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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总结范文1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明确发展目标
今年来,我局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发改委的关心和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四次全会、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县委九届五次全会以及国家、省、市发改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县委九届全会和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紧紧抓住国家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履行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努力克服在发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本部门职能工作,为努力为实现*县经济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为切实做好发改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我局以《公务员法》、《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责任制,制定了《*县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反腐倡廉、“六项制度”工作、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领导小组,针对人员变动等情况,调整了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工作目标责任追究制》、《绩效和效能考核制》、《政风行风评议》等工作实施方案,在工作方案中对相关职能工作做了具体要求,对开展工作违反行政审批程序,滥用权力、随意裁量,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接受相对人宴请的行为做了明细规定,通过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规范了行政行为,严肃了工作纪律,截至目前全局没有顶风违纪、违法违规、乱收费、乱摊派、乱收费、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发生。
(二)完善工作制度,扎实履职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相关要求,我局依据工作职能制定了《*县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指南》、《*县发展和改革局服务承诺》、《办公室职责》、《价格监督检查科职责》、《价格收费管理科职责》、《价格认证中心职责》、《综合科职责》、《固定资产投资科职责》、《农村经济发展科职责》等工作机制和职责,通过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县电视台、信息公开栏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我局工作职能,及时将各类工作事项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二是对窗口服务科室的职责权限、工作依据、职责实行张榜上墙,做到了执法可依,收费可据。对干部的提拨任用、评优评先认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公示,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定期对局财务管理进行清理清查,并将财务运行使用情况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扎实的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我局工作的透明度;三是认真落实限实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实行挂牌上岗,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的科室、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四是对来访的人员开展阳光服务,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式工作作风,得到了各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五是严格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学习活动为契机开展廉政敬业教育,不断加强全局领导同志和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修养,促使干部职工时刻牢记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全局树立为人民服务为荣,侵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为耻的工作理念,把那些具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腐败根源扼制在萌芽状态,确保干部职工依法廉洁从政的始终性。六是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将政风行风评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事项摆上了议事日程,安排了专人负责,并于10月31日邀请了相关单位、部门、群众代表和离退休老干部41人,对我局开展工作进行面对面评议和问卷测评,我局根据参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七是做到了及时报送上级会议、文件精神所要求的各种材料,保证了政令畅通。
通过自查自纠,我局自评分为98分。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2
【关键词】:农田水利;工程施工;中心桩;横断面图;放样方法
1 渠道放样
(1)渠道放样的目的是放出渠道的挖方位置和渠道边线。在开挖渠道前,首先定出渠道中心桩的位置,在渠道中心桩上标识出需要挖土的深度或填埋的填高,然后从断面图上量出自中心桩到左右渠底及渠上口的垂直距离,将测量出的距离记录在放样表上,然后在实地中根据放样表上所记录的距离,分别放出左右底宽边桩位置和上口边桩的位置。上口边桩定出后,用绳子将所定的边桩按着次序连成渠道边线,并洒石灰作为记号,使施工人员明确渠道开挖的范围和边界。
(2)渠道开挖时,应沿边坡保留10~20 cm暂时不挖,等土方大部完工时,便于整修边坡,使坡度比例符合标准。
(3)工程在没有全部完成验收以前,应当保留打有中心桩的土墩不挖,以便随时掌握开挖深度及检查校核渠道标准。
(4)为了掌握边坡标准,可用木条做成渠道断面模型或坡尺,以备施工中检查之用。并可利用丁字尺测量超平。丁字尺是用横竖木杆制作的,横杆要与竖杆成垂直角,竖杆一般高为1.4 m左右,横杆越长越好定水平,一般是0.5~0.7 m比较合适。利用一个带有锥尖的铁锥,把它用线栓在小钉上,锥尖与竖杆的中心刻线相合,横杆就是水平的,这便可以进行简单的肉眼视频测量了。一般肉眼看到的最大距离为40 m,太远需要倒短。
(5)如渠道两岸需要填土筑堤,应按堤防放样方法,搭成样架和放出堤角线。
(6)如系纯挖方时,其废土一定要做适当处理,并用木桩或石灰划定堆土范围、界线。
2 堤防放样
(1)先根据横断面图,量出每个断面左右边桩距中心桩的距离记录在放样表上,然后在实地中根据放样表上的距离,分别放出左右堤面与堤脚边桩,搭成样架。
(2)样架搭法,以小木杆3根埋放在中心桩及堤面边桩处,然后在中心桩填土标高的地方用绳系住,使其成为水平,引系堤防边桩小木杆上,将绳的尾端分系于堤脚边桩,以期准确。如样架太高,小木杆长度不够,样架不能一次到顶,可分次放出样架,等土方填到一定高度时,再放出样架直达堤顶。分层放样时,应重钉中心桩并校正其位置。
(3)为防止日久填土发生沉陷,放样时应按填土计划高度增加5%~10%的沉落土。沉落率只加填土高,坡脚距离不加,故放样坡比计划坡要小。
3 建筑物基坑的定线放样
(1)在开挖基坑之前,要做好基坑定线工作,确定建筑物位置。首先用经纬仪及标竿等将建筑物的纵横轴线准确地标定在地面上,作为基线,并将纵横轴线延伸到基坑范围以外,钉立木桩,妥加保护,不许移动,以备必要时查考和校核。然后定出建筑物各部位的中心桩,作为测量断面以及放样之用。
(2)根据建筑物底层各部分的高程、长度、宽度,以及根据不同土质选定的边坡,并加入为便利排水于施工每边应留的余地。经过计算,得出基坑应挖的深度、宽度和长度,以基线为准,并注意各点的距离垂直于轴线,然后放出基坑轮廓线,4角钉立木桩,并沿边线撒石灰,明确开挖范围、界线,以便施工。
(3)基坑在地面以下,地下水位不高,土壤含水量不大,施工时间不长,其开挖深度,普通密实土在1.2 m以内,坚硬土在2 m以内,可以垂直开挖,不放坡度。
(4)开挖基坑时,一般单纯考虑减少土方,尽量缩小坡度,不留余地,结果由于地下水的影响,严重地塌方滑坡,造成施工上很大的困难。因此,在基坑放样时,要特别慎重选定基坑的坡度。
(5)饱和淤泥开挖法:一点突破法,先集中力量一直挖到硬土,再向4边扩展;筑堤清淤法,如果广阔基面都是稀泥,单独开挖不便时,可先在计划挖除淤泥的周围筑成围堤,这样逐段进行;埋淤法,用耙将稀泥摊向基外洼地。
(6)挖渠道遇有流砂的挖法:如流砂段较短时,可在流砂段的两端无流砂地带,先挖排水小沟使流砂中的水渗出,然后再开挖;如流砂段长时,可在流砂中沉入木板制的沉井,挖出井内砂层,使4周流砂中的水渗入井中,就容易开挖,井中的水应容易排掉。如流砂层接近计划高度,可将上下游挖成以后,突击挖掘流砂,立即放水,以水压住流砂。
4 用小平板仪进行土坝边坡放样的方法
4.1.1 室内放样
即在已测得的坝址地形图上,按设计坝高、边坡系数及各部尺寸,在图上放好样。其具体作法是:定好坝的纵轴线。使轴线两端与坝顶设计高程同等高线相交;划一根与纵轴成正交的横轴线,然后根据土坝设计高度和边坡系数,算出内外坡脚长度,并划好坡脚线(如遇坝基不平时,应根据下游实际高度算定坡脚线)。同时算出土坝每高1 m的坡脚长度,在横轴线上找出与其长度相应的各点,以各点与坝轴线推平行线,使它们分别与两边山坡上同高程的等高线相交。所得的支点即为土坝每高1 m的边坡桩;?用比例尺量出各边长,从觇板视距表上查得与此长度相应的各分划格数,记载于图上,或另列表记载亦可。
4.1.2 实地放样
将室内图上放样的结果,搬到实地上去,使整个坝体在地面上表现出来。其具体作法是:找出两轴线的交点,钉立一木桩,将仪器移置于该点,整平后,利用移点器将测图纸上的交点与地面上的相应点置于同一铅垂线上,同时注意定向,使图形与地物完全一致后,旋紧定板杆固定平板;将测斜仪斜边贴靠各边线上,以1人持觇板,由观测者令其左右前后移动,直至测斜仪前板上分划的读数与记载相等时,即可钉下木桩。
4.1.3 施测步骤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进行实地放样的第一步工作时,由于平板仪必须置于两轴线的交点上,故须事先于测图时在较平的地方预钉两个木桩,并测绘于图上,从图上量出各桩至交点的长度,在实地上用两根皮尺,以2人各执皮尺立于两木桩边,另1人按其所量得的长度把两根皮尺执在一起拉紧后,钉一木桩,此桩的中心即为交点。
(2)由于仪器固定在一点,该交点必须选择适当,务求施测时展望良好,同时又是坝体的中心,使之距离左右岸山坡和内外坡脚大致相等。(3)如遇土坝不高,山谷较窄,地形又较平坦时,则可用测斜仪瞄定方向,用皮尺直接量出至各点的长度钉立木桩,速度快而又较准确。
(4)观测者应随时核定仪器的方向和水平,以免发生误差。
(5)施测是由于利用小平板进行视距测量的,其分划读数和觇板间隔所引起的距离误差,对于高程控制的影响也是必然的。因此,施测时最好还是用平板仪配合进行,以求高程控制准确,缩小距离的误差。如果在坝址地形谷口较窄,土坝不高的情况下,所设置仪器的中心,距离两边山坡和上下游坡脚各[150 m时,利用量距尺上下两觇板间隔1 m时,亦能减小距离的误差。
5 土坝施工测量
修建土坝为拦洪蓄水,发展水利水电事业,促进农业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修建土坝时,为了将设计图纸上的土坝放样到地面上,就要进行各种放样工作,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施工测量工作包括: 坝轴线的测定、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清基开挖线和坡脚线的测定,以及坝体填筑时的边坡控制等。
[参考文献]
[1]周晓平,刘秀红.我国农田水利工程的性质和管理模式探讨[J]人民黄河2007,29(3):6-7.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3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
实现法官职业化是法院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法院需要职业化的法官来满足人民对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只有实现法官的现代化,才能实现法院的现代化。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应从法官职业化谈起,基层法院处在司法改革的前沿,最容易感受法官职业化的艰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应当选择合适的路径,只有方向正确,自上而下,才能确保司法改革的目标,寻找到法官职业化共性的东西。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一、抓住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机遇,有步骤地引进高素质法官,加强人才储备,抢占人才高地,为文明司法、精英审判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法官的集团化,造就一批职业法官阶层,用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来支撑诉讼现代化的需求。二、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能力。有知识的人未必能力强,专业知识与审判实践有着一定的距离,但是不掌握最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学理论,审判水平的提高将成为空中楼阁。而且由于基层法院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繁忙,来不及及时学习和更新知识。然而,只有变学历教育为终身教育,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才能永葆青春与活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审判能力才能不断地增强。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在职权划分上,将行政管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分开,即不以行政化的模式来管理法院,转变法院领导大小事全管的现状,按照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规律办事。按照这种改革思路,首先应改革审委会职能,将其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重大决议转变,另外建立审判长联席制度(也可称为审判长会审制度),可由分管院长或庭长主持,全体审判长参加,定期研究案例,共同提高审判水平。逐步实现审判管理由“外部”向“内部”管理转变,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法官个人和团体的独立审判权都应受到尊重。同时还应强化审判长职责,发挥审判长的能动作用,将审判权力逐步向优秀审判长倾斜,并加强审判长的选任工作。采取这一举措也是为实行法官员额制创造条件。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应注意保持法院“减员”与增效的统一。推行法官助理不能搞“一刀切”,应在充分的竞争和选择后作出。赋予法官助理的职权不能过小,因为在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应承办一定数量的简易案件和调处纠纷,以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五、建立法官、行政人员的技能考核制度。根据法官、行政人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各自的工作档案,建立全院干警技能考核档案,按照学历、审判技能表现实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长期、短期考核相结合,并进行一定的档次评定,以促进人员的合理调配,为人员的奖惩提供合理的依据,使法官的综合实力提到充分量化。可借鉴其他国家法官司法技能的考核办法,制定职业法官技能的考核标准。六、实施“知名法官精品案”工程。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应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更好地完成审判任务出发。为此,应加大力度,重点加强对现有业务骨干和有潜力的年轻法官的培养,在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内各培养出若干名专家型知名法官;强化质量意识、精品意识,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增强业务指导,健全保障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从而使基层法院的审判质量水平整体得到提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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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总结范文4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继续强化调研,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不足、年龄偏大、部分部门低配的局面,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充实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部分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我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的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根据高院部署,组织干警参加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合理调配审判资源
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报告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部分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在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的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是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障,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按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在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8226;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成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部分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在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加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锤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鼓励干警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在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安排,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断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2010年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积极参与,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断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不足。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在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在年终的评比表彰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成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成。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5
时间,同时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5.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明确了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向被害人等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6.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明确了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形和相关附卷程序。7.保障庭审权力,包括保障律师庭审前的申请权,保障律师参加庭审和安全检查、出庭便利的具体措施,庭审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保障、申请休庭、发表辩护意见,向法庭提出异议,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以及与庭审相关的通知和文书送达等内容。8.侦查机关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救济机制】1.投诉机制,律师可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2.申诉控告机制,明确了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3.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明确了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4.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或者
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査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规范法律服务秩序】对未取得
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已经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从事相关活动的,或者利用相关法律关于公民的规定从事诉讼或者辩护业务非法牟利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宪善人民法院司法贵任制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探索改革审判组织模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人民法院可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改革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脘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推行院庭长办案常态化】进人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人民法院可建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种非常设的咨询性质的工作机制,为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意见。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向题等。
[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一是细化了合议庭成员的审判职责,强调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院庭长的宏观审判管理监督职责以及对特定四类案件的事中监督权,明确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并要求全程留痕。三是明确法官助理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工作等。
【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7种情形】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一是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二是对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要补偿救济。三是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惩治。
宪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贵任制
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
【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赋予检察官可以就所承办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权,提出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措施。
法官助理总结范文6
德国学者傅德曾指出:“如果一个公务员故意不执行其上司要求他以特殊方式处理甘一事务的指示,通常这就构成失职;而对法官来说情况恰好相反,如果法官按照院长或庭长的指示去判案的话,这种情况就构成失职”①。用傅德的观点来反省我国的法院审判组织管理架构,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院、庭长和审委会审批或决定案件制度,这种制度与傅德的理论是相悖的,也导致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司法裁判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化、官僚化倾向突出,合议庭在很大程流于形式,形同虚设,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当前必须大胆地进行审判管理机制改革,适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庭长与审判长的分设机制。
一、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的必要性
㈠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制度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需要
现行审判管理机制存在两种与公正和效率原则相违背的明显弊端。一是裁判权的行政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院长、庭长参加合议案件的,为当然的审判长。这种行政化的裁判方式最明显的弊端是导致裁判权的垄断,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另外,依照《法官法》,一个法院除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少量行政后勤人员外,其它绝大部分仍统称为法官。在一些地方,不符合法官法要求的人员仍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法官队伍。有能力者,无能力者,有学历者,无学历者,人人都需办案,个个评断纠纷。由于法官良莠不齐,加之审判组织职责不清,使得不少法院案件的裁判权、法律文书的签发权仍集中于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迄今为止,这种“审案不定案,定案不审案”的审与判的脱节作法,仍没有彻底改变,这与一个不接触“病人”(即当事人)就敢开处方的“医生”(即院长、庭长或审委会)并没有什么两样。这已成为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一大瓶颈。二是裁判权的官僚化。在我国法院内部严格等级划分的依托下,导致了法院内部裁判权的官僚化。虽然名义上是少数服从多数,但在过份强调院长、庭长级别的氛围下,不同行政级别的法官——从院长、庭长到普通法官,其裁判权并不是同等份量的。这种官僚化的裁判模式对司法公正的实现极其有害。因此,我们必须从审判机制上加以改革,真正建立起“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审,谁负责”的新型审判合一的运行机制,并从制度上彻底摒弃法官职业大众化现象,通过确定审判长名额,审判长遴选制度改革,确保审判长队伍具有很能高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起人材强院之路。
(二)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制度是实现法官独立裁判的需要
关于法官独立,首先要实现法院独立。因为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外在体现,也是法官独立的基本前提。有学者认为②,法官独立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职务独立、身份独立、内心独立。职务独立主要涉及保障法官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而身份独立和内心独立则是法官培养、选任、晋升和惩戒制度所要完成的任务。近几年来,一些法院加大改革力度,强化法院内部制约机制,废除院庭长审批或决定案件的制度,建立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授予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直接裁判权,使法庭真正成为法官履行职务的重要舞台。然而,以上种种措施,仅仅是一种权宜措施而已。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职业保障机制尚未真正确立。作为制度,它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审判组织模式,它仍然处于混乱状况之中。因为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关系决定着法官个人独立办案的实现程度。这主要是指法院内部的组织关系,涉及院长及庭长的职权、其与法官的关系以及法官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一系列内容。从保护审判长独立办案的角度出发,法院院长或庭长(当然,院长和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除外)不应享有干预法官自由判断的权力—这不仅指院长或庭长不应对裁判权施加直接的压力,还表现在他们不应通过对审判长(或主审法官)的考评、晋升等事项间接地操纵审判长。随着我国审判改革的深入,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在制度层面,这除了与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分配有关外,还与审判长的考评、晋升等法官制度存在密切关系。因此,在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还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应尽快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度,并使这种分离制度预设一种对审判长特殊的“保护”措施,为审判独立最终表现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创造条件,以便操作起来有“法”可依,从而真正建立起法官专业化之路。
(三)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法官职业是法律职业的一种。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官素质问题上忽视职业特性和专业要求,从而造成法官素质整体欠佳的状况。近年来,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大多数法院实施了竞争上岗、审判长选任,优胜劣汰,使一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挑起了审判工作的重任。从而改变了院长、庭长审批案件的行政管理模式。但应该看到,一些法院的业务庭,特别是有相当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在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后,由于相互关系不顺,职责不清无“法”可依,又开始走回头路,可以说审判机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并未突破。因为我国的现实国情是有相当部分的院长(或副院长)和庭长是从其他行政部门调进法院的,并且往往要承担较多的行政事务,相对地疏远一般具体裁判案件,对其所要参与裁判的案件也常常是一知半解。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恰恰是那些“能力”和“级别”两方面都处于劣势的法官行使着更多的决断权。因此,2002年,在全国法院建设工作会议上,肖杨院长提出的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我们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制度指明了方向。我们也只有解放思想,为法官依法审判提供物质和身份保障,从而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走法官职业化之路。
二、我院对实行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的探索过程
1991年,我院就将调解案件和部分裁定案件法律文书的签发权由主管院长下放给各业务庭长。之后又逐步缩小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范围,并进一步强化合议庭责任。1994年将审判权再次下放,审委会只对部分疑难、重大的判决案件以及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研究。1996年11月,本院选准审判规范化管理这一时代主题,遵循科学管理的整体性原则,探索出“部门法定职责化”、“执法办安案程序化”、“法律文书规范化”、“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即“三化一制”的管理制度,将29个管理规范汇编成册,并从1997年元月1日起,民事、经济调解案件由庭长或审判长负责审查、把关、签批;法院所辖人民法庭还负责独任审判的判决案件的审查、把关和签批。1998年元月又以文件形式行文对实行庭长负责制做出具体的规定,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时,自任审判长。并将部分刑、民、经、行案件的判决、调解、支付令处理等七种权力及法律文书的签发权授予各业务审判庭庭长和人民法庭庭长。以上“三化一制”的管理模式经过一年多的审判实践,又发现其管理机制与审判运行机制仍存在诸多弊端,合议庭的功能和优势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一是合议庭的组成流于形式。合议庭合而不议,案件承办人唱“独角戏”仍时有发生。二是合议庭的审判职能难于充分发挥。院、庭长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工作,由于中转环节多,导致诉讼拖延,影响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司法公正大打折扣。三是审判长的职责权限不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为此,1999年底,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规定精神,抓住“人”这一最具活力的因素,大胆地进行了内设机构、人事制度和审判方式的配套改革。并从2000年元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审判长或庭长负责制,院经济庭、民庭和刑庭各设二个合议庭,其中一名审判长兼任庭长,而乐天溪、务渡河、鸦鹊岭、黄花4个人民法庭共设6个合议庭,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设。庭长由院长提名并报区人大任命,审判长由院长直接颁发聘书。实行庭长和审判长分离的管理方式,给我院各项工作带来了显著变化,工作效率也大大提高,案件质量也逐年提高。2001年、2002年、2003年全院案件审结率分别达到91%、95%和96%;院督查室评查验收各类案件分别为4752件、4011件和4088件,案件二审发还改判率分别为了10%、5%和3%;案件合格率分别为98.48%、99.53%和99.9%。从以上几组数据可以看出,我院实行的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对于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维护审判权的统一,实现公正与效率,有着积极而深远的实现意义。
三、基层法院试行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的可行性和好处
我院推行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也是经过反复研究才确定下来的。赞成者认为此举有利于审判长实行职业化,从而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反对者认为此举违反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无“法”可依,容易造成裁判权的异化和审判权与管理权的混乱状况。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法官整体素质并不高的情况下,根据各地法院不同情况适当地建立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利大于弊,符合中国国情,是切实可行的,其好处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有利于建立法官职业化队伍。改革之前,我院实有干警92人,其中,机关67人,法庭25人。具有审判资格的66人,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56人。由于法官和辅助人员的层次不清,整个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其职业特点也处于模糊状态,象年轻法官和年长法官之间不仅在法律意识、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在职业理论、职业操守等方面也存在不同观点,加之审判机制不畅,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比如象年龄较大有行政管理和组织能力、有实践经验的法官大都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较差,却长期占据着庭长位置,并对案件质量负责,而年龄较轻具有高学历的法律专业人才又难有进升之阶,导致好多人才被埋没,以上状况不仅不利于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而且更不利于充分发挥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的主观能动性。为此,我院根据法院的工作实际和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庭长实行任命制,对审判长实行聘任制,打破论资排辈的界限,有利于发挥每位法官的特长,把好钢用在刀刃上,达到贤者用其才、智者用其谋、怯者用其慎的用人效果。通过改革后,我院审判人员从56人减为44人,但案件质量和数量却有了明显的提高和增加。
其次,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有利于法官独立裁判。我院通过学习借鉴外地法院的先进经验,经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决定实行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的审判管理模式,即推行审判业务实行审判长负责制,行政管理工作在庭长领导下进行的审判管理新机制。庭长负责制可以强化服务和监督;审判长负责制可以改变过去审判权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实现审判权回归。院长、庭长一般不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除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均由审判长、合议庭独立裁判。庭长主要只对日常行政管理领导,不再对具体案件进行把关和审批。这样,有利于为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提供机制保障。
第三、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的职能特征,是社会正义的必然延伸。如果法官与当事人接触太多、打成一片,尤其是单方会见当事人,影响公正形象不说,还容易造成司法腐败。实行审判长负责制后,审判权与案件流程控制权相分离,强化了对审判长的监督和制约,审判长不再直接与当事人会见,让对案件没有决定权的法官助理接触当事人,审判长也不得在庭外接触当事人,防止对案件先入为主,避免造成当事人对法官的猜疑,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实行庭长与审判分离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一方面,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后,让那些具有法学理论知识、具有较强审判能力,能熟练驾驭庭审的人员走到审判长岗位上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钻研业务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后,可以使院领导和庭长从案件重压下解脱出来,用更多的时间、精力研究法院的发展和创新等全局性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内部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提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权威。
四、庭长与审判长的相互关系、取得及职责范围
关于庭长与审判长的关系问题。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形式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三种。而庭长和审判长作为法院审判组织形式——即法院裁判案件主体的直接行使者之一,要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度,其相互关系如何?目前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在庭长与审判长分设的情况下,庭长与审判长由于其职能不同,地位不同,工作范围不同,其相互的关系是行政负责人与业务负责人的关系,通俗一点说是书记与
关于庭长与审判长的资格取得问题。庭长和审判长资格的取得,各地办法也不一,但多数采用通过竞争产生。竞争程序分为个人申请、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四个程序。根据《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审判长应该是在助理审判员以上的职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中,先由本人自愿申请,政治处考试考核(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核分为民主测评和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或审委会)根据综合得分情况择优录用,最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任免或由院长聘任产生。2000年本院根据以上程序和步骤聘任了16名审判长。各业务审判庭长一般在审判长中产生,而对人民法庭庭长,则在少数有组织能力,有实际工作经验但又没有竞争上审判长的人员中产生,最后由法院院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直接任命。2000年本院在审判长之外,另有4位法官被任命为人民法庭庭长。这样,从2000年开始,本院的民二庭和4个人民法庭开始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
关于庭长与审判长的职责和权限问题。庭长和审判长除具备《法官法》第9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典范。一方面,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后,作为庭长,要转变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摒弃行政领导干预审判工作的固有观念,以适应审判长负责制的工作方式,对审判工作实施正确的领导和监督。现阶段,庭长的职责主要是加强对审判长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和行政事务的管理。其具体职责和权限如下:一是主持本庭的全面工作,确定办案重点和力量安排,完成各项审判工作任务;二是抓好本庭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三是主持召开庭务会议、部署检查本庭工作;四是审查签发本庭形成的公文函件,接受和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另一方面,实行庭长与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后,作为审判长,在合议庭里不是合议庭领导或行政首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地位、权力完全平等,不具有任何特权,不能凌驾于合议庭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议庭其他成员,但是,审判长作为审判工作的组织者,庭审活动的协调者,案件质量的保证者③,依照法律规定或院长授权,又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组织指挥合议庭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确定案件的审理方案草似庭审提纲;二是主持庭审、评议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在合议庭的职权范围内,主持决定对案件作出裁判;三是签发本合议庭的法律文书,但对法律明确规定由院长、审判委员会行使的权利如决定罚款、拘传、拘留等则不能由审判长行使,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四是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负完全责任;五是对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及审判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六是对审判工作进行调研等。
五、对庭长和审判长的考核内容及制约奖罚
对庭长和审判长的考核。在实行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后,如何既给审判长放权,又给庭长加强全庭的审判管理创造宽松环境?我院在对审判长放权到位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证监督也必须同时到位。即做到监督到位与放权到位的统一。既注重给审判长放权,又强化对审判长工作的监督。审判长在行政事务方面要接受庭长的领导,在审判业务方面要接受庭长的监督。而监督的形式是通过对审判长的考核来进行。对审判长的考核主要依据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民主的原则进行。根据《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审判长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年度个人考核:1、所任合议庭年结案数和结案率;2、当庭结案率;3、所结案件裁判文书质量;4、所结案件超审限率;5、所结案件二审发还改判率以及错案数;6、对审委会决定执行情况;7、对所任合议庭成员的廉政督查情况;8、审判业务以及法学调研成果。通过对以上八个方面进行考核,年终经考核合格者继任,不合格者取消担任审判长的资格。而对庭长的监督和考核,则由院考核委员会负责进行。我院对庭长主要考核以下内容:1、全庭任务完成指标数;2、全庭案件当庭宣判率;3、全庭案件审结率;4、全庭案件评查验收合格率;5、全庭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案件改判率;6、全庭案件超审限率;7、组织干警开展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情况;8、全庭干警遵纪守法情况;9、庭长个人办案情况及各项表现;10、全庭干警其他任务完成情况等。
对庭长和审判长的奖励。庭长和审判长应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既要履行《法官法》第7条规定的义务,又应享有该法第8条规定的权利。审判长和法官助理相比,权利增大,工作量加重。根据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庭长和审判长每月可享受适当数额的庭长和审判长津贴(若庭长和审判长为一人,不得重复领取津贴),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年度奖励可高于助理法官的15%至30%。对一年内审结的案件无重大过错、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下年度庭长和审判长,连续两年无差错的,除政治上、经济上给予重奖外,该晋级的晋级,该重用的重用或提拔,把竞争机制纳入庭长和审判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庭长和审判长各自的能动作用。
对庭长和审判长的惩处。庭长和审判长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扣发所得岗位和审判津贴,并免去和取消庭长和审判长资格:1、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受到纪律追究的;2、在审判工作中渎职或审判作风差造成严重后果的;3、年度所办案件出现一件错案的;4、当庭宣率低于35%、合格率低于98%、完成工作任务低于95%的;5、其他若有违反《法官法》第30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还要依照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将庭长和审判长的资格考核与一年一度的年终总结、个人述职和干部考核结合起来,对庭长和审判长的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廉政情况、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考查。合格者继续留任和重新授予庭长和审判长资格;不合格依法免职和取消其庭长和审判长资格。实行庭长和审判长分离负责制以来,我院先后有二位审判长由于办了错案经末位淘汰被取消审判长资格,从而真正形成了审判长能上能下、合理流动的良好机制。
注释:
①参见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二期,第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