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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国际比较;改革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比
按制度特点,国外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储蓄积累型等。目前,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属于投保资助型,英国、瑞典等北欧国家是福利国家,前苏联、东欧诸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实行国家保险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国则实施储蓄积累模式。这些模式在具体设计上各有特点,实施的效果及对经济的影响也有很大差异,以下对它们进行具体的比较。
(一)资金来源
在这一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两方面问题,即缴费由几方负担和缴费基金具体以何种方式筹集。就养老基金的负担方这一问题来说,一般以雇主、雇员及政府三方出资为主或至少是其中两方出资。就各国实际而言,投保资助型国家主要以三方负担为主,政府的责任主要是间接的;而储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担责任。
具体来看,福利国家的基金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上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或缴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间不必缴纳任何保险金或保险税。在投保互助型的美、德、日等国中,美国的养老金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负担,主要由雇员和雇主缴纳,国库原则上不负担,典型的依靠目的税负担费用,根据所得最高税率可达27%;欧洲大陆国家养老金来源比较多样,主要来自保险费,但以国库的部分负担为补充,其中德国除主要由保险费(占所得比例的17.7%)负担外,国库也分别负担12-15%;东亚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员、国家三方负担型,日本对其基础部分除有定额保险费负担外,国库负担高达33%。储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东南亚的新加坡,不需要国家在财政上给予拨款,强制雇员和雇主同时投保,以形成保险基金,并制定个人账户,记载个人缴纳保险费情况,国家在银行利息上给予优惠。
(二)财政方式
主要有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大类,各有优缺点。从根源上说,现收现付制是用工作一代人所创造的财富为同一时期的退休一代人的养老金进行支付,所以它是一个跨代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会影响到不同代人之间的福利,并且这种方式可能会“挤出”部分个人储蓄。基金积累制的融资部分或全部来自于参加者个人的缴费,而由缴费集中起来的基金又要用来进行投资,所以参加者最后的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及基金会的投资回报而定的,对个人储蓄没有太大影响。
一般来说,投保资助型、福利型国家及保险型国家的法定养老保险多采用现收现付制,储蓄积累模式国家采取完全积累制。同时,采取现收现付制的国家一般也会留有少量的基金积累。大部分发达国家都从完全积累制开始,之后由于经济上不能维持,转而向现收现付制,使其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工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例如,德国吸取了“二战”前积累制管理社会保险资金的教训,认为它易受经济周期变动、通货膨胀、战争等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因此战后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制。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全球性的人口老龄化给选择现收现付制的国家带来日益加重的财政压力,西欧发生“福利国家危机”,日本惊呼“年金制度将崩溃”,连小心谨慎的美国也进入“福利困境”。因此,养老保险私有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以智利为代表的养老基金私有化改革倍受推崇。相比而言,发展中国家较多采用积累制,典型的代表国家是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新加坡。
(三)给付水平
1.计算基数的对比,即按照不同期间的平均所得作为养老金计算的基数,一般采用的期间越短,给付水平越高。有的国家以加入养老金计划的整个期间为基数,例如德国就以加入全期间平均所得为基数,还有些国家以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所得为基数,例如意大利仅以退休前5年间平均所得为基数。
2.调整指数的对比,即按照相应的指数来调整养老金有利于提高给付水平。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按工资水平予以调整。经济繁荣、物价稳定时,养老金额随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变动而调整,符合分配的效率原则,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许多发达国家都流行这种做法。二是按物价水平予以调整。经济衰退、物价飞涨时,以物价水平作为养老金调整的基础,总体上能补偿物价上扬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效果比较直观,简便而易行。20世纪70年代之后,剧烈的通货膨胀导致发达国家开始起用这一调整机制。
3.替代率标准的对比。替代率是养老金额相对于过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给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给付水平越高。并且计算替代率的标准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据不同的计算基准,不仅会使替代率大相径庭,而且使养老金的实质水准相差悬殊,无论各国采取什么办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尽量不让替代率过高,以防止福利刚性。
4.给付基准的对比,可分为受益基准制与缴费基准制。受益基准制的受益标准与受益人过去的缴费多少无关,而是“各尽所能,按需再分配”,具有较强的公平性和共济性,但可能会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例如,瑞典的基本养老金用于保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支出,凡年满65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是一种典型的受益基准制。
(四)支付条件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通常有四个:
一是退休,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最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完全退休或基本退休。既要减轻养老金支出带来的过重负担,又要妥善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退休年龄问题是重要的政策问题。西欧、北欧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亚等国,均规定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而亚洲、非洲等国家规定的年龄为55或60岁。二是工龄,即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缴费年限,即缴够规定期限的保险费,如10年、20年等,各国规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参保人须达到规定年龄,并符合居住国所规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领取养老金。这四个条件不一定要同时具备,有些国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几项即可。
二、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路径选择
随着全球性老龄化浪潮的到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大潮开始席卷全球,各国改革的路径大相径庭、各具特色,但总的来说,各国都十分注重发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制,积极进行私有化改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制度公平性;制度差异;缴费能力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结构体系复杂,政府企业职责不清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制度结构体系较为复杂,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四部分。可以看到,相较于四部分制度结构体系,我国目前的制度结构体系有了更进一步的整合,具体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度整合使得制度实施以及针对制度的管理都更加具有效率,并且可持续性较高。但是,目前制度机构体系仍存在一定问题,且政府与企业的职责划分不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基础养老金部分,作为保障居民老年生活的基本制度安排,应当为全体老年人提供充足且具有较高公平性的养老保险。但现有制度结构体系,将社会群体进行区分,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由企业缴费形成的社会统筹部分构成,为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属于非强制性的。同时由于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基金积累,由国家财政进行支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因此从制度结构体系角度看,基础养老金部分的结构分化,违背了制度的公平性。在两个不同制度内部,可以看到政府与企业、个人的责任划分不明确。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过分强调企业的责任,使企业负担压力过大,没有明确规定政府财政补贴的责任。一方面,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经营活动之外的开支,过重的养老保险费使得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可能会出现误报缴费基数甚至违法不缴费的情况;另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企业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企业不愿开展企业年金方面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使我国整体养老保险制度层次发展不平衡。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基金来源仍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财政补贴的额度较小。这两种制度内部负担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且划分标准不一,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及管理受到影响。
(二)制度设计欠缺合理性,统筹层次较低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为省级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市级统筹,整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在制度设计上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省级统筹造成制度间一定的不公平性,同时使互助互济制度设计理念的实现受到阻碍。省级统筹的方式,导致各省的缴费基数不统一、政府企业负担比例责任不统一、各省基本养老金结余差距过大等问题。同时,政府仅承担财政补贴责任,在东西部地区之间政府财政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经济实力较好的地区,财政补贴数量相对较小,反之在经济发展情况较差地区,各级政府财政补贴幅度则较大。这种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为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提供了一定保证。但是,在制度层面上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筹,使政府与企业的负担压力畸轻畸重,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性。
(三)制度设计公平性考虑不足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需要覆盖的人群较多,因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在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同时,更侧重效率的实现。现行制度在基础养老金部分,按照覆盖对象不同产生了职工与居民之间保障水平的差异,违背了基础养老金部分公平性的原则。对城镇职工而言,其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资金,而非职工群体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则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然而,由企业参与的社会统筹部分积累资金要远高于政府财政的补贴,因而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就业与非就业人员之间产生了不平衡的现象,违背了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之初的公平性原则。事实上,未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普遍低于就业居民的生活状况。他们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对未来老年时期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特别是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群体,仅依靠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的现金与实物救助,仍然不能满足老年的特殊养老需求。因此,对于未就业群体而言,如果缺失了这部分基础养老金,他们老年时期的生活质量将会急剧下降,甚至无法实现基本的生活需求。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是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在年老时可以满足基本养老需求,在养老金的给付方面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与调节功能,通过缩小社会成员基础保障待遇的差距,减少社会矛盾,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促进公平并进一步提高效率。特别是在基础养老金部分,应当在社会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给付标准,保证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在兼具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基础养老金的社会福利性与普惠性,为居民提供老年生活必须的基础经济来源。
(四)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考虑不足
对农村群体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而言,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考虑到他们的实际经济能力,按照不同层级的缴费标准进行了个人账户缴费水平的划分,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更多居民被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但是,制度在设计时却缺乏了对这部分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的考虑,使得制度中出现了漏洞以及不公平等现象。对上述两部分群体而言,当期收入远比未来收入重要。对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当前的基本生活。然而这部分群体的工作不固定,从事职业任务也相对基础,因而工资水平较低,在短期内无法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有时甚至当期收入无法实现基本生活的满足。因此对他们而言,养老保险缴费意愿较低。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部分,一方面要考虑覆盖群体的缴费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衡量其缴费意愿。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差异较大
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整体上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水平较高,而西部发展则相对较为落后的特点。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直接反映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第一,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大量年轻劳动力外迁,使得当地的赡养率过高,给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带来巨大压力。相反,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当地的赡养率相对较低。因此,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使得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在各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由此而形成的企业与个人的缴费压力,地方财政的补贴压力也有较大的差异,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第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破坏了制度的公平性。对基础养老金部分而言,由于大多数东部沿海地区企业发展较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相对较高,使得这部分企业的缴费基数远高于西部部分企业。对企业而言,多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部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多余的经营成本,在没有多余补助或政策鼓励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虚报缴费基数的现象。这就使得一方面各地区间的缴费基数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养老保险缴费层面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过高的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差距,容易造成企业虚报缴费基数,从而降低整体缴费数额的现象。这几个方面的影响都不利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
(二)制度设计理念更强调效率
与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同的是,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设计之初,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群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以及养老的需求都较低。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存在地区间不平衡的现象,且发展水平差距较大,这就使得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性”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我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根据覆盖对象不同按照不同标准进行保障。因此可以看到,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方面,我国在坚持兼具公平与效率的同时,一直较为强调“效率”的实现。同时,我国的制度安排也一直较为重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有所忽略。这就导致了目前城镇、农村群体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不公平的现象。虽然近年来我国制度的改革方向一直强调“公平性”与“普惠性”,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制度进行合并、将城镇及新型农村制度合并,但制度的整合仍然受到设计理念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
(三)缴费意愿不高导致制度设计漏洞
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因素影响,我国居民大多数对当期收入更为看重,对养老保险等未来收入的认识不足,导致居民整体缴费意愿不高,使制度在设计上存在漏洞。城市居民中部分群体可能认为,应当自主选择是否将现有收入一部分用于养老保险缴纳;农村居民则因为收入在很大程度上仍消费在保证基本生活方面,而更有可能倾向于获得当期收入,而非未来预期收入。这些观点对养老保险在未来生活中的必要程度认识不足,均会使部分群众的缴费意愿较低。因此,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意愿上,我国整体上还存在不足,无法真正调动起大多数居民的意愿,也进而使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形同虚设,存在一定漏洞。
三、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划分政府企业责任,加快制度结构体系整合
从一定角度上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体系复杂程度,影响着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难度。对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想要真正实现大多数发达国家全覆盖、高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太可能的。但是,目前我国可以通过加快制度结构体系的整合,来提高制度的可持续性,最大程度实现制度公平。在整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最基础的就是要划分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责任。在责任划分以及制度整合的对策建议当中,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新整合来实现。具体方式为,建立以政府为主体,财政税收补贴为资金来源的、在全民中具有公平性的基础养老金部分,资金纳入社会统筹部分,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缴费率;对城镇就业人员,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对城乡未就业群体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旨在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养老金负担责任具体明确化,使政府的负担比例明确,同时减小企业缴费率。在不同群体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当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范围内实现了基本的公平性。在职工与普通居民的个人缴费当中,又满足了兼顾效率的要求。同时,应当继续推进原有“双轨制”的并轨,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不断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体系加以整合,降低结构体系的复杂程度,实现拥有广覆盖性与公平性的可持续发展的制度。
(二)提高制度统筹层次,提高制度设计合理性
继续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实现全国各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与普惠性,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再分配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为再分配的一种,应当充分体现社会范围内的公平性。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使其上升为全国统筹,可以实现各地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均衡,同时减小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企业压力。现有制度统筹层次,在人口老龄化压力下,使得部分地区养老金缺口将会继续加大;同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政府企业的压力较大。因此全国统筹,能够实现统筹资金的跨区域协调,弥补一定程度的缺口问题,解决可能出现的“收不抵支”的问题,缓解人口老龄化压力。全国统筹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再分配,将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在全国范围内保证了一定的公平性,实现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三)减小制度间差异,促进制度公平性
为了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落实,实现制度的初衷,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覆盖群体的范围、群体的经济实力、缴费能力与意愿等。只有通过全面考虑制度设计的相关因素,才能够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在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造成了城乡间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较大差异。制度在地区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地区间养老金的结余存在巨大差异,由此而带来的负担缴费压力也相差较大。因此,应当进一步缩小制度间差异,在社会范围内推进基础养老金的公平性,并全面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尽量缩小基础养老金部分地区间差异。
(四)全面衡量群体缴费意愿与能力
对于我国的制度而言,由于与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背景不同,存在针对大量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部分群体受到思想观念以及现有收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可能无法实现,因此不愿意参与到个人账户的缴费当中,使实际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群众数量受到限制,妨碍了制度的可行性。因此,在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对政策覆盖群体的缴费意愿与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同时考虑可能阻碍居民缴费意愿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辅助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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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使养老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不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额可退还本人,也可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缴费年限时建立个人账户。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积累总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比率(单位和个人)]折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折算的年限只能计算为折算时之前的参保年限,而不能替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金额=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11%×折算年限
二、外地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应当在市区有工作单位或在**市区拥有住房落户的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并距法定退休年龄八年以上,转入后应当连续缴费满八年以上。
外省转入的参保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在原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低于本市相应年份的最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人员,应在转入时一并补缴其差额。
三、中断参保人员的处理。允许中断参加基本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将中断年限按补缴时当年的基数和比例全部补缴。中断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的当年应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因病退休(退职)条件,办理退休(退职)的,应当是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到企业后的个人账户的处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到企业后,其个人账户按企业个人账户的规模转移,即96年、97年按个人缴费标准,98年以后按缴费基数的11%转移,其在1997年底前按规定未实行个人缴费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152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从个人按规定缴费之日起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或外地调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未建个人账户的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五、从军队转业、退伍军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的处理。从军队转业退伍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未建个人账户的,其按国家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军龄视作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152计算。今后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关键词:产权;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产权理论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现状
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关于它们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是一系列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从产权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产权能帮助我们界定个人在养老过程中的责任、成本和收益。
根据产权理论,产权可以分为: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和共(公)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从产权视角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应该属于所有参保人的共有财产,属于共(公)有产权;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部分属于私有财产,是私有产权;养老保险中的国有产权指的是全国社保基金中用于养老的部分,这主要由中央财政或转让国有资产而来,是国家的重要储备和战略资源。
根据产权理论,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其经济效率是有差异的。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视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他在追求个人价值最大化时,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过高而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现“搭便车”行为。
当前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产权问题,首先是产权界定不清晰,没有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和范围外边界,造成大量养老基金的流失和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其次,一味注重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的同时并没有想到如何去保护产权,其实,事实上财政基金部分产权是明晰的,就是国家所有。但是,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具体主体来体现国家对整体国有资产“所有”这个权力,这还不明晰,以及这种明晰的产权该有一个怎样的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让其在该有效的制度保护下保值、增值也还不明确。再次,个人账户的产权归属也不明确,国家一直没有理清养老基金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因此人问题一直是一个致命问题。
二、不清晰的产权权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影响
当前中国采取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属于被保险人的共有产权,而个人账户部分是个人的私有产权。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有产权承认和维护,但是在具体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是很完善和精确,这对我国养老保险产生了不利影响。
1.制度设计中的产权模糊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虽然明确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相结合的模式,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担的原则已经确立,但是各方的具体责任划分并不明晰,责任分担处于模糊状态;同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这两者之间的产权主次关系也没有明确。 这就意味着管理层并不清楚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到底是以社会统筹 (现收现付)的共有产权为主, 还是以个人账户 (基金积累)私有产权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还会带来严重的 “空账”问题。
2.个人账户产权不明问题。个人账户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储蓄, 其积累的资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私人财产,对其享有完全产权。作为其权利的自然延伸,缴费者个人在缴费期内享有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自由转移的权力,通过选择较高管理水平的经营者投资运营,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个人财产的收益权。一般来说,个人是其私有财产最好的看守者,在缴费者对其个人账户基金享有完整的产权时,个人有足够强的风险意识和强烈的动机去关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础上,由于政府的强制性使个人账户基金的产权受限,激励机制受到损害。特别是在政府承担起对养老金的运营时,个人普遍存在 “搭便车”的心理,没有较强的动机去关心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更由于现有制度框架内,获取资金经营状况的信息成本很大,导致缴费者个人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动机。而个人账户基金所有者权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来管理好这笔基金,往往把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一种廉价的资本来源,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补偿政府的债务和行政支出等。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已严重威胁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基础,个人账户基金产权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一种无效率运行的状态。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法律依据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针对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没有关于灵活就业的专门规定,而是附和在其他制度中,已有的一些相关法规政策不够系统和全面。《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本办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执行;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可见在当初启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灵活就业人员就没有包括在内,更谈不上政策的规定了。《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16号)的附件一中提出: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20%左右的费率缴费。这是首次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政策。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的队伍不断的壮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也相应出台,但都是附和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之中,没有针对性出台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2.统筹层次低。《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各省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但我国现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没有做到真正意义的省级统筹,直到2009年各省才普遍建立起了省级统筹,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基金调度使用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目前还存在困难。统筹层次低,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性低,给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大,有的本省流动,跨省流动数量也很大,统筹层次低不利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3.企业套保现象严重。国务院于2005年12月31日出台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中明确提出:根据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将他们的缴费比例统一为当地上午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其中8%计人个人账户,低于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这一政策就给部分企业单位制造了套保的机会。因为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只需按社会平均工资的20%缴纳保险费,其中的8%计入个人帐户,而所在的个体、私营企业只用承担12%的缴费,若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企业应承担20%的缴费。所以许多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充分利用这种养老保险的政策漏洞,要求职工自己去缴纳保险费然后拿发票前去报销。
4.信息化建设滞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启动之时,参保的对象是大多数的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只需要每个单位的社保经办人员前去办理。一个经办人员能为单位几百、几千甚至几万名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且这些职工相对稳定。单位职工第一次参保后,社保经办机构就有了单位职工的基本信息,以后每个单位只需要办理变动的情况就可以了;如果没有这些变动只需要按月申报缴费就可以了。但随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队伍占据养老保险扩面的主要位置,信息建设的滞后性制约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对策建议
1.加快立法和政策制度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几乎在全世界都出现了就业格局的重大变化,灵活就业在全世界范围里是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就业形式。我国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的法律规范,尤其是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建议通过立法确立灵活就业人员专门的社会保障制度,适时出台全国性的政策,从实际出发,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和制度,使灵活就业人员在养老待遇等方面有法可依。
2.提高统筹层次。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从推进灵活就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是很必要的。提高了统筹层次,在更大统筹区域内实现制度运行的统一和基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可以较好地解决因较低统筹层次之间标准、管理不统一,基金承受能力低而造成的转移接续困难,有利于消除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的障碍。
3.灵活调整相关政策。目前,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府只在缴费比例、基数、时间做了一些特别规定,但这些规定也不能完全适应灵活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的特点,所以,在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上应体现多样化的特点,不应拘泥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束缚。我国目前的缴费基数是以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如此高的缴费基数致使一些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负担。其次,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经济收入参差不齐原因,致使一些收入较少的灵活就业人员独力难支。所以,应建立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300%多档次并可以自由选择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理应把公平作为核心理念,体现其社会性和公平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有关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研究的视角出发.研究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在公平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社会保险公平性研究的理论解析
1、有关社会保障公平性的研究的视角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中社会保险是覆盖面最广、资金量最大的项目,因此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最核心的部分。对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问题,国内的学制以各种视角对之进行了探讨。
何文炯认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评价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社会保险项目设置的公平性,即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基本风险是否都有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保障。二是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公平程度,即在已享有社会保险的人群中,是否存在基本保障水平的较大差距。
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应由经济政策左右.社会保障在制度目标上应该坚持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主要特色。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要强调的公平主要在以下几点:对所有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所有参保人员的起点公平,在参保过程中的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结果的不公平。只有公平的社会保障才能化解风险、保证效率。
申曙光和孙健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所体现的公平价值观能调和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社会矛盾冲突。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公平,从根本上讲,应当是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出发,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让他们在公正的制度环境中,获得参与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机会,并获得合理的物质的精神报酬,从而保护和调动一切劳动力资源,实现更高层次的效率和更大范围的公平。
2、保证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的意义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预防老龄风险的社会制度而言是以公平为其目标的,既是政府给农民养老保障的一个承诺,也是调整收人分配的一项政策。一方面保证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保证了农村社会人群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由于需求的边际效用递减,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收人分配结果也对能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等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体现公平的制度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增强其合法性基础。重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公平性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后,随着依托集体经济的社保项目逐步瓦解,农村社会的基本养老保险停滞在仅有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制度等覆盖窄,保障低的制度安排的局面。当前,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实行家庭和集体和结合、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公平性,扩大覆盖面是当前农村社会基木养老保险的重要议题。
1、城乡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和所有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在个人缴费年限达15年也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受城乡分治的历史格局影响,绝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尚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享有的福利待遇依附其农民身份,基本养老保险的二元格局明显。并且随着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也逐年增多。农村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的弱化,对于体现公平的广覆盖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加强。 2、东西部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发展有很大的差距,消费水平也不一样。在农村社会建立普惠性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财政承担能力较差的地区如果难以保证财政补贴所需的财政预算,就难以建立起基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可能在某种层面上造成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持的压力很大。如何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颈。新农保试点对东西部实行差别补贴是解决这个不公平的一大进步。此外,由于消费水平的不一样,对于贫困群体来说,倘若不能在个人账户和集体补贴上获得更多的收人,等额的普惠性的补贴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地区给农民带来的效用显然是不一样的。
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人群内部公平性问题
除城乡二元机制和东西部地区差异的影响,在设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还需要考虑农村社会内部的公平性问题。当前,我国不仅城乡之间居民的收人差距较大,而且农村居民群体内部的也存在收入差距。根据有关研究结果,有相当数量的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缺乏社会养老保障的持续缴费能力,因而现阶段能够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且能够持续缴费者只是一部分,即这一制度近期内难以真正做到“广覆盖”,因此,必然有一相当部分人因无力缴费而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这样就容易导致富裕者有能力参保缴费而得到补贴,贫困者无力参保缴费而得不到补贴,在目标人群内部产生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的结果,有"悖于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原则。
此外,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挪用等时间以及社保基金缺口等现象的出现,使得一部分农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不信任和观望的态度而没有参保。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险意识偏低加剧了这一现象。虽然是参与过程中体现了机会的平等,在在结果上却产生了参保与未参保两个群体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