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人漫步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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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漫步

诗人漫步范文1

少做一点,慢慢来

周六上午是英语课,下午学舞蹈;周日上午要采购一周的食物,下午还有美术课。哦,对了,周六晚上还要带宝宝去参加一个社区的亲子活动。对,没错,我们都想让孩子的生活丰富起来,更有意义。但是,当时间表被排得满满的时候,想想看,我们有时给孩子带来的不是愉悦,而是明星赶场般的痛苦。要知道,压力是会传染的。那么,有些东西必须放弃!

虽然我们总说没有时间,但实际上赶时间在很多时候还是出于习惯。毕竟,生活中没有人要面临什么最后的期限。所以,可以把“别着急,慢慢来”这样的一句话作为口头禅,甚至贴在家里的门廊里。也许这样可以使我们经常受到提醒,有助于改变着急的习惯。当自己觉得被一些“立刻”“马上”的事情弄得不堪重负的时候,能迅速冷静下来。更为神奇的是,当你习惯对孩子说这句话之后,他也会很开心,甚至有时候还会提高效率。“没有压力的时候,往往更有活力”,记住这句话。

其实,对于孩子和家庭而言,最好的方式是有计划的日子和没有计划的日子交替着来。心理学博士刘丹说:“孩子在自由玩耍中的收益更大,那才是更宝贵的主动学习的时间。”少做一点,让我们从压力中解脱出来,也让跟着我们一起忙个不停的孩子停下来,多一些空间和时间去消化和思考过多的信息和刺激。

一次只做一件事

作为妈妈,我们有太多的事要做,而能用来做这些事的时间又太少。自然而然地,我们就会去尝试同时做好几件事。当然,只要安排得当,几件事情一起做没有什么问题,比如一边看电视一边叠衣服。可是,这种高效率的做事方法一旦用在育儿中,经常会让我们有崩溃感。比如一边在厨房里想要切出细细的土豆丝,一边还想着女儿会不会没有像你安排的那样坐在客厅的地上乖乖地玩积木,她会不会爬去摸电源插头。结果,你不得不放下刀去看女儿,而孩子一看见你就再也不肯单独待着了。这样同时做事的方式,虽然工作量都不大,但其实是一种精神和精力上的透支,甚至事情的结果还往往给自己一个消极的心理暗示――我什么也做不好!

改变的方式就是一次只关注一件事,即只做一件事情。比如做饭和照看宝宝,那么完全可以把后者交给孩子的爸爸或其他看护人。如果这样不现实,就请个小时工去帮自己完成前者。每次只做一件事,不需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就能把事情做到最好,而且还让你有更多的精力和热情继续做下一件事。

另外,要把和孩子交流当成最重要的事来做,一定别和其他事一起做。当孩子和你说话时,不管你正在做什么,都不妨停下来,专注地看着他的眼睛,努力地听他的要求或诉说。这样做首先会使我们自己耐心下来,不会有被他打扰、纠缠的烦躁。其次就是你会发现,这样的交流模式,会使孩子更快地安静下来和被满足。他好像变乖了,要求也变得少了。这和成人一样,有不满和抱怨的时候,一旦诉说的欲望得到了满足,就会自然地结束这种状态而投入到下一件事情中去。

抛弃完美主义

房间一尘不染,还可以做出色香味俱佳的美食,同时把家里的每个人都照顾得非常好。能全心全意地陪伴孩子成长,同时还是薪水让人艳羡的职场精英。多么完美的女人,你真的能做到吗?好吧,你不能!事实上,我们越早承认这一点,就会越早受益。也许这个世界有超人,但要勇于承认自己不是!

成为妈妈之后,我们要经常重新审视“高效率”一词的含义。比如一个人在家带孩子,最好不轻易趁孩子睡觉开始一项巨大的家居工程,哪怕是彻底的打扫。这样的计划虽然很高效,但是一旦孩子没有像想象中睡得时间那么长,就无法完成既定任务;如果想完成任务,就得忽略孩子的哭闹。这样“高效”计划的结果往往会让人产生严重的挫败感。一个人照顾孩子,就要学会能懒就懒,趁他休息时自己也打个盹,或者找自己喜欢的方式放松一下。也许家里会变得很乱,也许衣服堆在那儿没洗,但自己是轻松自在的,是不抱怨的,是能享受到全职妈妈的乐趣的。

《哈利・波特》的作者J.K.罗琳在进行电视访谈节目中曾说过,她不可能在抓紧时间写这部经典、畅销小说的同时还能扮演好母亲的角色。她已经4年没有做过家务了,基本上所有的时间都用在写作上。看,即使是这样的“超人”,也不能把每件事都做好。所以,换一个角度考虑一下“高效”的评判,思考清楚什么对你是最重要的,就可以让自己抛弃完美,脱下超人的衣服做个普通但快乐的主妇。

放慢脚步的3种尝试

先来做个小测试

你有没有:

一想到出门就紧张?

在路上不停地接打电话?

为任何队伍移动太慢而生气?

绿灯一亮就抱怨前面的车为什么还不移动?

每天至少有一次对孩子说“快点”?

经常对同事、朋友、合作伙伴、家人和自己说“我没时间”?

如果你有以上“症状”,那么看来你已经患上了“急速病”,想办法慢下来吧!

和孩子一起玩游戏

和孩子一起玩游戏,会使我们的步伐慢下来。孩子的世界单纯得没有时间概念,所有的游戏中都不包含“赶时间”这个项目。他们玩得悠然自得,全情投入,因为再没有什么能比当前的玩耍更重要的了,即使有他们也不在乎。所以,建议经常加入孩子的游戏,感受时间停止或缓慢前行的幸福感,摆脱成人的急躁和独断。

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

当然,有时候事情不能按时进行或完成也会让我们焦虑。但为了避免紧张感,需要我们提前作好准备,给自己和家人充足的准备时间。比如全家老少5口要一起出行,那么就给每个人15分钟的时间提前准备。这意味着想要按计划坐进车里,必须在1个小时前或者更早的时间就开始准备了。但是,没有必要对大家说:“我们必须在45分钟后出发。”这会让自己和家人都更紧张,心里总在倒数时间。不如说:“现在开始,我们要把东西装进背包了。”“现在改换好衣服了。”然后多关注大家准备的情况,再适当给予提醒。必须承认,不催促意味着拖沓,但同时我们也该知道,过度的催促也意味着更大的混乱。

创建安静一刻

你有没有在某次发呆的时候吓着了孩子――他一直认为你是个上了发条的人,如果不动的话就是坏了?看,我们浮躁、忙碌、喧嚣的生活方式已经深深地影响了孩子。他都快没有机会充分享受到发呆和安静的乐趣了。

试着让自己安静下来,也让孩子习惯看到我们也有坐着什么都不干的时候。这样做不仅对自我的情绪或能量调整有好处,也能为孩子以后做妈妈或爸爸树立好榜样――照顾好自己,再照顾别人。

诗人漫步范文2

女友是个“性”情中人,典型的“85后”作风让她时常把SEX挂在嘴边。一起看电影,对缠绵镜头可以滔滔不绝地点评。内衣专柜前,女友拎着一套情趣内衣堂而皇之地问导购小姐,这内衣能让我身材火辣到什么程度,能比舒淇还是林熙蕾?能营造出多少情趣指数?导购小姐像个蹩脚的逃课生,一时语塞。女友给外人的印象,是个前卫、果敢、追求的女子。只有我知道,她对待感情事其实很“笨”,笨到拿身体换承诺,笨到用SEX检验男人的真心。现在的她,依然还在懵懵懂懂地为寻找好男人一路狂奔。

我认识一个帮人答疑解惑的情感专家,她邮箱里的问询邮件总是爆满。她曾经帮一对淡漠男女重拾激情,给一个苦闷女人指点出一条享受欢情的康庄大道。在她的文字里,SEX是感情的花火,是生活的福祉。后来,有机会出差到她所在的城市,一起吃饭聊天,她却自称是个感情失败者。男人离开她的理由,居然是她满足不了他的,说跟她在一起很无趣。

很有讽刺意味吧,满口都是SEX的人,其实根本不懂SEX,真真是不无炎凉。

有人说SEX是爱情这盘大餐上的香菜,份属提鲜;也有人说SEX是爱情的根基,当属重头戏。世界上有多少种语言,便有多少种对SEX的观点。如同没有人见过幸福的模样,也没有人能给SEX一个标准答案。它就是流淌的水,装到什么容器里就有了什么样的形态。真正拥有的女人,是不屑于或者无暇去探讨SEX的。她们明白,这劳什子既然是爱情的衍生物,自然具有同样的属性,一说就是错,一晒就荒腔走板,宁愿藏着掖着偷偷品味,至多在别人提起SEX时,悄然一笑。

诗人漫步范文3

案例一:迟交费,并未成诉讼。吴某系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案件经法院经济庭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其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但吴某既逾期未交,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遂依据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点评: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处理。”本案中,吴某因忙于手头上的生意,而忽视了法院的缴费通知,结果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他只得另行。

案例二:误出庭,有理无理任人说。杨某是一起欠款纠纷的被告,在法院受理原告的期间,杨某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杨某因记错了本案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结果被法院作出了不利于杨某的缺席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三千多元。事后,杨某无奈地说:“这起案子虽然标的额较大,我本来可胜券在握,但因未能按时出庭而导致败诉,还白白承担了这些诉讼费。”

点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对有关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方面做出让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而且可以维系双方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则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

诗人漫步范文4

我妻由乃,《未来日记》的女主角,粉红长发梳成两股辫子在脑后,是成绩优秀,长相端丽的美少女。

我妻由乃是“病娇”的典型代表角色。本来是主人公天野雪辉的同学,心中暗恋他到达了偏执和痴狂的地步,成为了不折不扣的跟踪狂。由于这种爱,她也成为了未来日记所有者之一。为了天野雪辉,我妻由乃可以牺牲一切东西,甚至包括自己。也正是她病态的执着和对雪辉的爱,让天野雪辉一次次渡过难关,并除掉一切挡在面前的敌人。结局最后,雪辉为了拯救三周目的世界和三周目的由乃,主动要求一周目的由乃杀了自己,但由乃在最后并没有选

(来源:文章屋网 )

诗人漫步范文5

【关键词】人事档案工作;策略;探讨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是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调查显示:目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在管档意识、管理机制、管理方法上与新《条例》对干部工作的要求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㈠管档意识滞后。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干部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对于全面地了解干部,正确选拔使用干部具有重要意义!从事干部工作的许多同志,干部档案意识是比较强的,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认识是明确的。但也应清楚地看到,由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内部性、保密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并不引人注目的、默默无闻的工作,因此有的同志常常看不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有的同志认为,现在使用干部重在现实表现,干部档案没有多大作用;还有的同志认为干部档案工作是干部档案工作人员的事情,与己无关;也有的同志虽然口头上讲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但实际工作中却不够重视,这些情况表明,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意识还是不强的。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一部分的管档人员对新《条例》一知半解,在对干部工作的服务上不与时俱进,因而不可能以新《条例》来指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管档意识上的滞后,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与新《条例》不相适应的一个重要因素。

㈡管理机制滞后。

目前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还是沿用长期以来形成的以“计划管理”为核心的各项制度,“计划”色彩浓厚,缺少应有的生机与活力,机制滞后,已不能适应干部工作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档案材料收集制度过分“行政”化。材料收集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目前,主要是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这项工作的难度将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目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材料收集范围和如何对进档材料进行鉴别等各项制度与新《条例》对干部考察任用时需提供材料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新《条例》对干部个人经历和基本情况的要求更加明确和细化。另外,对离任审计、任前公示等材料应如何收集,收集时应注意那些问题,在制度上没有明确,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㈢管理方法滞后。

目前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方法,局限于“看堆式”的管理。重管理,轻服务,方法繁锁,不易操作,反应较慢,现代化管理水平不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方法滞后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干部考察任用对干部个人经历和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依据是干部档案所记载的,这就要求干部档案在管理上要主动适应干部工作的要求,不能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档案方法的繁锁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档案工作本身的繁锁所造成的,这就要求必须改进档案管理方法。现实昭示:造成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问题的成因,既有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也有体制上的问题。因此,必须围绕新《条例》的要求,适应形势需要,更新思想观念,强化档案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加强管档人员队伍的培训,为干部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更新思想观念。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提高,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改革还落后于干部工作发展的需要,当今处于信息化时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现代化已提上日程。因此,从领导到具体的工作人员,要跟形势的需要,就必须更新观念,深入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改革,更好地跟上干部人事工作的飞速发展。档案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为党的干部管理和中心工作服务,是个新课题,要实现这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转变,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上要冲破传统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管理模式,立足于干部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改变传统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陈旧观念,调整宏观思路。

二、健全工作制度。

制度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头绪多、琐碎繁杂的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制约,就会使我们无章可循、无所适从。应围绕新《条例》对干部工作的要求并结合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抓落实上下功夫。

三、改进管理方法。

保持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高质量,就必须要有科学的管理方法。传统的管理方法在一定时期有它的科学性,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干部工作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的变化,就会显现出它的局限性。因此,目前的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必须紧跟干部工作的需求,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1、实现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和鉴别的规范化。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质量的提高,重要一条就是要及时收集和补充档案材料,而材料收集、归档、鉴别是否规范化将直接影响进档材料的质量,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从手续是否完备,表述是否准确、精炼,观点是否明确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鉴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限期纠正再归档,对于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及时退给有关单位,做到不散失、不积压。

诗人漫步范文6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死刑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刑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刑法典第17条和第49条的规定之中,这些规定相互配合,有机地构成了我国未成年犯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机制,有利于较好地贯彻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尤其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希望能够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明确思路,正确适用法条,教育未成年犯有所帮助和启示。

一、死刑刑罚的立法宗旨

我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该法条确认死刑刑罚的适用是应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第一,死刑的适用要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相适应。第二,死刑的适用必须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持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衡量,慎重考虑。“罪行极其严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在刑法典分则的具体条文中往往表现为:适用死刑的犯罪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方能适用死刑[1]。而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尚处于心智未完全成熟的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故不应在此刑罚适用范围之中,并且在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也印证了这一点。理由如下:

(一)体现我国刑罚的目的和要求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不是单纯的法律报应,而是重在教育,防止再次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但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在限制或者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刑法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如果对其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既不能体现刑罚的意义,也不能实现刑罚目的,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二)对未成年人注重教育挽救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心智发育到一定程度,如民法就规定,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合法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毕竟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人生观尚未定形,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模仿性。他们在各种因素诱导下,严重危害社会,并不表明他们对社会极端仇恨,主观恶性不突出,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再犯可能性较小。他们在实施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后,由于可塑性较强,教育改过相对比较容易,因此有很大的挽救余地。对未成年人危害社会,我国一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即使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下了极其严重的客观后果,也应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不适用死刑。

(三)不适用死刑的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49条规定的立法宗旨,结合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文化教育、智力状态等相应责任能力以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考虑到未成年人发育尚未完全,具备的识别是非善恶能力还不完全,尚不能正确、全面理解犯罪危害社会的意义,尽管其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时执行死刑,待年满十八周岁以后再执行。而且,由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适用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也不能判处死缓。

二、对未满十八周岁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如何具体理解未满十八周岁,是认定有无资格判处死刑刑罚的关键。笔者认为,应以上述立法宗旨为指导,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未满十八周岁是指行为人的实际年龄不到十八岁。周岁的计算以公历为准,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一周岁以12个月计算,每满12个月即满一周岁,周岁以日计算。满十八周岁是指过了十八周岁生日第二天开始,生日当天仍属于未满十八周岁。满十八周岁才可以判处死刑刑罚,未满十八周岁不能判处死刑,这是硬性规定,不能有任何突破。未成年人犯罪时十八周岁生日还差一天或两天,包括生日当天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刑罚[2]。

(二)对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如果其已满14周岁,可以适用除死刑之外的其他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包括附加刑,如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三)对于行为人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当天没有满18周岁生日的应当如何处理。由于公历每4年有1闰月,即每4年中只有1年的2月份是29天,如果行为人在正常年份的2月29日出生,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年份中2月只有28天,如何确定哪一天为18周岁生日,是值得商榷的。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出发,该年份2月没有29日,可以顺延至3月1日为行为人的18周岁生日,由于该问题涉及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刑罚的生死大问题,根据刑法原则,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四)对于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达到18周岁的年龄不清时,该如何确定。首先应以有关证件为准,如出生证明、档案、出生地户口登记等。若无证件或对有关证件产生怀疑时,则由专门人员鉴定,即通过医学科学测量,根据人体发育过程,对年龄作出测定。当然不同个体之间体质的发育有差异,这给鉴定增加了难度。目前大部分机关尚未采取上述方法,应积极推动该项技术的发展。随着我国法医学科技水平的提高,在认定未成年被告人年龄上广泛采用法医学鉴定方法,将会大大提高年龄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对十八周岁前后实施行为的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把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作为禁止适用死刑刑罚的条件之一。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时”是指预备时,还是实行时,或是成立时?发生类似成年人的连续犯,继续犯等状况时,又应如何确定实施极其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时”?对此问题分析涉及到是否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和如何裁量刑罚的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一)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理解。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时”并不是单纯指犯罪成立或犯罪实行的时候。因为“犯罪时”可以是一个即时概念,也可以是一个延时概念。此处的犯罪既包括构成独立犯罪的完整意义的犯罪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实施某种极其严重危害社会整个行为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一段犯罪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必须对未成年“犯罪时”进行准确定位,以确定哪些是应当适用死刑犯罪行为,哪些是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在未满十八岁之前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无论多么严重,也不能判处死刑。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之前开始实施一种或数种极其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已满十八周岁之后继续实施其行为的。法院不能依据未满十八周岁以前的行为判处死刑。而应该依据已满十八周岁以后实施的行为进行定性,从而决定是否应当判处死刑[3]。

(三)行为发生在十八周岁以前,结果发生在十八周岁之后的应如何确认“犯罪时”?未成年人为行为犯,对行为时满十八周岁后犯罪行为确定是否适用死刑;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行为,不能以此为依据判处死刑;未成年人为结果犯,根据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的结果时间作为既遂标准适用刑罚,不能以行为人行为时间适用刑罚;犯罪预备、终止、未遂都不发生结果问题,不发生隔时犯问题。因此都不能依次追究死刑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行为人为跨刑事责任年龄继续犯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刑法89条第1款,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从未满十八周岁延续到超过十八周岁,在认定是否适用死刑时不能简单地将整个犯罪叠加计算,而应当根据已满十八周岁以后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是否符合死刑刑罚的适用条件而决定是否对其判处死刑。

(五)未成年行为人跨刑事责任年龄连续犯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参照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也就是说,行为终了时满十八周岁后,有几个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看其罪是否应适用死刑刑罚而依法裁量;行为终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行为均不能适用死刑。

参考文献

[1] 赵秉志.刑法学[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