波在荡漾,生动而有趣(图9)
2.4关注细部、工艺精细
丹麦设计简单,但却丝毫没有简陋之感,反而处处体现出优雅和品味,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精致的细部处理和近乎完美的工艺丹麦有着悠久而闻名于世界的手工艺传统,而资源的缺乏又使得丹麦选择了以工艺作为国家发展策略。正如彭妮。斯帕克(PennySparke)在她的《设计顾问》一书中所说:“德国以科学之名销售设计,意大利以艺术之名,斯堪的那维亚以工艺之名,而美国则以商业之名。”
丹麦的景观设计中,作为景观细部构成要素的灯具、座椅等设施常常是针对每个具体项目而单独设计的。
JarmersPlads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广场位于哥本哈根市中心的保险公司总部大楼前。广场采用了和保险公司大楼立面相似的材质、一致的比例关系,创造出一个完全的建筑室外客厅。灰色的挪威花岗岩板升起于地面,形成一个与建筑呈精确垂直关系的平台。与建筑立面呼应的地面铺装划分亦将座椅和灯具纳入体系。简洁的条形座椅与灯结合,使得每一个元素的位置都严谨而理性。而嵌于座椅内的灯不但散发出低于膝盖的灯光,同时也将座椅的方向性、结构性突现,带来场地与建筑的统一感除了灯具和座椅的细致,连接街道和广场的花岗岩平台的金属楼梯如同一件高品质的工业产品,简洁而精致为此项目而特意设计定制的产品与场地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的细部关系,展现了一种整体的统一。正是依靠这些精心处理的细部和极其精湛的工艺,才使得简洁的要素和简单的结构却能显示出优雅和品位。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2
关键词:国际关系理论国际法诠释意义
国际法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出现与频繁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国际关系理论为国际法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框架,具有重要的解释功能,它可以诠释国际法的产生、效力依据等问题,从而消除了国际法理论中的一些困惑。
一、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
1.对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诠释。首先,理想主义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并规范国家行为。在此推动下,战后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成立了国际联盟,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其次,新自由主义主张国际机制、规则、制度是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有效手段,强调经济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并且注重国际制度,促成了国际经济立法的繁荣,WTO的成立,各种经济合作协定的制定都与此有关。再次,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属于一种规范,即社会认同,该理论把国际法上升到观念的高度,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从而使国际法作为一种规范的国际地位被广泛接受。
2.对国际法的地位与作用的诠释。理想主义理论认为国际法可以保证世界和平,把国际法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来看待,这带来了战后国际立法的繁荣。建构主义理论提升了国际法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属于各国共同意志的表达并期待一致遵守的“社会规范”,它将对各国的国际行为模式与价值选择产生一定的强制性效果。各国对国际法的观念和意识,属于“文化”范畴,是具有权威效果的非物质力量,应充分重视国际法在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建构主义将国际法视为观念,超越了国际法是否为“法”的争论,使国际法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位置。
3.对国际法发展动力问题的诠释。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但诸如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可能促进国际法的发展。新自由主义认为观念因素能对外交政策产生影响,观念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指导国际法的具体领域的制度建构,可见,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一种理念性的动力作用,国际法就是由观念上升而来的。任何一项国际制度首先都是一种观念,当它被国际社会接受后,上升为制度,才成为有约束力的国际法。
可见,利用理想主义、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来分析国际法的一些宏观问题,可以使人们对国际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二、具体国际关系理论范式对国际法的诠释
1.博弈论诠释了国际法的产生过程。博弈论是研究利益冲突的双方在竞争中制定最优化策略的理论。博弈论认为国际法是各国博弈后所达成的一致,关键在于各方的利益能否均得到平衡。如果能够达到平衡,国际法便确立;如果不能达到平衡,国际法无法确立。这在WTO国际立法中显得比较明显。各方在每一回合的讨价还价,如果最终达成一致,则可以消减关税以及各种补贴等;而在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补贴等方面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所以无法确立规则。可见,国际法的产生就是博弈的过程,是各方利益协调的过程。
2.相互依存理论诠释了国际法得以存在的原因。该理论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原因在于国际社会对国际制度的渴求。国际法并非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自给自足的独立体,它受国际社会需求的制约。晚近国际经济立法的勃兴乃是出于各国发展经济,迎合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而国际法立法范围也朝着诸如向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及太空和海洋的利用等方面拓展,出现议题多元化的趋势。相互依存理论之所以可以解释国际法存在的原因是因为它道出了国际法存在的国际社会基础,任何制度不是无端凭空存在的,它必须有依存于当下的社会建构,制度的供给要受社会需求的制约。正如梁西先生所言:“国际法是根据国际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的。”
3.国家利益理论诠释了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所在。国家利益意指国家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维护本国和本民族免受外来侵害的一些基本原则。无论哪种国际关系理论,都认为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工具,不同的只是对国际法本身地位的看法,或者是对国家利益范畴的不同观点,对国际法作为利益实现的工具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可以说,国际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正如王逸舟教授所说,国际制度(国际法)是实现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家利益理论可以解释国际法最终目的所在的原因在于:首先,国家利益是达成国际立法的动力,一国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需要借助国际制度来作为手段,这使得国际法得以产生;其次,以国际法为手段追求国家利益已经成为当下的主要趋势,例如在WTO的体制中,各国利用WTO规则,要求他国消减关税、放开市场等,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而不是以往的靠武力攻占、开拓殖民地等传统手段;再次,没有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便没有存在的基础。即使国际法还具有维护国际秩序之类的作用,但秩序也是建立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因此没有利益存在,国际法也就不会存在。
三、结语
国际关系理论是诠释国际法的新路径,它对国际法之外而影响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与考察并得出结论,进而再用这些结论来论述国际法,开阔了视野,是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同时,国际关系理论也影响国际法的发展,是国际法发展的理论条件,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参考文献: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国民经济核算是运用统计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包括生产过程、分配过程、消费过程、积累过程及资本筹集过程等的系统描述和说明。每一国民经济运行过程都有相应的总量指标对其进行核算。生产过程中的国内生产总值指标是一国国内各经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在劳动者、资本所有者和政府之间分配,就形成了分配过程中的国民总收入、国民可支配收入指标;从国民可支配收入中扣减掉消费过程中的最终消费支出指标,就形成资本筹集过程中的储蓄指标;再由储蓄指标可提炼出积累过程中的资本与资本形成、金融资产、资产数量的其他变化、资产价格重估价等指标;而这些积累指标又正是资产负债存量由期初到期末必然会发生的总量和结构变化的内容。整个国民经济就是在这些指标的核算中周而复始、循环地运行着。
国民经济核算是运用统计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系统描述和说明。具体讲国民经济核算要说明生产如何创造或转换货物和服务,以及形成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收入;说明收入如何用于消费和积累以及经济中通过各种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说明国内与国外发生的经常收支往来和资本收支往来以及国民财产和财富的状况与变化等。也即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包括生产过程分配过程消费过程、积累过程及资本筹集过程等的描述和说明。
每一国民经济运行过程都有相应的总量指标进行核算它们之间的数量关系成为一个链条,将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联系在一起。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就是这样周而复始不断循环的。而这些相关各总量指标的涵义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内容也是国民经济核算教学中最难的地方。本文拟针对这些难点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各总量指标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作一简要论述。
一、国民经济核算的总量指标关系图
国民经济核算使用的总量指标主要有增加值财产收入.原始收入.经常性转移收支.可支配收入.最终消费支出储蓄.资本转移收支积累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总收入等这些指标之间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二.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各总量指标的涵义及关系说明
1.生产过程中的指标
增加值一国内生产总值(GDP)
从微观讲,增加值是某部门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如土地.资本、劳动和管理等所创造出来的价值是对中间产品进行加工制造后所追加的价值。它是生产单位自身生产活动的成果.不包括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消耗。从宏观讲,对国内各生产单位的增加值求和后所得到的总量是国内生产总值。它反映生产活动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其实物表现为全社会的最终产品总和。从生产的角度看国内生产总值是一国国内各经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价值,也即各产业部门的总产出减去各产业部门的中间消耗后的价值。从收入分配角度看,国内生产总值是诸生产要素的收入构成的也即各产业部门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与营业盈余之和。从使用的角度看一定时期内全社会的最终产品是被用于同期全社会的最终使用:积累和消费。也即总消费、总投资与净出口之和。
2分配过程中的指标
各经济单位以其生产成果即新创价值为基础进行分配首先它要把增加值的相当部分通过各种方式支付给劳动者、资本所有者和政府等以这些身份出现的各单位在这种分配中获取了收入;然后各经济单位还要参与在国民经济范围内广泛发生的各种收入转移等。对上述收支活动按机构部门加以归纳前一阶段称为收入初次分配,分配结果形成各部门的原始收入;后一阶段称为收入再分配,结果形成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1)收入初次分配指标。①财产收入。财产收入是通过提供资产参与其他单位生产而获得的收入,是因资产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出让而产生的由使用者支付给所有者的报酬。每一部门常常既接受来自其他部门的财产收入又对其他部门支付财政收入,所以它既是来源方又是使用方。②原始总收入一国民总收入(GNP)。从微观讲,原始总收入是该部门增加值加各种初次分配收入减财产收入支付之后的余额。从宏观讲国内各机构部门原始收入的总和就称为国民总收入(GNP)。而国民总收入(GNP)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关系是:国民总收入是在国内生产总值基础上加减国内常住单位与国外之间发生的原始收入分配收支流量而形成的。
(2)收入再分配指标。①经常转移收支。转移是交易的一种形式是指一机构单位向另一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或资产等各种资源,而不从后者那里收取任何上述资源作为对等物回报的行为,是“单方面“的交易。而经常转移收支又称现期转移,它一般数额较小,大都是经常地和有规律地发生,并会影响交易双方的当期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但不会使交易者的资产量发生变化。经常转移主要有收入税、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其他经常转移三大类。②可支配收人一国民可支配收入。从微观讲,可支配收入是各部门原始收入加减该部门经常转移收支后的余额,反映了各部门参与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从宏观讲,国内各部可支配收入相加之和就为国民可支配收入。而国民可支配收入与国民总收入的关系是:国民可支配收入是在国民总收入基础上,加减国外的经常转移收支流量而形成的。
3.消费过程中的指标——最终消费支出
最终消费支出是为居民个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它可进一步分为居民消费和公共消费两部分。可分配收入是实现消费的前提。
4.资本筹集过程中的指标
(1)储蓄。储蓄是各部门可支配收入扣除消费后的余额。它代表了各单位进行投资活动的自有资金,是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2)资本转移。资本转移是以资产所有权被转让造成交易方资产量增减为前提的转移活动。通常数额较大,发生不经常也无规律,一般不会直接影响接受者和出让者的当期消费水平。资本转移内容主要有;资本税缴纳、政府对各机构单位或国外拨付的用于这些单位获取固定资产的款项和实物、其他资本转移等。
(3)积累过程中的指标。形成积累的主要来源是:一是经济交易的发生,如购买或出售固定资产,提取或存入一笔存款等。二是资产的发现和毁损如地下资产的发现,战争或自然灾害对资产的毁坏等。上述两方面都会引起资产数量的变化和负债、净值的对应变化。三是资产价格在核算期内的变动会使原有资产产生持有资产损益,引起资产、负债及净值价值量的变化。①资本与资本形成。资本是指各机构单位由经济交易而获得或处理的非金融资产价值。包括资本形成、土地及其他非生产资产净购买项目。其中资本形成是指各机构单位通过经济交易获得或处理生产资产的行为。它又包括固定资产形成、库存变化和贵重物品净获得三个项目。虽然从部门或机构单位看,非金融投资除资本形成外,还包括土地及其他非生产资产净购买,但和资本形成相比,土地及其他非生产资产净购买一般数额很小,而且从一国看各部门的非生产资产净购买会相抵为零,非金融投资在量上与资本形成相等因此讨论非金融投资,一般以资本形成为其主要内容,在许多情况下常将二者作为同等概念。②金融资产。金融资产是由各机构单位及国外之间的各种金融交易累积而形成的,以金融债权、货币黄金、国际货市基金组织分配的特别提款权、公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资产。③资产数量的其他变化。资产数最的其他变化是指由于机构单位无法控制的外生因素或事件(即意外事件)而发生的外生变动。④资产价格重估价。资产价格重估价是由于资产负债价格变化而导致价值上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会引起持有资产产生损益。
(4)资产负债核算中的指标一一期末(初)资产负债价值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4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背景与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追究个人国际犯罪刑事责任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该法院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及其相关文件为国际法渊源,被誉为“国际法领域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最具有创新意义和最令人振奋的发展”。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所不同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确立了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即将国际刑事法院司法管辖权作为特定情形下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补充,避免形成凌驾于国家的国际司法特权。该原则涉及规约缔约国和非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是国际刑事法院与国家之间发展合乎国际法基本规范关系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该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将直接关系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声誉和效能,决定着法院在追究和惩治“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成为规约序言中所宣示的“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并执行国际正义”精神之试金石。
国际刑事法院诞生至今不足5年,不仅内部机构(包括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官处)的工作机制有待调适,而且其与世界各国(包括缔约国和非缔约国)、其他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因此必然需要经历一个痛苦而漫长的磨合期。管辖权是体现国家的必要范畴,而司法管辖(特别是刑事司法)是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管辖权与国家在范围上是不同的,但是两者之问的关系是密切的;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是以它的为依据的。”但是,“在实践上管辖权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既关系到国内法,同时也关系到国际法。”因此,研究、探讨乃至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时,应当始终秉承国际义务与国家均衡理念,努力达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国家司法管辖权彼此互补、善意共存、精诚协作、正义至上的境界。
二、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规定与要求
《规约》序言在不同方面体现了管辖权补充性原则。一方面,序言“重申《联合国》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或政治独立”,而司法管辖权自主性是完整、政治独立的重要标志,理应受到尊重,享有优先权。另一方面,序言“强调本规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任何缔约国插手他国内政中的武装冲突”,也即任何国家不得利用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威慑力和公信力,作为无端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和依据。并且,序言明确“强调根据本规约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并“决心保证永远尊重国际正义的执行”,从而宣示: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应当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准则,国际正义必须成为行使管辖权的最高价值目标。
同时,《规约》还进一步对有关操作性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2.1先决条件
根据《规约》第l2条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包括该国家应当是自动接受法院对《规约》第5条所述犯罪管辖权的缔约国,或者通过向书记官长提交声明,自愿接受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的非缔约国。由于《规约》第120条设定了“零保留”原则,如果一国通过国内法定程序批准加入规约,即可认为该国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特定犯罪的管辖权。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并不当然对非缔约国发生效力,而原则上应以该国自愿接受为先决条件(但有例外),作为国家管辖权的补充。
2.2可受理性
这是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最直接体现。《规约》第l7条第1款充分关注并“考虑到序言第1O段及第1条”(即补充性原则)的重要性,列举了法院应断定案件不可受理的以下若干情形:①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或,除非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或;②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已经对该案进行调查,而且该国已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除非做出这项决定是由于该国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③有关的人已经由于作为控告理由的行为受到审判,根据《规约》第2o条第3款,本法院不得进行审判;④案件缺乏足够的严重程度,本法院无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充分理由。以上可以作为国家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抗辩理由。
2.3可受理性之质疑
根据《规约》第19条的规定,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国家,以正在或已经调查或该案件为理由提出质疑,或根据第12条需要其接受本法院管辖权的国家,有权对案件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也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如果上述国家提出质疑的,在法院依照第17条做出断定以前,检察官应暂停调查。
2.4保留与生效
虽然有学者指出:“对于不得对本《规约》作出保留(《规约》第102条)的任一缔约国来说,均属自动纳入该法院的受管对象。……从实质上看这是一种自愿强制性管辖。”但是,《规约》第124条(过渡条款)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可以声明,在本《规约》对该国生效后七年内,如果其国民被指控实施一项犯罪,或者有人被指控在其境内实施一项犯罪,该国不接受本法院对第8条(即战争罪——笔者注)所述一类犯罪的管辖权。”并且,在涉及法院管辖犯罪的修正案对于缔约国的生效方式上,《规约》也基本恪守了管辖权补充性原则。
三、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补充性原则的完善与途径
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机制中,检察官无疑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其核心权力是对国际刑事案件的调查权和权。值得注意的是,《规约》有关条款赋予了检察官依据新事实、新证据可以就同一案件自主重复启动调查、程序的权力,甚至经预审分庭同意可以修改、追加指控或代之以较严重的指控。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管辖权补充性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根据《规约》第15条(检察官)第4款至第6款的规定,预审分庭在审查请求及辅助材料后,如果认为案件显然属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案件,并且有合理根据进行调查,应授权开始调查。预审分庭拒绝授权调查,并不排除检察官以后根据新的事实或证据就同一情势再次提出请求。检察官自行根据有关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资料开始调查,并对所收到的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后,如果认为所提供的资料不构成进行调查的合理根据,即应通知提供资料的人。这并不排除检察官审查根据新的事实或证据,就同一情势提交的进一步资料。
第二,根据《规约》第19条(质疑法院的管辖权或案件的可受理性)第10款的规定,如果法院根据第17条决定某一案件不可受理,检察官在确信发现的新事实否定原来根据第17条认定案件不可受理的依据时,可以请求复议上述决定。
国际关系论文范文5
关键词物业管理现状发展趋势
"物业管理"最早出现在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至今发展已有近一个半世纪了。而在中国直到改革开放才开始由沿海一带地区接受香港的物业管理概念,然后逐渐传入内地,由于我国人多地少,房地产行业利润空间较大,竞争激烈,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开发的后续环节,自然逐渐成为人们购房时关注的热点,同时致使物业管理成为我国发展最快的新兴行业之一。但是,物业管理自引入中国以来才20多年,而在大陆内地则普遍只有1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发展速度快与发展历史较短的现状导致了物业管理市场正在建立的高楼显得根基不稳。因此,我们目前迫切需要对我国的物业管理进行认真的思考分析,把握正确的发展趋势,才能将我国的物业管理打造得坚不可摧。
一、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
(一)物业管理企业自身存在问题
1.自身资金不足
物业管理要讲求经济效益和资金的良性运转,这些前提就在于物业管理的经费的来源应该落实、有保证,但是目前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却在抱怨物业管理的经费有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由开发商支付的管理基金(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是所开发的物业总造价的2%)以及有开发商和业主一起提供的维修基金不能完全落实,业主大多不愿负担,因此取得这部分经费难度很大。
另一方面管理费收取不规范。特别是一些地区管理费标准偏低,正常管理支出没有着落,多数物业管理公司之所以能维持运作是由于利用了多种经营等来弥补不足。
还有接管物业时的验收费、质量保证金以及城市维护费补贴等经费项目不能落实。
2.资质参次不齐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直接反映了该企业的资金状况、技术能力、服务水平等,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一个综合体现,也是取得广大业主信任的一个标志,而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各个相差甚远,主要由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是企业门槛低。物业管理企业不同于工业企业需要成套设备、厂房、有成熟的产品,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企业,需要相对充沛的资金可供周转从而由进销差价来赚取利润,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是服务,一般没有什么资产,最低限额只需要10万元人民币,"几张桌子几个人"便构成了一个企业。
另一个是市场化较低。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四种途径组建起来的即由开发商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或附属的物业管理部、独立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房管所转换的物业管理公司、各大系统单位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其中最后一种途径只占少数,最多的是通过一、三两种途径组建起来的。而由开发商和房管所组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是把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的附属品,就是延续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观念,制约着物业管理的自由市场化发展。
3.托管的规模偏小。
有一些城市或地区的规划与建设缺乏大手笔,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成规模小区不多,有的开发商甚至见缝插针客观上给物业管理一带俩了难度。例如,目前常州有近百家物业管理企业,已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但各自托管的面积不大,一般在10万平方米左右,而这个数字则是一般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保本底线。又如在武汉,注册物业管理的企业有300多家,但是真正具有一级资质的却只有三家,其中两家是具有国有资产背景的企业,而其他的大都是小打小闹,各据一方,不成规模。
(二)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不健全
1.各地政府行为略有偏差
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政府行为从总体上来评价应该是好的、积极的。但也不能否认,政府行为中也存在着一些偏差,这些偏差正阻碍着物业管理行业的顺利发展,归纳起来它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还不够,这是指未将物业管理作为我们现代经济部门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来看待,而是或多或少地把它视为一种"权宜之计",所谓的权宜之计,主要是指在传统房屋管理体制的暴露无遗,已经成为国家财政包袱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仅仅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替代方法来减轻负担,从实际效果看,物业管理起到了这种作用,但从政府的角度看,只注意这种减轻的作用是片面的、偏颇的。
其次,政府管理体制尚须改进。物业管理对象虽然是房地产产品,但它的服务对象是人,这一行业与众多的公用部门、政府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形成了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是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譬如公安部门、市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但从现有的管理体制上看,物业管理在国家和地方上的归口领导管理却并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常常有些问题超出了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
2.法律体系仍须完善
不管从事什么行业,都必须有法可依才能够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目前我国在物业管理法律这一块却略显不足:
一个是法律体系不甚完善。到目前为止,关于物业管理的最高法律法规就是2005年才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由此可见法律体系的建构还需要时日。同时,也导致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管理与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纠纷无法有效、正确地解决,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很难和谐相处。
而另一个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与现实有差距。虽然国家颁布有条例,但是,只能从宏观上把握,而各地又相继制定了地方法规,但在法规与实际各物业管理企业操作上有些差距,例如武汉市物业管理地方法规中规定物业管理费不能超过1元/平方米(不含电梯),但实际上迫于无奈大多数的物业管理费在1.2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之间波动,与法规不甚相符,而对于这种值得推敲的条文,很多企业采取变相的收费方式。致使法律与现实相差甚远,造成企业与业主有苦难言、有法难遵的局面。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趋势
针对目前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会出现以规模化、专业化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树立品牌;以股权化、市场化来促进正当发展竞争;一智能化、网络化来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以规范化、法制化来引导制约行业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现在很多物业管理企业大包大揽,过分强调自己的队伍,一些本可以外包给专业服务公司的业务,也要自己干,很勉强地为业主提供各种服务,这样,既使自己的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也使专业服务公司无事可做。而根据国外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历程,物业管理行业将走向专业化道路,即物业管理公司仅仅是一个管理机构,其他如清洁、绿化、设备维护等均由专业化公司去实施,一个20万平方米的小区只需要一个管理员。中国物业管理也正向着这一趋势发展。目前的如电梯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专业公司都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同时由于专业公司的专业化、低成本、高标准的优势,也可使管理效果大大提升,在物业管理费标准不能轻易变动的情况下,效益是明显的。
当然,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必须要有规模化的经营作为坚强后盾。众所周知,物业管理被政府确定为微利行业,形不成规模化的经营,就不可能赢得可观的利润,而没有经济作基础,一切都将会是空谈。因此,在这个新的世纪里,物业管理企业必然要走兼并重组之路,扩大企业的规模和托管的物业面积形成规模经营。
(二)物业管理的股权化与市场化发展
目前,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特别是沿海一带,一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经营者员工持股制的试点,结果显示优势明显:一是理顺了产权关系,增强了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决策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二是使经营者、员工与公司以产权为纽带结盟形成了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增强了企业凝聚力;三是将一部分消费资金筹集并转化为企业的生产资金,以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总而言之,企业的综合实力增强了才有资本参与市场竞争。可以预料,采取股权化将是对目前改变企业资金不足、力量不强的一个重要方式。
同时,股权化也是企业走向市场化的一个步骤。另外,随着政府对物业管理认识的进一步深入,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由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管理费,这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产物,管理者与业主的关系不是以前的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民事关系,真正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展的方法是将逐渐取消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一些约束行为,如物业管理费将会收支价格开放,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自身实力与业主协商,达成一致的收费标准,使企业尽快扭亏,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培养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加速了企业的市场化进程。
(三)物业管理的职能化与网络化发展
近些年来,中国大步跨入了信息化的社会,人们的工作、生活与通信、信息的关系是越来越密切了。信息化社会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和工作习惯的同时,也对传统的住宅提出了挑战,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居住环境的要求不断升级,希望有一个舒适、安全、便捷的家,智能化小区自然就成为21世纪建筑发展的主流。
当然,在目前信息技术未能完全普及的情况下智能化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但这种趋势是不可能避免的,物业管理的智能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防盗系统的设置;照明控制系统的完善;楼宇设备自控系统的处理;公共广播系统;小区管线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家庭智能化等方面。
这些智能化配套设施逐渐地进入社区,不同的智能化设施可能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中不同的部门和人员的监控管理工作,同时又与每一住户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这些设施为住户服务?如何将社区中的需求与系列基础设施的功能统一起来?这就要求物业物业管理实现网络化,以达到设备的应用管理、人的管理和住户的服务高效统一。网络化的管理突破了所有的门坎,可以实现与每一位住户的"零距离"沟通。物业公司通过网上通知,组织社区的投诉、报修、费用帐单速递与催交等等,物业管理可以深入地面向每个家庭提供更具个性化的服务,同时也可根据小区居民的特点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营造小区特有的文化氛围。高附加值的服务必须获得高附加值的回报,物业管理公司在提升服务档次的同时,也可以相应提高物业管理价格。
(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与法制化发展
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而政府扶持的关键是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要求的科学、合理、系统的政策体系,由于认识到物业管理行业在国民经济、城镇建设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府肯定会继续为扶持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形成较为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形成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
那么,政府的规范化发展就需要以成熟的行业法规、条例为基础,加大物业管理的立法力度,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彻底实现法制化。这不仅是企业的呼声,国家有关部门也在进行着积极的努力,以《物业管理条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是对物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发展相当重视的。我相信,随着更加科学、合理、真正能体现法制精神的物业管理行业法规体系的逐渐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将会迎来它辉煌的未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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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论文范文6
关键词:关系营销;人际关系;人际关系营销
一、前言
关系营销(relationshipmarketing)的概念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但由于一直以来人际关系在中国人生活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因此,用人际关系进行营销在中国有着很长的渊源。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关系营销植根于中国的土壤,是地地道道的中国货。所以,关系营销理论在注重人际关系的中国文化环境中,有着更独特的市场和更重要的意义。但是,中国的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关系营销在市场领域的延伸和应用与西方纯正关系营销理论在市场领域的延伸和应用毕竟还是有差别的。所以,中国基于人际关系的关系营销并不单纯是西方的关系营销。
二、何为关系营销
1.关系营销产生的背景
关系营销是从“大市场营销”概念衍生、发展而来的。“大市场营销”概念是1984年由PhilipKotler提出的,他发展了4P理论,即在原来的4P基础上增加了公共关系(PublicRelation)和政治力量(PoliticalPower)两种手段,形成了大市场营销理论。
2.关系营销的含义
对于“关系营销”的含义,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将关系营销界定为买卖之间依赖关系的营销。第二种:关系营销应是个人和群体通过交换产品和价值的同时创造双方更加亲密的相互依赖关系,以满足社会需要和欲求的一种社会的和管理的过程。笔者更认同第三种,也就是Shelth、Gummesson、Gronroos等著名营销学专家的观点。它是识别、建立、维护和巩固企业与顾客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关系的活动,并通过企业努力,以成熟的交换及履行承诺的方式,使活动所涉及的各方面的目标在关系营销活动中实现。可见,关系营销与传统的交易营销有根本的不同。
三、何为中国的人际关系
通说认为,人际关系的概念是:一种人和人之间通过交往或联系而形成的对双方或多方都发生影响的一种“心理连接”,是“在现实社会的实际活动中,通过交往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心理联系(包括认知、情感)和相应的行为表现”。
在中国,因价值取向与西方的不同。
中国的人际关系还强调一个人在一个关系网络中的位置和针对不同的人所应采取的不同态度和行为。中国的人际关系由此呈现出一种“以己为中心”由近及远的“差序格局”,是“以人伦为经,以亲疏为纬”的人际网络。
四、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与西方关系营销的异同
1.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与西方关系营销的共同点
第一,不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与西方关系营销都不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也有学者称之为“非即时回报性”。传统的交易营销讲的是交易双方在一次交易中同时获利。而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和西方的关系营销比传统的交易营销多了时间这个向度,讲究的都是在长时间的交往中得到利益和满足。也就是交易双方在一次交易中不同时获利,获利的一方会在随后的时间补偿另外一方,以达到平衡。
第二,信任与承诺是关系交往的媒介之一。
在关系交往中,信任与承诺是非物质的媒介,也是交往中的重要因素,正是由于交易双方的信任与承诺才使得交易时间延长,从而获利的一方也会遵守诺言补偿未获利的一方。
第三,感情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在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不是单纯的做生意,是想通过生意促进感情,通过感情促进生意,达到相辅相成的目的。在感情的递进过程中,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和西方的关系营销也都很注重构建自己的关系互惠网络,进一步提高了长期合作的可能性和成功性。
2.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与西方关系营销的不同点
第一,营销中发展关系的基础不同。西方关系营销的基础是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的基础是人际关系。
第二,营销的程序不同。西方关系营销的程序是生意——关系——生意,而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的程序是关系——生意——关系和生意。人际关系是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发展关系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人成为营销的一种重要资源,人际关系成为重要的营销工具,这也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了先有关系,再有生意,最后是关系和生意的营销程序了。与此不同的是,西方人是在生意中发展关系的,生意与关系是独立的,发展关系的目的也是为了生意。
第三,营销的原则不同。在西方,进行关系营销原则是经济上的长期互利和双赢局面。而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则更加注重“情”——亲情和人情,在“情”面前对亲人和朋友会采取特殊的交往原则。
第四,道德危机。在西方关系营销中,要有经济利益才能进行交往,通过长期的合作,交易双方感情会逐渐加强,礼尚往来也在加强。在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中,通过礼、人情、面子也可以进行交往,其中,人情、面子更是基于中国文化的关系营销所特有的。这也就导致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更容易产生道德危机,“拉关系”和“走后门”现象也更为普遍。
五、关系营销和人际关系营销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人际关系营销在我国的作用尤其重要。一方面,企业的成功与价值体系是密不可分的,[ZW(DY]价值体系包含价值链中的企业主体、供应商、营销渠道、客户等各个角色。[ZW)]一个成功的企业需要有良好的管理价值体系的方法和途径。其中价值体系中的供应商和客户更是企业开展人际关系营销时不可缺少的部分。另一方面,同行的竞争者和政府也是不可忽视的。下面的论述中笔者将以企业外部环境为出发点,从供应商、客户、竞争者和政府四个角度来讨论企业应如何开展人际关系营销。
1.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
为了保持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企业应做到如下两点:第一,企业要对供应商有足够的认识,并与供应商保持密切的联系,保证企业在货源供应上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同时,与供应商的密切联系还可以对原材料价格的水平和变化起到了解和预知的作用。第二,企业在有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取开拓更多的供应渠道和逆向发展战略,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供应者来提高自身的一体化程度。
2.企业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与客户建立情感关联。企业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销售以外的活动中与客户建立情感关联。例如,对跨国或跨区的客户,可通过主动学习客户语言拉近关系。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客户,应主动了解该地区的民族文化,以便在营销过程中消除陌生感。
第二,加强对客户的投资。对客户的投资主要是为了提高他们购买产品后的使用能力,这会让客户获得除产品以外的额外价值,从而增强了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
第三,加强对产品及补充服务的投资。首先,企业应注重产品的质量,以便在客户中形成品牌效应。其次,企业可围绕产品开展合理的补充服务,达到提高产品竞争优势和满足客户期望的作用。
3.企业与竞争者的关系
当今社会,企业之间不仅存在竞争,也存在着合作。有的时候,与竞争者的合作更有利于企业营销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巩固已有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开辟新市场,能减少不必要的市场竞争。
4.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直以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都是专家和学者们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一方面,企业应该持有积极的态度,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时,应以遵守国家的法规为前提来保证营销活动的成功。另一方面,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应该限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否则也容易导致上文中所提到的道德问题,毕竟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将没有一个会是真正的赢家。
六、结束语
关系营销的概念虽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的西方,但它在很多方面却与中国的人际关系营销有着很多相似之处,当然也不尽相同。对我国的企业而言,仅仅从理论上了解人际关系营销是远远不够的,而是应该从实践中找到可行的人际关系营销方式。本文主要是从企业的外部环境出发,为企业开展人际关系营销提供了四个切入点,为企业提供了进行人际关系营销的几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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