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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范文1
中国农田生态系统土壤碳库的饱和水平及其固碳潜力韩冰 王效科 欧阳志云 (6)
内蒙古皇甫川五分地沟小流域土地覆盖空间格局特征及其持续性分析龚建周 仝川 (12)
挠力河流域农垦开发中居民地景观生态特征的变化吴运军 张树文 包春红 张养贞 侯伟 (17)
小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生态足迹法分析——以重庆市万州区五桥河流域为例肖莉 蒋莉 陈治谏 廖晓勇 李豪 (22)
太湖不同湖区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方法研究胡志新 胡维平 陈永根 蔡焕兴 (28)
杭州湾南岸滩涂环境状况及与贝类养殖的关系王美珍 (33)
三江平原小叶章湿地生态系统对氮磷的净化效率徐宏伟 王效科 欧阳志云 (38)
荣成人工湿地净化效果的季节和年际变化宋志文 王仁卿 席俊秀 韩潇源 孙贤风 王玮 (43)
九龙江流域规模化养殖环境风险评价曾悦 洪华生 曹文志 陈能汪 (49)
改良剂对铅锌尾矿污染土壤上龙须草生长和叶片叶绿素含量的影响袁敏 铁柏清 唐美珍 秦普丰 (54)
活性铝对小麦谷胱甘肽和丙二醛含量的影响朱雪竹 孔繁翔 宗良纲 韩小波 (58)
乙烯菌核利在水溶液中的光解动力学邓大鹏 岳永德 花日茂 汤锋 (63)
三唑酮在水中的光化学降解及其影响因素刘毅华 杨仁斌 郭正元 肖曲 (68)
敬告读者·作者 (76)
农村生态环境:目次(作者后括号内圆点前为期号,圆点后为页码) (I0001)
动态与信息
欢迎订阅2006年《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 (11)
《城市生态绿化工程技术》简介 (I0006)
《草业生态工程技术》简介 (I0006)
欢迎订阅2006年《农村生态环境》 (I0006)
专论与综述
稀土元素的脑部蓄积性、毒性及其对人群健康的潜在危害陈祖义 (72)
研究简报
河套灌区地下水氮污染状况冯兆忠 王效科 冯宗炜 (74)
学术讨论与建议
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的初步构想曹学章 沈渭寿 唐晓燕 (77)
基于CA-Markov模型土地利用对景观格局影响辨识孙贤斌 刘红玉 李玉凤 郝敬锋 (1)
基于PCA-TOPSIS方法的河北省冬小麦气候适宜性评价郑春雨 刘晶淼 丁裕国 江志红 (8)
贵州省NDVI变化及其与主要气候因子的相关性郑有飞 刘宏举 吴荣军 吴战平 牛鲁燕 (12)
江苏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调整及其驱动力分析贺秋华 钱谊 王国祥 刘鲁君 (18)
岩溶山地生态退化的海拔空间变异罗林 周应书 何兴辉 谢永贵 王敏 吴明艳 (23)
社会经济活动对太湖流域的生态影响分析刘庄 郑刚 张永春 李维新 张毅敏 曾远 (27)
基于卫星遥感的秸秆焚烧监测及对空气质量影响分析厉青 张丽娟 吴传庆 孙中平 刘晓曼 (32)
大气CO2浓度升高和氮肥施用对三江平原湿地小叶章生物量及根冠比的影响赵光影 刘景双 王洋 窦晶鑫 (38)
太湖有色可溶性有机物4种光谱模型的对比刘明亮 张运林 王鑫 李云亮 (42)
太湖中微囊藻群落的季节变化分析谭啸 孔繁翔 曾庆飞 钱善勤 张民 (47)
2008年本刊审稿专家名单 (52)
北京官厅水库中有机氯类农药的分布和来源万译文 康天放 周忠亮 秦静 张雁 (53)
判别分析与决策树分析在化学物质生态危害分类中的应用周林军 刘济宁 石利利 单正军 陈国松 蔡玉琪 (57)
基于WNMM模型的潮土地区农田水氮优化管理李晓鹏 张佳宝 朱安宁 信秀丽 张丛志 黄平 (62)
不同含水量细砂介质中挥发苯的有效扩散系数研究高文谦 刘菲 陈鸿汉 许文婕 (69)
产生物表面活性剂的石油降解菌Acinetobacter BHSN的研究曹娟 徐志辉 李凌之 沈标 (73)
矿区砷污染对土壤线虫群落结构特征的影响华建峰 林先贵 尹睿 蒋倩 (79)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稿约 (112)
专论与综述
最大日负荷总量(TMDL)技术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中的应用与发展趋势柯强 赵静 王少平 郑文笛 尹大强 (85)
研究简报
上海居住区植物群落的降温增湿效应秦俊 王丽勉 胡永红 张明丽 由文辉 (92)
菹草石芽萌发及幼苗生长对光、温因子的响应杨文斌 王国祥 郑海洋 何伟 刘玉 (96)
学术讨论与建议
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蒋明康 贺昭和 王智 秦卫华 (101)
高寒风沙化土地飞播可行性分析沈渭寿 李海东 张涛 邹长新 燕守广 袁磊 (106)
沱江流域生态安全预警及其生态调控对策孟兆鑫 李春艳 邓玉林 (1)
基于时空理念的区域协调度模型及实证分析蔡文春 张竟竟 杨德刚 李莹华 (9)
新疆植被遥感绿度指数与水、热关系的动态相关分析张生军 王天明 李钟汶 牟溥 寇晓军 葛剑平 (16)
人工马褂木林下草本植物物种多样性与林分郁闭度的关系李双喜 朱建军 张银龙 叶正文 黄启忠 高君辉 (20)
2种短周期工业用材林种植恢复过程对林内小气候的影响黄承标 黄丹 刘运华 秦武明 黄光银 李保平 (25)
基于Voronoi图的农村居民点空间分布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刘仙桃 郑新奇 李道兵 (30)
三江平原小叶章湿地土壤硫的组成与垂直分布李新华 刘景双 孙晓军 朱振林 张锡金 (34)
泥鳅对水田上覆水中氮素动态的生物扰动效应孙刚 房岩 安永辉 杨校园 (39)
苏南丘陵区林地土壤酶活性及其与土壤理化性质的相关性陶宝先 张金池 崔志华 孔雨光 俞元春 (44)
不同种稻方式对后茬大麦产量和土壤微生物量的影响张富国 徐阳春 沈其荣 王永红 (49)
覆膜对土壤-青菜体系Cu和Zn迁移特性的影响李非里 刘丛强 杨元根 陈小英 蒋琦杰 (54)
农用地土壤-作物系统对畜禽粪便养分消纳能力的评价阎波杰 潘瑜春 赵春江 王纪华 (59)
规模化养殖场鸡粪营养物质和污染元素的组成特点李艾芬 章明奎 (64)
施肥模式对蔬菜产量、硝酸盐含量及模拟土柱氮磷淋失的影响黄东风 王果 李卫华 邱孝煊 (68)
铜尾矿对油菜生长和生理功能的影响谢建春 赵娟 杨世勇 (74)
植物与微生物对石油污染土壤修复的影响刘继朝 崔岩山 张燕平 邹树增 (80)
零价铁对土壤中间氯硝基苯和间硝基甲苯的还原研究邱罡 谢凝子 吴双桃 陈少瑾 (84)
一株好氧反硝化茵的分离鉴定及其混合应用特性研究何伟 王薇 王洁 宋明良 钟文辉 (88)
珠江口地区水体中双酚A污染及其与环境因子的关系董军 李向丽 梁锐杰 (94)
梨形环棱螺保护酶分子标志物在大运河污染评价中的应用刘缠民 冯照军 李宗芸 (98)
烯式吡虫啉(olefin IMI)光解及其光解产物研究葛峰 单正军 戴亦军 陈婷 袁生 (103)
动态与信息
“第三届全国农业环境科学学术研讨会”征文通知 (43)
敬告读者·作者 (53)
环境保护部“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中有机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体系研讨会”在南京召开华小梅 (73)
30吨/日往复炉排式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成套设备示范工程技术方案论证会在南京召开丁剑 (79)
环境保护部“土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申报工作研讨会”在南京召开王国庆 (83)
敬告读者·作者 (102)
重要转基因生物的风险评价技术和环境安全性研究项目荣获2008年度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徐海根 (112)
研究简报
池塘养殖及野外移殖三角帆蚌元素积累的差异刘洪波 尤洋 戈贤平 杨健 (107)
喀斯特石漠化生态系统恢复演替过程中土壤质量特性研究——以广西都安县澄江小流域为例杨小青 胡宝清 (1)
基于本底格局的鸭绿江口滨海湿地景观破碎化评价索安宁 赵冬至 高树岗 (6)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存在问题分析刘青 王智 钱谊 秦卫华 蒋明康 (11)
基于区域开发的钦州市生态敏感性分析及防控对策张磊 刘利强 胡海波 董雅文 (16)
基于重金属污染的耕地生态承载力改进模型研究朱利群 陈长青 卞新民 (21)
宁夏盐池沙地农田防护林的防风阻沙效益崔强 高甲荣 何明月 赵哲光 张金瑞 (25)
江苏和吉林农村家庭能源消费差异及影响因素分析周曙东 崔奇峰 王翠翠 (30)
不同水分处理下农田黑土水分特征邹文秀 韩晓增 李良皓 王守宇 王凤仙 (35)
黄土高原土壤中细菌群落结构多样性的PCR-DGGE分析潘雪莲 黄晟 方昊 徐军 郭晓峰 陈旸 崔益斌 (39)
脱硫石膏改良中度苏打盐渍土施用量的研究罗成科 肖国举 张峰举 秦萍 (44)
塔里木河下游地区新生林地滴灌后土壤水盐再分布特征赵新风 王春芳 徐海量 叶茂 (49)
韩江流域典型区主要森林类型土壤肥力的灰色关联度分析林培松 尚志海 (55)
添加植物物料对2种酸性土壤可溶性铝的影响王宁 徐仁扣 李九玉 (59)
利用美洲商陆修复锰尾渣污染土壤对后茬植物的影响向言词 冯涛 彭秀花 姚国钦 (63)
氯氰菊酯降解菌的筛选鉴定及其降解特性研究张丽萍 徐莲 吴莹 林栋青 刘欣 沈标 (69)
环丙沙星在模拟水生态系统中的动态研究张春艳 周孝治 陈菊芳 聂湘平 (73)
水华蓝藻厌氧发酵工艺技术研究常志州 杜静 叶小梅 严少华 张振华 (79)
甘肃徽县水阳江铅锌污染段纤毛虫群落特征及对水质的评价马正学 贺鹏辉 杨镇 宁应之 (83)
动态与信息
《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被评为“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 (78)
专论与综述
加拿大污染场地的管理方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单艳红 林玉锁 王国庆 (90)
研究简报
基于Landsat TM的澳门城市热场影响因素分析米金套 王志石 何平 (94)
基于RS和GIS的嫩江下游土地沙漠化景观格局变化特征分析郭红 龚文峰 董隽 范文义 (99)
生态环境范文2
漓江,一个极为富有诗意的名字,它用那凝翠泻绿, 清澈明丽的江水孕育了周边锦绣的环境,为生活上的生态文明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因此,它被人们称为自然的‘母亲河’。可是,有些人却‘恩将仇报’,用自己那毫无素质的举止将原本风光荟萃的漓江变得浑浊混淆,污泥飘散,跟原来的漓江截然不同,可谁也不知道漓江的‘痛苦’,只是一直执迷不悟的破坏环境,漓江的水也因此而更加搅浑 ,把周遭的生态环境与文明遭到了许多不应该丢失的损失。
的确,现在的社会已经逐渐进入繁华的脚步,可是身边环境却遭受到了不同的‘待遇’所以,这给每个人都敲了一回‘警钟’,让人们明白了保护漓江环境的重要性,文明的一切也都依靠着漓江的环境,漓江的环境差,就代表人民的文明低,漓江的环境好,就说明人民的文明高,两者都有着相同的本质,有着不可断开的关系,保护了漓江,就像是打造了生态文明,然而,有些人却只说不做,嘴上说得天花地乱,可却还是无动于衷,这种人的做法是大错特错的,因为嘴边说是没用的,实际行动才是真正的目的,所以,我们要将嘴和行动放在一起,真正的保护漓江。
漓江,自然的母亲河啊,让我们一起保护漓江生态环境吧!
生态环境范文3
关键词:城市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生态环境规划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两大主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复苏,城市化进程推进,这一方面加速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城市能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在一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着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期环境效益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因而有效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人类的迫切任务。
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后,在世界各国各地区,可持续发展已普遍达成共识,逐步被引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类生存和居住条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是全人类在21世纪努力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1.城市环境规划
1.1城市规划概况
城市建设不能再重复单靠增加资源投入来推动发展的老路,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型城市,保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提高城市建设节约水、能源、土地等资源和治污、防灾减灾的技术标准,纳入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以法制手段保障和促进城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1.2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城市是人类在几千年的演变过程中改变赖以生存的环境,创造着高度的物质文明的集中地,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城市生命有机体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制约和依赖构成的统一体,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它包括社会结构、人工结构、资源结构、生态环境结构四个方面的内容。要实现这一多元、多介质、多层次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要做好城市规划就要做到如下几点: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运用市场规则,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加大节水技术和设施的普及推广力度。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强中水回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应用,处理好设施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注重污水处理的安全性和生态效应,努力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
(2)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划定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安排绿化布局,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地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城市绿化要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废水利用,尽可能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要结合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旧城有机更新,增加城市中心区的绿地面积。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坚决查处各种挤占城市绿地的行为。要鼓励农民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城郊绿化,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尽快把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3)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和福利分房旧体制下形成的福利供热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需要,也是造成采暖能源浪费严重的重要经济根源。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变暗补为明补,逐步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传统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采暖用热商品化,采暖补贴货币化。采暖地区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采暖舒适度和热能利用效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取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4)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旧城有机更新,重点解决城市建成区特别是中心区开发强度过大、人口密度过高、公共设施短缺、交通拥挤、环境脏乱等问题,坚决关停或迁移城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清除违法违章建筑。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推广,改善城市民用燃料结构,减少和控制城市大气污染。以通达、低污染、低能耗为目标,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进现代通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直接相关,必须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是物质条件的建设和改善,还包括文化精神、道德意识的建设和改善,要将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5)围绕改善人居环境的关键领域,加强科技创新。城镇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集聚地,也是各类污染集中的地区。建设科技工作必须围绕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研究气象环境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关系,努力控制城乡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污水资源化、建筑节能、化学建材、建筑用钢、智能交通、住宅产业现代化等影响和制约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几个关键领域,加强科研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面启动污水回用示范工程。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镇,要率先实现污水回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直接瞄准回用目标,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完善配套技术经济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由局部试点转向大规模推广应用。强化先进适用技术在住宅建设中的应用,将经试点和示范工程实践检验的成熟技术和部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2.城市生态规划
2.1城市生态系统
城市生态系统是以城市为中心,自然生态系统为基础,人的需要为目标的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经济生态系统;同时又是以人为主体的生命子系统、社会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共同构成的有机生态巨系统[3]。
它是城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城市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相反,强度过大的城市活动反过来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持续破坏,从而危及整个生态系统和人类自身[4]。因此,城市生态规划是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2.2城市生态规划的内涵
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计划(MAB,1984)报告指出:“生态城(乡)规划就是要从自然生态和社会心理两方面去创造一种能充分融合技术和自然人类活动的最佳环境,诱发人创造精神和生产力,提供高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体来讲,城市生态规划就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对策、目标和措施所作的规划,其目的在于提高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它遵循生态学与城市规划学有关理论与方法,应用系统科学、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手段,辩识、模拟、设计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内的各种生态关系,掌握城币生态系统的演变规律及其影响因素,通过对城市生态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综合布局与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规划方案,调整城市人类与城市环境的关系,以维护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城市的和谐、高效、持续发展。
城市生态规划是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适应的一种规划方法,它将生态学的原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从自然要素的规律出发,分析其发展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人类如何进行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这些自然资源要素,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最终使得整个区域和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5]。
因此,城市生态规划不同于传统的环境规划和经济规划,它是联系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及社会经济规划的桥梁,其科学内涵强调规划的能动性、协调性、整体性和层次性,其目标是追求社会的文明、经济的高效,生态环境的和谐[6]。
2.3可持续的城市生态环境规划
要实现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可持续性,就必须革新观念,运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理,以环境容量、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适宜度为依据,缓解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协调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污染,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为保证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可持续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1)阈限物质法则
任何空间、资源规划均有一个“度”,要考虑“最适”和“阈限”。在规划过程中,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城市发展价值观,保证城市对生态系统的索取和废物的排放限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力范围以内,使城市的发展强度与城市的发展能力相适应,从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2)多样性共生原则
任何一个系统中的子系统间总存在着互惠互利的共生关系。Hough评论说,“如果健康被描述为抵抗力的能力,那么多样性也意味着健康”[7]。因此,在城市生态规划过程中,要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将城市生态系统置于整个生物圈范畴内进行规划,建立市区和郊区的复合生态系统,保护城区及周边的各种生物。
(3)相生相克原则
在系统中总存在着子系统间既共存又制约的关系,一种组成要素的危害性,可能在另一生态要素上体现出来。在城市的生态规划过程中一定要普遍联系并识别城市生态环境中各组成要素间密切的利害关系,找出现象的本质、根源,从而将这种关系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4)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原则
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降低资源的消耗率;其二是推行清洁能源、材料加大回收力度。在城市生态规划中,要通过推进产业结构模式的演变,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建立有利于持续发展的生产工艺、产业结构设置高效能的运转系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5)预防和保护齐头并进的原则
对于已经存在的生态问题,我们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应对;对于未知还未表现症状的要有所预见。目前我国推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从根本上讲就是可持续性城市生态规划的一部分。任何一项工程实施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预见其建成后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效益程度,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同时,在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过程中,还应该建立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同时逐步完善绿地生态系统,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新晨
参考文献
[1]《中国21世纪议程》
[2]邹振扬.《城市生态与城市环境》重庆大学出版社225-228
[3]刘贵利.城市生态规划编制内容浅析规划师论坛[J].2001,(6):18
[4]黄肇义,杨东援.未来城市理论比较研究城市规划汇刊[J].2001,(1):4.
[5]欧阳志云,王如松.寻求区域持续发展的途径生态学和持续发展,1993
[6]王建国.城市设计生态理念初探规划师论坛[J].2002,(4):15
[7]HoughM.FormedbyNaturalProcess.ADefinitionoftheGreenCity.InD.Gordon.1990;17
[8]王样荣.城市生态规划的概念、内涵与实证研究[J].规划师,2002,(4).
生态环境范文4
针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现状,从政治、人文、技术和经济四个角度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进行评价,建立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进行优化,希望可以促进网络信息生态系统的发展。
关键词:
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优化策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已经普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网络信息生态系统是指生态系统在网络信息中的发展,主要包括网络信息的环境、信息主体和信息用户。网络信息生态系统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交流和传递,可以为更多的网络用户提供信息资源。近几年,由于网络信息污染、冗余问题比较严重,对网络信息的安全造成影响,导致网络信息的生态环境出现了生态失衡的问题,所以需要对网络信息的生态环境进行优化,以此促进网络信息生态系统的发展。
1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受到的主要影响
网络用户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中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政策的约束,对现实社会的人们有潜在的政治影响,例如在网络信息生态环境中传播某种危害网络安全的信息,现实社会的传播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网络信息的生态环境中还会体现出不同地区的特征,主要包括文化传统、信仰、地方习俗等等,这是由于人文环境的影响。因为网络信息用户都处于不同的地区,每个人会把现实环境中的人文习惯带到网络信息环境中;技术环境对网络信息的影响是指网络信息在应用不同的技术时,信息传播的方式也产生了相应的改变。各类新技术在网络信息中的应用,使网络信息服务的范围扩大了,服务模式也产生了改变;各国经济状况发展不一样,如果该国家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将会导致网络经济下降,人们对于网络信息的需求量降低,造成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发展的滞后。
2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评价
2.1建立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体系
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保证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评价有失公平。评价体系主要对网络信息的流畅性、稳定性和信息价值进行评价,对流畅性进行评价时主要是评价网络信息生态系统的信息组成是否合理,各类信息之间的衔接是否紧密;对稳定性进行评价是指网络信息的生态环境是否会轻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保证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抗干扰能力和拓展能力;对网络信息价值进行评价是评价该网络信息对网络用户是否有用,会为网络用户带来多大的帮助,对网络信息价值的评价可以体现出网络信息的经济性。
2.2确定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具体指标
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的具体指标分为政治指标、人文指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四大类。政治指标包括了相关政策法规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监督、对网络信息行为的规范以及对网络信息企业的扶持等;人文指标是指网络用户的价值观、网络用户的综合素质以及不同地区的民俗习惯等;技术指标是指相关网络技术的应用、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经济指标是指网络信息的消费趋势、网络用户的数量等。
3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优化
3.1政治环境的优化
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与网络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监管力度。要求网络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提高网络信息使用的对称性,避免网络用户信息不真实,出现虚假信息的传播。政府部门加强对不法信息制造者的处理力度,使网络信息的生态环境得到净化。
3.2人文环境的优化
在网络环境中充分的渲染传统文化氛围,通过文化的渲染来完善网络信息生态文化环境。适当提高网络用户在网络信息人文环境中的主体意识,支持网民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看方法,创造民主的网络信息人文环境。网络信息的人文环境体现出了网络用户对我国政治、经济、公共服务的一些具体看法,这些看法可以成为政府改进的参考,所以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应该加强网络用户的主体意识,重视网络用户的看法。
3.3技术环境的优化
对技术环境进行优化需要加强网络信息新技术的应用,消除网络信息冗余,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的现象,并运用相关的信息安全技术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进行保护,避免网络信息生态环境遭到黑客的恶意破坏,影响网络信息的正常使用。相关部门也要对传统的网络信息技术进行革新,保证网络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4经济环境的优化
网络信息企业要对网络信息的服务模式进行拓展,让更多的网络用户可以享受到网络信息带来的便捷,促进网络信息在人群中的消费。目前我国网络信息的消费群体主要以中青年客户为主,为了促进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发展,网络企业要扩大网络信息的服务范围,增加网络信息的客户数量,让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覆盖面可以更广。
4结语
网络信息生态环境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环境中的映射,会受到现实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通过对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评价,从政治环境、人文环境、技术环境、经济环境四个方面确定具体的评价指标,加强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优化,促进网络信息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马小刚 单位: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冷晓彦,马捷.网络信息生态环境评价与优化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05:10-14.
生态环境范文5
我国旅游相关资料中给出的旅游自然生态环境的定义是,由旅游依托地核旅游目的地的大气、水体、土地、生物及地质、地貌等组合而成的综合体。对旅游者而言,它并不是直接的旅游对象或旅游吸引物,而只是一种起承载作用的外在环境或基础环境。因此,它往往不被旅游开发者所重视,但恰恰是它构成了旅游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关系到旅游业的成败兴衰。一些人则认为,旅游环境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通过调整、优化旅游经济系统结构与功能,保护、建设好旅游环境系统,把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从而使旅游环境系统永远为人类旅游服务,并为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和保证。这些观点,都只是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旅游的环境问题,忽视了旅游环境中的伦理问题。
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一书中提到,环境伦理学的基本主题是——环境保护运动的伦理根据究竟是什么。具体而言,我们对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保护自然存在物的义务是何种性质的。关于这一论题,有许多理论给予了解释。人类中心论(anthropocentrism)认为,人只对人自身(包括其后代)负有道德义务,人对人之外的其他自然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动物解放/权力论(animalliberation/rightstheory)认为,人不仅对自己负有义务,对动物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生物中心论(ecocentrism)认为,人的道德义务的范围并不只限于人和动物,人对所有的生命都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所有的生命都具备成为道德顾客的资格。生态中心论进一步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了整个生态系统。生态中心论大致包括以下三种观点,即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其中,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从传统的价值论伦理学出发,认为自然生态系统拥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因而维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所负有的一种客观义务。将环境伦理学与旅游自然环境联系在一起,就演绎为旅游自然生态环境的伦理思考。
二、大自然所承载的旅游价值
根据罗斯尔顿对大自然所承载的价值描述,大自然所承载的主要旅游价值有以下几点:
1、旅游的生命支撑价值。无论是旅游者还是非旅游者,只要是人类,都存在于大自然的生命支撑系统之中。生态保护运动使我们认识到,文化受制于生态系统,人们在重建的环境中的自由选择仍然是大自然的受支配者。大自然是一个进化的生态系统,人类只是一个后来的加入者;地球生态系统的主要价值(good)在人类出现以前已经存在。大自然是一个客观的价值承载者,人类只是利用和花费了大自然多给予的价值。如果给旅游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旅游也同样具有生命支撑的价值。
2、旅游的经济价值。通过开发自然物,利用自然景观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使旅游者参与到旅游的活动中来,进行旅游消费。大自然为旅游活动提供了极大的经济价值。
3、旅游的消遣价值。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可以从大自然中获得惬意的、休闲的、具有创造性的感受。愉悦是旅游者对大自然的客观特征具有的感受。旅游者可以在大自然中寻找到更加真实、使他们感动的东西。
4、旅游的科学价值。一些旅游者,尤其是科学家们,在对大自然的探索中,去挖掘大自然的科学价值,获得更加丰富的知识。
5、旅游的审美价值。旅游者在异国他乡游览自然山水,鉴赏文物古迹,领略风土人情,在对大自然的欣赏过程中,体会到了大自然的美感,达到美的享受,获得愉快和休息,从而进一步丰富了自己的情感世界。
6、旅游的历史价值。人类是一个历史存在,在另一种意义上,过去的遗迹又有极大的价值,它们可以帮助了解我们在大自然中的位置。正是这种驱动,使得一些旅游者进入到大自然中去寻找生命中的一种感动与领悟。
7、旅游的文化价值。大自然的一些景观也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强烈地吸引着旅游者前去追求文化的熏陶,通过旅游活动,学习到各方面的知识,拓宽视野,开阔思路。
8、旅游的宗教价值。一些旅游者到宗教胜地朝圣、拜佛、求法、取经或宗教考察,在对大自然的沉思联想中产生了一些思想,如有关我们是谁且来自何方,关于生命和死亡的思想,关于在环境中我们如何适当的行动的思想。通过对这些价值的了解,我们可以认识到,价值具有客观性,不能把价值当作满足我们人类的一种偏好,而应该承认大自然旅游价值的客观存在,从而遵循大自然的法则。
根据上述思考,可以用图形表示旅游与旅游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
三、旅游业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摩擦
旅游业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关系密切,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即在摩擦中彼此协调、存在、发展。旅游的动力主要来自于优美的自然风景和舒适的生态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必然会影响旅游者旅游的满足程度,破坏旅游地在旅游者心目中的形象,从而影响旅游业的发展。一方面,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可以实现旅游业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是消极影响,即旅游业对旅游目的地环境产生的破坏和污染问题。旅游自然生态环境的状态对旅游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令人身心愉悦、非常舒服的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旅游者前来享受这种惬意与舒适,这样的环境还可以激发旅游者自觉的投入到爱护大自然、与大自然为友的情境之中;而一个破坏非常严重的自然环境肯定会让旅游者感觉不舒服,不仅会对旅游目的地的形象有所损害,对于旅游者将来的选择和其他潜在旅游者的选择都会形成一种冲击,不利于旅游地长期的发展。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业的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其实是一种在摩擦中发展的关系,二者在摩擦中冲突,也必将在摩擦中演化出一种和谐的旋律。
四、旅游自然生态环境的伦理思考
环境伦理的提出,为旅游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注入了新的力量,同时也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新的价值观。它对于重新塑造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培养人类对其后代的生态责任感和生态伦理观,起到了显著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者而言,旅游者应该正确对待旅游者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发展。而要实现旅游活动融洽的氛围和旅游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旅游者应该首先从以下几点做起,确立新的符合道德规范的、彼此认同的自然生态环境和旅游者之间的伦理关系。
1、确立人和自然平等的环境道德观,爱护旅游生态自然环境。罗尔斯顿认为,应该坚持人与自然平等的道德原则,不要再以人为唯一的尺度,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把道德对象由人扩展至自然界,承认自然界和人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的权利,强调人和自然的平等关系,以“人——自然”共同体的协调进化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给自然赋予应有的道德地位,建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平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
旅游活动与自然生态环境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旅游活动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所造成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自然的掠夺与破坏则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对待自然界的态度,不仅仅是大自然的问题,而且具有社会性。旅游者应该以平等的态度对待自然环境,尊重大自然的价值,爱护自然生态环境,确立新的道德准则和规范,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调节功能,合理协调旅游者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关系,使旅游活动符合大自然的规律。
2、树立人类生存与自然环境协调的理念,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在人与大自然之间,也就是人与人的生存环境之间,人虽然占主导地位,但是二者不应该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协调的和谐关系。所以,要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旅游的发展不但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还要考虑下一代人以及他们子孙后代的需求,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损害后代人的发展为代价,而要顾及人类发展的未来利益。为了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不仅要以经济为准则,还应该以道德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合理地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在旅游自然生态环境允许的范围内,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同时避免资源浪费和破坏。
3、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自然生态环境道德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指出,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人类生存方式,不但体现在以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为主的环境生活领域,更体现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道德价值观当中。所以,在旅游自然生态环境的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我们应该建立这样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思维,即人与人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协调、当前与未来的协调。所以,应该增加人们对旅游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经济影响的理解,加强人们的生态意识和伦理观念,使人们建立起对旅游赖以生存的环境质量的保护意识。
4、对旅游活动的参与者加强环境伦理观念的教育。无论是旅游者、旅游企业,还是旅游目的地的居民,都会参与到旅游活动中来,所以应该对他们进行环境伦理方面的教育,使他们真正从内心深处意识到环境对于旅游活动的重大意义,从而能够以伦理道德观念来指导他们的旅游行为。
5、不仅要对自然生态环境采取伦理态度,也应该考虑人文环境的伦理。人文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是非常密切的,二者是一个综合体。人文环境有着丰富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对它的破坏会从另一个侧面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甚至影响旅游业的整体、长远发展。所以,把二者结合为一体,才可以说是真正把伦理融入了旅游的环境系统之中。
可以看出,解决旅游自然生态环境问题的最有效的途径,应该是从根本上改变游客、当地居民、旅游从业者传统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形成共同认可,自觉遵守的环境伦理规范。只有从价值观上摆正了大自然在旅游活动中的位置,在旅游者与大自然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的伦理情谊关系,旅游者才会从内心深处尊重和热爱大自然,旅游者在与大自然亲密接触的旅游过程中,才可以真正做到热爱环境、保护环境,从而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范文6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