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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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范文1

一、总体要求

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帮助新区特殊困难群体解决因病致贫、大病返贫的问题。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发展可持续;公开、公平、公正;基金救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明确任务、序时安排、稳步推进,实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和现行医疗保障与救助制度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新区困难群众。

二、资金筹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以政府补助为主要来源,社会各界捐助资金为补充。

(一)新区管委会建立新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二)依据“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目前人口数量和特殊困难群体患重特大疾病发生、治疗、报销的实际情况,首年度筹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100万元,其60%的资金由新区财政补助,40%通过社会捐助筹集。

(三)根据《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的增长情况,新区财政每年按照上年度财政补助资金25%的梯度增长,并列入财政预算,以满足新区人口规模发展后困难群体的救助需要。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拟定《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并广泛征求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意见,及时对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及修改,尽快提请管委会审议出台。

2.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新区财政局通过追加预算,及时足额将首笔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划入专户。

3.印制《特殊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申报统计报表及花名册、政策宣传册等。新区社会保障局指导各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并采取发放宣传册、集中宣传、公示栏等多种宣传方式,努力使困难群众知晓政策、了解程序。

(二)试运行阶段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试运行工作。在试运行期间,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需要做好意见征询工作,积极征询医疗专家、困难群众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意见建议,并对试运行工作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针对《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合反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三)规范运行阶段根据修改完善后的《办法》要求,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到2020年初救助基金约达到300万元,届时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管理体制。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新区社会保障局主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入户复查、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基金,进行救助基金运转情况公示,并做好基金募捐工作;新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和审计工作;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政策、基金募捐等活动的宣传工作;新区财政局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核拨和监管工作;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做好扶贫对象资格认定工作;新区卫生局负责预估费用医疗专家组的建立,做好预估费用的核算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工作;中川镇、秦川镇、西岔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初审、入户调查、公示,协助收款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新区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要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救助基金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适应全国医疗体制改革,突出公立医院公益性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爱心、慈心和责任心,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二、目标任务

今年全面启动医疗生命救助基金,做到全院人员参与,总资金为10万元,实现10-15人的医疗费用的减免或补助,减免或补助2-4万元,主要是残疾人家庭或无劳动能力,因贫致贫、因病返贫和自然灾害所致无力全额支付医药费用,按先核实,领导组讨论,实行定额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用等疗程予以实施。

三、资金来源

(一)医院出资,每年投入生命救助资金5.0万元。

(二)医院内职工捐款每年举行一次,其金额达1.0万元以上。

(三)动员部分中标医药供应商适度捐资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5.0万元—10万元。

(四)动员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且与医疗服务紧密联系捐款注入生命救助基金,预计10万元。

四、生命救助基金的管理

“生命救助基金”设立专户、专帐管理,其帐户设在财务科,会计及出纳员由现行人员管理不变,定期将财务情况向领导组公布情况,并向其作财务分析。

五、基金申报使用程序

(一)各临床科室住院病人在救治中,通过了解及基本核实,在治疗中医药费用支付能力特别有限等原因放弃或中止治疗而要求出院,但病情不允许其出院的等情况,由科室上报情况给基金工作。

(二)医院基金管理管理工作组收到科室申请后,一天内到科室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通过电话与乡、村组负责人联系,特殊时工作组需派出人员进行入户核实。

(三)工作组将情况上报领导组,并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补助或医药费用减免额度等。

(四)领导组接到工作组上报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集体审议,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补助或减免医药费的,将审批单交财务科具体办理,并与入出院办衔接办理。

(五)工作组接到领导组审批意见后,及时告知病人其家属,并要求病人到财务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包括在基金投入人感谢信上签字或自己拟定感谢信,工作组将感谢信邮寄给捐资人。工作组同时还完善其档案。

五、加强领导,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生命救助基金”设立是医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发挥医院公益性的结果,是应对部分病人因贫致贫、返贫或因自然灾害如干旱、泥石流等情况而致返贫而不能支付医药费用的问题,其基金来源于不同领域,属于与医保、新农合一类的生命救助资金。因此,为了管理好基金,树立“以天地立心,以生民立命”的高尚情操,特成立相关组织。

(一)成立基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各位副院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其办公室设在新农合办,由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协调多方争取资金,审核基金使用,设立专户管理基金,并向捐资团体或个人填发证书。

(二)成立基金管理工作组

组长:

成员:、、、、各科室主任、护士长。

主要职责:核实情况,提出基金使用建议,公示基金使用情况,完善相关办理手续,对资料档案管理。

救助基金范文3

关键词: 救助基金;强制保险;救助范围

一、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述

2004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要设立此项制度,在随后2006年实施的保险条例进一步对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了具体试行办法,该《办法》中对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做出了详细规定,至此该项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建立起来的,用于抢救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之人或支付死者丧葬费的基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通过法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此项制度是由法律设立的在事故赔偿责任人之外,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员给予的一种公益性质的人道救助。

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也不断增加,与之伴随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事件也日益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带来的赔偿数字往往是较大数额,并且由于我国交通安全所面临的极端严峻的形势,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好受害人的救助等工作,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最大程度的获得救济。这就需要在依靠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完善救助基金制度。该制度作为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国家公益基金,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期救助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救助基金的行使挽救了事故受害者的生命和健康,弥补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在某些情况下出现的弊端。并且通过该项制度的实施能够使事故受害者及时得到救治,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社会保障的功能。此项制度的建立也从侧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以人为本的重要特色。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特点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我国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的两大基本制度,共同承担着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基本保障。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特点,需要对比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出。我国设立此项制度是为了弥补强制保险在救助事故受害者时的不足,通过降低受害者因无法获得强制保险而无法进行救治的风险,从而对受害者起到保障作用。同时也使交通事故身亡者的后事能获得及时料理,伤者的抢救费用能获得及时的落实。

通过对比机动车强制保险,可以看出社会救助基金向交通事故受害者履行义务的基础两者是有所不同的,强制保险中保险人是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要求,而后者是国家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政策目的,为弥补强制保险制度的不足,通过立法创立的对事故受害者给予的货币性质的救急和服务,是一种补充性的。所以其支付救助基金并不是履行某种合同义务,而是出于对受害者人权保护的角度而进行的社会救助。

对于保障的范围而言,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要小于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的。救助基金仅对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而强制保险则对事故受害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只要在其责任限额内就都予以赔偿,不仅仅只是人身伤亡的赔偿。此外在两者支付的数额限制方面,强制保险对于支付金额要求做了必要的上限限制,只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却没有金额的限制。

对于追偿权行使范围而言, 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只限于当其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了抢救费用后,同时满足追偿的特定的情形下,才能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而作为垫付的救助基金,所垫付的款项理论上是要全额追偿回来的,对于追偿权的行使只要原本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都可以追偿,比如:向保险公司或者肇事驾驶员进行追偿。并且该项制度与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的不同还在于其在形式上不包括实物等救助形式,其是以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救助,其实质上是公益性质的救助。

二、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问题及完善

(一)救助基金管理部门之问题及完善

2009年出台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但是具体该如何设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行政机构还是非行政机构?该办法并没有具体化,造成的不利后果往往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不知道向哪个机构求救。由于未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置做统一的规定,各省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设置也不统一,如河北省在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设定在交管局,甘肃省则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设定在财政部门,这样不利于救助基金的统筹和监管。为了避免以上情形的出现,笔者认为可以在国家设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分别在各地方成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各自辖区的上一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相对接,专门负责和协调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同时对于基金管理机构的定位应于明确,以便其在对于救助基金的追偿过程中可以更加方便的参与诉讼。

(二)救助基金运作的之问题及完善

本文阐述救助基金的运作包括前期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以及后期救助基金的运作等。尽管相关法律对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作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包括一定比例的强制保险的保险费;未按照规定投保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孽息等,但是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发,上述的资金来源渠道可能已无法满足对受害者救助的现实需要,因此需要在基金的来源渠道上进行拓宽。结合救助基金本身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可以在已有的来源渠道上进行拓宽:(1)可以将社会救助基金纳入到财政预算中。使政府运用财政手段对社会救助基金给予支持,是因为救助基金救助的也都是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基金自身也具有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应该把政府财政纳入社会救助基金。(2)社会救助基金也应该吸纳社会捐助,把社会捐助的资金用来帮助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同时也应该对社会救助基金如何接受社会捐助,捐助的具体要求,及捐助后的款项的应用进行合理的规范。

在救助基金的运作方面,在支付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金后,对于剩下的救助资金可以参照目前国家社保基金等公益基金的运作模式,聘请专业经营机构,在确保基金总体运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对其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同时,健全完善对基金运作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对基金的管理、运作实行全程、全方位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孔光信.《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运用》[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新宝、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M].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1版.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编写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救助基金范文4

第一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归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实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困难地区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对中西部等贫困地区农村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补助下级的预算资金全部通过国库划拨,预算外资金的划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补助救助对象的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六条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或按月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

第七条农村医疗救助的享受对象及救助金额,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审批。经批准的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有困难的,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并对患大病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支付。

第八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由县级民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也可以采取其他社会化发放方法。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救助基金范文5

关键词:金融危机;直接干预;间接干预;金融维稳

中图分类号:F8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7-0054-04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源于次级贷款产品的美国次贷风波迅速席卷全球,演变为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采取力度空前的救助措施,暂时避免了金融体系的崩溃。

一、金融危机下美国政府的救助措施

(一)美国政府的直接救助措施

1.政府接管与直接注资入股。美国政府于2008年9月正式接管发生巨额亏损、陷入全面危机的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政府持有“两房”各79.9%的股份。同期,美联储向陷于破产边缘的AIG提供850亿美元有效期24个月的紧急贷款,由此获得79.9%股份,并有权否决普通和优先股股东的派息收益提议。与接管不同,政府直接注资不能达到控股份额。2008年10月14日,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合制定总额高达2500亿美元的银行业注资计划 ,其中半数用于购买美国九大银行优先股 ;注资的条件是获得注资机构3年内不能增加派息,回购股票须先征得财政部同意,给每位高管的免税薪酬额度不得超过50万美元,不得设置“鼓励不必要的过度风险”的薪酬方案,不得给予高管“黄金降落伞”的优厚离职补偿。政府接管与直接注资措施均相当于向银行提供一定的国家信用支持。

2.批准机构转型。2008年9月,美联储史无前例地批准危机后幸存的摩根士丹利和高盛集团两大投行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使其有权申请设立可吸收存款的分支机构,还可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永久享受从美联储获得贴现窗口融资和紧急贷款的权利,获得更稳定的融资渠道。转型后,摩根士丹利和高盛同时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和FDIC监管。2008年11月,美联储还批准信用卡巨头美国运通公司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

3.放宽机构入股银行的限制。为帮助陷入资金困难的银行获取更多资金,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入股,2008年9月22日美联储放宽了长期以来限制私募股权基金和私人投资者大量入股银行的规定,允许投资者持有最多33%(原规定为25% )的银行股权(其中具有投票权的普通股可以达到15%),并且允许投资者占有董事会席位。

(二)美国政府的流动性干预措施

1.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干预。一是除通常采用的隔夜回购交易以外,美联储多次使用14日回购交易等手段,向市场注入流动性;二是从2007年9月18日起,连续调低联邦基金基准利率,在一年多时间内将联邦基金利率从5.25%下调至0.25%;三是先后十余次降低贴现率;四是2008年10月6日起向存款机构的法定和超额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另外,美联储还将与其他主要央行货币互换的额度从有限调升为无限,以平抑离岸市场的美元拆借利率。

2.推动银行业联手增加市场流动性。2007年10月16日,为了避免8月间信贷紧缩的局面再次出现,在美国财政部的推动之下,以花旗集团、摩根大通和美洲银行为首的数家美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800亿美元,建立名为“超级流动性增级管道”(Master Liquidity Enhancement Conduit,M-LEC)的新平台,购买各家银行旗下金融投资工具持有的资产,联手增加市场流动性。

3.剥离银行业不良资产。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推出“公私协同投资计划”(Public-Private Investment Program),拟将问题资产救助计划(TARP)项下资金(占比85%)与来自美国财政部和私人投资者的其余资金(占比15%)组合起来,通过FDIC成立基金向私人投资者贷款(其中贷款金额的85%无追索权),用于清理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的遗留贷款和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希望以此改善金融体系的资产负债状况。

4.创新型流动性管理工具。2007年12月建立的定期拍卖工具(Term Auction Facility,TAF),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向合格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动提供融资,贷款利率由拍卖过程决定,可避免单个银行求助时的声誉问题和挤兑风险。截至2008年底,已为商业银行提供1万多亿美元资金。2008年3月推出的定期证券借出工具(Term Securities Lending Facility,TSLF),交易商可用联邦机构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等非联邦机构债券作抵押 ,通过招标方式从美联储借出高流动性国债。TSLF与TAF主要区别在于后者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而TSLF面对的是深陷困境的投资银行。

贝尔斯登事件直接催生出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Primary Dealer Credit Facility,PDCF),该金融工具允许美联储在紧急状况下向一级交易商提供隔夜贷款。它与贴现窗口最重要的区别是贴现窗口只由商业银行使用,PDCF则为一级证券交易商(主要为投资银行)提供流动性。

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倒闭以后,规模3万多亿美元的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出现问题。美联储于2008年9月19日推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工具(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 MMMF Liquidity Facility,AMLF),通过向银行贷款,使其能够从货币市场基金购入高质量的商业性资产支持票据,以此提高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市场乃至整个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2008年10月,美联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SPV),启动商业票据融资工具(Commercial Paper Funding Facility,CPFF)。即在财政部的支持下,SPV可直接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合格发行者购买高质量的商业票据和未担保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以此缓解信贷紧缩。货币市场投资人融资工具(the Money Market Investor Funding Facility,MMIFF)是美联储通过向上述SPV发放贷款,帮助其从投资人(主要是希望出售这些票据的货币市场基金)手中买入商业票据及存单信用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CPFF是直接从票据发行者手中购入票据,而MMIFF是从投资者手中购入,此举相当于变相向企业提供贷款,改变了美联储自20世纪30、40年代以来从未向非金融类机构放贷的历史。

(三)美国政府的其他干预措施

1.暂停卖空交易。卖空(Shorting)是指交易者卖出当时并不实际拥有的股票。2008年7月15日,在房利美和雷曼等大型金融股连续大跌的背景下,SEC紧急推出限制“裸卖空”的禁令,杜绝对19家主要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9月19日进一步扩展到799只金融股;10月2日又将暂停时间延长至30天,以防止股市剧烈波动。

2.减税。为避免经济衰退,美国政府于2008年2月采取总额约为1680亿美元的大幅退税方案;10月提出总额高达1100亿美元的、面向企业和中产阶级的减税方案,为可再生能源业提供170亿美元税收优惠,为2000万受到替代性最低税冲击的纳税人提供1年税收优惠延期等。另外,美国政府还降低了薪俸税和消费税税率。

3.全球监管协作。美联储多次与欧洲、加拿大、日本等央行联手采取扩大货币互换协议为市场注资、向金融机构拍卖美元资金、同步降息等举措,涉及金额高达4000多亿美元。2008年10月美联储宣布将无限制提供美元给英格兰银行、欧洲及瑞士央行,用以向私人金融机构提供短期美元资金借贷。美联储同时表示各国央行将持续合作,准备采取任何必须措施,为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足够流动性。

二、此次危机美国政府救助的主要特点

此次美国政府救助措施的规模空前,为1929年以来的最大一次,与过去相比呈现出以下特点。

1.救助方式更加多元化。不仅悉数运用传统救助方式,还大量使用逆向拍卖、创新型流动性管理工具等新方法,甚至罕见地向大型投资银行开放“贴现”窗口,并通过商业票据融资工具直接向商业企业提供流动性。此外,美国国会还投票通过汽车业救助议案,向通用、福特和克莱斯勒三家汽车厂商提供最多140亿美元联邦贷款。救助工具之多、范围之广在历史上开创了先河[1]。

2.救助措施紧跟形势变化,呈现出累进式特征。在危机初期,救助以降息、降低贴现率、向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等措施为主。随着危机不断加剧,美国政府被迫接管金融机构或向金融机构注资,美国国会最终通过了总额为7000亿美元的“2008经济稳定紧急法案”,大规模的金融救援方案陆续出台。在危机的不同阶段对银行国有化救助方案的不同态度也反映出救助的递进特征。危机初期,美国政府对银行国有化方案未予考虑;随着危机深入,国有化被提上议程;到最后,美国政府承认,实行国有化是防止系统性危机的唯一出路,直接注资、购买金融机构股权是更有力和更快解决问题的方式[2]。

3.救助措施有较强的针对性。逆向拍卖、定期证券借出工具、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等都是对少数问题金融机构的定向救助,具有很强的精准性。鉴于赎买因次贷危机而受影响的问题债券和金融产品难以有效解决信贷紧缩,同时存在程序复杂、定价争议等问题,美国政府及时对以“不良资产救助计划”为核心的7000亿美元救市方案进行了重大调整,改为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注资,以及支持银行系统外的证券化信贷市场,以缓解非金融企业的融资困难,提高了纾困金融机构的效率。

4.金融机构去杠杆化加大了救助难度。2002年以来美国金融机构的杆杠率一路上升,投资银行的杆杠率一度超过40倍。危机来临后,金融机构进行了“去杆杠化”,以降低整体负债比率,其本质是信用收缩,2008年美国银行信贷增长率由过去5年的平均11%下降到5%左右。而纠正过度杠杆效应导致了一个恶性循环:竭力出售资产拉低了资产价格,使得资产更难售出,迫使公司出售更多的资产,金融机构进行更大幅度的资产减计。“去杆杠化”放大了此次金融危机,也增加了救援成本。

5.全球救市协调密度空前。此次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不论发达还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均出现大幅波动,各国经济增长速度急转直下,全球金融危机需要全球联手救助。为稳定市场信心,主要国家频繁进行双边和多边协调,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加强信息交流、宏观政策配合,为共同应对危机奠定了合作基础。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有关国家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做法相比,此次危机救助过程中全球的协调力度大大增强。

6.打破美国传统的自由市场理念。国有化金融机构、禁止卖空、救助投资银行、救助汽车公司等措施,显然有悖于美国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悲观者认为,少数融资者的利益将损害资本主义体系的基本运作。为减少阻力,美国政府强调对于经济的干预在规模、范围和时间上都是有限制的。但是,这次救助仍将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美国市场经济的运行,美国的市场基础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预期也已被动摇。

三、对我国金融维稳的启示

据世界银行统计,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全球共发生108次金融危机,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难逃金融危机的厄运。认真总结美国等国家金融危机救助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危机救助的时机至关重要。金融危机具有蔓延快、影响大的特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提出危机救助的3“T”标准,即针对性(Targeted)、暂时性(Temporary)和及时性(Timely)。适当的时机和有力的措施对切断危机发生和扩散传导的路径,对于在短期内帮助市场恢复信心至关重要。市场普遍认为,危机发生后美国出台《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向银行注资和美联储购买商业票据等救市措施姗姗来迟,救助措施对重建信心的作用大打折扣[3]。

2.要力争在第一时间恢复市场流动性和信心。从国际金融危机的历史中可以发现,金融危机首先表现为流动性危机。在危机救助时,要本着“急则治表,缓则治本”的原则,在第一时间恢复市场流动性。解决流动性危机的办法,主要是确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从央行无限制地筹集到所需资金,消除金融市场的恐慌,恢复市场信心,此即19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巴杰特提出的“在中央银行承诺的支持下自由借款”,被称为“巴杰特法则”。

3.严格限制救助范围,防止道德风险。救助可能导致金融利润私有化而风险和损失社会化,引发道德风险,破坏市场纪律。因此,宜将救助范围限制于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以及有偿付能力但遭遇流动性风险的金融机构;在救助部分机构的同时,也应让一部分机构依法破产。在我国,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一些资不抵债的机构往往不得不垫付存款人的存款,但要严厉追究责任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加强问责制。

4.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风险监管的关系。此次危机暴露出美国金融创新超出对风险的识别、控制能力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金融创新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尤其在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创新明显不足的国情下,深化金融创新仍然是我国的一项长期任务。借鉴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我们有必要在稳步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提高对金融创新风险管理和监管的有效性,做到“管得住、放得开”,把金融创新的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5.建立有效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制度和程序。目前,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破产和处置的立法和程序尚不完善。现实中,我国金融机构的退出基本上由地方政府主导,以行政手段为主,处理金融机构时缺乏统一的程序,通常是一事一议,随意性较大。因此,建议在新的《破产法》基础上尽快制订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程序加以明确。监管机构要积极探索和积累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实践,提高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1]徐则荣.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与上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的比较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09,(3).

[2]宋慧中,侯世宇.欧美在金融危机中的政策选择及其启示[J].中国货币市场,2009,(3).

[3]王济洲.美国两大机构出手救助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启示[N].金融时报,2008-07-15.

US Government Rescue Plans in Sub-prime Debt Crisis and the Lessons from Them

XIE Ling-ling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enter,Office of the Corporate Banking Management

Committee,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oration,Beijing 100026,China)

救助基金范文6

摘 要 本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历时已经两年,从金融领域的危机到对实体经济的冲击,本次危机表现出了与以往不同的特点。理论界对危机的起因、过程、波及范围等方面都做了较多的讨论探讨,可以说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性意义。本文以成本收益分析为视角,通过分析参与主体在现有金融体制下所面临的激励,提出了各主体存在着巨大的参与金融创新动机,而承担金融创新风险的责任却相对较小,所以出现了“利益私有化,风险社会化”的困局。所以,金融危机的根本问题在于参与主体的激励问题,只有在正确激励下的自我实施才能使金融体系持续、健康、有效发展。

关键词 参与主体 激励问题 成本收益 金融危机

从2007年4月开始,本次金融危机历时已有两年。在两年多的时间中,从单纯资本市场领域内的危机到对经济实体层面的冲击,从群体性的恐慌到局部的稳定,从流动性的突然枯竭到金融中介功能的逐渐恢复,从政府救助方式的犹豫不决到国际货币体系调整策略的浮出水面,危机所涉及的资产数额巨大,波及的金融机构较多,对经济的冲击较深。但从积极的角度来看,我们并没有看到以往几次危机后的跳水式萧条,虽然现在还不能过早断言本次金融危机会就此结束,但是可以肯定的在是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构架(如社会保障机制,国际协调机制等)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从而避免经济迅速滑向进一步的萧条。在庆幸的同时,我们又必须清醒地对金融危机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相关概念界定

1.对金融危机的界定

本文所涉及的金融危机主要是指由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违约概率上升所引发的相关证券市场以至整个金融体系出现功能的经济情况。不包括由此所引发的对实体经济所产生的负面冲击。

2.对危机中参与者的界定

首先对金融体系的参与者进行界定。根据莫顿在《金融学》中的内容,可以知道金融系统中主要存在着三类参与者,即金融中介机构,信用参与者,政府监管者。

金融中介机构包括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部门,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抵押贷款银行等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

政府应该充当监管者的角色。作为补充性的制度安排,其主要是为了减少金融体系运行的交易费用,克服市场失灵。

再次,本文的信用参与者,主要包括抵押贷款的申请者和衍生产品的购买者。前者主要指信用等级达到或未达到住房抵押贷款申请标准的申请人。后者包括对冲基金,基金,私募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

总体来说,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源或许有很多,可能是流动性的过剩,可能是资产证券化等衍生品的泛滥导致的金融过度虚拟化,可能是外部性的非预期冲击,但是归根到底任何波动都是通过金融体系内各参与主体之间根据所面临的正向或负向激励,在做出成本收益分析后,基于此产生了不同的选择而表现出来的。

二、金融危机中各参与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

1.金融中介机构

本次金融危机主要起源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其中涉及的金融中介机构包括以下几类,即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为主要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衍生品创设并进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对衍生品进行信用评级的评级机构,对衍生品提供CDS的保险公司(主要是AIG集团)。这些金融中介机构构成了一条关系紧密,利益高度相关的价值链。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处于价值链的初始端,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处于价值链的不同位置,通过在这条价值链上的移动,信用风险被押后,但押后并不是没有成本,而是附有时间价值,也就是说随着资产价值的不断膨胀,价值链的终端所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但是能够对风险进行缓释的手段却越来越少。

在经济繁荣时期,市场参与主体的目标首先是利润最大化,所以占美国信贷市场主要份额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利用较低的利率,大量增加贷款数量以便提高资本收益率。但是由于在过多流动性及美国住房市场供大于求的双重作用下,具有足够个人信用评分(FICO)的借款者不能满足抵押贷款机构的扩张需求,发放足够多的贷款,所以使得商业银行不断降低准入标准及抵押品要求,在耗尽了信用评分较好的客户后,最后干脆面向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群体发放无首付的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由于一方面没有存款来源,另一方面受到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的管制,所以他们要发放抵押贷款只能通过证券化的手段来对未来的现金流进行贴现,以筹得所需的资金。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信用风险的缓释转移。

虽然存在风险,但投资银行仍然对外销售了大量的抵押贷款证券,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CDS这种合约的存在。以AIG为代表的保险公司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与投资银行签订了大量的CDS合约。投资银行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则为投行的抵押债券提供信用担保。如果基础债券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将根据合约对投行的损失予以赔付。也就是说,CDS将投行的信用风险又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但是为什么以稳健经营为目标的保险公司会购买那些存在很大违约风险的衍生产品呢?原因在于他们相信信用评级机构给出的评级是客观可信的。为了给自己的资产抵押债券评级,投资银行向信用评级公司提供详细的信息,评级公司根据这些信息给抵押债券评级。在次贷危机爆发前,信用评级机构给绝大多数投行创设的资产抵押债券以AAA的评级,即信用安全程度仅次于美国国债。

在传统的老金融模式下,资金的供需者之间完全依靠的是商业银行这个中介进行信用的融通,同时商业银行需要受到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的限制,贷款人也需要有严格的信用担保要求。但是在新金融模式下,资金需求方的自然属性通过资产证券化被虚拟化了,也就是说价值创造过程中导致了主体的“虚拟性”与工具的“虚拟性”,所以风险具有不可向前追溯性。传统上来说如果一直向前追溯,任何金融资产都是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的,其价值也与实体经济基本相当;而之所以说是“虚拟”,主要是针对于“虚拟”过程而言,对于实体经济交易没有直接联系的金融资产而言,其创造和交易是“虚拟”的,该“虚拟”过程所创造的金融资产价值之和相对于实体经济价值而言是膨胀的,也就是说,价值链上的参与主体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大量风险的所有权被分散为微小的单位,使得信用参与者的风险敏感性大大降低,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成本收益不匹配。

2.政府监管机构

即使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角色的界定也一直备受争论,虽然政府守夜人的定位被广泛接受,但是具体到现实实施过程中究竟怎样界定政府行政权力的界限,如何使得政府的“有形之手”成为市场“无形之手”的“辅助之手”,而不是成为“掠夺之手”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市场经济是目前所能想到的最为有效的资源配置形式。但是市场也确实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存在失灵的情况,这就需要补充性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个问题。民主体制下政府的职能责任使得政府可以担当这个角色。但是又必须承认,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未必就能够会做得更好,比如在处理信息不完全问题上。特别是政府干预是否能够达到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其应该外在于相关参与者的博弈,不应该受到相关利益方的影响,方可起到中立仲裁的效果。否则一旦政府进入到了相关市场利益博弈方的关系之中后,那么政府的监管者角色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还有一个必须认识到的问题,即金融市场的特殊性。虽然政府也在不同的市场领域扮演着监管者角色,但大多数是对产品与服务的监管。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天生具有的中介性、高风险性,高外溢性,高杠杆化,政府必须还要对金融机构本身进行监管。这就使得政府监管的中立性更加重要。从金融市场的发展史来看,监管是必要的,金融市场应必须得到监管,但是监管的程度问题也应该得到足够的分析。通过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正是美国监管体系中都存在着一定制度性的缺陷,从而使监管机构应具有的缓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通过对比可以看到尽管美国存在着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但是仍然存在着监管的灰色地带,监管机构能够尽职监管,但也只是在现有法律安排下进行监管,没有安排之外的监管的激励。其次我们可以看到政府四年进行一次选举,而本轮经济上行周期持续了将近十年,很多体制上的弊端都被繁荣所掩盖,因此政府进行改革的动力会大打折扣。

3.信用参与者

本次金融危机的信用参与者是指那些申请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者,以及那些购买衍生产品的对冲基金,社险机构,养老基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作为价值链之外的存在主体,当他们参与其中时,与位于价值链中各参与主体相比,可供他们转移分散风险的工具非常有限。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他们造成了损失,但是这些损失更多来自于实体经济的损失,也就是说是财富负效应引起的损失。而真正来自于金融实体层面的冲击事实上是有限的。

具体来说,首先抵押贷款的申请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信用评分达到了申请抵押贷款要求的人,另一类是没有达到要求的人。对比危机爆发前后两类参与者之间的福利变化可以知道。对于前者来说,由于他们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较好的信用记录,较强的还款意愿,他们的信用违约概率较低,对他们放款的银行面对的违约损失率也较低。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他们的抗风险能力较强,所以从影响与被影响的角度来说,他们受到的冲击不大。后者虽然因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或是收入来源较低,但是必须看到,由于他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有效的资产对贷款进行抵押,而次级抵押贷款机构在他们不符合信用评分要求的情况下对他们发放了贷款,使得他们有了房子可以居住,福利上是增进的。虽然在危机爆发之后由于上升的利率使得他们丧失了偿付的能力,这自然会更加降低他们的信用评分水平,但是对于原本评分就较低的这类人这并没有什么更大的不同。

只不过是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而且政府在次级抵押贷款的违约上升时为丧失还款能力的人提供了担保,并通过减税等手段来维持他们现有的收入水平,从而使得他们可以暂时保有房屋,所以很难说金融危机给这类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三、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在现有金融体系下,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实施所产生的成本收益之间不能够进行等量匹配。在很大程度上,投机行为的风险收益大于风险损失,激励其成为风险偏好者,资产泡沫的不断扩大,各参与主体之间都分得了相应的利益。在繁荣时如此,当泡沫破灭时也没有足够的惩罚机制对其进行约束。进一步来说,流动性过剩,贷款利率的上升,金融过度的虚拟化,确实是引起危机的原因,但是这些都是输入到参与主体的外生环境变量,同样的变量在其他金融体系下未必就会产生在美国出现的问题,因为激励问题才是最根本的问题,负向的激励会带来消极的行为,从而使风险不断的累积,并最终导致危机的爆发,凡被涉及到美国金融体系下的参与者都受到了这种负向激励的影响。因此,本次金融危机的启示是解决危机就要规范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行为就要改变激励,改变当前的激励,改变预期的激励,而激励问题更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制度规范固化下来。

参考文献:

[1]许爱田,白钦先.金融虚拟性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