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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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文1

一、关于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

1、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结合目前分工模式,将加挂的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作为独立处室设置,进一步明确职能,按分工要求开展工作,人员做相应配置。

2、直属第一、第二分局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四区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

3、直属第三、第四分局参照高新分局完善内部机构和工作流程,实行块块管理,分别负责受理和承办历城、长清辖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审批和批后管理各类事项。

4、其他处室、单位按照相应“三定方案”明确职责。

二、关于处室职责调整

(一)局机关处室职责

1、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市志编纂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设计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2、政策法规处。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听证事项;牵头组织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协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

3、处。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联系特邀规划监督员;负责市政府部门公开信箱和市长公开电话办理工作。

4、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5、综合管理处。负责市规划局审批服务窗口日常工作;负责报建项目的总收总发和督办督查;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他制式文书的校核、发放;负责项目抽查等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计划管理和业务统计;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局网站咨询信箱和咨询电话的办理工作。

6、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负责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四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批5公顷以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单位申报的重要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7、城乡规划处。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设计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四区5公顷以上修建性详细规划(含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负责旧村居改造项目规划策划审查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工作;承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

8、选址用地处。负责市中、历下、槐荫、天桥四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承办建设用地规划意见;负责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的规划管理工作;牵头办理涉及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审查工作。

9、市政规划处。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和参与交通、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道路交通、市政设施和管线工程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区道路红线、河道蓝线、城市黄线的标定管理工作。

10、信息和测绘管理处。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绘信息的收集、利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编制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工作,审核对外提供的基础地理数据成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工作;牵头负责测量标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勘测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及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分局职责

1、直属第一、第二分局主要职责是:参与辖区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承办辖区城镇居民私房改建、翻建规划审查工作,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联系联审办、参与施工图联审;负责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现场公示的监督工作;承担施工图备案、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与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处理工作;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城乡规划实施工作。

2、直属第三、第四分局主要职责是:参与辖区内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专业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审核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建设项目规划现场公示的监督工作;承担施工图联审、备案、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审核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与辖区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配合区政府开展有关城乡规划工作;负责由市规划局把关和上报事项的统收统发工作。

(三)分工协作要求

1、其他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综合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会签事项,由政策法规处牵头承办,相关业务处室配合;涉及明确的业务类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和会签事项,由相关业务处室承办。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相关事项由选址用地处牵头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事项由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牵头办理。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由牵头处室协调办理。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规划,开发管理,施工管理,物业管理,整合协调

前言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工作成为了企业提高市场竞争的重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而对公司内部的人事、财务、工程、销售及后勤部门进行的组织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设计管理、开发管理、项目施工管理、物业管理。为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应以完善的管理体系为基础,运用现代化企业管理理论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工作。

一、规划设计管理

规划设计管理就是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过程的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任务委托给相应的设计单位完成,必然要对建筑工程涉及的成本、进度及目标进行相应的控制和管理。房地产企业可通过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系统来对规划设计进行管理。

规划管理和规划设计的关系相当密切,规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就是为了提高对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查和管理水平。规划管理系统与规划设计关系的核心是:保证规划设计成果满足工程项目规划的要求,通过计算机提供的各种审查工具,提高规划设计管理的水平。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前期的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要根据客户的需要,收集他们的意见,建立起买家意见与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造之间的良好联系。

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首先要从工程规划设计抓起,通过对市场细致的调研,建立起多方案的经济比较。其次是施工图的设计,房屋产品质量得到保证的第一步是从精确的设计开始的,万丈高楼平地起,因此,规划设计管理的核心环节就是要选出最优的设计方案,对客户需要的户型、内部体系、结构功能、空间利用等都要有创新优化的设计。

二、开发管理

房地产的开发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开发而对企业内部的人事、财务及建筑工程、销售、后勤部门进行的组织控制和管理,也是企业为成功实现规划设计管理、项目施工管理及物业管理所采取的经营手段。

工程开发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这三项管理的内容在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规划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规划管理。然而这一规划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我国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如土地开发商盲目圈地囤地严重、旧城改造的进展缓慢、保障性住房严重供应不足等。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就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应重新界定管理规划体制并充分运用管理中的规划职能,同时明确规划管理的内容,使土地结构利用更加合理。

房地产开发工程管理也是房地产开发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它是现代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房地产开发管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过程各方面工作的知识基础和经验,然后基于这个基础开展工程管理工作,以保障项目开发的经济效益。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从事房地产投资而造成的损失可能性大小。由于受房地产开发竞争对手的竞争使得市场竞争越发激烈、银行利率升高、房地产投资风险增大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会有开发风险的产生。因此房地产开发商要注意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和方法的关注力度,再运用合适的方法来应对项目风险,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效益。

三、项目施工管理

所谓项目施工管理就是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的管理。其中质量、投资及进度管理是项目施工阶段的三大控制。技术质量管理,是提高房产质量的核心环节和重点,包括施工技术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两个方面。施工的技术质量管理,包括对施工队伍及监理队伍的选择,施工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采办,动力供应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直接关系着施工质量和房产质量。现场施工的技术质量管理,是确保提高房产质量的核心,在其管理过程中,应把握好三点:一是必须强化施工队伍的质量意识;二是应不断强化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强化施工队伍的技术培训,方法多种多样,既可以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形式学习,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也可以在施工现场扎实的普及基本知识,强化技能提高;三是强化施工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

对房地产开发商而言,项目施工管理模式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但是目的都是在合理的施工成本下,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高质量的工程项目。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开发商需要通过施工资质验证、招标投标、现场施工检查、监理单位的监督、工程款的有序发放等措施,充分发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的重要作用,以达到高质量、低成本的最终目标。

四、物业管理

为了使建成后的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实现建筑设施稳定持续的增值,同时为住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洁、维修等服务,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一般说来,房地产开发商自己的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小区或商务楼房物业管理的主要经营者。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会成为房地产企业竞争市场的又一张王牌,而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以顾客的满意度作为服务管理中的基本准则。为了保证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企业应该以高素质的人才来建构企业的核心力量,并建立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流程和制度,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实行财务透明制,创造人性化的生活空间。物业管理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客户提供的长期服务,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条件。服务的质量同产品的质量一样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五、规划设计管理、开发管理与施工管理间的相互协调与整合

房地产的开发经营与管理包括上述的规划管理、开发管理、施工管理和物业管理,如果只是单独完成其中一项工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这四个方面进行整合协调才能够实现目标。因此,协调这四个管理内容之间的关系,并使之相互整合是建筑开发企业的核心工作。

房地产开发中的建筑规划设计与施工管理的相互脱节虽然有利于各自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但是规划设计与施工的脱节也带来了许多严重问题,比如规划设计者不了解施工工艺,从而使所设计的设计方案局限于理论指导,导致施工困难,影响了项目建设的成本和进度。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工程管理中常采用可施工性分析的管理方法。可施工性分析是将施工知识和经验应用到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和现场实施中,以实现项目总体目标的最优化。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中,设计者应根据开发商的要求规划设计出满足计划目标的经济易行的方案;项目的开发管理人员依据该方案,整合所有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的调度和使用时间,提出最佳的进度计划;施工管理人员应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对该方案采用适当的材料和方法,在规划设计阶段对设计者给出相关建议,从而避免浪费及施工上的困难。可施工性分析强调建筑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易行性,可施工性研究就是对有关的建筑工程设计内容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办法。

许多情况下,施工单位或开发商的工程管理部门未能和设计单位沟通或达成意见上的一致,导致不少建筑工程在竣工后和开发企业的规划设计不一致。因此,可施工性研究的实施以及设计的正确施工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1、房地产开发商的大力支持。作为建筑工程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把可施工性研究及规划设计的研究放在核心的位置上,定期组织工程规划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相关专家、协调人员召开研究会议,通过有效的沟通讨论和研究,系统化、专业化地完成工程项目的目标。

2、可施工性分析的尽早实施。在工程项目开发的早期,项目决策的成本很少,但这些决策却能够影响项目的整体成本,可施工性研究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发阶段到施工阶段、物业管理阶段成递减趋势,产生的经济效益也逐渐减少。建筑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一旦提交要更改就比较困难了,因此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应该尽早将可施工性分析尽早实施,并做好前期的项目决策。

3、在建设过程中持续开展研究。可施工性分析强调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的知识和经验。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计划和总结,将研究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完整的纪录并改进,将业务流程中无序的知识进行系统化的有序管理,使之成为可利用的再生资源,实现知识的共享和再利用。

六、结语

现代城市规划的不断进步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扩大,不但加速改善了我国居民住房条件,也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房地产开发商想要获取长期的竞争优势,就需要以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为基础、以不断创新的施工技术为基础、运用专业化的管理模式为核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实行以顾客满意度优先为宗旨的服务管理理念,不断提供让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

参考文献

【l】李元明.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之浅见[J].山西建筑2006,32(14):25―2

【2】仇慎谦.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衔接问题的研究. 中国物业管理.2002年3月.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文3

【关键词】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归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08—0271-03

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是工程建设的主要程序,一般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审批环节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但又相互关联,都产生许多不同的核准文件,但这些文件又都是针对具体某项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批,办结后这类文件基本上归属各职能部门而无法统一移交归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核准形成的一系列文件是城市建设档案的一部分,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核准文件应按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归档。这类档案的归档管理与一般的工程档案有很大的区别,在城建档案分类大纲里属管理类文件。

目前各职能部门对自己行政审批形成的档案无统一标准,有的按文书档案要求归档管理,有的按城建档案归档要求管理,有的甚至没按任何要求管理散乱堆放,移交接收较为混乱,或根本无法移交而多年来仅留存在各自部门内部,这对整个城市工程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极为不利。了解和明确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程序和审批文件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明确其归档范围和统一归档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文件的管理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工程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和内容: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含临时)

1、审批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2)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城市建设用地的;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4)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2、审批文件内容:

基础材料:1.《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3.申请函(说明用地基本信息、报建情况、建设情况、申请的原因、申请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现状照片。4.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5.其他指定提交的材料。

根据申请事项还须有:

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b、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c、总平面规划图;d、建设项目在生态敏感区(如水源保护区)内、或属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有环境影响评估意见;e、大型公共建筑、人流集散中心、交通枢纽以及引发交通量较大的项目,应有交通影响评估意见;f、《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复函)中要求有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g、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还应有市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2.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资料外,还须有:a、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立项批文;b、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c、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总平面图。

3.通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b、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的确认文件;c、市国土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文件;d、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4.旧城(村)改造项目新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旧城(村)改造合同(协议);b、市改建管理部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面积的核准文件。

5.历史用地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除基础材料外,还须有:a、建设用地的历史资料(如已取得的产权证明,或市国土部门的确权文件);b、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市政工程施工图,含变更)

1、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工程,均须到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环境卫生等公用设施工程。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身份证;4)申请人身份证明;5)有效计划立项批文。

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应有以下相关文件:

1、申请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需有:1)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管线工程施工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2)该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4)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6)管线工程涉及河流、桥隧、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用地,应有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7.敷设在易燃易爆环境中的管线工程,应有安监部门的意见。

2、调整道路交通工程或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还需有:1)要求调整的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或管线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4)调整工程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有专业管理部门意见;5)调整工程的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书,其中必须有绘制在1/500(或以原要求一致)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平面设计图;其中配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管线工程须绘制在已批准的1/500道路平面设计图上;长输管线工程设计须绘制在1/2000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6)电子图件及其他需要的资料。

3、调整规划路口还需提供:1)要求调整情况说明(包括调整原因及要求);2)绘制在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路口调整方案;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相关变更文件。

三、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审批建筑工程施工图,含临时、变更)

1、审批要求: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均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审理包括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批两个阶段。

2、审批文件内容:1)在方案设计阶段提供的全部资料。2)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4)1/100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附按文件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的总平面图;5)根据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跨越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直接进入建筑施工图报建阶段的,应有规划批准文件及附图;需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6)属申请调整的:除上述资料外,应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并说明调整原因;7)电子报批光盘资料;8)其它材料。

四、市政类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1、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批准的施工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6)批准的总平面图;7)《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8)经市测绘大队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9)市政工程按施工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10)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五、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

1、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测量,竣工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力理接水、接电、供气及房地产权证。

2、审批文件内容:1)《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收申请表》;2)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包括经核准变更的图件;7)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8)《市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册》、《市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含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9)经市测绘院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10)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11)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12)电子文件及其它需要的材料。

六、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1、审批要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

2、审批文件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

1、《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申请表》;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承诺书》;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表;4、建设用地批准书(市政工程不需);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涉外安全审查意见表;7、市整顿办意见(房地产项目需要);8、不可撤销支付保函;9、监理合同;10、施工合同;11、白蚁预防合同;1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

1、本市监理企业提交项目总监手册;2、外来监理企业提交备案证明;3、主要监理人员资格证书。4、送样见证人证(须是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驻工地监理员)。

施工单位提交的文件:

1、安全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2、不可撤销履约保函;3、不可撤销工资支付保函;4、注册建造师证书;5、外来施工单位提交备案证明;6、安全生产许可证;7、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的建设工程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的封面及相关汇总表(附预算或投标报价书电子文档);8、《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许可

1、审批要求: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已经通过规划、消防、建设等有关部门验收许可使用。

2、审批文件内容:1)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施工许可证;5)规划验收合格证;6)消防验收合格证;7)工程质量保修书;8)城建档案预验收合格证;9)住宅小区及含住宅的物业电子监控系统验收合格证。

以上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文件的归档要求是: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下分正副卷),按审批程序和要求排列。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案卷题名为建设单位+工程地址+项目名称+审批核准事项名称。

3、案卷卷内目录填写规范,列出归档的全部文件名称、页次等信息。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了规范“一书两证”审批管理程序,根据国家及湖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书两证”审批管理必须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程序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建、改建、新建项目,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称“意见书”)。

具体项目一般包括:

(1)重要的大、中型工业仓储建设项目;

(2)重要的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3)对外交通建设项目;

(4)专业医疗、卫生防疫等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意见书”是项目报批可行性研究的配套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核发“意见书”;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意见书”;其他项目在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前,选址应征求*市规划管理局对项目申报的意见。

第五条申请“意见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查申报表;

(2)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建设项目选址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工业项目或其他对周围地区有一定影响和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应附送建设项目工艺情况,水陆交通运输、能源、市政公用配套等基本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地区带来的影响以及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建设的控制要求;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5)1/500-1/10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有选址多方案比较,并附送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

(7)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8)有关用地范围的情况或资料;

(9)其他。

第六条“意见书”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0天):

(1)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必备资料,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

(2)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4)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工作时限1天);

(5)按职责签审上报分管局长审批(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6)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7)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意见书”,项目选址位置附图。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审查意见后,报省级规划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书”。“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程序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规划管理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

第八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定点及规划要点申请。有关文件具体包括: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4)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计划文件;

(5)1/500-1/2000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并用铅笔标明意向用地位置;

(6)开发公司应持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附送企业资质证书、工商执照等资料;

(7)原已划拨或出让的土地,需原土地红线资料;

(8)已取得“意见书”的应附有“意见书”、选址位置附图、有关立项资料等;

(9)拍卖地须持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或*市国土局拍卖中标通知书等函件;

(10)其他。

第九条定点及规划要点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5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现场查勘,核对已审规划及周边用地情况,拟定初审意见交处业务会研究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6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批(已审定规划要求的项目只需分管局长审批,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定点蓝线图(2份)(工作限时1天),自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应重新申请定点。

第十条建设单位按“定点通知单”的规划要求,在有效期内取得土地调查红线、地藉测量成果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证”。

第十一条申请核发“用地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定点(要点)通知单或签有修改意见的规划总图及选址、定点阶段审查的所有资料;

(2)国土部门调查红线及勘测成果(用地呈报表、审批表、会签表等);

(3)与用地单位的协议或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有关报表;

(4)1/500修建性详细规划4份(用地范围较大时可用1/1000),电子介质图(光盘、软盘)1份;

(5)*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核实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面指标单;

(6)调整规划须附原批准的规划总图及说明;

(7)其他。

第十二条核发“用地证”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用地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根据规划要点的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处负责人(工作时限4天);

(3)用地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按职责签审上报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2天)需上报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4)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审查,报局长签发(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及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详细规划,另行上报;

(5)用地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用地证”(副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及签审盖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3份)(工作时限2天)。

第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招标拍卖用地及详细规划审查周期较长的项目,可根据下达的规划要点或审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用地证”,但必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红线申请审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工作时限16天。具体按核发“用地证”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领取“用地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持国土部门审批的正式用地红线、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国土用地手续,原批准资料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取得经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超过两年未依法建设的,原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将自行失效,需重新申请审批。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申请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有关文件具体如下: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红线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定点和规划要点通知单(均须持原件核对);

(4)1/5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1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的现状实测地形图),且标明拟建工程的位置;

(5)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6)其它(包括已审定的详细规划,拟建工程方案示意图等)。

第十七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4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文件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员查勘现场,核对用地范围内及周边规划控制情况,酌情交处业务会研究后初拟规划设计条件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审查规划设计条件(工作时限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工作时限1天),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时效为六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审批施工图。

第十九条报审施工图应提供的资料:

(1)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本年度基建计划;

(3)含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各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或要求的透视效果图)、设计说明书等各1份;

(4)市(省)建委工程项目方案审查纪要和初步设计审查批文等;

(5)其它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的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6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所需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初审施工图后报处审(工作时限7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施工图,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审或上报局审(工作时限2天);

(4)总规划师、分管局长审定施工图后返建筑规划管理处(总规划师和分管局长工作时限各2天),需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另行上报;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审批意见,将案卷转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建筑物放线通知单、核实的施工图、“许可证”申请表(工作时限1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通知单后到*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联系放线定位、建筑面积复核、上定位红线图,同时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所需文件申请核发“许可证”(副本)。

申请“许可证”审批应提供的资料:

(1)报建图审查阶段所有资料;

(2)平、立、剖面建筑施工图3份(含消防已审查签章1份),定位红线图3份;

(3)放线回单;

(4)*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复核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6)其他。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总工作时限12天)

(1)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并核查必备资料后转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2)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并签审所有报建资料、图纸,拟定审批意见后报处审(工作时限4天);

(3)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人审查上述资料,按有关职责规定签发或上报局长签发(工作时限2天);

(4)局长审查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批返建筑规划管理处(工作时限2天);

(5)建筑规划管理处经办人整理资料后将案卷移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工作时限1天);

(6)业务综合管理处签章审批的图纸,对案卷“许可证”编号,核发工作联系单,经审定的设计图1套,定位红线图1张。同时对并需存档图纸(1套)用于批后管理图纸(1套)(工作时限2天)。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审批结果时应以法定代表人名义填写依法建设保证书;持工作联系单到*市收费局缴清费用后,到*市规划管理局业务综合管理处领取“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及验收表。审批完毕一年仍未领取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须先报请复审。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按工程分类要求分别报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或执法队进行现场验收(工作时限5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一般性建设工程且有修建性详细规划指导的项目审批仅设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个审批阶段,完成审批的总工作时限为28天。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管线或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第二十七条申请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应提供的资料。

(1)*市规划管理局规划审批申报表;

(2)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3)土地权属红线资料(自用工程类)及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图复印件;

(4)管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限大型项目)及工程计划批准文件;

(5)1/500—1/10000工程位置现状地形图2份(含*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道路上线资料),且由管线专业部门在地形图上标明拟建工程的方案位置;

(6)已编制审批的管网综合规划(一般指成片开发的建设项目及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7)其他。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总工作限时为11天,其中接卷1天,经办3天,处室负责人审查2天,总规划师审查1.5天,分管局长1.5天,返窗1天,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二十九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放线定位单;

(3)市政工程规划调查红线;

(4)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第三十条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超过期限未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申请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的资料:

(1)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所有资料及审查通知单;

(2)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施工设计图及设计文件2份,调查红线图1份,现状地形图1份;

(3)定位放线回单;

(4)建筑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要求取得的有关批复、签章协议等资料;

(5)其他。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审批程序参照工程类,总工作时限9天,其中: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1天,经办审查2天,处室负责审查2天,分管局长审查1天,局长审批1天,经办整理资料1天,业务综合管理处核发审批成果1天。

第三十三条审批成果:

(1)市政工程规划定位红线图;

(2)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证(副本)及规划审批单;

(3)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备齐“许可证”副本和竣工测量成果资料,报市政规划管理处审核(工作时限3天);合格项目,资料报业务综合管理处核查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不合格项目,按违法建筑项目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在工程所在地的规划分局办理规划受理审查和发证手续,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中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定点)及核发“许可证”的规定执行。规划分局履行市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和对应处室经办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区内所设分局办理规划审批受理和发证手续。所有审查审批项目直接上报市局局长;分局审查工作限时为: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作时限8天;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时限各为15天,具体各阶段工作时限由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凡需更名的项目,必须理由充分,项目合法,由局业务综合管理处受理,转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凡需复审的项目,必须具备原批准有效证件,由局业务综合处受理,转业务对应业务处室审查批复,工作时限5天。

属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其更名、复审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分局受理、审批,工作时限各为3天。

第三十七条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汇总整改意见,在程序规定的审查、审批时限内交业务综合管理处,发出规划审查通知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整改要求调整完善报批、报建的工程图文内容,按工作阶段的对应程序规定申请审批。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文5

关键词:建筑规划;高效;管理;理念;策略

中图分类号:S75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的合理规划设计不仅总整体上定位了城市的发展性质和建设方向,也改变了城市规划的主导性力量。城市规划设计作为发展建设的关键点,不仅在微观层面上指导了城市的发展性质和理念,在宏观层面上,也体现了城市发展的构建和方向,而且指导了城市开发指导部门的开发行为。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中,建筑规划的生态性是一件值得引起重视和发展的问题,因此,加大对建筑工程规划全方面的优化,提升城市建设质量,对于我国建筑事业的良性发展起着关键作用。同时,高品质生态环保建筑规划对创造人们现代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优化建筑规划设计的原则和方法

1.运用信息技术,优化建筑整体布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更新,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同时也要跟随时代和科技的步伐不断优化,特别要注重对建筑规划整体性的设计,即使的采用和引进新的材料设备来充实建筑工程的完善,积极的改进布置优化方案,运用现代信息科技,结合现代网络监控系统的发展,使得建筑规划的施工朝着智能化、网络信息化运行操作,最大限度的应用科技创新来使得工程施工设备更新优化成为可能和一种必然趋势。

2.遵循“规范、巩固、提高、完善”的总设计方针。这是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的总体要求的体现,遵循工程规范规章进行建设,不断巩固与更新建筑总平面设计以及老旧的基础设施,加强建施工的力度,提高工程建设规划质量,保证建设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性,完善总设计方案并且不断优化改进,最大限度的提高工程开发的合理性和环境适应性,促进建筑事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3.将规划条件和生态环境协调统一。建筑规划的科学设计和管理中,设备改造以及施工时,不但要严格遵守工程设计的规范规章制度要求,避免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失误,规范管理程序更新与建设的流程,同时,要根据具体的工程的环境条件特点,将工程施工规范规章和当地的环境条件想统一,做到因地制宜的建设与开发,最大限度针对环境特点合理开局,做到工程、人与自然环境的发展协调统一。

二、现代化的建筑规划设计理念

1.市场观念

高效的建筑规划管理必须以战略的眼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实时地了解和掌握建筑规划设计的动态信息,合理分配生产资源,优化配置,履约经营,本着高质量好、科学规划、经济成本造价的理念来获取更多优势取胜,根据市场动态,不断开发和实施名牌战略,占去建筑规划市场的优势。

2.效益观念

效益是建筑规划管理的核心,必须切实的转变经济观念,强化建筑规划造价成本意识,适时调整项目投资战略,建立健全项目责任成本集约化的科学管理体系,着眼于市场决策战机,合理科学的使用项目资金,提高建筑规划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率,从而在短时间内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人才观念

人才是规划设计的生命,是建筑规划管理的根本,不断加强建筑规划管理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素质是关系企业工程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现代化的建筑规划高效管理的落实必须要培养各种类型的高素质人才来增强规划和管理的实力。

4.环保观念

建筑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不断提高生态性,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这是建筑设计的无形资产,没有生态就不能在城市规划中立足。因此,建筑规划设计要把有机地统一绿色、生态、环保的发展目标,把良好的设计形象和信誉,视为在规划设计竞争中求得生存、赢得优势的关键。

城市建筑规划设计的具体框架

(一)根据城市机理,给城市生态开发定性

每一座城市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都表现出自己独特、显著的特点。在城市建筑规划开发规划设计过程中,抓住城市的特点对于规划设计城市建筑规划开发具有极其重要作用,把握城市的历史发展文化气息,从而根据城市固有的历史发展特色来给建筑规划开发定性,并根据其品质特色来设计规划。这是做好城市建筑规划开发规划设计的前提和必要性的准备。

(二)根据城市的定性,组织城市生态布局的开发

围绕城市的机理特点,根据城市的定性,结合这些城市元素的地理环境、历史文化背景,发展特色来确定建筑规划开发的规划设计风格和特色。

城市中,街景的规划设计同样对于城市建筑规划开发规划起着或不可少的作用。各种不同的建筑物风格与空间协调性影响着人们对于该城市街景的空间视觉的效果,建筑灯光设计要能够准确地把握建筑的特点,体现建筑物的风格和所要表现的理念,对于历史文化氛围浓厚的老城街区建筑,要充分挖掘其历史人文积淀的特色,通过构图、用光、用色的规划设计尽可能完美地表现出来从而展现出一个非凡的、特色的视觉空间效果,完美的勾画城市建筑规划开发的美感。

(三)发掘和建设体现地域人文特色的城市建筑规划开发

每一个地方都有自己独有的的历史发展背景和文化特色,这种历史背景和文化特色往往具有显著的地域差异,在其发展规划中都有各自显著发展历史和文化特色,城市交通的建设承载着城市文明和特色的动态展示,而在城市建筑规划开发的规划设计当中,应该把握这些城市特色并且加以规划设计,从而形成各具特色的建筑规划开发城市景,体现人文气息,创新建筑规划开发规划设计。

(四)营造宜人、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开发环境

作为现代化城市的发展规划,我们更多的是要树立是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念,从建筑规划开发的总体规划着手,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部署相协调,结合城市现在及未来的空间开局,从艺术形象整体美的角度制定城市建筑规划开发未来的发展目标,确定实现目标的途径,并通过对社会实践的引导和控制来进行城市建筑规划开发的艺术的持续发展。同时,结合交通枢纽的点建设,创造符合人们生活发展的便捷交通环境。城市建筑规划开发观的实施规划控制能为城市整体空间布局和建筑规划开发提供整体,努力在城市各个功能分区等方面设计符合建筑规划开发观整体性、创造建筑规划开发与城市整体景观互相协调的重要规划设计。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范文6

第一条*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在审批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环渤海地区的重要中心城市之一。

第三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城市规划

(1)审议各县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

(2)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3)审议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审议重要地区、地段、地块及主要干道两侧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5)审议其它需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的非法定规划。

2审定重大项目选址和需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重要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1)*中心区、*中心区、*区、*区域、南部商业商务区等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2)审定西部山前区、市区周边四组团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绿色隔离区域、高元赞工业区等五大产业基地中的搬迁项目、新建规划项目选址和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3)审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水源保护等保护用地范围及其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4)审定城市公共绿地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5)审定沿城市主干道、对外出市口道路两侧占地100亩以上居住区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6)审定工业“5+3”项目,商贸“20+X”项目,“精品亮点”工程的选址和规划设计方案;

(7)审定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特色街区(建筑)的外立面改造方案。审定沿街住宅单体及性质重要或有特殊影响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如超高层。

3审定重要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1)大型综合通基础设施规划、专项交通系统项目的方案论证及重大交通设施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2)审定城市河渠、水系规划方案;

(3)审定市政主干管线规划方案。

4审议需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和审议的项目,经规划审批委员会通过后再上省会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

5审议其它规划审批委员会需要审定的项目。

第二章机构

第四条规划审批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包括市长、常务市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交管、城管、园林、环保等部门)和市内各区的主要负责人及特聘专家组成。规划审批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2名,由政府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

第五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规划审批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等的起草工作;

(2)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定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3)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5)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规划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规划审批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委员

第六条规划审批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建设部派驻*市规划督察员有权列席委员会会议,并享有委员的权利。

第七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4)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八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3)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接到报建规划项目后,首先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初审,经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方案提交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最后将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和修改方案上报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提交专家论证会论证和审批委员会审议的时间不计入市城乡规划局法定审批时限。

第十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并由市城乡规划局邀请建设部规划督察员参加。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2/3。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规划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规划审批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代表或公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二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1)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同意后,提前2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主任和副主任,并提前1天将会议安排通知各位委员。

(2)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3)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委员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4)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定意见并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副主任签署。

第十三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五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由办公室按与会的2/3以上委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正式签署,印发时抄报市委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规划审批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在会后将会议资料全部交回,由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经规划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草案,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审定意见组织修改完善,经公示后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